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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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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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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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裁決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4]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蒙面法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控方外聘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代表:#何婉嫻大律師 (A1)
#邱治瑋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A2,4)
#姚本成大律師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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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2019年11月18日凌晨,逾百名示威者於4時不久後,在九龍佐敦道開始暴動。他們堵路、與警方對峙、以鐳射光照射警員、挑釁叫囂,又向警察投擲物件(包括磚頭和汽油彈)。警方向他們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示威者則退往彌敦道與警方對峙。他們往旺角方向且戰且退,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近吉野家餐廳外)再築起傘陣;有人從傘陣後擲出磚頭和大約十個汽油彈,警方遂發射橡膠子彈還擊、並衝向示威者。有兩名投擲汽油彈的人走入吉野家旁的橫街,後面約有八人跟着跑。有些人跑向倔頭的橫街盡頭、有些則走往横街內的小巷。隨後,有五個人從小巷跑出橫街,他們和從彌敦道跑入橫街的人混作一團。稍後,警方在橫街盡頭找到A1、A2及A4。

A1背包內有行山杖、縮骨遮、風褸、T恤和3個手袖:A2面戴呼吸過濾器、外罩頸套、背包內有綠色口罩、長袖衛衣、牛仔褲及護目鏡,他曾手持長傘;A4背包内有行山燈、T恤、未拆包裝的短衫,縮骨遮、及口罩。約半小時後,警員在一條柱後發現匿藏的A3,他戴着頭盔,口罩和手套。他說自己見到警察便走入橫街。

📌A1、A2
控方指被告人是那大約十名走入橫街的示威者中,其中之四人,剛參與橫街外近吉野家的暴動。惟閉路電視錄像顯示:A1和A2是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從彌敦道走入橫街。雖然法庭認為他們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及穿戴可疑,但控方不能證明他們曾參與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的暴動。因此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A2之「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遂不成立。

📌A4
法庭信納A4的作供:當晚他和朋友宵夜後有醉意,獨自前往按摩場所揼骨,而途經事發地點。他見人群移動及混亂,便走入横街暫避;後來見人跑、自己又跑。加上,A4稱拘捕男警員為「madam」,可見他有醉意。法庭裁定他「暴動」罪名不成立。

📌A3
A3戴頭盔、口罩和手套,是為了參加示威,他預知示威活動會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當吉野家餐廳附近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汽油彈時,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肯定是要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當警察衝向示威者時,他便跑入横街。A3是見警察衝來才跑開,並不是和其他暴動者割蓆、而只是為了逃避追捕。非法集結/暴動罪的控訴要旨在於參與者恃仗人多勢眾、以達致共同目的。A3選擇依附暴動人群,是壯大了暴動人群的聲勢,實際鼓勵及支持了那些使用暴力去破壞社會安寧的人,自己因而成為暴動者的一份子,和其他暴動者共同干犯暴動罪。法庭裁定A3「暴動」罪名成立;他在暴動集結中戴口罩,遮蓋大部份臉容,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其身份,因此「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亦罪名成立。‼️
———————

A1早前已認罪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量刑起點罰款$3000,認罪後扣減1/3
判罰$2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6/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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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傳召PW5 警員24033 戴衍喬(音)
現駐守九龍城警署,案發時駐守PTU Y4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0805時,PW5接到西九龍控制中心通知,要到科學館廣場百週年紀念花園掃蕩,因為該處有大量示威者。其後她到達麼地道72號落車,並由指揮官文督察帶隊,經華懋中心及南洋中心旁小路前往科學館廣場,到達時見到好多穿深色衫褲,帶口罩的人士,部分攞住雨傘及雜物,向住文督察的方向走過來。於是文督察叫傳令員舉藍旗,文督察其後發出警告,要求現場示威者離開,否則使用武力,但警告後示威者都沒有離開,反而繼續向警員的方向走過去。於是文督察指示PW5丟一粒催淚煙,驅散現場的示威者,她用法德老防暴槍發射了一發催淚彈。其後有部分人離開,向科學館廣場跑走,有部分人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行,有部分人依然在警員前面。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當時PW5與文督察在較後位置,即南洋中心近華懋廣場。PW5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發射催淚煙的位置及催淚彈落在甚麼位置。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5表示自己是Y4小隊最後一批進入科學館廣場的警察,並確認舉藍旗的傳令員在其身後,所以當日PW5是沒有目睹藍旗。PW5指當日部分示威者手持的是未開的雨傘。PW5不同意她發射催淚煙令現場人士驚慌失措、希望搵路離開。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5確認發射催淚彈後,與文督察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公園會合其他隊員,但PW5不記得公園內有沒有其他市民,亦不記得自己在公園內逗留了多久。

