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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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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早上0645-50時案件主管命令證人於紅磡警署處理被捕人士,0830時女警14033帶同d4和據稱是d4證物到證人面前,當時用一個大證物袋冇封口袋住證物,證人有打開睇並作點算,點算時被告在證人旁不確定被告有否看見程序。證人指證物袋內包括黑色圍巾,一部份灰色防毒面罩帶,黑色腰包黑色背囊兩件衫一對黑色手套一對燒焊用手套,生理鹽水,冰包和iPhone。以上證物每一件都是未經包裝的。證人睇完證物後放回大袋並由證人拎住,狀態也是打開的。

0831-39證人於臨時羈留區發羈留人士通知書給d4,當時證物在證人旁邊,被告在證人前面,不清楚14033在哪裏。於0840取會面紀錄至0950。會面記錄途中證人不記得有冇拎過證物出嚟。證人續指當時會面紀錄的房間不是一間房,而是在臨時羈留區的一張桌子上,被告坐在證人對面,該桌子能容納四名人士,當時使用中的枱面有其他人使用但忘記了是誰人。0952時給予被告副本和簽署, 然後被告留在臨時羈留區。

於同日下午1:15 ,證人把證物交給10218 ,之後時間證人在臨時羈留區處理其他事務。證人指出整個階段沒有人干擾證物袋,袋由被告保管,及後交付10218。

交付給10218過程,證人把正物放在大透明開口膠袋,10218逐樣正物睇。證人指出當時有很多人在臨時羈留區,拍照時會用一張A four紙寫上被捕人士名字並放進證物袋以作辯應 。

於0830時14033給證人的證物袋也有該張A four紙寫上被捕人名字和編號,至證人於1:15把証物交給10218時也有該紙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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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續上午證人之主問

證人於上午主問時提到於0830時14033把被告的證物放進袋給證人,包括黑圍巾,灰色防毒面具的一部份,黑色腰包黑色背囊,橙色白色衫,白色衫,一對黑手套,一對燒焊手套,生理鹽水,冰包, iPhone, iPhone殼,忘記當中有冇SIM卡。

🔸辯方盤問

證人紀事册,於11月18日實時0830的記項中寫到take over ap (ap name) + exhibit from14033。辯方指證人加左一筆删左exhibit 的exh 位置,證人解釋冇墨,而且不是加在exh位置上而是在被捕人名稱和exh中間的位置。

證人重申14033有交證物比自己。證人於11月18日0840-0950錄取了被告的會面紀錄,指忘記期間有沒有拎證物出來。不同意辯方所指有可能冇拎過證物出來便結束了會面紀錄的說法。

會面紀錄中提及警員拘捕被告時被告有用黑色圍巾在口鼻位置,證人忘記如何得知此資訊,忘記是否14033告知他,同意於會面紀錄時有問過被告這問題。會面紀錄中也提及點取黑色背囊是內裏有一對黑色手套,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不肯定在証物中的背囊看到還是14033告知。會面紀錄中提及在背囊中有一部白色iPhone,証人同樣忘記如何得知這資訊。

辯方問證人的大證物袋內背囊中有沒有白色電話,證人指出當時14033成袋證物俾佢,不記得電話是否在內,並稱沒有掂過。證人指出11月18日0830和14033點算正物時有開過証物袋。證人有就膠袋內之證物有作相應提問。會面紀錄中有提到警察在被告身上點取黑色圍巾,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

證人同意在會面記錄中沒有問及黑色腰包及生理鹽水和冰雹的問題,辯方質疑其原因, 證人回答忘記了,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根本沒有看見該些物品在膠袋內的說法,就沒有在會面紀錄中問及相關問題沒有進一步解釋。辯方問證人為什麼在會面紀錄中用黑色圍巾的詞語來形容該物件,證人回答忘記了。

在處理被告的證物所有階段中證人沒有處理過打火機和$840.7。


📌傳召57179 pw16女警郭可欣(音)

現駐守九龍城情報組,案發駐守西九龍總部特別調查2B隊。2255時到達紅磡警署。11月18日七點處理理工大學被捕人士,盧凱文, 11:03處理d4。

11點03在紅磡臨時羈留區拎d4出嚟, 1110-30為其錄取會面口供,1140押解被告和進行拘捕相片拍攝,1141-45證人向被告填拘捕表格,由其餘警員為被告套指模

