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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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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天水圍

D1:李
D2:莫
D3:蓋
D4:彭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及其他 5 項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被告律師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0年12月11日以索取文件及指示。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三樓1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天水圍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D4:彭(19)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D1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2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D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參與非法集結
(6)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4)D1-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男警員19656黃家濠和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D1/2/4打算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D2今天已收到控方草擬承認事實中指被告被捕後在警署內拍攝衣著的相片,但仍需待控方提供草擬承認事實中提到有多個CCTV片段。

D3採納D2陳詞,另稱未有準備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再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天水圍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D4:彭(19)

控罪:
(1)D1-4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D2承認控罪3🛑
被告不承認其他控罪

📌案情
2019年8月4日,網上有人號召就721事件於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聚集。8月4日晚上至8月5日凌晨期間,有不少人在該處聚集並向警察大叫,警方設立防線於天耀路和天河路交界。00:40,約100名示威者於天水圍警署外向警方叫喊挑釁性口號,PW1作出口頭警告。PW2於00:48再次作出口頭警告,要求示威者在警方驅散前離開。及後D2和一男兩女被PW4, 5, 6及11拘捕,D2反抗,天耀廣場外的CCTV拍攝到該情況。D2無刑事定罪紀錄,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

📌承認事實
天耀廣場外CCTV

📌爭議事實
1. 就證物的撿取,辯方尚未看到證物的照片,未知是否會爭議。控方表示昨天才收到辯方電話,已要求警方馬上拍照。
2. 是否管有控罪6的對講機。控方表示如辯方爭議是否從被告身上撿取到該對講機或證物中的對講機是否涉案的對講機,則須傳召所有處理過證物的證人,包括整條證物鏈相關的證人(PW11至16負責撿取後交到證物房,再交到通訊事務管理局,PW17可證明被告沒持相關牌照,PW18為專家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將最少傳召10名證人。PW1至10與現場觀察和拘捕相關,PW11為處理證物的人員。將申請PW7不用上庭。
D1,D2和D4分別可能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3暫不打算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審訊日期
預計審訊8日,2021年6月18日,21至25日及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指出D4案發時19歲,現時20歲,將於2021年11月達21歲,希望於被告21歲前審結本案,因為如被告被定罪,其年齡會影響判刑。)

(按: 控方女大律師多次不滿地以老牛般的聲線指出辯方「連個對講機都爭議」,似乎想埋怨辯方爭議與管有對講機相關事宜,並多次打斷裁判官和辯方,態度非常惡劣。)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D1承認控罪(6)🛑

辯方會嘗試聯絡D3在一小時內出席,如D3屆時仍未出席,控方會向法庭申請拘捕令。

裁判官詢問其他被告是否可以在D3缺席下繼續進行聆訊,辯方表示影響不大。不過控方表示開庭前才得悉D1認罪,需要時間整理文件,現休庭至10:15。

【10:15】
控方表示需要多15分鐘,裁判官批准於10:35開庭。

【10:36】
控方女大律師遲到1分鐘,被法庭書記提醒要準時,至少2分鐘前要到達。控方派新文件給辯方。辯方律師表示要時間閱讀。休庭至10:47開庭。

D1承認控罪6。控方讀出案情撮要,被告同意。

D3 確認缺席,控方申請拘捕令。控方表示申請繼續審訊,將D3控罪與本審訊分開,證人會減少至10-11人。

裁判官詢問控辯雙方看法。裁判官考慮未知D3是否有其他原因缺席,因為相隔一個週末,如果今日繼續審判而D3於星期一出席會影響審判,建議等到星期一再審訊。

D2 辯方表示無問題。
D4 辯方表示無問題。

D1大律師表示憂慮審期只有7日,而他星期三有其他案件所以未能出席,怕第三日未能處理完成D1證人。控方表示可以商討證人安排,可先處理D2及D4證人。D1大律師憂慮D2 D4證人不多,會早於星期三前完成而星期三會處理D1證人。裁判官請控辯雙方於休庭後商討證人安排。

控方需跟進:
D1 D2 D4 皆已簽署承認事實(內容包括D3),控方表示星期一如D3未能出席,則會需拆開D3的內容處理,會作兩手文件準備(包括/不包括D3内容的承認事實)。

11:15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 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第三被告仍然缺席...
控方傳召PW1袁嘉華督察作供。袁為是次行動之指揮官,負責指揮防線及作出驅散行動。

PW1主問時指於19年8月5日深夜有示威者於上址指駡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故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共8次。於辯方盤問時稱行動時間為深夜,自己看不到有非示威者聚集,所有人均駐足,但不排除有街坊途人。
D1辯方大律師已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午2:30,由其他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第一控方證人。

下午進度:
繼續盤問PW1,D4辯方大律師問及第5次的驅逐行動,稱當時有一架貨車故意停泊阻擋警方防線,示威者因此歡呼,但不能肯定歡呼沒有針對或侮辱警方。
問及第8次驅散後,PW1指現場只淨下普通街坊,原因為警員接近時沒有人指駡警員及有人穿背心等。

📌傳召PW2 警員23979 鄺建發(音)作供
PW2為拘捕一名女子之警員,指女子不斷指駡挑釁警員及用白色光照牠的眼。拘捕時女子用身體或手推開及fing開作反抗, 但主控詳細問究竟如何反抗,PW2表示不太記得。制服女子後呼叫女警協助。主問問及是否知道女子姓名,PW2表示事後被女警告知,但問及是否認得被告樣貌,牠表示事隔太耐不認得。

D1辯方大律師盤問問及當時現場有多人聚集叫駡,如何肯定該女子就是指駡的人?警員指因為女子用白光照牠,所以特別留意。
問及為何筆記簿對現場沒作出記錄,警員指在筆記簿較後部分有。辯方指出沒有收到相關筆記的影印本,控方指他也沒有,期後指因為警方案件主管漏印。辯方要求控方重新檢查,確保有對辯方披露所有資料。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繼續盤問第二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3/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2-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5)參與非法集結 [D4]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D1律師續盤問PW2警員23979鄺建發(音)
律師問警員的口供要之後再補錄是否因為要夾口供。PW2指曾和拘捕警員女警18372「匯聚記憶」,例如問返拘捕時間,再去紀錄當日情況,但不是夾口供。

