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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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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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1旺角

歐陽 (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今天未能答辯,律師透露正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並將放棄保釋意願告知控方。

保釋:
🛑被告放棄原有保釋,須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D1:林(32) / D2:談(27)
D3:張(34) / D4:吳(34)
🛑四人已被還押逾2個月

經修訂罪:
(1)D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D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D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D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D1, D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D1, D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四人均沒有律師代表,正等候法援處理申請;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30日150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已還押逾4個月
D3:林紹桐 (34)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D2沒出庭。
D3沒有保釋申請,並透露擬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黃子悅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申請方代表:#劉健大律師#曾憲文律師事務所 延聘
律政司代表: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C)、#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署理高級檢控官

2021年12月2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即時獲批,今頒佈判詞:
//法庭須保障將來司法程序的尊嚴,經過審閱所有陳詞及證據,有理由相信被告並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且會依期歸押。//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CP000675_2021.docx

——————————————————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答辯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答辯:兩名被告認罪❗️

兩位被告向法庭呈上數封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本年5月17日 1200同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為兩名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9:38 開庭

法官詢問控方立場,是否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傷害警察。 控方律師表示,被告有意圖煽動,並有意圖令他人傷害警察,即控方毋需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自己傷害警察。 辯方不爭議警誡證供。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在2019年7月30日至31日(「相關時刻」),被告加入一個WhatsApp 羣組 "港車滙",被告在羣組的名稱是"Caron Fong" (音)。羣組有幾百人,羣組中有人舉報。控方指在相關時刻羣組共出現62條信息,當中包括由被告發出的信息,即「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

2020年1月,警方拘捕被告,並在被告睡房內檢取兩部手提電話(iPhone6S Plus和iPhone 11)。警方向被告錄取以下口供:
1) 被告被捕時曾說「我亂噏,我冇諗過真係咁做,當時睇到啲片段好心悒」;
2) 他加入該羣組已有3、4年;
3) 他不確定上述信息由自己發出、冇印象;
4) 他有用手提電話瀏覽色情網站,電話可能被hack。

控方表示,被告的iPhone6S Plus不能被開啟作法理檢驗,另一部iPhone 11則可以開啟,但2019年7月30日的港車滙信息被刪除。被告的出入境記錄顯示他當時在香港。

📌證人安排
控方預計只會傳召第1、第2 及第4證人。第4證人是否需要傳召,將視乎庭上的作供。

📌同意事實
1) 被告是電話9XXXXXX8及5XXXXXX4的使用人;
2) 被告自行加入港車匯羣組,名稱是 Caron Fong;
3) 警方在被告油塘住所檢取兩部智能電話,即iPhone6S Plus和iPhone11,後者有一張「智能咭」;
4) 證物鏈沒有爭議;
5)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罪行紀錄。
被告確認上述同意事實。

▶️ 傳召PW1 余佩鑫(音) (舉報被告發出涉案信息之市民證人

🔹控方主問
PW1是公司董事。PW1按控方要求將自己手提電話號碼(51xxxxxx)寫在紙上,呈堂為證物P17。PW1表示自己由2016年起使用該電話號碼,並於2012年起使用WhatsApp。

PW1向警方提供了21張截圖,為證物P21(1)-(21),全部從港車匯羣組中截取。PW1指該羣組匯報一些交通事故。相關截圖是由2019年7月30日2327時至2019年7月31日發出的信息。PW1確認他沒有改動截圖。他指自己見到截圖的信息,認為可能犯法,所以報警。控方叫PW1讀出他認為煽動的信息,PW1讀出「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並表示見到之後有人和應,擔心分析力不強的人會受煽動,所以報警。PW1接着讀出或描述多條和應被告的信息或圖片。PW1稱自己是用手機截圖。PW1自稱加入羣組是為了知道交通消息,在政治事件中是中立的。PW1確認他滙出羣組對話以供警方用作證據時,他不可以修改對話內容。

🔸辯方盤問
PW1公司從事醫學科技的業務,他學歷是碩士。PW1於2018年加入該羣組,直到2019年8月被羣組管理員從該羣組中移除。

(🌟游官話庭上不可用電話,以下為直播員憑記憶記錄。)

