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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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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3大埔 #新案件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板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宵禁:23至07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3大埔 #答辯

D1:蘇
D2:巢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板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不認罪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不認罪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不認罪
5. 無牌管有彈藥
D2: 不認罪

基於控方證人眾多,辯方亦會傳召證人,控方建議進行審前覆核以減少審訊時間。

證物有兩名被告身上的物品,包括涉案口罩、背囊裏的把手和索帶等,以及第五項控罪的彈殼。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5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以現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3大埔

控罪

D1-2:
(1) 非法集結
D1: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3) 擁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被告均不認罪。

陳官指控罪(2)-(4)地點不詳,辯方無法準備抗辯理由。控方申請修改控罪(於控罪(2)及(4)加上地點「新界大埔大埔中心3樓地下」,將控罪(3)地點從「香港」改為「大埔太和路」)。

控方預計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1段片段播放;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預審期2日。因D2大律師未能與法庭約出審訊日期,D2需另聘法律代表。

本案將於2021年2月16-1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庭作中文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1/2]
👤D1蘇(17), D2巢(27) #1113大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板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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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承認事實及呈堂證物 (若有漏望見諒)
P3黑Nike外套、P4鴨舌帽、P5藍手袖、P6黑背包、P7扳手、P8鉗、P9一包索膠索帶、P10過濾器、P11泳鏡、P12灰3M手套、P13地圖、P16光碟、P17防毒面具、P18黑鴨舌帽、P19綠色防水袋、P20黑色上衫、P21泳鏡

P22 4催淚煙彈小彈頭 (控罪5經修訂後從彈殻改為小彈頭)

控方申請留空證物P14和撤銷承認事實P23第4段。D1無反對,D2以影響辯方案情為由反對撤銷承認事實第4段。最後陳官仍批准控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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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現場指揮官PW1 朱詠儀 督察作供,控方主問:

背景
朱詠儀督察2015年加入警隊,䅁發時(20:00)擔任新界北的防暴隊30-40人的小隊指揮官。20:20 PW1朱督察身穿綠色防暴裝備、戴頭盔及攜帶擴音器,負責給在場人士警告、在大埔太和路近南運路進行防線工作。在太和路近行人天橋有約100名穿著黑衣人聚集,部份人蒙面,他們堵塞東和西面的道路、放火、投擲汽油彈及叫囂。

朱督察指約21:10 示威者從西向東逼近警方防線,距離警方50米,並有人投擲雜物和汽油彈。21:15 因警告後人群都沒散退,警方便施放多於一發催淚煙。示威者向西後退,部份向北走,離開PW1視線。她從通訊機得知,PTU在安康、安祥路拘捕示威者。22:30 PW1便離開現場。控方播放一條長12分鐘的片段,為案發當晚21:15的錄影。控方表示不依賴片段中人物所講的說話,只依賴現埸的聲音。


盤問:
PW1朱詠儀督察在D1大律師盤問下承認當晚施放了10幾發催淚彈。D2大律師要求PW1朱詠儀在證物P13地圖中,用長方形標記防線排開的位置及時間、繪畫防線移動後位置及時間,有標示的地圖列為證物P13A。PW1同意以下描述: 防線距離天橋約300米、防線有向前移動及一田百貨在大埔太和路的對面。盤問期間,PW1標記的防線跨越東及西的路線。實情是當日的防線只在西行線,東行單已被堵塞,PW1表示她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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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警員5890 劉智斌 (拘捕D1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於2006年加入警隊,案發在任新界北重案組及應變大隊。當日PW2下午候命,在21:10他身穿便服奉命到大埔安埔路。PW2指在21:20,幾十名黑衣蒙面人士從一田超市向他的方向跑去,黑衣人士距離他50-60米。主控官要求PW2在P13,即一幅地圖標示自己第一眼看見黑衣人士的位置。該地圖列為證物P13B。PW2指他留意到一名身穿黑外套、褲、背囊、帽及戴藍色口罩及眼罩的男子和另外一位男子一起跑。主控官要求PW2在P13B標示黑衣男子跑的路線。PW2和黑衣男子在大埔中心第3座迎面,大叫「警察咪郁」。黑衣男子捉住門口柄,PW2便扯着他的背包禁止他進入大埔中心,唯男子沒有理會。PW2指自己用警棍擊打黑衣男子意圖令他放開門柄。男子沒有理會,除即和PW2跌入大堂。經過一輪掙扎,PW2用索帶反扣黑衣男子雙手,帶他離開大埔中心3座到4座,有較多警力的地方作調查。PW2搜查黑衣男子背囊後發現士巴拿和水喉鉗,並靠袋中的身分證辨認出男子蘇,即本案D1。

