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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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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D2作供

D2代表律師主問

案發時23歲,現年24歲,為大學生,案發時在大學宿舍居住。得知案發當日有一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毋忘初心大遊行」在下午3時至晚上9時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D2偕2名友人一同前往參與遊行。D2一行人於1620在金巴利道巴士站落車,沿彌敦道向梳士巴利道方向步行。

期間,D2及其中一位友人分別拍攝了影片,而友人的影片早前已呈堂為辯方證物D1。而D2由崇光百貨繼續拍攝直播片段直至被捕一刻,但因被捕而未能儲存。

D2指自己拍攝片段是由於防暴警察向梳士巴利花園走去,市民亦跟隨,故希望他人知道現場情況。D2同意現場有人叫口號,但沒有見到有人投擲水樽。PW3稱有黑衣人列遮陣,但D2沒有見到梳士巴利花園內有人列遮陣。

辯方證物D1片段中不時見到D2身影。D2一直進行拍攝工作,沒有投擲水樽,亦沒有參與遮陣。D2被制服後未有反抗。

辯方將一份活動報告呈堂為D14;宿舍分配住址通知書呈堂為D15。

D2指,警方要求附近的人離開,但在場人士不解,認為自己正參與合法遊行,而警方包圍了梳士巴利花園,自己亦無路可走。D2亦沒有見到警方舉藍旗。

D2被捕時身穿紅色上衣,戴防毒面罩及眼罩,因警方在彌敦道發射胡椒噴霧,自己不想吸入而戴上面罩同眼罩。警方當時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D2,其後獲釋,亦沒有就非法集結罪作檢控。

D2指,控罪指涉的索帶是自己在2019年10月29日的萬聖節鬼屋活動中用剩的。活動負責人湯先生當日託D2為其購買黑色幼身索帶在活動場地掛黑布之用。辯方將鬼屋活動海報呈堂為D16。D2指自己沒有收拾背包的習慣,因此索帶在背囊內放了個多月。

控罪指涉的Zippo白電油是全新未開封的。D2家中有Zippo打火機,但沒有電油,因此D2案發前曾到深水埗購買。D2的胞弟在12月2日生日,因此D2本來打算在參與遊行後與家人為弟弟慶祝生日。辯方將其胞弟身份證呈堂為D17;D2與胞弟的合照呈堂為D18。

D2指自己的Zippo打火機約3至4年前購買,主要用作收藏及在家中燃點香煙之用。由於價值不菲,害怕弄丟,所以不會帶出街使用。D2當日剛巧食完一包香煙,尚未購買,打算參與遊行後才購買。D2每日大概食2至3支煙。辯方將1個Zippo打火機呈堂為D19。

背囊內的黑色鴨嘴帽是一次與女性友人行山時替她保管的。而上衣與當日身穿的同款,因遊行期間或會因炎熱而出汗,上衣留待遊行後作替換之用。長褲上有另一間大學的校徽,是D2因覺得舒適而託友人為其購買的。2包口罩是早前生病時母親給D2備用的。手套及面巾因有型而攜帶,但最終沒有使用,因戴著手套不便拍攝。灰色手套是屬於同行友人的,當時沒有查看,事後才知只有1隻手套。

D2指自己沒有打算放火焚燒雜物,亦沒有打算以索帶作違法行為。

D1代表律師盤問

D2確認市民人流由彌敦道走向梳士巴利花園;警方亦由彌敦道向梳士巴利花園推進。D2確認自己並不認識D1。

控方盤問

D2指在中間道同彌敦道交界嗅到刺鼻氣味,因此戴上眼罩同面罩。隨身帶備眼罩同面罩因從新聞得知警方會於遊行完結後發射催淚彈。當時亦有在場記者稱曾發射胡椒噴霧。

D2不同意警方曾發射胡椒噴霧一說為杜撰。D2指見到防暴警察一列排開,持續5分鐘後突然推進至梳士巴利花園,沒有留意警方曾否舉藍旗或呼籲市民離開。D2不清楚是否有人投擲水樽之類雜物,亦未曾見到有遮陣。

購買索帶的單據已交湯先生,但此後未有聯絡湯取回款項,直至被捕時被檢取索帶後,在校園偶遇湯時提起,湯才將款項退回,但因索帶被警方檢取無法歸還湯。裁判官質疑既然D2形容索帶容易斷裂,例解未有將索帶留下供活動工作人員備用?D2指有留下部份備用。