辯方律師指,該羣組會在晚上時間「吹水」、談天說地,又指該羣組規定每月1日及16日清人,「幽靈」優先。PW1說自己沒有留意。PW1表示,自己每日check一次羣組,不是活躍成員(即不經常發言),不肯定一星期會否發言一次。 辯方指該羣組有不同政見(溫和、中立、偏激)的信息【PW1同意】。辯方指PW1之後在2019年8月初曾發言,與其他成員激烈討論,之後被移除出羣組【PW1同意】。PW1指自己曾在8月11日發出信息,稱有「曱甴」在九龍塘堵路,之後有其他人不同意。辯方指同日有一名女子在尖沙咀被打中右眼……法官多次打斷辯方律師盤問,質疑PW1在事後的言論與案情無關。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現時為警長🐶 駐守國安處)

PW2於2020年1月24日為被告錄取口供,期間無律師陪同。控方於庭上播出被告的51分鐘會面紀錄,內容如下:
1) 被告為職業司機,事發時與母親、弟弟、太太及一名4歲兒子同住;
2) 被告表示自己對事件全無印象,不肯定是否曾發出涉案信息,包括「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
3) 被告有兩部電話,一部是iPhone6S Plus(舊機),一部iPhone11(新機)。舊機在2019年12月壞了,所以換新機;
4) 舊機沒有設定密碼,新機有設定密碼;
5) 被告說自己放工回家,食飯後約9-10時就睡覺;
6) 被告說自己不懂中文輸入法;
7) 被告家中有Wifi,密碼由被告設定,但被告不記得密碼,亦不肯定是否用Wifi上網(因為Wifi有時會斷)。

影片播了大半,法官在下午1時暫停,2時30分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三人已還押22天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三人經審訊後罪成,裁決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3

判刑考慮:
- 3人以判監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沒案底扣減3個月,因同意部分案情減省法庭時間再減1個月,即判監35個月
- 伍、羅獲考慮更生性,獲判入上述刑期相近的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7:姚(24)
D9:彭(29)/ D10:張(17)/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6: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1 陳總督察 👚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有當值,陳總督察是尖沙咀分區助理指揮官,亦有機會到油麻地行動。
她由同事得知下午三至四時於油麻地往尖沙咀方向有暴動事件發生;她當時正身處尖沙咀警署,署內約30多人及區域行動指揮中心(DOR)約10多人。DOR是因應特別事件由油尖警區警員組成的隊伍。當天被告知可能有暴動發生,因此DOR預備行動。

DOR告知PW1有大概一千個示威者或暴徒向尖沙咀前進,她指能從衣著(黑衫、遮面、防毒面具)及手持裝備識別示威者。DOR亦指示她們向居民呼籲閉𥦬、商戶拉𨋢,因警方將有行動。1516時尖沙咀警署啟動警署防衞機制,即有機會根據對方行動用催淚煙,亦會視乎行動與警署的地理位置有關係。

當日警署配合廣播器及無線揚聲器將警告及呼籲讓週邊的人聽到。1604 得知暴徒到柯士甸道,她指示下屬廣播「喺尖沙咀一人士請盡快離開,警署稍後會有所行動,並使用催淚煙」。PW1指她們可以從(1)報案室內,透過透明盾及未完全關上的門 及 (2)網上直播 得知警署外情況。

她直接看到有暴徒聚集彌敦道、警署對出巴士站,大概十至二十人,其衣著吻合一般示威者。

其後PW1指示掛黑𣄃,一塊為警署對出、另一塊則是二樓平台。𣄃闊140-150cm、長100cm,黑𣄃白字「警告 催淚煙」。

她掛起黑𣄃後對暴徒似乎無效,他們繼續攻擊警署,十多人有以汽油彈攻擊,亦有花糟著火。警方持續發出超過十次警告,內容相近。

1619時PW1指令下屬向警署外彌敦道巴士站企位發射催淚彈,但無效驅趕示威者。1622時警方再發催淚彈,示威者繼續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引花糟著火。直至1700 時,她站崗位置曾發射十枚催淚彈,其他站崗都有發射但不知其數量。

DOR有告知集結在彌敦道及柯士甸道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前進,並很接近尖沙咀警署。而PW1是身處尖沙咀警署內觀察,其負責指揮範圍,尖沙咀警署至窩打老道一帶(P187 地圖)

