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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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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4/30]

上 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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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第三日)
🔹控方盤問

D1昨日講到當日三點幾返回中環,企在置地廣場LV門外行人路上一陣,睇劉小姐於15:18時發出的訊息;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交通,換帽,渡步,諗點樣離開身處嘅地方,提及有外國人問路去IFC,有人遞幾支膠樽裝住嘅液,D1未開始走,聽到有槍聲,身邊人走,D1走。

P16會面紀錄中問答七,與主問時證供唔同,回應係唔夠詳細,去畢打街轉去德輔道中,突然見有好多人跑,跑咗幾步聽到有人叫唔好再跑,所以停低,與主問時證供唔同,D1解釋當時講得唔夠詳細,有人遞膠樽裝住嘅液,稍一稍,當時諗唔到任何嘢,判斷唔到係咪特別事。

主控質疑問路有咩特別?點解在回答如何離開期會講生理鹽水?D1解釋目的係協助調查,如果唔係,唔會再無律師情況下堅持落口供,跑離開同俾生理鹽水係無關聯性,當時諗到咩就講咩;再解釋拘捕時身上無生理鹽水,基本上唔需要講及,無咩重要性要講,講事實係協助調查。

主控再質疑會面紀錄中問答七:「好多人在我前方跑來,大叫跑呀」,主問時講跑回畢打街原因與會面記錄原因唔同;D1承認講得唔夠清晰詳細,落口供時好亂,會面記錄基本上係啱嘅,只係省略咗,例如:跑幾步,係包括折返、再跑,所有嘢,做會面記錄時想協助警方,係省略咗好多細節。

🎥MFI 6(5), P141(7),主控質疑D1回頭望嘅動作係早過片中外籍人士;D1望向雪廠街,見到有人,無意識係警察,印象中外藉人士跑在前邊,下意識見其他人跑轉頭,就跟住跑到凹位附近,唔記得過咗未,但記得有人講唔好再跑。

🎥MFI 6(6), P141(9),畫面影向凹位,D1從右下角返回凹位,除口罩,手部有動作,嘗試放口罩入褲袋,有人撞過嚟,就無留意口罩,唔記得細節,無掉口罩。當時見到記者,除口罩當時無諗到,之後驚記者影相。警方要求舉高雙手,身為幕前人,俾警察叫舉手,怕影響形象,所以調整頂帽,用手遮面。

除口罩係因為唔舒服,想作嘔,哮喘病會有頭暈作嘔,但無喘氣。

[11:05~11:30] 休庭

去到北角警署有蓋停車場,警員8634在身上搵到個人物品,無被檢取,有身份證和錶,唔記得有無放入證物袋,之後去咗隔離有枱凳嘅地方,期間無保管個人財物,保釋之後,有交還個人財物。

D1唔認得偵緝警員48989,唔記得有無俾佢搜身,只記得有8634搜身,在13號凌晨有警員叫在帳幕內換衫,用電筒照住,唔記得有無搜身,肯定個人財物袋不在帳篷內,登記搜身之後無見過個袋。

在帳幕換衫係在做會面記錄之後,8634搜身係之前,唔同意48989有搜身,唔同意在袋內檢取咗5支生理鹽水做證物。

警員8634講咗8~10次「身上乜都無,應該好快放得」,有同D1講,有同其他警員講,48989無講過。

D1媽媽想買手袋,有用WhatsApp傳訊息,2018年開始講,同年識咗Natalie ,知道佢在YSL做,睇咗約3~4次手袋,每次都有影相,9月25日曾經畀過相媽媽,有透過Natalie 買過手袋、咭片套,同意控方指買手袋係唔急,無話一定要在11月12日之前做。

當日下午三點幾撞到Abby Lo,在多倫多大學識,識咗6~7年,返咗香港都有聯絡,傾偈有介紹Natalie ,其他唔記得講咩,有就本案聯絡Abby & Ben。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 參與11月12日13:00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參與15:00之後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呢兩次活動有換帽掩飾身份(唔同意)
- 當日離開Cafe live直接前往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 15:10到中環(唔同意)
- 當日參與示威,藉住你出現和其他示威者壯大升勢(唔同意)
- 藉住逗留協助和鼓勵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從而表達自己立場(唔同意)
- 在凹位除口罩想掩蓋自己身份,係示威活動參與者(唔同意)
- 去YSL影相係藉口,隱藏示威位置(唔同意)

[12:05] 🔸辯方覆問
當日身上有藍色衫,藍色帽,藍色毛巾,無諗住參與示威。

P8漁夫帽,係做代言人嘅產品,拍呢個廣告時贊助商送嘅。

約14:10 到孖沙茶餐廳,由落單、煮、到食完係15分鐘,因為無食早餐,肚餓,平日食漢堡包都係5分鐘。

講咗好多時間,係大概時間。

唔知道置地廣場與歷山大廈有天橋直通,行地面係因為行我識行嘅路。

P16會面紀錄,係在8634搜身後做,做咗歷時兩小時,係自願在沒有律師下做,心情係想快啲走,警察話快啲做完可以快啲走,幫佢協助調查,之前未做過,心情好似過山車咁,有啲驚,警員好人想幫佢,9頁紙中有問有答,講唔晒當日所有事情;主問時有將其他講唔晒嘅部份,盡力講比法官聽。

昨日盤問時被指當日衣著去YSL唔太適合,有補充:YSL係唔可以張揚影相,Natalie想低調,因為如果俾佢老闆見到,有機會出warning letter ,所以佢叫我等佢執完display後先影相。

昨日又被問到影響形象,2019年時係好講究自己形象,形象視乎環境,例如去到PMQ會換漁夫帽,行山look,配合PMQ環境,North Face 外套幾靚,幾好形象。

