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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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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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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即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已還押3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符興街石湖墟遊樂場傷殘人士廁所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所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判刑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感化報告顯示被告表現良好,有悔意,建議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答辯

D1:賴
D2:蘇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員和2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並會依賴一段約6分鐘的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
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考慮各方因素,有兩名控方證人是特警隊成員,希望為2人申請保護令、作供時出現屏障及使用特別通道。
控方呈上陳耀成(音)案例,當時法庭表示只是不被公眾人士看到2人的外貌,辯方仍然可以觀看2人表情,審訊時公眾聽到其聲音已經足夠,不會影響司法公平。基於以上因素,希望法庭批准。

辯方表示不反對申請身分保護令,但不是因為他們的職業,而是為了公眾利益,所以同意。辯方認為禁止披露令,有一個隱晦成份,導致藐視法庭,(*辯方列出不同原因表示控方申請禁制令是多此一舉。)
就著屏障和特別通道,辯方表示根據其中一條,法庭不公開其個人資料,是擔憂可能有恐怖份子混入公眾人物辨認出警務人員。但認為2021年的審訊不會出現這個問題,現在需要處理社會安寧多過恐怖分子襲擊。
因此,辯方反對2者。

控方表示,就著申請保護令,不是針對辯方,被告,而是針對到庭的公眾,傳媒的報道,以避免警員被起底。只是不公開被人辨識的個人資料,不會影響作供片段,不會損害司法公平。
就著屏障,特別通道,不是針對被起底,而是本來2位警員是負責處理機密行動,如果被曝光,就很難繼續做機密工作。不是只針對示威案件,以往在高等法院處理也會申請。
所以,希望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批准控方以下4項申請。
1.身分保密令
2.禁止披露個人資料
3.作供時有屏障
4.特別通道

控辯雙方預計需要兩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轉介文件

黃(21)

📌修訂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新增控罪‼️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新增及修改控罪,辯方不反對,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黃手足有向旁聽席點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
#1111上水

李 (19)

3/8/20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685

7/9/20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119

14/10/20 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231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因為被告上次承認控罪(2),控方呈上修訂的控罪書,裁判官問控罪(2)是否與控罪(1)有關,如果有就要加返,控辯雙方休庭商議20分鐘。

控方呈上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文件

傳召PW1 PC24813作供

⚙️控方主問
PW1在2019年11月10日晚當夜更,至翌日早上大約七時,警方電台通知上水有堵路,小隊坐車在石湖墟一帶巡邏,約在07:20在新豐路近中石化油站迴旋處,見到約15個穿著深色衫褲嘅人,思疑佢哋堵路,佢哋有人攞遮,冇戴口罩,警車停在迴旋處,警員落車掃蕩,那班人上返行人路,走向天平路龍琛路奕翠園,隊員分開幾組分別搵人,大約在8點,在某一個路口見到被告,被告一見到警察便轉身走入路口,PW1叫警察咪走,被告無停下,但幾步後跌倒,被告被截查,在黑色書包搵到士巴拿、螺絲批、對講機、圍巾防毒面具、繃帶和紗布等物品,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而作出拘捕和警戒,被告一直保持沉默。

📌辯方盤問
PW1同意在新豐路迴旋處冇見到該班人有什麼實質行為,只係大概在15分鐘前在龍琛路北區大會堂附近見有堵路;該班人有人揸長遮,但唔見有人揸士巴拿,有人戴外科口罩(修正主問時講法);唔肯定在迴旋處見到的人,是否在天平路見到的人,亦唔知被告是否在其中,由07:20見到一班人,到8點見到被告,已經相隔40分鐘。

PW1只是根據被告的衣著,和見到警察就走這兩個原因,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而截查並拘捕,被告當時雙手無持有任何物件,士巴拿和螺絲批是放在背囊之內,被告亦沒有因為其他行為令PW1思疑,當被問到PW1叫警察咪走都被告跌低歷時幾耐,原來只係1-2秒。