口供曾提到案發當日0042,女子(被告)吸引他的注視,她不停用白色燈光照射、講粗言穢語,所以注視到她。律師問是否一直注視著女子沒離開過,全程看著她,PW2說她一直在視線範圍內,但有時眨眼、擰轉身等都會見不到,一直無任何阻隔,光線充足。記得她穿黑色連身裙,身形較大份,有戴口罩,但忘了是什麼樣子或顏色的口罩。

律師問被告用哪隻手拿電筒,PW2說多數是右手,但距離20米有些少遠,所以沒寫落記事簿。電筒照向正前方警員,照到他的眼睛,但沒有因為強光而令他無法注視她,因為那不是鐳射筆,只是令他眼睛稍不舒服。其他人有用鐳射筆照到他,但被告的位置附近沒有人用鐳射筆,所以沒有令他分神。

PW2說沒見到女子將電筒交給別人,也沒見她將電筒收入袋。律師問截停女子時女子是否沒拿電筒,警員說沒留意。律師讀出警員紀錄寫著沒見到被捕人拿著電筒,PW2說不排除是放了入袋或跌了。律師說警員曾指自己一直注視被告,「不排除」是否即是見不到,PW2答見不到。

PW2同意應找女警處理女被告,所以他叫了女警18372過來。現場環境嘈雜,可能因此聽不到18372有警誡女被告。當時有簡略向18372講過為何拘捕女被告。

律師問是否大部分記憶都是基於兩份供詞,PW2說時間耐了多少都會不記得,要靠供詞,但自己記憶力比較好,所以可能冇寫的都記得。律師說昨日警員在主問作供時提到運送女子返警署時的情況,但這些在供詞中無寫,是否因為警員在運送時只專注防衛工作?PW2同意是將女子交給同事處理,他負責留意有無人搶犯。律師指,他的專注力是放在周圍而不是在女子身上,PW2不同意,指留意周圍都會見到女子。

律師指女子被4人抬起運向警署時一直說「我著緊裙,我走光喇」「你畀我落地行啦」,PW2說沒聽過。律師說去到警署附近有警員甩手令女子跌落地,女子說「你扶起我我自己行」,之後就有警員扶起她押回警署,PW2說不清楚他們說過什麼。

律師指出案情: 0040時根本沒有百幾二百名示威者在警員對面馬路,女子附近只有8-9人,當時沒人使用鐳射筆,沒人掉東西。PW1聲稱00:42時開始注視的女子其實根本沒有做過撞警員的事,她只是突然被從後被按在地上,之後已經有一大班有男有女的警員圍住女被告。之後警員們已在鬧她,更用警棍打她、腳踢她及扯她頭髮,她根本從沒參與非法集結或抗拒警務人員。PW2不同意。

PW2作供完畢。

📌PW3女警24016詹善文(音)作供
現時駐守灣仔警署雜項調查小組,2019年8月4至5日駐機動部隊,在天水圍警署當值。8月5日0040,小隊在天水圍警署外作防衛,PW3身處天耀路行人過路處,見到警方防線對開50米左右有過百人聚集在天耀廣場至輕鐵站一帶,不斷大聲叫口號及講挑釁說話,並用藍色綠色鐳射光照向警員眼睛。PW3被鐳射光照射到,副小隊指揮官袁家華(音)高級督察曾多次警告示威者。口頭警告後警察防線推進,之後PW3聽到有人大叫「有冇女警幫手」,於是前去天河路巴士站支援。

PW3見到一女子被制服在地上,超過一個人按住她,因她不斷掙扎、擺動踢腳,為防她襲擊到在場警員,PW3上前用手按住女子的雙腳。當時女子打側身,頭在地上,PW3在女子的身旁,向著女子用雙手按住女子膝頭,並警告「妳唔好再踢唔好再掙扎」,但女子沒理會,仍不斷擺動郁動。當時有其他警員對女子說「唔好再郁,現在幫妳索上索帶手扣」,之後女警18372索上索帶。PW3收到指示將女子帶回天水圍警署,因被捕人不斷掙扎,攤在地上,PW3與女警18372、19500、25225抬起女子運回警署,其他警員作防衛,因為有很多示威者和記者。沒留意到19500和25225是否事先已在現場。

當時PW3負責抬起女子左腳,行到差不多警署門口,被捕人說可以自己行,所以放低了她雙腳。0055時抵達警署。該女被捕人即是第一被告。運送期間,D1都是不斷尖叫、擺動身體及掙扎,當時有好多記者圍住她們,D1穿著黑色裙。

回到警署後,她協助18372做文件工作,0245完成文件工作後,0255回到警察防線,見到距離防線50米左右,仍有大批示威者聚集,大聲叫囂,射鐳射光,向防線掉玻璃樽、雞蛋、磚頭等雜物。警方有多次推進。0327時,副指揮官再發指令推進,當PW3跑到去天耀廣場L051號鋪,見到同隊的同僚24671、21271制服一個女子,24671向PW3說此女子有份非法集結,要求她支援及協助拘捕。此女子即第四被告。之後PW3帶D4回警署,0401時搜身,在D4身上檢獲一個口罩,案發時D4戴著這個口罩。

⭐️D1律師盤問
PW3在2019年8月5日及10月23日各寫了一份供詞,主要依賴這些供詞為記憶。PW3說該段期間有參與其他驅散行動,律師說這些驅散行動見到的畫面同案發當晚的畫面類似,PW3不同意。

律師指0040時,聚集的人是在行人路不是行車線,PW3說有人是在行車線,他們走來走去,有時在行人路有時在行車線,但不是成班人衝晒出車路,警防線是分散的小隊形式,PW3自己在行人路上面,小隊大部分成員在行人路上。

律師問為何PW3沒在筆記本記低被鐳射光照到,PW3說當時忘了。律師問為何又在口供紙講返,PW3說寫口供時回想返。律師指PW3寫自己0040被鐳射光照到和袁督察警告示威者的時間是搞亂了,PW3不同意,說只是自己沒寫低警告的時間,她肯定自己0040有被鐳射筆照到,但不確定警告的時間。

