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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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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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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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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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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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李律師

原辯方代表為 #石書銘大律師,上次向法庭透露被告指示更換法律團隊申請法律援助要求押後獲批。

新法援大律師今天未能到庭授權由李姓事務律師代表。大律師仍需時處理文件要求押後,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

被告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04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求情 #判刑 🔥

D1關, D2葉, D3曾(30-50)
🛑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辯方共同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唐樂山大律師

1431 開庭

📌求情:
書面文件與案例已經呈交,同意本案涉及時間較長對話較多,有一定嚴重性,但訊息發生在私人討論汽車羣組,組內不是以示威者為主,而3人也不是名人訊息影嚮力有限及沒有預謀。三人被捕後已經努力回歸正常工作、家庭,早已出作更生。本案件搜證並不複雜,3人又沒有藏匿潛逃,拘捕後錄影會面已經承認有發訊息並解釋,檢控去到審訊卻延誤至今四年多,跟據控方提供本案時序控方等了1年9個月才取得律政司意見,辯方希望法庭就延誤可酌情作扣減 (援引趙志榮 案例 CACC 243/ 2012 提出的7項因素)。而兩罪屬在同一時段發生也希望刑罰可考慮同時執行。相信定罪已經對各人工作、家庭造成打擊,不可能重犯。

1447 押後20分鐘判刑

📌判刑:3人各判22個月監禁‼️

每項控罪以2年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扣減2個月,延誤再酌情扣減2個月,至於第二被告開設健身中心受滋擾屬輕微不作額外扣減,故三人第一控罪均判以20個月監禁,總體刑期考慮下由於第二項控罪涉及警察家人,控罪其中兩個月將分期執行。

1527 完庭

🔺按:群組成員訛稱會計師之高級督察 陶勁笙 (將本案對話截圖檢舉交警方同事)疑似以便裝坐公眾席旁聽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30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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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2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5日判處監禁4年3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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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十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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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許智銘(56) 普通襲擊 刑事損壞 #前政協打人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04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上午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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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第二日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全程引用黃振強手機中TG 滅龍群組和各人的私人對話,以下內為經過整合,略去細節)
由試槍行動當晚開始講起,有人傳出相片,首次提到“眼鏡”清唔清?黃解釋“眼鏡”係手槍的代號;凌晨兩點吳xx傳試槍、試炸藥的片段給黃,地點係西貢西灣亭,畀咗一支槍給D4,叫他轉交給黃,在1124(區議會選舉)前唔好用。

試槍後的飯局,黃供稱:D1, D2, D3, D4, 程xx, 林xx 有出席,梁xx, condom仔和彈弓狗無,匯報試槍情況。安排泰國旅行,D4話無護照和身份証,要申請。傾如何處理收到的手槍,暫由D4保存,最後決定屠龍小隊唔會用槍和炸彈,只係負責引警察到場,由吳安排20kg炸藥,如果有大遊行舉行,就係落實嘅日子。

[10:20~10:50] 小休

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後,大概有共識會安排一次聯合行動,係會用槍和炸彈,11月21日兩人私訊,黃問吳20kg幾時到,黃提議12月1日在尖沙咀遊行用,但吳話未準備好,槍手未得,改為在12月8日。

吳問「你哋安排好走路未?」,並轉發槍手訊息:「第一波盡殺,全民執槍,全世界weapon free,有第一個用,就有其他人模仿」。

黃在12月8日約06:00在灣仔展鴻大廈被捕,D2 & D3 同時在場被補,在該單位揾到兩件防彈衣,13件防彈板,一個頭盔,三個3M防毒面具,一個膠盾牌。黃表示唔記得物品係幾時添置,提議隊員用完即棄,下次再準備新物資。

D1幫手搵咗個倉用嚟存放物資,在荃灣柴灣角街致利工業大廈,由他負責管理。12月5日,黃與吳對話,吳有10槐防彈鋼板,黃話要晒,叫他聯絡D1。

12月4日晚,黃振強、林xx,吳xx 和閃燈隊Kristy 先在荃灣松記糖水舖見面,知道行動大概和地點,有大小炸彈和槍手,各自安排兩組人的行動。隨後黃吳私訊,吳畀咗兩張地圖,顯示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大一小炸彈和槍手位置,由屠龍引警察到小炸彈紅點位置,槍手射殺警察,令警察撤退至大炸彈藍點位置,再引爆,槍手在灣仔英皇對面,要等示威者走晒才開槍,黃表示引完警察後,點支煙花做訊號,吳叫做完就走,唔好食花生。