🎥播放P164(1) 香港01片段(08:42-08:44)
片段顯示市政局百週年紀念公園附近有一些穿著上班衣服的市民,並有市民在公園進出,但PW5表示自己當日見唔到相關情況。

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音)
現駐守旺角警區,案發當日駐守PTU B2小隊

🔹控方主問
當日早上0600時,PW6與小隊隊員在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組成防線,防線面向麼地道,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的範圍。PW6面前約50米有約5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的裝扮一致,包括黑色衫褲、頭盔、口罩等裝備,並叫囂「放人」等口號。有部分示威者亦手持雨傘,共約20把,其後示威者開始叫「一二一二」,向警方防線推進,推進至防線前約30米。於是PW6俾咗兩次警告,分別是非法集結警告及施放催淚彈警告,其後有其他警員舉黑旗,有其他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槍,然後示威者微微後退,但沒有散開。最後有其他警員前來驅散示威者,當時PW6不知道該些警員屬於甚麼部門,之後知道他們屬於PTU Y1及Y3小隊。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及P159(2)
PW6從中指出自己的位置、行為。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6確認黑旗在科學館廣場中後段的人群中是視覺上睇唔到,但她認為這些人群會聽到她的警告,因為她有用擴音器,能夠覆蓋人群叫囂的聲音。PW6見到有市民及記者在通往科學館廣場的小徑中出入,但她自己沒有進入小徑中,而市民及記者有機會穿黑色以外的衣物。

🎥播放PP159(5)-(13)
PW6確認案發當日整個上午尖東通往理工大學的行人天橋都被警員封鎖,普通市民無法進入理工大學。

📌D2 #何偉健大律師
出示辯方相片冊D1,其中一張相片顯示停車場外泊了一架順豐貨車,車前面有一個男子停留。PW6確認該男子與自己發出警告的位置相距約100米至150米,但認為該男子仍然能聽到她的警告。

傳召PW7 警員18829 廖浩川(音)

🔹控方主問
(其供詞與PW6相近,在此不贅。)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及P159(1)
警員確認口供中所述的事情。

🔸辯方盤問

📌D8 #林凱依大律師
🎥播放片段P151
片段顯示新文華中心太興茶餐廳案發時的情況,餐廳內靠窗的座位有數名食客,包括一名穿西裝的男子在食早餐,PW7表示自己沒有留意太興的營業情況。另外,片段亦顯示一名穿灰色褸、帶白色環保袋的男子經過持胡椒球彈槍的PW7,PW7表示沒有留意到該男子,亦表示不同意他發射胡椒球彈時,科學館廣場有其他市民經過。

傳召PW8 林警員
處理D1

🔹控方主問
PW8確認她負責處理D1身上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8確認D1被捕時,外面穿橙色短袖衫,底下再穿黑色短袖衫。橙色衫沒有被檢取,黑色衫被檢取為證物P6。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8案發時駐守長沙灣警署,但過去曾經駐守深水埗警署,時間長達兩年半。PW8曾經為D1錄取一份書面口供,錄取地點為深水埗警署資源中心,但PW8不記得房間的編號,亦不記得房間位於甚麼樓層。

傳召PW9 警員
處理D6

🔹控方主問
PW9確認自己當日負責處理D6相關事宜。

🔸辯方盤問

📌D6 吳大律師
PW9指無發現D6身上有可疑物品,確認D6被捕時身穿淺灰色外套、深色長褲、有一個背囊。PW9用政府相機幫被告影了10張相,但係不知何故相片消失了,他解釋相片是相機被其他警員使用後才消失的。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9曾經為D6錄取一份書面口供,錄取地點為深水埗警署訓示室。PW9表示自己不記得房間編號,但記得房間是位於警署地下,並是一間長方形的大房,每邊都有4-5張長檯,前後成直線地排列,總共有8-10張。PW9確認錄口供時是一名警員與一名被告使用一張長檯,但不記得是否所有長檯都被佔用,但PW9確認訓示室有一間房門通往男廁。