📺播放P205a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控方稱會依賴片段中嘈雜聲及對話,惟請不要理會旁白)

1540時得知佐敦道及彌敦道交界有黨鐵被破壞,現場無警車或警員;PW1解釋指因尖沙咀及油麻地警署已啟動警署防衞機制,尖沙咀及油麻地警區的警員會返回所屬警區。她不肯定有否收到市民求助;警署防衞機制由DOR上級的警區指揮官指示啟動,她預計不到歷時多久。1602時PW1知道示威者正前往尖沙咀警署方向。

1608時始,鏡頭拍攝至催淚煙。PW1認為警方警告足以令附近人士聽到,預計恒豐中心近德成街亦聽到,但未到佐敦道。片段可見彌敦道南北行線上有人士以遮佔據左邊彌敦道。至1615時,彌敦道已被暴徒霸佔,有人冇車。之後片段可見示威者向尖沙咀警署前進,警署旁土木工程處花糟位著火。當示威者接近警署門口,警方發射催淚彈及發出警告;她親眼看見門外示威者。

片段其後顯示佐敦道及彌敦道上有增援,一列警車、穿制服的警員等。PW1相信是西九龍警區總區應變總隊,原駐寄太子旺角區;屬外援,估計超過一百人。她不肯定支援大達是否必然進行拘捕;不肯定是否處理彌敦道,不處理橫街;她與拘捕行動無關。1642時防暴作掃蕩,她指行動有機會拘捕,但一般無界定有無拘捕。

🔸D9辯方代表大律師盤問

陳總督察不同意她在警署內主要只專注警署門外的十幾二十名示威者,稱四周圍都有留意,但同意其觀察範圍只在尖沙咀,彌敦道及佐敦道則看不到。四時警方作出驅散行動,她不能估計但相信佐敦道彌敦道一帶的都是暴徒,而無路過或睇熱鬧,因警方已長時間作呼籲及警告。她同意無無確實認知彌敦道佐敦道聚集的人士,會否是尖沙咀警外十多名示威者。


📌傳召控方證人PW2 陳X昌 督察 (音)👕

🔹控方主問

陳督察當日駐守西九龍警區高層指揮中心,進行踏浪者行動,並協助區域行動指揮中心(DOR)。DOR分為四組,油尖沙咀、旺角、深水埗及九龍城。

當日西九區有集會及暴動,1357時他位於九龍城警署旁DOR。他獲悉彌敦道有堵路而需作指派及協調。他是從電視直播得知情況,非親眼看見。

1602時示威者集結尖沙咀警署
1608時電視直播及DOR得悉情況,但未作指令
1632時尖沙咀警署外示威者人數至少50;彌敦道則成條路都係。其後調派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及第二梯隊到尖沙咀,不清楚其他調派。指派行動為驅散,而拘捕與否跟現場情況有關;由尖沙咀警署向北(旺角)沿彌敦道推進。

他之後被告知有人被拘捕,知道被捕人數多於十二。不知道是否分段式驅散,對下一步行動無印象。

🔸 D12辯方代表郭大律師盤問

陳督察有印象當日1530時之後彌敦道至窩打老道有open fire 開槍;有印象兩名警員頭破血流,向天開槍,然後附近人士四散走。

🔹控方覆問
陳督察指兩警被包圍的位置應為油麻地警區,四散距離二三十米,圍住周邊,沒散很遠。他的印象來至直播。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4日0930時續審,將傳召PW3、PW4及PW5作供;星期四五開始處理D1及D2被捕事宜。

D3代表關大律師申請5月5日上午缺席聆訊,王官重申原本已告知審訊期間不批准任何人申請缺席聆訊,惟考慮到關大律師的申請理由而當天亦未涉D3內容,批准是次申請。

🟢被告期間維持原有保䆁條件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2:30 續審

▶️ 繼續傳召PW2(現時為警長 駐守國安處)