P141(8) 影到D1 與Natalie 企在行人路2分14秒;D1解釋當時在行人路望吓發生咩事聽住閒計覺得唔係重要事情,所以無提,無心迴避呢2分鐘事情。

警誡供詞與主問時證供有不同版本,警誡供詞見好多人跑,主問講聽到有槍聲,身邊有外藉人士,Pol 857 講嘅係包括呢兩位外藉人士。

[12:34] 彭官有跟進問題
11月12日 11點幾起身,出門時無打算去PMQ,無諗過去邊度,有諗過去飲咖啡,出門口時頭戴cap帽,漁夫帽在斜孭袋內,喺換衫時放入袋內,袋本身有嘢,有銀包、紙巾,無特別執,唔記得袋內有無口罩,毛巾唔係當日擺,印象中無用過。

[12:48] 傳召DW1 羅小姐
🔸辯方主問
羅小姐係D1大學同學,在11月12日下午在置地食lunch,食完一時多,遇到D1,傾咗約5分鐘,D1有介紹佢朋友,在YSL做,送佢返工,佢無傾偈。

主問完畢,下午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裁決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控罪:違反限聚令
有人提出告發,指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多於4人),包括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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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辯方爭議限聚令有違香港人權法,基本法亦指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限聚措施限制集會權利。裁判官指權利非絕對性,終審法院案例指需考慮限制是否有相稱性。599條例是防疫限制,當天早上十時許已有三十多人聚集,警方沒有即時停止集會及票控,是在多次警告後才票控。片段所見各人未有保持適當距離,考慮限制之相稱性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出被告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只在本案後有另一同類罪行紀錄,

📌求情
本案只有一項法律觀點爭議,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亦非組織角色。自2011年參與服務社區,2020年至2021年擔任區議員,以6位數貸款支持社區工作營運,現仍未完全清還,辭去區議員工作後靠打散工支持生活及還款。明白一般刑罰會是原罰款(2千)雙倍加堂費,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情況酌情處理。

📌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判以罰款$ 6000。須在3個月內繳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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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 開庭

繼續由DW1 羅小姐作供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在主控巨細無遺的盤問下,羅小姐講述與D1係加拿大大學同學,不同學科,識咗約8~9年,回港後有聯絡,在朋友聚會見面,約每月一次。

當日約12點食晏,有三名同事一齊,由上環公司行去置地廣場,已唔記得路線,本來只需行約10分鐘,因要購物而約在12:30到達,無印象有人佔據馬路,無印象有特別事發生,在日式餐廳Kikusan食晏,好彩有位唔使等,食完在一點半左右撞到D1,互相打招呼,無話邊個見到對方先,答唔到主控問邊個先打招呼,無太大印象D1着咩衫,同平時差唔多,無太特別裝束,唔記得佢女朋友叫咩名?唔記得佢着咩衫,更加唔記得自己着咩衫,在街遇到朋友時有發生,唔會特登寫低,寒暄一下,5分鐘之內,主要同S1傾偈,無講佢女朋友嘅事,D1唔識三位同事,無傾偈,同事在附近等,D1有講與女朋友等咗10分鐘都無位。

羅小姐在上星期才知道要畀口供,係難記起事情,但有印象,因為在同一日知道佢被拉咗,事後有見過面,但無特別提起事件,對於畀口供太奇怪,因為從中間朋友得到案件進展。

主控問完,彭官詢問D1衣著同平時差唔多係點解?羅小姐稱同平時差唔多,無特別印象,無pop out位一定記得。

主控追問:羅小姐稱唔記得D1當日有無戴帽,因為佢平時都有時載帽,有時唔載帽,有印象佢有戴口罩,因為佢次次出現都有戴。

[15:00] 傳召DW2 呂先生
🔸辯方D1律師主問
呂先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PMQ元創坊內一間咖啡店任職咖啡師,D1是咖啡店顧客在2018年認識,尚有在IG聯絡,傾着衫嘅事,案發當天有返工,D1約在14:30到達,叫咗一杯咖啡和一件蛋糕,用現金俾錢,辯方呈上收據的相片,相片是應D1家人要求,由DW2在11月20日拍攝,用嚟做證據;D1逗留左約半小時,期間傾計,DW2用IG傳送咗一間在銅鑼灣的古著店嘅地址俾D1,辯方又呈上DW2的IG傳送地址的截圖,因有食環署職員在15:00到來查牌,D1離開,表示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買帽。

辯方呈上八張元創坊閉路電視的截圖,DW2確認D1的出現、食環署職員到場和D1離開。

[15:19] 🔹控方盤問
只問D1在離開前話去邊,話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

🔸辯方無覆問,D1案情完結

[15:40] 傳召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在內地出生,小時來港讀書至中六,係學校排球隊隊長,打過香港代表隊,去過泰國集訓,2017年去四川背包旅行,在青年旅社打工換食宿,呈上旅行相片,D1包住頭巾,中學畢業後開始留長頭髮,用頭巾容易打理,2020年有剪短過頭髮,其他時間都係長髮,同現時差唔多,長度係過膊頭。相片中D3和另一人都係黑衫黑褲,因為襟污糟。

近年的工作係在國際青年旅舍做前台服務員,呈上工作證明,2020年頭辭職,現在轉做freelance 髮型師。2019年11月時除咗做接待,旅舍會搞體驗活動,煮嘢食,行山,本地景點導遊,有時在旅舍大堂攪音樂活動,呈上活動相片,相中人物包括D1,多數著黑色衫。

11月12日請咗假,13號生日,本來想在13號請假,同女朋友慶祝,但人手不足,轉咗12號放假,女友鄭小姐在2019年年頭識,情侶關係;女友提議去中環威靈頓街Café Crêpe,約咗14:00在中環等,去食下午茶,跟住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夜晚去大古城X-battle健身中心打泰拳,打19:00,2019年年中開始,朋友駱先生介紹,一齊打,課堂有教練,一個對10幾個,通常係三日前預約,呈上相片,大約係2019年9月在X-battle影嘅,相中D3用頭巾包頭,穿黑色短衫短褲,相中駱先生和教練,都係黑衫黑褲。