⚙️控方覆問:
PW1當日是便裝,見到被告時是和另一軍裝警員一齊,確認被告當時是見到警察。

PW1 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作供和不會傳召證人。

⚙️控方結案陳詞
主要係根據梁有勝一案作案例,杜官的判詞係擴闊左,傷人17的控罪足以涵蓋包括傷人和刑事毁壞等控罪,冇需要有實質破壞,只要有意圖足以入罪。

📌辯方結案陳詞
法律觀點爭議:
第17條並非無限擴闊,在1984年修例時,整份文件並沒有講述為何刪除’such’一字的原因。

事實爭議:
- 人物:PW1不能肯定被告是早前見到的15人之一,只係靠衣著
- 逃跑:由PW1 叫咪走到被告跌低,只係一兩秒間嘅事,有可能反應唔切,逃跑無罪,可能有其他原因,除非證明到被告係畏罪逃跑
- 時間:相隔好耐
- 地點:堵路和拘捕係不同地點,無基礎肯定被告堵路;相反被告居住在拘捕地點兩條街之外,被告只係返屋企
- 就算假設被告有參與其他活動,在回家途中被截查,被告在當時無意圖進行破壞
- 士巴拿和螺絲批喺日常生活中係有正常用途,唔同申縮棍或者彈珠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1: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15歲手足 #1004元朗 #答辯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1877 陳港橋Chan Kong Kiu 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二,控方表示撤回控罪一並存於法庭檔案內。法庭表示判刑前會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 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

《蘋果日報》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0/SZSI7VH24FGQNNZS5EAQHJJRUU/
官只索教導所報告 元朗中槍15歲少年 認暴動下月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案情: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鋪外一名男子蘇(18)被截停,其後該名男子意圖向警員射擊,被告當時逃離現場,被警方通緝。警方後在翠屏花園c座的住址發現大量槍械彈藥,包括一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一支長槍、6個長槍彈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有30粒子彈。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3月2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七號庭進行交付程序。
(按:鍾手足精神不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5歲手足 #1004元朗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1877 陳港橋Chan Kong Kiu 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2),控方表示撤回控罪(1)並存於法庭檔案內。詳情請參考蘋果日報報導: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0/SZSI7VH24FGQNNZS5EAQHJJRUU/

--------------------------
‼️判入教導所並留有刑事紀錄‼️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審訊 (1/2)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D2, D5, D9: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上午審訊過程

控方修訂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播出由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PW1 23913 & PW2 16482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2021/4/10 15:00 後補資料

同案其他審訊:
31/8/20提堂
18/11/2021答辯
19/11/20判刑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 D2 & D5
(7) 企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 D9

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
D2, D5 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9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蘇寧」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各被告否認控罪

控辯雙方相議後,同意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控方有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x2,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關於D2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2
(2) 在17:40時搜到有黑色背囊,黑色帽有白色Adidas logo,黑色T恤,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上述證物冇無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16:1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2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2 of 4
(6) D2無刑事紀錄

關於D5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6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5
(2) 在16:26時,警員16482檢取D5背囊、黑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口罩、眼罩、粉紅色防毒面具、黑色手套、黑色風褸、黑色波鞋,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7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3 of 4
(6) D5無刑事紀錄

關於D9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20669在上水廣場L4蘇寧門口拘捕D9,當時身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色背囊
(2) 在21:00時檢取咗三個黑色口罩,兩個藍色口罩,一對白色手套,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1:11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21:22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2019年12月28日19:30時,警員3773前往那打素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6)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4 of 4
(7) 2019年12月29日06:34時,D9前往北區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8) D9身份不受爭議,無刑事紀錄。

一份共同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40時,警員11136在上水廣場檢查文宣和一袋螺絲,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2) 2019年12月28日19:15時,警員11621為上述證物影相。
(3) 2019年12月30日下載網上媒體的video streaming
(4) 2020年3月9日10:00時,檢取上水廣場35段閉路電視片段,並儲存在一個4TB的儲存器內。