控方繼續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內容如下:
8) 被告說平時沒有其他人會使用他的手提電話;
9) 被告星期一至六工作,需於早上7時許到某住宅接送老細三名女兒上學,至下午6時才下班,有時會加班至7時許。回家後約8時食飯,他飯後可能看一會電視就睡覺,因為每日工作太累;
10) PW2問被告,在2019年7月30日,被告老細的女兒是否在放暑假,被告說當時她們要上學;
11) 被告說自己用電話瀏覽色情網站,電話速度慢,懷疑電話中毒;
12) 被告之前說自己不懂打中文,是指自己不懂中文輸入法,但他可用手寫輸入中文;
13) PW2身旁的警員指,警方懷疑被告發出「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的信息,問他有何解釋。被告說自己的電話可能被hack。

🔹控方主問
PW2指被告在警誡後說出「我亂噏,我冇諗過真係咁做,當時睇到啲片段好心悒」。

🔸辯方盤問
PW2同意,自己在拘捕被告時向他展示含有「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信息的截圖後,被告才說「我亂噏,我冇諗過真係咁做,當時睇到啲片段好心悒」。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 警員 方家健(負責對被告的兩部手提電話進行法理檢驗)
控方先讀出PW3的資歷,辯方無反對。

🔹控方主問
PW3表示不能讀取iPhone6S Plus的內容,只能讀取 iPhone 11 Pro Max的內容。控方問為何從iPhone11 Pro Max 讀取的WhatsApp信息有8個月的空窗期,PW3表示,該電話沒有記錄該8個月的信息,憑他的經驗,被告可能於該8個月內以另一部電話讀取該WhatsApp羣組的信息。

🔸辯方沒有盤問

-PW3作供完畢-
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作供,控方案情完結。

法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需向被告索取答辯指示,另外辯方有多一名證人作供,該證人已向僱主請假,可於5月5日上午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時30分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7]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0654 李偉浩,負責觀察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當日證人便衣當值,14:00 陳國中(音)訓示,在第一城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組織街站,14:00~17:00 同督察和陳國中,警長3465,警員17388,以便裝觀察,14:30 去到現場,見到一男六女管理街站,包括黃/麥二人,有人用大聲公播錄音,派傳單,內容反對赤化教育,反對國民教育改革,街站由兩張枱和旗幟組成,有傳單放在枱上,旗幟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街站位於十字路口,有大量行人,stress code 係黑衫黑褲黑鞋,黃小姐棕色長髮,穿深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孭斜孭袋,麥先生黑色T恤,牛仔褲,黑鞋,頭上有髮髻。

14:54 從通信機得知有人投訴,街站位置有噪音,有人群聚集,15:38 PW2 觀察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奉命到場處理,15:50 從通信機得知警長毛亞南發咗口頭警告,違反599G章受禁群組聚集,當時PW2在三樓停車場,距離街站約20米,16:10 第四隊畀完警告走咗,街站照派傳單,引起市民聚集,中學生每人揸住一疊派畀街坊,黃/麥二人企在街站後面,望向銀城街行車線,同街坊解釋傳單,由麥派由黃解釋,有人聚集在街站位置。16:20 報告畀第四隊,佢哋會連同PTU Z連 第二小隊聯合行動,16:25 第四隊與PTU到場,16:30 由通信機得知PTU發599G告票,有群眾聚集;17:05 見到7人收拾街站。

PW2 到場後曾經在「零距離」前經過街站,貝到有大量傳單,見到D1在場,跟住找觀察點,到達之後無離開過。

控方叫PW2睇P3a(4) & (5),確認現場人物,因應控方需要播方第二段片段,而辯方反對,裁判官表示唔明播片嘅目的,裁判官決定以交替程序處理第二條片段。

[15:40]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 到街站,當時未認到D2,確認地點,其後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見到D1雙手插袋,企在枱後,5名年輕女子,dress code黑衫黑褲,D1穿深藍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與女子dress code 不同【同意】,D2穿牛仔褲,年紀與衣著與女子不同【同意】。

PW2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在街站附近有交流,當時有播放錄音,睇P3a(3),左方女子特咪播放錄音,睇PD1,顯示係15:23時,拍攝長枱上物資,PW2確認長枱,但未能確認枱上物品,辯方指出相中有D2月曆,有防疫物資【經過時無】,指出P3a(4)相中有月曆,PW2同意可能混淆咗月曆同傳單。

