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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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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
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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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
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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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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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
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
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
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
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
[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
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裁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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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申請表,辯方亦沒有反對。有多樣證物處理有問題,張官提醒控方處理證物表應更小心,不應由法官檢查有錯後才更改。D1、D3、D5、D6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2背包、手扣稍後交還被告,其餘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
辯方需要於11月28日中午前將求情陳詞存檔法庭,11月28日下午6時前將共用案例存檔法庭。

📍有關D1,D6擔保
張潔宜要求D1申請隔離令,辯方律師稱其未成功申請,張官要求D1要成功申請隔離令,再睇下D1需要隔離幾耐,決定幾時帶D1上庭。

D6則需要跟進其睇醫生情況,若果病假紙是兩天,第三天D6就需要上庭並且撤銷擔保。

1200再開庭了解D1 D6情況如何。無論如何,今日之內一定要知道以上資訊。
[1107休庭]
更新:D1將於11月24號1430出庭,同日0930前律師需要書面通知D1隔離情況。D6將於明天(11月23號)1130上庭歸押。

期間D1 D6擔保暫時繼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9開庭

繼續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續)

張警司與藍燈小隊在一起,當時PW1沒與前者聯絡,如有指令會透過通訊機傳達訊息。17:34-17:53推進期間,PW1在指揮小隊守防線,張警司及其他小隊到場後繼續設防,其他小隊的督察有發出警告,之後掃蕩。對於遠過堅拿道的位置,PW1自己睇唔到,亦沒有從通訊機得知現場情況;他自己的專注力集中在軒尼詩道至杜老誌道的路段。

🎥Now新聞片段(17:25)
片段可見波斯富街至堅拿道天橋有大批示威者,PW1沒有去驅趕;他只收到指示要去史釗域道處理縱火。

他不知道鵝頸橋街市當天有沒有開;當日他有去橋底,見到有人,唔肯定打小人有冇開。警員18137、警長4232是他的下屬,女警12000不是;18137有作出拘捕,但PW1印象中小隊沒有拉人,可能是他自己記錯了。理論上下屬拉咗人一定要向他報告。

🔸D6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2019年3月擬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有大大小小遊行、集結,至本案發生前警方多次為了驅散人群而發放催淚煙。案發當日1700時PW1在天后廟道戒備,但現在他對當天的交通改動沒有印象;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路,不清楚有沒有其他原因導致改道,不知道港鐵關閉了部分站。他直接到灣仔,知道銅鑼灣之前有遊行,但不知銅鑼灣交通狀況。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警方片段101
17:29:32:畫面右方警員腳下有灘水
17:31:25:警員腳下仍有灘水

(🌟主控打斷,指證人之前供稱「當刻」沒有下雨,不是「當日」。)

以PW1所知,片段中的水漬為有人縱火後消防救火的痕迹,而他的小隊到場就是因為有縱火案;他在現場見到有物件燃燒中,但沒有記錄。PW1確認,警方警告旗的字體大唔過畫面所見的KFC招牌和當舖「押」牌。

17:34:01:直望軒尼詩道西行線人群上方都有招牌,警告旗字體是否都大唔過招牌字?「呢個答唔到你……唔可以同意。」不計旗杆部分,警告旗幟面積大概70-80厘米高、1米闊,字體大小真係估唔到。

17:29:54:估計舉橙旗警員身高1.7米;按常理警告旗大得過招牌?(🌟法官表示:每一個招牌字體設計都唔同嘅……) PW1只可以講一定大唔過KFC三個字。

鄧大律師指出,照理對面人群睇唔到警告旗上的字;PW1回答:「用肉眼嘅話有機會睇唔到。」

本案之前PW1處理示威不是每次只做驅散,曾在遊行維持秩序,有作出過拘捕,有拘捕完到場維持秩序以確保同事不受騷騷或被捕人逃走;他試過截停人後放行(不是本案),記憶中黑衫黑褲或有裝備的人都有放過。

推進至鵝頸橋底附近仍有好多人;若警員認為有人犯了法就可拘捕。PW1的小隊到場時E3小隊未到,推進時到咗,但答唔到遲自己幾多到--「我嘅感覺係」遲5分鐘左右。設立防線時E2、E3、E4小隊列在他的E1小隊旁邊。

關於示威者從100米外掟嘢,PW1認為危險,因唔知遮陣後面有乜,有機會令磚頭、雜物等飛好遠;社會運動期間他見過有羅馬炮架,不能排除本案發生時也有此裝置。

他本人沒有作於拘捕。向前跑緊時示威者向後退,他唔記得對方面向或背向警方後退。他屬於最前一批警員,與最接近的示威者(即原本最前線的示威者)相距約20米,如要拘捕唔會追到,因對方速度較快;他未到鵝頸橋就開始收步。站立和前行時他都在最前,但跑的時候因速度問題他不是最前,有其他同事比自己跑前約5米。他見到其他小隊較前的警員有拘捕人,唔記得位置,唔記得該位置有幾多人被捕。他過了天樂里後收步,只行,其他時間都是跑。

🔹控方覆問

關於當時警方防線與掟嘢示威者有一段距離,佈防位置選擇在西行線,因身後是縱火現場,消防員要工作;設立防線不會選擇掟緊嘢的位置。(🌟辯方反對控方要證人猜測。)

