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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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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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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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
#非手足 #非聲援

🚹蔡立基(40)🚹

控罪:
(1)暴動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保釋被拒,期間交由警方看管,押後至8月2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新案件 #庭外消息

👤 *(14)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廣場1樓78號舖東海堂餅店,涉嫌毀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櫥窗玻璃及顯示屏。

案情(大概):警方從閉路電視中認出被告,及後上門拘捕。
同案

裁判官批准擔保
- 保釋金$1000
- 宵禁 22: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將軍澳廣場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此部分為PW3作供,是為第五部分。🌟

🌟PW3 警員7757 陳沛灝作供🌟

🌟控方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6月11日駐守同一部門,不過因應當時的情況就有其他崗位需要負責。2019年6月11日2000開始當值,翌日早上仍在當值。0730時在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和速龍小隊的警員組成了防線。
當日負責政總的防衛工作,如錄影蒐證及協助其他警員拘捕犯法的人士。在大約0738時身處夏愨道近添華道,看到其中一名速龍小隊的警員沿著夏愨道衝了出去並截停了一名男子,其後將其制服在地。 於是PW3與隊員上前協助,負責錄影的工作。當時PW3並不是手持攝錄機錄影的警員,其後被告交由PW3處理。
當時PW1制服被告後PW3了解了PW1的資料及案情後,就以襲警及阻差辦公之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警誡被告後其用本地話向PW3說「我冇嘢講」。
PW3表示看到PW1截停被告,之後看到兩人有肢體碰撞。但因為距離兩人比較遠,所以不能看到實際情況,之後被告就被制服了在地上。

🌟辯方盤問🌟
確認PW3當日負責蒐證及錄影,警員14233(PW4)負責拍攝被告被拘捕的過程。表示在每次行動前都會檢查設備,要檢查攝錄機有沒有畫面和聲音。

🎞辯方播放P2🎞
辯方詢問片段未有收錄到聲音的原因。PW3表示當時沒有啟動攝錄機的收音功能,表示程序上錄影期間是要收音的。PW3表示當時自己站在在P2的拍攝者(PW4)後面及確認PW1是其中一個制服被告的警員。

PW3形容PW1截停被告時自己距離PW1大約13-15米左右,當時沒有東西阻擋視線,表示當時PW1跟被告有肢體碰撞。表示由看到PW1截停被告直到制服被告期間不超過二十秒。當時距離兩人太遠,聽不到PW1在制服被告期間有否向其發出警告。
PW3表示自己當時在防線後面整理裝備,其後看到PW1衝出防線再跟上前的。表示聽不到被告被制服期間有說「黑警」,指出自己聽不到並不代表被告沒有說過。