相片中前面係上堂範圍,後面係做健身,有時上完堂即興做健身,唔使額外俾錢,打泰拳要有拳帶,保護手部,無其他嘢,健身唔使帶手帶,但係做戰繩雙手上下擺動,要帶運動手套,呈上證物D3-4。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9/6) 14: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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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沒有總結DW1的供詞,以示盤問如何巨細無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8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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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陳,鄺(33-39) #宣讀判詞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兩位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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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鄭(16)🛑已還押11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翁,周,鍾,蘇,孫,曾,黃,黃子悅,王,甄(16-45)🛑甄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倪,區,黃,倪,丁(18-44) #法律爭議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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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黃(48)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9項煽動他人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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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何(19) 🛑已還押28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呂(37-42) #續審 [4/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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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3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4/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17: 鄭 (16) 🛑已還押11日
*案發時年齡

鄭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當時申請保釋至2023年5月29日獲批,其後還押至今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
【100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予被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

被告感謝法官讓其完成考試。被告也希望服刑後升讀大學。其家人女友均有到場支持。

案發時是中五學生。辯方希望法庭接受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法官讀出判刑理由。

D1,2,14,19早前已被判進教導所。
今日判刑只關乎D17,其現年19歲。

法官讀出案件簡述。

被告被捕時身上有示威裝備,手套,頸套,防毒面罩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

排期時沒有認罪,開審時認罪。

被告沒有刑事罪行定罪記錄。

教導所報告顯示其有悔意,並顯示其適合判入教導所。

法官讀出求情部分。求情信:母親,師長,同學,均讚其為人。

判刑
暴動罪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強調暴動是嚴重罪行。
續提及梁天琦案所列出的判刑考慮。
法官指法庭可選擇的判刑選擇不多

沒有證據顯示D17擔任領導,帶領的角色,及親自作出暴力行為。其參與暴動是藉著明知身處暴動現場,而蓄意留守,藉此壯大聲勢。如其屬前者,刑罰必然較重。

若要判囚,他將面對數年監禁
但他現年19歲,3年前更只是16歲。
教導所刑期最長三年,法庭認為判其入教導所,更適合社會及其個人更生需要。

法庭終判D17入教導所

【1011完庭】

————————————
背景資料:
同案D19李(18)於答辯時承認暴動罪,在2022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12位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其中D1陳(17)、D5黃(16)及D14馬(17) 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D3禤(18)、D6李(22)、D9溫(26)、D10譚(18)、D15梁(22)、D16陸(20)及D18林(15)則繼續還押,暫定8月4日再訊,10月14日求情及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何(19) #20200510旺角
🛑已還押28日🛑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口頭裁決理由👉🏻 [按此]
初步求情👉🏻 [按此]
第二次求情👉🏻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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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戒毒所報告:


在上一次聆訊時,法庭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辯方說報告內容指被告沒有毒隱,故被告不適合進入戒毒所。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可以顧及到被告年輕、初犯、和一系列求情信可示其本性不差,給予被告機會。然而,辯方同意被告過往曾與三合會人士接觸,但亦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步入正途。

📎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的議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兩罪發生時間和控罪性質相近,下令兩罪的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辯方亦同意因本案涉及控罪2,故只餘下監禁式刑罰的選項處理被告。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判刑時已顧及到被告不適宜進入勞教和戒毒所、被告的年紀、犯案動機、和辯方的求情。就這類的案件,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20案提及:

「法庭過分輕判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但其實對他並無任何好處。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在上訴法庭裁決之前,被告人難免會有焦慮;若覆核成功,被告人就要面對較重的刑罰,這會使他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這當然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法庭亦有參考CAAR4/2020案和CAAR6/2020案。當中在CAAR6/2020案中,上訴法庭提及:

「法庭在量刑時須緊記,非法集結罪的訂立,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25,亦即不能單 看事情的後果如具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法庭應考慮包括作案時的計劃、人數、地點、手段、影響範圍、持續時間、實質或會出現暴力的脅逼 程度,和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

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情節和被告的角色上與CAAR4/2020案較輕微,並予以監禁5個月作量刑起數。

控罪2並沒有量刑指引,原訟法庭在HCMA377/2016案提及量刑時要顧及到涉案武器的性質、涉案武器能引致的傷害的程度和風險、涉案武器是否曾被改裝、和被告管有涉案武器的最終意圖。

就本案,法庭已考慮被告持有的武器身在案發時的環境的情況,並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法庭認為合適的總刑期為監禁7個月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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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黃(48)

控罪:
九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

被指於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公開活動,即在 9 個Facebook 群組,分別名為「獅子山下,有理就講,共建理想香港」、「香港人的烏托邦」、「全球檢查[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官方群組」、「 200 萬+1 香港人 #煲底見」、「[願榮光歸香港群組-加入並分享!Glory to Hong Kong Group – JOIN and SHARE!]」、「真.元朗友吹水台」、「啤梨晚報 Barry Evening Post」、「熙熙直擊觀眾交流群」、「樂壇巨星陶大宇關注組 柒人柒事關注組 陶大宇來吧一起倒轉地球關注組 香港搵笨柒中伏關注組」上,以其個人的名義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10 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48)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於本年4月26日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黃(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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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所有九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九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48歲,擁中五學歷任職康文署辦公室助理十多年,父親一早去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母已退休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當日放工收到訊息沒看過便按掣同時在九個不同羣組分享,全部沒有加上個人意見。被告為人內斂不善交際,只有2位要好朋友,呈上一份心理醫生評估報告指認知能力一般,智商比正常人低,工作上也沒有需要處理文字,只做雜務。本來同弟弟感情要好,無奈其3年前去世。個人求情信指事件令母親擔心,事後有悔意已沒有再使用網上媒體,重犯機會很低。條例當時較新,普通人未能全面理解,法律代表將同類判刑案例呈堂供參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速報
每項控罪判以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緩刑2年。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貼文鼓勵其他人影響選舉,監禁難免,但法庭同意其不是原作者,只作按掣分享,考慮背景等認為適合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庭每項控罪均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緩刑2年。
【06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求情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宣讀判詞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法律爭議