辯方D1大律師盤問:
PW2同意以下: 他不能確定D1能聽到他叫「警察咪郁」及靠衣著顏色質疑男子有機會犯罪。D1大狀向PW2指出當D1捉住門柄,PW2向他使用不必要的武力,即用警棍擊打D1的軀體和頭,導致他頭部流血。PW2不同意有打D1的頭,但指出有同僚幫忙制服,不清楚同僚的動作。大狀質疑PW2若想D1鬆開捉住門柄的手,為何不更大力打手,反而打頭和軀體。PW2仍堅打軀體可以更快制服D1。
D2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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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23911 機動部隊警員 林瑞宇 (拘捕D2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3 2016年加入警隊,案發在任新界北PTU C1隊。案發當日PW3在大埔警署候命,於21:06離開到安埔路。21:20 PW3在超級城外看見一群人跑向太和村方向。一名男子跟隨在後,身穿黑色長袖衫、褲背囊、頭巾、粉紅色防毒面罩、藍色手套和青色水袋。PW3距離男子約3米。主控官要求PW3在P13,即一幅地圖標記出自己和男子的位置,該地圖列為證物P13C。PW3、一名督察和警員21600追捕男子,帶到第五座外作調查。在他的青色水袋內找出4粒催淚煙彈小彈頭。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5詳情。即由4個催淚煙彈彈殼改成4個催淚煙彈小彈頭。辯方D2大律師反對,指檢控基礎完全不同,會對D2構成不公平的情況,但陳官仍批准控方的申請。

D2大律師申請押後,需就控罪修改決定答辯,會否重召證人仍待商討。D2大律師申請$5000訟費,指若警方和控方做得更好,下午的審訊時間便不會浪費掉。明早會處理訟費。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續審 [2/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補回2月17日審訊~

D1蘇(17)
D2巢(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扳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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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659

D2訟費申請被拒,押後申請獲批,就修訂控罪無牌管有彈藥,無需重召證人,表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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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3 23911(林姓):

控方主問:
PW3為拘捕D2的警員,發現4個催淚煙彈小彈頭後,暫將它們列為證物。
21:38 PW3帶D2步行到警署。21:41 PW3處理證物,將水袋和催淚煙彈小彈頭,分開裝在證物袋。
PW3稱催淚煙發射後,待彈頭冷卻便會用手套拾起。當日的催淚煙彈小彈頭已熄滅,還是濕的。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3指當時50-60人跑過太和路,D2跟在最後。D2大律師指出D2是自己一個走,PW3同意。辯方律師再指D2是正常步速行走,但PW3不同意,指D2是急步行走。

PW3指D2當時一邊急步走,一邊用手臂捽眼,步姿顯得慌張,懷疑他受催淚煙影響。PW3指犯法人士會邊走邊捽眼,但無犯法的人就會留在原地捽眼,因此便截停D2。辯方大律師指出現埸有市民及記者,他們和示威沒關連,PW3同意。

D2大律師再指D2從來不是50-60人群的一部分,因他在人群後,與前面有距離,PW3不同意。PW3指自己、警員21600和葉督察截停D2,即伸手攔住D2,期間D2掙扎,警員將他按在地上。

辯方大律師指出D2在太和路,用正常步速行走、從截停起就沒有嘗試逃走、警員從沒說過「警察咪郁」之類的話、及D2是在步行時被警員按低在地。PW3表示不記得及不同意以上辯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播放1分39秒的網上片段,顯示D2被警員按在地上的過程。
00:00 片段右上方有一名白衫黑褲的男子,辯方大律師指那人是D2,PW3指看不清楚。

00:10 有3名防暴警員,PW3辨認自己為最後的那名,一名警員阻擋他的視線。
00:16 3名防暴警員按下D2在地上
00:35 片段顯示2名防暴警員將D2按在地上,另一名站起來,D2大律師要求PW3在片段再辨認自己,PW3又稱看得不清楚。

辯方大律師盤問另一個議題,即有關催淚煙彈。PW3表示在2018年7-10月期間在機動部隊曾接受發射催淚煙的訓練。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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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4 葉浩明(機動部隊教官)