🎞辯方播PD4🎞
PW3表示當時有多於一位警員制服被告。PW3在PD4中未能指認出PW1。

🎞辯方呈上P3PW3指認PW1🎞
PW3未能透過P3指認出PW1,表示案發當日看到PW1制服被告,沒印象當時PW1有否背著背囊。

PW3於2019年6月13日錄取口供,其中把案發當日的經過都寫上了,有三頁,都有PW3的簽名。其中提及PW1在行人路近38553燈柱按倒一名男子。辯方斟酌「按倒」的字眼,詢問被告是怎麼被制服的。PW3表示當時看到被告躺了在地上,但看不到PW1是怎樣把被告按倒在地上的。又指當時距離被告太遠了,看不到其臉龐面向哪裡。辯方質疑距離遠但很清晰地看到PW1按下被告一說,PW3反駁當時因為距離遠所以看不清楚過程。 PW3表示當時向二人的位置奔跑中。PW3表示看到被告被按在地上,但沒有辦法辨認制服其的警員中誰才是PW1。PW3表示當時不止一位警員制服被告,並表示當時現場有很多人,情況混亂,無法數到究竟有幾多名警員制服被告。PW1之後把被告交給PW3時,PW3就知道PW1是其中一名制服被告的警員了。
辯方質疑PW3的口供裡沒有提及當時除了PW1外還有其他警員制服被告,PW3反駁「我冇提起其他人唔代表佢哋唔在場」。(直播員註: ?.? )
辯方詢問PW3為何侷限自己在口供裡只提及有PW1一人制服被告而不提及還有其他警員制服被告? PW3表示因為當時不清楚其他警員的身分,所以就沒有提及他們。辯方再次就此提出質疑,PW3表示自己在撰寫口供時遺漏了。
辯方質疑其實PW3一早就知道自己遺漏了這部分的證供,為何其後不補充口供以澄清當時是有多於一名警員制服被告。PW3表示因為當下沒有目擊制服的經過,並不知道實際制服被告的警員人數及警員們的動作等,因此無法澄清。
PW3記得當時口供燈柱號碼「38553」是錯的,之後在同年12月2日就著這個錯誤作出更正。辯方質疑PW3當時作為負責蒐證的警員,為何沒有看清楚燈柱號碼再寫進口供?PW3表示當時情況混亂,無法澄清。「38553」一號碼是從案件主管口中得知,並非PW1告訴自己。辯方詢問其得知「38555」為正確號碼之原因,PW3表示是PW1案發時告訴自己的。辯方詢問所以PW1當時提供的燈柱號碼正確而是案件主管搞錯?PW3不同意並表示他從案件主管口中知道號碼之後就知道PW1所提供的「38555」是錯誤的,所以自己就在口供上把燈柱號碼寫成「38553」。
辯方質疑其於2019年6月12日在記事冊上面紀錄燈柱號碼為「38555」,而非其於翌日在口供中提及的「38553」。辯方指出PW3書寫3和5的寫法不一樣,指出其記事冊上書寫的是「38555」。PW3堅稱自己在記事冊上書寫的燈柱號碼是「38553」,書寫記事冊時筆漏墨了,表示「支筆唔係咁好」。辯方質疑紙張上沒有漏墨痕跡,PW3反駁「我抹咗呀嘛」。(直播員註:原子筆牌子?求推薦 支筆經常漏墨搞到張紙污糟曬...)
PW3表示看不到被告被截停到制服期間曾手舞足蹈、用雙手推PW1,看不到PW1曾用左手箍被告上身、用雙手捉住被告雙臂及後退一大步。
辯方質疑PW3看不到上述事件是因為它們皆沒有發生。PW3不同意,表示自己不清楚有否發生。表示自己沒有把看到PW1按下被告的說法告訴PW4,口供內容都是憑自己的記憶書寫,不過遺漏了當時還有其他警員制服被告之細節。

🎞辯方播放PD4PW3回憶被告被制服的過程🎞
1分32秒開始播放,1分46秒暫停。PW3表示片段的拍攝方向與自己當時看向PW1及被告的方向相反,未能幫助自己回憶事發經過。辯方指出PW1有「推」被告至花槽,PW3表示肯定沒有。


🌟控方覆問🌟

🎞控方展示PD3(2-3)🎞
PW3在盤問階段表示自己當時站了在鐵馬後面,PD3(2-3)看到同一排鐵馬。PW3表示剛剛到達現場時跟PW1隔了一排鐵馬,當時有幾層鐵馬。PW3表示當看到PW1有行動時有跟上去。表示自己當時要移開面前的鐵馬才能上前,那些鐵馬是三個口成一個三角形般放在路上。PW3表示看到PW1有行動之前正在整理裝備,檢查自己有否帶齊裝備。自己還在鐵馬後面時,PW1已經站了在鐵馬外面。自己整理裝備在先,看到PW1衝向前在後。整理裝備的時候看到PW1起步,當下立刻放下手頭上的工作,移開鐵馬衝出去協助。PW3表示面前的鐵馬要幾個人搬開,要搬開幾個鐵馬才可以出去。PW3估計被告被截停到被制服期間相隔不超過二十秒。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此部分為PW4作供,是為第六部分。(第一至六部分為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內容)🌟

🌟PW4 警員14233 曾家樂 作供🌟

🌟控方主問🌟
2011年加入警隊,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6月11日2000開始當值,翌日0730在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當值。當日負責蒐證。