律師指防線根本無如PW3所說推進到馬路、無作出過只是十米的推進,PW3不同意。律師指這個推進也沒在其口供提過,PW3同意。律師指PW3當時推進距離的米數改動,是因為不想和其他警員的說法有太大差別,PW3不同意。律師指為何兩份口供有兩種說法,PW3說因為兩份口供不是同一日寫,回想情況時有分別,而兩個米數是推進前和推進後的距離所以有分別。律師指PW3是在說謊,PW3不同意。

律師指PW3不能清楚指出拘捕D1時25225等人何時來支援,PW3同意。律師說D1被抬起時有嗌「記者」和「女警」,PW3說沒聽到,因為當時現場有太多聲音。律師指當時好多警員在鬧D1,PW3說現場真的好多聲音,聽不到。律師指有警員用警棍打D1、扯她頭髮,PW3指見不到。律師指一開始D1是跟女警們一起行走的,而非被抬起,PW3不同意。律師指D1 一直說「我著緊裙,我走光喇」,PW3說沒留意有這句話,因現場嘈吵,但去到警署附近就聽到D1叫讓她落地行,但之前過馬路時D1只是掙扎擺動,沒聽到她說讓她落地行。律師指D1後來被警員鬆手跌落地,PW3說是擺低她調整姿勢再繼續抬。律師指0040現場只有6至8人,沒人用鐳射筆,PW3不同意。律師說當時沒人掉野,PW3說沒留意。

⭐️D4律師盤問
PW3指將D4拘捕回警署後,知道要有警員幫她落口供的程序,但不知是女警8862幫D4落口供和實際情況。

PW3 作供完畢。

下午進度:
D4律師有新證據呈堂,是電腦紀錄的文件,紀錄一個電話號碼在案發當晚電召的士,辯方案情指該電話號碼是D4使用。

📌PW8警員24671作供
2019年8月4日至5日駐機動部隊,8月5日0040,奉命到天耀路設防線,他在防線較前的位置,在行人路上。當時有百多人叫囂、掉石仔、用鐳射筆照向警方,亦有辱罵的言語。示威者距離警方約40米,在天耀廣場外一帶,警員防線近天水圍警署。他見到一女子在廣場樓梯位置叫囂和掉石頭,比較突出和特別賣力。他與此女子距離40米左右,女子戴住黑色鴨咀帽和醫療口罩,深色上衣、綠色短褲。當時聽到她叫侮辱詞彙如黑警、死全家等。他持續地留意著前方的狀況,時不時看到該女子,但沒一直看著她。

當晚共有大約8次推進。有一次是在0327時,防線在天耀廣場外近巴士總站的位置,在推進前有見到該女子在樓梯頂部位置,他在防線前排。他與女子距離約10至15米,有街燈及廣場射燈照射,他看到女子正面和眼睛。推進時,該女子轉身向商場逃跑,他衝前15米去追,跑去她側邊,將她按在商店外牆。他要求女警協助拘捕,指她非法集結,女警24016前來協助及作拘捕。

⭐️D1律師盤問
律師指當時無人用鐳射筆照射、無人掉野、現場只得8-9人,PW8不同意。

⭐️D4律師盤問
PW8在8月4日由下午4:30開始當值,落班時間為8月5日0946,當值了17小時。他指6月至8月兩個月內有40次以上當值,當中大部分當值十幾小時以上。當日17小時內只制服了D4一個。
PW8指D4大約1.5-1.6米高,外貌無其他特徵引起他特別關注,同普通人一樣,但當晚D4衣著一直無改變過。

當晚0040至0327進行了8次驅散,每次都是全隊30人一起推進,聽指揮官指示向哪個方向推進,一直都是向天耀廣場方向。0048是第一次驅散,律師問當時有無想過拘捕D4,PW8指當時同D4距離較遠,沒有特別指定想拘捕邊一個人,要接觸她亦有難度。
律師指出PW8與袁督察所講的防線位置有分別,PW8說沒有解釋。
PW8指被鐳射照到眼,同意照到眼時會影響注意力。PW8指有人向他的方向掉雜物但從來無去注意。
律師問當晚一架貨車駛至現場,PW8供詞詳細紀錄當時情況,見到貨車駛來、司機下車、加入示威者,PW8同意。律師指當時PW8的注意力去了貨車事件上。 PW8說之後他聽到同僚廣播警告,但貨車沒駛走。律師指這些內容只是他聽回來的,PW8說是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D1法律代表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警員18372的口供MFI5、 警員19500的口供MFI6、警員25225的口供MFI7,相信控方亦同意將警員15039的口供作65b方式處理,暫列作MFI8。

如需答辯,D1傾向不會出庭作供,D2傾向會出庭作供,D4會傳召辯方證人。

📌傳召PW6女警18372蘇昭惠(音), 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 2019年8月4日至8月5日駐守機動部隊, 8月5日凌晨於天水圍當值。

🔴主問

00:40警方於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築起警方防線, PW6身處小隊中後位置, 見到20-30米近輕鐵站行人過路處及馬路有100示威者在辱罵警察, 如死黑警、黑社會、屌你老母, 用白色、藍色及綠色強光照射警員及其眼睛, 有人向警員扔石頭及雞蛋。 0048高國權高級督察下令推進, PW6跑到天耀商場外準備推進, 聽到有人喊「女警!」, 見到有警員近天河路巴士站出口的安全島將一個長頭髮, 穿黑色連身裙, 黑色鞋, 戴外科口罩(不記得顏色), 身形肥胖的女子制服, 於是跑去協助。

PW6見女子想擺脫警員23979, 23979嘗試捉女子手臂, 但女子嘗試推開23979逃走。 女子不停大叫「記者」, PW6幫23979制服女子, 23979交代女子參與非法集結, 指當時女子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 不停用發出白色強光的電筒照向警員及其眼睛, 亦用粗言穢語罵警員及挑釁警方, PW6於00:50拘捕女子, 罪名是非法集結。 被捕人為D1, 身份不爭議。

