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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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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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1/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辯方提出各項擔保條件,法庭表示跟早前的保釋條件沒有大幅度變動,故拒絕被告的保釋;另外,被告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D1陳(35)🛑已還押逾19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19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19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1號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和D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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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所有被告認罪‼️
控罪二:D1不認罪 存檔法庭
控罪三:D3認罪
控罪四:D3認罪
控罪五:D1認罪
控罪六:D2 D3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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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要求所有被告站立聆聽案情,卻提醒懲教職員「懲教處人員你哋唔使罰企㗎快啲坐低啦」🙄

重點案情:
(介紹Instagram、Telegram、Signal的用法、登入方法、特點…下省一千字)

📖大綱📖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行各種措施。
群組「寧願站着死 也不跪着生存」於2022年2月成立,轉發多個仇恨貼文,包括使用極端手法攻擊防疫人員、政府、支持防疫的市民,購買各種攻擊性物品、爆炸品,在社區進行大規模的屠殺計劃。
名義上是反防疫,實質上是散播仇恨,包括計劃如何用炸彈。
群組內的成員抹黑防疫政措,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察為黑狗,抹黑市民為跪低為奴隸。
該群組的簡介是抹黑防疫措施的內容。

🧑🏻‍🦱各被告的角色🧑🏻‍🦱
群組在2022年2月8日公開,後設為私人群組,有14名成員,後來剩9名成員。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群組信息內容激進,例如「香港人親手為自己套上奴隸頸鏈」,咀咒及對抗警務人員、支持的人、防疫人員、「要殺死懷有奴隸心態的香港人」。
群組於2022年2月11日已變為私人群組。

D1提議鎅人要一刀鎅下、商討在carousell買武器的事宜、提議向熟悉的人購買武器。在2月11日移除部分活躍度低的成員,以免被篤灰。
D1鼓吹搜集資源,「屠殺防疫撚、狗官」,提出攻擊對象會以人為目標。

D2在2022年4月5日加入群組。
問其他成員有沒有相關物品,用作製造汽油彈、土製炸彈,提議使用生果刀可以是攻擊的方式。
D2提出與各人見面,以便討論裝備、分工,亦分享了自己造槍的經驗。
D2表示因為行動有風險,所以要見面才說,表示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提鍊汽油彈原材料。

D3在2022年4月8日加入群組。
轉發上海人殺害防疫人員和公職人員的新聞,鼓吹仿效。

D5認為要備存武器、提議買工具、協調擁有武器的行動。他上傳小型飛虎武器圖片、展示用航拍空投的圖片,表示對購買電槍感到興趣,認同購買3D打印槍械。

🐶拘捕詳情🐶
2022年5月7日,各被告在住所內或住所附近被拘捕,警方撿獲電話、槍械、危險藥品等。

在D1的睡床旁的櫃,撿獲護目鏡、豬咀、手套等。
在D2的住所裏,撿獲金屬盒,內有氣手槍連殻、索繩袋連豬咀、防彈背心、頭盔、護目鏡 bb彈等。
在D3睡房門口,撿獲弩、弓箭、膠長箭、氣槍連殻、大麻等。

📝各控罪的詳情📝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D1在2022年一月中在carousell購買一把26cm的刀,即案中的刀,與在群組發出的信息相符,指會用刀攻擊人。
D1有上傳示範短片,展示把案中的短箭射出。

D1的電話同時login了Instagram,有175 followers 公開可見
2022年4月2日起,多次通過IG發佈13份煽動貼文,宣揚煽動意圖。
被告IG簡介寫着「極端+暴力,支持用武力去反抗,消滅所有極權狗,消滅支持暴政的賤民,武力唯一出路」
認為所有當權者應要受罰、死全家,警務人員、支持防疫政策的人士要被咀咒、虐待。
認為應該殺死中國人,抹黑警方的執法行動,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方為黑警,抹黑政府的防疫政策是「極權侵略殘殺人民的行為」。
貼文可任由公眾閱覽。

D2和D3也是群組成員。
他們亦是在Signal群組「工程研究所」的成員,群組建立於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
群組有5名成員,簡介大概是「不出賣,不退縮,為研發工具不惜一切,向前進發」。
Telegram「成就實驗所」於2022年2月19日成立,2個群組的成員相若,不時會轉換群組討論。
D2和D3都是群組成員。
D2強調要研發武器,提出「要退出就趁早,一堅持就要堅持作戰」。
D3鼓勵消滅中國共產黨、搶警員的武器、提議以自殺式襲擊達到目的。
D2張貼手槍圖片和上載不同武器的圖片,稱讚弩短而好用。教導成員用天拿水、香口膠、玻璃瓶製作土製炸彈。
D3建議用手榴彈、無人機、釘彈、其他武器,問成員懂不懂製作子彈,煽惑他人搶奪和製作軍火。

💬警誡之下💬
D1承認因衝動所以發佈相關信息,他在IG貼上
QR Code邀請他人加入群組。聲稱因為對政策感到不滿,但無意轉為行動。26cm刀是想用作露營時斬柴、自衞。

D2承認張貼相關信息,承認擁有該流動電話、氣槍、彈殻、護目鏡等,指是用於野戰遊戲。

D3承認因一時衝動而發佈相關信息,目的是結識女士,為吸引女士而製作武器,但只用作收藏,沒作出攻擊。承認弩由五金店和文具店購買的普通木板、喉管、橡根、螺絲製成。
指自己是葵涌射箭協會成員,拍片是為了確認是自己拍攝,吸引女性對他興趣。