PW1個人經驗曾放行有裝備、黑衫黑褲人士;實際次數唔記得,放人前他沒有問法律意見。舉例:暴動結束後在現場設防期間見到可疑人士會截停,盤問得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表列第一證人) 警司張志偉 (*已升高級警司)
案發時為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總指揮官,現時借調機場保安某某職位(不屬警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2於1030開工,直至行動完成才收工。他候命處理港島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因據資料當日港島可能有大型遊行進行,而遊行沒有警務處批准。1650時他被通知去灣仔及天后一帶候命。PW2與E2、E3、E4小隊在天后,E1小隊在灣仔,總共約有130名警員;指揮及控制中心透過通訊機告知史釗域道、軒尼詩道有縱火案,於是PW2派E1隊去處理,其後帶其餘3支小隊去支援。4隊於1730時會合。

現場人士著深色衫褲、戴豬嘴,大聲叫囂,部分人手持雨傘。各支小隊共有8個指揮官,由他們自行決定做警告;有用揚聲器作口頭警告及有中英警告字眼的旗幟。每支小隊齊人就41人,當時實際約30-40人,橫排一字排開橫跨軒尼詩道。對面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繼續掟雜物、汽油彈和堵路,PW2決定要掃蕩拘捕:警方橫排向東推進,推進期間遇好多路障,馬路有工程機,行車路爛咗一大忽,鋪行人路的啡色磚亦散落在馬路上;他們差不多過了杜老誌道就急跑向前衝,進行拘捕。

PW2於史釗域道軒尼詩道交界望向對面示威者傘陣,橫排佔據整個軒尼詩道;PW2曾站在高點望到後面仲有人,估計有500-600人,睇到盡頭後面比較疏落。

🎥片段43

-PW2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4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傳召D5 周小姐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周小姐從事平面設計,相識多年的男友則在文藝機構工作,地點在灣仔富德樓。案發前一晚她在男友元朗八鄉家中過夜,案發當日中午二人食完飯打算出港島,周去參加反蒙面法遊行,男友則回富德樓工作。她在小巴車程中才得知遊行未經批准,但決定繼續前去,因之前已錯過了兩次集會,這次不想再錯過。二人在元朗市中心巧遇一友人,坐友人順風車大約下午3時到達天后電氣道,友人離開後二人步行至Sogo後分道揚鑣,周在該處加入遊行隊伍。

周仍在元朗時冇落雨,但出到港島落過微雨,有拎縮骨遮出嚟用過一陣。當時她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瑜珈褲,戴冰袖及圍巾,因她患有慢性蕁痲疹,圍巾與冰袖都是為了防UV;她當時沒有戴頭盔和豬嘴。

她大約四點九經過修頓球場,到循道衛理位置時見不到辯方圖冊中相信為催淚煙的白煙;去到太古廣場外她就見到天空白朦朦。見到現場有催淚煙後,她從背囊取出豬嘴和泳鏡,因為眼睛與皮膚已受催淚煙刺激,而且她本身亦有氣管敏感--為此她一直有睇一位劉姓醫生,但劉醫生拒絕出庭做辯方證人,只提供病歷給辯方(控方拒絕同意讓辯方呈堂為證物)。

警方勸喻遊行人士離開,周有聽從,打算去富德樓與男友會合。她一直沿灣仔道行,行到集成中心旁的籃球場位置時望了軒尼詩道一眼,見到軒尼詩好多人聚集。當時她的裝束仍然是黑衫黑褲、豬嘴、泳鏡;她在德仁街7-11買嘢飲,泳鏡拓高上額頭,豬嘴掛頸,之後繼續沿灣仔道行去天樂里。行到天樂里街口時間差唔多搭九、搭十,當時軒尼詩道馬路上多人。

她在路上遇到一男一女急救員,其中一人頭戴貼有十字的頭盔,另一人著紅色反光衣;男急救員從手上交給她一個頭盔,告訴她警方已開槍,隨後叫她和女急救員「你兩個行先」,先往銅鑼灣方向離開。當時周戴上了頭盔、豬嘴、泳鏡和圍巾。

警員18137 (PW8)供稱周曾回頭望他後跑,周表示此事沒有發生;她在Titoni店舖被截停前亦冇見過18137。相反,她當時見到的是一名防暴警員衝向女急救員(後知18137),親眼目擊警員用右手揮棍打女急救員頭部--其左手沒有持盾牌;周下意識立即上前抱住女急救員頭部至上半身位置,隨即自己亦感受到被硬物觸碰,即是被警長4232(PW9)打。她自己從來沒有在任何時間與18137或4232糾纏過;即使被警員打到落地,她仍然是攬住女急救員。她確認截圖冊中紅間黑褲女子為前述女急救員。

周從來沒有計劃參與杜老誌道發生的事情,當天亦沒有到過杜老誌道,最接近只是經過籃球場和到天樂里路口。被捕後她在東區醫院留院一日半,出院後被直接帶上法庭。

本案之前她曾多次參加遊行,沒有參與過暴力事件。她詳細講解影片截圖中顯示她背囊被搜出的物件,包括Gym會員證、做完運動供替換的額外長裙等。

🔸D6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由她三點幾到銅鑼灣至六點幾被捕,現場斷斷續續有落過雨。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周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示主問證供提及的4個位置:在7-11買水的位置、見到杜老誌道情況的位置、見到一男一女急救員的位置、被警員截停的位置。

她主問時提過被拒上庭做證人的劉醫生,由2010年開始睇--傷風感冒久咳、皮膚敏感復發都會睇劉醫生,但冇印象第一次因咩事開始睇,亦講唔到一年大約睇劉醫生幾多次。除了劉醫生,她為了皮膚敏感仲有睇兩個中醫和另外兩個西醫,但因各種原因都無法取得醫療紀錄呈堂。就支氣管炎,她之前有睇開一個家庭醫生,但之後只睇劉醫生一個。2019年10月10日是她在2019年內第一次睇劉醫生,印象中18年冇睇過;根據文件紀錄,她19年之前最後一次睇劉醫生係2017年2月14日。