[12:30~13:00] 小休

食糖水後去酒吧見吳的隊員,去到見到到彭xx和D5,由於D5見到酒吧有CCTV,假設有收音,無傾到事件,飲咗酒後就離開。

控方播出閉路電視片段,指控黃、吳和其他人在荃灣街道上行去某酒吧的情況。

[13:10] 主問未完,因控方需時整理TG 對話,申請押後,估計在星期四可以完成主問,案件押後至5月2日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0)🛑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5日判處監禁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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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
答辯方: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速報: 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申請人陳詞
收到上訴申請認為證據不足主要有2點:
1)控方欠缺主要證據作推論參與
2)母親作供解釋衣物及袋內物品法庭沒有拒納,原審法官卻以控方舉證衣物及裝備作環境證供裁定罪成

法官指出申請人手寫援引區域法院案例不會考慮,同一事件不同法官不同被告考慮各異不可比較。上訴人也對律政司回應口頭陳詞,控方只有進入羈留區拍攝片段,沒有實際拍到有任何行為

🔹答辯人陳詞
確認原審法官沒有處理母親作供,裁決只覆述作供內容。但答辯方認為不影響裁決,內容同案件沒有關係,只提及衫是日常衣著並非刻意去買,而母親根本不知申請人怎用口罩及當日在場做了甚麼。案發在一條直路發生在晚上,當日不用返學,正常人不會在如仿如戰場環境逗留,原審法官已對何時進入現場作詳細分析包括上訴人非住該區,沒有原由去現場,加上衣著及身上有4個口罩,形成疊累效應。

🔸申請人再陳詞
暴動地點油尖旺區是核心地帶,不是偏遠地區。口罩是收在背袋內沒有使用過,當時自已沒有保護裝備不可能打算逗留暴動現場,也沒可能壯大或鼓勵其他人。

法官指看不到上訴人兩項理據可作爭辯,即場拒絕申請,書面判詞寫好會交雙方。

直播員按:上訴人非常精神,陳詞亦有條理。
【04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求情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各人已還押逾1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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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辯方大致採納書面求情及已交求情信到法庭,只有個別有補充的:
A3 :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
A5 :已交醫療報告
A6 :已交被告父親之醫療報告及義工服務證明
A12 :今日其弟及同學有別庭支持,現時之僱主表示將來會繼續聘用被告
A13 :自12歲開始參予社會服務義工
沈官:你地都知道參加社福工作,法庭運用酌情權只有小量扣減

案件押後2024年7月17日 1430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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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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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余(19)🛑服刑中 #提訊 (#星火同盟 洗黑錢;處理充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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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審訊 [1/3]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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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提訊

👤余(19) 🛑服刑中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背景:
審訊後被裁決罪名成立,判處16個月監禁。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至今日處理。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71

控方代表: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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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控方向法庭表示剛知道被告申請上訴,提議押後提訊。

高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5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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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第三日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仍是全程引用黃振強手機中TG 滅龍群組的對話,由11月24日開始,講述對話的意思;11月25日在荃灣三陂坊食飯開會,有黃、程xx、林xx、D1、D2、D3、D4 出席,講未來有大行動,但未定日子,有其他隊會用槍和炸彈,對話內容多次提及“20kg”,黃表示唔知點解咁講,估計由始至終都係講緊同一炸彈。

11月29日,黃與林xx對話,提到為12月1日尖沙咀遊行踩線,如何行動和逃走路線,炸彈放在那裡,估計警察會走出警署,黃解釋通常由他和林xx(軍師)計劃,一日未搞惦一日都未有行動。

