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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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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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呈上證人列表

D5將於星期一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6將於星期二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7會於星期三出庭作證,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皆是市民證人
D8會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
押後至2023年12月11日0930第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10陳(43)/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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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在判刑前,各辯方大律師為十五位被告作進一步求情。

A2,12

律師在今日補上A12的求情信。

A3

律師指A3一直以來有努力工作,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的辯護方向,以及親人的美譽。

A4,7

就A4而言,法官表示勞教中心並非監禁,羈押期取決於他的表現。辯方明白。

辯方提及A4一直努力在醫療層面作出貢獻,也有多次參與籌款。A4的工作表現良好,雖然過往有不快的過去,但得到親人的支持和美譽。

律師指A7有過往參與不同的義工活動,其藝術能力得到他人的美譽。此外,A4和A7已有所反思,一直有增值自己,案發至今已有4年,希望法庭可以加以考慮。

A6,10

律師指會採納求情陳詞。

A8,A18

律師指A8有一直努力工作照顧家人,沒有放棄自己。A18一直為夢想努力,努力做義工,有著良好的品格。

A13,19

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13和19一直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

A14

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14一直努力照顧其親人。

A16

律師指A16一直努力工作和照顧家人,過往品學兼優。

A17

律師指A17有良好的個人背景、家庭、和工作。即使案發至今已有4年,A17在期間有努力更生。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到A17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和A17現時已得到教訓。

A20

律師指會採納求情陳詞。

判刑理由:

📌引言:

A2,3,4,6,7,8,10,12,13,14,16,17,18,19,20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經審訊後,他們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背景: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所拍攝。

📌量刑原則: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不過沒有量刑指引。上訴庭已在CAAR4/2016案,CAAR4/2020案,和CAAR6/2016案中指出了非法集結的量刑原則,本台已在昨日關於同案四位被告判刑的直播中詳細指出,本文不再覆述。

關於近期的非法集結的刑期覆核案,即CAAR4/2020案、CAAR5/2020案、和CAAR6/2020案,上訴庭認為三案的量刑起數應是監禁6個月、1年、和1年3個月。以本案的情節而言,嚴重程度與CAAR6/2020案相若。

📌本案判刑:

同類案件的參考價值

視乎實際情況,任何案件都可能有其他需要考慮的罪行情節,而因為每宗非法集結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但同一事件的判刑具參考價值。

在本次非法集結中,共135人被拘捕,因為被檢控人數眾多,故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DCCC650/2020和DCCC854/2020其中兩宗涉及同一次非法集結的案件。在該兩宗案件中,練錦鴻法官和李俊文法官分別認為量刑起數應為監禁2年(有1人因為裝備較少,量刑起數為監禁1年9個月)及6個月。

兩案的量刑起數的差距在於李俊文法官認為:「即使本案發生時正值理工大學校內及附近發生涉嫌暴動或其他非法事件,但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本案中的非法集結與其有所關連或有預先計劃進行…… 傾向接受本案為突然發生或突然變壞的事件。」

宏觀分析

根據案情,在2019年11月18日08:00時開始,大量人群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非法集結,組成防線與警方機動部隊B2防線對峙,部分在前排的人打開雨傘(約有20把雨傘),人群亦叫喊口號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工大學內裡的人,後來人群數目增加並開始前進,一邊叫喊「一、二、一、二」,一邊逼近警方防線。事後現場有大量示威者遺棄的物品,包括:16 把雨傘、防護裝備及示威者在2019年6月及其後的公眾活動中常用的其他裝備散滿一地。

練錦鴻法官在處理與本案相同背景的案件時曾表示:「本案的直接起因是在2019年11月11日有人佔據理大校園。這些人在校內及校園附近大肆破壞,令九龍半島的心臟地帶的交通及其他活動停頓、貫通港九的紅磡隧道亦得暫時關閉,警方於11月17日將理大校園圍封。事件導致有人在傳媒、網上呼籲市民到理大協助被警方圍困的人;警方的回應手段是在各處主要通往理大的道路設立防線,以制止示威者進出理大…… 本案主要發生在19年11月18日早上的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其時群眾正與警方防線對峙。警方在該處設立防線,目的是希望防止市民或示威者湧往理工大學。當時的示威者明顯是企圖突擊、衝破防線,進入理大支援及放行在理大內被圍困的人。」,這些內容套用在本案都是適用的,為任何與此目的有關的非法集結均有極高的風險,示威者公開地挑戰警方執法的權力,他們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顯然妨礙了當時警方在理大範圍的執法行動,對社會造成進一步傷害。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是次非法集結有詳細及精密的計劃,亦沒有證供顯示十五名被告是非法集結的策劃者,但有足夠證據證明是次的示威者是預先計劃好有備而來,和是次非法集結不可能是突然發生或突然變壞的事件,否則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集結超過100人,個別參與者帶備雨傘、防護裝備及示威者在2019年6月及其後的公眾活動中常用的其他裝備,互相協調地在前方排成傘陣與警方對峙,一邊叫喊「一、二、一、二」,一邊逼近警方防線,無視警方的驅散警告。雖然案發地點並非主要幹道,影響範圍主要是U型車道上的交通,示威者在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時沒有作出抵抗。

微觀分析

就個別被告而言,A3和A10與其他被告不同,他們沒有帶備裝備,或以其衣著鼓勵示威者。他們不是有備而來。

求情和減刑因素

十五名被告皆得身邊人的美譽和支持,有著良好的背景,亦有所反思。然而,法庭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清晰信息,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寧不容破壞,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亦非減刑因素。話雖如此,從另一方面看:

(1):十五名被告在候審期間都分別積極生活、學習、或工作。

(2):A3,4,6在審訊時同意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A8,18律師引用案例,希望法庭考慮辯方的抗辯方向節省法庭時間。法庭不認同他們的抗辯方向能節省法庭時間。

(3):A3,7,8在案發時未足21歲。

(4):A13,14的特別情況。

除此以外,十五名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量刑差異

量刑的差異原則在處理是次判刑時是適用的,本案A5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3個月。A3,10的案情較A5輕,其他被告的案情與A5相若。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7208&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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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4/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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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大概內容:被告於17日晚上相約朋友18日晚上到旺角食放題和足療。18號出發途中朋友爽約,自己在車上肚痛,於旺角下車後去了公廁,後因早前聽到叫囂聲,好奇心下想查看究竟。被告後來在油麻地出口窄巷中被人群壓住,後被警方帶到THA拘捕。

- 詳情後補 -

1430續 - 主問已完, 控方指下午還有少量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上午加下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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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5歲。讀土木工程和形象設計。案發至現在和母親+姐姐同住

▶️相約朋友出旺角食放題+足療

2019 1117晚上,D5以電腦通訊軟件discord &Skype 同朋友打機傾計。續指因18 19號不用番工(海洋公園兼職)/返學,自己提議去旺角食放題。有一朋友應約。並在OpenRice確認開放時間。周姓朋友建議食完嘢去足療按摩,D5 認為建議不錯,並指因工作關係需長期站立,2017年-2019 都有翻職。

▶️出發途中肚痛+朋友爽約+旺角公廁下車

11月18 日約2130梳洗,有化妝帶頸鏈耳環,穿白色nike波鞋。2215-20 從住所出門口,樓下答的士,告知司機兆萬中心落。的士由程翔道至亞皆老街窩打老道交界時,D5感肚痛。到黑布街時周朋友約2235 message 自己告知其家中有突發事件,自己嬲有話對方幾句。因早前肚痛,所以左轉入黑布街時D5有叫司機在洗衣街花園公廁放底自己,證人指收到短訊和落車時間相若,當時收到訊息時間為約22:35 所以推算相若時間落車。

▶️聽到叫囂聲好奇查看
D5 指花園街附近環境平靜,有商鋪開燈,但無深究有無開鋪,有街燈開,有不同人從大廈進出。自己入了公廁,去完約23:00。

自己有諗住回家,但有在意好奇到早前去廁所前聽到彌敦道近佐敦方向有叫囂聲。便沿花園街向登打士街方向行,欲上前睇咩事,想去登打士花園街交界位。及後望向彌敦道方向見到行人路有不同衣着人士,如恤衫+中年漢等,也望向窩打老道方向。

D5見到彌敦道馬路上有人戴豬咀+蒙面在徘徊。自己邊觀察邊行向彌敦道方向。行至登打士街休憩處,入了恆隆和富大廈和休憩處中間的巷,後去南面行至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的行人路上,觀察到行人路有零聲不同衣着人士。

d5 面向彌敦道望向左邊觀察到窩打老道多人聚集,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交界之街燈無開,現場較昏暗。留意到窩打老道個排人密集,碧街以北則人群鬆散。

▶️ 街燈昏暗 視力不佳+欲獲得更好視野+想拍低示威者行為 - 於是行去A1出口

D5指自己有近視散光,望唔清窩打老道方向嘅地方。D5指見到禁多人,知道窩打老道方向係示威現場。由於自己視力不好,燈光昏暗,自己對示威者抱有厭惡態度,便想上前得到更好視野+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 。

厭惡因工作上同事為政見吵架致工作風氣差,也加深香港仇恨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因認為可以轉發俾朋友+發佈上網令更多人知示威者的行為。

被告在咸美頓街原行人路橫過馬路去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向南行到達九龍行簷篷位時,見到A1附近有很多人在行人路聚集,包括記者,他們望向窩打老道方向,被告指出A1後面的燈光充足,當時自己認為該位置能夠得到更好視野。

被告再向南方(行幾步?)至A1出口後方的牆。當時望向窩打老道能見得清黃格仔發生的情況,見到有很多火光和煙,見到示威者向佐敦方向,也見到警方防線。

▶️見情況激烈 + 希望離開現場 + 唯被人群壓住不能移動  + 被捕

D5續指當時示威者行為越來越激烈,與以往在社交媒體看到的新聞情況不同,當時無諗住再拍攝,知道朗豪坊有一酒店有紅色小巴站有專車可到梨木樹村,即自己住所,於是計劃首先離開彌敦道入xx(聽唔清)和上海街。

當時自己面向窩打老道,右邊是A1出口和廣豐找換店的窄巷,d5想右轉入窄巷往上海街並向北行往朗豪坊。當想右轉時候,行車線的示威者高速向北面,自己與他們有兩至三米距離。當時還未知道發生什麼事,並在原地企了大約5秒,d5然後想右轉入窄巷。而黃格仔示威者高速向後面(北面)推,被告被人群夾在牆。

d5入咗窄巷一兩步之後,有大批人一同轉去窄巷, 自己便被夾在a1牆不能郁,當回神後想角力時發覺雙腳已被人群壓住。D5指自己是面向住碧街西和A1出口最前排被困人士, 過了5分鐘後開始見到消防員到場,指自己是首先被他們救起。救起時有穿戴頭盔和藍色衣服的警察命令自己跪在A1出口商舖鐵閘位, 面向寶寧大廈。及後陸續有人被救起作同樣安排。

