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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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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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74) #20200601太子

控罪
1)刑事損毀,於2020年6月1日,在旺角太子站B1出口損壞屬港鐵的1面牆。

‼️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6月1日11:55,警員26884巡視太子站B1出口後返回旺角警署,透過閉路電視監察上址。他其後看到被告在太子站牆上寫字,委派警員26840前往尋找被告;警員在太子站牆上發現「沉冤待雪」4個中文字,在被告身上搜出1支黑色筆及2支藍色筆,用透明膠袋包裹。

警誡下,被告承認於牆上用黑筆寫字。港鐵職員事後確認,清潔費約1000元。

求情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指被告75歲,現未有棲身處。被告現領綜援,雖有領取政府的「1萬元津貼」,但由於已分給其他露宿者,最終得益不多。

==============

🧷判監2星期,緩刑12個月。
(即12個月內不得犯事,否則監禁。)
🧷被告另需繳交1000元罰款予港鐵。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中環 #提堂

王 (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里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背景:
民陣原定於2019年9月15日舉辦「國際民主日」遊行,卻遭警方無理阻撓。當日下午仍有大量市民到港島街頭表達訴求。事隔8個多月,案件在5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保釋候訊。

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3名證人,沒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只需盤問2名控方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0年12月14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審期為1天

期間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今天只傳召1名證人(pw1),證人已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因控方準備不足,所以押後至今天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8金鐘 #新案件

李 (53)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金鐘添華道添馬公園觀景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24日與2019年6月1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大埔山塘路近南運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機電工程署的配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白石角科技大道東白石角海濱長廊近燈柱2935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水務署金屬圍欄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磚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5)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馬料水橋下路3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1條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28日,在金鐘添華道1號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李於2019年5月至6月期間干犯控罪(1)至(5),在上述公物分別噴上「平反六四」、「林鄭下台」、「林鄭下台,赤娥禍港」等字句。2020年3月28日,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牆遭潑上黑色墨水,地上發現玻璃碎。經追查後警員在4月2日拘捕李,並在李家中搜獲各涉案衣物以及在李的八達通查到在3月28日曾到金鐘站的紀錄。警誡下李承認干犯以上控罪,指自己欲表達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意見,並對政府施政表達不滿。

🟢承認各項控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就控罪(1)至(4)及(6)作合共$25,557.50的賠償

辯方申請分期6個月繳交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1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以及要求控方提供更詳細的單據以支持賠償金額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D1:高(17)  D2:黎(21)  D3:廖(23)

(3) 阻礙公職人員(D3,已撤控)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員「A」執行公務

(4)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梁(1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今日將處理4項事件
1) 首案D3上庭已撤回控罪,需處理D3的訟費申請。

裁判官最終批准訟費申請

2) 兩宗案件將會合併
控辯雙方不反對合併,合併後梁(16)會成為D3

3) 控方申請為六名警方證人匿名令、禁止披露令及審訊期間會為相關證人提供屏風及特別通道

裁判官經休庭考慮後,最終批准申請

4) 答辯
3名被告就4項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押後至 9月22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證人32精神科何美怡醫生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所有證人已傳召,但仍有一些跟進事項。知專學院可能在今天或明早提供多一些CCTV片段。律政司要求政府化驗師於毒理報告列出所有測試過的藥物,但要下星期一才可提供。
裁判官初步決定下星期五作結案陳詞。
休庭,明天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需要2-3星期考慮控罪處理之事宜。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D1 周(18)
D2 陳(19)
D3 張(17)

控罪:1.暴動(D1-D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D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D2、D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各位被告索取剩餘文件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新案件

👤黃,唐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2020年2月13日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文件。
控方要求加上保釋條件4條:不得離港到警署報到、報稱地址居住、守宵禁。

==============

D1、D2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提堂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方將播放56小時片段(商場閉路電視及網上直播),辯方要求控方列出1清單,展示哪段片段針對哪位被告。法庭同意並作出指引。

辯方請求更改報到條件: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4次)不獲批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D2申請保釋獲批
→2000元擔保金
→每星期報到2次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禁足、不得離港
D3-7申請減少報到次數(3次)至每星期1次不獲批
🟡D3-7報到次數減為每星期2次

=============

本案押後至11月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各被告以修改後的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尖沙咀 #答辯

陳(4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2019年11月17日在歷史博物館阻礙警員A。

背景: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不認罪
13位證人,頗多證物,需要審前覆核

控方申請保密令,即警察A及會作證的警員B及警員C,皆因警員所屬部隊較敏感,所以希望免受起底及不必要干擾,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作證時,使用可阻隔公眾看到警員樣貌的方法,只讓辯方團隊及被告看到,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出入法院,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九龍城法院十三庭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在此日前繳交同意案情及問卷。在10月28日需向法庭確定需要3天還是4天審訊,法庭預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間進行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5名證人及1段片段