案件管理
明天只會傳召數名簡單證人,並處理D9的特別事項,並會押後至早上1130開庭,讓馮大律師處理其他案件。

[1604]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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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上承認事實3 (針對D10身上搜出的記憶卡)

特別事項(D9)
辯方就反對警誡供詞成為呈堂證供提出理由:不自願情況下作供、被捕時被身份無法確認的人士威嚇、被扣留在環境惡劣的地方、被拒絕會見律師。就此控方將傳召多一名原本不在列表上的證人,即深水埗警署扣留期間當值的值日官。

傳召PW10 警長9030 馬仲方(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為D8錄口供
現駐守屯門,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0於2019年11月18日在深水埗警署BG29室為D8錄取警誡口供,當時見到同事與本案其他被告落口供,唔記得人數,但應該3個,上限唔清楚。他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在他進入BG29室之前,他沒有目睹同僚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

🔸辯方盤問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10確認,D8表現合作。D8在警誡下稱在噴水池等朋友,有把朋友的姓名與電話給他,但他事後沒有聯絡過該名朋友以查證被告所講嘅係咪真。警誡寫的「有理由相信你沿理工大學走向科學館道與其他人舉起雨傘等物品」,資料來源是西九龍重案組的案件主管。PW10搜查D8背囊,辯方不爭議搜出iPhone、八達通、黃白色勞工手套及白色、藍色口罩,PW10唔記得黃白色手套係咪用過,庭上睇證物相片後表示手套似用過,有啲灰灰累累地嘅色。PW10的口供沒有寫檢取了D8背囊,所以現時唔肯定有冇檢取。

(辯方向證人展示相冊共十張相片 )PW10唔記得係搜查D8嘅背囊。他確認背囊內有其他物品,包括一個銀包,但唔記得自己搜查背囊時有無發現銀包,睇完相冊相6仍唔記得有無搜查銀包。PW10唔記得搜查銀包時係咪如相7、相8所示有兩張學生證。當辯方問及背囊內的筆袋時,PW10表示:「不如我咁講,除咗律師你頭先提過嘅,相片內嘅嘢我都唔記得有冇見過。」(李官再問清楚咩係「你頭先提過嘅」?)PW10續稱:「總之我只係記得你剛才一開始提過嘅物品,例如八達通、勞工手套、帽 」,並唔記得有課本、文具。(李官關注十張相片的呈堂價值,問控方反唔反對,最終決定先當作辯方證物,再視乎將來案件發展如何。)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0已當差超過11年,從來沒有駐守過深水埗警署。

PW10唔肯定BG29室係長方形定正方形嘅房間,門口正對面有一個出口,左右有一排長枱—唔記得長枱係咪兩米乘一米。他亦唔記得出口三米左右是否男洗手間,唔記得當日有冇去過洗手間。當日12:15pm他向一位人士發出Pol. 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凌晨02:55時再向姓李人士發出;唔記得當中咁長時間係咪都冇去過洗手間。PW10唔記得自己著長袖衫定短袖衫;房間應該有開空調。當日PW10發出Pol. 153和Pol. 857(警誡供詞),唔止處理一名羈留人士。PW10當日揸車同B1-1隊10760吳警員一齊去深水埗警署,警署只有一個入口。PW10唔記得當日天氣。

對於馮大律師以下問題,PW10一律回答「唔記得」:當時是否有一大批被捕人士坐在露天地方;是否分成男、女兩批人士;停車場是否係由左至右6個、由前至後10個咁排(即70人);每個人之間是否相距一米;PW10那邊有幾多人;近百人坐喺邊;室外定室內。停車場是露天,PW10唔知有幾曬,亦唔記得當時是晴天定下雨天,唔記得天氣狀況,唔記得有沒有遮擋陽光風雨嘅嘢。