被告指自己有向一警察解釋自己不是示威者只是路過,但不獲理會。有警員拎棍敲打被告前面鐵閘叫安靜,於是被告感到害怕便沒有再作解釋

🔹控方盤問

控方指希望開始盤問前可有20分鐘小休,但希望「又」休前可以問一條問題。

控方問及旺角放題餐廳名字。D5回答冇特別,喺OpenRice見到有幾間,如兆萬中心之帝王極尚海鮮+家樂坊之「㷫烚烚」。控問有冇預約餐廳。被告回答冇因夜晚食唔使等位。

- 小休 -

被告2019年是學生,於11月18和19日不需返學。同意11月17日已經知道Poly被佔據,附近一帶有示威者及堵路。

周朋友是中學認識的,在馬鞍山和xx (聽唔到)居住。於11月17日和朋友在通訊軟件時有提議係去旺角食,並相約於11月18日夜晚10:30。控方質疑為什麼早一日約第二日夜晚10:30才食,d5解釋兩人皆是學生,而自己零用不多會節儉,夜啲食會有折

控方質疑點解唔約九點。被告回答係即興約22:30。控方質疑17號約定都唔算好即興。被告指22:30較少人唔使等位。

控方問有冇睇OpenRice所選擇的餐廳幾點關門。被告答有,並指部份凌晨兩點關門部份11點。控方問有冇睇「㷫烚烚」餐廳的關門時間,被告回答有睇Instagram講12點閂門,控方問其他店呢 - 回答忘記

控方問被告提及會去按摩的地點何在。被告回答周朋友提議並會帶自己去,自己不知確實地點。控方質疑22:30先食嘢有冇諗過唔夠時間,被告回答周朋友話按摩地方廿四小時開門。控方問11月18日前有冇試過同周朋友食放題和按摩 - 回答有食放題,但冇按摩,回答控方指周朋友想按摩,因為提及之前試過。

控方質疑點解17號要商討去旺角,葵涌同馬鞍山冇放題咩 - 回答旺角更多選擇而且難得同朋友夾到假,葵涌的商場10點會關門而且沒有優惠,馬鞍山則不清楚。

控方質疑去之前有冇打電話俾㷫烚烚或者其他店,指預約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冇咁打算,並指出2200後小人唔使等位。控方問有冇諗過因為旺角堵路和社會事件影響餐廳會早收。被告回答沒有,不知道延伸到旺角區域。

控方問17號有冇睇新聞,被告指在Instagram睇,小睇電視。控方問17號有冇睇到提及17號或之前有此些活動在彌敦道,被告回答冇印象。

控方問搭的士到旺角幾錢,點解唔早啲出門口。被告指的士搭了10分鐘,60至$70。控方質疑17號已經約18號,為何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被告回答原本想,但2130裝扮完後意識到會遲到。控方質疑被告指自己是學生,搭公共交通工具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知會遲到才要搭的士。

控方問的士司機話要經窩打老道去亞皆老街,有冇問過對方點解/對方有冇講原因。被告回答沒有,認同窩打老道去的路程會遠少少。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沒有提及有堵路情況或示威。被告回答當司機告知要行此路時,自己認為理工大學紅隧有事然後司機驚。被告解釋司機講之前冇咁樣諗是因為自己多數睇Instagram,主要講理工大學點樣被摧毁和紅隧阻塞,所以自己只意識到poly相關事件,並認為司機會去遠啲。控方問的士幾錢,被告回答無印象。被告不同意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是因為知道當日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前往旺角一說。被告同意屋企樓下有紅色小巴往朗豪坊。控方質疑被告唔答呢架小巴係因為知道嗰日唔可以答,被告解釋自己搭的士係因為遲到。

控方質疑被告既然在意要節儉,加上前一日已經相約,當天唔使咁匆忙 。被告回答自己支整 ,2100先開始打扮。控方問的士行經窩打老道時自己有否看見阻塞和路面的雜物 -  回答冇印象

被告2300去完廁所,去廁所前已聽到叫囂聲,同意35至40分落車時聽到。2300時聽到很多叫囂聲,同意聽到時意會到是示威者。控方質疑既然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何不立即離開。被告回答因為好奇心想查看。控方質疑為什麼11月會好奇,被告回答平時靠睇轉載消息,只是文字或相片。控方問被告既然對示威者厭惡點解要睇,被告回答冇抵觸,並回答冇打俾警方,因為認為警方應該處理中。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相信此情況,立即離開屬恰當的。被告解釋自己留意到窩打老道有很多人,認為該處有對峙防線,而自己在碧街與黃格仔距離有80米屬遠距離。控方問點解去完廁所後知道有示威何不離開。被告回答有好奇心,同意自己講有聽到聲音和提及彌敦道有對峙

就花園(街?公廁?)往南行到登打士街轉右邊,恆隆轉左往一條無名巷,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好奇,何不在恆隆時往彌敦道。被告解釋行Pop corn 和562大廈會成日經過,冇特別。同意控方所指恆隆唔轉左,去彌敦道可以快啲睇到彌敦道情況。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去人群處,而不是八卦一說 。控方問右轉咸美頓街,何時在咸美頓街。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問花園街去咸美頓街幾耐,被告回答無印象大概五至10(分鐘?米?)。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時,可見彌敦道以南情況。被告回答不是太清晰見到,並指出自己18號冇戴眼鏡,因為日常時間唔會帶,返學會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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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5/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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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傳D6作供

🔸辯方主問
▶️工作受社會事件影響 - 產生反感 + 曾有腳傷行動不便 之背景

現年27歲,案發23。2021 修畢職業訓練並從事餐飲,審訊前仼職廚師。2019對示威者非常反感,因影響工作生活。當時做餐飲,但公司失業,有兩個月只能做part time ,主要為餐飲。

2019 年9月底被告無工作,因腳傷前2日公司指受就社會事件影響不用工作。腳傷是因為打藍球足踝骨折。呈上出院紙+病假紙,病假紙日期:9月底-(聽唔清10.31 定12.31)。被告指受傷後行動不便,大部分時間在家。至11月頭才可慢行,唯不能久站/跑。

▶️搭的士欲到廟街按摩 + 中途阻塞落車 + 行至A1出口

被告居住黃大仙。11月18日在黃大仙「醉和里」食完晚飯後10點幾去了油尖旺區。被告晚餐後在旁搭的士欲往佐敦廟街近西貢街按摩。

的士路程暢通,唯到旺角有點阻塞。在內街有兜路和停頓,被告看見車標不停跳便在登打士街附近落車,希望行彌敦道往彌敦道西後街再上的士往目的地。

被告經過登打士街一小公園旁的巷往西行到彌敦道以東的咸美頓街,及後橫過馬路並順着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行到碧街a1 窄巷附近。

落的士至行到A1出口出途中。登打士街的巷冇乜人但有路人來往。而在咸美頓街望出去有黑衣人聚集叫囂,被告冇理會該群人並經過馬路,沿彌敦道北行線前行,當時有路人行同一方向,自己跟着他們。被告想去前面碧街轉過去彌敦道內街

被告行到闊看見到有記者和途人,地鐵站A1出入口建築物(頂部?)有4-5途人。被告在闊巷停下並望向砵蘭街見到黑衣人聚集,而彌敦道前方窩打老道有很多黑衣人,去到尾見到有火光,彌敦道馬路有人遞野。

被告續指咸美頓街至到碧街之間彌敦道的黑衣人分布疏落,但碧街後至窩打老道之示威者就非常多。被告在闊巷望向砵蘭街見很多黑衣人叫囂,自己知道不能穿過,所以停在闊巷的記者旁。當時該些記者狀似休息,除下防毒面具有飲水,自己有睇記者電話顯示在前方黃格仔之直播。

被告斜望是彌敦道,亦可向後望見到示威者做乜。被告指自己當時附近有記者也有相信係途人的企喺度望,如啊姐,有穿恤衫,有時尚打扮人士。

▶️突然有人衝向窄巷 + 被告於寶寧大廈暫避

被告指自己原本在闊巷近彌敦道行人路嗰邊位置,當時已行入闊巷大概3-4 步。馬路上的黑衣人突然向窩打老道方向衝,記者有跟上一同衝上去到窄巷。被告和幾名途人也一齊去了窄巷位置,解釋因為原本睇緊該些記者直播。

被告指A1出口有年輕途人爬上地鐵出口之建築物,自己進入了窄巷三至四步在邊陲位置面向彌敦道,左係a1 右係寶寧大廈。當時停左1-2分鐘,馬路上有疏落的黑衣人。及後突然有一班黑衣人衝向窄巷,推開自己埋a1出口建築物之牆,該人群高速往砵蘭街,大概十幾人。被告指見到彌敦道有很多人衝去窄巷,自己便一個箭步去左寶寧大廈出入口。

▶️目睹人疊人事發一刻

被告在該處看到很多黑衣人從彌敦道往砵蘭街逃走。A1出口建築物上的人跳下來,估計是早前提及在上面睇嘢嘅人。跳下的人和衝來的黑衣人相撞,二人一齊跌下。後面走避不及,出現人疊人情況。

▶️被告解釋沒有離開的原因

證人指自己冇一同跑,並指出想走都走唔到 。出現人疊人情況之前被告前往寶寧大廈出入口處唔離開是因為該處是唯一有燈的地方,並且見到仍然有很多人跑緊,自己不知道該些人是否被警察追,認為冇理由一齊跑,加上自己腳傷跑唔到,自己轉站寶寧大廈已經是能力所做到的。

出現人疊人情況後被告指不能離開,因為需要爬過該些人,而且疊得好高。自己(冇?有?聽唔清)諗過離開,唔知發生咩事。被告指之後自己企喺嗰度等,因冇路可走,黑衣人亦都走唔到上嚟,其中有一個黑衣人踩過啲人走,重申自己位置被封住了。

▶️被告多次向警員解釋

過了一會有警察+消防,拉人出嚟,前面人清理後自己有向警察招手表示不關自己事,警察帶走了被告到警察防線後面交由另一警員帶自己到闊巷,途中被告有向警員表示唔關自己事,警察回覆指查清楚就會放人

去到闊巷時,警員叫被告舉高手面向牆in n out 方向踎低,當時除了警員附近未有很多其他人。直至被告見到身旁有黑衣人雙手上了索帶在自己身旁踎低,被告感到不安,並告知警員唔關自己事。被告面向牆不清楚那一位警員在身後面有聲音講等陣睇你點樣解釋。同時有警員拉起自己,自己有告知對方不是示威者,對方問禁你係咪記者,被告答不是,然後對方叫自己雙手放身後上索帶和痞返原先痞的位。後被帶往THA拘捕。