D5承認曾回覆貼文串,但沒惡意傷害他人。在2022年2月14日見IG有陌生人發佈加入群組的連結所以加入,承認內容有批評政府、討論過使用武力,但只是因為怕被移除群組所以才回應。
承認有和議信息,同意買槍但不是真的想買,貼上圖片只為了獲取他人認同。

D3管有大麻,知道危險藥物的性質,又作出多項煽惑作為。
D2、D3在「工程研究所」和「成就實驗所」作出多項煽動舉動,並研發武器。


(10:47終於可以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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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無案底
D2有一項2020年判刑的案底
D3有一項2011年判刑的案底
D5無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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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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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5), (6)沒有判刑准則, 控方邀請法庭就控罪(5), (6)考慮有關貼文的內容,時間及發布形式。

D2及D5代表指出希望法庭以監禁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到2月2日1000判刑,各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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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答辯:
D1: 承認控罪1及2,否認控罪3 (控方同意控罪3存擋法庭)
D2: 承認控罪1、2及4
D3: 承認控罪1及2
D4至D6: 否認控罪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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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被告 D1-D3
控方讀出修訂案情,庭上播放網上公開片段剪輯精華(蘋果日報,大紀員及南華早報等),D1-D3 同意案情。
[案情指D1, D2及D3被拍攝到參舆襲擊片段,D2曾手持伸縮棍、D3用垃圾桶擲向受害人,之後被發現運動鞋染血在逃走時被捕]

📌裁決
D1及D3: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2: 控罪1,2 及4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D1-D3代表確認口頭求情可以在12月22日 1000進行,明白可能須等待其他人審訊完結才作判刑。

📌保釋
D1代申請原條件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
🛑D2及D3 沒有保釋,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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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被告 D4-D6
三被告代表明白本案因現剩下3人受審,同意法官預計8天可完成審訊。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另有2名警員應辯方而傳召,沒有警誡供詞,主要依賴呈堂之片段。法庭批准審訊時免除警署報到。

📌控方讀出以下文件
📎簡短開案陳詞
2019年反逃犯條例引致社會運動,網上有人號召2019年11月3日1700 時在太古城舉行集會並有人鏈路線圖,當天相當多人嚮應前往,人羣叫喊光時口號及包圍一些店舖,約1900時證人陳真出現,之後因同人口角及向人施襲被人追打致受傷送到東區醫院,傷勢可參考醫療報告。
D4被拍到用腳踢受害人陳真及屈曲其腳
D5早於下午6時已在場,拍到跳起踩向受害人
D6 爭議身份,控方指片段拍到1905時他在2樓,期後用雨傘多次打受害人

📎D4及D6之𠄘認事實 P16
-2019年11月3日約1900時證人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襲擊一男一女,警方在互聯網下載14段片段並作截圖。警方其後拍攝受害人傷勢及現場相片及製作相冊,並製作太古城中心之草圖
-D4及D6事後被上門拘捕,D4居於太古城而D6則居於藍田。被捕後警方拍攝2人及家中檢取物品之相片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
-D4及D6 出入境紀錄顯示2人案發時沒有離港
-D4事後在場留下卡片,曾協助警方認人及在高等法院作證人,陳真最後被判監14年半
-證物鏈不受干擾
- 2人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D5𠄘認事實 P17
-警方製作之太古城中心草圖
-警方互聯網下載3片段並作截圖
-片段拍攝到的事情均是真實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事後拍攝受傷照片
-警方拍攝現場相片15張
-證物鏈不受干擾
-案發時居於觀塘,事後被上門拘捕及檢取證物並拍攝照片
-出入境紀錄顯示案發時沒有離港
-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受害人 陳真2份醫療報告
控方指另有一醫療報告將以65b呈堂但仍需時同各被告商討

🎥播放P5精華片段
-陳真在商場外向1男1女施襲,2人倒地
-商場內陳真地上被人圍毆
- D4身穿西衭,用腳踢受害人陳真
- D5曾用腳踩陳真
🎥快速播放P6精華片段
- 控方指拍到D6現場出現
-一男子右手有紋身用雨傘襲擊陳真,控方立場此人是D6

以下非同意事實,只觸及開案陳詞
🎥播放P?精華片段
-商場外趙家贀被咬甩耳仔後情況
-陳真被市民制服地上,被人圍打,頭部流血
-警方事後在商場外列陣封鎖現場,D4向街上警方及記者講述目睹早前有人被襲受傷事件並交自己卡片予警員作日後聯絡作證。

1217 午休,1430繼續,控方指下午有機會傳召證人陳真
【12月0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09:51] 開庭

主控宣讀控罪和案情:
D1馬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錘仔連1把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無警供詞,有承認事實,有三份以65B呈上的口供。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8月31日23:25時,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警員26439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和無身份證。

2. 在2019年9月1日00:25~0125,在尖沙咀警署警員18615在P1背囊檢取P2雷射筆、P3萬用刀、P4彈叉、P5鋼珠、錘仔、P9個人八達通、香港身份證、衫褲、對講機、手提電話等物品。

3. P10相部,61張相,被告當日衣著和物品。
4. P11相部,4張相,被告當日衣著。
5. P12相部,有關文件。
6. 錄影會面片段
7. P2 雷射筆,警員在尖沙咀警署打開證物至呈堂,證物無被干擾。

8. 雷射筆屬3B 級別
9. P4~P8的證物測試報告
10. 電子裝置專家證人吳長春(音)身份不受爭議
11.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員26439 馮景盛,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在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軍裝巡邏第二隊,同時係油尖第三梯隊,14:00開始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由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帶領,去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因為較早時太子站有暴動,列車由太子站開出去中環。

