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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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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休 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辯方盤證人馮耀彤

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辯方盤證人馮耀彤(細節後補)

退庭10分鐘控方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辯方盤證人馮耀彤(細節後補)

官指表面證供成立,問過被告有無答辯,被告不作供,也無辯方證人要傳召

控方結案陳詞,指留意辯方盤問方向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引案例控方不用證明被告知悉警員係正當執行職務,這不是犯案意念組成部份,犯案動機背後諗法無關。

押後明天1430九龍城七庭聽辯方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審訊第二天

辯方盤問證人馮警長內容

《為方便理解,部分主要人物簡介
🕴🏿黑衫男:第一位馮想要截查但截不到又無追的人
🏃灰衫男( 又稱第一男,一號男子):第二位馮想要截查 、指控被告阻擋令他追不到的人, 馮稱曾遭他粗口問候:“望咩呀,死差佬,DLLM,咩呀”
🤷🏼‍♂️本案被告(又稱第二男,二號男子):馮稱遭他雙手攔截,講了兩次“你做乜野” ,以及“走, 走呀”,曾心口貼心口一秒,後制伏拘捕
👷🏻‍♀️白衫黃頭盔女子:叫罵“警察叫雞唔比錢”,被馮在內警察反叫“收唔到錢我幫你”
🚶🏻白衫男: 成為警察目標但沒有被截查的人
👮‍♂️警察同事:在馮被罵前衝時拍馮膊頭的人》

辯: 你在不同地點執行防暴任務應該聽過示威者五大訴求,包括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察。啱唔啱?
馮:啱
辯:警民關係變差了,同不同意
馮:我會話警民關係係有變化
辯:唔係變好,同唔同意
馮:唔同意
辯:錄影片段中有市民路中心鬧警察黑社會,啱唔啱
馮:啱
辯:不光是8月5日,警察一出來就被叫收隊,以及香港警察知法犯法等,啱唔啱
馮:啱
辯:有報道話警察打人濫權
馮:有報道話
辯:警民時有口角
馮:同意
辯:本案相關片段中有警察叫示威者作曱甴,同意嗎?
馮:同意
辯:片段中幫辦開咪叫前面黑衫的人離開,黑衫是示威者標誌還有黃頭盔,同意嗎
馮:一部分,唔一定
辯:有啲還有蒙面面罩和豬嘴,有啲手執武器
馮:啱
辯:11時零5分你當時在防線,面對嘉頓麵包
馮:啱
辯:給你看你昨日草圖上標記,你說分兩批人,非法集結及圍觀,你用綠色標註一批非法集結,其實他們主要貼著福華街無那麼近長沙灣道
馮:一部分集結一部分游擊
辯:你無親眼見到示威者搬野堵路
馮:無
辯:非法集結位置離防線幾遠?100米80米?
馮:我會話少於80
官:少於80即係幾多?60 50
馮:我自己估70米
辯:當時督察叫咪“長沙灣道嘅圍觀者,警方呼籲離開,多謝合作”佢係冇話非法集結嘅,啱唔啱?
馮:啱
辯:圍觀者只係睇,唔係你哋嘅執法目標,啱唔啱?
馮:因應時間變化,唔一定,因應佢嘅說話同動作
辯:你見到第二男即係被告時,長沙灣道係雙向行車,佢係你方向嘅右手邊,圍觀人士中間
馮:我第一次見佢係佢係我右手邊出現時。之前冇留意
辯:當時周圍很多人圍觀,啱唔啱?
馮:啱
辯:被告企喺西行線
馮:係西行線
辯:東西行缐中間有安全島,啱唔啱?
馮:啱
辯:你第一眼見佢,佢唔係西行線,而係中間近安全島
馮: 我第一次見佢係佢 在我右邊出嚟,事情發生係近安全島大約嗰啲位置
辯:你第一眼見到一號男子即粗口少年時佢係喺西行馬路
馮:東西行中間,行緊嚟西行線
辯:當時好多人圍觀好多聲好嘈
馮:係好多聲,我會話有音量囉
辯:一號男子唔係黑衫冇頭盔
馮:啱
辯:着拖鞋
馮:冇留意
辯:你話佢講粗口但你第一次口供係冇“望咩呀”,只是有“死差佬,DLLM,咩呀”
馮:同意
辯:你行過去時個樣係嚴肅,啱唔啱?
馮:啱
辯:你冇出聲話要截查佢,同意?
馮:唔同意
辯:你冇講要查佢身分證,同意?
馮:唔同意
辯:你有講都可能比聲浪蓋過咗
馮:同意
官:你當時聲量係如何?
馮:足夠令對方聽到
辯:你當時與第一男同第二男嘅距離係咪8米到10米
馮:我再重申我見唔到2,直至佢由我右邊出嚟
辯:啲片完全錄唔到你話要截查第一男
馮:我聽唔到呢句
辯:你并冇指住佢
馮:唔同意
辯:片裡係冇指住
馮:唔同意
辯:你嘅記事冊都唔係話你指住佢
馮:唔同意
辯:( 讀出記事冊內容)係冇講指住佢
馮:同意
辯:你口供入邊有話指住佢。啱唔啱?
馮:啱
辯:兩個講法係唔同嘅,同意?
馮:唔同意
辯:真相係你真係冇指住佢
馮:唔同意
辯:當時你情緒激動
馮:唔同意
辯:片中你嘅拍檔拍你膊頭阻止你
馮:我見到但我唔知佢拍我係咩意思
辯:你冇講話點解要截查1號男子,啱唔啱?
馮:啱
辯:當時有幾個同事一齊行,啱唔啱?
馮:啱
辯:你哋不是一字型行,有啲散開唔同方向
馮:我會話都係附近,未必係散開
辯:由於有人圍觀, 你係行唔到直線嘅,都會要避開D人,啱唔啱?
馮:啱
辯:一個人係唔構成非法集結嘅同唔同意
馮:同意
辯:你當時並非懷疑男子一非法集結
馮:不同意
辯:你話第二男子右前方行到你前面,啱唔啱?
馮:啱
官:佢係正常咁右至左行,定係打橫攝出嚟?
馮:總之有個人突然右邊出咗嚟其他我留意唔到
官:即係其他姿勢方向不明。打橫行定係點?
馮:當時分唔到咁細緻
辯:你右邊拍你膊頭嘅同事都係行緊向男子一
馮:我不能夠確定
辯:佢方向係去安全島方向行
馮:唔係好明
官:安全島係你咩方向
馮:左或左後方
官:你當時係向太子方向
馮:係
官:安全島喺你前邊定後邊係咪過咗
馮:當時我專心想截停佢,具體安全島咩位置方向我答唔到
辯:當時男子二話「做咩啊」你理解佢係對你講
馮:係
辯:佢話「走啦」唔排除係對你講
馮:唔排除,但始終都係阻我
辯:當時你哋好近冇機會講嘢
馮: 唔同意
辯:佢當時冇講嘢
馮:唔同意
辯:啲片錄唔到佢當時講嘢
馮:唔同意
辯:你話同佢左右爭持,幾耐
馮:維持左1秒
辯:如果要截查男子一你應該向太子方向
馮:大致方向係,具體我答唔到你
官:你當時望向太子方向
馮:大致係
官:被告面向你嘅方向
馮:大致係
辯:你話你行左佢行左,你行右佢行右做出阻撓動作
馮:係
辯:口供記事簿入面冇講到你左佢左你右佢右
馮:同意
辯:睇片見唔到
馮:係咪被阻擋嘅原因
辯:總之見唔到
馮:冇錯
辯:根本冇呢個環節,係你係證人台上作出嚟
馮:唔同意
辯:睇片被告同你據你說撞上1秒,當時你已向美孚方向推被告,話佢阻差辦公
馮:唔同意,鏡頭曾經移開影一號男子離開
辯:但你有向美孚推
馮:同意
辯:截停一號男係你嘅職責
馮:同意
辯:但當時被告已無阻你
馮:當時一號男巳轉身跑開,佢(二號男)嘅目的已達到
辯:但當你推佢時被告已冇阻你追一號男
馮:因為佢已經完成左呢個目的
官:唔好講因為,位置上佢冇阻到你,係唔係?
馮:位置上係
辯:睇片見到一號男往太子跑,下一鏡已係你推二號男,1秒都唔夠
馮:要睇返片嘅時序先知
辯:你當時係完全可以繼續追,但你冇選擇做
馮:我有即時犯罪要處理,唔係一個選擇