控方主問:
PW4 不是專家證人,只在本案提供事實證供。PW4在2015年加入警隊,負責研發及採購槍械和彈藥。

PW4指發射催淚煙彈時,小彈頭會離開槍管,開始燃燒,1-2秒後就會噴煙。飛行期間,小彈頭會停止動作,掉落在地。發煙20秒後再等30-60秒便能徒手拾起小彈頭。

PW4指本案的催淚煙彈是美國製。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自己曾檢驗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憑它們的外觀、直徑、重量及與其他小彈頭比較,最終斷定是美國製及是香港黑警採購的。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已被列為P22,而小彈頭上的黃色貼紙是經PW4檢驗後貼上的,貼紙列為證物P22A。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4 同意自己無接受研發催淚煙彈的課程及無相關的證書或學位。

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無檢取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內的內部物質。PW4解䆁小彈頭內一定有催淚煙,但要經過政府化驗所才能確定,造成衝突。

經D2大律師繼續盤問下,PW4同意以下內容:
要證實催淚煙彈小彈頭有沒有殘留物質需經化驗所化驗
小彈頭本身沒有編號
小彈頭外觀和結構上與警方採搆的吻合,不過不能確定證物P22是警方的。

PW4確認自己用肉眼和電筒看過小彈頭的內部,形容裏面燒焦,但他不能解釋燒焦的原因。

辯方大律師指即使小彈頭的外觀與使用過的吻合,但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PW4不同意。PW4同意單憑觀察不能推斷4顆小彈頭發射前內含催淚煙。

控方覆問:
PW4指會使用催淚煙彈的部門包括黑警、懲教和海關,一般人不能有。本案的小彈頭與警方購入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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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續審 [2/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補回2月17日審訊~

D1蘇(17)
D2巢(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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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中段陳詞:
D2大律師就控罪5的修改作中段陳詞,並邀請法庭參考一宗案例。辯方指控方有責任證明催淚煙彈小彈頭已被使用。

PW4雖用肉眼和電筒檢驗過小彈頭,但無化驗過內有沒有殘留的化學物質。而PW4雖有採構和研發上的工作經驗,但𣎴是檢驗催淚煙彈的專家。

因此,控方推到最高都只可說P22是貌似使用過的催淚煙彈小彈頭。

法庭裁定D1及D2的表面證供均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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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時18歲,無刑事紀錄,是一名廚師。2019年11月13日,D1學校因大三罷交通受影響停課,一張列印出來的通告被列為證物D1。他在家睡午覺,之後約2名朋友(A和B)約19:00到大埔中心食晚飯。D1踩單車到大埔中心,3張單車的照片列作D2(1-3)。

到達後,D1將單車鎖好,與2位朋友在3座平台會面。他們聽到有聲音及聞到催淚煙的味道,便落到3座地下。遠處50米有人群,D1和朋友A走到人群裏,朋友B因擔心危險就離開回家。人群裏有個物資站,附近的街坊叫D1和朋友A帶上物資站的眼罩和口罩,以抵擋催淚煙。D1當時戴的口罩是P1,而眼罩是P2。朋友A戴上面具一會兒便離開回家,他不想將物資帶走,所以把過濾器和泳鏡放在D1的背包裏,即P10和P11。

在遠處約70-80米,D1留意到一群穿著黑衣的人,有些還戴著豬嘴。黑衣人士向D1的方向跑,逃避警方的追捕。於是D1向大埔文娛中心走,是人群的反方向。其後,D1看到有警員追截,便跑回大埔中心第3座。這時3名警員扯著D1的背包,用警棍打他,壓在地上,用腳踢他的頭。一開始D1有反抗,但被壓在地上就沒有了。

D1形容3名警員內1名穿全黑速龍裝,2名穿綠色防暴裝,其中一人是PW2。遭警員襲擊,D1左膝和左肩有瘀傷,左邊後尾枕流血。到達警署,D1無要求看醫生,他指傷勢未嚴重到需即時處理,而且等候看醫生的人很多。

11月14日,D1於21:00保䆁。晚上回到家,D1拍了4張顯示傷口的照片,列為D3(1-4)。D1指證物P3黑Nike褸和P4鴨舌帽,是他的個人衣著風格;P5一對藍冰手袖是踩單車時降溫用的;P6黑背包裏裝住的P7扳手和P8鉗是維修單車用;P9一包100條的索膠索帶是用來將水樽及喇叭綁在單車上,就如照片D2(1-3)所顯示;P10過濾器和P11泳鏡是朋友A放在D1背包的;P12的3M手套是D1踩單車時用來保護雙手的。D1並沒有參加太和路的示威活動,走進人群只是想看看發生甚麼事。