23:18去到油麻地地鐵站D出口,23:22去到月台,見升降機內有十數名黑衫黑褲黑口罩人士,部份人帶頭盔,當開lift門時,證人同隊員命令逐一步出升降機,因為已經深夜,有十數人同一裝束,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事件。

見一中國藉男子在二號月台往中環方向逃離,當時距離1~1.5米,命令停低,佢無聽,上前制服佢,處理警長恊助,摘下佢嘅口罩,因男子爭扎反抗,PW1用警棍將佢按地上,警員23271用膠手扣反鎖佢雙手在背後,初步搜身,無發現任何違禁品,亦無身份證,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非法集結,外出時無身份證。

被告在庭上被認出。PW1宣布拘捕後,拾起口罩放入被告右後褲袋,23:40時檢取為證物,23271協助押解上車,因路面有堵路,等咗30分鐘後返到尖沙咀警署,9月1日00:10返到,幾分鐘後,特遣隊警員18615手持黑色背囊入嚟報案室,將背囊內身份證取出,問AP入面有無被告嘅名,被告姓名吻合,取出個人八達通,被告承認係屬於佢嘅。在背囊搜出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波子、和個人物品,在證人和被告前展示,有理由相信由被告擁有,再拘捕藏有攻擊性武器,帶去見值日官,由佢向被告發出Pol 1123,被告當時無回應,無投訴。

主控呈上P12相部,證人確認相片係被告身份證,P10相部係當日衣著,背囊、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八達通等證物。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2~04:01,證人確認見到自己。

[10:48]🔸辯方盤問
播放P13片段03:41,升降機出口已被5~7名警員包圍,03:52被告舉起雙手行出,無任何物品,03:58被告被PW1攬住制服咗,指出被告無逃跑(唔同意),唔見有背囊(同意),03:52~04:22,證人同意該段時間行出升降機嘅人唔係黑衫黑褲。

指出制服被告後,有搜出其他嘢,證人解釋只係搜唔到違法物品,無身份證,其他唔記得。

指出在右前褲袋揾到身份證和八達通(唔同意),在後褲袋揾到電話(唔記得),指出被告講做咩攞出嚟(唔記得有無講嘢)。兩分鐘後就拉被告起身(同意有拉,但唔得時間),進行第二次搜身(唔記得),指出摸咗一吓話無喎(唔記得)。

證人稱在23:18到油麻地站,23:22到升降機,約23:37~23:40離開,唔清楚有無封出入口,無封月台,同意地上好多雜物,唔清楚有無人看守。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東網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片中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

證人第一次見到背囊係在尖沙咀警署,之前無見過,唔知有無被打開,唔知物品係咪屬於被告,律師指出,證人將被告身上的八達通、身份證、電站放入背囊內(唔同意);有其他同僚作出此作為(唔清楚)。

[11:14] 控方無覆問,小休。

[11:30]📍傳召PW2 警員18625 陳卓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主控問及在當日案發前的工作安排,證人唔記得,要求睇記事冊,林官表示奇怪,竟然無準備!辯方表示不反對控方引導。

23:10收到指示,因較早時在太子站有暴動,列車已經開出,要去油麻地地鐵站掃蕩,23:23去到,落到月台,見升降機有好多人,叫人逐一出嚟截查,見到26439控制一名男子,約一分鐘後清空升降機,發現黑色背囊在升降機隔離,打開檢查,有身份證、個人八達通、頭盔、對講機、衫褲、彈叉,見過被告,知道與案有關,檢取為證物,一直手持住,帶返尖沙咀警署報案室,揾被告和拘捕警員,跟身份證嘅相揾到佢,問佢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有回答,同拘捕警員講在月台揾到背囊和身份證,知道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打開背囊取出物品展示。

證人起初只係講到有身份證和八達通,主控叫睇返在2019年9月1日02:50寫的口供後,加上:頭盔、對講機、彈叉、口罩、黑色長袖衣物、生理鹽水、紗布。當時唔係展示所有物品,之後再詳細檢查背囊物品,檢取做證物;主控叫證人確認相部中物品。

證人睇P1背囊,稱發現背囊時,背囊的冚是扣上,內𕚃拉鏈拉好,檢查完之後拉好,一直手持帶返警署,期間無打開。

播放P13《東網》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10,PW2 稱見到自己,@23:25畫面左邊係升降機,右邊係列車,背囊放在升降機對出位置,PW2在旁雙手叉腰,證人稱這刻已經開過背囊。

[12:13] 🔸辯方盤問
引述《東網》片段指證人在播放器時間04:10在場,推算04:10為實時23:22,證據指23:23到D出口,23:26去到升降機,口供時間出錯,證人唔同意,指現場環境混亂,可能紀錄時間有誤差,確認唔到實時,根據片段,確實見到現場情況,確認在場,剛到達現場時,被告從lift 出嚟,26439截查,清空升降機後,見到黑色背囊,當時無人看守。

PW2 唔知道開頭有無封站,後來就有封,唔知確實時間,唔知有無人看管雜物,證人專注背囊。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20:40~20:50 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證人稱當時睇唔到。

證人同意在檢取背囊之前,唔知從哪裏來,唔知有無人加減物品,但唔同意唔屬於被告。

檢取背囊時,身份證和八達通在背囊大格,有衫遮住,見到身份證就認得個樣,律師指出證人嘅口供唔係咁講「01:00返到尖沙咀警署見到相似嘅人」,證人唔同意口供唔啱,只係講得唔詳細,在油麻地站搵過被告,可能被帶走咗。

