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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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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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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答辯

巴籍被告(18) ‼️已還押91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申請答辯

認罪

第一證物充公
第二至第五證物交還被告

辯方呈上由被告父親、校長、社工撰寫的5封求情信,指出被告勇於改過,主動學習及樂於助人
被告已被還押超過3個月,深切反省自己過失,過往沒有被定罪記錄

等候背景、感化、勞教及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0609金鐘

D1戴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被指於6月10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進行非法集結,示威者試圖以鐵馬衝擊警方防線,據稱被告於案發當日曾搬動及疊起鐵馬

申請3至10月短暫撤銷離港限制以到德國留學 — 申請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當日PW1藍雪寶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踢向PW1。
經調查後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亦搜出D2的一條褲。

案件押後一會處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D2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10,000,黃官減至$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及中囯通行證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到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110旺角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王(51)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控辯雙方同意暫時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以待雙方處理相關法律文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
2. 宵禁 22:00 - 06:00
3.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6. 除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指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狗隻痴漢 #瘋狗症

李天洛(35) 已還押20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報稱警隊督察,現已停職。

兩次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及一次在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絕,今天終於肯請翻譯及當值律師,押後至本日最後一件案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保釋批准⭕️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一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5月8日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枝噴漆)

⭕️保釋批准⭕️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一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5月8日下午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D¹何(36)

案件在3月11日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惟D¹當時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D⁴仍然留醫,押後至3月18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或之前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及第159A條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¹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²及D³於D¹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²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³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⁴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克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⁴於telegram 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²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³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⁵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⁶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¹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約2.6噸化學品。及指D¹借出予D²及D³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¹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g記錄
(而辯方駁斥沒有任何對話紀錄顯示放置爆炸品)

投訴:
在警署拘留期間受暴力對待,稍後會再做更詳細驗傷報告

直播員觀察:
出庭時左眼位置蓋有紗布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指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控方修訂案情將在下次提訊時申請

辯方指未有收到控方案情所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亦未有證據顯示D2及D6電話telegram對話中不同名稱的帳戶為D1所有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太子 警署附近
蕭xx(26)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器具)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三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聆訊
將合併案件移交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狗隻痴漢 #瘋狗症

李天洛(35) 已還押20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報稱警隊督察,現已停職。

控方繼續反對被告李天洛保釋,並呈上被告財務負債紀錄

被告李天洛可提供保釋金由1000元提高至5000元,並承諾不接觸涉案兩名女子

被告李天洛在有律師代表下堅持發言,被裁判官訓斥

控罪及相關案情:

2項普通襲擊罪
(1)於2019年8月29日在長沙灣元州街附近襲擊前女友X
(2)於2019年9月2日在深灣道水警南分區基地某房間內,襲擊另一名女友人Y (friendzoned)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於2019年10月31日,在X位於長沙灣元州邨的住所外的共用地方遊蕩,導致X合理擔心自身的安全
警隊督察李天洛在2018年1月與女友X分手後至2019年8月期間,不斷以打電話、發電郵、到X的住所及工作地點滋擾對方。X為躲避李天洛,不但轉換了電話號碼,更舉家遷居,惟李天洛仍於今年情人節到X的工作地點滋擾X

抗拒警務人員
於2020年2月21日在葵芳興芳路196號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梓軒

🍾🍾保釋覆核被拒🍾🍾
🥂🥂須繼續還柙🥂🥂
保留8天保釋覆核,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處理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案件編號:ESCC230/202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1️⃣楊 (#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儀器、未能出示身分證)已踢保;預約被捕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2️⃣吳(#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21歲,有聖約翰急救牌)

被控人認罪,法庭索取感化報告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罰

控方指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及判監2個月(或為控方口誤,睇返法例相關指控刑罰可高達2年)
案例多為的士司機

辯方指D2出於對法律不了解干犯此罪,目的為集會現場與其他FA聯絡,因對講機能穩定長距使用而在鴨記買入,檔主沒講需唔需要持牌使用。被扣查時身穿FA反光衣,對講機沒開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裁判官 