辯:第一號男子走咗就冇人追,而現場其他差人可處理被告
馮:唔同意,我係第一身
辯:反之其他人可追一號男子
馮:同意
辯:但你其他同事冇追到一號男
馮:同意
辯:因為根本冇合法理由截查一號男,所以冇追
馮:唔同意

辯:你口供話用膠索帶扣起被告時係23時13分,隨即宣佈拘捕佢。你冇警誡佢「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嘢。。。 。」
馮:當時情況唔容許
辯:講出呢句說話只需要一兩秒
馮:唔容許即唔容許
辯:佢已經俾你制服
馮:係
辯:你完全可以警誡佢
馮:當時情況未受控
辯:你行去私家車途中可以警誡佢,但係你冇
馮:佢不停講嘢,你都見到我叫佢冷靜
辯:你知道當時佢可能講緊啲會入罪嘅嘢
馮:唔肯定
辯:片段中冇見到你宣布拘捕
馮:冇見到
辯:你冇宣布拘捕
馮:唔同意
辯:佢冇反抗但你不斷整痛佢
馮:唔同意
----------------------------------------------------
(播出 由控方提供的Now新聞片)
辯:1345至1450你認到自己嗎
馮:見到
辯:你認到被告嗎
馮:見到
辯:請在截圖中用紅筆圈出,並用箭嘴表示被告同你自己Pw1
官:mark 證據為p1a1
辯:8月5號當晚片段見到你推被告向美孚方向
馮:當時1號男子已向太子方向跑走,係