講12月1日遊行的計劃,最終因D3不在香港而無去遊行,黃解釋因為與D3有默契,當黃去衝時有D3睇住,今次無安全感,所以唔去。

[10:00~10:22] 小休

11月30日黃與D1對話,黃:尋日出咗旺角一轉,朗豪坊有個位置最靚仔;D1:嗰個位置好多高樓大廈,好容易炸到唔關事嘅人;黃:目標係炸到最多狗,唔諗其他人。

12月1日在滅龍群組對話,D4問去台灣有計劃未,當時知道有大行動,未有128計畫,預計行動後在12月尾去台灣,有第二次軍訓,已經計劃走路。

12月3日星期二的對話,星期四會做訪問和開會,12月4日,聽日5:30何文田長盛街某會所,全隊人出嚟;跟住有人提出無black block 衣物,開會內容記得細節,相信係講點配合吳xx嘅行動,相信吳xx 會搞槍和炸彈,黃都唔係知道晒,各有各做,只係做返平時嘅嘢,今次係特定位置,引到警察到,吳就會行動。

12月6日,D4提到懷疑被狗跟蹤,黃講笑叫佢自首,唔好搞對全隊曝光。黃叫各人唔好帶任何工具/武器,黃會安排裝備和汽油彈。黃叫D1攞晒啲嘢嚟分,打算離開香港,留物資都無用。

12月7日,更細節地講述叫隊員唔使帶裝備,會為他們準備,叫人去荃灣貨倉攞嘢;吳智鴻送10塊防彈板去倉,播出閉路電視片段,黃認出吳。
同日約隊員到灣仔安全屋,講咗地址和密碼。

[12:10~11:35] 小休

黃振強成立了另一TG 群組「皇馬龍利號」,除咗屠龍小隊成員,還加了其他勇武示威者,呼籲他們full gear 出席12月8日遊行,星期日四點在華星冰室等,遲到嘅就拜拜,永不錄用。

[12:50] 主問未完,會開始問眾籌事項,表示未能在一小時內完成,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3/5) 08:45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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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聽取答辯
主控讀出兩項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D1, D2,D3)
2.意圖製造虛假文書(D4)
D3不認罪
D4不認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被告於20231102簽署)
內容簡述:
-所有關鍵時刻D3,D4都被拘留於荔枝角收押所
-所有出入文件都受懲教檢核
-簽署文件必須由被拘留人士申請才可交被拘留人士簽署
-2023-08-06 第一被告被警方在荔枝角收押所被截停及拘捕,之後被搜查住所並搜出未被簽署的授權書、核對表、聆訊通知書、高等法院的收據等(該些文件現被列為控方呈堂證物)
-警方拍攝了多張「第一被告手提電話之對話內容」照片,並呈堂為控方證物
-2023-06-06 警方於荔枝角收押所拘捕第三被告並搜查了D3之囚室
-第四被告亦於荔枝角收押所內被拘捕及搜查囚室
-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探訪過程分別被錄影及錄音
-某些日子之探訪只有錄音

庭上兩位被告同意承認事實

🔹主控將所有證物呈堂
主控表示將傳召三名證人(高院文員、懲教職員、警員)

📍有關怎樣處理錄音及錄影:由法庭播影像,警察會用電腦同步播聲音。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黃佩芝(譯音)
🔹主控主問:
黃女士2014在康文署任職助理文書主任,2021調任高院文書室,負責開檔存檔,核實相關文件及開設案件編號。

-證人表示,每件案件之編號都不一樣,案件編號格式以英文HCPI:
-與本案有關的兩宗人身意外傷亡訴訟之文件編號分別為HCPI522023及HCPI532023;
-印鑑日期為2023-03-06,文件上也有證人簽署及手寫之日期,代表黃在當日開檔;
-黃表示開檔日期乃透過電腦程式自動排列,申請訴訟之手續費$1045,乃交給高院會計部之申請費用;文件上已有會計部印章作實,文件亦包括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申索陳述書是否需要申請人即D3簽名,修改的地方也需申請人簽名,日期旁邊亦需要申請人簽名;
(法官補充其實證人沒有見證着由何人簽名,只是檢查有沒有簽齊名,承認事實內容都有包括了,不用逐一再睇及查問。)
最後由聆案官安排審訊日期。如果由原告人委托他人開檔申請,就需要授權書/委托書。
證人表示這份申訴陳述書HCPI522023上有些地方係沒有簽名(例:手寫地址旁邊)
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如果受委托人想保留一份副本,則需先自己印一份副本呈交文書處蓋印;份數是沒有限定的。

🔸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法官向主控澄清申訴程序,辯方大律師回應本案沒有超過三年申請時限

[11:27早休]~[11:54開庭]

