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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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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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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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九龍灣

楊 (17)

控罪 :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灣站外馬路,無合理辯解及解釋投放一個垃圾桶於馬路中,對馬路使用者做成一定阻礙及不便。

以$2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堂費$1000,證物3-9歸還被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28尖沙咀 #提堂

黃(24)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28日,在九龍尖沙咀彌敦道梳士巴利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一個安全島燈箱。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28日在尖沙咀鐘樓有「聲援理大 反對圍捕」集會。

被告同意案情
撤回所有控罪
守行為18個月,自簽$2000
堂費$300元,部分由擔保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01太子 #提堂

劉(74)

控罪:
刑事損壞

詳細:
被控於本年6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面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在太子站出口牆上寫上「沉冤待雪」)

被告律師今朝早未能聯絡到被告,由於被告缺席聆訊,法庭頒下拘捕令,並取消其保釋及充公保釋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落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0937開庭,全滿
0945休庭,雙方需時整理承認事實及案情,1015再開庭
1032開庭
1141休庭,1200再開庭,請庭外手足盡量避免討論案情,以免影響證人
1209開庭
1257休庭,1430再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1 何(36)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及第159A條)

案情摘要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直播員觀察:手足出庭時左眼有眼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莊涉嫌在當日下午獨自經過灣仔警總外時,被身穿便衣的「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從後拍膊,余天生自稱警員並要求查問,被告轉身時懷疑拳打余天生頸部,同行10232曾偉輝隨即與余天生制服莊。警誡下莊稱:「阿sir,唔好意思,嗰吓係自然反應。」

背景:莊在事隔4個月,2019年10月1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2月16日否認控罪;在1月8日開始審訊,因武肺排期至5月14日續審。

審訊重點:
(1) 3名控方證人
PW1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報稱受襲者)、PW2探員PC10232曾偉輝(目擊證人)、PW4負責驗傷的鍾汶庭醫生
(2) 受襲位置
PW1在庭上描述受襲位置為「頸部近面」,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為「左邊面部近頸」;PW2在庭上指男子擊中余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PW4證實醫學報告紀錄腫痛位置為左頸
(3) 拳v手v㬹
PW1在庭上堅稱被莊「拳擊」,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被男子用右「手」襲擊,後改稱不清楚記得是否被拳頭襲擊,亦同意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2在庭上先表示不記得有否看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其後及稱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PW4證實醫學報告紀錄PW1稱被「elbow」所傷
(4) 左轉v右轉
PW1在庭上堅稱男子向「左」轉身用右手襲擊自己「左邊」,不同意男子左轉根本無可能襲擊自己,指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PW2在庭上稱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並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後來又表示不記得男子是否「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其他矛盾位太多不能盡錄

(補)

罪名 不 成 立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提堂

👤姚(37)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控罪:兩項普通襲擊罪
控罪一、二:認罪

控方申請充公3號證-八達通
辯方無反對

⭕️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被告求情信,辯方求情指:
1)被告反思後,深感明白暴力並非能解決問題,並表達深厚悔意
2)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希望能輕判被告
3)被告以往刑事紀錄性質唔同,希望法官考慮不以以往犯罪紀錄為量刑因素

案件押後到2020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期間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15元朗

劉(56)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交替控罪:於同日同地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取回一半保釋金獲批
(即現以港幣15萬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和1名專家證人,及呈上4段共約20分鐘的CCTV片段;將不會依賴警誡供詞。

案件將於12月14至18日0900時區域法院以本地語進行五天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7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修訂案情,辯方不反對

修訂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19年11月18日 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 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傷害警務人員

(直播員化學小氣教室:
異丙醇=isopropanol=消毒酒精
乙醇=ethanol=酒精(可飲用)
乙酸=食用醋)

裁判官指需要「適度」加重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30000 (D1)、$20000 (D2)
‼️需先交妥才可離開‼️
不得離港(新增)
交出旅遊證件(新增)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100-0800
每星期報到4日

案件押後至 1/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我唔希望喺呢個問題糾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非聲援 #同場案件
#20181107深水埗

周(56)

控罪:
(1)-(2)有意圖而企圖傷人

詳情:
被控於18年11月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大堂12號「食家優惠店」外,使警員19835及女警員1523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兩名警員

案發經過參考 2020.05.29 明報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保釋並待法援署處理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9將軍澳

A1:⿈(29)
A2:陳(58)
🛑二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A1-2暴動
(2)A1-2有意圖傷人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富康花園一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受害人受匿名令保護)

二人就兩項控罪均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6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控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背景及案底等資料,辯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求情陳詞、求情信、案例。

二人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旺角

黎(24)🛑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屬於香港政府、登記編號為AM8352的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
(2)被控於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和一支胡椒噴霧
(3)被控於同日在黑布街管有一支噴火槍連氣罐、一個氣罐、一件多用途工具、一個繩鋸及一個錐子

控罪(1)、(2):認罪
控罪(3):不認罪;案件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控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背景及案底等資料,辯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求情陳詞、求情信、案例。

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3中環

👤張(35)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沙展A)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控罪(2),(3)不認罪

控罪二及三將於11月4-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訊;控罪一的判刑將於同日進行,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答辯

D1譚(24)
D2郭(24)
控罪:
1) 襲警 (D1)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襲擊督察21982
2) 阻差辦公 (D2)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21982

不認罪

控方有11名證人,要求進行審前覆核釐清同意案情及爭議點。
押後至9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以原有條件擔保。

#1224旺角
#答辯
劉(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要求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向各方索取文件。
押後至9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原有條件擔保。

#1111油麻地
#提堂
D1盧(18)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D2為新案的被告,控方申請和D1的舊案合拼,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兩案合拼。
辯方要求押後以索取文件。

D1保釋條件更改:
警署報到地點更改,並由每星期兩次減至一次
宵禁令由2300-0600改為2200-0600

D2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
宵禁2200-0600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押後至9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銅鑼灣

👤羅(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被告同意案情

撤回控罪
$1000自簽 簽保守行為12個月
$500堂費(可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1~4充公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01灣仔

👤陳(17)

控罪:
(1)刑事毀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鎚、鎅刀)

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被告從3米遠向一架政府車輛丟石頭。並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高度易燃的有機物質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被告承認(1)(2)控罪

基於裁判官認為控罪二當中存有爭議,案件押後至8月11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以待法援署處理A1/3/6之申請及A2呈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3-6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3-6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3-6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3-6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賴(27)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條款 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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