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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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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大水坑 #答辯



控罪:
普通襲擊

案情:
於大水坑站附近襲擊一名女子 (據稱是撕紙藍絲)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四位證人。辯方有一名專家證人爭議口頭招認,亦會研究閉路電視記錄。

押後至8月10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預計兩天完成。

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香港仔

D1: 黃(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罪
被指於2019年11月14日入侵在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名創優品」,意圖非法破壞該建築物內的任何東西。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
以準備移交文件檔案以及作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
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保釋金 5萬元
- 二人父親各自提供2萬元人事擔保
- 不得香港
- 居於報稱地址
- 每週到警署報到3次
- 需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 6月30日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01金鐘

👤袁(3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保釋條件:
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保釋金2000元
- 不准離港
- 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
- 晚上11時至翌晨7時的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 6月23日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118油麻地 暴動、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開庭

A1:陳(18)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A6:梁(22)
A7:曾(23)
A8:鄧(22)
A9:詹(25)


控罪:
1)暴動-A1~A9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
A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A9
A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因需時處理法援申請,等文件齊給予法律意見
律師聯合申請延遲至7月14日下午2:30 PM返回法庭提訊

A8:鄧(22)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令11pm-7am改為12am-6am
5000元保釋
不得離港
宵禁令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如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進入拔萃女書院一帶


其餘原條件保釋:
獲准以1000至5000元保釋
不得離港
宵禁令
不得進入拔萃女書院一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如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2) #提堂#1007將軍澳 襲警)

控方要求先處理匿名令。

雙方不爭議公眾利益、事主利益,辯方主要指有禁制令可預防控方所指事項。控方指需防止起底、根據案情需匿名,亦指可減低風險。控方呈上禁制令後警員起底數目,裁判官指圖表易產生誤會,因為數字以累積數目展現 ,至三月共有1304個,較二月上升二十多宗。控方基礎為依然有起底行為,亦聲稱沒有任何對審訊公正的影響,裁判官指需考慮事主本人背景。控方繼而指出事主作任何民事索償沒有對本案有任何影響。

控方呈上有關blackmail案例,重申要求法庭頒佈匿名令。

裁判官指本案為社會運動的案件,指出相類似案件的主控未有申請匿名令,主控回覆指每案為獨立案件,指自己認為為基於為事主意願。

辯方回應前希望法庭紀錄,指控方4/5申請要求警員A匿名,但辯方收到文件中所有警員姓名皆被刪除,電話聯絡後控方才披露。控方回應指確認事件,亦有立即要求警方修改文件。辯方不能確認警長A供詞有披露其他警員身份,拘捕警員及落口供的警員身份亦為保密。裁判官質疑控方申請與做法不符,主控指為溝通問題。辯方指現時未有任何落口供警員的身份文件,主控指有將文件交付辯方,亦指有立刻交付所有辯方要求的文件,案件主管商討後指為警方錯誤。控方最後確認辯方沒有收到資料,遭裁判官勒令「而家畀囉」

辯方繼續陳詞,指控方對禁制令為臨時、「唔知幾時完」的說法不盡正確,因禁制令曾經修改,不能指對警員保障就因此減少。第二,控方指禁制令為一般性做法,辯方沒有收到任何證據指警長A受騷擾、增加心理壓力以至影響作供。第三,控方的附件A指19年6月開始每月警員被起底的數字為:
124 206 342 141 207 164 31 11 34

裁判官指為自己計的。
辯方指出臨時禁制令的確影響起底數字,不能否定控方指「唔係好有用」的說法但沒有任何證明。第四,被告只有於接收到所有資料後才不受影響。第五,該警員為自己「行出嚟」才有此案,應有心理預備,裁判官指未必有關係,辯方指警務人員工作的一部分就是作供,不能指懼怕作供會對其影響,「如果佢認為怕就可以咁做,咁佢其他職務都係可以唔使做㗎喎」。第六,辯方指控方案例未必太大關係,如案例13 62 段 尾五行 指出 如有一般公眾利益,可理解為控方所指「公眾關注」,則沒有基礎使法庭可頒佈任何對公眾的限制,反而對傳媒限制的效果大於一般假匿名令。

控方回應指不應因有一一般性禁制令就不考慮警員風險等。亦指其他資料可滿足公眾知情權。

裁判官押後15分鐘頒佈對匿名令的裁決。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保釋申請 #1118油麻地