A1: 甘(44)
(🛑擬承認兩項縱火罪。已撤銷擔保及還押逾12個月,是日毋須出庭)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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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爭議被告之間whatsapp及telegram通訊記錄的可呈堂性。控辯雙方已提交書面陳詞,法官亦已閱讀全部記錄。

控方指出這些紀錄可證明各被告是認識、犯案時的state of mind,投擲汽油彈的行動是由對話中開始醞釀。對話中曾經提及telegram比較保密,有侮辱及嘲笑警方,亦曾涉及討論汽油彈,邁向攻擊警方的基礎背景及動機。

辯方主要提出這些對話遠至2019年10月,而案發是在2020年3月,控方如何顯示這些對話和三月發生的事件是有關連?須知whatsapp紀錄可能十年八年前亦有紀錄。有關提及汽油彈,是在2019年11月的對話,當時中大有人投擲汽油彈,他們只是在討論事件,沒有涉及計劃。另外辯方對各被告互相認識並沒有爭議,可在承認事實處理。

法官主要質疑,控方須證明這些通訊紀錄和本案的關連性。如果控方說從對話中可知道各被告醞釀攻擊警方的想法,那麼是從何時開始?控方表示可以提供timeline。
另外辯方會爭議身份,因從cctv只見到有四名人士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如果可以確立身份,Whatsapp的對話可能只是在判刑及求情時考慮; 若果不能確立身份,即使對話中有提及全盤計劃亦沒有用。

法官指出會在下星期一就此爭議作裁決。下星期一上午會處理D1的認罪, 下午處理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4/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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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

甫開庭,D1大律師說D1已明白其權利,他現時選擇不作供;D2大律師說D2已明白其權利,她選擇作供。

本來今日只是半日審訊,不過法庭將雜案續審延後處理,所以改為全日審訊。

D2已完成作供。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5日14:30作結案陳詞,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亦批准D1更改報到的警署

由於需時處理地圖和相關證供,敝台會於6月10日約12:00時發佈所有證人作供的內容。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馬鞍山 #宣讀判詞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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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D1,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溫樂謙大律師

📌上訴結果: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法官就上訴方(律政司)部份理據指出一些法律觀點,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依據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

1558 開庭

法官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從本案件所引起而須徵求原訟法庭意見的有兩項法律問題。其中D1及D2之行為原裁決指五項元素考慮後未能證明破壞社會問題,高等法院裁定其中二項素是有可能。

詳細裁決書即時分發予各律師,裁決書詳情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24_2022.docx

1602 休庭予各方閱讀裁決書

1635 再開庭,雙方沒有問題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5/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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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重温昨日口供,睇辯方相片D3-1, 3, 4,見D3在不同時間不同地方都係着黑色衫,今日着長袖深灰色恤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2019年嘅衣着多數係深色,到2023年都多數係深色,係個人習慣。

案發當日所準備的活動分為三個階段:1. 兩點約咗女友鄭小姐在中環等,去威靈頓街Cafê Crêpe 食嘢;2. 食完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3. 當晚七點約朋友駱先生去太古城X-battle 打泰拳。駱先生係中學同學,中二認識,駱先生有打排球,係校隊,離開學校之後有去跟球會打波,打香港公開男子比賽,之後球會轉咗去中學打業餘排球,打區際比賽。

D3-4係在X-battle影嘅相,相中前邊位置係打泰拳嘅,後邊係健身區,有時會做健身,玩戰繩,做Smith綜合訓練架,係一部機可以做不同健身動作:臥推、深蹲、推臂,玩戰繩要戴手套,訓練架都要戴手套,先唔會跣手,捉緊啲。

D3-4黑衫係自備,手帶手套係自備,每次帶去,係承認事實中證物P187 & P209。

承認事實第6段,15:26時D3在凹位被截停拘捕,警方檢取一系列物品,恤衫,褲,鞋,背囊,背囊套,黑色圍巾(打拳用嘅頭巾),係自己買,用嚟綁頭髮,黑色T恤,黑色短褲,係打拳用嘅衫褲;P24 & P25當日出街戴住,乾淨嘅,D3-4相中嘅衫有logo,褲係排球褲。P187有八達通卡,電話,電話卡。

承認事實第7段,被拘捕時管有嘅物品,無被檢取,在警署俾返D3,有一包煙,打火機,充電器,iPhone線,藍色毛巾,打完拳沖涼用,灰色水樽,兩條黑色拳帶,辯方呈上實物,D3描述如何戴在手上。手套係Polyester 做,承認事實無提及手套,嗰日有帶出街。

[15:10~15:25] 小休

約咗鄭小姐14:00在中環等,她住粉嶺,會在皇后像廣場落車,會在嗰度等;D3家住柴灣,前一日有返工,當日放假瞓晏啲,約12:30起身,無食早餐,帶住背囊,大概13:20出門口,去樓下搭780號巴士,之前搭過,車程約25分鐘到中環,等咗約5分鐘巴士,用八達通畀錢,搜到八達通,780經東區走廊去中環,當日無塞車,約13:50到中環,在皇后將廣場花園落車。

睇地圖P151,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巴士下層有螢光幕,睇到時間,落車後見到近環球大廈有人,當時距離好遠,無留意係咩人,見唔到有人崛磚、掟磚、放火、破壞商舖、破壞交通工具,無與他人交談,諗住先去餐廳,但係見到電話熄咗機,前一晚唔記得叉電,當時即用叉電器叉電,電話係二手買嘅,叉住都要10多分鐘先用到,因為約咗兩點,所以搵方法打電話俾佢先,諗住揾電話亭,行皇后像廣場花園去遮打道行人路,再經另一花園到德輔道中行人路,閉路電視顯示D3最早出現在中環係13:57,P141(11),D3著藍色長袖衫,孭背囊,有背囊套,風褸在背囊內,帶咗兩條頭巾在背囊內,打拳會用嚟吸汗,打完做健身,帶多一條替換。片段中行走嘅步伐同平時一樣。