📍案件管理
因法官有其他事務,今天下午三點半需完庭,星期一下午也不會開庭

⏺️傳召證人2懲教人員蘇主任
現任荔枝角收押所懲教主任,負責探訪室事務

🔹主控主問
被拘留人士如有文件需傳遞或簽署均需要申請,成功才可於第二次探訪時處理,一般由申請至批准需兩至三個工作天,在囚人士亦可申請緊急情況,如經批准可即時簽署;最快可於當天的一至兩小時批出。任何文件批核懲教署均會紀錄。
緊急申請亦然,批准與否均會紀錄。翻查紀錄,D3, D4沒有做過緊急簽署文件的申請;紀錄中只有D4曾以緊急申請透過探訪者入$1.4作為影印身份證副本之用,即日批准。

🔸辯方大律師盤問
澄清2023年2月 5,15,28日都有入文件的申請,文件內容是甚麼沒有詳細記下,一般交件數量是沒有限制的;
另外,親友亦可以透過郵遞方式將文件寄給還押者,而懲教人員亦會檢查文件,出文件才有簡單文字紀錄,記下有出文件,至於是甚麼文件?則沒有紀錄。
2023-12-08 證人口供附件二,在「所員申請事項記錄簿」內,2023-03-01,第四被告編號旁寫著:申請星期五,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而同日第三被告的編號旁亦寫上:申請星期五 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

🔹主控覆問
親友可以寄文件給在囚人士,而且會紀錄,在囚人士經申請也可以寄出文件,證人表示1/3-6/3期間沒有紀錄顯示,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申請過寄出文件;覆問完畢。

法官問證人,剛才所陳述之程序是從何而來,證人表示是工作instruction, Prison Rule 47,但不知是否來自監獄條例?

🔹控方有跟進問題
2019年在荔枝角收押所工作至今都是依照這個規則,證人之前亦曾在其他監獄工作。
證人作證完畢

主控播放第一段錄音(錄音共有九段)
2023-02-15 第二被告探訪第三被告,播放由記項94段之後;
播放第二段錄音,記項215-304;
播放第三段錄音,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記項1-450;476-493。

[12:58休庭]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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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蔡大律師

1432 開庭

📌傳召PW3高級督察 邵慧詩(音)
🔹主問
雙方同意2023年12月20日口供以65b呈堂 (P30),但會有盤問。

證人駐總部支援部,負責處理除涉警車以外向警方作人身傷害索價訴訟令(傳訊令 Wirt of Summon),主要監督索償及聽取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抗辯。確認2023年3月收國安處通知有2份2023年3月6日之索償令涉冒簽,要求報告上級調查,但去到2023年12月填供時兩宗索償令也從沒收到,按規定申索需在事發3年內提出,過期收到要向律政司再取意見如何處理。同意控方給予所看P1 格式就是傳訊令。確認至昨天也冇收過2被告傳訊令(P1、P2。)

🔸盤問
同意傳訊令分開File 、serve,申索亦應該有陳述書。
口供指冇收過傳訊令,國安處有通知HCPI 編號,知道本案被告全名,不肯定申請人名是國安公署人員講定從新聞知悉。
不確定有冇收過國安人員給予申索陳述書。
🔹沒有覆問

控方已經傳召所有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須處理另案,控辯雙方同意餘下約1小時6段荔枝角收押所CCTV及/或錄音系統檔案明天上午播放。辯方代表指只有2被告作供,相信主問在2小時內。根據進度星期一上午可完成所有案情。

150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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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陳(2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5日判處監禁4年3個月。定罪上訴申請於2024年4月30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理由,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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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續審 [2/3]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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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2/3]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截至09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上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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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0955 開庭不久播放器材故障休至1007 再開聆聽啲畫防保