BG29室 5:29pm開始錄取口供;長枱有坐人但唔知有幾滿。PW10你坐喺近入口方向、面向走廊位。PW10唔記得警員10760與其負責被捕人的情況。未必一定係一個警員與負責處理的一個被捕人並排坐,有時係坐對面。PW10唔記得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出口,唔記得10760與D9是否與自己坐埋同一張枱,唔記得10760是否帶D9坐喺自己對面。PW10坐嘅方向係背向入口、面向出口,而D8就坐喺他對面。PW10「唔同意」當時D9望住自己,而10760在鬧D9,「唔記得」10760講「你望乜嘢呀?顧掂你自己先啦?」,「唔同意」10760用兇惡語氣問D9係咪黑社會。PW10表示自己「真係冇聽到」10760對D9的問話。

以下為馮大律師向PW10指出的D9案情,證人的回應只有「唔同意」、「唔記得」和「聽唔到」:
在10760向D9問話時,PW10搭嘴:「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野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10760將D9背囊嘅物品倒晒出嚟逐樣問係咩嚟,搵到勞工手套後講「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係用嚟掟汽油彈嘅」,當時D9就答「唔係」;10760粗口爛舌問「手套拎嚟做乜」,當時PW10搭嘴,用恥笑語氣講「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10760帶D9去完洗手間出返嚟先錄Pol. 857;D9曾要求搵律師,10760問他「你係咪即係認罪呀?認罪先搵律師!」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就自己當時坐的位置回答「唔正確」,PW10現在澄清:D9和10760的坐法與自己重疊,而且自己旁邊冇人,所以「唔正確」。

午休至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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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 警員10760 吳文樂(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9
現駐守警總,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1當日負責錄取Pol. 857警誡口供,知道有100位示威者入咗深水埗警署,唔知幾點入。PW11庭上確認未正式呈堂的臨時證物為自己當日17:21-17:25向D9發出的Pol. 153,上面有被告人簽名。PW11有向D9讀出其權利:解釋呢張係咩,呢張嘢入面嘅大topic,例如可以搵律師之類,之後逐個point講。PW11問D9明唔明白、有無要求,D9話冇,然後就簽名。

當時搜查並檢取個人物品之後,PW11帶D9去BG29室,向佢發出Pol. 857。D9坐PW11對面,PW11說「寫囉」 ,警誡D9,就住案情問佢問題;D9答完自己問題PW11就寫返落去。(PW11確認警誡供詞上嘅字跡同簽名。)PW11沒有作過任何威嚇或誘使,亦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嘅行為;他本人沒有作暴力行為,亦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BG29有好多枱,PW11唔知當時有幾多人落緊口供,大概四、五個人。對於羈留人士通知書D9表示明白、冇要求。

🎥播放片段
證人描述畫面並認出D9

🔸辯方盤問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1曾駐守深水埗警署3年左右;以他所知每個差館都有一個訓示室,與BG29室一樣。他駐守深水埗警署時寫字樓喺另一幢,好少去嗰個briefing room。

當日他在深水埗警署見到被捕人士坐喺穿咗去報案室後的大空地,不是在停車場。空地是露天,證人唔記得係咪分男女坐,剩係知有一班人喺度。當時他從呢班人當中搵到D9—根據其口供,D9編號係49。PW11供詞寫住「由理工大學沿科學館道舉起雨傘與警方對峙」,訊息來源是案件主隊—證人唔知係邊位。其口供中寫的是暴動控罪。他收到的指示係寫「呢度[即口供紙]寫嘅地方」進行暴動,亦有寫話清除路障,但唔知係誰的路障,「佢當時同我講清除路障我咪寫囉」。PW11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年尾有警方設嘅路障,又有私自設嘅路障;據他理解,「路障」指的是「當時好多報道有黑暴設嘅路障,係之前暴徒set低嘅路障。」PW11反問「呢啲係咪假設性問題?」對於D9指白色勞工手套係拎嚟清路障同埋平時攞嚟打街機用,仲有講出「mai mai」,PW11冇問係咩。