關於展示物品,只係講到身份證、八達通和彈叉,要睇返口供先記得,指出在油麻地站認得被告和展示物品,係在庭上作出嚟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當檢取背囊時,證人或其他同事將被告身份證等物品放入背囊內(唔同意)。

[12:50] 控方無覆問,休庭,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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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不認罪被告 D4-D6 審訊

1432 開庭

📌讀出 應審訊而作第三份醫療報告P18(以65b 呈堂)
指出在東區醫院應診精神科時向醫生表示早年國內因生意及經濟問題出現精神問題,曾有酒精中毒紀錄,2019年9月定期覆診時有改善及穩定。本案發生後再送院稱曾再喝酒不記得如何發生衝突,檢查後沒發現有精神問題,只有睡眠質素欠佳,但須再定期接受精神科覆診

📌傳召 PW1 羅先生
🔹主問
自2005開始在太古城中心任職保安員,中間曾經離職但共做了十七年,商場有廣播系統,有緊急事件可作出宣佈。2019年6月反修例初期不多集結,8及9月起間會有人到此集會唱歌。
2019年11月3日0715當值,知道有人號召在太古城商場集會,下午5時開始有人在南商場二至四樓欄桿聚集,約有百人。有人在5樓帶頭唱「願榮光歸香港」,有人在二樓手拖手造成人鏈至北商場溜冰場口叫口號及唱歌。1810時管理處指示上5樓戲院外因有十多人向黃姓同事質問為何容許警員進入,自己到場向人羣指是警員自己進入但途人不滿圍住2人,一人在自己耳邊大罵當時下午五點多有廣播指商場人多勸喻勿去人多地方。約六時許才有廣播表示商場會關閉。
當日聚集人多影響一些商店要拉閘提早停止營業,翌日從同事口中知有店被噴漆,形容各式衣著人羣也有,有深色淺色衣物,部份戴口罩,沒留意是否同警方對峙。自已一直在5樓工作至晚上八時收工,比正常時間遲半小時。
🎥播放P15影片,太古城一期商場內人羣在各層欄桿聚集叫口號及唱歌,有多名防暴警察衝入商場,商場發出廣播。拍攝到PW1及另一同事在五樓商場被市民責罵放警員入商場,以上同自己當時所見情況相若,也是作供所提及被人圍住質問時候,主控指出在PW1耳邊大罵男子是D2。
🎥播放P09,商場內店舖被人噴白色油,PW1翌日上班才知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陣真襲擊人後逃走被人截停圍打,咬傷趙家賢耳仔。PW1自己不在場,但認得位置是商場西門出口
🎥播放P06片段,證人指出是商場二樓中庭近舞台位,有扶手電梯往下層南座地下,由此行往西門打鬥位置約1至2分鐘
🔸盤問
D5代表
-當日見到人鏈叫口號及唱歌,同意商場內可能有顧客或居民行行企企、玩電話
D6代表
-同意地鐵站有2出口往太古城商場,另有出口往吉之島,可再往康山屋苑
-同意當日人流跟平時差不多
-商場外圍亦有商店及食肆
-管理處早已通知有示威活動加派人手,但自己覺得不足夠應付人羣
- PW1在5樓戲院外出入口逗留至收工,沒有去商場內其他地方,也沒目睹本案
-同意商店提早收工但店內有燈可能仍有職員
-約1815至1830時商場廣播宣佈商場即將關閉,所有人要離開,但五樓戲院外門口沒關上以便讓人離開
🔹沒有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主問
今年52歲於內地出生,2009年由大陸移居香港,在太古城居住。2019年11月3日飲酒後後往會所焗桑拿浴後,約晚上7時離開回家經過太古城商場,途中聽到有人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用廣東話叫「光復台灣」,有數人走來鬧自己大陸仔,自己繼續行被人追上,自己聽不明他們講甚麼,之後多人圍住發生口角,其後事情完全不記得。庭上播放 PW2傷人後現場片段,同意片中初段當時只是手有傷勢。片段後來見趙家贀受傷,認出後段灰色上衣頭受傷倒地男子上是自己, PW2指事後看CCTV才知道中間過程,自己翌日在醫院才恢復意識。

📌更改保釋條件
D5申請豁免人事擔保,但可增加一天報到,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更改,其他條件不變。

1626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將展開 PW2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14:36] 開庭

📍傳召PW3 女警員20497 方頌靈

🔹控方主問

2019年8月31日駐守尖沙咀特遣小隊,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指示,23:20離開警署,23:23去到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到L1月台,有救護員要用升降機,幫手清空升降機,當時升降機內有市民,地下有雜物,包括P1背囊,阻住一名坐輪椅人士出入;背囊都幾墜手。

主控呈上P1,但證人表示已經唔記得,未能確認主控所講嘅細節;同意升降機內無其它袋,把背囊放在升降機門外地下,幾分鐘後,見18615搜查背囊,證人在附近做防衛,期間無其他人接觸過。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06,見被告從升降機行出,證人對這畫面無印象,但當時係在月台,應該係這畫面之後進入升降機叫人出嚟,片段跳到23:25,畫面見到背囊在升降機門外,證人話畫面見唔到自己;主控嘗試由03:51再播放,叫證人如果見到自己就叫停,但播到08:00都未見,主控取消播片。

[15:17]🔸辯方盤問

主問時講23:23去到係推算出嚟,有同事負責mark 時間,記事冊有寫低,唔知片段嘅實時,記事冊嘅時間係推算出嚟,唔係即時mark低,證人有同其他同事講幾時到達,包括18615。

證人去到油麻地站時,無封站無封月台,月台有雜物,唔見有警員看管。

播P13 13:11~13:44,東網記者指地上有消毒藥水、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