辯方播出片段,在16:03:06~16:03:39期間,見到紅衣女子由D1手上接咗消毒搓手液。

指出PW2同警署警長陳國中在同一位置觀察,理論上應該係一樣,在未被使用的文件中,陳的記事冊指各人士有隔1.5米,枱上有防疫物資。街站在十字路口,人流多【同意,有人聚集過馬路,等過馬路期間被街站吸引】。

[16:12] 控方覆問
無睇過陳國中的記事冊,唔知佢寫咩。

[16:22] 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奉命拍攝作口頭警告和發告票過程

⚙️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軍裝巡邏小隊,與警署警長毛亞南,警長58123,警員27930 & 28323同隊,14:00收到特遣隊通知,投訴在沙田第一城有街站發出噪音,違反國安法通知隨時做支援,15:10到達附近停車等候通知,15:38見到有六女一男在上址叫喊口號,派發傳單,落地截查六女一男,15:43毛sir叫開機拍攝,毛sir講599G規例,15:50毛sir發口頭警告,15:56結束拍攝,15:58離開上址,16:05特遣隊OC叫去圓洲角診所與PTU Z連第二隊匯合,16:10知道上址活動仍然進行緊,16:25連同PTU去到上址,16:30落車上前截查,開攝錄機,17:05檢控完,拍攝完熄機,17:10返沙田警署;當日拍咗兩段片,長13分 和 35分,片段中有時間,15:10開機試機,片段時間比實際時間快約10分鐘,確認內容真實,無被干擾。

案件押後至明日(4/5)10:00 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4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3
2022.05.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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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魏,魏(25-36) #宣讀判詞 (#1030屯門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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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43) #續審 [2/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2/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陳,朱,梁,梁(16-31)🛑A2陳已還押1天 #續審 [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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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 未 知 詳 情 )
🕤09:30
👤#新案件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陳(29)🛑已還押15天🔥#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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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審訊 [1/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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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5/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周(57) 🔥#判刑 (#2021立會選舉 2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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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0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2/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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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尹載道(49) 在公眾地方打鬥
【05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3/30]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2/3]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2/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2]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3/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判刑

周 (57)

控罪:
(1) ~ (3)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 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社會服務令報告, 報告指被告不適合社會服務令。 被告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但現時的工作需要往返內地, 因有強制檢疫令而不適合做社會服務令。 被告家庭環境正常, 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即時認罪及願意配合一切法律程序。 被告已辭去工作照顧年邁母親, 現以散工維持生計, 感化主任曾與被告妻子討論, 得知監禁式刑罰很大機會令其失去工作, 辯方希望法庭判以其他非監禁式刑罰, 或以緩刑方式處理。

法庭認為這類案件嚴重, 涉及選舉, 需考慮即時監禁, 因社會服務令報告不適合, 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三分一, 監禁2個月, 考慮到被告背景, 認罪及有悔意, 判處緩刑兩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5/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改至11: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及庭上補充, 裁定被告的會面記錄是自願作出, 亦沒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 批准PP12-14正式呈堂為P12-14。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控罪一及二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並採納昨天特別事項的證供為一般事項的證供。 被告就一般事項主問完成, 盤問下午1445繼續。 詳情後補。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審訊 [1/10]

D1: 林(25) D2: 李(24)
D3: 陳(36) 🙍‍♀️D4: 蘇(19)
D5: 🙍‍♀️麥(21)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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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9:37 廣播 9:46開庭

控方舉證基礎,是根據上訴庭指引,只要身在現場,已可能構成非法集結罪

呈上已簽署承認事實及有關當日各被告的證物相片

D1: 由警長53795 宣布拘捕
檢取身上物品作為證物
一個藍色外科口罩
一件藍色T-Shirt
一條藍色牛仔褲
由警長53795拘捕

D2: 由警長53795 宣布拘捕
檢取身上物品作為證物
一個藍色外科口罩
一件灰色T-Shirt
一條藍色短褲
一對拖鞋(沒有檢取為證物,但係有)、一個銀包及一串鎖匙

D3:由警長53795宣布宣布拘捕
檢取身上物品作為證物
一個藍色外科口罩
一件藍色T-Shirt
一件白色T-Shirt
一條黑色長褲
一個背囊(沒有檢取為證物,但係有)

D4:由警長53795宣布拘捕
檢取身上物品作為證物
一個白色外科口罩
一件米色T-Shirt
一條黑色短褲
一個背囊(沒有檢取為證物,但係有)