案件將於 12月3日 (預留12月4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答辯

👤 黃(20)

控罪
1)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地下襲擊警員33320。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依賴約1分鐘的影片。

==============

本案押後至11月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土瓜灣 #提堂

D1張 (20)
D2楊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不認罪
1-3位證人,預審期1天
控方有視像片段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同日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的馬路上放置水馬對車輛造成阻礙
⭕️簽保守行為⭕️
自簽$2000,守行為兩年,交$300訟費從擔保金扣除,期間不得干犯或意圖干犯刑事罪行涉及阻礙或阻塞公共地方,需保持公眾安寧,守良好行為,證物19-24充公

‼️新增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部無線電收發機
‼️‼️認罪‼️‼️
控罪三的判刑將於控罪一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控罪二、三詳細案情:
20191113 PW1、2(1男警1女警)正在當值,當日示威者正進行三罷活動,令大範圍交通堵塞。紅磡區有數以百計暴動者,進行暴力行為,例如縱火、堵塞主要道路。當日2026前有示威者在東九龍走廊新山道設置水馬堵塞,當時PW1、2有關部門到達現場掃蕩,目的驅散示威者,他們看到上鄉道及下鄉道一帶,有一群黑衣示威者四散,有示威者走進土瓜灣遊樂場。PW1、2追趕至兒童遊樂區附近,制服D1 D2,當時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有4部無線電通訊器材,D2有黑手套。兩名被告被制服後在D1警誡下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承認有移動水馬。及後帶到紅磡警署時 D1仍保持緘默 , D2承認有用水障阻塞交通。D1被落案起訴控罪一,D2被起訴控罪二。警方把證物17,即4部無線電通訊器材送至通訊管理局檢查。PW4是一名負責檢查通訊器材的人,證實是D1的4項物品是無線電收發器材,運作正常,這些儀器使用前需申請牌照。PW5是電訊管理局高級人員,確認D1 D2都沒有牌照紀錄,所以新增控罪三。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二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答辯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修訂控罪(案情有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11月18日 #營救理大 一役中,施在油麻地被捕,事隔近半年在5月6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6位證人(包括路政署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現場環境片段約9分鐘,辯方盤問不會太長

沒有辯方證人,被告不作供以保留權利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全日審訊)九龍城法院第(無講咩庭)庭進行(無講語言)審訊,同意案情需於11月9日或之前交給法庭,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今天只傳召1名證人(pw1),證人已作供完畢。
被告不答辯,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法庭宣布,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罰款10000。

(按:其他詳情稍後補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 陳(39), A2: 陳(19), A3: 李(25)
A4: 馮(21), A5: 郭(22)

控罪:
(1) 暴動 (A1-5)
(2) 縱火 (A1)

詳情:
(1) A1-5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以8天完成控方案情,A2律師代表所有辯方律師及A1(正向法援處申請律師)提出15天,即3星期的中文審訊。

控方依賴21位證人。主要傳召當中5位(PW1-5),其餘16位(PW6-21)是乎辯方需要。有9位證物鏈證人(PW22-30)。

就著A1的非直接招認,控方有3份會面記錄共1小時18分鐘。有16段錄像片段,3段為上述會面錄像,其餘13段為閉路電視、警方及其他來源片段,將播於4小時16分鐘,而法庭指示控方例出片段對各被告的針對性。

其中2位代表律師就審期向法庭申請在在2021年9月作審訊,法庭認為要快速處理案件,拒絕於2021年9月審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更改條件獲批
⁃ A2-A5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因A1暫時未有律師代表,法庭要求A1滙報是否有律師代表,於 2020年10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滙報。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11日 14:30 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8日 09:30 區域法院作15天的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1001荃灣

梁(30)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10月1日在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男警員賴信安
— 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 PW1賴信安
當日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當日便裝執勤,以應變大隊成員身份支援新界南機動大隊

作供完畢

👮‍♀️控方第二證人PW2 DPC10508羅穆(音)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2B隊,當日便裝執勤,工作是聯同機動部隊人員一同出去示威現場做出協助蒐證的工作。

作供完畢

被吿拘捕受傷兩份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 D5 D6,仁濟醫院D5,戴麟趾診所D6
控方不需盤問醫生,不需要在法庭讀出

