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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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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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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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銅鑼灣 #更改保釋條件

林(27)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鉗及扳手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撤回控罪🎊

證物1至5及保釋金交還被告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新案件

温(16)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 4月22日1430 東區法院,反對擔保。控方透露有另一人士未被捕,2月14日已追查到被告身份,警方並於當日開始於居所附近等候,至22日被告回家始被捕。

辯方陳詞指將爭議錄影會面招認口供,指警方使用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面見等手段。裁判官質問可否解釋為何8日不回家,辯方沒有陳詞。

‼️保釋被拒‼️
保留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3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 13天 保釋覆核(#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男子X)

因案件性質嚴重,保釋覆核被拒
案件押後至04MAY西九龍裁判法院
#高等法院第四庭 #申請保釋
#游德康暫委法官
#0921元朗

陳(25)‼️已還押152天
(自行入紙)

控罪:
1.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2.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3. 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4.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
- 被指於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於一樓A159號店舖利華超級三文治,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毀壞及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八組閉路電視鏡頭。(控罪1&3)
- 於同日在元朗輕鐵近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罪2)
- 於元朗輕鐵康樂路站及青山公路-元朗段163至165號附近,與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4)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暫訂於3月1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移交區域法院的準備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李運騰法官

👤任(19)🛑已還押56天(#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違禁武器:鐵蓮花及鐵蒺藜)

⭕️批准保釋⭕️

現金2萬元
2名人事擔保 媽媽、教授各2萬元
每日警署報到2次
宵禁9pm-7am
不得離港交旅遊證件
在指定地址居住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梁(18)🛑已還押9天(#20200217天水圍

涉管有攻擊性武器
(攜紙袋內有丫叉,鋼珠)

不准保釋‼️還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魏19
🛑已還押9天(#20200217天水圍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打火機、打火機機油氣罐,洗甲水,大力膠一支;魏另涉踢保)

批准保釋!

現金1萬蚊
人事擔保 父2萬 校長1萬,區議員1萬
每日警署報到2次
宵禁10pm-630am
不得離港交旅遊證件
居屋企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更改保釋條件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陳(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在1月1日於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控方片段錄得被控人曾向水炮車扔磚,膠樽內物品仍有待化驗

更改報到次數至每週3次獲批

押後至4月9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補漏(剛剛接住陳手足的案件)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obstructing a public officer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s.23 of the SOO)

案情:
被指於8月31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女警員12641及警員14079。
(Source: 立場新聞)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押後至4月22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提堂 #0901大圍




控罪: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被指於9月1日在大圍站分別襲擊警員A及B,當警員A制伏D1後,D2向前襲擊警員B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0
宵禁 23至06
每星期報到2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向法庭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裁判官頒令以A及B代表兩名警員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保釋覆核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27馬鞍山

D1黎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3. 無牌管有彈藥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D1)

案情:被控人向張善恩老師透露管有黑衣人給予的TATP,後來被老師舉報,被控於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約4粒豌豆大小。可產生200mm 火焰,容易產生爆炸。

裁判官准予D1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150,000
擔保人現金: 1名副校 4名老師各 20,000 [合共100,000]
宵禁: 23至07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安裝以互聯網通訊但不具錄影功能的CCTV拍攝客廳,用以連接警署作監控
不得參加任何公眾集會 (除學校舉辦)
不得進入實驗室及接觸其內的化學品
不得查詢、發佈或討論與爆炸品及其製作過程的相關資料 (除了與法律代表商討案情),亦不得嘗試製作爆炸品或其材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申請保釋

劉(24)‼️已還押7天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劉並無律師代表,控方已完成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向法庭提交修訂控罪、修訂案情及工具相片。案件暫時押後,待手足尋求當值律師意見再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狗隻痴漢

李天洛(35) 已還押6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報稱警隊督察,現已停職。
上次提訊判處須還押小欖精神病院,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
李在庭上詢問裁判官要求怎麼保釋條件,裁判官表示無可能回答這問題。

控罪:
(1)普通襲擊
於2019年8月29日,在長沙灣元州街附近襲擊女子X
(2)普通襲擊
於2019年9月2日在深灣道水警南分區基地一間房間襲擊女子Y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於2019年10月31日在女子X位於長沙灣元州邨住所外遊蕩,令X合理地擔心其安全
(4)抗拒警務人員
於2020年2月21日在葵芳興芳路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梓軒

案情:
警隊督察李天洛在兩年前和女友X分手後,不斷以打電話、發電郵、到她的住所和辦公室等方式滋擾對方,並襲襲前女友X和在水警南分區基地內襲擊女友人Y

保釋覆核被拒,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3月6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案件編號:ESCC230/20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修訂控罪

劉(24)‼️已還押7天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銅鑼灣波斯富街62號至68號快樂大廈外管有1把銀色摺刀、1把黑色萬用刀連黑色、1把銀色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索取控方文件

由於被告無擔保申請,故‼️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關(27)🛑已還押77天 申請保釋(#1214小欖 製造爆炸品、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準備開庭,手足精神,比出手勢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關(27)🛑已還押77天 申請保釋(#1214小欖 製造爆炸品、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保釋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D³梁(17),D⁴呂(17)

控方撤回2位所有控罪

裁判官批准D3及D4訟費申請
D³ 多於3萬 由區域法院聆案官裁決
D⁴ $286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12香港仔

劉(17)

控罪:縱火
第200條《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於2月12日用火槍無合法辯解破壞華富南的中國銀行提款機,支票機。牽涉同案的另一被告已於較早前被帶上法庭。

保釋被拒

3月9日早上9點半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
4月22日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太子雅蘭里和鴉蘭街交界,被警員在後巷發現相信屬於被告人的背囊,內藏有5支汽油彈

毋須答辯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新案件

賈(19)

控罪:
1. 公眾妨擾罪
2. 襲擊警務人員(警員A)
3. 襲擊警務人員(警員B)

控方不申請宵禁令,並不反對保釋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2,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不得進入樂富站(交通經過除外)

控方申請匿名令,辯方不反對,匿名令獲批,本案件聆訊期間需稱受襲警員為警員A,B

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莊(18)

控罪: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條 63(1)條)

案情:於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放在垃圾桶縱火,其後被一名督察尾隨並在附近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須即時交由懲教看管

投訴:
1. 被控人要求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被拒
2. 於精神不佳情況下(2-5am)錄取口供
3. 口供內容的答案並非由被控人提供,更在警方威脅下(指會加控其他控罪)而簽署口供紙

押後至4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待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及檢驗被告的手提電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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