PW6指拘捕時D1不停掙扎, PW6嘗試上索帶, 同時叫其他女警支援, D1不停揮動雙手, 嘗試撥開警員, 不停用腳踢向警員, 女警19500到場, 幫助上索帶, 期間PW6不停要求D1合作, 具體說法為「請你合作, 冷靜啲」。 D1不停掙扎及尖叫。 另外有女警24016及25225到場協助一同制服D1, D1不停擺動身體, 不願意自己行, 由於現場有示威者開始聚集, 有示威者大叫「放人」, 於是與其他女警抬走D1回天水圍警署, PW6負責抬D1左手, 回警署途中有其他警員開路免受雜物攻擊, 期間D1不停掙扎, 扭動身體, 尖叫及罵警員。

到天河路及天耀路交界的輕鐵站行人過路處, PW6捉住D1的手有點鬆了, 警員將D1放低, 調整姿勢再抬起, PW6仍是抬左手, D1一直掙扎, 到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行人路上開始減少掙扎, PW6說「如果你合作, 我就放低你雙腳, 等你自己行」, D1說好, 於是兩女警放下D1雙腳, 由PW6及另一女警押解D1回警署, 沒留意同行的是哪位女警, 但認得當時是押解D1右手的。 0055到警署。 到警署檢取證物沒有爭議, 已列於承認事實。 0110進行搜身, 檢取P1-8:
P1 黑色斜孭袋, 袋內找到: P2 12枝生理鹽水 P3 口罩 P4 一對手套 P5 對講機 P6 面罩 P7 泳鏡 P8 電筒連電

🟡D1法律代表盤問

PW6當日防暴裝束與其他男警相似, 綠色衫黑色頭盔, 但裝備不同。 辯方指出D1被制服時有喊「女警」, PW6表示聽不到。 PW6不記得23979是捉住D1手臂甚麼位置, 左手還是右手, 當時將D1制服在地上, 但上不到索帶。

口供記述「協助警員23979將AP制服於地上, 隨即23979向PW6交代案情」, 辯方問是否制服D1後23979才交代案情, PW6不記得甚麼時候將D1制服在地上, 因為D1不停動, 不是全程於地上, 辯方指口供說法不準確, PW6不同意。

辯方問23979是否有說「0040時在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設立封鎖線時見到D1」, PW6不記得, 辯方指出筆記本有寫, PW6同意應該是正確。 23979指D1身處其前方約20米距離, 再指D1不斷用手持發出白色強光的電筒照射警員及用粗言穢語罵警員, PW6表示以上案情都是一邊嘗試制服一邊講, 但不記得是否交代完後已按住D1在地上。

PW6表示在其他女警到場協助前已宣布拘捕D1, 筆記本中紀錄如何宣布拘捕: 「我係女警員18372蘇昭惠, 我而家駐守機動部隊, 我而家拉你非法集結, 因為警員23979見到你用白色強光電筒照射警員及用粗言穢語辱罵警員」, PW6不肯定字眼, 但上述重點都有講。 PW6拘捕D1至回警署前都沒有作出警誡, 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 辯方質疑環境是否適合證人交代以上詳細案情, 問交代案情與警誡哪一樣比較重要, PW6指兩樣相同重要, 如果有機會會即時作出警誡, 但情況不容許。 辯方問警誡要多久, PW6表示講警誡字眼很快, 但若情況不容許, 有多少時間都無用。 辯方問意思是否有時間交代以上案情但沒有時間警誡, PW6不同意, 辯方問即是有時間警誡? PW6亦不同意, 表示因為制服D1時現場環境已開始混亂。

辯方問PW6有否提過D1曾在地上又再站起身, PW6指D1有嘗試起身逃走, 辯方問PW6供詞是否沒有提過企起身, PW6解釋供詞提及D1嘗試掙扎逃走, 當中意思已包括企起身, 但有沒有實際站起過已不記得, 因為過程非常混亂。

辯方指出PW6供詞提及於要求女警支援期間D1有在地上「翻滾」, 但庭上作供時指D1是扭動, PW6解釋剛才講不停扭動身體即是供詞中的翻滾, 辯方指扭動及翻滾是不同意思, 向PW6確認是扭動還是翻滾, PW6指無法計算幅度, 扭動亦可以是翻滾一部份。 扭動/翻滾的情況直到上索帶, PW6又指不是翻滾只是扭動, 其他女警到場時D1仍有扭動。 辯方指PW6供詞是誇大D1當時狀況, PW6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女警抬起D1時令其連身裙向上移, PW6表示沒有留意。

當時索帶上在D1腰前, 辯方問是否從上索帶至抬起D1期間D1面向天, PW6不記得是否面向天, 可以是向前面或天, 但一定不是地下, D1當時躺在地上, 可能是望着警員的大腿位置。

PW6指當時示威者開始叫囂「放人」, 為了現場人士安全, 避免受示威者攻擊和逼近而將D1抬走, 供詞中只有提到「為確保AP及自身安全」, 辯方問是否因擔心示威者威脅而抬走, PW6不同意, 因為所有被捕人士拘捕後都需要即刻回警署, 而D1不合作亦是抬走的主因。 辯方質疑供詞沒有寫以上說法, PW6認為是因為原因很明顯。 辯方指出其實當時沒有人叫「放人」, PW6表示不記得是否有人叫「放人」。 辯方問PW6是否於移動D1時擔心有人搶犯, PW6同意, 除了留意D1動作, 亦有留意周圍環境是否會有人攻擊或扔東西。

記事冊紀錄PW6發現D1裙子縮至露出內褲, 於是幫D1拉返條裙遮返內褲, 辯方問裙子是否縮到腰, PW6不記得, 但記得是露出內褲。 辯方問為何只有筆記本有紀錄, 口供沒有紀錄, PW6指筆記本是即時記憶, 但口供是與案相關, 此事件與案無關所以沒有寫在口供。 辯方問PW6是否在選擇紀錄甚麼事在筆記本和口供時準則不同, PW6指筆記本可以紀錄有用或無用的事, 口供則只是與案有關的事。 PW6指既然裙縮了上腰亦是被捕觀測, 理應寫在口供, PW6不同意, 因為是自己的行動, 不是D1的行為, 與控罪無關。