D5: 由警長53795宣布拘捕
檢取身上物品作為證物
一個藍色外科口罩
一件藍色T-Shirt
一條黑色短褲
一個背囊(沒有檢取為證物,但係有)

D6: 由警員8826 宣布拘捕
一件白色T-Shirt
一條米定長褲

D7: 由警員52700宣布拘捕
一個藍色外科口罩
一件白色上衣
一條長褲

以上各人沒有刑事記錄

各被告面對以上各項控罪選擇
✖️不認罪✖️

PW1 高級警長 陳嘉熙(音)作供
當日行動指揮官

控方已確認不會倚賴記者的播述,但會倚賴現塲聲音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17
播放警方攝錄機所拍攝片段-P14
播放立場新聞片段-P16


11:44 休庭 12:03開庭
主問完畢

D1開始盤問
播放P14 片段 約1分多鐘

12:50 上午休庭
下午2: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旺角

D1:黎(36)
D2:林(35)
D3:羅(25)

控罪1: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3)條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花園街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一塊布和一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三人獲准以以下保釋條件候訊:

1:現金$10000
2:不得離港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5: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絡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更正*【05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轉介文件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2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 控方主問
再簡單講述當日現場情況,認到兩被告和另外5名中學生,有長枱擺傳單和物資,確認P1係當日派發俾途人嘅傳單,枱上有傳單有酒精搓手液,有黃黑色旗幟約兩米高在將枱嘅左後方,曾經見過D1企在枱嘅後方,D2企在D1嘅右邊,有女子叫口號,三人位置固定,其他人有埋去長枱。

[10:33] 播放第一條片段,沙田軍裝第四隊第一次到場情況,片段一開始PW3講當時時間係15:42,片段顯示時間係15:52:42,跟住聽到有人講「你哋叫我哋過嚟」,見到有人叫保特1.5米,有人被查身份證,警署警長毛亞南警告各人可能違反限聚令,強調要保持社交距離。

[10:49] 播完,控方與PW3確認片段截圖中的人物和事情(搞咗好耐)。主控多次引導證人說出截圖中的人物,和詢問其他人(非案中人)的姓名,被裁判官制止和詢問其原因,繼而辯方提出反對,在截圖中,證人講出7人中有4人出現。

[11:15] 開始播放第二條片段(暫準證物,PP2a,片段中見到約20名PTU已經到場,初時有PTU警員警告要街站解散,負責人同意,相議好在30分鐘內清場,執嘢途中,警方作出票控。17:02:34拍攝完畢。早休。

[12:16] 確認辯方證物D1相中見到枱面有傳單、日曆和搓手液,再選出一些片段和截圖給確認相中人物,目的似乎係指出各人有共同目的去派傳單,D1幫街站收拾旗幟,與另外人士有交流。主問完畢。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0935開庭

控方申請休庭一小時,以處理較早前已經與辯方達成共識的同意事實,並確認表列控方第三證人無需岀庭作供。法官批准,休庭至1040繼續。

傳召PW4 女督察 梁善儀(音)

🔹控方主問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日,PW4同為女督察身份。案發當日1628時,她於深水埗警署收到指示指有暴動,知悉約200人聚集在尖沙咀,有「暴徒」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她所屬的西九龍機動部隊Bravo大隊第二小隊有大約40人,身穿綠色防暴衣,分別乘坐兩架巴士和一架警車出發。未落車時,她看到只有零星行人、路障和有燃燒過的痕跡,看不到有車行。

約1640時她到達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無印象交界當時有沒有警察,只有小隊和隨後人員,及後便在1645時,於彌敦道佐敦道交界的南行線向旺角方向築起防線,與她落車位置距離大約200至300米。當時她關注到加士居道和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聚集,加士居道樓宇遮蓋的位置則看不到。南、北行車線和行人路上均有示威者,但主要在行車路上。她沒有看到車輛能使用該段彌敦道路段。她看到大概4至5排示威者,不是肩並肩。當時她看不到示威者有離開趨勢,而防線在一、兩分鐘後與北行線同僚一齊往旺角方向推進至長樂街。