證人穿軍裝到場做掃蕩,協助清空升降機,見到背囊墜手,唔肯定係庭上同一個,無打開過背囊,唔知係邊個嘅,第一眼見到係在升降機內,後來放在升降機門外,見到18615搜袋;律師引述證人在9月21日的口供「其後得知18615搜袋」,指「其後」和「見到」有分別,證人解釋係在油麻地站見到18615搜袋,但唔知佢攞咩出嚟;由擺出門外到18615搜袋,相隔約幾分鐘,但唔確定幾耐,證人無看守背囊,唔係一直望住。

[15:35] 🗣️林官詢問點解講在見到被告的畫面後入升降機,有咩根據?證人解釋係同一程lift ,因為lift 內非常多人,塞滿晒人,唔係一般搭lift 情況。

[15:40]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片段中03:50~04:06期間,係在升降機附近,lift 門無閂過。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警方對P4彈叉做測試的錄影片段,長約9分鐘。

控方舉證完畢。

[15:52] 🔸辯方中段陳辭
無人見到被告與背囊P1有關,PW1確認被告出lift 無攞嘢,無人講現場有封鎖,P13片段嘅記者見到地下有物品,唔係警員都可以接觸,現場混亂。

各證人唔知背囊從何而來,接觸背囊嘅時間唔相連,無證據指連接。

PW3對升降機嘅證供混亂,一時好多人一時無乜人,唔見被告出入升降機,就算升降機門無閂過,唔等如被告出和 PW3 入係同一程lift ,PW3在片段中見唔到自己,唯一嘅理據係話lift內人多。

證物鏈斷裂。

🔹控方回應
辯方指證人不相連,證物鏈不足。背囊內有被告身份證和個人八達通,袋內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法庭作推論。

證物鏈有連接,PW3發現背囊,取出到lift 外,位置在P13片段中兩名警員之間,PW3見到PW2搜背囊;時間上PW3見到PW2,PW2見到PW1,位置係在同一升降機附近。

PW2話一直看守背囊,係承信問題;盤問PW1時話身份證在被告身上,都係承信問題;應交由陪審員決定。

林官需時考慮表證是否成立,明日裁決。

被告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7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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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26個月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2]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林(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12日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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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高,徐,鍾(20-61) #續審 [2/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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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馬(27) #續審 [2/2]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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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曾慶東裁判官
🕤09:30
👤鄧(63) #提堂 (#支聯會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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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12月0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2/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2/2]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09:32] 開庭

林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不會作供,無辯方證人,申請以書面交結案陳辭。

林官指今日有一天審訊,希望辯方今日呈交陳辭,可以不用完整文章。

辯方申請押後至12:00。

[12:10] 書記話辯方申請押後到15: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林(19) 🛑服刑中

詳情:被控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12日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承上文: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0

=========
速報:批准上訴,2024年1月16日10:00 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0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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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D5代表指今早至9時才聯絡到被告,至開庭時乘坐的土在東區隧道遇上塞車,估計十時前才到,申請押後至1000 開庭。

0941 休庭

1002 再開

D5代表指D5在0955 到達,得悉被告今早0900 才起身,0918離家乘的士,明白遲到可致取消擔保,向法庭致歉。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盤問
▪️D4代表
-同意自己在高等法院因3 項蓄意嚴重傷人及 1 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判處14年半監禁,但被告補充有證人造假。同意從呈堂蘋果日報片段PD12自己有襲擊途人,但指是有人打自己才作出襲擊,是被扭曲因果。
-片段有一綠色衣女子及男子被襲,同意身旁刀是自己,指自己日日行山切生果用,時常帶在身。並指香港律師時常幫助弱者而違背良心協助指控誣告自己。自己在案發時不清楚有傷過人,翌日後來在醫院清醒才知悉事件,再次重申自己被人打才作出襲擊。
- D4代表指他襲擊一男一女之後再咬甩趙家賢耳仔,PW2指是因有人先打自己,但欠缺CCTV拍到有人打自已先,高等法院依賴2證人頂證自已先作襲擊才入罪,聲言是有人造偽證。
-同意片段見自己之後再襲擊花藍色上衣男子,再次指自己不知當時做過甚麼。播放TVB片段,被告用手扯住一穿花衫男子頭髮,一穿深色衭穿皮鞋男子(D4)用腳踢PW2背三下想令他放手,證人不同意。再播PD06, PW2被人㩒在地上想反抗,之後穿皮鞋男子屈曲其腳同時用手撥開其他想打PW2的人,問在場不是所有人也是襲擊他,證人不同意再次說是大家扭曲了先後次序。
▪️D5代表
-案發前自己去康怡居(應是康蘭居)焗桑拿,當日晚飯飲了酒才打算去出汗消除酒氣,飲了約六七杯每杯三百毫升洒,自己冇錶不清楚食飯,浸桑拿及外出時間。
-自己為此案落了2份口供,對事件發生2份文件不同解釋因寫第一份是入院時對剛剛發生事件忘記,第二份在事後看過片段及見到自己傷勢才填寫所以詳細寫下經過,包括見到20示威人士聚集及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說過「光復台灣」,不同意是自己挑釁各人。
-自己每天也一定行山或去康怡居做運動,行山會由柏架山去赤柱,習慣在鰂魚涌買生果好似蘋果啤梨,所以一定帶刀出街,對於自己用刀傷人完全無印象
🔹覆問
- D4代表腳指其被人屈曲腳部,那人幫手撥開襲擊的人為何不同意?證人語無論次回答。