🎥P141(10),13:56:53時,D3戴住口罩,因為人多車多防塵。

睇地圖P151,D3描述行走路線,由干諾道中行去遮打道,德輔道中行人路,直至在閉路電視片段出現,係搵電話亭,但搵唔到。行人路有人行,向畢打街德道中交界行,D3當時見到巴士停在電車路,見到好多人聚集,咩色衫嘅人都有,多數人係企喺度,唔見有人掘轉或破壞交通燈,從閉路電視見到遠方有好多人,無用任何方式交流,無用言語、手勢、拍掌、眼神、表情交流,唔識在場任何人。

經遮打道行人路返去皇后像廣場花園,搵到電話亭,近太子大廈,辯方呈上該電話亭相片D3-7,打咗俾女朋友,話畀佢知到咗中環,佢上車無耐就塞車,唔知幾點到,在大埔公路好塞車。叫佢休息吓,唔使急,到咗之後搵我;收線之後去搵餐廳位置,未去過,手機有返電,用Google Maps搵,手機無裝控方指嘅Now,CableTV,HK01,Apple news,立場,或明報,通常用電腦睇Yahoo新聞;在斑馬線過馬路,向德輔道中匯豐銀行總行,經雪廠街行人路轉右,行左邊行人路向上環,去到Mark & Spencer見好多人在畢打街聚集,無特別為意做咩事,無望畢打街與德輔道交界,或畢打街與干諾道交界,無用任何方式交流,唔見有人掘轉、掟磚、放火、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

繼續睇地圖P151,轉左去德己立街,轉入威靈頓街,見到Cafe Crepe,呈上D3影嘅相D3-8,見到Cafe Crepe右邊係地址15B,當日約14:15 到,無戴錶,時間係睇電話嘅,當時無入去,落返德己立街,經戲院里到德輔道中行人路,去咗環球大廈,在干諾道中行人路,女朋友會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

🎥P143(4),14:28:12時,D3在行人路上望向馬路,睇行車情況,留意女朋友的車到未,見到有雜物在路上,有木板和雪糕筒,但唔見有火堆,唔見有人掟磚,望咗幾秒,返轉頭往南行,步伐同平時差唔多,又睇吓馬路發生咩事,當時無為意畫面下方有兩位女士,各拎住長遮,唔知佢哋點解戴口罩,14:29:06又在觀察,14:28:12~14:30:36 D3 多次兩頭望,時間比實時快約三分鐘,雙方無爭議。

之後在附近行人路散步,唔入商場行,因為無買名牌,興趣唔大,等女朋友,佢搭673號巴士,在皇后像廣場干諾道中落車。

🎥P143(1),14:42:16時,見到D3在干諾道中行人路,在欄杆旁站立,望向馬路,翹埋雙手,在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逗留一段時間,D3稱好奇望出去,見到好多人行出馬路,當時干諾道中有車行。

🎥P143(1),干諾道中行人路另一角度,14:44:37,D3行返轉頭,步速一樣,14:45:40,翹埋雙手,避開啲人,見到有人搬雜物出馬路,雪糕筒,木板,唔見有人放火、掟磚、破壞巴士。

[16:47] 休庭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2❗️)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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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盤問
0620-0644 防線碧街西面無救護員/市民進出

📹(時差有20分鐘)
見窩打老道西行線,證人指進入鏡頭的警察是D2小隊

📹2348實時
見警察後方,面向北,證人指是d2小隊近咸美頓街設立防線,北面有示威者。黃色頭燈為d2,藍d3,綠d4,每一小隊有41人

🔸D4辯方盤問:
2315-2326會合大隊補給彈藥,當時有無了解現場,證人答有,並指及後加入黃格的防線行動,忘記何時發射催淚彈。根據記錄,2315-2326時有54 發催淚彈,29發像膠子彈, 2發手擲催淚彈,14發布袋彈,3 發雷明槍。證人同意催淚煙有散至示威者範圍,而早前稱嗅到強烈的味道有可能是來自催淚氣。

🔸D5辯方盤問:
辯方指地圖顯示京士柏公園西北面見窩打老道路段,往西望見窩打老道彌敦道道交界,即對峙位置。D隊轉往窩打老道西望向果欄方向階段,證人指中間視線沒有受阻。

👤陳廣池:
陳官問證人凹位入口處有無特別望入去,證人指無,忘記了內裏有沒有人,指D2隊不讓他人進出巷/大廈,亦有警員看守大廈,

辯方:證人同意到達後看到示威者已被警方控制,忘記他們是否一排排坐低,辯方問是否示威者被清後由d2封鎖該位置,證人回總之係佢叫d2接手d1 ,時間為0020,但講唔到d1何時開始封鎖該位置

控方:證人認不出相中面向西邊的警員屬那一小隊

📌傳召pw6 梁家俊高級督察16306

🔹控方主問
現駐水警,案發為d3指揮官。11月18日2155到達加士居道支援,d2 隊負責處理被捕人士,d3和d1則北海街再向北推,2218 d3隊到達彌敦道中央郵局,曾舉橙旗。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前有用彈藥,包括19發催淚彈,20發橡膠和5發布袋彈。

證人指見示威總數2000人,深色衣着有裝備,有掟嘢,以雨傘,木板和膠板設置防線。證人於2242,2253和2259指令17946舉黑旗,於2243和2305則指令舉橙𣄃,證人自己有用揚聲器發出警告,並相信前排的示威者能夠聽到。證人指沒有看見示威者有離去,而暴力行為也更強。

及後證人於通信機得知有速龍會增援,2326有指示前往出發拘捕和驅散,證人指示威者見狀跑,而車路和行人路有玻璃,磚頭,雨傘,面罩,護踭和護膝。警方推進時,示威者往旺角跑,當時證人在南行線,示威者在北行線,證人追至a1 出口便停止。

2330 有指令前往寶寧大廈 設立臨時羈留區,2345證人叫2951設置防線,內部由CID , 外部由機動部隊看守。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由油麻地碧街和a1 出口處押人去THA,入口是面向寶寧大廈旁的行人路位,出口是面向寶寧大廈的行車路位置,證人指他周圍走作監察,對其他封鎖線的情況不清楚。