👤林手足 #0921元朗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
控方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3000
宵禁 22:00 - 06:00
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聽取答辯 ,如不認罪將同時處理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1118理大

鄺(20)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早前因保釋期間犯事而還押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40,000
宵禁: 21:00 - 07:00
禁足: 公主道、梳士巴利道及漆咸道南 (控方文件紅色標示範圍),除乘車外不得踏足以上地方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3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D1林
D2陳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11月10日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
擔保金 5000
宵禁 22:00 - 07:00
每星期報到3次
禁足:西洋菜南街、彌敦道、山東街及奶路臣街一帶
居住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與另外兩單案件合併並移交區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⁴:張(29)

案件在3月11日(星期三)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D⁴終於今日(3月18日)出院上庭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第159C條


是次提堂新增資訊:
1. 控方指於D⁴ telegram截圖中,有承認策劃首兩項爆炸案的招認

2. 於D⁴家中找到與深圳灣口岸爆炸案中,外型相似的電路板

3. D⁴在3月8日前曾於telegram上與人討論製造及購買炸彈事宜,並於D⁴電話內找到與羅湖爆炸案相似的爆炸品圖片和影片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1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2及D3於D1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2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3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4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g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4於telegram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本案。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2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3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5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而炸彈沒有爆炸,只有一個炸彈有部份燃燒。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於3月8日前,D1至D6有在被警方跟縱下見到一同去到某山坡,懷疑討論實行此計劃。D6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1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大量化學品。及指D1借出予D2及D3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1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elegram記錄


投訴:
最少被兩名警員毆打至嚴重骨折,導致現時行動極為不便,D4先簽招認,及後會挑戰其自願性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006旺角 #申請保釋
埃及裔手足(35) ‼️已還押35天
有意圖而傷人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其他人士,襲擊男子X,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申請背景:2月12日首次提堂在杜浩成裁判官面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9日及26日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及3月4日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

下次提堂將申請與同日案件合併審訊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3月2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1031旺角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李(22) ‼️已還押139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太子鴉蘭里和鴉蘭街交界,被警員在後巷發現相信屬於被告人的背囊,內藏有5支汽油彈,而被捕時他身上只有海報和電話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30日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229旺角 #20200301旺角 #申請保釋

莊(17歲)男生‼️已還押18天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罪: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保釋申請背景:3月2日首次提堂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面前申請保釋被拒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
師長作人事擔保$20,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天報到2次
禁足旺角區,以界限街、洗衣街、登打士街及塘尾道為限,乘搭交通工具經過除外
宵禁令22:00至06:00

案件押後4月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0)(#2020010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𠝹刀)

控方是日申請撤控🥳

控方申請證物1(𠝹刀)充公,其餘交還被告,辯方不反對。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控方指希望今日可解決,但反對申請,指當日集會有不反對通知書,被告於粉嶺站外被截查,衣著疑似示威人士,𠝹刀亦可作傷人用途。辯方回應指當時衣著為白色衣服,手套亦非戴上而於背囊中,當時穿著黑色風褸及黑色鞋。

辯方亦引述拘捕被告的警員指當時被告形跡可疑,見到警員時加快步伐向火車站行走。辯方指出此等只為推斷。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有證據指被告有預謀於遊行中使用界刀,控方指沒有。同時裁判官亦建議辯方可提出被告攜帶𠝹刀的用途。辯方指不能單純以𠝹刀推斷是否為接下來示威用途。被告 ,控方只為一廂情願斷言案情,現時撤控為控方責任。

裁判官判決指控方需負責任。辯方提出訟費申請27000元,控方爭議其中7500元,包括講解撤控程序及是日律師費。控方指早兩三日(又或者)昨日提出反對訟費申請的明細,並指早前已提出反對,昨日提出若批准訟費將爭議其中內容。

裁判官判決指控方需負擔全部責任,⭕️批准辯方申請訟費27000元⭕️
#屯門裁判法院

第一庭
1宗新案件
另1單暫不上庭


第七庭
孫:5月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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