D2指自己在宿舍住宿期間,每1至2星期才回家一次。1罐電油能補充打火機3至4次。D2平時購買的香煙每包15至20支,因此平均每6至7日要買一包煙。D2出發前往遊行前在學校食完一包煙。

D2指,手套本於踩單車時使用,而面巾則為好看而購買。

(待續)

📌傳召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10/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A4(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8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09:34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
PW14警長 楊子恆()19571作供,完成較早前一男子A部份,現開始處理從互聯網(open source )片段去辨認涉及本案第四被告(A4)的出現片段。

12:55 今天審訊完畢

(有可能有新證人作供,於星期一審訊有可能全日進行,視乎進度而定)
案件押後至 25/1 星期一 早上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1太子 #審訊 (3/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曾(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15 開庭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在同意事實中,加上被告是智障人士,辯方認為被告是fit for plea, 押後至10:30再開庭

+++++

陳詞內容後補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曾(62) #1027旺角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襲警
————————
裁決理由:

關於證物P2和P3:

法庭指PW2負責記錄與被告的會面紀錄,PW2在紀錄前已向被告發出拘留通知書,被告當時亦簽署作實,確認會面紀錄内容準確。

📌有關PW2在書面紀錄中的遺漏

法庭認為PW2在處理證物P3時確有不足之處,例如整個會面紀錄的時間為1小時15分鐘,但在書面紀錄寫下只是十分鐘的會面時間;此外亦沒有在書面紀錄寫下多少頁紙,事實上有2頁。

法庭認為整個會面紀錄不可能是在十分鐘之內完成,但接納PW2說是不小心寫錯了,不影響PW2口供之可靠性及真實性。

📌被告是否有能力閱讀中文

法庭指證物P2及P3均被被告簽署作實,被告雖曾聲稱中文語文能力不足,是PW2指示被告於證物P2及P3上簽署,但他在庭上作供時承認於考取車牌時需參加筆試,法庭認為如被告能夠參與筆試則必須能夠閱讀題目,此能證明被告是有能力閱讀中文。

📌PW2是否自行書寫會面紀錄

法庭指被告作供時表示已忘記PW2有否對他作出警戒,他錄取口供的位置與PW2所記錄的亦不相同。被告指PW2是自行書寫會面紀錄後給予其簽署,法庭質疑若PW2真的如被告所指是自行書寫會面紀錄後讓被告簽署,為何仍會為被告人寫開脫性的理由。如果整個會面紀錄是PW2自問自答甚或虛構,他可以在問題1及3寫得更為對被告不利,PW2也無任何基礎去虛構問題3的答案,即有關被告的職業,要是實屬虛構怎會知道事實。

法庭指被告在警員沒有毆打或威嚇的情況下仍然簽署了有關文件,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靠,法庭接納證物P2及P3均為被告認同下所簽署。

身份辨認:

法庭指PW1能清楚地說出當日因警車被投擲磚頭及雜物而下車,當時PW1手持胡椒球槍看向該投擲方向,看見被告上身向後微彎並舉高3吋x3吋之磚頭至接近肩膊高度,此明顯是作出預備投擲之姿勢,遂向被告發射胡椒球彈。被告丟下磚頭後轉身跑走,PW1遂跑向被告方向,最後PW1於旺角地鐵站B1出口行人路制服被告而當時附近只有5至6人,法庭相信這5至6人不影響PW1辨認被告。

被告是否曾做出投擲姿勢:

法庭指PW1當時與被告距離10米,兩人中間無任何阻隔物,PW1很清楚看見被告當時正做甚麼。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雖無立刻拾起該磚頭,亦曾數次於庭上說其為石頭,但這並不影響結果,被告之所以被捕是當時他曾作出了投擲的姿勢。

法庭指PW1由始至終均能清楚地形容有關投擲的動作。即時辯方曾指出PW1誤會了被告的腰包為磚頭,亦未曾於庭上清楚地指出被告當時的衣着及投擲時的手為左手還是右手,法庭認為此不影響法庭接納PW1為誠實可靠之證人。因PW1對被告的描述十分清楚。

法庭指被告於庭上指出案發時他的腿因被胡椒球彈射中而彎下身搔腳,看見PW1手持長槍時感到害怕,但法庭認為被告於庭上基本上對當時很多情況均表示忘記,如有否戴口罩,法庭認為若被告當時感到害怕便不應站於與PW1相隔10米的距離,因該位置會受胡椒球槍影響。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案發時被告曾企圖向警方投擲磚頭,只因PW1及時地發射胡椒球彈被告才未能成功投出磚頭。被告當時亦清楚PW1下警車是正在執行職務,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現時獨居,已離婚但會給予前妻及女兒生活費。被告多年來為良好市民,沒有任何案底。

