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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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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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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A5代表石大律師:
還押中的A5在2月27日之前都無法上庭,代表律師已獲得書面指示,A5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A6代表邱大律師:
A6檢測結果仍未出,今天不到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主控陳大律師:
控方今早0830才得知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首個檢測結果呈陰性,第二次檢測結果則仍未有。為了不再耽誤審訊進度,建議今天改為先處理A3的特別事項,之後才繼續控方案情。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除非有案例指引,否則不能在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之前先進行交替程序(即特別事項),拒絕採納律師建議。

092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以外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梁/書法伯伯(64)

案件一 #20210604維園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案件二 #20210701銅鑼灣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

沒有法律代表

法庭上次替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等待今天作判刑,由於懲教上星期鎖倉替所有人檢測肺炎被告未能出庭,控方申請押後8天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鄭(30)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上訴人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
10:30 開庭

上訴人律師補充書面陳詞,表示希望法庭重看原審時播放的片段(D1),指裁判官不能毫無疑點地確片段中的鐵罐由上訴人位置拋出。

法官表示自己已看過有關片段,「覺得」原審裁判官是正確的。法官表示看到鐵罐由路邊拋出, 似乎是由東面拋出。法官承認片段沒有顯示上訴人拋出鐵罐,只有控方證人指該鐵罐由上訴人拋出。法官表示,除非裁審官是plainly wrong(完全錯誤),否則他不會改裁判官的決定。

伍大律師再補充,對於上訴人當時所身處的位置,除了證人(PW1)所畫的草圖(P5) 外,PW1庭上作供亦指出上訴人當時位置距離自已10米,而被告距離海寧街(按:即片段所見涉案空罐被抛出的位置)10米,因此認為法庭不可能在毫無合理懷疑推論上訴人抛罐出馬路。

法官又表示,片段顯示當鐵罐拋出後,一名警察立即上前追捕,該警察的追捕是「好針對性」,他認為是該警察看到誰拋出鐵罐才展開追捕。

上訴人律師表示,當時是一班人一齊走,證人亦表示上訴人是走得最慢的一個,相信警察是求其拉一個走得最慢那一個。法官表示不同意。

上訴人律師就判刑陳詞,引述一個案例(鄭海宗(音)HCMA258/2020),指上訴人所拋的物件較細,當時亦是普通裝扮,所以程度較輕微,認為刑期過長及不適合監禁。

控方律師指是次案件比上述案件更嚴重,因為在今次案件中現場已有警員維持秩序,上訴人拋鐵罐的行為是有「挑釁性」。

法官表示裁判官已給上訴人10%(6日)減刑,其理由是上訴人無刑事紀錄,他認為有問題。他認原審裁判官已經判「輕咗」,但他不會「加返上去」。

裁決押後至3月7日早上9點半。

10:58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1/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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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前內容從缺,PW2主問中】

PW2 匿名警員
(在屏風保護下作供的證人甚為細聲,旁聽席有相當困難聽取其作供內容。)

PW2形容截停的男子黑髮、紮髻,戴眼鏡、藍色口罩,穿白色短袖衫,身高約170-175厘米左右,比較瘦。男子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黑底白圖案環保袋。

PW2供稱,向男子查問啱啱去邊、而家去邊、背囊有咩、環保袋有咩,男子冇回應,然後他叫男子將袋放落地。他向男子進行搜身,找出一部iPhone電話,從其左後褲袋搜出黑色銀包,右後褲袋搜出啡色散紙包。之後他在男子面前搜背囊P1,從中搵到1.5公升透明膠樽...[聽唔到]..綠色刺鼻氣味液體P3、打開內有刺激氣味的黑色玻璃樽P4、同樣有刺鼻氣味的400毫升咖啡濾罐P5、白色膠袋內有幾十個勾(勾有鐵釘)P7、約5吋的黃黑色鉗P6及一部Samsung電話。環保袋P9內則搜出兩個3M面罩P11、4個filter及一枝黑色噴漆。