於天水圍警署內PW6有問D1地址, 辯方問是否有將D1地址紀錄在筆記本上, 而地址是在天水圍, PW6不記得。 辯方出示MFI8警員16039的口供, 第三段提到一個天水圍的地址, PW6不記得是否當時記錄的地址。 PW6有對D1進行搜身, 從身上找不到任何可疑物品, 只檢取了其斜孭袋, 並將內容物全部倒出, 但不記得是否有暗格, 所有拉鏈內袋都有找過, 共檢取了P1-8證物。

06:20 PW6就拘捕行動作簿錄, 8月5日早上11時做了Pol 154供詞, 辯方問內容是否全部基於自己記憶, PW6表示不是, 例如大隊到場時間是由專門紀錄時間的警員提供, 而拘捕時間及到達警署時間是自己記憶。 辯方問是否在準備簿錄及口供時有與人討論, PW6表示沒有, 只有傳令員提供一些時間。 PW6沒有與其他抬過D1的女警討論, 不記得是否有與23979討論。

辯方出示MFI2女警24016於2019年8月5日的口供, MFI5 PW6自己的口供, MFI6女警19500的口供, MFI7女警25225的口供, 關於00:40的觀察均非常相似, 形容的次序都非常相似, 次序都是封鎖線地點, 示威者距離, 叫囂及粗口, 鐳射筆情況, 高級督察如何做警告及示威者反應, 沒有一份口供提及D1走光情況。 李官表示對警員口供評價應留待陳詞, 辯方問PW6是否有夾口供的情況, PW6不同意並解釋因為警員看到的是相同的情況所以描述一樣。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辯方問PW6制服D1時23979是否有按住D1還是只站在一旁, PW6不記得23979的手部動作, 但記得有一同制服, PW6注意力在D1身上, 沒有留意其他人, 但肯定23979是在幫忙。 李官指有關問題應留待問23979。

辯方指當時現場只有8-9人, 沒有人用鐳射筆或扔東西, 警員制服D1時有罵D1, 對D1用棍打, 腳踢及扯頭髮, D1沒有罵警員, 有叫「女警」, PW6不同意。 辯方指D1上索帶後有站起身走了幾步, PW6不記得。 辯方問是否走了幾步後才抬起D1, PW6不同意。 辯方指D1曾說「我着緊裙, 我走光呀」, 以及4名女警抬D1過了天耀路馬路後將她跌了落地, D1講「你扶起我, 我自己行啦」, 而且D1從未抗拒警員執行職務, PW6均不同意。 回警署後發現D1左手手肘, 右手手背及右手中指都有受傷, PW6同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女警19500, 2019年8月4至5日當值機動部隊

🔴主問

8月5日0040 PW7於天水圍警署出面近天耀路天河路交界防線左後面, 近天耀路十字路口行人路上, 當時見到20至30米左右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 警方推進時到天耀路行人路上驅散示威者, 示威者逃走, 此時PW7聽到後方有人叫「女警」, 於是就跑過去近天河路巴士站出口的安全島進行協助, 見到有警員嘗試控制一名被捕人在地上, 並見到女警18372在現場, 說這名示威者已被捕, 罪名是非法集結, 被捕人為D1。

當時18372手持索帶, PW7見到D1不斷掙扎, 不斷揮動手, 扭動身體, 腳向外踢。 見到這個情況PW7警告D1不要掙扎, 否則會用武力將她制服, D1仍然不斷掙扎, PW7用雙手按住D1上半身, 18372嘗試上索帶但多次都不成功。 見此情況PW7鬆手嘗試幫18372上索帶, 此時D1反轉身面向上, PW7再次嘗試捉住D1的一隻手讓18372上索帶, 18372鎖了一隻手後, PW7再協助18372鎖上另一隻手, 上索帶後D1仍不斷扭動身體, 腳向外踢, 尖叫及大聲叫「記者」, 周圍的人不斷叫放人, 基於安全問題4名女警將D1抬離現場回天水圍警署, 包括女警24012及25255。 PW7負責抬D1右腳, 途上D1不斷大聲叫「記者」及尖叫, 用力扭動身軀, 於天水圍輕鐵站行人路上4名女警稍為放低D1調整位置, 再抬到天水圍警署外行人路上, 4名女警見D1比較合作, 隨即放低她, PW7與18372將D1帶回天水圍警署。

🟡D1法律代表盤問

案發至今PW7參與很多警方行動, 辯方問對此案記憶是否根據口供及筆記本, PW7同意。 PW7指第一眼見到D1時D1面向地, 用雙手壓住D1的背部後D1仍翻滾掙扎, 辯方問翻滾是否指轉身, PW7指D1先左右掙扎, 有一次鬆手之後就面向上。 當時除了一開始有留意到18372在場, 其他女警何時到場就沒有留意, 但同意當時D1已被周圍警員包圍。辯方指出PW7已用雙手按住D1, D1不可能做出翻滾動作, PW7不同意, 解釋D1力氣比較大, 用了一段時間才能制服。 PW7不知道是否除了18372外有其他警員幫忙制服D1。 辯方指PW7用翻滾一詞是誇大D1行為, PW7不同意。

PW7供詞是10月23日所寫, 筆記本紀錄是8月5日早上10點所寫。 筆記本沒有提及D1有翻滾動作, 辯方問筆記本紀錄與Pol 154是否有分別, PW7不同意並解釋筆記本是幫助回憶, 而寫Pol 154時仍清楚記得發生的事情。 辯方問翻滾的動作是否與案相關的重要情節, 而PW7在制服D1時亦已見到翻滾的動作, PW7同意。 辯方問筆記本是否不準確, PW7不同意, 解釋筆記本只是協助記憶。

PW7於庭上指一開始嘗試制服D1時是按住背部, 待D1面向天時於腰前上索帶, 但筆記本中指「當時AP是背向天面向地」, 辯方指與PW7庭上口供截然不同, PW7不同意並解釋筆記本中所指是18372曾嘗試在背後上索帶但不成功, 之後才成功在腰前上索帶。

