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4.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7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有意旁聽人士請先到LG通過安檢~

0935 10人排隊等候中
0944 開始放公眾入內庭,庭內仍有過半嘅空位
0947 廣播
0948 手足到犯人欄,同親友打招呼,精神唔錯
0951 內庭仲有10個位!!
0957 仲有7個位~
1000 杜麗冰到,開庭
1005 被告準備好答辯,對控罪(1) 不認罪;對控罪(2) (3)認罪‼️

1107 播片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138-236號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有意圖而傷人(傷人17)(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何君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3) 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陳穎琛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被告答辯:控罪(1)不認罪
控罪(2)(3)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案情:
2019年11月6 日0800,何君堯(PW1)在屯門為區議會選舉擺街站時,與其助選團隊派發宣傳單張。0804時,被告上前到街站向何君堯稱自己為其支持者,並希望與他合照。之後被告向他獻花,隨即快速以刀刺向何君堯胸口。張英才(PW2)把被告制服並按在地上,期間被告持刀的手仍繼續移動。張英才(PW2)的左前臂在制服被告時被刀割傷。
花店CCTV 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於2019年11月6日0836 到花店購買案發時向何君堯獻的花。
九巴CCTV 閉路電視片段及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被告在2019年11月1、4、6日早上差不多時間都在荃灣乘撘51M 巴士到屯門。
何君堯助選團隊成員亦在2019年11月4、5日看見被告人在其街站附近出現,並且有拍攝在場的助選團隊義工成員及向他們詢問何君堯會否出現於街站。

拘捕被告過程:
2019年11月6日 0858,PW3 警員PC24591 到達現場。0908,PW3拘捕被告,在被告的斜背包裡,發現1把約28厘米的刀、一些何君堯助選的宣傳單張。

何君堯(PW1) & 張英才(PW2)的傷勢:
2名皆於當天即時到醫院處理傷口
PW1 胸部有兩厘米裂傷等,留院兩日後出院。
PW2 左肋部位有1厘米裂傷,手前臂2厘米割傷,即日出院。

錄影片段:
控方呈上3條案發當天的錄影片段,共10分鐘的片段
1.由何君堯助選團隊所拍攝
影片拍攝被告人走向何君堯街站並希望拍照的情況,及後用刀刺向何君堯並被其助選團隊制服在地的情況。
2.由何君堯助選團隊所拍攝
影片內容與片段一近似,但片段2拍攝到PW3 警員到場制服被告的情況。
3.由何君堯助選團隊所拍攝
影片內容與片段二近似,但鏡頭角度較廣角,並且集中拍攝被告被何君堯助選團隊按在地上制服的情況。
*片段三部分對話內容*
藍絲:食屎啦死暴徒
被告:721 元朗襲擊係何君堯做嘅。你呢個人渣,香港人絕對唔可以放過佢,搵人殺咗佢,唔可以俾佢傷害700萬香港人。大家要小心何妖,唔可以俾佢做議員,佢會謀害香港市民。
(直播員按:手足俾藍絲撳低,撳到成隻手臂都係血,但仍堅持大叫真相)

控方呈上證物照片冊:
1.被告所用作刺何君堯的刀
2.何君堯(PW1) 的傷勢
3.張英才(PW2) 的傷勢
4.從被告袋裏搜到的刀
5.被告孭的斜背袋

被告簡單背景:
-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大學教育程度
-案發時無業
-與父母及妹妹同住

控方呈上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
1. CACC 317/2012 HKSAR and CHAN CHUN TAT
控方指出該案為一宗上訴庭案件,被告承認控罪,但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標準(Sentencing Tariffs),判詞當中亦有九個因素,用以考慮處理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
2. CACC 112/2013 HKSAR and MA TIK LUN DICKY (馬迪倫)

有關是否需要索取何君堯(PW1)的創傷報告:
辯方認為何君堯身為公眾人物,應習慣於遭他人口頭攻擊,而且他身邊亦有保鏢保護,認為並無需要為他索取創傷報告。法官指案件涉及在街上被刀傷,並非在拳賽中拳受傷,認為應了解其有否心理創傷,需要關注事主所承受的心理問題,並認為本案適宜為事主索取相關報告,因此決定為他索取創傷報告。