D2辯方申請再次傳召PW3上庭作供,原因是早前播放的網上影片中,大律師指右上角白衣黑褲的人是D2,但其實D2是更右方的黑衣男子。法庭批准D2大律師的申請,將影片光碟列為證物P4。

控方盤問:
D1約兩名朋友的原因是為了聚舊,他們見面後才決定到巴士總站旁的茶餐廳食飯。當朋友A離開,聚會便取消了。D1和朋友B便到平台八掛,期間聽到有物品敲打聲及有人叫囂,推斷有人堵路。

控方質疑為甚麼朋友A離開了,D1還留在原地。D1指仍想觀察,便和朋友B走到石油氣倉,與附近的人交談。控方問D1當時為甚麼不食飯,D1指從手機得知餐廳都關門了,而他隨後因被補無法回家食飯。過了一會,朋友B都相繼離開;控方問D1為甚麼還不離開回家,D1指從沒未遇過這種場合發生在眼前,而且他結識了新朋友,還交換了電話號碼;控方問D1之後為甚麼要走,D1指文娛中心有警員,而一群黑衣人向他的方向跑來,新結識的朋友叫D1要走,所以D1用正常步速上回大埔中心3座平台,但見到有警員向他走過來,便加快腳步;控方問他為甚麼不留在原地,D1解䆁自己身穿黑衣,並戴著物資站取的眼罩和眼罩,怕被誤會成示威者,加上他不相信香港警察,所以認為離開會更安全。

控方盤問另一個議題,問D1的索帶在哪裏購買,D1指是當日在廣福邨買的,舊的一包已用完,他需要索帶把水樽綁在單車上;D1背包裏的過濾器和泳鏡是朋友放進去的,D1不想把它們丟掉,因為泳鏡日後可以游水用,濾罐可以用作拍影片的道具。

控方問D1在警署為甚麼不看醫生,D1指只想盡快回家。因PW2有份造成D1的傷勢,D1曾告訴他,但PW2無回應。D1之後申請到廁所洗傷口,警員就站在廁所門口,無理會D1。保釋回家後,D1為了看清楚傷勢便用手機拍攝下來。經家人幫助處理傷口後,無須看醫生。控方指呈堂的照片沒有日期,D1指他手機有顯示。

控方向D1指出案情:D1戴眼罩、口罩、冰手袖的目的是為了堵塞太和路,擾亂秩序時可抵擋警方的催淚煙;D1捉住門柄是為了逃離警方的追捕,因D1自知背包內有扳手、鉗和索帶,所以才拼命逃離;D1被捕前與約50人參與非法集結,戴掛耳式口罩遮蓋部分面容是為了令人無法辨認身份;他帶背包內的物品是有意作非法用途;被捕後在警署D1無向PW2吿知自己的傷勢。D1不同意上述控方案情。

D1辯方覆問:
P9一包索膠索帶,是D1當日離開家後在廣福邨18:50-19:00時分買的。索帶包裝上寫內有100條,書記即場數過😳確認內有100條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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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案情結束。D2打算作供‼️暫無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10:00於粉嶺裁判第五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審訊 [3/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再次傳召PW3作供。

D2上庭作供,辯方案情完結。

現時休庭,15:15雙方陳詞。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審訊 [3/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黄立煒大律師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10:22 開庭
再次傳召PW3 警員 23911 作供

⚙️辯方盤問
播放辯方片段D4,停在00:00,被告D2律師向PW3指出,在畫面右上角近燈柱有一名黑衫人仕係D2,PW3話睇唔清楚係咪一個人(按:畫面質素不佳),繼續播片到00:15,見到D2被捉住,律師再問,這個人係咪剛才的黑衣人,PW3都係未能確定。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表示在2月17日審訊中已經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D2選擇作供。

D2上庭作供
⚙️辯方主問
任職倉務員,興趣係收集英女皇硬幣、古代火繩槍械模型、日本刀模型,擺在房間裝飾,呈上兩相片,D2影自己房間內,有以上物品作擺設,為證物D5。

2019年有示威活動,在10月初開始想執催淚彈頭或者殼返屋企,執嚟收藏,擺在槍械隔離裝飾,11月有三罷示威,大埔近近哋,11月13日晚諗住落去執彈殻,早前已經買定防毒面具,用嚟保護自己,當晚亦有用黑色衫包住頸部,防止催淚煙「乸」頸,帶備防水袋,内裏有水,驚彈殼太熱。