控罪:
1. 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指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及於道路上棄置兩罐汽油

控方證人目睹申請人點燃汽油彈,open source影片顯示申請人身處現場

保釋背景:5月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被拒
申請人另涉3月31日旺角非法集結案件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訂於7月17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移交程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周,黃(23-4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922沙田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阻礙警務人員等)

A1:陳(24)
A2:周(23)
A3:黃(43)


1)暴動-A1A2A3
控罪指三人於去年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A2
被告周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2
被告周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

更改控罪書中A1年紀(筆誤寫成15歲,改正回24)

原條件保釋

現金一萬元
不得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若有地址更改必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
須遵守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的宵禁令
每周到所屬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進入好運中心


押後至7月14日下午2:30 PM返回法庭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7中大 #提堂
#新案件
🚹 #藍絲 🚹

李丹石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1月7日中文大學畢業禮,被告在百萬大道外向遊行中的應屆畢業生高舉一把利刀。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押後至7月13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2) #提堂#1007將軍澳 襲警)
232章警隊條例第63 條:於唐德街 博愛醫院八十週年鄧英喜中學外襲擊 警長黃成輝

1527 重新開庭

裁判官宣判,控方 對聲稱受襲的 警員A 匿名令申請 被拒絕 ,裁判官指無庸置疑地,任何人有權接受公平公正的審訊,但於賦予該權利的香港人權法案 第10條中,公正公開的審訊權利可受限制。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的數字指出被起底的數字,亦有家人被起底,裁判官明白此亦為控方申請主因,但亦需不能將保密令常規化,亦指出現時處理問題應為「有否需要對臨時禁制令以外加上額外保護」。控方數據只顯示一般被起底情況,並沒有對警長A的任何陳述。裁判官亦指控方資料足夠顯示臨時禁制令已有效減少起底情況,故否決匿名令申請。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但未有預備副本予辯方。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其中一人有口頭招認,另一為醫生證人,辯方會有爭議,醫療報告及傷勢無爭議。辯方暫時除被告外沒有辯方證人。

雙方同意需兩日審訊時間

案件押後至 8/7 - 9/7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 非即時,補回今午聆訊內容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盧,林(20-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8將軍澳

控罪:入屋犯法罪

指他們10月8日在將軍澳站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稱被告當天曾打破已經關閉的將軍澳站的玻璃幕牆,強行進入站內,又將一架梯類物品扔進路軌上,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A2未有律師代表,法援申請中,申請押後至7月7日提訊
A1辯方希望下次再表述第一被告的意向,申請押後至7月7日提訊。



原條件保釋:

6000元保釋
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
不准離開香港
須遵守宵禁令
禁足將軍澳港鐵站範圍

押後至7月7日下午2:30 PM返回法庭提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0626灣仔 #0626警總 暴動、傷人、不依期歸押

👤岑(25)🛑還押逾5個月

案情:於19年6月26日晚包圍警總時,與其他人追打一名懷疑冒充示威者的便衣警,其後曾缺席聆訊

擔保被拒絕,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0914牛頭角 #1013將軍澳
#保釋申請


👤姚(23)🛑已還押逾7個月

被控:
1)普通襲擊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 於19年9月14日於牛頭角東九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尹廣培,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2) 於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兩支汽油彈。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
-10萬人事擔保(父親)
-10萬現金
-居住報稱地址
-交出旅遊證件
-每天到警署報到
-可到醫院逗留一小時探病

法庭表示此為特殊情況,基於人道理由,以及被告家人的狀況,法庭相信被告目前棄保潛逃機會有所降低。

獲批保釋期至案件於2020年6月15日0930於區域法院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陳 (23) #新案件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0915灣仔 莊士敦道近太原街 (信用咭形的刀、接刀、火柴、噴漆、索帶)
2. 無牌管有無線對講機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 8/7。控方透露將處理100小時CCTV及收集文件。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8/7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黃(17) #新案件
1. 管有工具意圖摧毀財產 #1102中環 雲咸街 管有1支噴漆
修訂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鐳射筆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8/7。

保釋獲批。
保釋金 3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 8/7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10]
#0728上環 #暴動

0945 控方就上次聆訊辯方盤問證人有關催淚煙的使用、對人體影響等有幾點爭議:
。戰術文件屬非公開,由前警員違反守則透露
。若冇相關性的話,相關議題應到此為止,因或會違反公眾利益豁免
。辯方聲稱引述PGO第13章並非有關催淚煙指引,該出處該為武器訓練守則
另外指辯方冇俾相關文件予控

0958 辯方指與控方事實上有偏差:
。當日聆訊完後控方沒有向問辯方拎文件,只係走嘅時候俾咗兩條新聞連結
。證人有講過風向濕度會影響催淚煙,與新聞引述文件內容相應

1013 控方可能對公眾利益豁免有誤解?