1200-1205證人和被告前往一樓搜身室,並檢取被告身上的衣着和鞋。12xx交d4給值日官, 1207交檢取之衣物給警員10218。由1203 紅磡警署處理被告到把被告身上衣物給予10218期間沒有干擾證物,當中押解過程由證人負責

證人一共從被告身上點取四件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衫黑色長褲和黑白波鞋。證人不認為在處理盧凱文時會把證物掉亂。1140.證人帶被告去拍照,由其他警務人員負責拍攝,證人在旁監視。

🔸辯方盤問
辯方指證物外套上的拉鍊頭位置有一索圈,似價錢牌的膠索帶。證人不認同,指檢取時冇特別去留意,同意林官所指沒有仔細睇。

辯方指在相簿中的照片可以看到拉鍊頭位置有一膠扣。此時林官留意到實物外套顏色和相片中不同,請證人避席,林官問辯方對此有否爭議是否屬於被告,辯方指不爭議但關注證物狀態不同的情況。林官指警方拍攝證物的相機質素不理想,有嚴重色差問題。證人返回法庭

辯方問證人在一二號相中看見膠圈與否,證人不確定,辯方邀請證人用放大鏡後證人指出看到一條白色的繩。

辯方指證人在 occurrence book作了一些記錄並作簽署。辯方關注記錄是跟隨被捕人的編號還是交犯時序。

證人在occurance book 記錄文件上寫上840.7,即 被告的現金財物。證人在手上計算金額後,便放進貴重財物袋中。

🌟辯方請證人作供時不要再望向案件主管警察的方向。

於occurance book 中證人也記下了身份證的資料,記錄過程時身份證在證人手上,及後與上述提及的現金一同放進一個開口了的貴重財物袋中。同時也有放其他雜項例如紙巾,(其他雜物忘記了,不記得有沒有打火機,)和一支水放進貴重財物袋內。

及後把證物和被告交往報案室當值警員,但忘記了其編號。

辯方關注證人如何取得現金840.7。 證人回答當其他警員處理被告的時候,證人於1103從臨時羈留區帶被告出來,當時被告拎住 自己的貴重財物袋,但沒有封口。

🌟唯現在控方指沒有$840.7 相關紀錄去向,會向法庭交代會否可能有涉事人員盜竊情況出現。辯方認為情況一定和其他人的物品有出現調亂情況。林官指關注貴重財物袋的下落 ,需要調查🌟

控續指如果有貴重財物袋應該會帶上法庭,需要查看誰負責簽收貴重財物袋,現時控方指無指示貴袋去左邊。官指財物袋一定要有下落,需要調查。控方表示第一次聽到這情況。

控方續指證人14033十分關鍵,因為是由他指出找到840.7,而根據此證人的貴袋紀錄,還有其他東西在內。辯方指被告在收押所取回他的身份證。

證人確認在occurance book 有寫上關於貴重財物袋的紀錄,忘記有沒有叫被告在財物袋上簽署。證人指財物袋有編號但沒有QR code。

由於中財物袋曾經更換款式,證人表示不知道當時已經更換與否。辯方指希望搞清楚當時證物袋是新款還是舊款才繼續進行盤問。

同時辯方邀請法庭睇occurance book ,指出其他案件中的被告有在記錄上面簽署,但今次的被告卻沒有

明日(19/5)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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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不會影響法庭之前批准Tim Owen大律師來港抗辯的決定。關於交替申請,黎要求法庭根據國安法就以下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1)身為本港執業大律師的Tim Owen在黎的案件向其提供法律諮詢及代表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和(2)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本案中代表黎會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因此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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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3/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談,張,吳(27-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簡,連,卓(19-24)🛑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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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朱文瀚裁判官
🕞15:30
👤李/二胡伯伯(68) #提堂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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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5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13/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9/33]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布判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啓安法官
#0801火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22年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對講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8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發現有單位藏有不少示威物資,包括球棒、行山杖、煙霧餅和噴漆等物。事隔逾2年半,4名被告在2022年3月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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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答辯及承認案情撮要:
A1: 🔴承認控罪(1)(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2: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3: 🔴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4: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法官問及控罪(6)案情提及有找到索帶,主控指因應終審法院案例不會將索帶包括在控罪(6)內。控方也回覆法官爆炸品專家報告中文譯本約在兩星期內可交法庭。在法官要求下控方亦將一支木制球棒證物呈堂讓法官檢視。