PW11「唔知」BG29室入口正對面有個出口,「唔肯定」入面長枱尺寸和分布。他當時係坐近門口,但邊張枱唔記得。他和D9面對面坐。他唔記得自己正對面是否馬警長,亦唔記得D9是否坐喺D8對面。PW11「唔同意」有鬧D9「你跟邊個㗎?你都唔係第一次㗎啦?出嚟好好玩呀?」他「冇聽過」D9答「我冇跟邊個,我唔係黑社會。」他「唔同意」自己話「個個古惑仔都話自己冇跟邊個」他承認有問D9喺邊讀書,唔同意有話「讀屎片出嚟搞搞震」,唔同意有問「訊息工程讀咩㗎」。他「冇聽過亦冇印象」當時馬警長搭嘴講「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嘢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

PW11有問過D9地址、電話,有將D9背囊啲嘢show俾佢睇—唔同意係「倒出嚟問佢一輪」。他「唔同意」自己問及白色手套時D9冇出聲;自己當時冇講過「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喺用嚟掟汽油彈嘅」。他沒有問手套拎嚟做乜,冇聽過亦冇印象馬警長當時搭嘴話「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D9沒有講「對手套我用嚟玩mai mai,即係機鋪好似洗衣機嘅遊戲」。PW11否認辯方所指,當時BG29室內有人發出聲音引起D9關注,佢望過去,PW11就話「你望咩望?你幫到佢咩?」

辯方指當時染紅頭髮的D9撥頭髮時被PW11鬧「你好鍾意自己啲頭髮咩?我幫你剪晒佢,反正入去坐都要剪」,PW11否認,亦否認有話「你以為自己屋企呀?我叫你做咩就做咩」;他唔同意Pol. 153係畀D9自己睇。他唔記得有冇簽檢取物品嘅收據。他「唔係好肯定」有個廁所喺BG29房隔離。對於辯方問「你帶咗佢去廁所?」PW11回答「佢無要求去廁。」(🌟李官表示律師問嘅係「你有無帶佢去廁所?」)PW11「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度看守。PW11否認曾同D9講「冇嘢講即係玩嘢啦,唔緊要嘅,我而家懷疑你套衫有催淚氣體,而家去廁所換衫」然後同個高級嘅警員講「我而家帶個暴徒去個廁所度教育一下佢」,否認該名較高級警員話「好,冇問題,啲暴徒係需要教訓一下」。PW11曾給予D9過頭笠嘅衫同紙拖鞋換,但不是在BG29。他否認曾用右拳頭打D9個肚一下,問佢係咪冇嘢講,否認再用右拳頭打第二下,否認第三拳都係打肚,然後講「你陣間出度去有無嘢講?」否認D9於是答「有喇有喇」。他亦否認曾向D9說「認清我個樣」,否認話「一早咁合作咪好囉,嘥我啲力氣」。他確認有將D9啲衫放落大袋,但不是在廁所發生。他否認講過「如果喺啲衫度搵到催淚氣同藍色水就坐返四年」,否認被告收到Pol. 153後話要搵律師。去廁所期間PW11沒有同被告講「覺唔覺呢排多咗好多浮屍?」

PW11否認,D9當時用口語講冇同警方對峙但手寫寫咗書面語而被其取笑。PW11否認自己係叫D9聽住佢講然後好似默書咁寫八個字,但承認有俾個template D9抄。PW11否認,被告答因朋友住尖沙咀所以去尖沙咀。他亦否認問過D8、D9係咪互相約咗,又否認D9話他們不相識。他否認話過「你約個男仔去酒店?你基㗎?你有無個朋友電話,到時上庭要搵佢」。他唔同意自己寫完啲一問一答嘅內容但冇向D9覆讀,指示D9喺寫住答案嘅位簽名。他「而家解釋唔到」點解問答11有其簽名但冇D9簽名;他聲稱當時有向D9覆讀內容,但「而家解釋唔到」點解覆讀都睇唔到D9冇簽問答11。他唔同意自己先入為主覺得D9講嘅荔枝角道以為荔枝角,唔同意如果有覆讀D9就可以更正自己,但自己冇覆讀。

🔹主控覆問

關於清除邊個嘅路障,證人補充D9「就係去清除理大附近嗰啲路障」。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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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傳召PW12 警長 歐陽志豪 (音)

傳召PW13 警長58059 劉俊髜

[10:05]下一位證人黃警署警長未到,休庭到1100再續。
[11:00]開庭

傳召PW14 警署警長 黃美珊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法庭裁定D9特別事項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傳召D9親自作供