辯方出示PW7的筆記本副本, 列為MFI9, 比對證人供詞第四段「00:40在天水圍警署外設立防線」, 此部份在筆記本沒有寫天水圍警署外的字眼。 口供第四段第二行「用石頭擲向警方防線」沒有於筆記本提到。 第四段尾部「高國權高級督察作出警告」沒有於筆記本提到。 「翻滾」字眼亦沒有在筆記本提到。 PW7重申記事冊只是幫助記憶, 辯方質疑如何連沒紀錄的細節都可以在兩個月後清楚記得。 供詞指「當時防線外20-30米有百多名示威者聚集」, 但筆記本紀錄為50米外, 辯方問為何有此分別, PW7解釋因為身處防線左方而需觀察天河路的情況, 左邊50米外亦有示威者, 正前方20-30米天耀商場外亦有示威者。 辯方問既然如此為何口供沒有提到50米外的情況, 是否與其他警員夾口供, PW7不同意, 解釋口供只會提與D1有關的事情, 而D1的方向是正前方, 所以沒有寫50米外的情況。

筆記本中有紀錄抬起D1回警署途中其連身裙向上移並露出內褲, 但口供沒有寫, PW7指是寫漏了, 辯方問是否有看着筆記本做口供, PW7同意。

辯方出示MFI2女警24016的口供、 MFI5女警18372的口供、 MFI7女警25225的口供, 關於00:40時段的描述均相似, 記述時序亦相似, 辯方問是否在寫供詞時有與上述警員夾口供, PW7不同意。 辯方指出女警18372的口供第四段亦寫到封鎖線前20-30米, 及投擲石頭的情況, 00:40時段第一行亦有寫到「天水圍警署外的天耀路」字眼, 第三行亦有寫到「高國權高級督察發出警告」。 第六段第三行亦有提到「AP不斷在地上翻滾」的字眼。 以上詳情都是PW7筆記本上沒有記載但口供上有寫, 辯方質疑是否與18372夾過口供, 而且是否夾過不提D1的裙向上移的事情, PW7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現場只有8-9人, 沒有人扔東西, 沒有人用強光或鐳射筆照射警員, D1被警員包圍時有被罵, D1除記者亦有喊女警, 有被棍打, 被腳踢, 被扯頭髮, 抬起前有自己行了幾步, 有喊過「我着緊裙, 我走光」, 周圍沒有人叫放人, 橫過天耀路後4名女警有鬆手跌了D1落地, D1說「你放低我, 我自己行」, PW7均不同意。

沒有覆問,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女警25225, 2019年8月4-5日駐守機動部隊, 8月5日0040於天水圍當值, 於警方防線第三排, 屬後排。

🔴主問

0040有第一次警方推進, 當時巴士總站及天耀商場有百多名示威者, PW8穿過天耀路往天耀商場方向時, 右邊20米左右有警員大叫需要女警, 得知有女示威者被捕, 於是上前幫手。

到巴士總站位置時聽到18372已拘捕一名女子, 當時見女子在地上, PW8走到被捕人右邊, 當時18372已為其上索帶。 被捕人為D1。 PW8指D1不停扭動身體, 不肯起身, 於是聯同其他三名女警抬D1回去, PW8負責抬右手, 另外兩名女警為24016及19500。 當時現場混亂, 有示威者叫放人, 有其他警員幫手開路, 途中D1不停扭動身體, 態度不合作, 控方要求PW8形容為何認為D1態度不合作, PW8指因為如果D1合作是不需要用4名警員去拘捕。 PW8有與D1一起到天水圍警署。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同意第一眼見到D1時她面向天並已上索帶, 當時未被抬起, 沒有「碌來碌去」, 被抬起前沒有站過起身。 辯方讀出PW8的筆記本, 當中寫到抬起D1前連身裙曾向上移, 但PW8庭上指是抬起時向上移。 PW8不同意, 指可能記事冊寫得不好。 辯方指記事冊的紀錄是最早的紀錄, 記憶理應是最清楚, 而口供是10月23日寫的, 當中亦沒有提及裙向上移, 關於裙向上移的筆錄只有筆記本, 但於距事件後兩年的現在, PW8仍堅稱清楚記得裙向上移是抬起後發生。 PW8又指D1在地上時裙沒有向上移, 有沒有露出內褲則不清楚。

PW8口供記述D1面向天躺在地及腳向外踢, 但筆記本沒有寫。 PW8解釋因為口供是紀錄與案有關的事情, 筆記本只是幫助記憶, 而裙向上移是與案無關。

辯方出示MFI2, MFI5, MFI6, MFI7, 分別為抬D1的4名女警的口供, 對0040時環境的描述相似, 辯方問是否夾過怎麼寫, PW8否認。 辯方指D1面向天, 用腳踢人等說法都是在其他口供抄來, 而4份口供都沒有提及裙向上移是因為夾過, PW8否認。

辯方指出0040時警方防線前只有8-9人, 沒有人扔東西或用鐳射筆, PW8不同意。 D1在地上時被警員包圍, PW8同意。 D1在地上時被警員罵, 有喊「記者」及「女警」, 被警棍毆打, 警員腳踢及扯頭髮, PW8不同意。 D1被抬起前有起身走過幾步, PW8不清楚。 D1喊「我着緊裙, 我走光啦」, PW8沒有聽到。 PW8指D1被抬起後有調整姿勢, 但沒有放低過或跌低過任何部份。 辯方指出4名女警抬D1橫過天耀路馬路後有鬆手跌低D1, D1說「你扶起我, 我自己行」, PW8不同意。

🔴主控覆問
PW8指由第一眼見到D1到D1被抬起前D1沒有起身行過。

PW8作供完畢。

控方證人已全部傳召,尚需刪改草圖描述,完結控方案情。
D4法律代表提出需要盤問為D4錄口供的警員,希望與控方相討除傳召證人外更快的處理方法。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下午進度:
控方正式以65b呈遞MFI8為P22。
明天0930會傳召WDPC8862予D4法律代表盤問,作供後正式完成控方案情。關於草圖刪改,需待明天D1法律代表的書記回來再處理。