🔸D8辯方盤問

被告同意被人群推向A1出口牆壁時,很多人仍然逃跑入窄巷。並解釋自己見到一大批人便去寶寧大廈出入口。辯方問寶寧大廈有幾多人和其容貌。被告回答該處有人暫避,沒有於巷中所跑的人數,唔清楚暫避人士容貌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案發當日對11月11日開始理工大學被佔領的新聞和附近有示威堵路情況有認知。你個回答當日自己在黃大仙食晚飯,不同意廟街鄰近poly

控方問被告出發時有冇考慮廟街交通或按摩場所會受示威影響。被告回答認為受影響是在紅磡理工大學尖沙咀附近,因為睇電視會顯示幾個格仔表示受影響區分。控方接問係咪有睇新聞。被告回答有睇過吓,認為和自己想去的地方有距離,夜晚九點幾食飯時有睇電視直播。

控方隨即播港台片段問被告有無睇過。片段為11.18 日1939實時,見佐敦裕華國貨情況,被告同意行入去係近廟街,同意控指片段顯示裕華外彌敦道有示威。控再播20:21實時,畫面顯示佐敦現場。被告同意片段顯示有示威。控方問食飯時有冇睇到此情況,被告回答自己在餐廳睇TVB。

控方問被告出發前有冇網上搜查廟街是否安全。被告回答冇因為去的時間正常有示威活動都會散去了,已經10點幾唔使考慮呢啲嘢,自己去嘅地方同示威係兩樣嘢唔會抵觸。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冇提及堵路。被告答冇,不同意所指往旺角的目的是按摩,亦不是觀察示威活動,重申自己是被迫落車,本身目的地是往佐敦,不是觀察示威活動。控問的士兜路停頓是否因為受示威影響 - 回答唔知。控問點解唔問司機為何兜路 - 回答認為情況正常因為香港持續示威,一定會有嘢留在馬路上,認為如果兜路不太遠能夠理解

控方問有否向司機查詢廟街有冇示威會否危險 - 回答只是搭車唔會問呢啲嘢。控質疑被告是否不理會廟街的安全 - 回答認為和示威沒有抵觸,香港島有示威蘭桂坊都會開門,同樣道理。

被告解釋落車是因為又去唔到目的地,又跳錶要俾多啲錢浪費時間,冇諗過控方所指擔心路面情況,如再前進不安全一說。被告繼續回答沒有諗過擇日再去,指出當時自己都係需要走㗎,冇諗過返轉頭亦都返唔到轉頭。

控方指被告如果想離開可以右轉在窩打老道搭車。被告解釋自己從窩打老道嗰頭附近來的,所以嗰度冇車搭。控方指出被告曾稱想再搭的士前往目的地  -  在登打士街行去西邊到巷右轉咸美頓街,質疑為何需要進入巷找的士。被告回答自己係行入去冇原因。

控方質疑巷不能搭的士。被告解釋自己去對面登打士街亦都搭唔到的士,並且是搵佐敦方向的的士,所以自己向南行。控方認為巷不是車路,應該在車路尋找的士,問被告能否在恆隆去登打士街去西面。被告回答控方的路徑可以但不是自己的選擇因為自己去佐敦方向。

控方指如果被告想搭的士去廟街,在登打士街落車並往西行至上海街可以直行去廟街。被告同意,亦同意此路徑是車路可以搵的士,但不選擇此路徑,因為冇其他嘢諗,認為過了巷便是馬路,加上條巷好短。

被告橫跨彌敦道北行線,指出南和北行線被黑衣人佔據,有裝備,有啲遞緊嘢, 有啲行前,有啲去旺角方向,有啲坐低有啲用雷射筆射向窩打老道方向。控方問橫跨時能否見到窩打老道交界情況。被告回答太遠而且很多人在盡頭,見到有火從人群中飛出去,續答橫跨的時間起碼超過11點。

控方問橫跨時見到此情況應該知道彌敦道起碼有非法集結情況。被告回答認為是。前方窩打老道有暴動因為見到有火,同意廟街比自己身處位置更近窩打老道。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曾講過唔知道暴動會波及至什麼地方地方。

控方問有冇諗過會受影響。被告回答自己係想去廟街近住西貢街,如果要波及到嗰度係好遠距離,所以冇諗過呢個憂慮。控方質疑被告經過彌敦道時候知道窩打老道有暴動,為何不在咸美頓街向西走。被告解釋因為有路人,亦同自己衣着相近 - 自己着白色衫,他們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行去闊巷並轉入,所以自己跟着,不認為自己需要擔憂會有嫌疑,因為自己着白色。同意唔知道該些人做過咩。控方質疑不需要跟隨,被告回答只是知道咁樣能夠顯示轉入闊巷冇問題。

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街向西行經過彌敦道時,繼續行去咸美頓街以西,直至到達和上海街之交界可以望清楚廟街情況。被告不同意並表示咁樣行冇分別。控方質疑被告不關心廟街不安全。被告回答冇諗過會波及到廟街的按摩場所,亦冇諗過示威者會破壞該些場所

被告不同意九龍行出彌敦道和咸美頓街,如果行咸美頓街的話便不會需要接近黑衣人。並指出自己冇諗過要接近他們亦不能夠阻止他們接近自己,自己行去邊認為是安全便可以 。控方質疑見到窩打老道情況點會安全。被告回答自己行去闊巷,後因為見到砵蘭街有人聚集,自己便休息和看記者的直播,自己亦冇工作不需趕時間回家,所以好奇一下,加上闊巷有高的建築物,認為站在該處是安全。
#區域法院第卌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裁決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已經還押3個月
D3及D5 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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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已經預備好書面裁決並派發各律師代表,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6_2020.docx

1437 休庭至1521 以便律師向外人解釋裁決

📌裁決速報(除D3及D5外)
控罪(1):受審7人(D1,D2,D4及D6至D9)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D9罪名成立‼️

📌判刑(D3及D5)
法庭押後D3及D5判刑同其他7人一同處理

📌D7及D3申請保釋
D7代表希望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要求加條件每星期一次報到,法庭批准保釋
D3代表亦提出保釋申請,法庭批准保釋

法庭將案件求情及判刑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 1400,期間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另將為D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3在2024年1月8日 1630 再提堂,到時將還押索取報告。除D3及D7,其他7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傳D7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的網店:
現年32歲,家住粉嶺。大學畢業後從事電影幕後製作等freelance。2018年開了網店賣潮流玩物 。於平台shopline購買為網站頁面設計+付款+出貨記錄之服務,曾付13000。

2019年11月網店有售汽車用品,智能家居用品,露營和電子產品等。入貨主要來自淘寶,也有本地。2018和19年網店無員工。2019 年送貨方式:順豐,如要教學/安裝會親自揸車送貨。2019網店無實體地址,貨物會放在家。現時有實體地址。

11月18日下午兩三點起身。17號晚去玩至18號凌晨3,4點。平時畢業後也會夜闌人靜做修相剪片。當日起身後處理網店業務並要揸車出街處理三項事務。

▶️ 11月18日外出處理網店業務 + 途中把車泊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

- 第一項事務:約了 2100在長沙灣海麗商場拎貨,因訂了10個旅行風筒。此在一星期之前已約定。
- 第二項事務:約了21:15在何文田陶域道停車場,幫一名黃姓客人安裝車上儀錶,能讀取即時數據如水溫和車速,被告同日下午四點幾接到此落單,對方以visa網上付款。
- 第三項事務:約了2200做一項智能家居安裝工程,於油麻地廣東道永發大廈,為姚姓客人。安裝包括2個智能燈制+智能拖板 +智能暖風機。此為約11月8落的單,當日出去時未收錢,諗住安裝後才收

當日約2015離開家,當時女朋友知自己離家。同意自己衣着在臨時羈留區被拍下的照片和出門相若。唯當日出門有戴眼鏡,但相中無。由屋企到拎車用了15分鐘,2030開車。第2,3項事務的貨在家中取出到車上。

- 第一項事務:粉嶺到長沙灣駕駛路線:高速公路吐露港去沙田方向,經過青沙隧道,約2105海麗商場
- 第二項事務:去陶域道路線:海麗商場向前是長沙灣道,界限街往窩打老道天橋,2125到達陶域道停車場。當時客人已到達,被告指自己遲到因塞車。被告以膠撬進行安裝和設定,車上有膠撬此用品。約2145離開陶域道。客人有影相回圖俾自己表示滿意。
- 第三項事務:去永發大廈路線:因2018考車牌甩P 唔耐和唔熟旺角路,所以用google map。被告指Google Maps建議陶域道去窩打老道再去亞皆老街再去渡船街。但是不成功,因為亞皆老街有雜物封了入口位,之後再睇Google Maps的建議。當時被告在窩打老道亞皆老街交界, Google Maps建議往窩打老道向南,去彌敦道再去廣東道。

被告有跟從建議去窩打老道,路程順暢至楊震社會服務處,未到消防局,在南行線見前面車調頭,逆線經過行人斑馬線往北行線。被告不知道原因,有司機開窗向南行線司機講前面走唔到。被告見前方消防局很多車掉頭,自己也跟隨過行人斑馬線往北行線。所以被告便向了旺角方向,然後在廣華地盤對出馬路慢線停下,自己也怕違法泊車,但認為已經半年冇抄牌,抄牌風氣亦不盛行。

被告停車並想去永發大廈。於是睇Google Maps點去,但冇建議任何路線,估計行過去需時不耐。約2205被告手持貨物下車,原本約了2200 ,自己知道遲到便WhatsApp客人講需要遲到,落車時冇諗過要再約日子

被告在窩打老道和碧街交界泊車,並行入碧街向彌敦道行,路上見到有雜物,後行一條行人路,未出彌敦道。該行人路光線充足有一至兩間店舖開門。行到咸美頓街往一ampm店舖,即咸美頓街東,去了562對出斑馬線橫過彌敦道,彌敦道冇車見到不是很多人,他們在馬路行企,什麼衣着也有,有恤衫,冇留意有冇街燈

被告沿着咸美頓街直行,橫過砵蘭街上海街新填地街去了廣東道永發大廈。被告在附近快要到達時有問客人大廈是否需要密碼。在2215-20到達姚客人單位,並在廁所和廳安裝燈掣面板,並裝了兩個拖板和暖氣機。被告有叫姚客人開app戶口。問對方借了螺絲批安裝儀器。被告不知道(聽唔清邊個階段)加士居道或彌敦道有示威活動。被告及後收了客人現金。於2315-20左右離開

▶️為客人安裝後想返泊車處拎車回家 + 被捕

被告想拎返車返屋企,諗住由原來的路線去拎車。有行咸美頓街但冇行交通銀行嗰邊,去了大新銀行嗰邊,有橫過新填地街上海街和窩打老道砵蘭街。在砵蘭街之前,被告在行人路以WhatsApp回覆了姚客人 ,之後繼續行去彌敦道和橫過砵蘭街 。