張主控指出,劉醫生的手寫紀錄不符65B規格,因此控方不接受呈堂(最終列為MFI10)。控方進一步指出,周對證供有保留,因為她不想道出事實;她不同意。

劉醫生手寫紀錄上最早為2014年,周唔知點解文件冇列10-14年的紀錄;之前她聯絡醫務所想攞醫療報告,對方開價千二蚊,她已接受,收到文件後見到沒有14年之前的紀錄,以為拎再舊的紀錄要加錢所以冇問。根據紀錄,由17-19年間她大約有一年八個月冇睇過劉醫生--當時她的呼吸道都有問題,但因為有鍛練身體同搵藥劑師開藥,所以冇睇醫生。她的支氣管炎每逢秋冬就翻發,而且敏感體質冇得醫,聞到煙會夜咳;她已接受與支氣管敏感共存,唔覺係生理上負擔。

周確認如張主控所指,今天她上庭衣著裡頸部和手掌不需要額外衣物保護。早在未有疫情前,她傷風感冒出街或在家都會戴口罩,其他時候就唔會戴;案發當日她有幾聲咳,未唔舒服到出唔到街、冇流鼻水,當日她冇戴口罩,而圍巾圍住頸部保暖,又可以向上拉保護臉和喉嚨。她當日沒有刻意要與暴力示威者作不同打扮。2019年的遊行初期她沒有帶豬嘴,泳鏡則睇情況,圍巾就經常有帶,手套睇情況--她因本案被捕時有戴手套,惟早前主問證供從來沒有提到戴手套。她解釋,手套本身有放在背囊帶出去,到金鐘道見到有催淚彈時就開始戴手套;律師之前冇問所以她就冇講,自己只是答問題。

-午休-

她不同意自己在現場畏罪逃跑,亦不同意拘捕警員因為她反抗才使用武力。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覆問

當日她沒有在任何時刻想過要參與暴動。

-D5作供完畢-

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證人在一間文藝機構工作,地址在灣仔富德樓。該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在深水埗舉辦了一項活動,證人有份策劃、參與。

證人與D5小學就認識,2003年起成為戀人,現已訂婚,惟婚事因本案而擱置。證人十分清楚D5呼吸道與皮膚敏感的情況。二人平日的休閒活動包括睇戲、行山(會「爆林」),二人都有行山裝備。案發前夕D5在證人元朗的家過夜,已討論翌日D5會去參加遊行,證人則回富德樓工作,視乎情況稍後二人再一起去做gym。因為擔心D5身體過敏狀況,證人有特別叮囑她要帶豬嘴、冰袖、手套等保護性裝備。

證人在富德樓辦公室完全聽不到軒尼詩道現場情況,窗戶關上亦聞不到催淚煙味。當時他只專心想盡快完成工作後與D5會合,直至傍晚六點三左右打電話給D5未能接通,稍後收到消息她被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二人在電氣道、油街位置落車,行到去Sogo大約三點半。

-D5辯方證人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
[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2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5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2020年3月14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7。

🔹控方主問

PW15連同隊員於真光書院下車,因馬路上有磚頭、木板等路障,消防車無法前進,停泊在窩打老道與真義里交界,然後PW15和隊員沿窩打老道往地鐵站D出口行。他們不能從D出口進入地鐵站,因為當他從油麻地消防局望出彌敦道時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認為當時對其同事會構成危險,於是改經東方街去碧街。

他們徒步去到碧街的A2出口,見到A2出口已拉閘上鎖,鐵閘亦綁上卡板;他們手上有的工具無法進行爆破,於是PW15指派兩名同事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觀察環境,他自己就和其餘同事留在A2出口位置,繼續嘗試進入;後來他們都有橫過彌敦道往A1出口。

當他決定要去A1出口時,警方的增援、速龍小隊從其後方、廣華醫院方向進發,從後跑過他,他則繼續過彌敦道,先到達靠近安利大廈的A1出口位置,即「闊巷」。他見到闊巷近地鐵站入口位置有火,遂用手上滅火筒嘗試撲滅火種,同時嘗試聯絡較早前指派先過去的兩名同事,問他們位置;當時他見到有警員正在進行拘捕行動。部分人正被制服中,部分已坐在地上;PW15見不到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可進出闊巷。

其後他沿行人路到「窄巷」,站在彌敦道望入砵蘭街的一段窄巷,見到有多於一名警員在近彌敦道的窄巷巷口(無法講實際有多少警員)。當時有人疊人情況,縱橫交錯地趴喺度,沒有向特定方向。人疊人已疊至高於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窄巷的盡頭。其後他把人救出,並向消防控制中心要求增援。當時、即約23:32,他見到仍有大量示威者從彌敦道逃跑中,部分跑向旺角方向,部分轉入碧街闊巷,沒有人再跑入窄巷。他沒有留意到跑入闊巷的人有沒有被警員制服。

他的救援是把疊起的人由上而下逐個逐個救落地,隨後警員就把該些被救出的人帶走——不是PW15刻意把人交給警員,而是他把人救出後警員就馬上把人帶走。

他由A2出口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現場情況非常混亂:警員在追捕於彌敦道上逃跑中的示威者,有人往旺角方向跑,有人經碧街跑向砵蘭街方向。