🎞控方播放P2🎞
07時36分51秒停下。PW4表示在開機攝影前一早已經得到警司陳光明(同音)有授權。控方留意到P2沒有聲音之原因。PW4解釋因為當時剛剛到達夏愨道及添華道附近,還在整理裝備期間就看到前面有騷動,需要立刻趕過去,表示匆忙期間相信是忘記了開啟攝錄機收音的按鈕,導致P2沒有聲音。控方詢問所謂騷動是?PW4解釋當時現場有為數不少的示威者,其後看到有幾個速龍小隊的警員向前衝,亦聽到有人說需要幫忙,所以就立刻跑上前協助。趕到過去前面的時就已經看到有幾名警員按下了一名男子,於是便立刻開啟攝錄機拍攝蒐證。


🌟辯方盤問🌟
PW2表示獲授權的時候有檢查攝錄機,確認攝錄機上的日期時間都是準確的,所以P2上顯示的日期時間準確無誤。
辯方詢問PW4是否單憑P2就看到有四名警員制服男子。PW4表示從P2裡看得到但是不記得了當時確實制服男子的警員人數了。PW4於2019年7月16日撰寫了一份口供當時距離事發一個多月左右,PW4表示那時候的記憶比作供這天更為猶新。PW4表示知道口供出錯是可以更改的。其口供提及PW4當日看見PW1越過警戒線跑向一名男子,於是PW4跟隊員立即跟上,之後看到PW1在夏愨道行人路近燈柱38553將一名男子按在地上,後知為被告。辯方詢問PW4當時是否看到只有PW1一人制服被告,PW4表示現在看P2就應該是有幾個人制服被告,並沒有直接回答問題。PW4表示首先看到PW1跑向人群,然後就跟與隊員跟上前了。PW4表示從P2中看到有幾個人按著被告,過程大概20-30秒左右,不記得案發的確實時間。表示當時是聽到需要幫忙就馬上衝過去,當時沒有看錶所以不清楚被告從被截停直到被制服確實歷時多久,印象中應該沒有一分鐘之久。當時跟PW1有一定距離,所以看不到PW1跟被告在被告被制服前的接觸,只是看到PW1已經制服被告在地上了。看不到被告被制服的過程,不清楚有否發生PW1聲稱被襲擊的情況。
(直播員註:感謝細閱,睇埋好去訓覺...成日遲訓頭髮甩得快啲㗎 01:5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審訊

(補回10-13/8的審訊內容)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Day 1
Day 2 part 1
Day 2 part 2
Day 3
Day 4
#西九龍裁判法院
正門有藍絲聲討黎智英,及大量記者,請大家小心包實自己🙏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開庭,向法庭呈交科學鑑證專家證人譚卓寧博士2019年9月25日的報告中文釋本(p108)。現傳召譚博士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審訊#0825荃灣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0938 開庭,控方申請增加交替控罪2: 未能於要求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 (3)。要求答辯。

被告對控罪1及交替控罪2 不認罪。

現正處理承認事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八日審訊

全部控辯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於2020年9月28日9:30 聽取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先交書面陳詞,控方7日內,辯方14日內交。所有被告原擔保條件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1:企圖謀殺 (斬何妖)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控罪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及後質疑控罪2的受害人是錯誤的
控方指案件受害人已於6月提堂時修改

案件將稍作押後,以供控辯雙方確認控罪2受害人,預計11點30再開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石,呂,胡(17-32)🛑石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要求答辯,D1律師表示可答辯,D2、D3申請押後至24/9 0930 答辯。D2律師透露正索取醫療報告。

D1答辯,面對控罪1。

控罪1 - 參與非法集結 #1201旺角

案情: 2019年11月30日旺角有示威者阻路示威,2341時PW1 PC23503 駕駛警車沿彌敦道巡邏,期間於豉油街附近有示威者突然衝出馬路向警車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車駛至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100名示威者聚集,期間有示威者使用鐳射光束照射警車,無視警方警告「此乃非法集結,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警車駛至近亞皆老街交界亦有100人集結並使用鐳射照射、投擲磚頭,PW1思疑為同一群人因而追截。其後部分人群逃向大角咀方向。PW2 PC13154 透過電台知道部署,赴奶路臣街新填地街交界追截相信為該群人的群眾,當中截停D1。搜查期間D1身上搜出口罩、手肘及大腿盔甲、黑色頸圍巾、手套、手袖。

其後PW7 刑事偵緝警員7608為D1進行錄影會面,期間D1承認與朋友參與集會,有協助阻礙道路以表達政見。於群眾被警告時,其朋友徐人群退至油麻地。D1承認參與建造路障及幫他人「把風」,保護衣物為他人於現場給予。