-證人作供完-

📌傳召 PW3 偵輯警員12315余思遠(音)
🔹主問
2021年4月駐東區反黑組,上司委派於網上搜尋𘶹於2019年11月3日太古城之事件。
📎11月3日太古城集會
調查下PW3在Telegram 兩個頻道分別為「香港人抗爭日程文宣」及「香港人抗爭日程表文宣」頻道找到資料,頻道分別於19年10月29日及11月2日發訊息,是文宣號召示威者在19年11月3日去太古城商場中庭作集氣,罷食美心,叫口號及組成人鏈,集合時間是1700,集會在1800開始,自己將文宣作截圖呈堂P20。
📎辨認D6身份
-確認2022年1月5日自己替D1- D6 各人在警署拍攝了正面相片,自己再將D6同手上片段人物對比及作了4張對比截圖P21呈堂,以面貌及身體特徵得出結論是同一人'包括左眉毛偏高,右手紋身圖案,文字方向及位置相同。
📎製作精華片段
確認今年10月20至11月14日為本案製作了一段約長9分鐘精華片段,即呈堂片段P22。其後將片段中D4至D6出現作截圖
🔸盤問
▪️D4
-同意為本案製作了草圖,自己寫IKEA位置更正在2019年應是IT
▪️D6
- 2022年1月替本案6疑人拍照,目的是紀錄樣貌及特徵,同意沒規定要影咩特徵,也不知各人在2019年11月21日曾被警方拍照,當時D6有眼鏡,自已有比對過檢取眼鏡之相片。
-問到呈堂對比相片一張是用2019年11月21日警方所拍,D6眼鏡不同2022年照片,PW3指口供辨認沒提過眼鏡是衣物,辨認是用衣物及身體特徵,法官指呈堂有些片段相信是清𕇦,會作參考。
-不同意2019年片段中指稱D6紋身不清晰,回答可在庭上將片段播出來再看,並教導庭上各人指Windows有一個放大鏡功能
-同意2019年時警方沒有為D6之紋身拍相片,但在片段中可截圖,庭上即時播放截圖P31。
🔹沒有覆問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完成控方案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22午休,下午1430繼續
由於D4上午表示身體不適,下午視乎其身體狀況是否可開始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上午內容[09:52開庭]

📌傳警長3273謝文毅(音)
🔹控方盤問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 D3小隊。頭後燈為藍色。案發18號當晚跟隨D3隊於紅磡體育館待命,後前往加士居道推往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3:26收到指示往北推進,23:45左右收到高級督察 梁嘉進(音) 指示,需在油麻地A1 出口帶人往THA(臨時羈留區),當時THA尚未成立。01:05-03:15,有78 人分9批從A1帶往THA,78人當中包括D6, D7。

23:45-01:05時,證人和D3隊於彌敦道北行線近碧街,A1地鐵站後工作,證人指自己工作為防止有人衝擊防線,或被制服人士逃走,自己睇到A1位置被制服人士。

控問此階段有否知悉/看見有人干擾被控制人士之衣物。答自己無,唔知其他人。續指是在A1 出口北+南+西面提取人士到THA。控問01:05前有無見仼何人干擾被制服人士 — 答不清楚。

控問押解過程有無見有人干擾押解人士衣服/物品 — 答自己和隊員負責押,無受干擾,指被捕人坐在地,證人叫他們企起身列隊,並叫他們拿回個人物品,後往THA。

THA有刑偵同事負責登記,證人指自己看到登記程序。進入THA 後,證人把押解人士交給刑偵同事然後自己進行另一轉押解。有登記押解人士身份。

控方問被押解人士之身外物品如何處理 — 回答叫他們列隊之前有叫拎返自己物品,自己無幫手拎。

03:15後,證人指Delta team 及後仍然有做保安工作 ,防止有人衝擊。至凌晨05:xx離開。

🔸D7辯方盤問
01:57-02:04 階段,證人同意押D7 時,對D7 由那一位警員帶往A1出口附近無認知。

———————
📌傳警長5132 陳智偉(音)

🔹控方盤問
11月18日為東九龍機動部隊D3小隊成員。在紅磡體育館侯命,後在加士居道往北推進, 23:26收到指令從彌敦道往北面推。11月19日01:00收到小隊指揮官指示,需從油麻地出口帶人往THA,期間要確保中途無人數加/減,續指各人自己保管財物。

證人指分8-10 人一組入THA,每位警員看管一至兩名人士。由凌晨1點零幾分開始押解至凌晨三點頭。提取地方:A1 出口之北+西+南面,續指東面都有有小部份。會問該處負責警員誰需要提取至THA。此階段證人押了約50名人士到THA,指無人干擾他們的衣物或物品

THA入口手續:交人到入口登記處並拍片,有目擊到過程。控問如有身外之物,如背囊會如何處理 — 回答帶他們到THA前會叫他們拎返物品,無見到其他警員幫佢哋拎嘢,自己都無。

由01:0幾分開始押解前一小時,證人指他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近匯豐銀行黃格仔位置,和隊員截停了幾名人士,並交給刑偵警署警長,及後重整小隊。續指01:00 前在匯豐銀行,之後先去A出口一帶。

證人指被押解人士皆來自C區(早前提到油麻地A出口提取人士之地方)。押送後有登記翻個50人資料,包括D5, D8。

證人指凌晨三時頭,返回附近車上做其他duty。

🔸D8辯方盤問
證人拘捕後重整小隊至01:00收到指示前往A出口,同意收到指示時是在日本城。辯方問01:00前A出口兩條巷發生什麼事是否不知,證人回答知道有暴動。