證物處理:
控辯雙方同意跟隨控方提交的證物列表處理,除證物16及42交由警方保管外,其他留法庭。

辯方陳詞:
辯方律師邀請法庭閱讀呈上的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父母以及妹妹所撰寫,可以藉此更了解被告人的個人背景。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6星期,至 2021年9月27日 1000 作判刑,期間會索取何君堯的創傷報告。

(按: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刑期覆核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英語聆訊

👨🏻梁(37)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指梁先生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梁先生在2020年9月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終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今天聆訊詳情 🔽
https://telegra.ph/CAAR9-2021-08-18

【22:11完稿】

覆核結果:撤銷原有感化令
🔴改判即時監禁3個月🔴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138-236號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有意圖而傷人(傷人17)(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何君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3) 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陳穎琛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被告答辯:控罪(1)不認罪
控罪(2)(3)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速報‼️
控罪(2) 有意圖而傷人
量刑起點為12年,認罪扣減1/4
刑期為9年監禁🔴

(3) 傷人
法庭一開始指量刑起點為4年,辯方指出傷人19刑期最高刑罰應為3年。
其後更正指量刑定為3年,認罪扣減1/4至2年3個月監禁🔴

兩項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 案,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的量刑是3至12年監禁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英語聆訊

👤馮偉光/《蘋果日報》前高層🛑已還押5個月

控罪:
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上午進度:

1030開庭,法庭職員發現庭上有人使用黃色口罩,聲稱杜官因有事處理而需押後聆訊,不久高等法院召集十多西裝保安及四軍裝警察到場戒備

1107 🔺 八至十名保安人員進入內庭後,一男一女配戴黃色口罩旁聽人仕被請離開內庭,但容許坐於庭外繼續觀看視像旁聽。[1600:更正為兩男一女]

法庭內
四週滿佈八至十名保安監視
法庭外視像席
數保安及警員分散四角落不時監視旁聽人士

1113 杜麗冰法官稱延遲開庭因要待法庭職員安頓庭上較早前發生之事件(沒有詳盡提及是甚麽事)

1258 雙方保釋陳詞完,申請一方有回應,杜官指示1430繼續

下午進度:

📌申請速報:拒絕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英語聆訊

👤 吳敏兒 🛑已還押9個月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35】開庭

‼️再有兩位旁聽人士因「佩戴具政治訊息的口罩和衣服」而被杜麗冰命令離開正庭‼️

【1255】雙方完成保釋陳詞,杜官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今天15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英語聆訊

👤 吳敏兒 🛑已還押9個月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530】再開庭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按:庭內十人)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提訊 #英語聆訊

A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A1,A2已還押逾6個月,A3-A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等到1035 卒之開庭但收音效果欠佳及全程以英語聆訊,只能盡作紀錄,詳細資料請留意傳媒報道。

📌控方申請由指定法官審訊
控方引用A3終院申請保釋被拒判詞指雖然本案屬《刑事罪行條例》下的控罪,但是保障國家安全方面不能單靠《港區國安法》,要與香港其他有效法律互相彌補。國安法現時沒有直接提及叛國、煽動等罪行,需以刑事罪行條例等處理。根據黎智英涉違國安法申保釋被拒的終院案例,案件涉及煽動行為時,將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23條一併解讀,終院認為本案的煽動罪屬危害國安行為,故此控方認為本案應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

D1至D4辯方反對由指定國安法法官處理本案,D5代表則反對由控方申請指定國安法法官處理,如按正常程序安排不反對由那個法官審訊。

📌裁決:
由區域法院指定國安法法官審理(法官指根據日程會由郭偉健法官自己審理)

一輪討論後雙方同意以中文審訊,但法律爭議可採用英文,一些文件如有需要可使用英文版本不須翻譯。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1日 1430作審前覆核。5天審訊則排期在7月5日 0930開始連續五天。

五人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五人離開前同旁聽親友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答辯:

在認罪協議下,由於被告承認控罪23,所以控罪1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及呈堂照片和片段:

有關整體情況,在2019年9月22日約21:00時,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當中有部份示威者在現場叫喊,以噴漆塗污警署外牆,並向在警署內執行職務的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在約22:00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雖然警方後來到場驅散人群,但示威者在約23:00時再度聚集並準備設置路障。從片段可見,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警員亦有高舉藍旗以作警告。