他不能確定,自己由闊巷行至窄巷時警方是否已設立非正式封鎖線,但他身處窄巷時已有幾名警員在他的後方、靠近彌敦道位置。

🔸辯方D11代表盤問

PW15由A2出口想過彌敦道到A1出口時,突然警方與速龍推進,然後有一大堆人在跑。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2 高級督察溫志豪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8。

🔹控方主問

23:26警方開始推進,當時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的示威者往旺角方向後退,而且有一部分轉入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的後巷。警方未起步前,現場有大概1,500名示威者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警方起步後,幾乎全部示威者都是向後(即往旺角方向)跑。

PW12形容示威者堵塞在碧街後巷情況為「人球」:有一部分人在A1出口附近的後巷「擠擁住」、「類似演唱會有人堆喺出口」。

他在彌敦道上制服了一名男子後立即去了窄巷;當他到達窄巷,見到已有速龍小隊成員身處窄巷,速龍已制服巷裡的示威者,主要在看守該些被制服人士。現場已被速龍控制,是在警方監管底下。有人「坐喺度」,有人「跪喺度」,數人「趴咗喺地下度」。他估計窄巷內大約有一百名示威者,估算整條窄巷深10-12米。

他到窄巷後首先見到一名女示威者趴在地上,對於他的提問沒有反應,所以他檢查其身體狀況,有呼吸和脈搏,於是把她以復原臥式安置,並指令自己的隊員在該位置設立封鎖線,接替稍後有其他職務的速龍進行看守。他去到闊巷時,闊巷都有警員設立封鎖,亦有近30名示威者坐在地上。

🔸辯方D10代表盤問

進入臨時羈留區需要登記。當晚拘捕了很多示威者,要分批進入臨時羈留區,部分要在等候區等,亦有些沒有去過等候區;傷勢較輕的可能在等候區等,亦可能在附近由警員看守。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3 警署警長33131譚志雄

2019年11月21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2。

🔹控方主問

PW13於大約23:35到達彌敦道碧街交界,當時A1出口、安利大廈都有速龍成員,在看守已被制服的示威者,沒有其他未經批准人士出入,當時警方已形成防線。

機動部隊D連分成4支小隊,每支小隊再細分成4支縱隊。PW13於地圖上標示當晚23:55所設立之封鎖線:D1小隊之第一縱隊(A1出口)、第三縱隊(彌敦道碧街交界至祥興大廈)、第四縱隊(彌敦道南北行線至寶寧大廈),已制服的示威者在警方封鎖範圍內被看管。有醫療需要的人會在現場接受治療或等候安排送院,情況緊急的會立即送院。PW13職責是協助現場救護人員,聽取其指示安排傷者送院,亦會安排警員陪同受傷示威者到不同醫院就診。

🔸辯方D10代表盤問

PW13只為需要送院的示威者進行登記。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2019年11月20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4。

[12:57午休]

14:30續審,將繼續傳召PW20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6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控方主問

大隊開始推進後,約一分鐘內PW20就帶領其D2小隊組成面向砵蘭街、上海街方向的防線,目的是防止未經警方批准人士進入已封鎖範圍和保護D大隊後方。

約23:43他沿彌敦道抵達咸美頓街,見到交界位置已有不多於10名警員在防衛,但沒有記錄所屬隊伍。他領小隊加入防線,稍後他和部分隊員撤離,仍有其他D2隊員留守。他隨後接替D1小隊看管另一防線。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4:54-15:07] 清場,設置屏風予匿名證人入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6 速龍小隊主管A1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6。

🔹控方主問

速龍小隊兩部車同時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小隊由碧街東面向彌敦道進發,隊員一落車就開始跑,不是一字排開全隊一起前進。有隊員較早落車,比他跑得前。

他在碧街地鐵A2出口附近望向左方的彌敦道時,見到為數超過一百人暴徒沿彌敦道往北方跑。他透過通訊機、亦有口頭大叫,指示隊員去A1出口附近攔截;他自己沒有過去但知道有隊員成功去到該位置,不知有多少隊員。

每名被制服疑犯都有交去臨時羈留區。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5:31-15:41]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7 速龍隊員A5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8。

🔹控方主問

速龍車在碧街附近停低,他是自己坐的那部車中第一人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一直睇到彌敦道情況。未到彌敦道交界前他已見到彌敦道有一大批黑衣人沿彌敦道的南北行線跑往咸美頓街方向,超過一百人。

他沿碧街跑到天仁茗茶對出時,望到A1出口兩邊窄巷與闊巷都沒有人,見到寶寧大廈外有批人向北跑,於是他跑過去想截停該批人,同時大嗌「警察咪郁」。

有人想經窄巷和闊巷逃走,但由於闊巷已被警方封鎖,所有人都只能跑入窄巷。PW17在彌敦道近北行線的行人路上制服一名疑犯(非本案被告)後把該人帶到闊巷in n out店舖外。其後有人向他投擲汽油彈,所以他向砵蘭街方向舉槍;當時沒有其他警員在更前位置。他在闊巷時已再沒有黑衣人經闊巷進出。

他在A1出口3米外位置望向窄巷,見到窄巷堆住超過一百人:前排有人跌低,後排人企喺度,這些人無法離開,因為塞住咗。沒有其他人再進出窄巷。

他於23:25在窩打老道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時前方都沒有其他隊員。由落車開始、到安置好制服的疑犯、至被人投擲汽油彈、再到擎槍,整個過程只是「一分鐘多啲」。他發現窄巷塞住人、封鎖該位置後大約一分鐘就有機動部隊同事到場。