11月13日晚22:05從家出發,去大埔廣場食麵,約20:25去到,食咗35-40分鐘,跟住行去太和睇環境,據過去幾個月經驗,嗰度都有示威,大概21:10行到,律師叫D2在P13副本劃出由家行去大埔廣場,再到太和路大埔中心花園外的路線圖,呈為辯方證物D6。

去到聽到有槍聲, 有一百幾十人在太和路西邊走緊, 槍聲從太和路南運路交界傳來, 嗰度有警察防線, 在現場停留咗2-3分鐘, 路上無乜人, 就開始執彈殼, 向太和路西行, 一路行一路執, 執咗4-5粒, 約5分鐘後被拉; 播片段D4, D2指出當時企在畫面右上角白色衫人仕右手邊, 後來被壓在地上, 假設無被拉, 會返屋企。

📍控方盤問
D2理解彈殼咩樣, 圓形一粒粒, 在庭上用手圈成小杯形狀, 金屬質地, 新聞影到催淚彈在地下着火, 類似P22, 諗住執幾粒,擺在屋企當裝飾,係個人興趣,有紀念價值。

主控問「有無考慮從其他渠道搜集」,被裁判官質疑係咪叫被告去走私,鬧出笑話,叫被告唔使答。

被告解釋當日戴防毒面具係因為要防催淚煙,21:10去到花園附近,見到警察設立咗防線,示威者已經走咗去西邊,已經有一段時間無乜人,警察又無推進,所以開始執,唔同意主控指心急,因為如果一陣返轉頭就唔執得;直至被拉,警察防線還在被告後面。

控方詢問D2,在剛才的畫面,根據咩特徵,話白衫人則邊嗰個就係D2,記得唔係因為白衫人,係因為自己着黑色衫,記得行過嗰個地點;一路行一路執,速度比正常慢,PW3 話急步快,係因為見到有幾個人衝過嚟,自然反應走一走,即刻被撳低,PW3指控D2被撳低時反抗,PW3 解釋被人壓住,係正常反抗。

控方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在太和道近大埔藝術中心參與非法集結,被截停前係急步經過,被告否認,同意被截停時,防水袋內有證物P22。

辯方案情完畢,15:15雙方陳詞。

15:20 開庭

控方陳詞
D1辯稱約朋友食飯,朋友離開咗,被告無走,反而在現場觀察,講法不可信,PW1在20:20到路口設立防線,21:15警方推進,D1見到人走佢走,被告穿着手袖,根據周圍環境,唯一不可抗拒推論,佢打算同警方對峙,唔會咁容易被催淚煙趕走,索帶綁單車水樽,但索帶無用過,背囊有另一套防毒面具和泳鏡。

D2被截停在非法集結位置太和道,企在示威者和警察防線之間,一路行一路執彈殼係不合理,女幫版發警告,射催淚彈,D2在咁緊張嘅情況下執彈殻,係不合理,D2有預備水袋和厚手套,仲來做裝飾和紀念品,只係吻合不合理。

除咗PW3指控D2急步跑,D1, D2 被截停被拘捕前無乜爭議,法庭有PW1-PW3嘅證供,D1和D2在非法集結起點被截停,憑着地點、穿著、裝戴,希望法庭推論係參與非法集結。

D1有板手、索帶、鉗,管有嘅目的,物品性質和狀況,時間地點,被發現時嘅反應,要靠法庭推論。

D1律師陳詞
根據PW1 & PW2 現存證據,只能夠指控好有機會非法集結,PW2估有可能干犯非法集結,不能證實D1參與非法集結。

D1在第三座被警員打,辯方指PW2 使用不必要武力,PW2 將D1叭在起下,一對一,警力足以制服D1,頭部傷從可來?

PW1口供講述現場發生嘅事,在太和路有100人推進到50米,警方發射催淚彈,展開追捕,有示威者向西走,有向安邦路離開視線,PW1睇唔到D1;PW2便服在安慈路,見到有50-60人,黑衫黑褲,部分有蒙面,從一田去到安邦路,D1在其中,黑衫黑褲戴眼罩,見D1迎面跑向PW2,PW2叫警察咪郁,截停D1搜身,帶返大埔警署,搜出其他證物。

無直接口供指D1參與非法集結,就算接受控方口供,D1在太和路出現過,唔等於有參加集結,黑衫黑褲係普通衣,假設D1人身處太和路現場,都無證據參與集結,何況D1在安邦路被捕?