在咸美頓街和砵蘭街交界有聽到彌敦道傳來叫囂聲,被告繼續行在咸美頓街行人路往彌敦道方向,亦都聽到好多聲。之後行至大新銀行未到轉角位,被告右邊彌敦道前方突然有200至300名黑色衣着有裝備人士由彌敦道衝出來。

被告感到害怕,並被人群撞低,由於衝力大令到眼鏡甩咗,背脊落地,亦執唔番眼鏡。被告表示不夠膽在人群中站起身,繼續瞓在地上,並用手保護頭部以免被人踩,續指有持續半分鐘以上很多人繼續跑。被告指左邊有人撲向自己令到自己碌咗一下變成面向地下,聽到:警察咪郁。對方撳住自己,有一路同對方解釋自己唔關事,但對方冇理會並把雙手反後上索帶。被告指有一路講自己架車喺前面,「拉我冇用㗎喎」,亦有問對方幫手拎返副眼鏡,但不獲理會。警察拉起了自己問行唔行到,之後警方在被告身後同向彌敦道行

▶️警察拉起被告和撳住階段
被告指身邊仍然有很多人並且嘈吵。模糊地見到有警察撳住人,感到害怕並想解釋但不成功。之後行去彌敦道碧街方向到A1出口闊巷位置,警察把自己交由另一警員處。被告有向該警員表示唔關自己事,但對方表示「冇時間處理你」。被告指出自己揸車需要戴眼鏡,因為近視和散光很勁。有一相同意影到被告在闊巷背後,見到被告面向鐵閘。被告被帶到闊巷是第一排,到達時冇乜被捕人士坐在該處。

▶️被捕後林朋友替被告在泊車處取回車
被告在地圖上以X記錄自己被人群撞低的位置,是在行人路上。就當日衣着顏色被告指冇特別意思。被告的車是案發前一兩星期內買的,價值四萬幾,爸爸和林朋友也有車匙。被告當時唔知道架車點處理,後來才知道林朋友從泊車位置拎返架車。林朋友知道車的位置因為被告工作時有iPad帶出街,當時的女朋友用find my phone 功能,知道iPad在廣華醫院位置和自己的位置。女朋友聯絡了林朋友幫忙去iPad的位置睇吓咩事。於是林朋友去了並把該車揸走,揸走之前有拍下照片告訴女朋友搵到部車啦。此相片男朋友亦有send俾被告。

▶️八達通紀錄+ WhatsApp訊息記錄處理
- 承認事實中,顯示被告的八達通在11月18日20:57:19在青沙隧道使用過。被告有兩部電話,解釋一部是私人用一部是公司。被告出差館後去了電訊公司出了相同號碼的電話卡,由於電話皆備檢取,被告有借電話使用,但被拘捕前的WhatsApp舊訊息則沒有了。
- 舊訊息如何處理:被告指出自己在開電話時會收到被拘捕之後未被讀取的訊息,此些訊息會移至新裝置中可見。並指出當中仍見到和姚客人的訊息問及有關安裝的問題。
- 就此次審訊,被告有聯絡姚客人並講自己情況,問對方能否保留WhatsApp記錄,對方答應。當被告索取相關證據時,對方有給予自己截圖記錄。

▶️文件册:
- 近期網店網址截圖同見案發日交收之汽車儀錶和暖風機產品 。shopline 交易記錄
- 網店交易: 可見陶域道停車場的黃客人選擇在粉嶺交收,被告解釋客人是求其揀,因不想選擇其他選項付多餘費用,所以當天才是實際面交地點,亦即是何文田停車場位置。亦顯示相關stripe交易編號。見支付服務供應商的相關內容。
- 黃客人回圖見軚盤相片中有被告網店貨品
- 姚客人的訂單,顯示HSBC PayMe,被告解釋自己冇設現金付款,對方WhatsApp問,告知對方可選擇PayMe或FPS,便能省卻額外收費
- 林朋友在2023年9月做了土地註册處查册,顯示姚客人是永發大廈一單位業主
- 被告駕駛執照顯示需要帶眼鏡才能駕駛
- Google Maps顯示陶域道停車場往永發大廈路線,此截圖為最近截取。被告同意當日所見路線便是如此顯示,確認會經窩打老道
- 2023年眼鏡保養書指有近視和散光,度數和2019年相約,被告認為度數是嚴重的
- 文件顯示2019年11月1日買車
- 有一電話截圖:由林朋友在2019年11月19日拍下被告車輛的照片。相中顯示左前轆附近有黃色線甩油和樹,並且見到地盤石壆有白水泥,車尾玻璃反光見到有一火炬物體。 在Google可實景睇到2019年10月情況並呈上 。可見該樹和黃色線甩油與石壆白水泥情況,就此對應朋友相片能夠證明曾經泊車在該處。亦見到有一大廈有火炬形狀物體,能夠解釋玻璃所反光見到的情況。
- 和姚的WhatsApp對話截圖,見到被告網店logo,亦顯示客人查問產品詳情。見被告告知對方要遲點和問取大廈密碼的對話。被告在案發當日被人群推跌前和姚客人的最後訊息紀錄是提醒對方要keep好張單作為保養。被告被捕後以另一部電話再開WhatsApp, 已經是姚問自己人體感應嗰啲易唔易整的相關產品查詢。(即早前被告所指被捕後未能以WhatsApp收取的電話訊息會在新的使用裝置上呈現)
——主問完 ——

📌控方指需時審視whatsapp對話截圖和交易記錄等。辯方反對,認為控方可下午問住d先,控指即使下午開庭最終都要去到翌日繼續,望明天才開盤問。明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20]

上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傳D8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對由11月11日理大開始被佔據,附近有堵路有少量認知,知道被佔領。

網店產品截圖中之wifi智能開關和姚客所購之相同。被告同意大小和office/家用相若,但能以Wi-Fi遙控。同意安裝工程是以螺絲批固定並把電線駁好。

文件冊見shopline 為被告網店服務之電腦打印交易紀錄。被告解釋服務不包為網店做銷售紀錄,從中不能看到2018-2022 之銷售情況 。控問2018開店生意如何,答開店後麻麻哋,續答19年 1 月至案發生意不好。皆講唔到當中銷售金額

控指文件册未見商業登記。被告解釋2018無拎至19年案發前也無,續指後於21-22年拎,控問何解 - 答無原因,亦同意控指文件册睇唔到網店係由被告經營一說

11月18外出處理網店之三項業務:
首先約了 2100在海麗商場拎之貨物為網店之物。同意文件册無相關文件+此事項屬憑記憶。

第二項事務約了21:15在何文田陶域道停車場幫黃客人安裝車上儀錶。文件册提供了一張訂單明細,付款為信用卡經stripe 收取。控指shopline供服務予被告,何解此會由stripe 而不經shopline。被告解釋兩者有合作,因shopline 無付款平台。控指文件册無此stripe 交易記錄。被告指有並指由手機截圖,同意無stripe 印出之交易記錄。同意黃客人之訂單明細是網店列印的。控指當中只見落單及已付,但無寫何時完成貨品交易。被告指控方可以咁理解。

就客人回圖相片,被告忘記以什麼形式send 俾自己,同意睇唔到張相幾時影。

被告完成第三項事務即姚客人的安裝後,沿咸美頓街往東,在彌敦道附近被人撞跌,控問除眼鏡外,仲有無野俾人撞跌,答無+當晚只掉了車和眼鏡。

被告失聯後助取回車的林朋友:自中學認識,案發時認識了十幾年,之間有見面係好朋友。

被告的車註冊登記人係爸爸,答控無咩原因,買保險平d 。保險費則和林朋友一人一半。買車錢自己俾,林則俾停車場錢,至少頭一年都係。續答父親身為爸爸有車匙好正常,林朋友有車匙因為大家夾錢,同意雙方認知係共同擁用該車。控問1118前泊在哪,而林又住邊,答自己家附近有停車場,林同住粉嶺。被告指自己用車不會告知林,對方則會。

被告答控指車無設定位儀器,解釋無此需要。就被告女友有find My iPhone功能搵到被告車上的iPad位置,指林朋友做不到此動用。續解釋iPad在車上是方便工作,內有SIM卡

姚客人:控問及案發前之相交。被告答案發前十幾日認識對方,無見過面,客人關係,不知對方幾歲。同意姚客人此訂單明細為被告網店列印。內列出三項智能產品:智能開關,電拖板和暖風機。

11月18約2205被告泊車在窩打老道廣華醫院對出並行去永發大廈 - 姚客的住所。有叫對方開app以控制智能產品。智能開關的安裝要用上螺絲批和接駁電線。控問拖板是否都係一般安裝。被告答拖板需要設置Wi-Fi,電話亦要設程式,暖風機要轉英規電線,寫程式和連Wi-Fi。控質疑連接不是應該用品牌產品和簡單設定。被告答如果只是加Account便簡單但如果功能上有要求則不是。

控問是否同意留在姚客人家的時間為約數。被告回覆自己有睇WhatsApp所以記得時間,控方質疑被告自己本身唔記得,被告重申記得因為都唔少嘢做。

被告同意上姚客家中前知有此些安裝。同意訂單明細中沒收取安裝費,但被告指不是免費,自己有同對方溝通費用為500,但忘記在哪作此溝通

就牆上電源開關安裝,被告同意自己冇相關執照,不清楚是否合法。控方質疑做生意冇理由唔查清,被告答唔識做,同意控指有權限可以做 同 唔識做有分別。

控方質疑被告其實有否做安裝,為何費用不寫在訂單明細內。被告解釋不能後加。控指可開多張,被告回答冇此需要+對方亦冇問。控質疑做生意不需記錄的做法,被告解釋剛開網店行政上粗疏。

就被告冇帶螺絲批前往安裝一事。被告解釋基於社會事件,如可不帶則不帶,自己有問姚客人有冇螺絲批,但忘記此溝通之方式。控質疑被告不肯定該螺絲批是否適合,被告答普通螺絲批都做到,並因對方話有,不同意控所指不能100%肯定適合使用。

就被告指因社會事件所以刻意唔帶螺絲批。被告續解釋女朋友告知自己此舉會引起麻煩。控質疑螺絲批對被告而言是必需品,加上有適當解釋為何會害怕。被告指是避免。就安裝電掣,控方問螺絲在哪裏。被告答冇帶因會用返取出之螺絲。控方質疑如此被告只帶螺絲批不會被誤解。被告指出自己安裝完後身上沒有了該產品,只有螺絲批的情況令人有考量。不同意控方所指刻意唔帶,並指無需要。就絕緣手套,被告解釋打走咗電便不需,理解控方所指基於安全理由是需要的,自己以為打走個電便可以。