證人指等候區無圍邊界,示威者坐或者踎喺度,有警看守,醫療區則有圍起。臨時羈留區的橙帶用梯子作固定,證人指出該梯不是屬於警方,是從附近地方拿取的,不知屬於何人。

北海街往北推,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再往北面推進至碧街時,證人指中途大部份商舖關上。睇片,見寶寧大廈外,有梯,警員在拉橙帶設置tha中,證人指藍色頭燈是他的隊伍d3,當中有些包括身後有綠色燈。tha 至0533完結,證人指出沒有非被控制的示威者進入THA。

🔸D4辯方盤問:
證人忘記他的隊伍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由誰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彈。而於2326 go go go指令前,有大量催淚彈和其煙霧覆蓋了前方的示威者,證人忘記當天有沒有戴防毒面具,同意聞到催淚氣體。

2326前,經過彌敦道時有強烈催淚氣體味道,而THA有多過一名人士需要洗眼,證人同意看似受催淚煙影響。證人指出亦有警員除下裝備清洗眼睛。證人同意由窩打老道到碧街階段,有多名人士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出現需要洗眼和咳嗽的情況,辯方問碧街至咸美頓街有無此情況,證人回答嗰邊無乜人,記憶就無。

證人指出他後尾有段時間沒有戴防毒面罩,即是2335至2345設置THA時,同意當時眼睛澀,仍嗅到有催淚氣體味道,同意催淚氣體可以令皮膚和眼睛受到影響。而在設置THA 時,證人的隊伍和其他隊伍已經拘捕了很多示威者。陳官問證人有無戴頭盔,會唔會因為咁而留汗,如果汗水整到眼會唔會都澀,證人回答係受催淚氣體影響。並指警察也有細支裝的生理鹽水。辯方問證人知不知道催淚氣體幾時散,證人會答不知道。

🔸D5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帶「示威者」由等候區往THA,當中以示威者的形容是屬於證人自己的諗法,證人同意,亦同意辯方所指沒有親眼看見他們做過什麼, 不知道由誰人帶該批人士到等候區,亦不知道由那裏帶至等候區及帶去等候區當中的原因。

🔸D15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被捕的213人之數目不是由他所計算的,不知道如何點算出來,沒有資料可以講到等候區何時有多少人

🔹控方覆問:
證人指出往北推進時沒有再用催淚氣體,控方問咁警察跑緊嗰陣時有無,證人回答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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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問證人列表上有沒有可以刪減的空間,控方指部分可以獲承認事實處理,並表示知道辯方欲找出那一個封鎖位有漏。

下星期一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9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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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李(31) #裁決 (#20200701灣仔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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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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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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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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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0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此為後補的內容,非即時-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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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簡要:

📌控方案情簡述:

拘留:

在2020年2月29日約22:58時,PW1與隊員按指示到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的南行線,並設立防線。在當日約23:10時,PW1與隊員向南面 (即往尖沙咀的方向) 推進和進行掃蕩行動,並於約23:17時在彌敦道610號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拘留約100人,並在稍後時間拘捕了77人,包括兩位被告。警員於當時拘捕77人是因他們認為這77人無視警方的警告,並選擇逗留在已發生非法集結的地方。

調查:

PW2經調查後,認為片段曾顯示兩位被告曾參與於2020年2月29日約22:47時至約22:58時位處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 (即近山東街與彌敦道的交界) 的非法集結。因為:

1:疑似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的身型和衣著與警員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拍攝的相片相同;

2:疑似第二被告經常與AP59和梁XX一同行走;和

3:疑似第二被告曾多次靠近閉路電視和出現在山東街的馬路。

非法集結的情況:

片段顯示在2020年2月29日約22:47時至約22:58時,有人在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的馬路放置雜物堵路,使車輛不能使用相關路段。當中控方的立場是兩位被告曾參與放置雜物堵路的行為。

📌本案的爭議點:

本案的爭議點不多,兩位被告只爭議控方依賴的片段中的身份辨認,和兩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第一被告並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第一被告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時間由22:47時至22:52時)

第二被告並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第二被告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時間由22:47時至22:58時)

📌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的內容大致如下:

1:在2020年2月29日約23:17時,PW1在彌敦道610號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2: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一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迷彩長褲、和黑色波鞋;

3: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二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黑色鞋、和藍色口罩等;

4:辯方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和警方拍攝的片段;

5:辯方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6:辯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當中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辯方針對當時的人是否有機會離開現場的說法:

辯方認為當時警員掃蕩的行動,如包夾在中間的市民,亦令車輛有階段是不能使用彌敦道的南行線通勤。此外,案發時有大廈已關門,如「荷里活商業中心」,市民不能借大廈離開。還有,市民亦難以從橫街離開。

📌第一被告針對片中人的說法:

第一被告方認為:(1)片段看不清疑似第一被告的面容和鞋;(2)PW2並不知道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一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尺吋;(3)疑似第一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只是「似」第一被告;(4)PW2只能肯定疑似第一被告身穿的褲的顏色是深色;(5)PW2不能100%肯定第一被告被捕時的所穿的鞋和褲是疑似第一被告所穿的一樣;(6)相片冊顯示第一被告沒有背包;和(7)第一被告是身穿帶紅色圖案的黑色上衣。

📌第二被告針對片中人的說法:

第二被告方認為:(1)PW2沒有以髮型、手腳線條、膚色、和口罩作辨認第二被告的基礎;(2)疑似第二被告有穿白色的襪;(3)片段看不清疑似第二被告的面容和外套的圖案;(4)PW2不知道第二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只簡單地以「中等身材」概括;和(5)案發時有人的身型衣著與第二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相似。

📌第一被告的案情簡述:

第一被告傳召其親人作供,即DW1。

DW1在2020年2月29日稍早時知道第一被告晚上約了朋友在旺角吃飯。在同日約22:00時,DW1與朋友吃完飯回家後,用WhatsApp致電第一被告,當時第一被告指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其後她叫第一被告儘快回家。