辯:被告有雙手張開嘅動作
馮:係
辯:你嘅講法佢已完成左阻住你嘅目的
馮:係
辯:被告有雙手張開嘅動作,是你不停推佢先有
馮:唔同意
辯:係因為你推佢佢先張開手
馮:唔同意
辯:好多市民叫“黑社會”鬧緊警察
馮:係
辯:當時佢係冇掙扎但你推
馮:睇片係
辯:由頭到尾佢冇阻你
馮:唔同意

《去片P2a 0001mp 0000》
辯:很幫辦開咪話:“警方現對你呼籲為了人身安全請你即刻離開欽州街”,圍觀市民位喺行人路多
馮:啱
辯:片後段兩把聲,一個女話“死黑警”,男人聲話“柒頭,逐個屌”
馮:聽到
辯:當時冇人截查佢
馮:啱
辯:單純粗口鬧警察係唔犯法嘅
馮:啱
辯:你有個同事激動咁講“嗰邊講吖嘛”,作為上司你覺得佢係咪唔應該回鬧
馮:應因應情況
辯:有同事鬧反市民作為有經驗的沙展會否覺得唔合適
馮:唔會

《去片 警察廣播:“棚架前面白衫嘅男子,你正參與非法集結,立刻向後離開,否則會拘捕同檢控,各位同事認住佢啦,白色衫蒙面”》

辯:當時棚架底冇任何人做破壞嘅行為
馮:係
辯:你都唔知點解幫辦廣播話市民參加非法集結
馮:唔知
辯:冇人被截查
馮:當時情況唔可行,唔係跟書本咪,情況瞬間萬變,我哋要隨機應變
辯:你都唔知點解幫辦佢話非法集結
馮:唔同意

《去片:“警方第二次呼籲立刻離開”》
辯:片段中聽到市民包括示威者鬧警方黑社會,有把聲話“唔使咁勤力做吓樣得啦”,跟著有把聲話:“你係咪想死呀”,係警員恐嚇市民
馮: 我聽唔到唔可以作答
辯:聽唔聽到“講乜撚嘢”,係警員對市民講粗口啊?
馮:我答唔到你係邊個講

《去片警方幫辦廣播“白色衫,沿長沙灣道離開,同事望著,警車後面嗰個,唔該”等等》

辯:“警民合作,叫佢走就走,聽話幫得手”呢句係咪你講
馮:係
辯:你有留意白衫男
馮:係
辯:點解佢離開仲係你哋嘅target ,你答唔到
馮:係
辯:呢位係你,膊頭號碼黑色物體遮住咗
馮:係電筒嚟
辯:有報道指警察唔騷Number
馮:係有報道
辯:有市民不斷咁鬧警察黑社會
馮: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


《去片: “返屋企都係好事嚟”“做街坊聽話接受警察勸喻”
“深水埗警察叫雞唔俾錢!”“唔係你阿嘛? 係咪要報案?”“收唔到錢,邊個收唔到錢”》

辯:你係唔係都有份講
馮:係我有份
辯:好大聲對個女仔講
馮:同意
辯:影射該女子做妓女
馮:唔係影射,係聽到有啲咁嘅指控,幫啲同事澄清係咪有咁嘅指控
辯:你理解佢係侮辱緊警察
馮:唔同意
辯:妓女收唔到錢呢啲係私密嘅同唔同意
馮:唔一定嘅,佢都咁大聲講我咪問吓佢
辯:你可以行埋去問,使唔使幫手唔使咁大聲
馮:我係問有冇人需要協助
辯:片中有開咪點名黃帽白衫嘅女仔
馮:聽到
辯:即係你哋知道邊個嗌叫雞唔收錢
馮:我不能幫同事答你
辯:你大聲嗌係暗示對方做妓女
馮:唔同意
辯:警方廣播話:“黑衫白鞋拎黃頭盔,係嗰個啦。”“聽話接受警方勸喻”講呢句係唔係你?
馮: 似,唔肯定
辯:不管是否喇,冇人截查呢個白衫男
馮:係
辯:你話當時有好多電筒雷射筆照你哋
馮:係
辯:係咪有傷害,你唔係專家你唔知
馮:係
《去片“黃帽白衫女子。咩住背囊影住佢。” “佢收到錢啦OK啦。” “收唔到錢嗰個係咪收唔到錢要報警”“收唔到錢過嚟我幫你”
辯:“佢收到錢啦OK啦。”係咪你講
馮:係
辯:呢句說話暗示女仔係收唔到錢的受害人
馮:係
辯:意思係佢係妓女收到錢
馮:係
辯:你當時大聲嗌
馮:一樣聲線
辯:“出返嚟啦,就係你啦”係你講
馮:係
辯:“過嚟我幫你係你講?”
馮:係
辯:你係想侮辱佢,話比街坊聽佢係妓女
馮:我係重申有人收唔到錢嘅話想幫佢
辯:你可以行埋去,唔使嗌
馮:可以咁選擇
辯:然後市民聲大0左你沖向前,似要截人但截唔到佢走咗
馮:啱
辯:係個黑衣人
馮:啱
辯:片段錄唔到佢做咗乜講咗乜令到你要截查佢
馮:係
辯:佢走你無追佢
馮:啱
辯:你記得點解要截查佢嗎?
馮:佢多次喺長沙灣道中間徘徊,粗口挑釁,挑動人群情緒,我思疑佢參與非法集結
辯:呢件事同被告阻你無關
馮:係
辯:你冇特別原因要追黑衫男子
馮:基於現實環境安全而唔追
辯:黑衣人嘅情況係冇被告阻你你亦都冇追佢
馮:啱