案件押後到明天0930同庭續審,D4申請轄免今天到警署報告獲批,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38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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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書記提醒昨日呈堂的16039口供應為P23。

📌傳召PW9女偵緝警員8862陳惠婷(音)

🟡D4法律代表盤問

2019年8月5日凌晨於天水圍警署處理D4, 曾做一份會面紀錄, 辯方出示該紀錄, 共3頁, 第一頁上有一些個人資料, 包括地址及電話, 由PW9詢問D4及用筆抄下。

🔴覆問
地址及電話均由D4告知。

PW9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文件亦已修改完畢。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出庭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2需5-10分鐘取指示, D4不會作供, 有一位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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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出庭作供

D2大學畢業, 現為電腦程式員。 2019年8月5日為學生, 8月4日於屯門市廣場做推廣員的兼職, 21:30收工, 約了6個朋友去天耀邨麥當勞吃東西, 眾人都住天水圍。 D2搭西鐵到天水圍西鐵站, 於西鐵站等朋友到22:45, 然後行去天耀邨麥當勞, 途經西鐵C出口, 沿天耀路行人路藍色有蓋行人通道行去天耀廣場內的麥當勞, 當時天耀路沒有人群聚集或特別事發生。

D2於23:00到麥當勞後與朋友吃東西及聊天, 8月5日01:00離開, 該麥當勞為24小時的麥當勞。 D2與朋友從麥當勞行到八方雲集, 因D2朋友要搭輕鐵回家, 所以D2陪朋友行去天耀輕鐵站, 打算送朋友搭車後回家。 D2自己的回家路線需行到八方雲集, 右轉落樓梯, 然後穿過天耀邨。

當時天耀輕鐵站有大概50人聚集, D2站在人群後面, 見到遠處有人在玩鐳射筆, 例如在輕鐵站或天橋。 D2見到馬路對面有一群警察, D2見多人就站着旁觀一會, 現場氣氛平和, 警民雙方沒有任何動作。 除了聚集的人群當時現場還有路人等過馬路或前往輕鐵站等車。 辯方出示P2地圖, D2用M字畫出麥當勞的位置, 用X號畫出自己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的位置, 用8字畫出八方雲集的位置。

辯方出示相片, D2用X畫出自己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的位置, 呈堂為D6。 D2在上述位置旁觀2-3分鐘, 沒有叫口號或舉手, 當時仍有輕鐵經過, 身邊沒有人叫囂, 不嘈雜, 不肯定遠一點有沒有人叫囂, 由於雙方平靜地站着, 所以D2覺得該位置安全。 突然警察衝過來, D2之前沒有聽到警方警告, 身前的人轉身向後跑, D2就跟著他們跑, 身邊都有多人一起跑。 跑到八方雲集時, 身邊有位女士跌在地上, D2就扶起她, 然後有名警員從後抱着D2及拉着其斜孭袋, 及後D2被制服及被捕。

🔴控方盤問

2019年8月5日D2就讀計算機工程學士,在盤問下承認案發前曾看過新聞知悉8月5日有三罷行動,亦知道有逃犯條例修訂。 於輕鐵站旁觀2-3分鐘時沒有朋友在身邊, 朋友已行向輕鐵站。 D2當時沒有想過聚集人群是否與三罷行動有關。 在輕鐵站附近看見的警察就是控方證人所講的警方防線。 D2見到有人用鐳射筆向遠處不停畫及轉圈, 沒有留意鐳射筆射向甚麼地方或是否射向警方。 D2旁觀的2-3分鐘視線望向周圍發生甚麼事, 約50人的人群只是站立, 甚麼都沒有做。 隔了一兩條馬路, 站在近警察的地方有一些散落的人, D2沒有留意那些人在做甚麼, 警察向前衝時那些人都有向後跑。

控方出示P20地圖, 控方指出01:07 D2已站在三角形標示的位置, 向警方防線舉手並高呼, D2不同意。 圖中圓圈位置有群警察, 正方形及星星位置為D2被警員截停的位置。 控方建議D2其實拖着跌倒的女士, 而且認識女士, 辯方問有甚麼基礎, 李官表示沒有警員提過此事。 控方播放片段01:04:47-01:05:14, 可見跑時D2拖着一個女士。 控方建議D2, 該女士及片中一名戴帽着灰色衫的男子認識, 而當時D2在現場正參與非法集結, D2不同意。

🟡覆問

D2看片段前沒有印象自己曾拖着片中女士, 亦沒有印象為何拖着她。

D2作供完畢, 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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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法律代表需5-10分鐘確認辯方證人是否出庭。短暫休庭後, D4不作供,但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W1,即D4母親,2019年8月4-5日至今都與D4同住於屯門山景邨。

📌D4法律代表主問

DW1一直知道D4電話號碼, 用了6-7年, 由父親登記, 2020年換過電話號碼, 因為D4想轉自己名登記, 電訊公司要收手續費, 換電話號碼就不用手續費。

2019年8月4日23:00左右DW1準備睡覺, D4剛到家不久, 02:00左右D4表示肚餓想去吃麥當勞, DW1被吵醒後就沒有睡覺, 03:30左右見D4未回家DW1就打了6-7次電話給D4, D4都沒有接, DW1不知原因, 到天光時D4打電話給DW1表示自己被捕, 在天水圍警署, 叫DW1不用擔心。

DW1向電訊公司取得通話紀錄, 8月5日03:27:51 DW1開始打出多次電話到D4的號碼。 紀錄列作D7。 DW1表示D4不會借電話給別人, 亦沒有試過打給D4時有另一人聽。