‼️認罪‼️

D1牽涉另一案件,要求同事
👤石(17)🛑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1102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辯雙方協議,若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會撤回控罪2。

控罪1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2019年11月2日於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

案情:2019年11月2日 維多利亞公園有人組織一個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其後示威者開始堵路、縱火等行動。為防止行動蔓延至旺角區,包括PW1 PC22619在內的警員奉命於1400時開始在旺角區巡邏。至1423時於彌敦道760號外PW1留意到一名全黑衣著人士眼神迴避警員,因而截查後知道為被告的男子。於身上搜出一支噴漆、一把多用途刀、保護裝備、頭盔連阻風面罩、豬嘴。拘捕後刑事偵緝警員5745於警署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承認物品用作參與維園的集會,刀用作「割嘢」,噴漆用作於地上噴上標語。

‼️認罪‼️

控方撤回此案控罪2

證物處理:第一宗案件證物 1-21 充公,第二宗案件證物留待案件完結處理,但控方確認將申請D1有關證物充公。

求情

被告現年17歲,有3次不相關案底。案發前曾就讀VTC課程但未畢業。警誡下於第一時間已作出招認,但同時指出物品為在場一名叫「呀峰」的人士給予,被告本身知道物品內容,但亦只知道「集會有用」,招認下只能推斷地指出多用途刀「應該係用嚟介嘢」。相關案情未算同類案件中較嚴重,亦沒有證據指向被告有參與或意圖參與暴力事件,由他人給予物品一點亦指出被告沒有預謀。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為被告母親、熟悉被告的傳道人及一名校長撰寫,大致內容指被告成長於破碎家庭,早年經歷父母離異,之前具案底但未有嘗試過失去自由的滋味。因兩案還押的3個月時間深切反思,願意承擔刑事責任。父母因被告還押而「多咗探」被告,現時嘗試修補家庭關係。

辯方要求法庭不考慮中心報告,原因為希望獲得刑期扣減。

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14/9 14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委員會」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麥(16) #提堂 (#1211旺角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1 - 導致交通遭受阻礙:於2019年12月11日 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按下兩架屬於新巴的巴士UF8210及SP2762的緊急死火掣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指如被告承認控罪1,可撤回控罪2。

被告答辯:控罪1 ‼️認罪‼️

控方正式撤回修訂控罪2。

證物處理:1-9充公,10-13歸還被告。22歸還予九巴

求情方面,辯方呈上求情信,大體與背景有關。辯方指案件較輕微,未有對乘客造成太大阻礙。背景比較「基層」,父母承諾會注意多加照顧被告,學校社工與老師亦知道本案,會照顧被告。

控方確認案發時巴士為靜止狀態,確認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案件押後 21/9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擔保依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休庭20分鐘,處理證人爭議

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見字請聽電話,主控等緊你俾指示佢

11:48 開庭,指示係繼續要求將whatsapp及telegram信息呈堂。郭官要求控方進一步提交理據,不能依賴控方的空泛陳述作決定。因本案由單一法官審理而不涉及陪審團,郭官要求先查閱控方依賴的信息再決定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劉(25)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第一證人pw1警員A出庭作供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

#陳彥霖(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陪審團由5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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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證人 (母親)何姵誼女士作供

📂背景
於2004年7月16日誕下陳,與有吸食毒品的男友同居,直到陳3歲後,經常遭到家暴而決定離開,返回公公元朗住處。
在2017年獨自搬到天水圍的公屋,一星期與陳會面一次,日常主要靠電話及Whatsapp聯絡,間中會有爭執,但陳會主動氹佢,也會傾談拍拖事宜,何女士認為是別人眼中的姊妹

📁失踪及死訊
在9月19日以Facetime收到調景嶺港鐵職員的聯絡,得悉陳將電話、畫筆以及畫簿遺留於港鐵站內,唯何女士表示從19日始已無法聯絡陳,但因身在韓國,至21日返港即時到港鐵站取回物品並報警。何女士表示在20日從陳的朋友趙君怡經WhatsApp通知陳與朋友於9月19日於美孚港鐵站最後一次見面,也得知當天陳在校內表現異常,搶了別人書包後瞓係地下,需要多人處理