📌案情:

辯方指此次事件中幸好並無警員受傷。

鄭念慈裁判官指如果被告成功投擲物件出去控罪將更為嚴重。

辯方撤回說法。

📌其他:

辯方指被告明白很大機會會入獄,擔憂入獄後將失去工作機會,不能支付前妻及女兒的生活費。

鄭念慈裁判官詢問被告前妻及女兒是否沒有工作。

辯方律師解釋被告的女兒剛剛才踏入社會工作,好大可能性的監禁對被告將會是很大的懲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6名證人、無警誡供詞;申請要一個審前覆核聆訊。控辯雙方需要答一份聯合問卷及草擬同意案情,並於下次聆訊3天前交到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豁免下週兩天宵禁令
🟢(獲批)申請豁免禁足令(有律師陪同下視察案發現場)

案件押後至2月2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曾(62) #1027旺角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襲警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已離婚,但每個月有給予前妻及女兒生活費。他在本案前無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考慮:

法庭指襲擊或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沒有判刑指引,案情亦不盡相同,所以判刑時需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及案發理由。

法庭指案發時PW1只欲護送警車離開,雖已有其他在場人士向警方投擲雜物,但被告於當時的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企圖襲擊警方。法庭接納當時被告並無實際投出手上物件,而且並無警員受傷,但考慮到當時被告已擺好姿勢,如真的投出該物件後果將十分嚴重。

法庭引用高等法院曾對類似案件所作出的判詞,法庭不會姑息任何襲擊或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之行為,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作用,即時監禁屬一向的判罰。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被告背景及當時環境,即使被告未有擲出物件或令任何人受傷,但被告不認罪毫無悔意,故不會考慮緩刑且判處被告監禁九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荃灣

D1: *(12)
D2: *(14)
D3:王(23)
D4:陳(57)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2)-(4)D1-3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黑白色面罩、一條黑色白色面巾、一個藍色口罩蒙面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4),法庭批准。

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摘要,新增了PW3(助理沙展X),現申請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獲批。去年10月30日,控方為PW2(沙展Y)作出相同申請獲批,即不得報道其姓名、圖片、工作地點及住址。

D1/4預備好答辯,D2/3未預備好。

D2希望押後以索取文件及進一步就控罪探討。D3今週才收到新的影片,檢視需時;D2指未收過相關片段。

D1/4代表律師催促希望儘快答辯並進行審訊,始終案發日期是 2019 年 10 月,故不宜再拖。羅官指是次押後並非控方或法庭問題,「你有需要就同你隔籬(其他辯方律師)講啦。」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正式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案底
-事後警員在案發現場拍攝了3張照片

證物:
P1:3張照片
P2:承認事實
D1: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照片
D2:PW2的記事冊
D3:被告的XX醫療報告
—————————
PW1(受襲警員16214黃梓峰)作供:

📌主問:
-0212時,他與隊員在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沿亞皆老街方向推進,過程中指揮官有發出警告,呼籲市民離開,亦有舉藍旗,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方向後退。

-後來小隊推進至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時,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至山東街方向散去。那時PW1見被告拒絕離開,2人距離約3米,被告旁邊沒有人,而PW1旁邊有隊員,他們當時正等待指揮官指示。

-PW1看見被告站在原地,於是大聲呼籲她離開,但被告沒有理會,反而大聲對警方防線說粗口及辱警言語,即「警察大撚晒呀」及「死黑警」,而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

-由於PW1擔心被告會衝向警方防線,故拿出胡椒噴霧,呼籲及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1.5米。

-期間有其他人到被告身旁勸她離開,有拉她到山東街,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對有人拉她有抗拒,但她仍緩慢地向山東街後退。然後被告突然想衝同他,故他將胡椒噴霧指向被告並給予被告警告。而被告在被其他人拉著時把腳伸前,踢向他的左正面大腿,他當時覺得有痛楚。

-然後PW1後退,對被告發射胡椒噴霧並稱她襲警,然後有其他隊員制服被告及驅散其他途人。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有檢查傷勢,他的左大腿有痛楚,但由於沒有外傷和衣服沒有損破下,仍然繼續執行任務,沒有要求送院。

