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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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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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審訊 [1/1]

👤蘇(2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
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香港一場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

控方代表:
林大律師及2位律政司代表包括一位高級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詹鋌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辯方作法律爭議條例是否合憲,如法庭裁定合憲被告之前已經表示擬認罪。辯方表示被告未正式答辯,因上述法律爭議,希望法庭先處理法律爭議,即條例違反憲法下之言論自由及人人平等權利而撒消控罪。

🔸辯方陳詞
代表已經交書面陳詞,主要指控罪條文不合法侵犯言論自由,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辯方明白言論自由非絕對,是有相稱性。現時已經有相關條例及法律阻止選民受壓力下影嚮投票令選舉受操控,其中包括如不記名投票,禁止影相及錄影以及選舉舞弊條例。控罪現時假設選民沒自我意志,缺乏獨立思考及批判能力,鈍粹指因控罪行為可能引致選舉結果受影響。本港多種選舉制度只有行政長官選舉引入流選機制提高認受性,本案條文郤指呼籲流選犯法即同特首選擧制度容許流選互相矛盾。
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是市民意見表達,亦是一種投票選擇,外國有案例選擧容許"None of the above"選項,辯方引用印度相關選舉案例指出選民有權表達立場包括不投票或白票。辯方重申條文不容倡議選民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是限制言論自由,和平作意見表達。呼籲行為其實在提供充足資訊予選民,令選舉更公平公正,並非操控選舉。27A(1)條例立法背景是人大常委2021年3月提出完善香港選舉決定後,政府於4月13日提出修改條例而沒有咨詢,旨在避免檻介,希望法庭考慮條例是否真的追求合法目的即如控方所謂阻止操控選舉。
不認同控方引吳恭劭案指有限度限制是可以的,但其實該案李國能正正判詞是禁止某種形式發放訊息(不可塗污國旗區旗),但沒限制發表內容,同本案不同。辯方不認同控方指出只限制選舉期間發放訊息屬有限度限制。27a條是針對限制某些政治主張人士表達意見,持相反政治主張人士卻可倡議如去投票或投某人,是否代表法律面前並不是人人平等?歧視某些政治主張人士有違基本法。
🔹控方陳詞
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不接受辯方觀點控罪通過修改法例目的不是完善選舉,規管選舉,政府已經指出有入透過選舉平台從而作出影響政府運作。辯方引述前官員及過往引入白票制是斷章取義。控方明白法例是阻止煽動人做合法事刑事化,但表示立法基於公眾利益,防止操控選舉。控方不反對選票可以有以上皆不選項目,但世界各地也沒有太多國家咁做因要通過討論及投票議決並不容易,今日亦不是處理此項目。辯方指通過條例旨在避免檻介純粹猜測,沒有證據。控方立場不爭議條例限制言論自由,是規管完善選舉。不認同條例歧視不同政治主張人士。條文是針對任何觸犯規管行為的人,不是針對特別某人。舉例公司要求員工開會,員工煽動職員不出席,最後公司流會未能作出重要決定,本案條例如是規管令公司運作不受影響,也不認同只是「有可能觸犯」而立例,條文有加入「煽動」字眼是防範事件,另外外國案例選舉可以選擇"none of the above"對香港沒有約朿力。如果選項容許加"None of the above"那即等同多一名隱型侯選人,那選舉是否公平?
辯方回應
希望法庭考慮選舉意義在何?是表達自由意志選出代表,定在規管下一定選出一人不論能力認受性?控方列舉公司開會例子如要求員工開會,但議程只是減薪一成或兩成選項,有員工呼籲不出席是否不合理?控方指政府有文件說有人透過選舉平台影響政府運作只是反對政府人士流於口號形式,沒有實質證據支持。

法庭需時審視理據考慮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9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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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傳召控方PW15,16 當日拘捕 A2

4:1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柙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裁決

D2:譚(27)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裁決
控罪(2)罪名成立‼️
被告指在其身上搜出的證物都有不同原因出現在被告身上,實在過於巧合,尤其是噴漆並非全新非常可疑。法庭信納負責截停被告的PW4證供,加上根據隧道文宣狀況與證物吻合,因此相信被告管有的物品是有意圖對隧道作出損壞。

📌求情
辯方指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D2被指控損壞的範圍只限於龍崗道隧道內,維修費用只是760元,只佔本案總維修費用3萬多元的一少部分,因此希望法庭會考慮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同意索取報告,但指不排除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須即時還押。

📌證物處理
部分證物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6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1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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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梁,林,陳,李(17-18) #宣布判決理由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惟申請於2022年9月29日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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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2/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黎,洪,陳,劉(15-35)🛑A2*已還押18日;其餘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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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胡/網媒記者(45) #裁決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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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黎,林,羅(25-36) #裁決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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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3/6]

#不是聲援
15: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F.S.L(45) 24項欺詐 盜竊 #呃姨仔呃女友呃遮仔會
【12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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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PW25 何偉基(音)
高級督察 11216當日拘捕 A6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PW26 余建忠(音)
警員11100,當日駐守元朗重案組第一隊,現駐守新界北公眾活動調查組第一隊。當日拘捕A6

警員作供完畢

[11:12]
播放當日時序的從不同社交媒體剪輯精華片段,片長約42分鐘

[12:40]片段完畢

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12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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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下午:

2:40 開庭

雙方商量過有關A5 A8,控方證人PW23,24及30,辯方不需要盤問,可以簽署獲同意事實處理,現呈上。

因此,控方要準備另外兩名匿名證人,處理屏風,申請柙後至星期一處理。

控方呈上今早主問時有關一枝漆噴,現呈上實物。
法官拆開透明證物袋,取出後,噴在A4白紙,官述係可以用,淨返1/3液體噴液。

A5 A8:呈上網上片段 從 Twitter下載一段45秒,喺當日有關A5 及A8被拘捕情景,現呈堂。A5A8為姊弟關係,現呈上兩日出世紙副本P038及P039。

A6:申請撤銷下星期一到警署報到獲批。

2:47 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12月5日早上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裁決

👥黎,林,羅(25-36)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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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罪名不成立
D2: 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D3: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到2022年12月1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判刑,期間D2需要還押以收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2:*(15) / D4:黎(20)
D6:洪(25) / D7:陳(19) / D8:劉(2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各位被告在開審第一日認罪, 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
📍判刑
D2: 判入教導所
D4,6,7,8: 監禁三年

💛感謝報料,如有補充歡迎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裁決
#庭外消息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背景:胡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
———————————
今日未有作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7日 1450進行裁決。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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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03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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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2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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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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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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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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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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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3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2/5]

🕥10: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103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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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裁決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因技術上問題, 現正列印判詞, 押後至1130。

控罪1, 3, 5, 11, 13罪名成立。
控罪2, 4, 6, 7, 10, 12罪名不成立。

控方呈上背景口供, D9有一個不相同的案底, 屬違反感化令。其他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判詞現發給辯方, 給予20分鐘時間各代表在庭內解釋給被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0930同庭求情, 12月14日前需呈交求情陳詞及案例, 12月31日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所有被告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3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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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3/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譚(22) #審訊 [1/7] (#0805將軍澳 暴動 刑事毀壞)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馬(18) #審訊前覆核 (#20200127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非法囚禁他人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何(19)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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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譚(21) #審訊 [1/3]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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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12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3]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提訊

A3: 何(19)🛑曾還押10日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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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本案9名被告經審訊後於11月22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何於12月2日因家事緊急申請保釋獲批。)

被告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因有另案要處理,今天暫由指示律師代表。

被告申請延長保釋至下星期一(12月12日)判刑日,張官聽取陳詞後不批准保釋 被告需即時還押🛑

[09:45] 手足與親友及旁聽支持者揮手道別後,由被告欄步入房仔。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
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8月4日晚上,有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外聚集,事件演變成衝突,並延續至翌日,即2019年8月5日的凌晨。

在2019年8月5日的00:15時起,有約100名示威者開初先在現場用磚頭和雨傘指向警署、叫罵警察「黑社會」、「屌你老母毅進仔」和「好仔唔當差」等、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等。後來,200至300名示威者佔據警署外的行人路和馬路,他們用在傘陣掩護下用鐵支和剪刀等硬物破壞警署鐵閘、用磚頭堵路、用彈叉和投擲磚頭和硬物破壞警署、破壞警署水馬使其漏水、和叫罵警察等。在整件事的過程中,示威者無視警方的「不要衝擊」警告。

被告的作為:

被告譚(22)被媒體拍攝到配戴口罩、身穿白衣和黑短褲的他身處暴動當中。首先,他手持雨傘靠近警署外的示威者。其後,他在警署外的5至7米投擲磚頭,後來亦有拿著磚頭周圍望。當有示威者在現場大喊「有狗」、「有防暴警察」和「Be water」後,被告將其手上的磚頭和手套丟在一旁。最後,被告在其居住的大廈大堂內被警員截停。

涉案警署和其他財物的損失:

事件使涉案警署有約100扇玻璃窗被破壞,其外牆亦被破壞,即噴上漆油,如「黑社會」等。此外,警署外的交通燈、讀卡器和閉路電視均有被破壞。最後,涉案警署的維修費用為約港幣13萬。

被告被起訴:

在2020年12月23日,被告被控告以下兩項控罪 #0805將軍澳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扇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1。

案例參考:

控方特別呈上CACC320/2011案,協助法庭處理有關身體狀況的求情時要考慮的原則。

辯方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服刑會使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有家人的支持、被告家人對被告犯案感難過、被告自身的身體缺陷和使其獄中生活更辛苦、若被告服刑多於2年,其學業進度會前功盡棄、雖然被告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只得25%扣減,但斗膽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多扣減,讓被告一家還感受到有希望、被告有悔意,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被告願意給予$3000作賠償。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就本案而言:是次集會是因群眾聚集而升級為暴動;暴動規模大,有200至300名示威者參與,而他們的目標為警署;暴動時間長,歷時約2小時;示威者的暴力程度高,他們用鐵枝、磚頭、剪刀、和硬物等破壞警署,而且他們亦無視警告;是次事件使公共關係受影響。此外,警署要用約13萬維修,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雖然被告不是主動角色,但有作出暴力行為。

以此背景而言,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辯方的求情,以及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後,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進一步扣除排定審期後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後,監禁2年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亦需賠償$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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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311&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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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22 匿名作供
當日 將 A5反手扣上膠索帶,後來交予女警673接管A5。

A5:播放一段約45秒鳥瞰片段,辯方說法是當日PW22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然後拘捕A5嘅路線。但PW22指不能睇清,因此不能確認

警員作供完畢

10:44 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PW29 匿名作供
當日拘捕A8

證人作供完畢

11:44小休

11:55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沒有中段陳詞,A2選擇出庭作供

控方開始盤問A2,作供未完畢

法庭要求控方準備有關A2證物實物呈堂。

12:52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12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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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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