他舉完槍、擰轉頭望窄巷,才見到有消防員;他剛到A1出口時「留意唔到」有消防員。他從闊巷出來時已有其他同事也在闊巷,但他仍是最前的一人。

他在彌敦道制服一人後把該人安置在"in n out",之後他被投擲汽油彈就開始擎槍,由闊巷出到碧街位置全程一直擎槍。擎槍後他曾嘗試制服另一人,但該人逃脫。他擎槍後再沒有其他人經闊巷走出砵蘭街。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6:40完庭]

明天10:00續審,將傳召其他速龍證人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8 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1。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由碧街跑向彌敦道,期間沒有望出去,跑到出彌敦道才有望。因應現場情況,他決定發射胡椒球槍。他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分半鐘左右」。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戒備,當時有好多人在他身旁的彌敦道北行線由南向北跑,他基本上看不到窄巷,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進出窄巷。

🔸辯方D11代表盤問

當他身處碧街近A1出口時,沿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的人群只是向北跑,沒有改變過方向,有超過一百人。

🔹控方覆問

他「唔見」有任何人循相反方向由北向南跑。

證人作供完畢

[10:28-10:36]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9 速龍隊員A20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3。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沿碧街右轉入彌敦道,然後在彌敦道北行線跑向咸美頓街;當時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由彌敦道跑到咸美頓街的警員。

他轉入咸美頓街後跑了約8米就停低,制服了一名郭姓男子[案件其他分組被告]。由落車計起「大約過咗一分鐘時間」他就跑到入咸美頓街、停低和轉身,制服完郭姓男子約23:27,隨後他有望向咸美頓街。他停低轉身後見到彌敦道、咸美頓交界已有隊員面向北方設立防線,制服男子後見到防線仍在,最少有兩名他的隊員。

他由碧街轉入彌敦道後選擇跑向咸美頓街,因為23:25落車時他望向彌敦道見到有過百名身穿黑衫黑褲示威者正沿彌敦道往北逃跑,於是循相同方向跑,嘗試把他們截停。「絕大部分」示威者都左轉入咸美頓街逃走,他隨即就跟住跑入咸美頓街。跑入咸美頓街、往砵蘭街方向後,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轉入咸美頓街的警員。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0:58-11:35早休]

傳召證人列表PW21 高級督察梁家駿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4。

🔹控方主問

他曾多次指示下屬向示威者展示黑旗、橙旗,每一次都有另外透過擴音器作出口頭警告,警告字眼如展示之旗幟。

他設立的封鎖線在臨時羈留區外圍,有拉起橙帶,軍裝警員守在橙帶外面,禁止其他人出入。

🔸辯方D10代表盤問

臨時羈留區上方有醫療區和等候區,等候區沒有橙帶封鎖,但醫療區有用「啲嘢」劃分,忘記圍帶的顏色。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2 警員24099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6。

🔹控方主問

他在23:26見到多名暴徒左轉入碧街,堵塞碧街A1出口位置。23:26從窩打老道推進、追捕暴徒至A2出口位置後,他沒有收到命令下自發與數名同事一起在A2出口設立防線看守,面向碧街東、背向彌敦道,忘記確實人數。防線為橫排封鎖碧街東,覆蓋行人路部分。

23:55他被調派去看守A1出口,他離開A2出口後仍有其他警員繼續看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2:23午休]

14:30續審,將傳召餘下兩名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9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23 督察韓繼榮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8。

控方主問

23:26他與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10分鐘後於23:36制服了一名男子,制服男子後見到小隊同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面向尖沙咀方向築起一條防線,也在碧街與彌敦道近天仁茗茶位置、面向東面築起另一條防線;他完成拘捕後已見到這兩條防線成立,為同事自發設立,他自己沒有下指令。

23:45關於設防的指示由大隊發出,其實只是維持不變,要他們企在原位繼續留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4 警長52020謝潤祺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50。

控方主問

23:45他帶領隊員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當時已經有其他警員設立了封鎖線,他和隊員去只是加入鞏固防線,面向尖沙咀方向。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只餘一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證人待傳召,安排了證人明天到庭。

[15:20完庭]

明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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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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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PW25 督察譚健燊

🔹控方主問

案發時他擔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晚23:06接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到油麻地窩打老道支援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由旺角警署出發,去到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時,他遇到一批示威者,前方亦有大量路障,所以無法沿彌敦道向南前往窩打老道,於是折返旺角警署候命,並通知指揮中心他們無法前往目的地。

他在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見到所有行車線上都設有大量路障,亦有示威者在該處向警方投擲雜物與燃燒彈。路障包括垃圾桶、膠水馬及大量垃圾,當時彌敦道上沒有其他車輛行駛。他停低的位置距離路障約30米,大約是彌敦道、弼街位置。

23:47他接到指令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接手管理防線,稍後亦有驅散行動。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書面證供
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已全部作供完畢,餘下不需傳召的證人書面供詞以65b呈堂。

📍PW26永僑大廈保安員【P0153】
📍PW27永僑大廈住客【P0154】
📍PW28油麻地正品堂職員【P0155】
📍PW29寶寧大廈店舖售貨員【P0156】
📍PW30港鐵職員【P0157】
📍PW31港鐵職員【P0158】
📍PW32 港鐵職員【P0159、P0160】
📍PW33小巴營運公司職員【P0161】