押後至9月10日上午9:30西九七庭續審,被告擔保同條件繼續。

官希望再加兩日審期完成案情, 陳詞押後彈性處理。


——————
《直播員注:控方仍有最少另2名警方證人待傳召,為免串供,庭上細節不作過多批露。奉上聲稱受襲警員PW1 庭上受辯方盤問的一小段,供公眾管中窺豹。》

辯:六號相片頭顱右後方是否你說被告傷勢
PW1:無錯
辯:你說被告被你制服時戴著頭盔為何在頭部會有傷口?
PW1:他跌落地下時失去重心,頭跌落地下,而頭盔護著,不排除傷勢是跌時整親,他跟我面對面時,地下不停掙扎。到後來同事協助將他身體反轉,背向我時,我拔出警棍呢,按壓住他上半身。而他也不停掙扎,不排除這些傷勢在這個過程造成,而他的頭盔有沒有移動,綁得鬆緊,我沒可能記得清楚,在掙扎過程中。
辯:但你剛才說,被告停止掙扎上索帶後才除頭盔。
PW1:無錯
辯:想閣下看看頭盔。證物P1。頭盔裡外沒有任何血跡
PW1:無錯
辯:如果如你所說掙扎造成,他戴著頭盔,那麼頭盔應該有血跡
PW1:我不同意,不排除掙扎期間頭盔移位,不直接在頭上。可能傷勢那時候引致
⋯⋯⋯⋯

辯:我向你指出當時被告被按低後有警務人員用警棍打了被告頭十幾下
PW1:不同意
辯:維持了20-30秒,相信你不同意
PW1:無錯
辯:被打位置包括頭的右後方,相信你不同意
PW1:無錯
辯:去到被告成頭血,才抆返他坐地
PW1:不同意
辯:但上索帶前成頭血
PW1:同意
辯:你同意成頭血不同意抆被告起身坐地
PW1:同意他掙扎期間成頭血,但不同意我打了他十幾棍,上索帶後,我扶他起身挨著欄杆,這我同意
——————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8元朗

15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答辯人於5月26日在 #水佳麗裁判官 席前接受判刑,裁判官基於答辯人坦白認罪、在還押期間已得到深刻教訓、沒有傷害他人的目的以及沒有對車輛或市民造成傷害,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期間9個月需入住屯門兒童及青少年感化院

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以及原則上錯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潘法官)基於保障少年犯,提醒雙方切勿披露答辯人的名字以及播片時不要顯露答辯人的面貌。

潘法官質疑裁判官的命令不夠清晰,頒令未有詳細向答辯人解釋命令,潘法官也關注其中9個月的院舍生活是否如申請方所指「羈留」,申請方指用字未必準確,但答辯人除非獲院舍批准,否則大部分時間需留在院舍接受訓練。

潘法官又關注答辯人另一宗案件,本案是擔保期間犯案,彭寶琴法官(彭法官)疑惑答辯人是否有需要到警署報到,申請方指警方得悉本案毋須答辯人報到。彭法官又問該案件的答辯人是否已答辯,李國輔大律師又答該案件的其他大部分答辯人也未答辯。

潘法官指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就本案案情,成年人一般而言判處即時監禁5年,李大律師指社會服務令也是一個合適的選擇,申請人指Sentencing in Hong Kong就縱火罪只提提及禁閉式刑罰而非社會服務令。

申請人陳詞:
1)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判處非禁閉式刑罰屬原則上犯錯及明顯不足。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及刑責。

申請人認為即使少年犯,應當判處禁閉式刑罰,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也是適合的選擇,潘法官留意到教導所獲釋後,獲釋後需要遵守監管令,確保他不會犯事,能夠幫助犯人。潘法官也留意到答辯人已還押4個月,裁判官判刑時應該已考慮,申請人認為18個月的感化令當中只有9個月需要入住感化院,甚至經院方批准後可外出,如果因為他案而不能外出並不是判刑時應考慮的情況。因此,即使連同還押時間仍然明顯不足。

2)裁判官判刑時未考慮判刑應具阻嚇作用,只提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忽略擔保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

3)感化官報告顯示答辯人的犯案動機為試射,裁判官只著重答辯人沒有傷人目的,無有提及潛在風險。

申請方接納答辯人掟汽油彈並無特定目標,但之間有途人及車輛駛過,申請方亦接納造成的破壞只是道路被燻黑及玻璃破碎,申請人指出當時仍有行人及車輛行過,但答辯人身上的物品是意圖損壞財產,爆破的位置及程度並非答辯人可以控制,而裁判官一廂情願接納辯方求情而相信答辯人是發洩情緒,沒有傷人意圖。潘法官指裁判官判刑時將勸勉的說話及判刑理由一併宣讀