📌播放剩下6段探訪D3及D4之CCTV錄影及/或錄音

📎第4段
2023年2月24日 D2探D3 聲音檔
-提及3月7日前要搞索償文件,搵阿sir緊急批我簽,D3同D2說叫契媽搞掂曬比我簽
📎第5段
3月1日 中午12時D2探D3  CCTV加聲音檔 記項1至269
- D2問咗律師指自己不用簽,叫D3填表格1,14,16c 跟傳訊令填原告人被告人,然後再去高院交錢。D3說出面啲人都知我簽名點,唔通我唔認咩,邊個得閒幫我瞭個A字頭跟一串,我認咪得,搞咗2個星期仲未得,盡量今日搞曬佢。D2稱民事律師由契媽D1搵,佢今日都喺度叫D3一陣間你問契媽。D3指被告人是特區政府,有案例話填警務署長是錯
📎第6段
3月3日 約11時 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鏡頭中段曾人手zoom in /zoom out)
-文仔(D2)琴日話同你搞文件結果整咗比我,搞咗我好耐。D1 問D3用自己律師定法援做,D3指搞緊法援未申請。D1 指傅訊令號碼是一年時限,D3理解是1年內要開始程序不是完結,2人其後商討索償銀碼。搞好申索書再搵律師問價。D3指就到3月7日案發日令自己有精神壓力。
有截圖3及4見D1曾向D3展示文件
📎第7段
3月6日 約12時30分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379,並有截圖5至10。因為再講返何琳琳佢老公表示佢同我講我冇實際返到去
- D1向D3展示手寫好申請文件,D3確認申索文件內容。D1指今日下午可去排期,D1 指給D3在文件那處簽名,你明喇,D3答OK。CCTV鏡頭曾以人手zoom in 放大D1放在窗口文件盤上索償文件,放大至可以見則文字。D3要求D1 查白頭佬警察名字寫在被告人一欄,跟住去醫院取醫療報告。D1 吩咐D3快啲申請法援。
📎第8段
3月3日 約12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67,184至215,302至379,並有7張截圖
- D1對D4指文件有少少漏同你補充,你哋3個用同一律師分擔我費用。D1 指同秘書傾過條數點計,要再商量,申訴書要開始填,要去取號碼先,個號碼一年有效。
📎第9段
3月6日 約10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72,149至326,截圖P28D第3張截圖
- D1:(向D1 展示填好表格) 我同秘書傾過幫你填咗表,改過地方幫你係咁意簽左,瞭左名,冇問題?
D4: 冇問題'信得過你地
CCTV 針對D1 放置文件tray 上表格放大,見到看似已簽名文件。
D1 再指今日去搞,會影印文件比番你地。提醒搜屋有損失可循小顏錢債處申請,D4指被拉後不在屋自己應該冇,其他2個被告有搜屋可能有。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2項控罪表證成立

1135 休至1209,2名被告均選擇作供

📌D3 作供
🔸主問
-2020起一直在荔枝角收押所
-2023年3月6日入紙申請控告警務署,指在20年3月7日被捕時警方以暴力毆打作民事索償,知道期限在3年內
-協助準備訴訟有2個人,即D1 及另一人女子負責印及郵寄入文件,2023年2月初至中收到9份文件(3人一式三份申請)包括案例及申請書。D1 則是自己還押探訪認識,是自己授權她去搞文件。承認事實第三頁第四段中指3月3日1034時D3出文件比D1,文件印象有幾個版本以便不時之需,有些位置預先簽好名。
-確認高等法院2023年3月6日存入傳訊令P1 是自己3月3日所出文件,文件原日期3月3日,之後覺得太趕自己手改為6日並加簽。原日子是找識填隔離倉倉友填寫表格寫上。
-申請陳述書上一些文字也是倉友寫,確認內容後自己簽名。表格上住址為荔枝角收押所是自已填
-P1 14頁傳訊令上荔枝角收押所地址,申請人名是倉友寫,簽名是自己親自簡簽
- P1 傳訊令15頁核對表上文字3月6日不記得邊個填,但更改資料簽名是自己親筆簽
-P3 為家中搜到文件,確認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上面之簽名是自己親筆簽名
-P4 同是家中搜到文件,也是傳訊令入稟狀同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以上3份文件均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不同版本,那天D1 探訪自己及D4所以出文件比她。
-為何不選定一份文件比D1 ? D3答因是甲級囚犯,每次要主任級押送見探訪者,通常好怱忙,所以全部文件取起交D1。

下列議題圈繞CCTV謄本:
📎2月15日D2 探望D3 對話
「即係續約咗期先」是指民事訴訟3年內要申請
📎2月21日D2 探望D3 對話
確認庭上播放內容沒有提過文件簽名
📎2月21日D1探望D3 對話
D3「法援叫我哋去訴訟」「你幫我」
D1「要簽名又剩,點幫你做」
D3指D1解誤解以為要求佢填表及代簽名。