📌裁決:
法庭裁定各人以下罪名成立‼️
A1: 控罪(1)(5)(6)
A2: 控罪(1)
A3: 控罪(1)(4)(5)(6)
A4: 控罪(1)

📌求情
A1 採納書面陳詞,母親及朋友今有到法庭支持,被告2020年7月8日有1項刑事纪錄被判處緩刑,是本案前發生,法庭可以案發時無定罪紀錄考慮
A2採納書面陳詞,為獨子,家人今有到法庭,已提交3宗非反修例案例,武器殺傷力遠比本案高。
A3採納書面陳詞及有關反修例案例,今日補上2封求情信,一封由正念教育學導師所寫指被告正跟隨修讀課程學習控制個人情緒,A3自己求情信指因本案感到羞愧,已作反省,未來會好好學習改變自己成為有用的人
A4採納書面陳詞,補充本案後才有2項案底。另案情撮要提及有宣揚香港獨立理念信件在寓所被警方找到,日期為2019年8月1日即案發日,A4今承認當時自己有不正確政治想法才寫那了那封信,是個人想法,法庭對同案其他人判刑不用考慮此信件。

📌保釋申請
-A2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判刑日獲批
-其他3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D1、D3及D4 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9/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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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科技組調查員16824
-早段內容從缺-

🔸D7律師盤問
證人不同意不能進入apple電話檢視內容,而華為電話不會相對較容易,因為是使用不同系統。

辯方問證人當未能成功檢視電話內容時,有否問被告拎密碼。證人指自己不會直接問被告,並指接收証物檢視前有問警方,但對方回覆無法提供。辯方問證人有否見到警方問被告拎密碼,證人答無問及相關程序。

證人指D7電話不能進入以截取資訊,而電話卡則能被截取,但當中無相關與案有關資訊。

辯方指控方的unused material 中完全無相關從電話卡中截取的資訊。證人解釋資料是在法證系統內,警員11804負責檢視和選取有用資訊。

辯方問memo中提及sim card 由證人「handle and access 」,11804負責「examin and view 」,之描述是否正確。證人回覆他負責sim card檢驗工作,如有截取資訊會聯絡11804作檢視。

辯方問證人給資訊予11804後,是否知悉11804及後如何處理相關資訊。證人指11804無把資訊傳送開。

證人同意有超過20部電話証物未能進入以截取 資訊。

🔹控方覆問
控:電話卡中的資料保存在哪裏
答:法理鑒證正系統,11804沒有從這系統下載任何資料

———————————
🌟控方表示昨日提及據稱是D4之貴重財物袋中的現金 $840.7去向尚未明。
- 控方押後於星期一再作交代 -

[完庭]星期一(22/5)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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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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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部分內容從缺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早上繼續不停播放A5居所CCTV,現場直播片段(...P64 P65 P66 P67 P68 P74 )對比截圖,證人確認見到疑人男子B及/或女疑人即女子A出現 (戴Fila帽,持鎚仔)

PW4確認收看所有14條現場片段,總結現場沒有發現其他人同男子B裝束(白色園圓領短袖Tee,黑色長褲,白色波鞋,白色口罩,孭啡色背囊)、同女子A裝束(長頭髪,戴Fila帽及手持一個鎚仔),髮型及年齡相若人士。

2020年3月3日DPC 9916曾給9張男子入境處紀錄照片予PW4過目。證人從9張相辨認出一位為男子B,相片副本P111呈堂,事後知道相中人為A5。

主控指考慮後,早前呈上列表A5住所屋苑數十段CCTV不會全部在庭上播放,只揀選部份。而A4住所屋苑之升降機CCTV片段會繼續播放,讓 PW4確認見到女疑人(女子A/ 被告A4)