申請人強調答辯人本案是大型計劃的一部分而非單一事件,干犯本案前已有一連串行動,答辯人參與暴動並認識激進的同輩,不能忽視行為帶來潛在的後果

4)縱合而言,裁判官是著重答辯人的著想及更生,從未考慮加刑因素。

申請人認為裁判官過分著重更生,將其他元素忽視,裁判官對背景太多比重

潘法官指裁判官判刑時必然考慮背景及罪責達致合符比例,他關注裁判官對答辯人的評價是否中肯,申請人認為答辯人並非亳無瑕疵的人,加上一系列犯罪行為,難以稱之優秀,感化官報告亦提及母親未能監管答辯人,residential setting 對答辯人有助

申請人亦指出本案有助燃液體配合,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彭上訴庭法官)認同汽油彈屬另一個種類。

潘法官認為字眼上從未提保釋期間犯案,上訴庭無法得知裁判官的比重。

申請人認為即使少年犯,考慮社會現況,需要為嚴重罪行有相稱的判刑,符合大眾期望,年輕並非犯罪皇牌,讓人感覺嚴重控罪也可輕判。

答辯方陳詞:

李大律師指屯門院執行法定功能,唯潘法官強調因感化令而入住感化院與單純被判處感化院有異,他不認為答辯人入住感化院屬於禁閉式懲罰。李大律師指答辯需要入住9個月而失去自由,潘法官指從法律上答辯人本應可以因表現而獲准外出

李大律師指即使裁判官犯錯,也不能將責任轉嫁答辯人身上,而進度報告顯示答辯人在院舍內有明顯進步,院舍職員有正面評價,相信法庭樂於見到犯人抓緊更生機會。

英國及國際社會對少年犯方向均強調以少年犯的福祉為基礎,潘法官指出香港也是如此處理

李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綜合整單案件而判刑,潘法官強調縱火罪需判處阻嚇式刑罰

李大律師指《少年犯條例》第11(c)條判處少年犯時應著重更生,彭上訴庭法官指應根據罪行情節及相應刑罰,從判刑選擇選擇一個較為更生的選項。

李大律師批評申請人的案例都比本案嚴重,他舉出區域法院案例,潘法官質疑區院案例的參考價值。

李大律師認為裁判官的評價中立,他提出學校讚揚他熱心地區事務,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參與地區事務是否代表答辯人特別優秀。彭寶琴法官又指感化官提到答辯人保釋期間違反禁足令,李大律師指答辯人因應律師要求而回到案發現場拍照,唯彭上訴庭法官並不接受,他指出感化官報告若有失誤之處應向原審法庭提出,現在只處理席前的資料。

李大律師指即使法庭最終認為裁判官量刑明顯過輕以及原則上犯錯,改判對答辯人有雙重刑罰,他在院舍的禁閉式生活不會獲得扣減,法庭可行使酌情權維持原判。
——————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刑罰明顯過輕,批准申請

撤銷感化令,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9月17日於高等法院第一庭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 (18)

控罪:
(1) 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 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於2020年8月30日晚被捕,違反保釋條件,因身體不適留院而缺席9月1日的聆訊,還押由警方看管,法庭欲下令撤銷擔保令。
巴裔手足另牽涉案件 #1209旺角,曾還押逾100天,於6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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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收回擔保令:
於2020年8月30日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於21:45警員被告與另外4人發現被截停搜查,因5人聚集不足105米,警員向其發出限聚令告票。被告稱違失了身份證,警員於22:10拘捕並帶回旺角警署。警員於電腦中確認被告的確於8月17日向油麻地警署報失身分證。被告感到身體不適而送院治理,因此缺席9月1日的聆訊。
被告違反之保釋條件:禁足令、宵禁令9pm-6am

辯方申請繼續擔保:
被告同意違反保釋條件。被告需在拘捕翌日向警署報到,並需要在旺角警署取回身分證。被告在報到同時向警署報失,並得到警員提供編號,指示其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致電旺角警署,得到重案組第3隊批准「雖然有禁足令,但取回盡快離開便可以」。鑑於被告翌日要報到,因此他計劃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去警署前去了銀行、逛一下街並買外賣,因沒有戴錶又沒有留意時間,而無心觸犯宵禁令。
被告因另一案件 #1209旺角 正守感化令,感化報告指出被吿有特殊情況導致記憶力差,又因病發作而入院。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太子旺角警署一帶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2沙田 #提堂

👥區,李,葉,楊,蔡,何,林(19-26)

控罪: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辯方律師指出每位被告已經準備好答辯,以及他們均不會認罪。控方表示證人會有24位,因此要求審前覆核。

所有被告獲准繼續保䆁
因疫情關係,裁判官取消所有被告到警署報到的條件,其他保䆁條件不變。

案件會押後至10月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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