在稍後時間,有人曾站在太子站出口頂部展示火槍威力,其後有人起哄,當時有不少人在附近,而隨著有更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及作出不同破壞安寧的作為,當時警員曾作出會發射布袋彈的警告。

在約23:30時,有部份示威者再度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及燃燒雜物,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

有關被告,簡單來說,在約23:15時開始,當時身穿黑色裝束,面戴面罩,及帶同不同物品(護甲、面巾、防毒面具、手套、伸縮棍和空玻璃樽等)的被告被拍攝到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他亦連同蕭(26) 和其他人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建立路障,其後有示威者後來用打火機和火槍點燃路障中的雜物,在雜物起火後起哄,後來包括被告的示威者繼續向火堆投擲紙皮、盆栽(此為蕭(26)投擲)及玻璃樽(此為被告投擲)等物品助燃甚至使其出現小型爆炸,即使消防車在稍後時間到達,被告一直身處在火堆附近,甚至助燃火堆。

而在被捕及被落案起訴後,被告未有在2020年4月27日如期上庭,處理與蕭(26)案件的合併及轉介程序,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住所尋獲被告及執行拘捕令。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是沒有案底。

有關案情,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與23:15時前的暴動有關;他與蕭(26)並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同日被捕;案發時沒有警民衝突;示威者主要身在行人路;暴力行為只集中在縱火;沒有商舖和港鐵站受損;被告沒有在現場大叫或向警署射雷射光。

有關背景,辯方指被告是年青犯案者,現時已還押近1年;雖然曾經不如期歸押,但只是因為害怕,現時已決定面對後果;不同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現時有家人支持,雖然他的家境不理想,成長缺乏監督,但自己具正面品格,可惜在一時衝動和朋輩影響下犯下本案;被告現時浪費了2年時間,期間近乎沒有聯繫親友,孤獨渡過,現時期望完成DSE 並可以進入大學。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胡雅文法官聽畢後指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是3年,而她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更生和公眾利益的比重。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14:30判刑,並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胡雅文法官向被告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控罪,法庭針對這些案件而言一般會判處長時間的刑期以反映嚴重性,唯考慮求情後決定先索取報告,但不代表會判處被告進入一中心,法庭的量刑仍會考慮於阻嚇,公眾利益,及被告的更生。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判刑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不如期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蕭(26)的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5
=============
進一步求情:

簡單來說,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已還押近一年和內容正面的報告,可以採納報告建議判刑,讓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準備文憑試,繼續向前;而被告的親人和教師亦盼望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拾學業。
=============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2和3,即暴動和不依期歸押,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即縱火,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批准下不能再控告被告此罪。

案情:

案情可參見本案答辯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4

求情:

被告現時18歲,被捕時16歲,他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出身不理想,使他缺乏監管,易受人影響,而事實上他亦是因受社交媒體和朋輩影響而參與暴動;一系列的求情信指他為人是友善、善良、和孝順等,他亦有參與些義工服務。

雖然他因為在犯案後怕面對法律後果和不敢面對親人朋友而選擇逃避,放棄學業,但現在希望能完成文憑試,並前往台灣升學。

判刑原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簡單而言,法庭針對此罪是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以避免被告重犯、警剔他人避免犯下這類罪行,以保障公眾。因此其實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在量刑時所佔的比重很少。(見 CACC164/2018CAAR4/2016 )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量刑時已顧及到本案對居民、公共交通和社會(包括警民關係)等的傷害和影響。

法庭對本案的暴動情節有這些觀察:一,示範者是有預謀地設置路障和點火;二,規模不算很大,但發生在公眾地方;三,持續時間長;四,有人在馬路中心縱火,但火堆沒有波及附近建築物;五,被告和其他人沒有阻礙消防員滅火,他們遇上驅散行動時亦沒有與警方對峙

法庭指出雖然被告現在已還押近1年,但事實上被告本身獲批保釋,是因不如期歸押而還押。

法庭指出懲教院所的報告只是意見,沒有約束力。法庭指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至於教導所,這個刑罰的拘留期最長3年,被告完成服刑後需要接受監禁令3年,而被告在拘留期間會接受紀律訓練,亦可以上一些課程和職業技能訓練,教導所內亦有一些計劃協助被告發展,因此法庭認為這符合被告更生和公眾利益、同時間亦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基於以上內容,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被告被判處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146&currpage=T
YouTube 10 min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