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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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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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七庭 #1013將軍澳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姚(2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縱火

案情摘要:

//控罪分別指稱,姚於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以及劉於同日在將軍澳尚德廣場2樓升降機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汽油彈。
據了解,案情指約20人當時以雜物堵路,警員到場時有示威者逃跑......姚6時許走向清理路障的警員,企圖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摘自《明報》2019.10.15)

辯方:被告打算認罪

押後至6月15日上午9時半
將於當天進行答辯及求情,預計2小時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監房❗️❗️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鄭 (21) 、楊 (22) 、丘 (24) 、莫 (21) 、黃 (20)
‼️已還押逾145天
控罪:管有爆炸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

背景:
各人11月2日被捕後原於11月4日提堂,惟因律政司同意檢控書上的名字出錯,各人獲當庭釋放,但隨即再被捕並於11月5日以新案形式提堂。各人當時提出保釋申請均被拒。其後楊、丘及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被 #潘敏琦法官 拒絕,還押至今。


已取得最終法律意見,申請修改控罪 (1) 及新增控罪 (2) 作交替控罪
新控罪:
(1) 串謀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區域法院提堂

鄭擔保申請:
🚫保釋被拒🚫,交懲教署看管

楊沒有擔保申請,交懲教署看管

丘擔保申請:
🚫保釋被拒🚫,交懲教署看管

莫擔保申請:
🚫保釋被拒🚫,交懲教署看管

黃擔保申請:
🚫保釋被拒🚫,交懲教署看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馬鞍山 #新案件

楊男手足(39)(阻礙公職人員罪)
案情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禁足:指定時間不能踏足馬鞍山新港城中心
每星期報到 3 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辯方申請延期再訊
29/5/2020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銅鑼灣 #提堂
殷 (24)
‼️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詳情及背景: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被告申請保釋被拒。其後在11月2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被 #潘敏琦法官 拒絕,3月31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還押至今。

修訂控罪 (1) 及新增控罪 (2)
新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鐵棒及鎅刀)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瓶頸插著紙巾,一瓶異丙醇酒精,一罐火機燃料液及一個打火機)(來源:獨媒報道

殷否認兩項控罪。案件排期4月21日早上9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英語進行審訊,並沒有本地話傳譯。

沒有保釋申請,交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黃 (20) 、羅 (19) 、周 (29) 、何 (21) 、女村長 (24) 、孫 (23) 、畫家 (31)
‼️其中三人已還押100-270天
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

控罪詳情及背景: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黃另被加控一項刑事毁壞罪,控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畫家被加控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他另被控兩項刑事毁壞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

周、女村長和畫家因其他案件被還押至今,其餘各人獲准保釋。

——————————

周正就另案服刑,今日因未有提返令而缺席聆訊,由律師代表獲准。(來源:獨媒報道

申請修訂控罪1、3-7、12

將申請與其餘3宗東區案件及3宗東區傳票案件,共15名被告。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屆時將申請合併上述案件及處理答辯。

黃、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何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孫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地點獲批
周、女村長及畫家因另案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於10月6日在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獲准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陳
D2李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於10月6日在大埔道西,D1管有一支鐳射筆,另外,D2被指在大埔道後巷管有一支鐳射筆及一包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獲准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1111大埔 #申請保釋 #保釋條件更改
#吳重儀裁判官
#提堂

D1 鄭
D2 陳 (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案情摘要:
//兩人分別被控一項襲警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鄭被指於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州仔段之迴旋處襲擊警員Y,陳被指同日同地攜有3瓶疑盛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摘自《香港01》2019.11.13)

控方提及將有修定控罪新增控罪。另,控方申請禁止披露被襲警員資料,但由於辯方今天才收到資料,故雙方同意連同修定控罪及新增控罪一併押後申請。

D1
申請保釋條件更改:一星期兩次變成一星期一次

⭕️⭕️批准⭕️⭕️

D2
控方表示化驗結果顯示有高度燃燒性的有機混合物,將改控以較嚴重的攻擊性武器條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辯方保留8天覆核權,將於4月7日上午9點30分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擔保覆核。

押後至2020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控辯雙方書面陳詞不得遲於5月28日遞交法庭。

直播員按:「但願」及「但遠」均為可理解的意思。本人表示需為裁判官指辯方律師聽到「但遠」而指稱「邊有咁嘅詞語?」作出澄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D1陳
D2陳
D3林 [保釋候訊]
D4劉
D5莫

控罪:
1.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本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另外,5名被告於在油麻地一間酒店房間內,管有10個玻璃樽內有易燃液體、3罐液化石油氣、兩把鐵鎚、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性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

2名警員聲稱於旺角彌敦道目睹5名被告堵路並扔了5個汽油彈。5人沿加士居道逃走,警方其後成功截停D1,D1警誡下承認以帆布堵塞道路及指各被告曾扔汽油彈,向警方交出酒店地址,警方上門調查時拘捕其餘4名被告。控方指CCTV拍攝到D2至D5出入酒店

保釋背景:2月7日首次提堂,眾被告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D3及D4於2月1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保釋決定,D3獲准保釋但D4則被拒