🔴主控盤問

D4表示要去吃麥當勞, 該麥當勞是在屯門山景邨, D4與DW1及父親同住, 當晚父親在樓下商場值夜班不在家。 D4天光打電話給DW1的確實時間不記得。 D4未試過半夜出去吃東西後幾個鐘都沒有回家。 DW1沒有打電話告知丈夫此事, 怕他擔心, 亦沒有打電話給其他人商討。 D4父親07:00收工, DW1已收到D4電話告知被捕, DW1於其收工後到樓下商場通知他D4被捕。 控方質疑DW1對當時23:00記憶不清楚, DW1指通常23:00左右就睡覺, 而D4這時候會在家。 控方質疑DW1對當日D4要落去買麥當勞的記憶模糊, DW1表示不同意, 因為D4未試過半夜要去買麥當勞, 而且當日被捕, 所以印象深刻。 控方指出D4 8月5日00:00並不在家, DW1不同意。

DW1作供完畢, D4案情完結。

控方於承認事實的相片數量作更正, D4法律代表解釋D3的電腦文件的關注點, 該文件為「飛的」的紀錄, 顯示一張電召的士的訂單, 由屯門山景邨上車至天水圍落車都是凌晨兩點多。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口述結案陳詞, 7月7日12:00前控方需交書面陳詞,7月14日12:00前辯方需交書面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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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7/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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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有關第一被告:

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爭議點:
1. 第一被告有無做過上述行為(非法集結/只站在現場)
2.事實爭議:法庭是否接納該一名女警證供
3.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證明被告人腳踢、滾動、翻動、扭動(官指出被告一連串動作,包括:不讓女警上手扣/是否願意行)是否構成拒捕,目的只在於防止走光

時間點:
階段1. 拒捕至制服
階段2. 制服至上手扣
階段3.上手扣至整件事結束

辯方:
1. 控方沒有指出現場嘈吵,場面混亂,2. 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被告人知曉自己將會被拒捕
3. 控方證人(女警)證供是不可信


🌟有關第二被告
辯方指法庭應拒絕接納證人證供,原因有3個:
1. 地點在證供上有出入
2. 沒有特別理由留意第二被告
3. 追捕過程是否一直留意到第二被告是同一人

第二被告並沒有作出鼓勵行為(鼓動現場人士叫口號/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證人證供無法講出)

🌟第四被告
1.證供存有疑點
2.證人承認追捕第四被告的過程中視線有斷開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 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已認罪‼️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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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李官一如以往以極快速度宣讀口頭裁決理由,過程中說話音量十分小,直播員已盡力紀錄細節,如有遺漏敬請見諒。)

📌案情
所有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共傳召9名控方證人。

證人作供指當日約100名示威者作出挑釁,以鐳射光束照射,並投擲雜物、石頭和雞蛋,經多次警告後,警方共8次推進。00:40,在警員防線前20米處,有人以電筒照射和說粗口,此人穿黑色連身裙和戴口罩,體形略胖。PW2截停此人後需要支援才把她制服,後知此人為D1。PW3指出D1被按在地上時踢腿,PW3按著她並叫她不要掙扎和踢腿,為她上索帶時她不斷掙扎,PW3與3名警員抬D1回警署,過程中D1多次擺動身體。PW6指出D1穿連身裙,身形略胖,她不合作,不斷扭動身體。PW7指出D1不斷掙扎,她警告D1和為她上膠手扣。PW8指出D1被抬離現場時不斷扭動身體。

PW5指出有戴口罩的男子舉手和高呼。

D2作供指當天他和朋友到天水圍的快餐店,他23:00進入快餐店,離開時送朋友到輕鐵站,然後他返回寓所。此時有人叫囂,然後警方推進,他被警員截停。

DW1(D4媽媽)作供指D4當天02:00吵醒她,表示肚餓和想去麥當勞。

📌針對D1的證供分析
辯方批評,PW2表示她一直注視D1,但當時有示威者投擲雜物和用鐳射光束照射,視線應受影響。另外,PW2表示注視D1時D1有戴口罩,但D1被捕時沒戴口罩。此外,控方證人部分在法庭上的證供在錄口供時完全沒提及,在一年起才表示想起細節。

李官不同意辯方的陳詞,指案發時兵荒馬亂,雖有人投雜物和用鐳射光束照射,但程度不影響控方證人的觀察。控方證人不須鉅細無遺地道出所有細節。至於D1被捕時沒口罩,D1扔掉口罩可以是霎眼間的事。控方證人的口供順事序當然最好,但亦可記起重要的事就先紀錄重要的事。1年後才想起細節故意是不好,但李官不認為控方證人有夾口供,因為若有夾口供,可以更仔細。

PW3和PW7的口供有差異,但關於距離的差異可理解,而證人當天執勤十幾小時,證供有出入亦可理解。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D1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針對D2的證供分析
李官不接納D2的證供,認為他說當天只扶起女子,但卻牽著不相識的女子跑,此點不合理,認為D2有所隱瞞,作供不盡不實。

D2舉手高呼,要作出他有非法集結的推斷,不需要證明他有叫囂,因為當天警方已多次作警告。惟D2沒身穿黑衣,亦沒示威裝備,只有舉手高呼難以界定他當時是否在鼓勵其他示威者,而過程只約2分鐘,D2可以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亦可以有其他推論。

🟢裁定D2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針對D4的證供分析
DW1(D4媽媽)的說法與的士app的紀錄相同,亦沒證據反對DW1的說法,不能否定D4不在非法集結現場的說法。

🟢裁定D4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既然不能否定D4不在非法集結現場的說法,即PW4的證供前半部分的情況可能並不存在。即刻PW4已盡力作供,但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4的證供。

🟢裁定D4控罪五罪名不成立。🟢

📌裁決
🔴D1 控罪一,二 成立🔴
🔴D2 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三早前已認罪🔴
🟢D4所有控罪不成立🟢

D1,D2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求情和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05天水圍 #判刑

D1:李(22)
D2:莫(24)

🛑兩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指向D1及D2]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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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法官考慮到D1無任何定罪紀錄、不存心犯案(當時無穿戴頭盔、眼罩等裝備)但判刑無可避免。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1個半月
控罪6 :罰款$3000

控罪1與2有半個月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5個月即時監禁

D2:
法官考慮到D2無任何定罪紀錄,為人上進(科大畢業生)、即時認罪,但判刑無可避免。
監禁1個半月
認罪扣減1/3至監禁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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