D9作供未完,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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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9繼續就特別事項作供,講述自己於深水埗警署的遭遇。辯方主問已經完結,控方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早將延遲至1030開庭,讓控辯雙方準備特別事項陳詞。預計法庭明天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定,並會就辯方案情索取指示,準備星期一開啟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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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及辯方案情概述、證供分析

📌裁決理由

👤針對D1
搜出的衣物差不多全都是深色衣服,除一件橙色短袖上衣,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衣飾相近,D1沒有作供,亦沒有會面紀錄,考慮到終審法院案例及上訴庭案例,不作解釋反會令法庭更能考慮到對他不利的因素;李官指D1必然聽到警告,根據湯偉雄及梁國雄兩宗上訴案,任何市民在非法集結現場都應離開而非逗留,科學館廣場內的人是可選擇離開的,故排除D1為無辜過路人,而其物品跟非法集結人士吻合,在案發的時段所身處的地點跟上述提及的吻合,故法庭裁定D1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2
D2有會面紀錄,其任教學校的副校長作為品格證人,證明D2誠實可信。雖控方曾批評D2一開始沒有提及母親過身一事,他指不想勾起傷心事是合乎情理的,且他在庭上作供時沒有動搖,其母親死亡證、殯儀公司報價單、他與父親的WhatsApp截圖、跟殯儀公司聯絡的截圖、其岳母當天覆診的藥單、其母出殯日子等證明文件全屬真實,除有證物支持外,按常理不會在母親過身後數天仍去參加非法集結,且他當時身穿的衣物跟示威者並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2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3
D3的衣物和身上物品跟D1相似;D3會面紀錄可見其表現合作,能即時提供解釋,而作為19歲年輕的哥哥,得知17歲的弟弟困在理大而前往尋找是合理的,而且他當時只穿上短衫短褲,衣飾與非法集結人士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4
辯方證人的證供跟D4的證供吻合,亦沒有不合理之處;D4是健身教練,其身上的物品可在訓練時使用,當中的藍白色頭盔和單車電筒,跟他在證供指出是踏單車時使用的,屬合理解釋,故法庭裁定D4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5
其證供沒有明顯不合理的地方,證物、文件足以支持其證供,故法庭裁定D5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6
D6身上沒有對指控有價值的物品,他指出自己只是找路回家,在市政局公園噴水池祈禱、哀悼和休息,不能排除D6只是無辜的過路人,故法庭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7
D7是眾多被告中裝備最多的,而其裝備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裝備吻合,故法庭裁定D7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8
辯方證人證明D8患有過敏性鼻炎;而他表示案發當天跟中學同學相約見面,中學同學從加拿大回港作供,並以電話通話紀錄支持二人當時曾聯絡,而WhatsApp通訊紀錄因證人本已離港,並更換了電話而無法保留也屬合理;D8在第一次的會面紀錄中已表明當時約了中學同學,就證供的統一性而言,法庭裁定D8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9
D9選擇不作供並且沒有傳召證人,關於他的案情,最具證供價值的是一對勞工手套,辯方指D9曾透露帶備勞工手套是想清除路障,假設D9真的曾有清除路障的行為,但卻跟本案情節無關,法庭不會就此給予比重,而他身穿紅色衣服和灰色外套跟示威者的衣飾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9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10
D10表示自己在案發當日前往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查詢課程,他與城大之間通訊的電郵,以及其後真的報讀該院校的課程,而他當時身上亦只有護目鏡和口罩,不應排除真的去該院校查詢課程的可能性,故法庭裁定D10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裁決總結:
D1、7: 罪名成立🔴
D2、3、4、5、6、8、9、10: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兩名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4/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PW3 PC14108 許xx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確認口供所述分別以公眾身份及用戶登入多次溜覧本案Twitter涉案帳戶2個貼文P3及P4:

▪️P3帖文
帖文有多個hashtag 標籤,其中一個為「#熊仔餅」,貼文亦有一個hashtag是警員X的全名。帖文影片裹的開槍警員為X本人。

▪️P4怗文
帖文有一個hashtag標籤顯示X當時職級及全名;相片X與女兒B、C,原圖是學校活動照片,被改圖後兩個女兒揸刀,上下有字句。

證人其後在香港仔一屋邨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願將黑色手提電話解鎖予檢查,PW3開機後利用Twitter 軟件查看貼文看到被告所有貼文後將手機交予警員12776檢取。確認事後取證完成將電話交被告刪除相關之貼文。

🔸盤問
-取得被告手機後確認按Twitter後再禁頭象進入profile再禁出貼文之步驟
- P7手提電腦自己只問被告密碼,由另一同事檢查,冇看過內容
🔹沒覆問

📌PW4 PC12089 周亮x 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2022年12月12日確認替檢取被告之電話P6及電腦P7拍攝共113張相片。被告在旁見證呈堂相冊P10所拍攝共113張相片。
-確認由PW1 PC 12776 㩒出被告手機頁面貼文,有些會放大再由自己拍照。其後各張相可見要看貼文之步驟。不是每個貼文也影,只揀了認為同案件有關才拍照。
- 第67-69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𘍭推貼文
-第70-73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主頁面貼文,之後多張相片也是𘍭推貼文
🔸沒有盤問

錄影會面對案件相關性不多,雙方同意不用庭上播放。

-控方案情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 作供
🔸主問
今年50歲,現職項目經理,同意P10相冊113張相為拍攝自己電話及電腦之twitter貼文,對漫畫及改圖冇印象,貼文新聞在其他地方見過,自己從沒有發佈或轉推所拍攝之涉案貼文。Twitter戶口於2019年11月開設,因想看外國新聞及資訊如大選,習慣使用是沒有登出,一開手機便登入Twitter亦只看其他人貼文,連怎樣看自己貼文也不肯定,自己日常社交媒體主要是用Facebook。

而手提電腦Twitter也是一直登入並儲存用戶密碼,檢取之手提電腦是在2016年買因用開那部華碩筆電太慢,舊手提華碩手提電腦是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連同一些私人物品棄置,該電腦也有一直登入Twitter, 是在Windows使用browser 進入。

手提電話因有攝影習慣曾使用Twitter將拍攝相片貼文宣傳,但相冊113張相之轉推推貼文自己沒有使用手機𨍭發過,被告個人估計可能由棄置手提電腦被其他人拾到使用,又或駭客利用自己Twitter 戶口所貼或𨍭貼。

被告案發後上網找尋資料協助案件知道IP address由4組數字,每組3位數,每個供應商予用戶不同IP address, 所有用戶發佈資訊可以被追查到IP address。自己使用手機及家中router 會有不同IP, 2個供應商為CSL及和記,在案發前己一直使用,自己開審前有透過自己手機找IP address, 主控曾反對指被告非專家,法庭批准以普通人認知繼續作供,D1及D2 截圖為利用手提電話檢查IP address結果,另辯方呈上手提電話及家中寬頻月結單。

確認家中檢取手提電腦要密碼開機,補充自己一直熄咗Twitter 之通知功能,被捕後才知Twitter 可遙距登出其他裝置。

🔹盤問
大學本科讀市場營銷相關,畢業後從事工程工作,確認P6及P7證物手機同電腦只有自己使用,習慣社交媒體、會員戶口等一向儲存密碼在電子裝置內不會登出,手機銀行帳戶則用指紋登入。

自己2022年左右開始重拾攝影習慣,2011年前也一直有影相。Twitter戶口2023年1月保釋後已經刪除。同意相冊可見Twitter 在2022年有貼文介紹自己攝影興趣,同意相冊中一些攝影貼文由自己所發,同意如有人like或轉貼 自己會知,但不是即時pop up message因自己熄咗通知功能,要禁入鐘仔logo才可看到。同意相冊內2022年11月一篇貼文是自己寫。

同意自己可看到自己Twitter帳戶貼文,如有人like, 轉發在鐘仔位置可以知道。棄置華碩電腦是後備用,Windows版本較舊開機不用入密碼,但新手提電腦用新版視窗而有。棄置ASUS電腦前沒有format過硬碟,只刪咗走影片,相片,工作文件及個人資料,沒有刪去溜覧紀錄或登出因覺得只是丟垃圾。確認Facebook在丟棄華碩電腦後沒有發現有異常活動。