承認事實
讀出控罪所指被捕人之一梁XX的被捕資料

[11:19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兩位被告初步均傾向作供,辯方今早已向控方提供部分相關文件,控方需時處理,雙方亦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本星期五不開庭。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 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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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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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是大律師身體不適缺席,控方申請押後至明天才繼續審訊。兩位被告皆會作供,預計星期三可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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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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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辯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D2
-局部放大版地圖為辯方證物D1,圖中標記A點與B點距離為110米,B點與C點距離為90米;
-地圖上另外兩個標記位置確實地點;
-D11妻子於2019年11月19日從尼泊爾抵港。

辯方案情

📌傳召D10潘先生作供

潘先生案發至今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主要工作為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案發至今他一直沒有任何特別政治聯繫。

他同意案發當晚約23:26後警方就把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位置封鎖,亦包括碧街的A1與A2出口,而他在封鎖範圍內被警方截停。他當晚是從咸美頓街行入彌敦道近九龍行位置。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上午11點返到公司,因交通問題而遲到,平常他的上班時間為10:00-19:00。他居於葵涌,住所離地鐵站一段距離,而小巴站十分近,所以平日上班都是搭小巴到上海街、弼街的十字路口落車。

當日他下午約5點半離開公司,前往大角咀福全街、必發道一帶,為一個工作項目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但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最終沒有買,只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其後他在洋松街一間茶餐廳食飯,食完約9點,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

辯方呈上已標示的路線圖:潘先生當晚離開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沿途他都見到有路人。他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到亞皆老街就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停泊,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他在亞皆老街沒有見到穿黑衣、看似示威者的人。

他經過D2地鐵站出口時見到已落閘,沒有留意D3出口情況。約9點半他去到旺角電腦中心,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電腦中心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他在附近逛,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都見到該處商舖沒有開門,街上有途人,路面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回家,去上海街搭小巴。

去到小巴站他逗留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去了登打士街、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低,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沿途他都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他上網查適合的巴士路線,但幾條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他有透過Instagram睇新聞,嘗試了解現場情況。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基本上無法睇影片,只能睇圖片和文字訊息;他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他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認為再等落去都唔係辦法,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當時約23:20,因他不知道佐敦實際情況,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他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沒有車輛行駛。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估計不到人數,好多,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位置;他見到窩打老道有煙,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他聽到大聲的敲擊聲。

他見到有煙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低1分鐘,觀察環境。他認為自己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他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他自己沒有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牆邊位置。

他的眼睛、喉嚨都受到刺激,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當時他沒有戴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因人群擠擁,他仆倒、跪在地上。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因他之後就被警員拘捕,因此估計該人為警員。警員把他在地上向南方拖行,到某位置後把他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陣之後他被警員扯起身,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由他在九龍行見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大概是20-30秒之間的事。

接手處理他的警員指示他坐低,隔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眼睛受刺激後、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他視力恢復時已身處A1出口近寶寧大廈,背向彌敦道。他向警員說頭痛,稍後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返回A1出口位置坐低。

他確認當晚身上被搜出一個口罩和一對手套,被捕前沒有戴過。

[11:32休庭至12:09]

📎可重用黑色口罩:他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而他工作有時會突發要到地盤。口罩是他自己在便利店購買。

📎工程用黑色手套: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原本預計買完要帶返公司,所以5點半離開公司時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放在背囊內。

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睇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發生暴動;被捕之前他亦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12:50休庭]

14:3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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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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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控方盤問

潘先生主問時稱工作要落地盤,指的其實是裝修單位;他去單位除了是視察工程進度,有時都要為傢俬拆箱、度尺和劃出位置等。身為設計助理的他不只要處理設計圖;他不同意控方指他稱出入地盤要戴口罩是廢話。

他的公司與湯始五金有合作開,但案發當日他去買不銹鋼板之前沒有先打電話問有沒有貨,因平日是另一位同事負責聯絡,而當日算是緊急需要買不銹鋼板,所以他直接去店舖。出發前他並不知道能否買到不銹鋼板、不銹鋼板有多重;之前他有買過不同尺寸的不銹鋼板,知道賣家會如何包裝讓他帶走。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就當日管有手套所作辯解為砌詞,不同意管有手套是有不法意圖。

當日他上班因交通擠塞而遲到一小時,估計與理大事件有關;返工時他甚少做其他不相關事情,所以沒有刻意查看發生什麼事。案發前一星期他已遇到少許交通擠塞,但沒受太大影響,而他平日上班都不太準時。下班後他沒有馬上回家而是選擇去買電腦配件,因電腦中心就在他搭車回家的位置附近;沒有那些配件他仍可用電腦,當日不是緊急要買。之前他有去過電腦中心,但未曾在晚上9點幾去。他試過晚上9點幾在亞皆老街;案發當晚他去到亞皆老街,見到店舖全關、路上沒有車也覺得一切正常,因仍見到途人,而且沒有破壞,沒有任何很特別的事情發生⋯⋯現在他更正說法,所謂「正常」其實他當時也有感到現場情況有不尋常,但自己沒有太大憂慮。

等不到小巴後,他上網查到附近有站的33A與37號巴士都可回家,但巴士app顯示兩條路線服務都受影響——只是受影響,沒有寫停駛。一直找不到車回家,他打算去住佐敦的親戚家中暫住,但沒有想過要打電話去問那邊情況、可否留宿。

他知道佐敦有暴動,但不知是佐敦哪個位置、沒有指是在彌敦道上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聲稱沒有望向砵蘭街的原因是當時砵蘭街與碧街已有大量示威者聚集。他在咸美頓街望到示威者隊尾到碧街,更遠處有煙霧,當時意識不到危險。他繼續前行至九龍行並停留少於一分鐘,因想望清楚前方情況、自己可否不受阻礙去佐敦。當示威者轉身向北走,應該是警察開始追捕,而他沒有跟住走。