於9月26日收到重案組電話通知女兒死訊,於9月30日認屍並確認已進行驗屍,於10月10日進行火化,幾日後再接受CCTVB訪問

📁死者游水能力
何女士表示陳在中學時期自學游泳,然後再跟同學在校外學習跳水,但有一次接她放工的時間不小心拗柴,自此就沒有跳水,休息好幾個月後才間中游泳

📁死者的刑事案件
1. 襲警案
陳於19年8月到塘福懲教所探望男朋友,探訪後不願離開,直至男友的父親把陳接走,送到東涌交予公公,唯陳下車後即時登上另一架的士返回塘福,由於陳身上沒有現金,到達塘福後直奔懲教所,的士司機於是報警,期間陳踢了到場支援的女警,被帶返梅窩警署,由於母親見陳的精神狀況差、自言自語,亦只會冷淡地打招呼,與往時有異,擔心自己無法控制陳,即使警署提出保釋,母親亦要求將陳送院

陳大約在8月12日上庭,母親因無法接受亦不懂面對陳的變化,未有陪伴陳上庭,裁判官將陳羈留在女童院

2. 刑事損壞案
陳在女童院內因情緒失控而整爛野
何女士韓遊期間得悉陳突然需於9月20日就刑事損壞案出庭應訊

📁死者在女童院的情況
陳過往有多次離家出走的情況,裁判官為陳頒下保護令,陳曾經3至5次入住女童院。19年,女童院黃姑娘告知母親 陳的情緒不太好,有自殺行為需要送屯門醫院監察,陳在醫院內不斷鬧,大喊大叫不想返回女童院,指「有把聲同佢講野」,女童院姑娘從屯門醫院接走陳。母親何女士表示沒有到女童院探訪陳,主要依賴陳在女童院中寫信,母親聲稱的內容主要是陳表達「自己唔乖,唔聽話,叫媽咪唔好唔開心」母親指陳介意他人話媽咪,母親曾安慰陳不要理會別人說話,但陳因為別人罵他沒家教而失去動力返校

直到9月12日,陳再就襲警案上庭,裁判官准予陳保釋,陳因此返回公公住所,何女士續表示陳「出返黎都好想變好」,陳主動要求為母親為她更換社交媒體,不想再找回以前的朋友,示意「多謝媽咪你生我出黎,媽咪我愛你」

📁離家出走
何女士表示陳即使離家出走,但會在社交媒體留下蛛絲馬跡讓母親得知她安好,母親表示陳多數因為返學問題而離家出走,也有一次是因為與同住的舅父有爭執而離家出走

📁死者與異性關係
何女士表示陳每次陳離家出走,都是在男生的住所找到,男子均表示陳自稱19歲

其中有一次完全無法聯絡,後來得知陳去了做陪酒

而現任男朋友是陳在寄宿學校通過同學介紹的筆友,被羈留的男友將信寄到母親住處,陳再拜託母親將信件內容拍照並傳送給她,何女士留意到信件內容正面,沒有阻止他們書信來往,母親表示未曾見過男友及其父親

📁死者的精神狀況
母親表示陳在女童院內經常聽到一把男聲與她傾談,母親因此問陳有沒有跟醫生提及,陳回應「有但冇理」,一度在院內企圖用膠袋自殺而送院,姑娘向母親表示「反叛期」都係咁,當母親問醫生陳是否需要覆診,醫生也表示陳只是反叛行為,仍有開藥予陳服用。期後,母親翻查陳的手機,其中一條訊息為「扮自殺走咗去」

就上面提及的襲警案,母親也有問陳為何打差人,陳表示「唔知,有把聲叫我做」

母親過去並沒有主動帶陳尋求心理輔導,指每次陳從女童院回家就很開心,母親便覺得無問。另外,母親認為19年8月,即使陳在精神及情緒與往時不同,感覺陳仍然開朗,過去亦未曾將私人物品隨意放在地上