同意Twitter 目的純粹看新聞,大選等。2022年暑假後開放影相照片,間中也有將打機圖片截圖放貼文,之前會like其他人貼文,不記得有冇轉載其他人貼文。相冊中可見有三千八百多貼文,被告指自己可說每日也會有貼文通常是遊戲截圖,但數千貼文有些應不是自己貼。圖片14及44中該人貼文自己沒有follow,第18張相記得自己有follow 此帳戶。同意相11中見到自己有follow 過300以上帳戶,但庭上指自己沒有全部follow,同意主問冇提。如果自己沒有貼文,同意理論上會在鐘仔見到有人留言及like而發現,不同意Twitter有異常自己一定會知道,自己使用求其不會逐行去睇。自己不接陌生來電,不肯定有冇黑客勒索。確認帳戶密碼從未改過,案發時自己帳戶是公開任何人也可看到貼文

呈堂D1-11文件自己非作者,同意本科學歷同網絡安全等冇關

🔸覆問
-自己頁面要轉版面才見到
-自己只看主動發文的貼文

-辯方案情完-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
兩項控罪為私隱條例下之不同條文,控方陳述控罪完素被告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發放個人資料,披露該些資料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包括有4點。控罪(3)元素需要證明導致有指明傷害,男子A作供提及受驚,也有心理報告支持其說法。

案件主要爭議議是涉案貼文是否被告所發出。呈堂P2影片及截圖配有男子A職級、全名及女兒名字及「黑警死全家」,P4發文同控罪一有關指發佈男子A資料即其2名女兒資料,P3及P4發文者意圖令男子A蒙受傷害(控罪三)。辯方4名證人口供沒有太多挑戰,男子A心理報告也足以證明受到傷害。被告人作供前後矛盾,初期說鐘仔功能熄咗,後又改仍可以知有人like 及轉發帳戶貼文,此外也有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如丟電腦沒有刪走登入纪錄,希望法庭不接納其作供。同時認為D1-11 文件主要解釋IP address對案件冇關。施官對控罪三之男子A私人資料是否包括2名女兒相片及資料提出疑問,主控指法例定義廣泛,沒有指明女兒,但客觀上如見到女兒相片可聯想到父親是西灣河開槍警員。

🔸辯方
辯方D1-11 文件主要想解釋IP address,不明白本案控方為何沒有用IP address 證明貼文是由被告手機或電腦發送,只依賴貼文由被告帳戶發送。PW1盤問下承你認對網絡及Twitter保安認識不多,同意網絡世界有黑客。 PW3同意首先接觸手機時狀態不在Twitter 頁面,其作供不可依賴。
被告作供已提出使用Twitter 習慣只作看新聞也沒有登出,沒有特別留意鐘仔通知。棄置電腦時刪除個人資料如相片,但沒有刪除溜覽紀錄不足為其。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開鎖配合調查,希望法庭考慮接納其作供。

辯方代表同意裁判官指控方沒有IP address 只是沒有增強證供,其代表認為只是環境證供,非直接證供。

案件押後至 10月31日 1030作裁決,期間被告更改報到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張建波大律師 #余偉彥大律師
A17辯方: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
1405 開庭

A1 今天缺席聆訊,因今早發燒,現正於急症室候診。A1昨天遲了2小時報到,因其身體不適,在醫生指示下服藥後,未能及時醒來報到。嚴官請A1律師把醫療證明予控方,讓其向警方解釋。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今天只處理有關A17部分

嚴官對其書面結案只有一個問題:印象中A17的供詞中曾指被捕時的背囊是日常用的背囊,袋內撿獲的泳鏡,生理鹽水,頭盔,是日常在唔同時間放到袋中作備用。頭盔是在灣仔買,泳鏡在屋企取。而被告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

辯方指同意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而確認物品是放在袋中備用。

A17有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嚴官亦已閱畢,辯方沒有打算重覆內容。

其他被告的結案於星期五(27/10) 1000繼續,並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申請今天無需報到,嚴官指示今天所有已到庭被告,今天均無需報到。

1413完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裁決 #判刑 🔥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裁決速報:2項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 總刑期2個月2星期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