PW4 當時身處小隊前方位置,和示威者相隔約70米,以揚聲器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由防線到發出警告,PW4表示示威者無顯著增多或減少。警方推進時,示威者有向後退,但警員推進速度較快。PW4認為她以揚聲器作出的警告在70米外能夠被聽見,因為街道上沒有太多聲音。她指出當時示威者有叫囂和叫口號。

推進至永安對出時,南、北行線各有一架小巴向前快速推進,示威者快速退至旺角方向,但是依舊佔據南、北行線。小巴為新加入的隊伍;PW4指她的小隊有讓路給小巴行駛,並跟隨在後方跑。她指知悉會有車來增援,收到指令跟隨快速推進部隊進行驅散或拘捕。 推進至原本示威者佔據的位置時,她看到該處有路障和小型火堆,並有影響車輛運作。火堆有些大約1米x1米。她不記得火堆有否在行人路上。火堆為數3至4個,她不清楚誰人縱火和火堆如何形成。有些火堆當時還未熄滅。

稍後她到達眾坊街,當時現場已進行拘捕,她自己不用執行拘捕,但她的隊目有拘捕到人。PW4指警員可以自行判斷向可疑人士作出拘捕,例如從衣着線索和有否逃跑等。PW4表示,警員可以以非法集結罪名作拘捕,如果搜身後發現武器,警員也可以以自己判斷宣布其他罪名。PW4指當日下午6時返回長沙灣警署。

📽播片 (4分鐘片段)
- 01:24:26-01:24:48 (播放器時間,下同)
片段中為南行線向北方向,即旺角方向。PW4指片段中的警員可能為她的小隊。片段中有黑旗,以她的認知,她的小隊也有舉旗。
- 片段續播
看到有警方白色小巴,實時約為1649時。
- 片段續播
片段可見有火堆。PW4表示到達彌敦道和眾坊街交界之後右轉眾坊街。
- 片段續播
片段顯示眾坊街盡頭有樓梯,PW4表示沒有前往樓梯處,而除了樓梯外還有一條小巷,所以該處並不是掘頭路。
- 片段續播 (01:29:10)
片段中看到一警方小巴,PW4表示她沒有前往永星里, 也不知道推進去了多遠。
- 片段續播
片段顯示有警員持盾,PW4指她的小隊也有盾。

控方詢問PW4,對於如何控制被捕人有沒有共識,PW4指,如果被告人沒有反抗就會先行搜身,在成功拘捕前會用到胡椒噴霧、警棍,或者徒手去控制被捕人;如果被捕後反抗則會上手扣。手扣分為白色膠索帶和鐵制的警方手扣,PW4指膠索帶由警方派發,無印象有其他顏色的膠索帶。

🔸辨方盤問

🔸D1律師盤問

PW4不知道眾坊街有沒有警方白色小巴。

🔸D2律師盤問

PW4在南行線掃蕩時,有偵緝警員一起拘捕和掃蕩。她主問時供稱,看到有部份「暴徒」前往眾坊街、部份前往旺角方向;記憶中沒有其他離開路線。她本人在長樂街發出警告;她同意,庭上播放片段顯示現場十分嘈吵,但自己主觀地認為70米外的人也能聽見其警告。

🔸D6律師盤問

PW4於10月23日、即事發後22天才落證人口供,沒有其他文件協助,而記事册係她當日有時間就寫低,所以記憶會較新。律師問她是否同意,她沒有在記事簿和證人口供上寫上小巴的驅散行動,她表示有寫快速推進。就她沒有寫警員是坐在小巴上,她解釋,因為該些警員不是她的小隊,她指揮自己的小隊,會主要記錄自己的行動。她亦沒有寫自己跟隨小巴跑。她供稱曾親自作出警告,但不肯定片段中發出警告的是否她本人。在那段時間之中,她聽到有另外2-3次警方警告,不知道由何人發出,但確認都有用揚聲器。

她記事冊有記錄,自己曾發出警告叫街坊閂窗。她推進時沒有發射催淚彈。她的裝備有長盾和圓盾,而所有小隊成員也都有警棍和防毒面罩。推進時她有同事跑得比她快,所以她沒有親眼看到同事在眾坊街作出拘捕。她的小隊約有8-10人到該位置,直至1722時上警車。沒有特定指引需要由多少警員去控制一名被捕者。她看到同事在眾坊街拘捕了人之後,她只是留在附近而沒有停留在後巷,因為出面有防線防止人群進入,所以她沒有長時間留在眾坊街,大概只有1- 2分鐘,期間她沒有看到有人受傷。