搜查完之後,約1827時有兩名同事到達,PW2在男子面前向同事講述過程和展示搜出的物品, 約2-3分鐘完成。兩名同事為58611與8366。

🎥播放鳳鳴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盤問

片段停在畫面時間18:04:01一幕,PW2確認畫面較遠位置有一名戴cap帽人士也被拘捕,該被捕人為李XX。律師想知當時在場警員人數,PW2表示唔可以確定,因為警員身分要保密,他不能夠在庭上指認畫面中的警員。姚官指示後,他只稱畫面中有4名警員。

PW2較早前曾供稱,一撳低被告就為他戴上頭套,現在修改說法,表示唔記得有冇任何階段戴頭套。他唔同意辯方律師所指,撳低被告並戴上頭套後,頭套方向係遮住被告眼睛。期間他有和上司或同事對話。他唔同意,為被告戴上頭套約5分鐘後才除下頭套,然後展示銀包。他唔同意,曾經叫被告唔好兩頭望、望牆。他唔同意,之後再戴返頭套,不讓被告睇情況。

剛才提及交收的同事58611與8366,PW2在案件隊伍同事面前展示搜出物品及講述情況,交人後已經離開,見唔到58611帶被告上車。

他同意自己回口供時沒有提及上述的查問,同意口供紙沒有提及曾命令被告放低袋,唔同意庭上證供為臨時杜撰。被問到他是否事隔一年多後在庭上才記起以上內容,他表示警察學校訓練會咁問...[講講下又係細聲+一嚿嚿...]。

🔹沒有覆問

屏風拆除後,拘捕警員尚未到庭。

12:45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6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1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1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5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0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7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6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0個月)
========
上庭控罪概要
=====
所有被告缺席聆訊,控方申請押後
所有文件已轉交予辯方。

D12有保釋申請,但須待可以上庭的時間,才能處理,控辯會先把書面保釋申請呈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其間各被告須要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
牆內手足之言:
請提醒各個牆內手足小心黃偉然(aka 果粒橙),勿輕信,提及自己的案情,即使背景如何,貴圈真亂係真嘅,保障自己,保護他人。

按:縱使「平庸之惡」都係真嘅,也明白失望的原因,但願牆內外的所有人(除篤灰撚)都平安,未來見。天氣凍了,武肺多了,祝保重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5/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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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因為被告全家自行做快速測試,全部初步確診武肺,官方檢測則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號14: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裁決 #判刑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A6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早前認罪後一直還押的A6,今天未能上庭處理判刑

裁決速報‼️
A1、A8、A9、A10罪名成立
A2、A3、A4、A5、A7罪名不成立

先休庭20分鐘予各方法律代表閱讀完整判詞,稍後再進行求情

——————

李官庭上宣判時只讀出撮要,完整裁決理由請參閱司法機構稍後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

深水埗欽州街一帶發生三個階段的非法集結,出現佔據行車路、以雜物堵路、以雷射筆照射警察、喧嘩、辱罵警察等行為。警方2206時進行驅散,示威者向長沙灣道方向撤退。呈堂片段拍攝到A1、A8、A10身處現場。

作為事實裁斷者,法庭會考慮以下要素:
-非法集結維持多久,以判斷常人會否蓄意留守抑或盡快離開現場
-言行、衣著、裝束和行蹤
-被捕位置是否非法集結的核心範圍
-身穿裝備
-管有裝備
-被捕前一刻有否逃跑

——————
📌減刑陳詞

A1: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現修讀副學士二年級,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他正修讀課程,刑期愈短愈好。要求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A8: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案發時23歲,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

A9: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求情信稍後呈交。

A10: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本案情節嚴重性不及鍾嘉豪案,而該案量刑基準為6個月,希望法庭就本案採納低於6個月的量刑基準。