《去片》
辯:灰色衫嘅一號男子旁邊嘅女子舉高左手, 被告係女子嘅左手邊。地下黃線去太子方向,女子同被告同幾乎一條線,而被告距離你遠過個女子同你嘅距離,同唔同意
馮:可以咁講
辯:當時你情緒激動,同事叫你冷靜啲
馮:唔同意,你代表唔到佢
官:證人直接答就得啦
辯:片中聽唔到灰色男仔講粗口
馮:片中開頭可以見到佢擘大口舉起左手
辯:現場好嘈
馮:有啲聲音
辯:片段清楚見到你冇指住佢只係行埋去
馮:唔同意,你見唔到唔代表我冇。我可否做一次
(右手曲90度喺肚臍前面向前指)

辯:你係屈住右手咁樣指,同唔同意
馮:同意
辯:你啲口供冇話邊隻手指
馮:同意
辯:指着佢嘅舉動係你而家先作出嚟
馮:唔同意
辯:係 錄唔到你有指着佢嘅
馮:唔同意,可能遮住咗
辯:叫佢唔好走都聽唔到
馮:我聽唔到
----------------------------------

辯:冇人阻你追之前黑衫男子你冇理由唔追
馮:咁多人群聚集,追唔追係視乎安全,有同事試過單獨追而受傷情況
辯:有啲咩因素令你唔追佢
馮:我同佢嘅距離過多人聚集我怕離防線太遠
辯:你追唔到灰衫男並非因為被告阻你,當時呢啲因素依然存在。
馮:唔同意
辯:拍唔到被告話“你做咩啊”“走,走啊”,同你叫佢“行開”
馮:呢啲係之前發生
辯:片段中三句說話都拍唔到0110個灰色衫 男子先啱啱出嚟
跟住就係你話同被告最近嘅時候喇,三句說話都冇出現過
馮:唔同意
辯:被告走去你面前之前灰色衫男子巳後退
馮:尋日作供有話佢作出退後動作
辯:佢跑走,同被告無關,係自己跑走
馮:唔同意
辯:0123 0133係你同被告互動

《去片:“你做咩啊”“你阻差辦公”“你阻差辦公”“你阻差辦公”》

辯:請你喺截圖用紅筆圈返被告人同自己
官:列為證據P2a
辯:你推被告往美孚方向佢擘大口似講嘢
馮: 同意
辯:“我淨係見到差人打人”係被告講
馮:同意
辯:“你阻差辦公”係同被告講
馮:同意
辯:你推緊被告返防線
馮:同意
辯:背景聽到“打街坊”之後“黑社會”相信係鬧警察
馮:係
辯:你同被告第一次心口貼心口,距離安全島約兩米係咪?
馮:我答唔到你

辯:我總結一下你看同不同意。總結呢件事起因係有女士鬧警察叫雞唔比錢,警察回應包括你,暗示佢係妓女。

官:你一次過講100 句佢好難全部認同或不認同你,話係定唔係

辯: 好,我逐樣嚟。證人你截停灰色衫唔係正當執法。你覺得有人侮辱你你找晦氣
馮:不同意

《午休》

辯:對於灰衣人你係無合理理由去截查
馮:唔同意
辯:因為與黃頭盔女口角後被人群罵,所以你衝過去搵人出氣
馮:唔同意
辯:尤其是之前黑衫追唔到
馮:唔同意
辯:被告無故意阻你
馮:唔同意
辯:係你同同事推進他避開你
馮:唔同意
辯:警察開咪叫記者唔好淨影警察影下示威者
馮:有
辯方:警察叫示威者作“社會寄生蟲”
馮:唔記得

《去片 “請你同警方合作否則使用武力”
“啊,啊SIR屈手” “慢慢起身冷靜”
“冷靜,否則將使用武力”“前面人行開 唔好阻犯上車(女警)”
“睇頭啊,唔好撼親頭”“ 2019年晚上11點11分停止拍攝(女警)’》

辯:有個環節有人遞膠索帶你,剛才片錄唔到你宣布拘捕
馮:錄唔到
辯:但“冷靜”等等,係你把聲
馮:係
辯:你無警誡
馮:情況唔容許
辯:從拘捕到行到警車,完全有時間警誡
馮:唔同意
辯:有無留意被告甩左拖鞋
馮:有留意
辯:眼鏡跌執番
馮:有
辯:被告多次話手屈到,你有無理會。例如問有無受傷需不需要睇醫生
馮:番到差館見值日官時有
辯:理想如果有投訴應該有問, 是否同意
馮:正常應該,但他不冷靜情況不容許
辯:他痛係因為你地粗暴對待
馮:唔同意