[1246 午休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10庭為細庭,故座位十分有限,希望各位非家屬的旁聽人士優先讓家屬進入正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5/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眾、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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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王大律師向法庭報告進度。昨日受聘,已收齊所有文件和錄音,會在本週末看文件和聽晒所有錄音,亦會再次和D1和他的證人開會,因曾代表D6,因此對案件有所知悉,雖然如此,亦需要時間考慮和處理,下星期一會向法庭報告進度,如有充份理由,會向法庭解釋,和申請押後,彭官表示希望可以在星期二續審,最多押後至星期三,王大律師則希望可以押後至星期四。

彭官表示雖然只有5名被告,但恐怕有其他情況阻礙進度,指示各大律師互相協調未能出席審訊的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2日10:30續審,同樣只由D1律師報告進度,不會傳召證人,五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簡,連,卓(19-24)🛑已還押逾1個月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A1簡(2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溫(20)、王XX、龍XX、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4:暴動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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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7位被告,但因王XX和龍XX已經潛逃,及*(14)和溫(20)已在早前分別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處進入教導所和監禁3年4個月,因此是次判刑只涉及已就上述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3名被告。

📌案情 - 旺角的非法集結 (控罪1)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接著公眾遊行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然而,警務署署長沒有就當日在港島或九龍舉行的任何公眾遊行或集會接獲任何通知,亦沒有依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4(4)條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案發當天,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由當日21:00時左右開始,示威者在九龍尖沙咀區不同地點的車路架設路障和放火。在21:30時左右,警方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因而湧入旺角區。

在22:00時左右,約100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集結,他們大部分穿戴蒙面物品,身穿黑色裝束,配備不同保護裝備,如頭盔、手袖及手套,有些示威者更手持不同攻擊性武器,包括行山杖、雨傘及警棍。

在22:14時左右,示威者在南北行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車路上放置垃圾、多塊磚頭、垃圾桶及小巴站牌架設路障,堵塞同時佔據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

在22:20時左右,這群在車路上集結的示威者與1名想越過路障的私家車司機發生爭執,片段拍攝到示威者向該名司機投擲物件。

在22:32時左右,警員由尖沙咀方向抵達彌敦道,沿路進行驅散行動。該群示威者即時從旺角站E出口進入港鐵旺角站內。

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和長褲、戴上口罩、及手持雨傘的A1被拍攝到與示威者一起集結於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行車路或附近。

📌案情 - 旺角站的暴動 (控罪23)

早前集結於彌敦道近奶路臣街的示威者於22:30時左右,經港鐵旺角站E出入口湧入旺角站並衝入港鐵站大堂。示威者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包括鎚子、雨傘、金屬座及彈叉等,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破壞,過程直至22:41時為止。

當時示威者亦有「跳閘」,使用噴漆、金屬座、回收箱、和滅火器破壞車站控制室。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

港鐵站長指在本案暴動前,旺角站設施完好無缺,而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

案發時戴上口罩和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和白色“Nike”波鞋、手持彈叉、及孭著黑色背囊的A2被拍攝到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發生前夕:

在22:39時,有約20人旺角站3號月台嘗試進入,他們曾阻止列車車門關上以讓其他示威者進入「7號列車」,車長曾因此4度嘗試關門但不果,示威者這舉動引起包括Y先生的乘客不滿,雙方爭執並出現肢體衝突,包括示威者掌摑Y先生的臉。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 (控罪46)

在22:42時至22:50時,當「7號列車」到達港鐵太子站3號月台後,數十名示威者離開「7號列車」首節車廂,但仍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同時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

不久,10多名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

當時月台上聚集大批人士,包括穿著黑色衣物的示威者及穿著反光背心的記者,環境十分嘈雜及混亂,有白色煙霧由車廂飄出月台範圍,亦有車廂乘客拉動緊急掣。由於上述緊急情況,7號列車由22:42時開始停駛,車長呼籲乘客落車,但現場示威群眾沒有散去。

過程中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的情況,故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警方在到達現場後發現有汽油彈、雨傘、防護器具、索帶、士巴拿、和鐵通等工具和武器。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

A2A3被拍攝到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件。
📌本案判刑:

在考慮判刑時,法庭已小心考慮辯方的求情陳詞和他們呈上的案例,包括溫(20)的判刑和DCCC854/2020案。

📎就控罪1「非法集結」罪:

就著考慮「非法集結」罪量刑時要顧及的因素,上訴法庭已在CAAR4/2016案列出了8項因素:(1)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2)施行暴力者人數;(3)暴力程度;(4)暴力規模;(5)暴力行為的時長;(6)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7)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嚴重性及逼近程度;和(8)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此外,蒙面的行為、示威者的人數多於警方、案發時的氣氛和場合等,亦會加劇非法集結的風險。

根據本案案情,案發時有約100人參與非法集結,歷時32分鐘,至警方驅散為止。示威者在現場堵塞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特別該處是人流密集、商店林立、和車流多的地方,此會影響市民的生活,附近市民亦可能因此而與示威者爭執,特別以當時的社會氛圍而言,這會增加對公眾安全的風險。此外,當時示威者佩備不少裝備,這是有計劃而來的行為。示威者高叫不同反政府和警察的口號亦會加深社會撕裂。

本案沒有證據指A1在現場做過甚麼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因此,他的罪責不能被忽視。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以涉案非法集結的案情,和A1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9個月

📎就控罪2旺角站「暴動」罪:

就著考慮「暴動」罪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相關的因素,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此外,上訴法庭亦強調,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此外,法庭考慮刑期時,必須考慮其他示威者所作的行為。

根據本案案情,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後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惡意破壞(詳見案情),破壞交通網絡,滋擾社會,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風險,事實上示威者後來干擾列車關門的行為導致後來的事情發生。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此外,當時示威者佩備不少裝備,這是有一定程度的計劃的行為。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和按緊急掣。

A2的角色主動,他佩備不同裝備以裝備自己,可見他是有備參與暴動,此外他亦曾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以涉案暴動的案情,和A2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4年6個月

📎就控罪3「刑事毀壞」罪:

根據本案案情,太子港鐵站的損壞嚴重,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1年3個月

📎就控罪4太子站「暴動」罪:

根據案情,案發時差不多約23:00時,示威者干擾列車關門的行為令在列車回家的市民感到不滿,例如Y,這使Y被示威者被鐵通襲擊。香港是多元社會,法庭不會允許這類針對攻擊異見者的「私了」行為 (見HCMA110/2020案)。

控罪4的暴動歷時約11分鐘,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包括X和Y。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但乘客並不能離開車廂,無路可走。

後來,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此外,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面對的情況,並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因為示威者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同時間,太子站站長慌忙找地躲藏,甚至乎有乘客需取出槌仔保護自己。

A2和A3的角色主動,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

上述橫蠻的行為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風險,嚴重影響和滋擾市民的生活,示威者的攻擊行為亦使X和Z的身體受輕傷,沒有受嚴重傷害是幸運。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以涉案暴動的案情,及A2和A3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5年

📎就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考慮到X有多處傷勢,及A2和A3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9個月

📎就控罪6「普通襲擊」罪:

考慮到Y的被人連番襲擊但沒有受傷,及A2和A3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3個月

📎總量刑原則 - 適用在A2和A3:

A2和A3牽涉多於一項控罪,故須考慮總量刑原則。以整體罪責作考慮,A2合適的總量刑基數為監禁5年6個月;A3則是監禁5年。

📎 減刑或可影響刑種的因素:

綜合辯方的陳詞,A1和A3具良好的背景;A2的精神狀態和成長背景雖然不理想,但A2有一直努力面對。

A2方曾希望法庭考慮判處A2醫院令。法庭認為本案性質嚴重,應以阻嚇和懲罰為先 (見CACC113/2018案),故醫院令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進一步考慮減刑因素,A1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記錄,A1的刑期可下調1個月;A3過往曾多次服務社會,A3的刑期可下調2個月;A2沒有減刑因素。

📎 本案判刑:

監禁8個月是A1的刑期;監禁5年6個月是A2的刑期;監禁4年10個月是A3刑期‼️

關於證物處理,法庭批准以控方所交代的方式處理。

法庭另批准A3取回求情信的正本。

*在本案,法庭有提及到*(14)的全名,但考慮到原本該被告在判刑時仍受匿名令保護,故本文若須提及該被告的情況時,會以*(14)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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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B_2020.docx&mobile=N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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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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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2 開庭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文件冊有一件拍攝A5證物連帽外套相片,PW4認出同之前片段截圖圈出相同。
🫂繼續播放A4住所電梯CCTV,認出女疑人出現
PW4同意收到2019年10月13日A5住所的CCTV,記得包括中午至凌晨時段,下午4時許男女疑人離開大廈,在晚上九時許回來。

📌PW4庭上認人爭議
主控邀請PW4在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月13日控方14段呈堂片段及A5住所CCTV內出現之男子B/男疑人就是本案A5)
🔸A5代表陳詞提出反對控方證人PW4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 月13日PW4不在案發現場也不曾去過A5居住大廈,引用英國案例如證人不識得被告及沒有專家身份,只可以片段照片特徵互相對比認人,而 PW4在2020年3月3日收到入境處照片P111已經做了對比認人,反對控方今天提出庭上認人,因本案庭上只有一男一女被告,控方片段已經是三年多前,這情況下對A5不公平。
🔹控方引用證人PW4口供反覆觀看片段無數次,對男疑人有足夠認知在庭上進行認人。雖然現場片段男子B全程有口罩,但大廈CCTV內男疑人沒有戴口罩出現,庭上辨認被告並非不公平。

1609 休庭考慮雙方陳詞

1626 開庭

法庭裁決PW4不可以對比片段及截圖在庭上犯人欄辨認A5

[1629今日完畢] 下星期一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提訊

👤李 /二胡伯伯(69)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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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 開庭。

被告已經看過修訂後的同意事實,同意內容,並且簽署。

控方讀出修訂後的承認事實,內容只是按日子的順序重新編排,可以參閲: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4

被告不認罪

控方稱同意事實已經頗詳盡,本可大幅減少控方證人出庭及審訊時間,但被告要求每位証人都必須出庭,故此將有12名控方證人作供。

預計需要三天審期。案件定於2023年7月21日上午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亦預留7月24及25日兩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9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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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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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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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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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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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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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有人不適休庭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6/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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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開庭

由王大律師告法庭報告進度。同意簽咗嘅承認事實,唔使重新傳召證人,繼續使用早前莊大律師播放未被控方使用的立場新聞片段,呈上USB記憶體,希望法庭留意片中15:23~15:25兩分鐘內容。

就D1的特別事項,辯方表示好大機會不再爭議,但仍要確認,會在明日18:30前去信法庭確認,如果係爭議,會再重新呈上反對理由,如果不爭議,可以減省三名證人。

關於證物鏈的爭議會繼續,係口罩和生理鹽水,牽涉三名證人,相信可以在一日內完成。

王大律師申請押後至本星期四續審。

案件管理
各位大律師呈上日程表,顯示在餘下的審訊過程中,有某些日子要申請未能出庭;彭官計算後,好大機會有五日未能開庭,向控方詢問可否轉換證人的出庭次序,可以在星期四前處理,但主控指有原因未能改動,彭官傾向唔批准王大狀的申請,指示休庭等雙方相議。

30分鐘後再開庭,法庭建議,如果批准押後星期四,法庭只容許往後有三次可以休庭半日,法庭不會再停擺,如各律師未能出庭要自行處理。各律師同意安排。

王大律師要在明日16:30前,呈交就特別事項的反對或不反對通知書。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星期四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4/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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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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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9 因錄影系統故障延遲了30分鐘開庭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男子B及女子A相識
文件夾392頁起18張相P60,證人肯定認得為男疑人即男子B。再觀看多張截圖包括x及PW1_73_22亦分別見到PW1在花槽受襲時男子B及女子A在傍。同意主控指男子B及女子A經常一起,留意到2人亦有互動,應該是互相相識至男女朋友,男子曾有保護女方動作及傾計。庭上14段片段包括1)PW1被包圍,2)在花槽受襲及3)逃跑至十字路口再受襲, PW4反覆研究片段辨認男子B時會考慮同一地點,同一時間不同角度片段互相參考。
📎男子B vs A5
19年10月13日晚上A5住所CCTV男子B及女子A出入,判斷男子B身份為A5時指整體考慮疑人外型、髮型、外貌、衣著、步姿及站姿,其中樣貌考慮比重較高