控問被告有否學電力安裝,證書或正式訓練。被告指有在大學有學接電線,冇證書但有相關知識,同意自己冇合法資格。

就被告如何帶產品外出,被告指自己用手抽膠袋。控問何不用背囊。被告解釋小學之後無咩過。

控指如往姚客人的家不應逗留1小時。被告解釋1小時對自己有經驗來說已算快,指智能工程好多野要做,不同意1小時是自己認知上的時間。不同意離開姚客人家中不一定是主問所指2315-20,不同意控所指能早點。

控問案發至今有否和姚客人再作交易 - 答無 。同意對方有在WhatsApp問自己人體感應智能產品事宜。控指就截圖顯示, 11月22之後有電話聯絡,被告解釋當中沒有交易,11月22最後兩個通話記錄內容為告知對方自己於安裝工程後被捕,請對方留下截圖並為自己作證,對方答應。該次聯絡後到最近一個月內二人才再有聯絡。

控方接問11月22後對方有否截圖send俾自己。被告答冇,並叫對方先保留起。控質疑何不叫對方先send。被告解釋冇諗事態發展,認為會好快冇事,而對方亦答應了自己。控指被告被鎖手扣並集體拘捕不是大事件嗎。被告解釋律師曾叫自己放心,而自己對這些事冇認知。控指叫姚客人send俾自己會更理想,被告答冇咁做,因為對方早已確切答應了自己。控方質疑對方只是客人不怕會失聯或對方刪除了嗎。被告回答自己幾年後檢討翻,同意控方所說,解釋當時冇諗過對方失聯和假設,同意可處理得更好。

自該次聯絡後,下一次便是一個月前聯絡了姚客人。控方問被告是否記得原本此審訊是在2022年進行,為何沒問姚客人。被告答記得,但法律意見無此傾向,認為對方客人身份如不需打攪就盡避免。控再問是否案發至今冇聯絡。被告指自己無法律知識,在無法律意見下唔敢對將有可能成為辯方證人的做呢啲嘢。控質疑何不問律師,辯方反對並指此盤問有可能違反保密協議。被告反對控方指自己冇問律師。

就被告替姚客人安裝完後沿咸美頓街往東,近彌敦道還在咸美頓街位置時被人群撞倒,相信有一名警察撲向自己致面朝地。

控方問撲向自己和帶往闊巷交另一新警員處理的階段幾長 - 答不清楚。控方問是否該名撲向自己的警員在自己後方+冇眼鏡所以見不到其容貌,直至把自己交由新警員處理都見不到。被告確認。控質疑交由新警員處理時,為何不轉頭看身後的警員。被告指急着同該新一名警員解釋自己情況,不認為需要望番原先係邊個撳低自己

被告指被人群撞低後被警員撲向的位置地圖標誌為X,與咸美頓街和彌敦道交界相近。控方指被告跌低後被撲向自己的警員帶到闊巷位置,期間睇不見撲向自己的警員容貌是因為沒有發生。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早前A20速龍警員作供指在彌敦道北行線左轉咸美頓街西大約八米截停一名人士非被告,被告同意。控方續指A20指稱冇其他警員截停其他人,被告同意記得此證供,不同意控方所指於被撞跌的位置有警員撲向自己並帶到闊巷不是事實一說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被告在闊巷中較入一點位置,較近碧街以西即地鐵出入口方向。播放閉路電視p007g:

顯示碧街西實時為2326,控方請被告留意闊巷。被告提出表示留意到睇完片段後自己是在巷中再近中間的位置。

控方指出闊巷近彌敦道有電筒照,並表示顯示到速龍出現相關情況 -233342見有警員持電筒 。2326-2333 能見闊巷有警員和消防員冇其他人,被告指就片段所顯示同意。23:33:42-57 控指窄巷有人行出來,並坐在廣豐找換店,被告回答畫面太朦,控方表示此情況有其他片段能顯示。23:35:30 控方指闊巷沒有被制服的人出現,被告表示片段角度太斜睇唔到;控方表示再播,指233542仍然見不到闊巷有被制服人士在該處

被告提出闊巷是否兩邊通,一邊是碧街一邊是彌敦道,問控方是否在問單睇一邊有冇人進入巷內,續指自己片中見到有些燈光似乎有影在郁動。

控指233540 - 44見到窄巷有人舉高雙手往闊巷,被告回答好似有,亦見到控方所指233626有一排人面向安利大廈和in and out。控方指出23:35:43 可見是由窄巷往闊巷的+23:36:40見到in and out附近有人踎低,被告回答理解控方所指,但不同意所指當中一人是自己,亦不同意警方把闊巷較清空至23:35:43把人帶至闊巷踎低,指出辯方太片面亦不是自己所經歷的

控方指被告早前澄清自己在闊巷中的位置是較中間 ,指此項澄清是因知控方會播片顯示窄巷人群往闊巷的情況。被告不同意並指控方當時播片冇問自己。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就午飯前控方給被告所查閱有關身上物品之書面紀錄,辯方反對以此作盤問,理由大概如下:

- signature of receiver & detainer 簽署的自願性+是否同一時間
- 頁面標記弟正本,但辯方指收到的是其Digital copy
- 不知道就財物歸還羈留者的簽署是由法庭人員還是警署羈留室所簽
- 唔知道是否所有物件歸還被告
- 副本中有頁數冇副本二字
- 副本中第一頁有兩個窿,第二頁則沒有,其他也有頁面出現類似問題
- 正本第二頁的發還財物日子和時間未有填寫
- 見證人處也沒有填寫
- 警員簽署不一,不知是否由同一名所簽
- 早休前無指文件來自unuse bundle
- 即使為unuse bundle,突然拎出來不恰當 - 不知自願性+完整準確性
- 不清楚簽署日期時間地點和見證人
- 以digital copy 盤問乙公平

控方指有正本,其餘問題要5分鐘 break 後再表態 。小休後,控方表示在唔認同辯方陳詞基礎下不繼續使用此文件。控方繼續盤問。

控方問及在油麻地被截停至大到警署時身上是否冇車匙。被告不同意並指被警員帶入THA所拍的影片中能夠看見自己的車匙。

控方問是否冇現金。被告回答有$2000在銀包內,當中亦有身份證。同意當日客人以現金支付自己,答忘記該1950銀碼由什麼鈔幣組成,控問找續金額及有冇硬幣,被告指太仔細忘記了。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當日衣着沒有網店名稱或字句,亦同意由截停到警署身上冇任何相關網店的東西。

控方問及有否給姚客人收據,被告回答收據在客, 因自己會列印收據連同貨品給客人,即是被告在訊息中叫對方留單保養的便是收據。

控方問有否保留收據副本 - 回答有以soft copy形式保留。控方質疑被告在文件冊所指為收據的是訂單明細。被告解釋他是網店新手,會接受此文件為收據,如果客人想以此正本作為保養,自己亦會受理。

被告回答指姚客人沒有副本,控方質疑對方如何知道下了單。被告回答自己看到訂單後便WhatsApp對方,就控方所指客人不能搜尋白紙黑字作確認一事,被告表示好似冇此功能。

同意控方所指安裝費未有在訂單明細中顯示,被告不認為有問題,並指當時冇做實收收據,對方也冇要求。同意控方所指做生意有收據好正常,唔同意冇收據是因為自己當日並沒有進行安裝工程。被告回答2019年11月前在粉嶺冇見過姚客人。

控方指出被告18號在咸美頓街近彌敦道被警察截停後帶往闊巷一事並不準確,被告是掩飾自己在寶寧大廈對出彌敦道上與暴徒一起,被告是逃跑到窄巷並被困在內,及後才被帶去闊巷第一排人士當中。被告皆不同意。

控方續指出即使被告18日當日有去永發大廈做安裝工程,都會有足夠時間參與彌敦道之暴動。控方指被告想營造假象出現在咸美頓街,為開脫自己嘅證供亦不可靠可靠。

法官想了解控方指電話指(截圖內的照片拍照時間?截圖時的時間?)設定可改的基礎
控:呢刻證供上未有

官指控方無作出相關指出/提議。控問被告有關截圖問題。被告同意不能確認其時間和日子的準確性,因截圖不是由自己所做,就時間上不能修改是說出自己的意見。被告續指認知冇可以修改的空間。就控所指不肯定自己的認知適用於所有電話方面,被告答冇此等相關知識

🔸覆問
- 網店2018年於shopline交易記錄曾升級至一個月千幾蚊,一次過買12個月送兩個月,所以可見當中有一筆大額交易在內
- 被告會理解單據付款的時間為銷售的一刻
- 就被告早前曾指丟失了眼鏡和車,被告解釋此形容因自己拎唔番架車,所以大機會被拖走
- 被告女朋友有Find My iPhone功能,但林朋友並沒此權限
- 第一次見姚客人是在11月18日,在此之前略知對方家中因曾有視像對話,被告忘記該程式名字,指睇到對方家中的電掣係點
- 姚客人用app當中一些功能不是連Wi-Fi就得,被告解釋要寫程式,例如該以電話設置時間30分鐘關掉一電器開關掣,此是全自動的例子。另解釋電話會存自己位置,程式可以開啟家中裝置,此設定是由被告所負責
- 被告表示對電工牌照相關法例的知識上有了解,但法律上沒有
- 就落車為何不以背囊袋貨品,被告指暖風機的盒較大,背囊不夠位
- 就被告早前所指2019年至2023年11月沒有與姚客人聯絡,控方指出當時原本審訊是在2022年一事。辯方指出如不是COVID,此審訊是在2022年3月開始,問被告當時有法律意見下會否選擇作供和傳姚先生作證人。被告回答皆不會。
- p707 上中見被告穿深藍外套和深綠褲。並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時所穿的中間有紅色logo的黑色T恤,現在自己的袋內,當時警員冇檢取。
- 當時的錢在銀包內
- 播出被告指THA片段內看見自己掛着車匙的片段,被告指腰側掛的便是車匙,

📌原定上午會完D7 盤問+下午傳D7兩名證人,昨天雙方亦已知當中一名證人明天(星期五)未能出庭。唯D7之盤問延至今日下午還在進行中,終在D7辯方覆問後未有足夠時間開始傳召D7兩名證人。

明天11:30會先傳一名證人 。星期一才傳D7 另一餘下的辯方證人。接着才開展D8 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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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8/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1:52開庭]

D7法律代表向法庭申請從文件冊目錄中刪除[副本]二字

📌傳D7 第一辯方證人:林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女友以find my iPhone 知被告電話在警署+iPad 在油麻地,感到有異,請證人分頭助尋

證人由中學認識被告10 幾年。有關文件册中之土地註冊處一查册為證人所做,解釋自己工作上也有需要做。

11.18無見過被告。至11.19凌晨12點近1點被告女友致電,指未能聯絡被告感擔心,見直播新聞發現油麻地有暴力事件,並表示在find my iPhone app中見被告在油麻地附近,因其iPad iPhone 都在油麻地。