D3按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拒絕准予D1及D2保釋

准予D4及D5保釋候訊,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人事擔保:3,000
宵禁:20至06
禁足:界限街一帶
報到:每週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D1 王(16)
D2 盧(21)
D3 12歲少年
D4 伍(18)‼️
D5 何(23)‼️
D6 郭(27)‼️
D7 呂(20)‼️
D8 李(16)
D9 黃(16)
‼️ 其中4人已還押逾140天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2) 襲擊警務人員
(3) 至(5)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意圖危害乘坐於大埔墟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
(2)12歲少年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督察X ,(3)以及管有一個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伍被指於同日在大埔吐露港公路里程標誌 16.4B 管有一枝鐵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呂被控於同日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近 1 號升降機管有一個鎚、一把萬用刀、兩把鉗和一個鏍絲批,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2日首次上庭時,D1、D2及D3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其餘所有被告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1月21日D6、D7、D8及D9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只有D8及D9獲批,D6和D7保䆁申請被拒,12月3日D1、D2及D3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惟條件包括週末中午起宵禁;12月27日再次提堂,原控方申請押後至2月7日以待化驗結果,D6於3月27日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被拒

———————————————————
控方指已完成調查,等候法律意見,申請押後5星期
辯方律師表示控方仍未提供所有文件

D1、D2、D3、D8及D9申請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獲批⭕️

D4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每日下午4時至翌日中午12時

D5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人事擔保$10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每日下午4時至翌日中午12時

D6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人事擔保$5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每日下午4時至翌日中午12時

D7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7日1430粉嶺裁判法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10天(#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開庭,先處理本案。
控罪1、2、8撤回,控罪3-7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

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案件至14/5 1430。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日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 九龍城法院第一庭。
‼️期間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提堂

鄧(24)
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在大埔太和邨麥當勞餐廳外企圖管有一套投射器及200粒金屬彈珠

案情:海關截獲一個寄到香港的郵包,內有200粒金屬彈珠、一個丫叉、兩條橡筋,以及一個3M口罩,海關隨後通報警方。警員喬裝UPS速遞員,聯絡被告並相約於案發地點交收。被告與臥底警員見面後,要求警員出示速遞員職員證,惟臥底警員訛稱證件遺留車上而未能出示,被告拒絕簽收。

🎊撤銷控罪🎊
控方指信用卡紀錄等證物後,沒有可控告被告地方
辯方指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包裹內物品,或速遞為被告安排運送,沒有自招嫌疑,申請訟費$28,000獲批⭕️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呂(20)‼️ 已還押逾140天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D7 再上庭申請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1600至1200

案件押後至5月7日1430粉嶺裁判法庭再訊

法官補充,由於疫情嚴重,若下次未能如期提堂,控辯雙方可以書面形式處理簡單法律文件,如押後申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姚(23)🛑已還押逾165天(#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遭尹廣培扯頭套後涉打該名男子)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告不認罪
案情:2019年9月14日 於牛頭角道 東九龍文化中心外,襲擊一名男子即尹廣培

控方提出證據:三名警員證人 一份警誡供詞 以及兩條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提出要求增加兩名警員證人

無擔保申請 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押後至6月16、17 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二法庭為期兩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東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9),陳(58)🛑已還押逾140天(#1109將軍澳 普通襲擊、有意圖而傷人)

修訂控罪: 有意圖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新增控罪:暴動罪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2019年11月9號,在控方證人屋企樓下有40至50人聚集,控方證人落左去樓下,叫聚集人士停止叫囂,其後被約20名人士(包括兩名被告)襲擊,證人需要入院留醫。

控方申請為證人即被襲擊人士頒佈匿名令—獲批

任何人不得提及證人身份以及識別證人的資訊

⚠️兩名被告無擔保申請⚠️
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將於4月20日移交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東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05樂富
何、林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10月5日在 樂富 管有一支可發射激光的裝置及一個板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岀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如地址更改 24小時通知警署
D2另須守22至06的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下午2點30分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進行聆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東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07元朗

D1 趙
D2 盧

控罪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案情:
被指於10月7日在元朗指罵警員,並走出馬路,激發市民向道路投擲雜物。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D1
保釋金 $500
不准離港
每星期一次報到

D2
保釋金 $500
不准離港
一星期一次報到

押後至5月27日下午2點半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0月4日在屯門管有一支鐳射筆,並有所意圖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500
不准離港
一星期一次報到

押後至6月12日下午2點半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保釋覆核

鍾、林(23)‼️已還押4天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控罪: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棄置屋內,管有彈藥,即10發子彈、249粒9x19毫米彈頭、511粒混合款式彈殼,而沒有持搶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案情:警方26日下午接報至龍躍徑附近一間石屋,搜出懷疑子彈和箭等,惟現場沒有槍和弓,拘捕3名少年,並在各人住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

背景:3月28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

‼️拒絕保釋‼️
保留 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8元朗
15歲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60(3)及63(1)條)
新增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月8日,在元朗朗晴居對開馬路投汽油彈

保釋背景:被告牽涉另一單暴動案,本案於1月10日首次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3月6日向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同樣被拒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8日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新案件

D1 羅
D2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控方表示押後期間將調查所搜到之物品,及電話內容(因在被拘捕期間,被告人電話仍正接收短訊,包括詢問其是否能逃脫),三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保釋被拒 還押懲教❗️❗️

D1,3 保留8天覆核權,將於4月7日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控方需要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交cctv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直播員按:裁判官庭上誤稱被告手持的是「手榴彈」實為疑似汽油彈,旁聽席公眾聽後不禁心中嘩然,如果係「手榴彈」應該唔止係火咁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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