1015 再傳召PW3 吳智偉高級督察

1020 PW3以紅色標示在證物P53(地圖)劃上幾條橫街後巷

1023播出P41片段,以確認當時警員動向

1101~1129 辯方播放不同片段(當中有控方的unused item)顯示市民/ 路人動向及肢體動作,包括戴上眼罩/口罩/面罩、以手遮掩口鼻等

1112 控問辯「你個片段有冇交俾我地?」辯回應指「呢個係你地㗎喎」

1134 郭官同辯方講,與其去說服證人「說服我緊要啲」,「相信警方訓練冇包睇片...」

1135 小休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1天水圍 #新案件

盧 (21)
控罪: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11日不誠實地意圖欺騙,即使用狗隻的電話號碼於網上申請貸款

案情:被財務公司揭發後在12月23日在天水圍被捕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至8/7。
pw2 為事主

保釋獲批
保釋金 3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pw2

押後至 8/7 0930 東區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0621警總

👤 王 (19)

控罪:
(1) 刑事損壞

案情:
一段於2019年6月21日拍攝的網上影片拍到被告用白色油漆在外牆寫上「condom」及「con」。事發後登門被捕搜獲案發時穿著的衣物及曾在附近使用的八達通。

裁判官宣判: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背景,不傾向判決阻嚇性和懲罰性的刑罰。將進一步檢視感化官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給予被告機會。希望被告以正面積極的態度面對,不希望他逃避。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索取社會服務令
⁃ 索取進一步的感化官報告

*證物五: 白色噴漆 作充公調查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七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堂 #0908中環

👤杜 (52)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9月8日在中環纜車里和花園道交界推跌警員X

控方要求30-45分鐘去討論是否繼續檢控。

1014 休庭
1106 控方指1145再訊
(直播員按: 一拖再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4旺角

D1 蔡 (19)
D2 廖 (30)
D3 * (14)
D4 霍 (31)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及D2]
2. 非法集結 [D1及D3]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案情: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控罪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控罪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太子道西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控罪5]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D1-5,000
D2-2,000
D3-3,000
D4-2,000
宵禁:23至06
報到:每週1次
禁足令:旺角警署附近的5條街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7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答辯



今日聽取答辯。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於2019年10月21日於愛民邨一帶損壞屬於時任區議會選舉 建制派經民聯候選人 左滙雄的物品。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
於當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60號外襲擊警員15108。
控罪五:普通襲擊
於當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一帶襲擊一男子。
控罪六:恐嚇某人意圖使人受驚
於當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一帶恐嚇某人意圖使人受驚。

被告承認控罪一,三,四。
被告大聲否認控罪二,五,六。

被告同意有關控罪一,三,四的案情。裁判官宣佈罪名成立。
被告為初犯。

控罪二,五,六的審訊定於本年七月二十九及三十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審訊。

控方會傳召五位證人。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相關判刑及求情會由該案的主審裁判官跟進。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10]
#0728上環 #暴動

1159 開庭

1217 辯方潘資深大律師盤問PW3完畢,交予辯方曾大律師繼續盤問證人

1221 辯方問PW3有冇記得有落場當值而事發冇發射過tg?PW3話佢個小隊冇用;辯方再問PW3多次於612-728期間的公眾活動指揮秩序,有否記得幾多次活動冇發射過tg?PW3答我係現場嘅唔記得;經郭官引導後PW3稱現場應該試過有發射tg,不過應該冇用會多啲。

1249 辯方再運用向警方借用的雷射筆指向畫面範圍,以便證人了解辯方提問的事發範圍

1300 辯方播放片段,大概係發射3枚催淚彈後煙霧瀰漫,影響範圍很廣

1316 午休至1445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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