板手、鉗用嚟維修單車,索帶用嚟綁水樽,根據莊亞采案例控方無證據板手和鉗做咩用途,板手、鉗、索帶在當時環境,不是唯一推論;就算係自備口罩去觀察,有咩問題,懇請接納D1證供。

D2律師陳詞
控方無證據指控D2在太和路非法集結,PW1話現場約有50-60名示威者集結,警方發射催淚彈,PW3在P13C畫圖見D2位置,佢並不是果班人其中一份子,離好遠,P4影到位置,當時環境平靜,只係得街坊和記者,D2在太和路出現,原因係執彈殼,目的清晰,符合身上有嘅物品,較不可能有示威者會帶水袋;D2家中有裝飾擺設,希望執嚟做裝飾嘅一部份,講法合理。

採納中段嘅陳辭內容,無專家證據證明P22係已經使用嘅催淚彈小彈頭,D2認為P22係彈殼,無證據有殘餘化學物,P W4月相信係但無驗過,PW2相信係已使用的小彈頭。

PW3截停D2,睇片見到有幾個警員衝埋去捉D2,PW3不是第一個接觸D2,PW3視線可能有遮擋,電光火石發生,無時間觀察,無證據證明參與非法集結,D2係自招嫌疑但唔等於參與,佢嘅裝備與目的相符。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號上午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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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3月21日後補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裁決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黄立煒大律師

速報:
宣讀陳辭未完,但裁判官要休息,宣告兩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即時還押,11: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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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19年4月15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會為D1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裁判官表示會在今日稍後時間上載裁決書到司法機構網頁
17:15 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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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是日金句:陳官不是坐在冷氣房、活在象牙塔中的世外高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判刑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09:34 囚車未到,延遲到10:00開庭

10:03 開庭
D1轉咗大律師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建議比較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呈上多封求情信,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判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40,11:15開庭
判刑速報:
D1 判入教導所
D2 判監共21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15:10 後補資料

控罪:
(1) D1 & D2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D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 D2 無牌管有彈藥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96

10:03 開庭
裁判官詢問兩名被告有否求情

D1轉咗由黃大律師代表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對內容不爭議,案發時被告17歲,無刑事紀錄,就讀西廚學院,舊年停學有做part time ,希望事件完咗之後再入讀西廚學院,呈上多封求情信,有青少年社工服務處社工,中學蘇老師,被告大家姐,被告母親,和被告自己,表示後悔,在還押期間,知道行為嚴重,令家人傷心失望;懲教署報告認為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兩者都可以,建議比較適合入勞教中心,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裁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勞教時太短,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裁判官話要考慮被告嘅福祉,教導所學一門手藝,對社會有益處。

D2無進一步求情,官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15 開庭
裁判官花了約十分鐘重複裁決原因,先宣讀D2判刑,D2代表律師在上次求情時話,D2無暴力無汽油彈,如果佢有就會被控告暴動,佢無係走運,如果因為咁嘅原因而減刑,將會係全球法律界最大笑話。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4):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5):同意彈藥無殺傷力,但被告行為令到催淚彈不能發揮效果,迫使警員要使用更大武力,或者埋身肉搏,增加受傷風險,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由於考慮控罪(1)時已經有控罪(4)的元素,因此控罪(1)與控罪(4)同期執行,控罪(1)和(5)不同,酌情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21個月。

D1希望再入讀西廚學院,但唔可能無需面對法律制裁;老師的求情信說被告因公義而犯案,咁要反問老師為何教出一名咁嘅學生;傳道人指被告希望做廚師為社會帶來幸福,本席認為不會因為被告而社會少了幸福;被告自己表示反省,但懲教報告中顯示被告在還押期間,還認為該集結不是非法,顯示反省不是真誠。

如果D1係成年人,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
控罪(2):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
控罪(3):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6個月分期執行

懲教署嘅報告指適合勞教中心,懲教署人員未知被告在還押前嘅表現,在庭上胡說八道,誣告警員使用過度暴力;判入教導所培養就業機會,對被告和社會都有益處,就控罪(1), (2), (3),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註:直播員按耐不住,想請教陳官,既然閣下不是坐在冷氣房、活在象牙塔中的世外高人,為何睇唔到現實的香港社會,被告被判犯法要受制裁,為何掌權者犯法沒有被制裁?今時今日嘅香港法院判案,何嘗不是天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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