當時被告女友有告知被告當日係去做野。證人認為哂氣,因做嘢唔聽電話好正常,而且咁大個人都應識保護自己。續指自己有安心睡覺,至五點幾6點再收到被告女友電話,對方表示被告仍無聽電話,並告知被告裝置iPad 在油麻地廣華醫院對出,電話則在秀茂坪警署。證人開始感好有問題,便分頭搵兩個裝置地點。被告女友搵電話,自己則搵iPad位置。

▶️證人發現被告車泊在油麻地並代其駛走

證人住在粉嶺,答地鐵至旺角東 ,於0730打後行至廣華醫院。證人見自己架車在醫院門口,在窩打老道北行線慢線停泊,位置上過了碧街,車頭向旺角方向。印象當時廣華醫院在做裝修有地盤。

證人指被告買車,自己則負責停車費,對外也會指是自己的車。續指自己有車匙,知被告和其父親也有。

自己即時以手機影了相給被告女友,並告知在該iPad 顯示之位置搵到車但唔見人。後把車駛走至被告家附近。法律代表讓證人在一地圖上圈上車輛的位置,用箭嘴代表車頭方向,並申請將此圖納作證物。

▶️文件册見證人影車相給被告女友之照片

第1張為整張相片印出,相片影車尾,第2張為電話截圖顯示該相片,攝影時間為2019年11月19 日07:44;是他當時用手機所拍攝的照片,並表示按他理解,拍攝照片時間是不能更改的;此截圖下方同見有一些證人的私人相片以細小圖片形式呈現。

被告答該截圖今日尚在電話內,答願意讓律師、被告和控方檢查電話之該截圖。控方要求休庭五分鐘,法官批准。

[1220休庭]~[1301開庭]

控方話要休5分鐘就電話事項作討論~但過了近30分鐘還未完成,主控表示休庭時間內沒有進行辯方律師稱的檢查照片。

🔹控方盤問
證人上班時間是09:00-18:00,當日他正休假,證人當日沒有架駛該車輛,晚上是在家附近與友人晚飯。

因應證供描述,證人同意在彌敦道附近有雜物,但沒有影響行車,車尾後方也有其他車輛在行駛,因它們是用調頭的方式便能在路面上行駛。

證人表示他沒有參與被告網站的運作,也不認識姚姓客人。

🔸辯方覆問
法律代表請證人如他剛才要求(只是主控沒有回應)開啟電話看看文件冊有關車輛的其他照片的拍攝日期,因為剛才主控盤問曾問他,他只是答記得,似乎並不肯定;
但法官一再質疑辯方大律師有沒有這個需要?最後,辯方收回。

本日終 -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星期一0930續,會傳D7第二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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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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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D8 不適睇醫生中,官問是否急症室,指公立會慢、私家較快,並要求稍後附上相關醫生文件。

📌傳D7 第二辯方證人:姚客人

(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2023-12-18-1118%E6%B2%B9%E9%BA%BB%E5%9C%B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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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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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鄭(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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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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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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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傳D8 - 補回昨天缺席的醫生紙 -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4歲,案發20。19年和家人住屯門。2018修讀環境相關科目,2020轉讀職業安全相關科目並有修畢。現職助理安全主任。

2019為學生有兩份兼職:沙田電話投注助理+於父親倉中做倉務助理 - 包括屯門貨物裝卸區+屯門南豐工業城 -工時6am至6/7pm。

2019.11.18不用上學,要番倉務兼職,夜晚約了女友,0000 欲到沙田大圍金禧商場女友之工作地點接她。

▶️出發衣着 + 被檢助物品
- Adidas帽+黑tee 黑長褲+黑白波鞋+
左手護踭- 此為之前叫女友淘寶買俾自己的,出街造型/拉親會帶,11.17日倉務兼職時左手拉親,所以帶了此護爭。文件見各樣工作時會搬運的貨物。

- 黑背包:內有防毒面具+眼罩+文具+筆記+passport
帶passport因遺失身份證;帶防毒面具因倉務兼職要搬「玻璃棉」,父親告知好毒並買給自己戴,父親自己也有戴;帶護目鏡為學業需要,因就讀環保之學科做實驗需用到護目鏡,其中水污染科要拎水版種菌,亦有硫酸實驗,老師指上實驗堂一定要有護目鏡;筆記為水污染科目相關。當日不需上課,帶出街因得一個袋,無執因怕唔記得帶,指平時如無戴會無得上堂
- 藍tee 為收工作替換
- 褲袋:銀包鎖匙電話
- 手套:被告當日在屯門南豐工業城兼職,並在倉中拎了手套 - 即後來警方檢助了的2隻外型不一手套。被告指因倉中箱污糟,只拎面頭手套,當時只確認了左右手,指不用確認相同款式。

被告早前所指於袋中的筆記+ THA 相片中見被告身上之藍色衫,背包,帽,護踭,均無被檢助。

▶️18號兼職後出旺角原因

18號工作至17:xx 被告父親叫自己去貨櫃裝卸區。自己帶同防毒面具和黑色背包一同前往於18:xx-19:00到達。1930收工,換上藍色衫,黑tee和手套放背包中。

後去旺角波鞋街(花園街)欲買一款式的yeezy 波鞋作周年禮物給女友。早前已在屯門元朗沙田搵過此波鞋但失敗。另一往旺角目的為尋找一些服務。

▶️路線

被告搭60 X往旺角。原打算在旺角上海商業銀行落車,但司機講改了深水埗南昌街為總站,自己估係因堵路。約2030落車後睇不到堵路/受阻塞/示威活動/對峙,車照行有一般途人。

電話有收到新聞通知講紅磡尖沙咀佐敦有示威活動,當下認為非常安全。繼續步行往花園街,接近21:00經太子彌敦道見馬路有雜物無通車,有多普通裝扮途人,見不到有人進行破壞/重裝備人士/對峙。當時認為都安全,打算繼續前往花園街。行到花園街,無見防線/警察,有普通裝扮途人+大部分店舖開門 ,自己行了成條街+樓上鋪都有行。行了20-30 分鐘唯搵唔到自己想買的款式。

後去了健興大廈搵服務,指朋友介紹,之前有去過。以往如想找這服務會在旺角元朗,也有其他地方如經過會嘗試光顧。上了健興約20-30分鐘,但睇唔啱。

之後行去登打士街轉去彌敦道直去咸美頓街美蘭大廈,指之前都有去過:途中2215 -20 經過彌敦道時同之前太子情況差唔多,但中間石壆位有人傳野,無留意傳乜,似有傳水。見唔到防線/警察,行人數量多過傳野人既數量,行人有恤衫,呈流動,有老有嫩。約2215-20到達咸美頓街, 記得時間因為要預時間接女朋友。在咸美頓街認為安全無見到有人破壞最後有去到美蘭大廈,但無開門所以最終無幫襯。

被告2230-25由美蘭大廈往彌敦道方向直去窄巷入寶寧大廈找相關服務,此為朋友介紹,之前也有去過幫襯。此程彌敦道情況和早前去美蘭大廈一樣。警方拘捕相片顯示被告黑色衫穿在藍色衫外,被告解釋當時在寶寧大廈用畢服務後見涷,便把乾淨的藍色衫穿在內黑色污糟tee穿在外。

2320-25 離開寶寧大廈單位落大堂見閘門外有人由彌敦道向砵蘭街跑過,自己冇諗發生啲乜照行出去想走,但見更多人由彌敦道跑入窄巷所以停下腳步,因認為自己唔關事+出去會被撞低。自己估他們是示威中被人追,指頭批跑的人是正常衣着,後面跑的人有裝備。

▶️人疊人情況

被告指自己站在寶寧大廈閘口位外,有幾人跑入閘口位。見地鐵站建築物上面有人落嚟後被人撞,開始人疊人情況,高過一人高度,自己無空間離開。五至6分鐘後見人群疏散 因有警員消防員把人群帶出去。

被告亦想離去,但後來有警察行來叫所有人踎低,被告表示自己唔關事,對方話唔好咁多嘢講叫你踎就踎,並以棍指向自己。自己冇見到窄巷人士在該處做什麼。

▶️不怕身上衣着被誤會

就有關身上衣着會否怕被人誤會。被告回答社會事件已有幾個月,屋企樓下自己也會着黑色衫和黑色袋,當警察追趕示威者,自己企一邊,警察亦沒有拘捕自己,不認為會被誤解,返工時有警察巡邏亦冇截停自己檢查。

▶️文件册:
就讀兩學科的學生證+電郵取錄書+提醒註冊學科的電郵+水污染科吹交功課電郵+倉中取手套和工具的箱- 顯示手套如何擺放+無被警方檢取之背包相片+建興大廈和美蘭大廈在地圖的位置。

下午1430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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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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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8

🔹控方盤問(上午加下午內容)
控方又話要問幾條先早休…

問被截停後,留在窄巷還是哪裏。回答警方叫自己踎喺閘處,並帶出去上索帶後帶去找換店處等,再被帶去闊巷等後去THA (臨時羈留區)。控問由截停到闊巷到tha 階段身上衣着有否改變 - 回答印象中冇。同意截停時衣着和在tha 拍的影片時相同。控就闊巷帶去THA一事,問如果形容在a1出口附近截停後往tha講法是否正確 - 回答正確

— 小休 —

問是否被截停前無意會到有暴動 - 答無
同意知18號星期一不用上課因社會事停學

手套事宜:被告答在19年前做了倉務兼職四年,控問幫了4年有經驗何不自戴手套工作。回答不需要因為有提供。控方質疑被告指稱污糟,並且冇同款式提供,被告回答只是外面污糟。控質疑做了四年兼職屬於穩定,自帶手套較理想。被告答認為冇需要。

眼罩:被告同意文件夾內吹交功課的電郵中睇不到需做實驗/何時讀水污染/要自備眼罩 的資訊

控質疑買波鞋為何不網上購買,回答有試過但買唔到,續回答周年紀念是11月20。控方質疑為何不早些去旺角 - 答當時自己估計可以在網上買,但是失敗。控方質疑被告兼職地方在屯門而不是旺角,到旺角買波鞋不順路,為何不早過18號去買 - 被告答(好似講話冇諗過買唔到,聽唔清楚。)

被告早前主問中提及當晚會和女朋友過夜,回答控方當時已拍了三年拖。控方質疑被告當晚和女友過夜和出旺角搵服務某程度上或有抵觸,續指在旺角只用了半小時搵波鞋,主要是搵服務。質疑到底被告有否約女友有否諗住買波鞋,問被告會否怕被女友知道。被告的主觀感受見解在此略去,重申是有約女朋友亦有諗住買波鞋。

黑帽+防毒面具+眼罩+ 手套:
請控方問點解做兼職要戴帽 - 回答冇特別理由。控方問點解要係黑色 - 回答家中只有黑色。

就被告早前所指背囊中的眼罩是因學業需要,控方質疑當時停課為何還放在背囊中,被告回答只有一個袋+無執袋+認為放在內亦唔阻位。控方質疑出街會整爛整跌,被告回答唔會拎出嚟。