📌第二被告的案情簡述:

第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回家路上至被捕:

在2020年2月29日,第二被告在約21:30時下班後打算沿西洋菜南街到旺角站乘港鐵回家,但她到達旺角站時發現入口已被拉閘,因此她打算繼續走向太子乘地鐵或小巴回家。

然而,由於警員不讓第二被告使用亞皆老街走往旺角中心,所以第二被告暫時逗留在位處亞皆老街的一個報紙檔,等侯機會前往旺角中心。

但是,由於第二被告不能從洗衣街離開現場。即使跟隨警方指示離開現場,她只是在現場徘徊。再加上因為街上有人大叫、有人和警察在街上跑、和附近不少店舖已關門下,第二被告決定嘗試向油麻地方向返回店舖打算執拾貨物,隔一段時間後才回家。

然而,第二被告最後亦不能返回店舖,因為處處被封,所以她是在現場附近「轉嚟轉去」,前後徘徊,多次問市民港鐵站是否已關門和附近路段的情況。最後,當第二被告走到公司附近時,她被警察拘留並被捕。

全黑服飾:

關於全黑服飾,第二被告指自己當時身穿的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和黑色鞋在香港都是普遍。T-Shirt (黑色短袖上衣) + 緊身褲 + 波鞋的打扮在香港是普遍的。

第二被告指她被捕時是有穿著黑色旋襪,而旋襪的襪頭是不會外露。

第二被告指為方便將衣服向顧客傳銷,自己是會著店鋪的衣服。

第二被告指於案發日因需執貨和因應潮流,故身穿全黑衣著,因為黑色衣飾是「襟污糟」。至於穿風褸的時間,她印象中是在回到店舖內才穿上,因為店舖較冷,而該風褸是放在店舖內。

口罩:

第二被告同意她在案發時是有戴上淺藍色口罩,因為案發時剛剛發生疫情。不過,她沒有管有過另一個口罩,亦沒有更換過口罩。

第二被告是否PW2所指的片中人:

第二被告否認她是PW2所指的片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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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的詳細紀錄:

https://telegra.ph/20200229%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09

-以上紀錄只是證供中最重要的部份,並非是全部聆訊的內容。敝台已盡力將與本案相關的承認事實、一系列證供、和片段紀錄作梳理、節錄、和簡化-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裁決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原(30) 4月21日去信法庭改為認罪,🔴5月22日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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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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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控方證人證供與分析
(🌟按: 王官只引述控方證人供詞,不見對證供作出任何分析或評估)
是次審訊,三個控方證人被傳召上庭作供。

搜查警員
兩證人為搜查及拘捕被告的警員,其證供集中搜查被告住所及工作處所的過程。 主要爭議為P29紅色背囊及P71紅色行李箱被發現的位置。前者控方證人指在大廳檯邊找到,後者在房間及廁所中間的走廊搜到。辯方則稱前者在檯底,後者在房間及廁所中間的走廊黑色行李箱內。 王官指出物品在被告家中何處搜到根本沒有影響,證人亦沒有需要講大話,重點是該些物品均在被告家中搜出。

政府化驗師
1個為政府的化驗師陳凯裕博士(音),當時負責化驗從案發現現場,被告居所及工作地點檢取的多樣證物。 其中於案發現場Vita紙盒附近有3~4厘米的燃燒範圍,內有殘餘的白色粉末、已燒焦的膠樽及一個寶礦力膠樽。
其證供將證物大概分為三類:
1) 含有三氯異三聚氰酸(按: 清毒劑)的證物:
證物P29紅色背囊的固體物、P31&32密實袋內的MRS膠罐、P41薯片紙筒、P60心形盒內的白色粉末。
2) 含有次氯酸鈣(按: 粉劑漂白丸)的證物:
P75餅罐、薯片膠筒、P77&78量杯、密實袋及膠袋。
3)雜類
P39&40密實袋及1灰粉末、65白色粉末、P47紙包盒、P60心形人廿內的固體物、P77 8毫升的機油。
在工作場所來取的P81深色鋁罐內有1漂白水、P81薯片紙筒內的白粉末、P85淺藍膠罐及量杯。

陳專家證人證供顯示,將以上的化學品混合後會上生火焰。認為案發現場發現燃燒過的的Vita及膠樽有可能由以上化學物品所致。 測試結果指出將化學品混合後會產生煙霧的效果。如p83&85;p81&82;p77、45&82;p81&85;p81&87或p47&45的組合均有機會產生煙霧。

另有控方以65B形式呈上三個證人的供詞:
醫學病理醫生
指出案發的化學物有機會刺激肺部,長期暴露者,化學物會經肺氣管進入刺激肺氣泡,從而引致更大健康風險,如窒息。

爆炸品警方證人 李展超警司 (音)
指出P65有160克的爆炸物品,經燃燒後會產生熱效應,略為1米。 如配以點燃系統在一密閉空間則有機會產生爆炸。 本案則沒有發現類似裝置。確認現場發現的殘留物沒有爆炸性,無法得知混合其他化學物會否有爆炸性,因自己不是該方面的專家。

警員PC9511
書面證供指出案發時,灣仔道附近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挖磚頭及阻塞交通,當時聽到爆炸聲響,見集成中心有白煙冒出,確認現場無人受傷,沒有燃點裝置。

🌟王官指出觀察三個作供的控方證人在庭上的神態表現,認為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而另外3人的書面供詞,因辯方無對其供詞提出質疑,故此接納全部控方證人的書面證供。

📌辯方證人證供與分析
辯方只有D2作供,D2案發為炮台山一教育機構任與趣班導師,沒有學過或教授化學相關課程,不肯定其他導師有冇任教與化學相關的課程。並指出中心的教學物品都是隨處擺放,沒有個人儲物櫃。

D2指出與D1在飲食群組認識,當日相約在炮台山的工作處所內吹水睇戲。其後前往灣仔道的298商場睇電腦零件,中途D1表示過有事要做。相約在集成中心地下會合,之後與D1一同在快樂蜂用餐。