《去片 “記者朋友你影下後面啦,佢照我地呀!”
“記者全部有立場,淨影我地無用嘎”
“ 黑社會係你地呀,衰過黑社會”
“社會寄生蟲。寄生蟲,垃圾”
“你個革命搞到香港啊”
“曱甴”》

辯:以上說話是警察開咪鬧
馮:應該有
辯:呢D反映警察同示威者口角
馮:可以甘講
辯:呢D行為語言以警察身分不恰當
馮:因應情況,部分語言不當, 但我始終覺得執法者無需要帶屋企人返工咯

官:問番辯方material time 被告出來已經張開雙手,你地立場有無爭議

辯:容我再清楚提問。第一次你所說的心口貼心口,他雙手阻你
馮:阻我追截第一男子
辯:當時被告並非阻你,係對於你地推進的自然反應
馮:唔同意
辯:被告阻你之前,灰衫男已有退後動作
馮:同意
辯:我問完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控方結案陳詞,指留意辯方盤問方向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引案例控方不用證明被告知悉警員係正當執行職務,這不是犯案意念組成部份,犯案動機背後諗法無關。

今聽辯方結案陳詞

公眾席二十五人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今聽辯方結案陳詞

押後至6月8號11點返本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裁決#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

裁定罪成
傾向監禁式刑罰
會先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押後至6月19上午0930九龍城七庭聽報告
等候報告期間不得假釋
‼️即時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何(49)🛑 #判刑#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20200608罪成還押)

補充求情:

感化官 建議中段時間110-160?小時服務令
認為是對被告有建設性處理方式
他合作和強烈意願完成
被告已經被10天監禁
是手停口停的基層市民
願意以無償勞力付出貢獻社會


官:
看過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
對上刑事記錄已是2014年,沒有同類案底
改控罪一般會判監禁,但都視乎案件。社會服務令都不輕

🛑免其即時監禁,判社會服務令 160小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深水埗
#提堂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以原有現金作擔保金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如有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聆訊
👤何(49) #0805深水埗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因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已還柙12天,原審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控辯雙方早前已就刑期覆核,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今天口頭陳述補充

📌
今天控方回應辯方書面陳述,指本案罪行嚴重,且發生在去年6月之後,當時有很多針對警方行為。控方認為在阻嚇性方面,法庭應給予更大比重。考慮被告背景及過往刑事記錄,建議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以增加對公眾的阻嚇性。

📌辯方回應:
社會服務令已經有一定阻嚇性,並不是輕柔的刑罰。對於一個從事勞動工作的人來說,在公餘時仍要進行義務的社會工作,已經有相當的懲罰性。第二,因案件變得普及,而追溯以前案件加刑以增加阻嚇性,有違法律原則,因為新的量刑指引應向後生效。

另外,被告因本案而還柙12天,根據《監獄規則》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若判處被告2個月即時監禁,扣除已執行的社會服務令時數及還柙日數,實質刑期會少於31天,因此刑期將不獲扣減,變相令被告白坐12天。

📌
法庭認為梁俊威案案發時附近有幾十人非法聚集,被告阻止警長上前截停有關人士。在朱家言案中,D2用手阻止警員作出拘捕,上訴後改判感化令。

本案不涉及實質襲擊警員,亦沒有更多聚眾擾亂行為,亦無證供指被告與其他涉案人士有直接關係,情節比朱家言案及梁俊威案更輕微。

🟢維持原有判刑,可取回$12,000訟費

--------------------------
Reference :
HCMA 496/2015 HKSAR v. 朱家言
HCMA152/2002 HKSAR and LEUNG CHUN WAI SUNNY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提堂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辯方希望押後,就控罪2向律政司提出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案後至2020年11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提訊或答辯,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答辯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嚴官明言監禁刑罰是無可避免,只考慮監禁長短,被告須還押候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答辯

補充求情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1. 沒有案底
2. 反思過後明白嚴重性
3. 即使了解到將判處阻嚇性刑罰,仍勇於承擔後果
4. 得到家人,僱主,朋友,校長到場支持
5. 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親友,僱主),簡述如下:
其是一名積極有希望有愛心的人,追求藝術,有配音演出,電台,做義工。如果唔係社會發生事情,將會好有前途。現職議助,但並非只為金錢,會免費幫老人家量血壓或其他協助。

6. 呈上9幅畫作,顯示並極具藝術天分

辯方律師進一步陳詞:
2019年8月5日,當時是反修例運動比較熾熱的階段,參與時間亦十分短暫,約20分鐘,不算長,只是因為家在附近,希望可以支持地區,更希望政府能聆聽市民聲音。其所攜帶的普遍是防護裝備,她已經明白錯誤,她只是深愛香港,她只是心繫社會。而且,當日當區的示威規模相對低,回看片段,亦無高叫侮辱性口號,大多是嗌「深水埗加油」,未必與並他案例的情況一樣,當時只是希望警察離開。片段顯示,她並非為帶領者角色,沒有帶手套,只是企喺度。