D2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根據案情摘要第二段,15:05有人遊行,16:04有人掟螺絲,無講違反咗咩,要求控方指出非法集結的性質,拘捕D2 & D5的地點不是在萬寧,片段亦睇唔到拘捕過程。

主控就控罪是否修改,要索取指示;播出蘋果直播片段,長49分,播出兩條香港電台直播片段,長12分和20分,播出有線新聞片段,長4分鐘;主控在播出蘋果片段時,多次暫停指出片中人物和動作,被裁判官叫停,要求主控企在電視機前指出重點,但不要再暫停播放。

傳召PW1 警員 23913 劉浩雲(音)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14:50時便裝在上水廣場L2觀察示威違法行動,有遊客,有30-40黑衣人在L3L4的欄杆叫口號,16:06從通訊機知道L4有黑衣人堵塞萬寧,上去掃蕩,去到L3,見到有人由L4行電梯落L3,一名男子被截查,佢爭扎跌倒在地上,思疑佢同非法集結有關,上前鎖手扣,主控諗住叫PW1辯認證物和認人,裁判官話唔使。

D2律師盤問
PW1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同意示威者叫嘅口號不是在上水廣場先第一次出現。

D5律師盤問
PW2在L2觀察,有30人在欄杆叫口號,有30人在商場遊走,唔知邊個打邊個,16:06之前商場無封鎖,16:06嘅非法集結係從通訊機得知,不是親眼見到。

主控無覆問

傳召PW2 警員 16482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新界快速應變部隊,14:50到達,在L2L3層觀察示威人士,在L3L4層有20-30名黑衣人叫口號,16:05從通訊機知道L4萬寧有黑衣人聚集,拍打閘門、塞鐵釘,收到指示要制止行為,去到L3層見到警長拘捕D5,幫手警誡,搜背囊,帶D5上警車。

D2律師盤問
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無親眼見到落閘,亦唔知商場嘅管理公司淮唔淮遊行。

D5律師盤問
PW2 在當晚20:55寫咗一份八頁紙嘅口供,提到14:50到達,在L2/L3觀察,見到有一班人在L3/L4遊走,唔知身份,無鎖定觀察對象,16:06時只係從通訊機得知,無親眼睇到,途中見到沙展53861拘捕D5,事前理應有截查,PW2有參與;口供寫「見幾個黑衫黑褲人由L4沿電梯跑落L3,所以截查」,但唔知基於咩背景,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孭背囊、黑口罩」,連有無戴手錶都唔記得,畀PW2睇羈留人士通知書,內裏嘅財物表有手錶,PW1表示都係唔記得,時間太耐。

主控覆問
見到20-30人在中層遊走,唔知因乜集結,唔知目的;唔記得D5有無戴錶,唔清楚拘捕時有無截查。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提堂

盧俊宇/屯門區議員 (39)

控罪: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控方提出修訂控罪,今日無需答辯,背景:
在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美樂花園,就2020年11月21日一件事件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提堂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資料來源:明報/2021年5月20日)

——————

辯方表示今日可答辯,不認罪

控方建議進行審前覆核。控方會將錄影片段列表,以見到事件發生的連貫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2 開庭

📌 裁決
本案五名被告中,D3 及D4 早前已認罪,並被判刑,現在服刑中。

審訊控罪指,五名被告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是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訂明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控方案情
法庭從控方得知控方案情指五名被告對便裝警員,並對他使用挑撥性的行為,有可能令其他人害怕被告們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三名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可能性較低。

🧷 辯方案情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萬一有的話,他們的當事人也非在當中,更沒有共同目標。D2 大律師指D2 是當區區議員,當時沒有不諱目的,只是在向便衣詢問他是否在工作。D5 手持攝錄機在拍攝現場情況,並沒有不諱意圖。

🧷 警員證供
法庭接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當中所有細節為事實。因此法庭認為當日 2140時於大埔超級城一帶,D4 及D1 跟隨他,有人用電筒照他令他皮膚感到灼熱。