李官回應:本案非最輕的非法集結,片段見到有人似乎被「私了」--即使暴力行為可能沒有升級,但對此不能視而不見。可能會以6-9個月為量刑點。

A6
陳大律師關注12月6日開審日認罪後還押至今的A6可能會「坐凸咗」,即還押期已超出認罪扣減加上行為良好再扣減後的實際刑期,欲為A6申請保釋但被李官勸退。

案件押後至3月7日0930進行判刑(預留2小時),期間4位被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會為A1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如3月7日未能開庭,將押後至3月14日判刑。)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86_2020.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轉介文件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控方今天有修訂控罪內容,上述為過去紀錄稍後再補充。

控方表示姓葉及趙姓被告轉介區域法院文件已經準備好並已經交予辯方,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排期至3月10日 1530移交區域法院再訊,審訊以中文進行,期間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法庭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控罪排期3月21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轉介文件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控方今天有修訂控罪內容,上述為過去紀錄稍後再補充。

控方表示姓葉及趙姓被告轉介區域法院文件已經準備好並已經交予辯方,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排期至3月10日 1530移交區域法院提訊,審訊以中文進行,期間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法庭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控罪排期3月21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2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1
2022.02.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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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葉(20)🛑已還押23日 🔥#判刑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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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9日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審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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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周(57)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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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9日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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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被告出庭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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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秦景峯(42) 危險藥物的販運 #反黑販冰冰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敬修(30) 盜竊 #警總偷鮑魚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1/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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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尚未收到上周五的第二次檢測結果,依然無法出庭作供。

A6同樣未收到上周五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

讀出第四份承認事實P283
-有關長沙灣THA被捕人身上的紅貼紙

鑒於全港檢測結果嚴重delay,各方大律師商討一番後向法官提出建議,最終得出以下共識:

-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收到陰性結果,明天將於0900開庭進行審訊;
-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未收到陰性結果,明天將於1100開庭(然後唔知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周 (57)

控罪:
(1) ~ (3)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 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
辯方指太遲收到文件,要求押後,控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審前覆核 #傳票案
#未知案發日期 #違反限聚令

👤D2姜/網媒記者(30)🛑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內容不詳)

—————————————-

D2姜(30)因其他案還押中,懲教上星期鎖倉全民檢疫,被告今日不能上庭但有律師代表出席。本傳票合併案一共有4位被告,其他3人之前已答辯不認罪而D2仍未正式答辯,其他3人今日本應作審前覆核,控方建議押後約6星期等待D2 能出席並予指示律師,D2代表律師及其他3人同意押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3月3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屆時D1,D3及D4將作第二次審前覆核,D2姜(30)則作答辯,法庭到時須為D2發出提犯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9日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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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檢驗結果確診武漢肺炎未能出庭,今日取消提堂‼️

案件重新排期至3月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20) 🛑已還押23日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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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1今天未能到法庭應訊,判刑押後至3月8日0930同庭進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被告出庭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1447 開庭)

詳情:

被告仍等候檢疫報告,因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5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1458 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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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告在還押中,懲教署封關,未能出席,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保釋覆核。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3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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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胡(20) #不服定罪上訴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劉(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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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8/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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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續審 [10/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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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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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鄧(22) #答辯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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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許(25)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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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1:50 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審訊 [1/2]

👤盧 (36)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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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要證人PW1 19271 有同住家人正等侯衛生署病毒檢測報告而未能出庭,案件押後,另有兩名控方警員證人,沒有片段。

沒有辯方證人,因被告為自由工作者,申請保釋金由$3000減至$1000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再訊,預計審訊一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11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胡 (20)

控罪:被控藏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

本庭內容:
辯方針對控方未能指出被告意圖損壞的財產,亦認為控方引用 Buckingham(?) 案例不恰當。遞交書面陳詞;控方則認為即使未能證明當事人沒有特定破壞目標,亦可以此罪名控告,採用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09:30,在高等法院第廿三庭裁決,今日獲延長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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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名待傳召控方證人依舊未收到上周五的第二次檢測結果,仍然無法出庭作供。A6同樣未收到上周五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

暫定明天1100開庭,若然證人今晚2100之前收到陰性結果,則會提早於0900開庭進行審訊。

A4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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