就證人早前所指,提取時會問警員是否要帶該人前往THA。證人指不知道此警員早前有否和在該處之人士交流,也不知再之後有無警察和該些人士交流。同意不知道該些人士從哪兒被帶來此處(即油麻地出口附近)。

辯方指接管時,人們是被反手狀態,證人回答大部份都是。辯方指D8被反手,在THA拍片時以口告知警員身份證在那,證人同意。辯方指如果該些人有口罩或帽跌下,需要由警方替他們戴上。證人回答辯方是假設性問題,並指出自己無見到,亦有人自己踎低執返。辯方問會唔會有情況有警察幫佢哋帶返,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如果意外掉落有無見到警察施予協助,回答見唔到。

📌傳偵緝警長34974

🔹控方主問


案發1118駐守東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及應變大隊成員。當日在加士居道推進至彌敦道,原彌敦道往北面推進, 23:26在窩打老道推向窩打老道以北進行驅散和拘捕行動。23:35收到曾廷賓(音)指令,要設立THA,證人為THA主管。證人及後在寶寧大廈外以橙帶設立THA。由警員7443協助登記進入THA人士資料,58334和13282(呢個聽唔清楚是否13282)則在THA內維持秩序。

23:51 開始登記入THA程序,證人在入口登記處。就對各人被提取位置,證人答在彌敦道行人路排隊等候,隊尾向北方向,不清楚各人再之前的位置。

證人指出在內人士會有THA編號,除非被帶往警局或醫療區才能夠離開THA。有兩次集體拘捕(宣布拘捕?),於01:xx為首次,送走此批人士往警署後,第二批人士進入THA,時間大約01:52。

而23:51後是第一批人士進入THA,有92人。THA編號係順住入既次序,證人解釋在THA編號93旁寫上92的原因,是因為余世強警長(音)在窩打老道拘捕了14名人士,並想把該些人交給證人。所以行政安排上,證人叫7443留了14個位。但此14名人士在23:51時不能夠以第一批身份進入,而是在中途進入THA。14名人士當中,鐘景濤(音)不適,沒有進入THA。

THA編號82為D5 ,是第一批進入的。控問第一批人士中間有否進出THA,證人回答有人感到不適,在伍曼華(音)宣布拘捕前,兩名人士需要離開接受治療,後再被送往警署。亦有兩名人士在宣佈拘捕後離開THA接受治療,因此第一批92名人士當中直至01:xx有四名人士被送離THA接受治療。

01:52有第二批人士進入THA,與第一批人士採用相同登記程序。有99人,當中THA編號無跳編號的情況,有四人被轉移走接受治療。此批人士於03:xx被宣布拘捕。D8 的THA編號為102, D7為111,D6 為105。

第一批和第二批人士,即92+99人進入THA時,證人回答他在THA附近,能看見其運作。證人05:33離開現場。

11月18日 23:51 第一批人士進入THA 至第二批人士於11月19日05:20全離開時,控方問有無見到任何人干預進入THA人士之衣物和物品,回答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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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95 片段看見速龍在碧街東入彌敦道,控指此片段和P044警方拍攝片段有情境重疊。播出並作對比。

控方指出看見消防員在A2出口,及後橫過彌敦道,亦見警察追捕和制服行動
(按:片中有男子聲音指警方開左好多下槍),續指出片中看見A2出口警察出現之情況,片中見警察白色小巴。

播出對比片段後,控方以片中消防員,路人和速龍作兩條片段的共通點,並指出P044見警察在彌敦道以南推進。續指出對比片段顯示碧街東和彌敦道以南情況與控方第10證人梁頌文(音)吻合,當時證人指出看見碧街有行動,認為是速龍引起的,於是下指令彌敦道以南機動部隊進行推進,因此是碧街東的速龍首先行動,及後機動部隊才推進的情況。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今日完庭,明天會移至11庭14:30續審,將開展辯方案情,屆時會知悉是否作供/傳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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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案件管理
法律代表表示D4會作供,由於D4仍然身體不適,申請將案件審訊押後至明天。
D5代表指被告初步表示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6代表指被告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434 今日完畢,明天 1000繼續,將展開 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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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開庭

辯方呈上結案陳辭,口頭複述回應控方在昨日回應辯方的中段陳辭,指證人並非不相連,控方指PW2 見到PW1,PW3 見到PW2,見到並不等於相連,辯方指的相連係指證人對證物P1(背囊)的相連,PW1 & PW3 講唔到P1 嘅資料,PW1第一次見背囊係在尖沙咀警署,之後嘅證物鏈辯方不爭議,PW3 唔肯定係咪同一個背囊。PW2 嘅時間證供混淆,不盡不實,不可靠。

林官需時考慮證供和陳辭,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8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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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4庭
👨🏻‍⚖️麥機智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宣布判決 (#0818維園 組織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梁國雄被判處監禁1年半、黎智英,李卓人被判處監禁1年、何秀蘭被判處8個月監禁;吳靄儀,何俊仁被判處1年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處監禁11個月緩刑2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定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駁回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李卓人,梁國雄減刑6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減刑3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刑罰不變。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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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高,徐,鍾(20-61) #續審 [3/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洪,鄧,陳(18-52)🛑四人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彭,張,伍,關,吳,*,王,*(14-22)🛑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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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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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耀威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830葵涌 何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被3名蒙面人士襲擊,致他身受多處刀傷,故他控告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處就此事件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之嫌,要求賠償。)
【12月0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9洪(24)
A11鄧(24)/ A15陳(20)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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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在判刑前,各辯方大律師為四位被告作進一步求情。

