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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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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7)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PW2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620 D1

(留位)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1/12]

👤杜(22)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下午審訊盤問重點在於,如果將文獻中計算複雜反應時間與普通反應時間差距的算式應用在本案環境,能否推翻余毓靈醫生證供中所述:「複雜反應時間不會比普通反應時間長2至3倍或以上,所以被告咬噬是有意識行為」

📌余醫生指出,在本案中stimulus數量是11 (之前審訊時辯方提出)。如圖所示,當modalities是11, cRT 大約是450ms, 即普通反應時間(200ms)的2.25倍,符合之前證供的描述。


🛑 cRT = RT + K∗ log2 M
(∗) is variable

cRT is complex (alternative) reaction time, K the individual constant, M the stimulus complexity, i.e., number of various modalities that can occur in a stimulus……

--------------------------
引用文獻(附連結),有興趣自己睇,睇完就明,唔明就睇多次
Computers in Biology and Medicine 37 (2007) 1724 – 1730 Simple and complex reaction time measurement. A preliminary evaluation of
new approach and diagnostic tool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楊(21)

控罪:刑事恐嚇
被控於約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3000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今年 1 月 20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摘錄立場新聞)

案件已索取法律文件,押後索取文件以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5000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轉介文件。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昨天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就文獻中計算複雜反應時間與普通反應時間差距的算式應用在本案環境。

- - - - - - - - - - - -
9:33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余毓靈醫生

11:20 休庭 30分鐘

1:00休庭 2:30待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預期一日。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沙展A)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被告就控罪(1) 認罪,控罪(2) (3) 不認罪

控方傳召 PW1 陳智勇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0913紅磡

林(26)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由於案件有新增爭議點,法庭需索取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1月9日0930之前繳交。

案件將於11月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審訊。被告期間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新案件

蘇(23)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法律意見
押後至12月10日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明日4點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100至0600
禁足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D1高(17)
D2陳(16)
D3張(18)
D4 *(15) (GAG ORDER)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1於2020 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管有噴漆及易燃溶劑各一支。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控罪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7: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100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律師共同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和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再訊。

各被告申請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方
宵禁令2100-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開始就一般事項審訊
控方向PW1 黃紹華(音同)即本案傷者主問完成

早休2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新案件

D1陳(28)
D2曾/網媒記者(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法例212 36(b)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辯方申請押後拿文件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2100至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找律師可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三樓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速報:被告當場釋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不保釋
案件轉介區域法院11月17下午四時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D1辯方律師已完成盤問PW1
D2辯方律師須取指示,明天盤問PW1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李(兩張傳票)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罪一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不認罪

控罪二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不認罪

PW1總督察 5068作供完畢,PW2 警長52283 林華平 作供中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提堂

譚得志/快必 (47) 🛑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一 #20200524銅鑼灣
(1)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被控於於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

(2)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3)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忽略督察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發出的命令,即解散上述受禁群眾聚集
— 修訂控罪:詳情不詳

(4)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叛離,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5)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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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今年擺街站】
(1)發表煽動文字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

(3)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4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

(4)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8日,在港鐵黃大仙站A出口外...

(5)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9日,在觀塘裕民坊一帶...

(6)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19日,在裕民坊一帶...

(7)發表煽動文字
20年1月,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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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20200117大埔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在無合法權限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2)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據悉譚叫喊「光復香港」、「解散警隊」等口號

(3)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據悉譚以粗言辱罵警察

保釋相關事宜:
🔴總裁判官拒絕給予保釋

以上三宗案件均轉介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中環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塊

上次安排重新聆訊的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405

決定不加控罪

控辯雙方商討再次重新排期

與控方已有同意事實,辯方需時考慮

預審期:2天

控方有2位證人(現場警察,現場拍攝警察)證供簡短。
還有4名警員作證(辯方要求),沒有警誡供詞,有影片(約十幾分鐘)但不爭議

辯方除了被告沒其他證人,現階段沒影片
⚠️鄭紀航提醒如果影片在審訊時才提供,有機會被控方質疑影片連貫性,如果控方需時考慮連貫性而審訊不能繼續,有可能向辯方索取訟費,亦指法庭空檔期不多,辯方表示明白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插曲:鄭紀航指責書記不關電視,``做咩要播呢啲風景相啊點解會播呢啲㗎?~``

(💛手足現在要到一庭,等主任裁判官排期,稍後再edit~💛)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0-31日東區法院0930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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