📌A3辨認議題
收看A3住所19年10月13日CCTV 粉紅衫女比對晚上1919時公開片段拍到尚德商場出現騒擾一灰色衫男子(PW1被襲前十分鐘),繳請PW4從截圖確認A3身份。
🔸A3代表陳詞反對以P62公開片段截圖對比辨認因為1)CCTV像素不清及2)片段角度部份只拍到上半身,看不到著裙或褲,身上袋表緻也看不到,呈堂一些片段也只看到背部。

法官關注指稱A3控罪同上述行為無關,沒證據女子是做和事佬定騒擾其他人,主控指為想帶出背景。法官要求先看片段才考慮控方可否引入上述辨認A3證供。

[1145 ] 休庭

[1215] 開庭

🔹主控拉布王 2.0 播放🫂P62片段,晚上1919時尚德商場一帶,有示威人士同灰衫不同政見男子理論,灰子男進入商場內翠華繼續被示威者跟隨追駡,包括一名粉紅色衫女子,控方指為A3,並非一般途人,有同其他人一起參與騒擾灰衣男子,希望法庭可考慮作為十分鐘後參與非法集結等控罪。
🔸A3代表進一步指P62片段對A3案情冇關,並不如控方指協助控方對控罪舉證,證供價值不大過其損害性,片段也對被告案情沒有幫助,A3也不會依賴此片段。

法庭押後至1430裁定 PW4可否以P62片段截圖對比辨認A3。

1247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1/6]

D1:原(30)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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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4月21日去信法庭改為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D2 不認罪,押後至周二 0930宣讀開案陳詞。

詳情從缺,歡迎提供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4/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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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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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法庭午後裁決 拒絕PW4在主問中控方邀請在P62片段截圖對比辨認粉紅色上衣女士為A3,嘗試指同十分鐘後本案控罪相關連
🔸盤問
D3沒有盤問,只要求將片段 P63 01:05作截圖PW4_63b,指A3似縮一縮膊頭,嘆一口氣
D5代表
-19年10月14日收命令調查本案,此後上網溜覧公開片段,找到14段片,上司沒有吩咐找甚麽,也沒指定查甚麼人。同意睇片發現有人違法才去注意該些人外型衣著特徵等,尋找涉案人士。
-約在案發後一兩星期從現場14段片段找到男子B並向上司報告,再索取將軍一帶住所CCTV。
-不同意主問 PW2一截圖指男子B案發現場手部動作似想平息糾紛、
-鏡頭內看不到相同特徵人士
- 事後超過3個月在2020年2月29日才收看CCTV,但其實在19年11月21日已收到A5住所大廈之CCTV
- A5住所CCTV有冇同A5相同年紀人士出入不清楚,用了一兩日收看10月13日A5住所CCTV。現場片段則花了無數時間
-不知道男子B進入A5居住大廈理由是居所,探人或其他
-留意A5其中有依賴企姿動態,但難以言語形容
-同意收看14條現場片段時集中觀察受害人PW1
-同意A5身型、外貌普通
🔹覆問
-從A5住所CCTV辨認男子B不單從步姿、企姿或其鞋,也考慮了其他特徵
- 男子B 19年10月13日2105進入A5住所大廈,215x時離開但衣著不同,也戴了眼鏡及放低原本孭住背囊
-沒有即時看A5住所CCTV,因同一時間收到將軍澳眾多屋苑之CCTV
- 收看14條片段集中注意受害人PW1 6191但鏡頭有移動,會跟隨人羣拍攝
-A5身型、衣著普通,但亦有特別,如比起在場其他人冇咁健碩、髮型、眼眉特別,其啡色背囊亦同其他在場人士不同

- PW4 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官留意到審只剩下3天半審期,主控指控方仍有3名證人,現階段相信2名搜屋警察及1名政府化驗師譚博士口供大機會可以65b呈堂不用傳召。樂觀估計明天上午完成控方案情,雙方均表示沒有中段陳詞,下午可以開始辯方案情(如有需要)。

A3代表呈上一份現場片段收錄A3說話之謄本MFI2。

1554今日完畢 明早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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