1300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第四日作供)

🔹控方主問


黃振強與軍師林xx會計劃行動,目的係確保隊伍安全,租安全屋,用作集合係其中一個功能,活動之後可以返去放低裝備和換衫;2019年10~11月期間有買裝備,亦有由家長提供,汽油彈係向老虎仔買,勇武派會用汽油彈,老虎仔係知名嘅供應商,係在八月尾科大會議識佢,因為相信吳xx,所以信佢,唔知佢有無供應比其他人,遊行前會指示老虎仔運去指定地點,等遊行開始後,有示威人士掩護先去攞,一般唔會同隊員講放係邊,要隨機應變,要調整撤離路線,一般要隊員跟住行,聽指揮。

12.8 叫唔好帶武器,有別於其他行動,過往有買過防彈衣,通常唔會管隊員帶咩,會提供裝備。

主控引導黃與D7在TG的對話,由相識到成立群組,到成立之後有人抹黑、話係鬼。
揾老虎仔買汽油彈,100支要十幾萬,黃振強指有家長/金主,8月識到一名自稱中學女教師,轉介認識咗好多家長;10月尾經D3識咗D7,TG名為sofairy/仙女,係「春田花花同學會」Admin,黃自我介紹為屠龍揸fit人,黃與D7 的對話:有需要幫手出聲 / 要錢、要資金 / 要幾多,幫到就幫,唔得就私人錢 / 你轉介家長,我哋要買🔫 / 幫唔到好多,一萬都可以,不如俾銀行戶口我,我銀行無咁多錢,我幫過你哋team 兩個人 / 係咪呂布 / … / 過咗數,唔記得拎入數紙 / 收到 / 你過10,000以上嘅,你最好同老虎和呂布fact check咗我先 / 唔使啦,呂布講咗啦,同埋我好信老虎,錢無咗可以揾,手足無咗就搵唔到… 課金日完咗就俾5000你哋… 有無PayMe / PayMe爆咗。

11月6日黃與呂布(D3)對話:sofairy 嗰邊個Channel好垃圾,sofairy 會開個新嘅,叫「老竇搵仔」宣傳新Channel,你哋有無啲文字版?我send俾老竇搵仔,10點出消息開新Channel,sofairy 在Telegram 成立「育龍」頻道,為屠龍小隊籌款,主要由D7和黃共同管理,間中會揾林xx幫手。

[10:25~10:57] 休庭讓黃振強睇文件JB1。

控方向黃展示兩份文件,一份係育龍頻道內容的截圖,介紹成立的目的,另一份係黃與D7的TG對話,提到一些自我介紹的句子,稍後同一段句子在育龍頻道出現;黃指出頻道內那一些貼文係由他發出,發放影片、《蘋果》和《立場》的訪問,用以澄清謠言,和呼籲籌款。🎥播放屠龍的宣傳片段。

收款的途徑有黃的銀行戶口、他在泰國開設的兩個銀行戶口、和D7的馬會戶口。所有款項都交由黃處理,指示龍女(D7)每日埋數;展示D7 的銀行過數紀錄。

其他對話內容:
- D7 表示他的男朋友想加入屠龍隊,黃振強叫佢搵呂布;
- D7 轉寄訊息:我係魔法team 其中一個Core,一開始都懷疑,睇咗你哋條片無我哋,可信大增,睇吓你哋有無人整彈,雖然用緊白電加糖,我哋可以接單 / 黃指示唔使;
- D7 話收到超過100段訊息 / 黃指示優先覆捐錢嘅;
- D7 話識得「民間記者會」嘅人,佢哋想搵屠龍嘅代表出席;
- 國難中醫想攞10萬蚊資助 / 國難中醫同五金有咩關係?籌咗咁耐得20幾萬,黐線俾10萬未見過嘅人 / 得20幾萬?應該有50萬 / 正確係30幾萬,但用咗少少去着草plan,買軍火;

另一份截圖文件,顯示係黃的另一部電話,專為管理育龍頻道,TG username: @abc123bbc。黃振強在12月6日發佈咗一條訊息:「若果有手足玩屠龍 online game,最少要有30粒龍心…」,黃解釋意思係要殺死30名警察❗️

[13:30] 控方表示準備嘅都問咗,申請押後,睇吓有無補充,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5) 08:45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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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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