何女士指女兒怕煩,不能過分追問,即使知道女兒發生咩事也甚少出聲,認為女兒報喜不報憂

代表醫管局的馬國礎大律師在庭上表示陳分別在19年3月13日、19年8月19日及19年8月21日由3名精神科醫生接見


=================================

第二證人 (公公)何潤來先生作供

📁背景
陳自3歲已與何先生同住,而在19年時陳與公公、舅父及其女友同住

📁離家出走
19年8月陳與舅父有爭執因而離家出走,之前亦因離家出走而被下令入住女童院。8月中被捕,當日何先生收到陳母電話,得悉陳到了大嶼山懲教所(亦即塘福懲教所)探望男朋友,因母親沒空需要何先生代為接送,其後姓伍的司機(亦即男朋友的父親)通知他毋須到塘福,伍司機會將陳送到東涌車站。何先生表示自己約15時到達約好地點,甫看見陳落車便「好反覆,一條氣搭的士返懲教所搵男朋友」,何先生觀察到陳「神情好奇怪」。何先生表示自己沒辦法,唯有搭車返回元朗住處,陳整天也沒有回家,何先生亦無法聯絡陳。其後得悉陳乘搭的士到懲教所,但身上沒有現金,的士司機報警,爭執之間陳弄傷女警

上庭當日,何先生有陪伴陳,留意到陳都係有少少反覆,眼神並不正常,何先生表示自己從未見過

📁失踪前夜至失踪當日
19年9月18日晚,何先生留意到陳變得異常,陳表示「有人係我耳邊傾偈,叫我不斷執野」,看來唔似正常人,直到5至6點都沒睡,他留意到陳介乎於執與唔執之間。何觀察到陳的房間仍然凌亂,問陳還有沒有人與他傾偈,陳表示「有」。

19日早上,陳向他表達「公公唔記得俾零用錢佢」,何先生表示當日陳的返學衣著與過往不同,而陳亦比原本9點返學遲了出門口,陳的回答是「記錯咗,原來係10點返學」,何先生表示陳自開學後好開心,與同學及老師都啱key。直到晚上,母親何女士打來詢問陳有沒有回家。何先生表示翌日(9月20日)來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等了半天也不見陳

官:陳有沒有特別唔開心
何:通常擺係自己個心
官:陳自中二就開始離家出走,有冇問佢原因係邊
何:無問佢,我感覺佢有少少反叛
官:你都少主動問佢識咩朋友
何:都好少問亦都少問
官:佢同舅父係咪都多爭執
何:好少,都係1至2次
官:知有把男聲同佢傾偈,有冇同佢睇醫生
何:有問佢但佢話唔洗

(庭內禁止公眾使用電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企圖謀殺 (斬何妖),傷人

1220 案件繁多,尚未到董手足案,請耐心等候......
1243 仲未到,請再等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郭官裁定大部分信息都與本案無關,既然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控方根本無必要再進一步舉證明被告有預謀到現場

被告的文字信息「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郭官指上述信息屬於有條件的講法,而被告假設的情況最終沒有發生,當晚並無示威者「救人」。另外,被告從無在信息中,表示會在當晚使用暴力

郭官舉例:救人都唔一定用暴力㗎,叫「放人!放人」或者同佢理論都可以係。被告又無講會使用暴力,而控方案情亦無指出被告到警總救人,即使讓tg及wtsapp信息呈堂,又如何幫助到控方案情呢?

休庭,明早裁決是否接納被告whatsapp及telegram的信息呈堂

詳情21:00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傷人19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上午傷人對象仍是何君堯,下午更改了)

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4將軍澳



控罪:
1. 不小心驚駛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於19年8月4日在將軍澳遊行時,被告將私家車停泊在將軍澳寶琳的迴旋處堵路,警員伸手入車窗欲關掉引擎,司機加速逃走,導致警員手肘受傷。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當時曾考慮到判監,徐官考慮到報告正面,還押期間已吸取教訓,太太及父親也十分支持,犯案屬一時衝動及守法意識不足,過往有穩定工作並得僱主支持

兩項控罪各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總刑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星宇🚹

控罪:
1. 傷人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 管有第1部毒藥

案情:被指於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一名馮姓男子;及傷害一名馬姓男子,並在觀塘警署接見室內管有第一部毒藥,即「偉哥」。

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藥物為昔多芬,第二受害人的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右手手㬹有擦損

控方需時考慮控罪適合性及審訊法庭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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