📌盤問:
-PW1稱被告是舉高腳踢他,當時2人相距1米。

花絮:辯方律師詢問他的身高,PW1稱不清楚並估約1.5米,後來他經約1.75米高的律師到他旁邊量度後修正說法。(張官也稱自己也約有1.6米,後來也表示1.5米的說法有點説不通)

-PW1確認PW2在他的左邊,2人間有一名警員阻隔,右邊也有警員,其他同事也有手持胡椒噴霧。

-PW1同意只有被告站在馬路上及她的動作及狀況容易吸引警員的注意力。

-PW1指出被告是不肯離開並繼續說侮辱性言語

-PW1同意在他被被吿踢到後有其他警員同一時間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實際人數。

-由於PW1被踢後後退通知同事,故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前制服被吿,而且因有不少警員參與制服被吿,故他看不到被告的狀況。

📌辯方案情:
-即使被告伸直腳也不能踢到PW1
-PW1在被告沒有動作時已在1.5米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由於PW1覺得被告不聽指示及想衝前而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即使被告沒有踢到PW1,他仍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
-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才叫並用手指被吿襲警
-PW1叫襲警的目的是合理化他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的行為

PW1不同意上述案情
——————————
PW2(拘捕警員24745鄒家俊)作供:

📌主問:
-在0212時,PW2與隊員在砵蘭街及亞皆路街交界設立防線驅散人群,指揮官曾展示藍旗,當時PW1在他右邊,2人相隔1-2位警員。

-在0218時,PW2看到被告站在砵蘭街及山東街交界,當時指揮官及同事曾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3米,被告身旁沒有人,並向警方防線說侮辱性字眼,即「警察大撚哂呀」,並叫他們走開。

-當警方繼續推進時,有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進入山東街,但過程中被吿不順從,想向前走,當時2人相距1米。

-PW2看到被告在過程中踏出一步,同時間PW1大叫襲警,然後PW2馬上用防暴盾驅散附近的途人和反光衣人士,以騰出安全距離,但由於他在案發時望向前方,故他看不到事件的過程。然後被告已被其他同事制服。

-PW2後來轉身問PW1發生何事,PW1指被告用右腳踢他左腿並曾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於是PW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並負責拘捕工作。

📌盤問:
-PW2指親眼看到被告往警方防線踏前一步,亦表示應該能看到被告襲警的行為,以及之後聽到PW1叫襲警。

-PW2表示沒有參與制服被告的行動。

-PW2同意曾上前控制被告。

-PW2不同意辯方就他記事冊內容的詮釋,即被告衝前時,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後,PW1叫及指被告襲警。

📌辯方案情:
-PW2有參與制服過程
-被告沒有用腳襲擊PW1

PW2否認以上案情。

(*)已將非重點內容省去。
——————————
已完成控方案情

張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1206開庭

辯方傳招辯方第三證人-朱先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眀白權利並選擇作供:

-被告指出當天與姐姐在朗豪坊一帶食飯,購物行逛,2人因防暴衝入朗豪坊而離開朗豪坊,直到0100時,被告姐姐找到方法回家,但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被告找不到途徑回家。

-被告在0100時-0215時不斷與丈夫、兒子和朋友聯絡,內容包括相約與丈夫會合的位置和關心她的情況。

-被告指出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她沒有路前往會合丈夫,同時警方有對示威者用侮辱性言語,她因一時氣憤而向警方防線互罵。

-被告承認有途人想阻止她的行為,故曾拉她、捉她和輕拉她手肘使她後退,但由於當時她十分憤怒,故她想爭脫時可能曾踏前一步,令她與警方相距1米。

-然後便有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使她覺得很痛及看不到東西,令她用手掩面,她當時認不出任何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因他們戴有面罩及沒有編號。

-然後她被一班防暴推跌,被告承認有爭扎,在混亂過程中可能踢到PW1。直到她被制服後便被帶上警車。

-被告雖然當時對警方有驚恐,但當時旺角已被封鎖,她不能離開,即時警方想驅散人群,她也沒有路離開。

-被告承認她與警方互罵時只有自己一人站在馬路上,而行人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當中也有人是後來拉她走的。但她不知道自己後方有沒有穿反光衣的人,只知道每條街街口皆有警員駐守。

📌辯方案情:
-被告沒有用腳踢PW1

📌控方案情:
-被告曾責罵警方
-警員沒有用侮辱性言語叫被告離開
-被告不願離開且衝前踢PW1
-PW1是在被告踢他後才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同意第1點但不同意第2-4點
——————————
控方沒有陳詞。而辯方有簡短陳詞:

-被告身高較矮,需要大動作才能踢與她相距1米的PW1,何況不能踢到,若果有大動作,可清楚見到。

-不理解為何PW2會看不到被告的動作。

-辯方案情能支持PW2記事冊的內容,希望法庭信納被告的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A1辯方盤問PW5
(大量6835 吳振霆 虐待A1情況,盡快補上)

案件押後至下週二1月26日090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完畢

控方需於2021年2月1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辯方;
辯方需於2021年2月2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5/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0930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15分鐘處理文件
0931 休庭15分鐘
0948開庭
控方申請再押後20分鐘索取律政司意見
0950 休庭20分鐘
1015開庭
控方提交CCTV位置圖,控辯雙方冇爭議,並以同意事實方式呈堂。
控方提出由於需時向警察總部及律政署索取證物列表,申請將案件押後到1430再審,辯方反對押後,因為認為已經給予控方4個月時間處理證物鏈問題,但到今天審到第5堂仍未能完成控方案情,如果再押後會對被告尤其是未成年被告造成不公。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案情完畢

休庭至1430繼續商討控辯陳詞安排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5/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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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偵輯警員9472(調查)作供完畢

辯方盤問押後至下1月25下星期一上午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傳招辯方第三證人-朱先生(被告上司)

🟡辯方主問
證人今年64歲,啱啱退休,退休前係一位文書經理。2012年6月16號入職該公司,係2020年3月退休。證人認識被告,其關係係上司下屬,兩人之間並沒有相隔任何管理人員。記得被告大概係2013年左右入職。司機工作安排工作管理等都係有自己全權負責。下屬有三十幾人,其中一位係被告。被告入職時工作性質係入油員,入職時沒有油缸車車牌,但其後被告考完之後就告知佢,然後被告就作為後備油缸車司機。油缸車司機及入油員工作係俾將油渣等燃油分派去各地盤。

證人見證物P8-雷射筆
證人認出證物係雷射筆。主要係用於係地盧時俾各工作人員使用。情況係油缸車入到地牢時,地牢即大廈深層地下,油缸車同大型機械都可以入到。地牢裡面光線不足,所以入油員會用雷射筆睇油缸有幾多油,以及負責入油。入油員會用雷射筆同油缸車司機溝通。油缸車裡面唔可以用電話及電子產品。地牢亦唔可以對講機因為地牢有其他唔同公司部門及好多唔同頻道,所以會亂頻。同時亦唔可以用電筒,因為太多其他工人會用,所以唔易於辨別。

見證物P5-口罩
證人稱入油員入油時會有強烈氣味,所以口罩係勞保性保護,防止氣味太強。

見證物P6-圍巾面巾
圍巾面巾係用於流動保護,因為可能有時戶外地盤風塵風沙太大,所以都會要工人帶上保護自己。

見證物P7-理工手套
公司有派嘅,係入油入油缸時用。係用黎防止廢油接觸到皮膚。一對手套會俾一隻唔方便,因為另外一直手要控制另外一個裝置,即EDR,類似油缸油量通訊嘅雲端系統,係一個類似電話,有mon嘅裝置,單手操作便可,體積比電話更細。

公司並沒有提供locker,因為公司寫字樓係屯門,但油庫係青衣。員工用嘅全部物品都係隨身,唔可以留係車內,以及帶唔入油庫。正常上班時間係星期一到六七八點至到五六點左右。時間較靈活,因為由司機同地盤安排。

係2019年11月2日地盤有開工,因為除星期日完都一定要開。

🟢控方盤問
證人表示公司無直接安全主任,但公司嘅安全事項都係自己負責,即所有有關安全嘅事項都係證人負責。因為唔係所有車都要入地牢,所以雷射筆係員工自己買。日出康城九期地盤年初同年中一路有工程,所以年尾時亦需要油缸車同司機。而地盤嘅油缸車同司機基本上都係負責兩至三個月。當時被告係被分派去日出康城九期地盤。個段時間因為自己臨近退休,所以對油缸車同司機嘅工作安排有印象,唔需要紀錄就記得。雷射筆要距離油缸車七米使用。公司係員工收工時唔會幫員工存放物品,因為油缸車司機唔係常駐屯門寫字樓。