希望法庭亦可因並沒有案底,信納其管有該自製投擲器的解釋。她,只是貪得意上網見到有教學,就試下做,沒有打算使用。剛巧,當時有警員推進,並發射催淚彈,然而,街旁有很多便服的街坊,楊會取出投擲器,希望彈走催淚彈,保護該些途人。而今次承認控罪,只是她已明白到若一時疏忽,仍會影響他人。

嚴官指出其觀察,被告在家中自製投擲器,帶同裝備,所以有理由相信,被告預知會有混亂的情況。片段被0000到0025,而被告由家中行去,應有阻礙,實際參與時間應遠超過30分鐘。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回應,並希望嚴官能考慮其參與程度,沒有挑釁性,沒有暴力行為,可考慮更生中心。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嚴官明言監禁刑罰是無可避免,只考慮監禁長短,被告須還押候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許(24)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許 於2020年11月5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判刑理由

開場白
任何人參與未經準許集結,一經定罪可判處第2級罰款,及3年監禁。而任何人17歲或以上,25歲以下干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須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或勞教中心(只適用於男性),或更生中心(只適用於不足21歲年輕人)

當日非法集結持續約2小時,深夜時分發出強力鐳射光束照向警方,以粗言穢語辱罵,並以雜物堵路。被告被捕時背包藏有3包索帶,呼吸器等物品,並手持自製投擲器,明顯是有計劃前往,並知悉該處有非法集結。

當時被告住所與案發地有一段距離,被告是必然知道當時發生非法集結。手持投擲器是為了擲走催淚彈,是明顯與警方對抗。揈雜物出去風險也高。當時的集結規模足以與警方對峙。背景報告與求情陳詞一致,經考慮下,以下述為量刑起點。

控罪一: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時手持自製投擲器)

控罪二: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自製投擲器意圖減弱警方驅散目的(擲走催淚彈),有意與警方對抗,也有風險傷害人)

被告認罪,刑期有3分1扣減,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有清晰的人生計劃,還押時顯示出有真切反省,故酌情減刑一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5個月監禁❗️❗️❗️❗️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何(49) #0805深水埗

控罪: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何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579馮耀彤。【裁決詳情按此

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9日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詳情按此

--------------------------
代表上訴方的黎家傑大律師就本案的定罪提出兩大爭議。

第一,上訴人未必知悉PW1警長馮耀彤上前是執行職務。因為當時現場環境嘈雜,上訴人未必知悉灰衣男子曾經用粗口指罵警員,因此亦不知馮警長想追截在上訴人身後的灰衣男子。

第二,上訴人並非有意令馮警長在執行職務上變得更困難,即使有阻撓亦只是意外。另外,如果警員行為超出法律權限,就不算是執行職務。在埸的其他警員亦可追查該灰衣男子,但牠們並無上前,因此上訴人阻礙程度有限。


📌潘敏琦法官經典回應
潘法官質疑上訴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相信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潘稱「佢無上庭作供喎。即使有辯白證供但無經過盤問,嗰d證供我可以reject 、可以不給予任何比重㗎,之後睇片再draw inference 咁得唔得呀?

如果你話係一個意外,佢行路返屋企嗰陣撞咗上去。有幾多人係會唔帶眼到撞埋去一個著住防暴裝嘅差人心口到呀?除非呢個人嘅視力或者智力有問題喇,但本案無呢方面嘅證據呀嘛。」

你行左我行左呢d情況大家都會遇到,常理嚟講咁樣撞到人係會講對唔住、彈開㗎喇,唔係警員移左佢移左、警員移右佢移右,仲要講「走呀!走呀」雖然唔知佢係叫邊個走喇。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原審裁判官裁斷正確。當警員行過灰衫男子時,是被告向右橫行然後跟貼著警長的前方,因此裁定被告行為具主動性,已經滿足了控罪的所有元素,包括意圖、上訴人知否在警員執行職務,而且片段與警員證供沒有違背,加強可信性。

除非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否則控罪只要求被告曾作出阻撓,毋須證明被告知悉受阻人士是警員或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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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法官駁回定罪上訴,稍後會頒佈書面判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就住本案的裁決 -

📌 裁決

🧷 簡短案情
於2019年11月17日,PW1 警員 3295於晚上於理大一帶當值至翌日。於18日 0100 時,PW1 正在公主道一帶疏導交通。期間 PW1 見一男子形迹可疑,上前截停。該男子不予理會,並襲擊PW1 ,而PW1 則用胡椒噴霧噴被告兩下。稍後PW2 警員20544 將被告鎖上手扣,將其拘捕。被告被控襲警罪,而控方傳召兩名證人,辯方亦有呈上醫生報告,被告有親自作供。

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 控方案情分析

裁判官看不到控方案情有任何不合理的情節,當時被告及 PW1 糾纏,而當警員見到被告有傷勢過後,他有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而被告未有表示。裁判官接納 PW1 於當時的糾纏當中有一些擦傷,實屬合理。