王官指已經小心考慮,認為D2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1)D2稱與D1相約在其工作場所睇戲吹水,但不太可能,因兩人在此之前只見過一次,最多都只是乏乏之交,不太可能會讓D1上自已的工作場所。
(按: D2作供提及雖與D1只相約過兩次,但期間一直有通訊。)
2) 從另一角度,如D1當日另有任務在身,D1根本不會有心情睇戲,也不會陪同D2在作案地點附近的298商場睇電腦配件。
3)2人離開炮台山工作地點,閉路電視畫面見兩人沒有攜有背囊,奇怪去買電腦零件為何要放下背囊。
(按: D2作供時提及預計會在298買多零食回中心。更何況買電腦配件一般會有購物袋提供。)
4)D2稱先要去鵝頸橋見朋友,指示D1在灣仔道等待。閉路電視畫面見2人相隔只有12秒,不明為何不直接在298商場會合。
5)D2提到應D1要求在麥當勞會合,這只是D2解釋在為何集成中心盤迴時3分鐘,完全是畫蛇添足。
6)在3分鐘內,畫面二人曾擦身而過,沒有交談似互不相識。D2指當時一心找方法進入M記會合D1,但明明D1當時擦身而過。
(按: D2作供時提及當時聽緊手機語音短訊,有所分心,亦一心找入口,所以沒有留意到D1)
7)D2稱準備去快樂峰廁所時收到D1電話,於是返回地面。王官指令人無法信納。
8)觀察畫面截圖,兩人進入快樂蜂廁所後,離開時間只相隔1分鐘。王官不明D2為何叫D1先去198商場,明明只是隔1分鐘。
9)D2稱走到集成中心通道時,收到D1電話,稱298商場已落閘。王官稱此不太可信,明明D2當時身處的位置與298商場相距不遠,去商場查看本是很容易。
10)D2指D1交代過有事要辦,1小時後才返回炮台山。王官不解為何D2會獨自返回,更要等待長達1小時之久。
11)針對搜屋的證言,D2稱背囊與行李箱的確實存放位置與控方兩證人的供詞不同。王官直指這根本是子烏虛有,放在客廳定走廊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控方證人根本毋須因此而講大話。所搜到的物品在居所何處搜出根本不重要,明顯均屬D2擁有。

📌回應辯方議題
針對辯方指控方大部份化學物都只屬一般的家居清潔用品:
王官指出這說法站不住腳,稱所有物品非以一般家居器皿盛載,放置位置亦非廁所或廚房。加上D2家中搜出的膠喉駁通、手套、針筒亦非一般家居清潔用品。

針對辯方指所搜出的物品與案發時有否關連,亦無證據顯示D2知悉其性質:
王官指出這些物品是否是在2020年7月1日後放存放於居所或工作地點,根本不重要。控方證據已可作出進一步推論。而D2為該些物品的擁有人,必然知悉物品的性質。

針對辯方提出D1有冇參與:
王官指根據證物P29~P80的關連,唯一合理的推論證明兩人是共謀。D2是化學品的提供者,事發數分鐘混合化學品,在快樂蜂地下廁所交予D1。對於是否用膠樽盛載並不重要。
而且證據充分顯示二人相約在廁所調合化學物,D1放置後。兩人在現場觀察成果,再往炮台山的工作地點取回背囊。
重要的是,法庭並不用理會兩人為何要分開攜帶化學品。

對公眾的影響:
辯方指出案發物品產生的煙霧及聲響不大,對影響的人不會太多。指出沒有傳召公眾人士上庭細說對公眾的影響。辯方表示該原則出卡英國上議院及本港原訟庭案例均有采用。
王官不同意辯方立場。指出不應忽視對途人的影響,醫生書面供詞亦有提及風險。
重要的是,在示威現場放置,更可能會對社會造成恐荒。針對辯方以食煙雪茹及炒餸的煙火類比。王官指出試想一個途人在街道行街,無故路面有煙,難道不會對公眾造成恐荒嗎?

📌裁決
D2雖沒有案底,應對采取對D2較有利的推論。唯本案唯一合理推論指出D2與D1共謀。
裁定D2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引述原訟庭Pearce案例,當時法庭指出應對沒有刑事定罪的被告處以非監禁式刑罰。
(按: 於2006年及2008年 「蜘蛛人」Matt James Pearce分別攀爬到中環一棟大廈外牆及青馬大橋的龍門架示威,其中青馬大橋交通被阻塞逾2小時。兩次事件中,Pearce被裁定公眾妨礙罪成,被判監21日及半年。其後提刑期上訴得直,均改判緩刑。)

辯方重申請以非即時監禁作判刑考慮,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 提出當時「佔中九子案」,中環交通被癱瘓超過2個月,案中各人判社會服務令、緩刑及即時入獄,最長也只是16個月。而本案與佔中案相比簡直是「蚊脾與牛脾」之別。

王官指出本案恐怕都要判監。

辯方指尊重法庭,但亦可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到時觀乎報告到作決定。 王官拒絕。指出為D1索取了背景報告,問及D2辯方如為D2同樣索取背景報告,有何意見。D2辯方對此沒有立場。

王官為D2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管理
王官望控方通知D1法律代表石大律師提早一星期呈交求情陳詞及要求控方提供相關案例。

[1146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8日(星期六) 10:00為兩位被告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監房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2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0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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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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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羅,吳,伍,龐,潘,P.B/尼泊爾籍手足,黃,王(19-34)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16:00
👤潘(27)🛑已還押逾15個月 🔥#判刑 (#20220212大圍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甘,倪,區,黃,倪,丁(18-44)🛑甘已還押逾13個月 #審訊 [1/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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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3名被告(22) #新案件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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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 #法庭指示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06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5/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新案件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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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均申請押後6星期。
書記讀出各項控罪。
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D3希望法庭不施加不得離港的命令,被拒。

全部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原有保釋金1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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