🧷 本案其他事實
從D1 問警員開始一刻,至空地有警員拘捕一刻,相距八分鐘。D2,D4,D5 不停移動,隨一後跟從警員,當中D2 及 D4 身處較前。D5 都曾超越警員。D3 亦有加入行列。當中時間超過一分鐘,他們照向警員,D4 的照射更有機會射到眼角膜,不過警員反應敏捷,有用手掌擋住電筒光。

🧷 D1 考慮
D1 走向D4 時,D1 與D4 應有溝通,這是不難推論。然而,D1 能知道D4 會挑釁警員嗎?此點法庭不能肯定,除非D1 有作出與類似D4 的行為。
就算片段最後D1 的位置與D4 有十多米的距離,D1 亦可以是「隔岸觀火」,而控方不能排除這可能性。D1 罪名不成立。

🧷 D2 及D5 考慮
法庭一同考慮兩人罪行。D2,D3,D4 及D5 追貼警員,是「集結在一起」。D2 不斷詢問警員,D5 不停拍攝,大部分時間對焦警員。D2 無權力要求便衣揭示身份。法庭裁定D2至5的行為令警員受傷害,並推論支持警方的途人可能會前來協助,替警員推開被告們的鏡頭或電筒。最後有機會導致暴力。這些行為屬於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四名被告行為有機會破壞社會安寧,令某些人合理地害怕。

🧷 D2 答辯
D2 大律師指D2 是在執行議員職務。法庭認為D2 不能與其他人挑撥警員。D2 對D4 的行為瀝瀝在目,法庭裁定D2 的行為在助長D4 的暴力行為。D2 已干犯所有控罪元素。法庭裁定D2 罪名成立。

🧷 D5 答辯
D5 與D4 是一伙人。沒有證據指D5 是記者,D5 不斷對焦警員,D5 拍攝D4 的行為,即在拍下D4 的罪證。D4 與D5 明顯有共識,D5 知道他拍攝D4 行為過後不會被秋後算賬。D5 知道D4 會對警員不利。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達到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他們(D2至D5)在參與非法集結。D5 罪名成立。

📌 裁決
D1 :無罪釋放
D2 :罪名成立
D5 :罪名成立

求情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

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D2 及D5 被裁定罪名成立。

📌 D2 求情
D2 現年23 歲,現時為大埔區區議員。明白會不多求情理由。辯方呈上12 封求情信,只為顯示他對社區備受尊重。在家被示為考順的年輕人,社區中備受尊重。希望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到D2 希望一生讀政治,參與選舉,但今天將會失去議席。

📌 D5 求情
D5 現年36歲,父親已退休,母親收入不穩定。哥哥已移居外地。D5 是家庭支柱。D5 有良性裨藏瘤。D5 參加過攝影比賽並獲得大獎。D5 有拍攝其他康樂活動,例如免費派發口罩活動,使用他拍攝的照片的媒體也亦包括國內媒體。他有幫 政府部門拍攝。呈上10封求情信,寫信人亦在場,包括他自己(明白考慮不周,並向警員致歉。一路有反思過失),父母(父指他一路有嚴謹教D5。今次初犯希望從輕發落),僱主(超過五年賓主關係。希望法庭從輕發落。),鄭小姐(某雜誌藝術總監),吳先生(知名導演)等等。D5 犯事歷時兩三分鐘,並沒有肢體碰撞。他當日沒有裝備,參與程度不大。明白要判處監禁,不過會非常大膽要求判處社服令再作判刑,希望可作考慮。

📌 判刑
(諗咗幾秒鐘)鑑於D2 及D5 參與度較D4 低,法庭以3 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其他求情理由。
控罪一:兩人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二:D2 罰款 $1500,從擔保金扣除。

D5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約1026時完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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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無需答辯,等候準備文件移交至區域法院。

~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5萬現金和2萬人事擔保
2.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不得離境
3. 居於報稱地址
4.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7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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