辯方質疑 PW1 於書面陳詞時指自己心口有痛楚,但在盤問下並未有表示。裁判官認為這些感受到的痛楚不屬於傷勢,故不需要特意提及,而PW1 有少許痛楚應該是因為傷勢輕微。辯方質疑 PW1 指於執法時身邊有兩位同事,然而 PW2 未有提及。裁判官認為PW2 未有特別提出,並不代表身邊未有其他人。

裁判官認為 PW1 及 PW2 的作供合情合理,他們在盤問下不受動搖,因而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並指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案發當時是深夜時分,被告穿着黑衫黑褲出現在街上,PW1 上前進行截停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的行為合理,亦證明他在正當執行證務。

🧷 辯方案情分析

被告人當日表示自己要到愛民邨照顧朋友的貓,他便搭的士前往,完成後徒步離去。於公主道一帶,他聽到有人叫他舉高雙手,他按指示做,並將雨傘掛在右手手臂上。隨後有警員壓着被告在地上。被告表示感覺到有人用膝頭壓住他,並向他施以胡椒噴霧的物體,導致他昏迷。

裁判官認為被告為朋友照顧貓卻不申分文是不合情理的,就算不拿回照顧的費用,亦應拿回搭的士的費用。被告沒有收取任何費用,裁判官質疑被告過份慷慨,而被告為何在案發地點出現亦是有點於理不合。裁判官認為被告案發時有長傘有點不合常理。本案發生的時候是11月,而跟據天文台紀綠,那個月都未有下雨,可見一般而言不需要帶備長傘。被告表示帶備長傘是因為天色十分昏暗,然而被告出門時應為晚間,理應難以觀察當時天氣好壞,可見被告帶備長傘的行為不合常理

然而裁判官認為,被告為何會在那刻於公主道出現,或是為何會在無雨日子帶遮,甚或是為何被告的背包內會有勞工手套,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應是被告在那刻有否進行襲警的行為。

被告表示於當時有警員用強光照着他,見到大約五至六人的身影,他表示這些人撲向他,令他向前趴在地上。裁判官認為此過程不合情理,因為若警員撲向他,那麼被告應該是向後傾,而非向前趴。而被告於作供時亦未能解釋此狀況。而裁判官更表示「警員點會公然襲擊被告?」,以示警員襲擊被告的機會不大。被告有指出當時公主道上有車輛,而現時行車紀錄儀越趨普及,若然真的有警員用強光照被告,就很大機會有車輛能作紀錄,可見警員是不會襲擊被告的。

(直播員按:想起 #潘敏琦法官 曾表示自己雖是法官,但不是居住在象牙塔的。看來 #鄭念慈裁判官 才是居住在象牙塔當中。)

裁判官閱讀過辯方所提交的醫療報告,認為當中所描述的傷勢與被告所描述的不符合,相反此傷勢吻合PW1 的證供,即被告當時只有稍擦傷,而非被告所指自己被PW1 及PW2 打到昏迷不醒。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作供不合常理,全屬謊言,不接納他的證供。

🧷 總結

裁判官完全接納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當時PW1 見到被告黑衫黑褲於公主道向前行,便要求出示身份證,然而被告出手打了PW1 ,於是PW1 及PW2 則上前制服被告。因此被告當時有襲擊PW1 ,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成立。

註:裁判官成日都唔對住個咪講嘢,直播員真係聽唔到佢講乜,所以判詞會較為簡略,請見諒。

📌 求情
🧷 求情信
被告今年 32歲,任職獸醫診所護士。辯方呈上十封求情信。
第一封是跟被告共同工作的獸醫,他認為這次事件純屬被告out of character。
第二封是認識了被告十三年的義工。他知道被告經常願意照顧流浪動物 希望輕判。
第三封是紅磡澳洲獸醫診所與被告共處的員工,他得知被告工作認真及友善。
第四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人員,他認識被告八年,得知被告是個有愛心的人,並非如本案所述中的人。
第五封是被告2012年認識嘅人,曾經共事,並知道被告是個溫柔的人。他認為現時離案發時間有段距離,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能有考慮。
第六封是中醫。他得知被告十分照顧動物及細心養動物,亦導致他身體有不同情況。他希望法庭能留意他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
第七封是心理治療師。他知道被告是個熱心的人,並見過他照顧人的方法,希望是次量刑從輕。
第八封是小童群益會審計經理。他覺得被告為人真誠,並十分愛小動物。他希望法庭考慮對社會作的貢獻。
第九封是被告所屬教會的牧師。被告由2002年起加入小組,而透過相處他知道被告是個相處友善的年輕人。
第十封是被告十三年的朋友,他知道被告是一個熱心助人的人,並對被告被控襲警感驚訝,相信只是 one-off incident。