庭上播放數段現場影片,皆沒有顯示到潘先生或任何身穿白衣的人在他供稱出現的位置。他案發時身穿的白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都有被檢取為證物,警方照片沒有反映他供稱曾被警員在地上拖行過的痕跡。

謝沈法官詢問控方,警方刑偵隊有沒有彌敦道北行線的片段?控方未答到,盤問未完。

[16:3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D1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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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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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1/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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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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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 繼續控方盤問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確認,片段如實反映當日自己衣著,即其白色上衣沒有攝入黑色褲內,但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本身是孭在背後、兩條肩帶掛在雙肩,不是如片段中顯示般單肩打斜孭在前方。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面向寶寧大廈、身穿白色上衣和背後孭住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的人士有可能是自己。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被制服人士衣著和打扮與自己吻合,不清楚是否確實是自己,只認為片中人與剛播放片段中面向寶寧大廈的人為同一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6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畫面見到一人被警員壓住趴在地上,潘先生同意片中人外形與自己相似,但畫面不清晰,不能確定是否自己本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2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潘先生較早前供稱,他在九龍行被警員按壓在地上並往尖沙咀方向拖行時,示威者仍在向北逃跑,即是當時警員拖行他是與示威者相反方向行。

🔸辯方覆問

不爭議碧街與咸美頓街相距90米;當時他自己與在碧街的「隊尾」示威者距離大約40米,示威者往北逃跑、衝向他約10秒時間。

📎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截圖
畫面見到,背向鏡頭的他左手有污漬,應該是被警員拖行所造成。

📌傳召D11 Mr. Pun作供

Mr. Pun今年39歲,已婚,在尼泊爾出生,在村莊接受教育,教育程度至七年級,其後以務農為生。

2008年他約24歲時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二人沒有子女,香港住所位於吳松街。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有工作;案發時他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工作由同樣來自尼泊爾的朋友介紹。

他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2019年他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當時他知道有時有發生打交、有時地鐵站會關閉,但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而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他沒有本地朋友。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當日早上7:23他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飲,其後在尖沙咀碼頭乘搭了天星小輪去中環。他由西貢街7-11徒步前往碼頭;前一晚他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碧街的住所過夜。

他當日搭天星小輪到中環後,再搭船去南丫島,然後就開始工作。17:08他再使用八達通,繳付返中環的船費;他當日的工作已完成。17:45他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了卡付費,但最終沒有搭到船,因有太多示威者,不能通過。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應該去灣仔搭船,所以他們就去灣仔碼頭。他們告訴職員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所以獲得代用劵搭船,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終他們大概18:40到達尖沙咀碼頭,其後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食了大約一小時或更短時間。其中一位友人飲醉酒,他送友人到家樓下就離開,去了OK便利店用八達通卡買東西,之後約20:30或20:45左右再到印尼友人油麻地的家,逗留至11點幾離開。落樓後他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於是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去到店舖位置見到已關門。他聽到聲響,於是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他在彌敦道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於是後退,想回家。他在停低的位置聞到燒焦氣味,眼睛有點𔆥熱感覺。他想經A出口闊巷回家,突然好多人過來,他想避開人群,移開到一旁但被人推倒在地上。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疼痛,隨後警察就來到把他帶走。稍後他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警員用英文問了他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另一問題就不太理解。

📎播放臨時羈留區片段
警員問他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他都有回答;第三個問題他聽不懂(按:問題是他的出生日期),但答了警員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他被捕時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工作時他要穿安全鞋,下班就換拖鞋。他當日有帶雨傘,但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拿過出來用。他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被捕前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剛到彌敦道時他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

他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甚至不知道衝突、爭拗的原因。他沒有使用Telegram,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他當日沒有意圖參與或支持暴動。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繼續D11作供

🔹控方盤問
D11在2008年來港,第一份工作是機場貨運,其後在灣仔從事廚房清潔;除此之外他也曾在南丫島、薄扶林、啟德、中上環工作。縱使來港逾十年,他並不是對香港所有地方十分熟悉,因大部分時間都有朋友同行,自己不認得路;上班的路則在返了幾日工後會記得。案發時他在南丫島的工作已進行了兩個月,每天上下班都是搭天星小輪往返尖沙咀和中環,放工後有時由尖沙咀步行回家,有時會搭車。他自2009年起已住在吳松街,對住所附近一帶熟悉。

D11在2011年認識居於油麻地碧街的印尼友人,當時對方已住在該處,之前則不知道。認識友人後他有時會去其住所見面,有時會留宿;有時他是放工後直接到友人家,有時放工後與其他朋友食完飯再去友人家。之前他都有去過案發當日與一同工作之朋友去的尼泊爾餐廳,熟悉由餐廳去友人家的路線。

2013年與太太結婚,太太2017來港定居,與媽媽及自己同住。婚後他仍有到印尼友人的住所過夜。去友人家時,若他遲到就會搭的士經彌敦道前去,但較常徒步行去,取道廟街。通常他會由餐廳行去友人家,但案發當日是由OK便利店行去友人家——之前他未曾行過這條路線,當日是第一次這樣行。

他按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日路線後,主控問他為何要行如此轉折的路線,而非直接由上海街直行到碧街再轉入去,他表示平常都是這樣行——通常他由尼泊爾店舖行到剛於庭上標示的路線部分,沿標示路線去友人家。當日他行這條路線大概行了十分鐘,沿途沒有留意到有特別事發生,只是經過C出口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理會,只繼續前往友人家;他見到行人路上有磚塊和垃圾而沒有車駛經,沒有認為有任何不尋常,只是一心想去友人家。