控方指證物P5 P6都係簡陋嘅保護物品,為何公司唔買啲保護性較強嘅。證人表示公司荷包緊,所以會由員工自行處理,除左勞工手套係公司容易提供到俾員工。

證人唔知道被告有無食煙習慣。一個月最低限度會見到被告1-2次,但有時被告係地盤入油時亦會見到。

鄭官向證人詢問:
官:公司會派出油車去各大地盤地牢?
證人:係

官:以你知案發時間,2019年11月份,你記得當時工作安排?
證人:係

官:日出康城地盤是否係2019年11月份派油缸車同司機?
證人:係

官:一架油車有一個司機同入油員?
證人:係

官:入油員係可以離開油車?
證人:係

官:入油員同司機溝通時,係用雷射筆示意?
證人:係

官:2019年11月時被告係入油員?
證人:係

官:被告入油嘅車輛係入日出康城個架?
證人:係

官:通常同一地盤都係同一架?
證人:係

官:你係憑記憶定翻查紀錄知道被告係當時日出康城嘅入油員?
證人:係憑記憶 完全無翻查紀錄 以及公司無紀錄

辯方案情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黃埔 #新案件

D1: 何 (23)
D2: 鍾 (25)

控罪:暴動 [D1-2]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陳 (25)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當日在九龍有一個「毋忘初心大遊行」,晚上8時,有示威者在黃埔一帶放火堵路,警方到場掃蕩。警員X目睹D2手持磚頭放到地上。據悉,案件屬踢保後再被捕。

控方為案中所有警員申請匿名令,裁判官照准。

2名被告毋須答辯,控方打算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事宜

D1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50,000現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每日報到

D2保釋申請遭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新案件

黃(3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事宜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 $2,000現金
• 不得離港,交岀旅遊證件
• 居住報稱地址
• 每周報到1次

🛑因另案服刑中,須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第一宗案件】
D2:范(30)/ 現為D46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夏慤道暴動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上次聆訊表示D1已潛逃。

【第二宗案件】
D1:馮(39)/ D2:張(21)/ D3:張(18)
D4:張(23)/ D5:何(25)/ D6:謝(20)
D7:*(15) / D8:林(18)/ D9:莫(33)
D10:楊(20) / D11:歐陽(41) / D12:古(27)
D13:*(15)/ D14:馮(26)/ D15:*(14)
D16:*(14)/ D17:李(24)/ D18:黃(35)
D19:黎(20)/ D20:江(25)/ D21:曾(24)
D22:黃(20)/ D23:張(20)/ D24:*(15)
D25:何(19)/ D26:鄭(18)/ D27:梁(16)
D28:洪(25)/ D29:陳(19)/ D30:謝(21)
D31:譚(21)/ D32:李(21)/ D33:劉(28)
D34:劉(29)/ D35:陳(20)/ D36:邱(23)
D37:林(21)/ D38:李(22) / D39:林(22)
D40:謝(27)/ D41:陳(27) / D42:游(22)
D43:蘇(21)/ D44:何(22)

控罪:
(1)D1-44暴動
(2)-(6)D22/28/34/42/4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29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4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6)D22/28/34/42/4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B、C、E、F
(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次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621

兩宗案件合併後再分拆出四宗案件:

‼️D16及D24認罪‼️
答辯及判刑聆訊定於2021年5月17日0930時區域法院。控辯雙方需要聆訊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文件及求情陳詞等。

(新分拆)案件①
D6/7/9/10/15/21/22/33/34/38/42/46(案件一D2)
審訊聆訊:2022年7月13日至8月30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6月10日0930時

(新分拆)案件②
D5/13/18/19/20/28/29/44
審訊聆訊:2022年9月5日至10月18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1日0930時

(新分拆)案件③
D2/3/4/8/14/25/26/27/30/32/43
審訊聆訊:2022年6月1日至7月7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4月29日0930時

(新分拆)案件④
D1/11/12/17/23/31/35/36/37/39/40/41
審訊聆訊:2022年10月17日至11月25日,共2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9月17日0930時

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 需要多7天呈交法庭存檔
D16 認罪,無須再回應
D29/34 需要多7天呈交法庭存檔
D17澄清先後兩次傳真至控方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3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15申請勞教服刑完畢到中途宿舍後保釋,隔週警署報到一次
🟢(獲批)D27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控方有意反對認罪的D16和D24續保,唯被法官拒絕。

案件押後期間除D15全部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5/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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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開庭

📌控方證人東九龍刑事部證物室警員梁兆輝繼續控方主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提堂

梁(18)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律政司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咪走晒啊,仲有手足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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