🔸D7律師盤問

PW4自己到達眾坊街之前,其小隊已經到達,所以她並沒有看到拘捕過程。被問及是否同意眾坊街街口有人聚集,她稱因有「視覺盲點」所以看不到。她主要觀察前方,距離70-90米時見到有人逃跑轉入眾坊街,沒有記憶有冇見到人群往其他方向離開。以她觀察,彌敦道有大約10多人右轉入眾坊街。她同意,身處70-90米外的她不會知道眾坊街本身有冇人。

🔸D8律師盤問

📽播放P205a
- 01:26:41
畫面所顯示中華書局位置,PW4表示從片段中看不到有示威者聚集,指出招牌下有人,因畫面質素模糊而無法判斷是否示威者。
- 01:26:59
畫面顯示警方由彌敦道向尖沙咀加士居道天橋往旺角方向推進,畫面所見的兩名警員是帶頭者,PW4本人身處後方的黑色人群之中,在加士居道天橋下面的附近,無法憑片段準確描述。
- 繼續播放
PW4同意,招牌下的人們並不是示威者黑色的裝束。律師向她指出,她推進至加士居道與彌敦道交界時看不到示威者轉入眾坊街,她不同意。

🔸D9律師盤問

PW4當日隸屬西九B大隊,以她所知B大隊經常處理示威活動。她同意律師所指,當日10月1日有多區集會,而此等集會未必一定會出現暴力場面。她的隊員有足夠裝備;如果她的小隊要發射催淚彈,可以是她親自發號指令,也可以是上級和對講機發出指令。當時她的小隊和其他小隊都沒有發射催淚彈。她同意律師所指,片段裡看不到有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她現場見到有火堆,推進時「見到都唔少」。她確認當時沒有出現衝擊警方的場面,但情況與她執行「大型暴亂」相似。當時她收到指令指尖沙咀有暴動,示威者往加士居道方向走。

-PW4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宣讀判詞
#1030屯門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方代表:關大律師
答辯方:劉大律師
----------------
定罪上訴被駁回,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 法庭現將判案書發給上訴方及答辯方, 休庭20分鐘予雙方閱讀, 如沒有問題則不再開庭。 兩位被告需即時服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D1: 陳(29)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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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法庭於上次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被告現年30歲,之前為一名測量助理,月入約18K。被告的家中共6人同住,多名家人亦有到庭支持。因為疫情緣故,被告漸漸成為家中的經濟支柱。

辯方呈上6封求情信件,主要指被告多年來毫無不良記錄,甚至不會晚於12時回家,亦十分照顧家人,是個誠實、有承擔的熱血公民,因這件案件被停薪留職,前程不明朗。他亦是個對朋友義不容辭,本質善良的人。被告得知須為本案付出沉重代價,亦抱歉令母親擔心。

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之中最嚴重的,集結的時間亦相對短(只有約10分鐘),亦不是大規模的,只有約100人參與。當時該位置亦沒有大規模堵路,亦沒有做成嚴重破壞/暴力行為,而被告只有在背包內被搜出防具,並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被告經過本次事件已汲取強烈教訓,而他的僱主亦承諾之後會繼續聘用被告,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被告改過自新。

📌判刑
被告在本案選擇不認罪,跟據警員證供,當日約40人到達案發地點清場,示威者正在叫囂及使用鐳射筆,這些行為會挑動在場人士情緒,可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結果。即使舉起藍旗人群亦沒有散去,於是便開始追截及以2-3人制服被告。其後在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手套、生理鹽水、面罩等物品,可以顯示被告是帶備這些物品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須根據量刑指引及以維護公眾秩序為目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曾修讀副學士課程,但因成績不好未能畢業,被告其後指出當時是在尋找正在吸煙的朋友,被搜出的物品只是用完後忘記取出。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求情信及嚴重程度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證物處理
P1 (3-5) (一件長袖T-shirt)歸還被告
P10-11 (路線草圖) 存檔法庭
其於證物已於上次聆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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