他見到窩打老道路上都佈滿磚頭和有雜物堵塞,不能通車,亦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但自己沒有特別注意。他有想過為什麼馬路被阻塞,但仍然繼續前往友人家。友人家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一帶,他前去途中已見到有人聚集;馬路沒有車行駛,他行的是行人路。

他不記得離開友人家的確實時間,但落到樓下已見到多人聚集,預視到會有更嚴重的情況發生,但沒有選擇即時回家,而是想去買煙,認為行彌敦道較快捷。去友人家之前他曾去OK便利店,該處都有煙買;但他之後仍要去尼泊爾店舖買煙,因他本身的煙遺留了在友人家。雖然去友人家途中已見到周圍商舖關閉,但當時他認為尼泊爾店舖仍有開。

他去彌敦道想觀察情況,逗留一陣後情況變得嚴重,認為無法經該路線回家,所以打算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在尼泊爾店舖位置的時候已聽到bang bang聲響,知道有事發生;案發當晚之前他已知道有很多衝突情況出現、會危險,但當晚他仍選擇去睇現場情況而非立即回家,因他認為行彌敦道會較近——雖然是要兜路而不是直行,但他認為是較短的路程。

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時已見到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面向尖沙咀方向聚集,其中離他最近的示威者已差不多到碧街A1出口位置,但靠近他的只有一兩人,較遠位置才有很多人。他見到碧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有煙、汽油彈火光、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用強勁電筒光照向示威者。他知道前方靠近示威者會更危險,但他想稍為向前行以了解情況,若然可行就直行,若無法通過彌敦道就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沒有選擇調頭經咸美頓街回家,因為他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主控指出,既然他常去原本想買煙的尼泊爾店舖,又懂得店舖到友人家的路線,又熟悉由友人家回到自己家的路線,怎會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他解釋,因剛與友人爭吵,自己精神狀態不穩定,所以當刻只想到經A1出口回家。

1149休庭
1217再開

印尼友人的住址他是在處理租約時聽過,但不知道租約有沒有寫,亦不懂得睇大廈門牌。控方展示街道圖,指出他庭上供稱友人的住址實際上是在東方街以東的碧街位置,並不是他供稱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他不同意控方指他說謊。(🔥辯方黎大律師指出,主問時被告有說過不清楚地址是碧街還是砵蘭街,謝沈法官肯定地說被告沒有這樣講過,更稱如有需要可以聽返錄音,用命令語氣「請」黎大律師坐低⋯⋯後來翻閱自己筆記後她見到自己也有抄低被告確實這樣說過。🔥

主控指出,他庭上證供只是為解釋當晚身處案發現場而捏造出來。控方展示Google路線圖,網站計算他供稱當晚所行的路線長超過一公里,步行需要17分鐘時間,與他供稱只花10分鐘就行到有很大出入。

他同意當晚有經過砵蘭街與碧街交界,從佐敦方向經碧街進入砵蘭街。

🎥快速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控方向D11指出當晚是參與暴動才被警察制服。D11不同意。

[1255完庭]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下午進度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1再開

🎥正常速度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

主控指出,2025時他在OK便利店買完飲品,行了約十分鐘後到達友人家,所以片段必然會見到他出現,但他睇片兩次都見不到自己,即是當晚那段時間他並沒有去到友人家。他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證供為謊言。

🌟謝沈法官主動提出關於綠卡的議題

他持有的綠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是上完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取得,課程用英語進行,意即他的英語程度足以完成課程。

🔸辯方覆問

黎大律師問他上綠卡課程時是否明白課堂使用的英語,他指課程中有接受訓練,而有一位尼泊爾人用尼泊爾語言為他們進行訓練。課堂上有播放以英語說明的影片,他聽不明白,只知與頭盔有關;考試是多項選擇題。這個考試他曾經不合格一兩次,之後重考才合格。案發時他已通過考試而取得這張綠卡。

🌟謝沈法官就另一張工作相關資格證明提問:除了綠卡之外,他有上另一個課程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但這個資格只需上課就取得,不需考試。

1506休庭
1523再開

🌟謝沈法官表示,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過不少construction summons,熟知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的要求。她知道要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需要上理論和考筆試,與被告剛才庭上證供不符。

自他太太於2017年來港同住起,當她在港的時候他就不會在印尼友人的家留宿,但會對太太說去探朋友。

-D11作供完畢-

1537休庭
1542再開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9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0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10月26日開庭進行口頭陳詞。

1544退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9:曾(16)/ D10:蘇(16)
🌟D9曾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D9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9),(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答辯時認罪
D1早前已承認控罪(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D9早前已承認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裁決
D2, D3, D4, D5, D7, D10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D7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10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3, D4, D5, D10控罪(6),(7),(8),(12)蒙面罪名成立🔴

D6控罪(1)暴動、控罪(9)蒙面罪名不成立🟢

⏺️求情
D9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D2同樣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作求情,8月26日作判刑,期間還押,並為D2, D7, D9, D10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各被判監41-45個月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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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各方對早前已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

法官因年尾多長case寫唔切判詞,訂於2024年5月24日14:3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維持現有擔保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在場直播員按:謝官忙到年頭其他案件裁決已經咁講,真係年頭忙到年尾都仲忙緊,反正糧照出,嘢就慢慢做,對佢冇乜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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