控方指停課是因為社會事件,問被告會否怕被誤會。被告回答不會因為自己返學兼職需要帶,並指自己企喺一邊冇人會理。同意自己可以唔放眼罩在袋但選擇帶出去,不同意控方所指此為參與暴動。

控方問為何手套會放在袋,被告解釋自己需要前往貨物裝卸區,不會返回貨倉放回手套,加上防毒面具是私人用品會在自己處。法官問貨物裝卸區和貨倉相距幾遠,回答1公里。控方質疑被告既然面具只是在貨倉內用,可以寄存在貨倉內。被告回答自己防毒面具沒有標記加上是私人用品,不想他人拿來用,冇諗過如控方所指在面具上落標記。

控方質疑被告都有用倉內的手套。被告解釋防毒面具用喺口,同手部用品爭好遠,續指自己的面具和示威者不同,控方指型號唔同功能一樣,被告回答唔知,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可以選擇帶唔帶出去但最後有帶出去一說。控質疑會令人有誤解,被告解釋試過帶,但冇警察截停搜查所以認為冇問題。

被告同意控方指旺角經常有示威,控質疑禁仲繼續帶出去,被告回答留意新聞消息是指紅磡尖沙咀佐敦一帶。控質疑如果真係有睇新聞通知一定會見到旺角有封路和堵路,被告回答此常見,而此情況亦不代表有對峙。

控指被告前往有機會有示威的旺角,並且帶了可以不用帶的東西,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控方續指是因為有用到該些物品,被告回答如果用就唔會放喺背囊。

黑色護踭:被告解釋此為造型,加上前一天工作整親,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醫療上幫助,續指能夠舒緩痛楚。同意控方所指能夠作防曬之用。控方質疑為什麼用黑色,回答是造型上的選擇。

控方指被告前往旺角並選擇帶同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帽和手踭。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不同意被指是因預備前往旺角參與示威集結

控方問就巴士路線改站,會否同意此轉變顯示旺角有事發生。回答巴士路線有轉變不是第一次,即使堵路亦不等於有示威,可以是把東西放在該處,但不等於該處會有示威人士。續答控冇諗住轉行程,認為是常見情況。

控問為什麼由深水埗行去旺角 - 回答自己有時間,續指2100見到太子地鐵站仍然有開。控質疑見到深水埗太子地鐵站有開應該會睇咗深水埗先,被告解釋自己在南昌不會經過深水埗地鐵。控指被告可以搭地鐵前往目的地 ,回答自己有時間加上路程不長。控質疑被告要搵波鞋和搵服務為何不留點體力,被告回答行路不需很多能量。控指被告見到路面交通情況不正常才選擇行路,被告指深水埗有車行,而且旺角深水埗地鐵站都有開。

下午盤文內容:

被告不同意由深水埗行去旺角係因知道無交通,同意有經太孑地鐵站。控問有無留意太孑地鐵站情況 - 答正常有開,旺角都有,續答2100到旺角地鐵站。控問行的途中有收到新聞消息嘛 - 答無留意

控問美蘭大廈有多小類似服務性質的鋪頭- 答有3-4間,皆無開。控問有無諗點解 - 答可能太遲,指有時都會禁因該處小選擇 。

就主問提及沿着彌敦道經過窄巷2225到達寶寧大廈,被告同意由咸美頓往彌敦道並且往南行至A1出口用了5分鐘,同意彌敦道往南行經過九龍行。控方指南邊有碧街和彌敦道交界。

控方播片欲顯示當時情況
大紀天 約實時22:00
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滿黑色衫人,有煙冒起。
CCTV 約實時2215-2225
見窩打老道附近地段,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黑色衫人。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顯示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滿黑色三人,亦同意片段中顯示22:2x有集體移動

控方指出由美蘭大廈沿着彌敦道往南往寶寧大廈的階段,被告一定會見到此情況 。被告回答當時有見到很多人但都是流動情況,集體向後跑的移動則看不到,同意控方所指彌敦道是香港重要幹道,同意冇車,同意自己應該會見到有東西放在彌敦道上和有人傳物品,同意在九龍行對出。

控方指出被告往南行,自然視線應該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被告回答自己前面有人阻住不能看見遠方。控方質疑此說法是否代表有很多人,被告回答即使現在出去該處都會俾人群阻擋視線。控方指被告狡辯,被告解釋冇可能一眼見到窩打老道方向情況。

控方指被告必然見到窩打老道很多人,被告回答冇留意此情況。控方質疑被告見到有人傳嘢都冇留意有冇特別,被告認為各有各做自己事。控方指被告提及人群多,阻住自己視線都唔留意,並問被告傳野的情況是否正常。被告回答現在來說不正常,但當時經常有此情況發生,同意傳遞物品為示威者所用。控方指被告應該知道有非法行為進行或可能發生。被告回答睇唔到有催淚彈情況。

就住被告所提及深水埗太子有行人和地鐵有開認為正常,控方質疑被告現在認為彌敦道有傳遞物品也屬正常。被告回答此情況當時常見。控方反問有乜係唔正常,被告回答射催淚彈或汽油彈,因會弄傷自己。控方指出被告唔覺有不正常事情發生屬不正確,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A出口窄巷看見地鐵站有塗鴉嗎,回答有。控方指出口封了,被告指冇留意,因從窄巷入寶寧大廈,控方質疑只是兩三部距離,被告反問點解自己要咁做。控方質疑不擔心封左咩,被告回答冇咁諗過。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約了女朋友亦在意時間,被告回答油麻地封咗行兩步就係旺角。控方指被告需要睇油麻地有冇被封,被告回答到時落樓都睇到。控方質疑如果咁做咪預唔啱時間,被告回答自己已經講過油麻地去旺角唔遠。控指被告知a1出口不能用 - 答冇行過去睇。

被告同意寶寧大廈的大閘可從內看到外面環境。續答入去時2215-20 閘門無關上,離開時則有關上 。控問去了邊個樓層及提供服務者身份,被告指記得是某幾個樓層,續指時隔太耐+及後事件大衝擊,無太多記憶,就對方身份認知有限,案發後無同該供應服務者聯絡 。不同意控指講唔出相關細節是因無發生。

控問被告有無問寶寧大廈拎CCTV 。
🌟被告答被拘捕後留意到新聞指不需舉證,自己一直唔知要,以為係警方提供 ,所以無試拎cctv。

控方指被告口講,問有冇其他資訊輔助法庭知道在寶寧大廈發生乜事 - 答無。控續問提供服務的地方內部結構,被告同意在內留了1小時,22:2x -23:2x, 控方問其過程… 續問窗外有冇聽到聲,答有聽到細的bombom聲,無聽到叫囂,無嗅到tg/燒焦味。

控問聽到bombom聲有無查看發生咩事,被告回答該單位內的窗防透視,自己未閒亦不會搞人哋的窗。控方指此聲可能有汽油彈,被告回答記得都過咗一段時間。控方質疑被告唔在意,被告回答好細聲以為好遠,不同意是編織理由去掩飾自己知有暴動

控方指即使入寶寧大廈前認為情況不嚴重,但可以演變成嚴重衝突,被告同意有機會。控方問被告為何要在寶寧大廈把黑色衫穿在面,被告回答涷所以粒多件衫。

控方指被告同意樓下有機會演變嚴重,仍然穿上黑色衣服。被告回答之前家中樓下也有類似事情發生,自己站在一旁沒有警察搞自己,今次認為情況會相同。控方問點解夜晚11點幾仲戴帽,被告回答係造型,而護踭則是因為受傷和造型上打扮。回答控方冇睇醫生,控方質疑工作受傷應該向老闆報工傷,被告回答自己只是小痛如這樣做會俾人鬧。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求情

D3:鄧(16)

控罪:
(1)D1- D9非法集結

D3開審前承認控罪(1),法庭批准保釋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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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開庭

📌求情:
代表律師已呈交求情文件,沒有進一步補充,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以便減少對學業影響,但同意法庭可取其他如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惟法官指更生中心並非合適。

1637 完庭

案件押後至1月20日 1000 作判刑,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候判期間需要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下文的案情。

📌案情:

背景:

在政府推動修訂逃犯條例時,香港發生了不同的示威活動,包括在11月初發生的理大事件,當時理大附近發生了不同的暴動和暴力事件,因此警方在理大附近的不同地方設立防線,防止他人進入理大。最後,相關事件持續升溫,並於2019年11月18日時,示威者在尖沙咀、旺角、和油麻地聚集,而這些集會並沒有由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於案發之時,網民在Lihkg和telegram等網上討論區和社交媒體號召他人參與名為「圍魏救趙」的行動,以營救在理大的示威者,這令不少人於案發之時在尖沙咀一帶聚集。當時,政府和警方由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不斷從新聞、訊息、臉書帖文等途徑呼籲人們留在室內地方和不進入理大,故相關內容已經廣為人知。

於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各處的交通被阻,最後在下午至傍晚時分,運輸署封閉彌敦道,關閉紅磡、尖沙咀、和旺角站,和不停佐敦站。

涉案暴動:

早於2019年11月18日約11:25時,警方已於柯士甸道設立防線,並距離暢運道約450米。於同日約18:09時,合共約400名示威者從兩邊走到涉案的交界匯合,並與警方防線對峙,當時他們:

⁃ 身穿黑色衣物,戴上口罩、頭盔、護目鏡等保護裝備;

⁃ 用不同的物件阻塞車路,使柯士甸道不能通行;

⁃ 在木板、雨傘、垃圾車、磚頭、欄杆等物件的掩護下組成陣營,並向警方防線投擲具殺傷力的物件,包括約100枚汽油彈、玻璃樽、不明液體,和照射雷射光束。這使現場火光熊熊,地面有大量油跡,亦有警員因被汽油彈擊中而身體冒火;

⁃ 有人在草地滾球會的天台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最後該汽油彈有擊中一名警員,並使該警員的身體冒火。當時示威者見狀有歡呼;

⁃ 一路向前推進,最近曾與警方防線相距80米,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後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嘗試驅趕示威者,並於約19:24時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推進。

上述事件亦使案發地點一帶的商店不能營業,亦有人在附近噴上「天滅中共」四字。在上述事件期間,亦有人大叫「死黑警」、「後面有狗啊!」和「行前啲!衝啊!」等字句。

被告被捕和參與:

於同日約19:25時,警方在驅趕向彌敦道逃跑的示威者時成功制服3人,當中包括被告,被告嘗試掙脫但不果。當時被告戴有口罩、手套、手袖、和面罩,身穿黑色衣著和運動鞋,她的背包內亦有另一個口罩和3支生理鹽水。

公開媒體拍攝到被告於當日18:41時,拿著樽和雨傘與示威者一起蹲下以避開催淚煙。其後她與示威者一同推進6步,當時她們距離警方防線約110米,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

📌個人背景和求情:

被告案發時沒有案底。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些求情信,指被告有強大的家庭支持。

法官提到辯方引述的案例是屬於同日較早時分的事情,法官同意本案的情節並非有如同日較晚時段的暴動般嚴重,但亦較下午時分理大事件的暴動嚴重。辯方同意。

辯方提到本案沒有警員受傷,但同意法官指出這行為是不要得,亦是十分危險的行為,沒有人受傷是因為警員有保護裝備。辯方亦希望法官考慮到被告案發時仍然年青,以及在暴動期間的作為有限,並非有親自作出危險的行為。
=============
11:00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簡言:

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背景:

在政府推動修訂逃犯條例時,香港發生了不同的示威活動和公眾集會,包括在11月初發生的理大事件,當時理大附近發生了不同的暴動和暴力事件,因此警方在理大附近的不同地方設立防線,防止他人進入理大和附近地區。最後,相關事件持續升溫,並於2019年11月18日時,示威者在佐敦、尖沙咀、旺角、和油麻地聚集,而這些集會並沒有由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於案發之時,網民在Lihkg和telegram等網上討論區和社交媒體號召他人參與名為「圍魏救趙」的行動,組成戰線以營救在理大的示威者,這令不少人於案發之時在尖沙咀和佐敦一帶聚集。當時,政府和警方由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不斷從新聞、訊息、臉書帖文等途徑呼籲人們留在室內地方和不進入理大,及留意交通消息,故相關內容已經廣為人知。

於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各處的交通被阻,最後在下午至傍晚時分,運輸署封閉彌敦道,港鐵關閉紅磡、尖沙咀、和旺角站,和不停佐敦站。

涉案暴動:

早於2019年11月18日約11:25時,警方已於近草地滾球會的柯士甸道設立防線,並距離暢運道約450米。於同日約18:09時,合共約400名示威者從兩邊走到涉案的交界匯合,並與警方防線對峙,當時他們:

⁃ 身穿黑色衣物,戴上口罩、頭盔、護目鏡等保護裝備;

⁃ 用不同的物件阻塞車路,使柯士甸道不能通行;

⁃ 在木板、雨傘、膠水馬、垃圾車、欄杆等物件的掩護下組成陣營,並向警方防線投擲具殺傷力的物件,包括約100枚汽油彈、玻璃樽、磚頭、不明液體,和照射雷射光束。這使現場火光熊熊,地面有大量油跡,亦有警員因被汽油彈擊中而身體冒火;

⁃ 有人於18:59時在草地滾球會的天台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最後該汽油彈有擊中一名警員,並使該警員的身體冒火。當時示威者見狀有歡呼;

⁃ 一路向前推進,最近曾與警方防線相距80米,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警方曾一度因人數差距而撤退,並於最後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嘗試驅趕示威者,並於約19:24時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推進。

上述事件亦使案發地點一帶的商店不能營業,亦有人在附近噴上「天滅中共」四字。在上述事件期間,亦有人大叫「死黑警」、「後面有狗啊!」和「行前啲!衝啊!」等字句,和指揮示威者的行動。

被告被捕和參與:

於同日約19:25時,警方在驅趕向彌敦道逃跑的示威者時成功制服3人,當中包括被告,被告嘗試掙脫但不果。當時被告戴有口罩、手套、手袖、和面罩,身穿黑色衣著和運動鞋,她的背包內亦有另一個口罩和3支生理鹽水。

公開媒體拍攝到被告於當日18:41時,拿著樽和雨傘與示威者一起蹲下以避開催淚煙。其後她與示威者一同推進6步並單膝蹲下,當時她們距離警方防線約110米,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使前方火光熊熊。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CACC113/2018案:

在CACC113/2018案中,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CACC164/2018案: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並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不停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維護公共秩序有助提供一個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權利,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之內的人權去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此外,上訴庭也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上訴庭亦在此案中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所以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故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CACC130/2017案:

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作出以下評論: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本案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生於小康之家。被告雖然有學習障礙,但她沒有放棄自己,並在運動方面展現天份。她的品格良好,並得他人的支持和美譽。被告亦對事件有所悔意和反省,希望法庭輕判,令她可以在他人的支持下為著運動員的理想而努力。

同級法院的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但與本案有關連的案件是有參考價值,辯方引用DCCC234/2020案,希望法庭不判處多於3年的刑令。唯本案涉及的人數、破壞的程度和規模、甚至有警員被汽油彈擊中,都較這案嚴重。

本案的情況如下:

⁃ 本案發生在商住會社林立的地方,示威者有約400人,他們投擲了約100枚汽油彈、綁住卡式石油氣罐的汽油彈、玻璃樽、磚頭、不明液體,使現場火光熊熊。他們亦向警方照射雷射光束,相關的破壞行為使現場的路人、居民、記者、警員、及商戶帶來風險。

⁃ 路面在事發後有大量雜物被遺下,例如雨傘和欄桿,市面亦一片狼藉;有地方被用黑色噴漆噴上「天滅中共」;商店不能運作。因此本案帶來的開支負擔大得難以估計;

⁃ 被告身穿黑色衣物和帶著裝備,與其他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不少於45分鐘,她是知道現場的暴力情況,並選擇加入人群狀大聲勢;

⁃ 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令扣減;

⁃ 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本身並非減刑因素。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一案中已指出,因暴動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並非減刑因素。然而,被告在案發時未足17歲,由案發至今仍然積極生活,一直參與訓練和比賽,為港增光,對案件有真誠省悟,展示出成熟和承擔,是成長的表現。除這些以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3個月,扣除認罪扣減和求情因素後,被告的刑期是監禁2年4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3/DCCC000579_2023.pdf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鄭,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D3 鄧已還押12日。

D3及D5 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今日只作求情

1006 開庭

📌求情:
法官已閱畢所有求情陳詞,為紀錄起見要求代表口頭交代簡單重點。黃官亦希望就案件背景「圍魏救趙」是否特別日子對案中非法集結程度有影響。

▪️D1:
案發時20歲,今年24歲。修正背景報告小學年份及兼職工作年份。判刑希望考慮終審庭黃之峰案因素,另希望參考區院陳以諾案及上訴庭鍾嘉豪案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十多歲喪父自己肩負父親照顧家人,堅強承擔責任,很早找到有興趣職業,考取證書成為技工。服刑完畢將進修邁向工程師目標。案發後仍努力工作及鼓勵家人自己承擔責任很快回家,希望法庭可額外扣減,再者D1角色次要,時間只有13分鐘及沒有阻擂主要交通。同意刑罰要考慮阻嚇性,但希望法庭只就一般非法集結作考慮,無需以「圍魏救趙」作加刑,不反對就整體性調整量刑起點。
▪️D2:
現年23歲更正報告手民之誤,更新母親上星期剛過身,被告遺憾未能陪伴身傍。自中學已作兼職,努力追趕學業考入大學並獲取獎學金,在艱辛環境中成長努力裝備自己實是少數年青人可做到。同樣引用陳以諾案及黃之峰非法集結考慮因素,也不反對判刑以理大暴動背景整體考慮,本案在科學館廣場集結只有十多分鐘,沒有指責檢控延誤但畢竟至今四年,審訊也沒有太多挑戰控方案情,被捕也合作錄取口供。
▪️D3:
案發15歲,現年19歲為大學一年級學生,較早認罪,已經申請延至9月,報告建議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採納。
▪️D4:
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不作特別調整量刑起點,引述梁子揚及黃之峰案例判刑原則,本案算是比較輕微非法集結。被告任護士,到場只係協助救援,親友求情信可見非因政見不同參與本案非法集結,個人求情信指不會放棄過往努力。
▪️D5:
最大求情是被告PTR後審訊前認罪,希望可作25 %扣減。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不作特別調整量刑起點。年青有為,自父患病成家中支柱,父今已去世。承認一時衝動犯案,身上裝備並非攻擊性。

1126 休10分鐘

▪️D6:
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當日廣場也有普通人出入,11月18日並非特別日子。已經呈交4封求情信,姊求情信指D6辭去工作照顧家人,家中大小事項一手包辦,同時經營網上花店。朋友指樂於助人,熱愛家人。被告已受教訓,警惕自己今後必定守法。
▪️D7:
被告之前因健康問題保釋中,手術後仍未能行走要坐輪椅,使用輔助架只可行幾步要用另有青光眼問題需在2月28日覆診。同意法庭可以考慮「圍魏救趙」背景,根據案例刑罰不可忽略從個人罪責考慮,而D7沒有實際證據作過甚麽行為,角色輕,規模不算嚴重同被告本身健康問題,但有指示今天不會申請保釋
▪️D8:
除讀書外,呈上證書運動及音樂也有卓越表現。本案後父親中風不能工作,家中經濟由被告及母親分擔,引用梁子楊案,同意本案由理大案件背景引申,但法庭重點應放在集結規模及個人罪責。控方沒有證據D8有任何行為及是否全程13分鐘參與。檢取頭盔及防毒面罩只放背囊內,集會中沒有用作遮蓋面容。案發後被告努力考取不少證書滿足工作所需,沒有放棄自己。個人求情信可見4年內受案件困擾,明白可能不可從事教練工作,但仍會上進積極面對,承諾不會重犯。
▪️D9:
父母自少離異,一直由母親照顧,但母有情緒病,D9除為經濟支柱亦為母親照顧者。友人認為為人溫馴有禮,為免寄養狗隻被其他犬隻襲擊自己以身阻擋受傷、沒因背景或政見協助內地朋友融入香港,足證有良好品格。案中雷射筆放背囊沒有證據使用,判刑希望同期執行。最後同意「圍魏求趙」背景,理大事件所衍生案件本案中屬較輕。

📌保釋
D2因事申請保釋至1月27日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可離港
居於指定地址
警署報到

1237 完庭

押後至1月27日 1000 同庭作判刑,除D2保釋,各人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鄧,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D7葉已還押7日。D2鄧上星期酌情批准保釋至今天

D3及D5 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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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13個月
D2: 10個月
D3: 勞教中心
D4: 10個月
D5: 7個月  
D6: 10個月
D7:  9個月
D8: 10個月
D9: 13個月

量刊考慮:
本案背景為理大事件,同一般非法集結不可比較,雖然沒有傷亡但有可能引發進一步暴力行為,法官沒參考辯方提供非法集結案例,但同意各人沒有帶領角色或實際行為,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以個人罪責考慮加刑。

D1 身上有打火機,上調3個月,求情等因素再減2個月
D2、D4、D6及D8 各人求情因素各人再減2個月,D7因健康理由酌情再扣減一個月
D3: 考慮年紀及罪責接納勞教中心建議。
D5於排期後認罪,認罪可扣減25%,考慮求情等因素再扣減2個月
D9,管有雷射筆武器上調刑期3個月,求情等因素扣減2個。控罪1判以13個月,而控罪9法庭則判處3個月,總刑期原則下兩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2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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