A1A11

A1和A1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

(1):兩位被告以務實態度處理審訊。法官表示各被告有同意案情,但這些證據已有證人供詞和客觀記錄,控方亦在庭上傳召了不少身在現場的證人。

(2):兩位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

(3):A1在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可反映他的反思。辯方亦已向A1解釋勞教中心報告,A1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4):法官留意到A1不希望法庭判他入勞教中心,法庭會尊重他的決定。辯方指A1明白情況,因為勞教中心的刑期不會少於10個月,事後亦有1年監管令,會影響到A1的未來計劃。法官指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勞教中心和監禁有不同的考慮和看法,未知A1是否有仔細考慮這情況。辯方指A1明白和有考慮這情況,並希望法庭不會判他入勞教中心。

(5):A11是成熟的年輕人,有著未來的計劃,貢獻社會,他亦得家人同事的強大支持。

A9

A9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家人的求情信可示A9的良好品格和抱負。

A15

A15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

(1):本案集結的暴力程度較低、對公眾地方的影響較低、事發地點並非主要幹道、沒有人受傷、財物損失低、示威者沒有在警方驅散後反抗等,認為本案集結的程度較輕微,此外A15在集結的角色輕微。

(2):A15已經有未來計劃,她有著良好的背景和家人的支持。

判刑理由:

📌引言:

A1,9,11,15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經審訊後,他們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背景: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所拍攝。

📌量刑原則: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不過沒有量刑指引。

CAAR4/2016

辯方援引了這案,上訴庭在這案列出了判刑時法庭一般而言會考慮的元素:

⁃ 保護公眾 - 保護公眾,不受這些罪行的不良影響;

⁃ 加諸懲罰 - 判刑應與罪行相稱,即應反映罪行嚴重性及犯罪者的罪責;

⁃ 公開譴責 - 判刑應反映社會否定有關罪行及犯罪者的犯罪行為;

⁃ 阻嚇罪行 - 阻止犯罪者重犯,也預防其他人干犯有關罪行;

⁃ 補救性質 - 判刑可規定犯罪者需給予罪行受害人賠償,作為糾正或賠償;

⁃ 更生改過 - 判刑目的之一,是犯罪者改過自新,並希望他們在刑滿後能奉公守法。

上訴庭亦提及:

「在判刑時,法庭會考慮犯案者被控之罪行的控訴要旨(gravamen)。對於非法集結,罪行的控訴要旨是參與者行事時人數眾多,並利用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之共同目的:見Caird案,英國上訴法院Sachs法官的判詞第504-505頁。Caird案中的非法集結是普通法的罪行,但其控罪要旨和《公安條例》第18條之下法定的非法集結罪行是一樣的:參考梁國華案,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的判詞第18-22段。

在較近期的R v Gilmour [2011] EWCA Crim 2458, 英國上訴法院Hughes法官說:

「集體擾亂秩序定必有一個特點,就是每個個人的行為,無論本身特性為何,都會感染及鼓勵其他人作出類似行為,正就是羣體行動造成的整體效果,令公眾受害。」

在R v Blackshaw [2011] EWCA Crim 2312,英國上訴法院首席法官Judge勳爵亦有類似的看法,他在判詞第9段形容參與暴力非法集會的犯案者的心態時說(意譯)

「現實是那些犯罪者從他們周圍的其他犯罪者得到支持、安慰及鼓勵。也許,牽涉的人數眾多也會令部分犯罪者相信他們是不受監管的,而其罪行亦不會被偵破的。」

雖然Gilmour案和Blackshaw案中的控罪不是非法集結,是其他破壞公共秩序的罪行,但犯案者利用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之共同目的,是所有集體破壞公共秩序罪行的共通點,所以Hughes法官和Judge勳爵上述評語,對第18條的非法集結同樣適用。

再者,經驗告訴我們,當大批示威者聚集時,很大可能會出現情緒高漲甚至激動的情況,而這種情況本身有造成暴力事件的風險。有時,甚至會有以挑起暴力事端為目的之不法之徒在場趁機行事,這方面的風險不容忽視:見女王訴陶君行,麥道高法官的判詞第257頁。因此,第18條的非法集結是必需的預防措施,對社會安寧可能被破壞和破壞社會安寧所引發的嚴重後果防微杜漸:梁國華案,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的判詞第40段。

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題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法庭應該給予阻嚇這判刑元素的比重,則視乎案件實際的情況而定。若案情嚴重,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上訴庭其後列出了考慮「非法集結」罪量刑時要顧及的10項因素:

⁃ 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 參與暴力者人數多少;

⁃ 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 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 暴力行為為時多久,包括暴力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 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 暴力行為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參與非法集結或非法使用暴力;以及

⁃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上訴庭亦指出:

「歸納以上的討論,法庭對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包括與本覆核同類的罪行,所採用的判刑原則可總結如下:

(一) 按照一般的判刑原則,法庭會全面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就每個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與案件相稱的判刑。同樣的原則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

(二) 《公安條例》第18條對非法集結的定義雖然頗為簡單,但所涵蓋的案情可以很廣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因案情而有別,其幅度也很大,由一端極輕微的到另一端極其嚴重的都有,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當然是較接近情節嚴重那一端的罪行,可是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案情也有多式多樣,所以即使是屬於較嚴重的罪行,其實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有所不同,也有其幅度;在這幅度上,法庭會按照案情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

(三) 在維持公共秩序的大前題下,並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阻嚇這個判刑元素,至於該給予多大的比重則需視乎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四) 若是案情相對地輕微,例如,非法集結並非預謀,規模極小、只涉及十分輕微的暴力、沒有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破壞,法庭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的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加多,而阻嚇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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