🧷 案例
辯方呈上一公眾集會案例 HCMA496/2015 (俗稱「胸襲案」),顯示當時於公眾集會的情況下,女被告被控以胸部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以3個月15日的即時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最後 #張慧玲法官 將被告刑罰由即時監禁改判200小時社服令。辯方另呈上案例 #0805深水埗 HCMA167/2020,案中被告被控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被判以160 小時社服令,被告就定罪上訴被 #潘敏琦法官 駁回。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襲警之後警長只有相對地不嚴重的傷勢,只有少許的痛楚,嚴重性比「胸襲案」低,希望法庭能判以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表示,襲警罪是一條嚴重罪行,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而判刑須有阻嚇性,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必須的,而非社會服務令,更何況被告是在審訊後定罪,可見被告悔意不大,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辯方所舉出 HCMA167/2020 的案例並不拾當,因為本案是襲警案,而該案是阻差辦公。兩案性質不同,因此刑罰不能相比。就「胸襲案」而言,裁判官表示即使有案例可以考慮,但每單案件的情況都是不同的,而本案是否該等情況,亦是法庭在判刑上需要考慮的問題。

辯方表示理解閣下的憂慮,但仍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服令報告,讓被告說服感化官自己的悔意。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615,再決定拿取其麼相關報告,期間還柙。

約1520 休庭
1620 開庭

📌 求情(續)

裁判官表示他在休庭期間閱讀了被告的求情信,其中只在第九封(牧師撰寫)中有提及到被告「心感悔意,有立意改變」,裁判官質疑被告對甚麼有悔意。辯方則指信中指出「自案發後,他表現自己悔意」,可見被告所後悔的是只自己案發時的行為。

📌 判刑
此類案件沒有量刑標準,較難一概而論。要考慮被告背景等等,一般而言要判監。雖然辯方所提出的案例(「胸襲案」)同樣是審訊後定罪,被判處社服令,然而「高等法院一般嚟講唔係咁處理」。裁判官提出幾個案例,分別為 HCMA104/2000(襲警罪成被判處兩個月,刑罰上訴被駁回),HCMA183/2002(襲警罪成被判處六個月,刑罰上訴得直判刑減至兩個月),及 HCMA12/2007(阻差辦公認罪被判處四個月,刑罰上訴得直判刑減至兩個月),可見襲警案一般而言須判以即時監禁。

裁判官再表示,有關襲擊警務人員的懲罰必須要有阻嚇性,即使被告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是必須的。被告於這次事件當中只是對 PW1襲擊了一下,未有對他造成傷害,但是裁判官認為判刑必須要有阻嚇性,他只在十封求情信中的一封入面的一句見到被告的悔意,亦不知道他對甚麼有悔意。他最後表示「我姑且試吓攞份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係現時所有嘅判刑選項仍然存在。」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0日暫定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判刑,期間法庭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亦需還柙候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裁決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

開庭後,劉官表示法庭準備了HCMA167/2020、HCMA564/1999及HCMA634/2014供控辯雙方作參考及考慮陳詞(如有)。

1510休庭至1530

延伸閱讀:

HCMA167/2020 (#0805深水埗) (控罪一相關)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378&QS=%28何永隆%29&TP=JU

HCMA564/1999 (控罪一相關)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886&QS=%28盧有%29&TP=JU

HCMA634/2014 (控罪二相關)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6628&QS=%2B&TP=JU

———————————————

辯方法律代表 #顏嘉健大律師 陳詞

引用HCMA564/1999第十段中的「因此,如果有人不依(入境條例)17C條提交身分證明文件給警務人員查閱,視乎他的行為、表現及說話,本席同意警員可以選擇用故意阻撓罪作出拘捕」。案例中的上訴人曾經推了警員的胸口,使之更難執行職務。

案例中,原訟庭並沒有確立「純粹單憑拒絕出示身份證」一舉就已經構成阻差辦公。(案例的第十一段指出若市民只是拒絕交出身份證的話,警員應以《入境條例》第17C條作出拘捕)

然而,本案中PW1表示被告只是拒絕出示身份證而已,並沒有反抗或言語上的挑釁。所以,單單干犯入境條例第17C條並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

📌裁決理由

本案中,相關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需視乎《警隊條例》第十條中的訂明責任。此外,法庭已經提供相關案例予控辯雙方作參考。

法庭引用HCMA167/2020中的第十、十四、十六段,以及的HCMA137/2020第十段解釋相關控罪元素。

▫️證供分析

法庭指出兩位控方證人實話實說、邏輯清晰,兩位皆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兩人證供。

被告案發時為咖啡師,不是目不識丁。被告強調自己跑得累之後就被PW1截停查問。然而,被告似乎毫不關心自己無辜身處警署的原因,被告作供時亦指出自己沒有看過任何文件紀錄就簽名。

被告不停被PW2要求在文件的不同位置簽名,理應知道簽名重要性。被告解釋自己是無辜的話,為何會不關心自己身處警署的原因呢?此說法實在是匪夷所思。被告指出PW2在會面紀錄中捏造自己的供詞,若被告明知此為謊言,為何會在會面紀錄上簽名呢?

此外,在警署中有律師曾經向被告表示可提供協助錄取會面紀錄,被告作供時指出當時自己覺得「好快好掂」,因而拒絕律師協助。誠然,被告指出自己是無辜被捕,若真如此,又豈會拒絕律師協助?

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

PW1截停被告之後,被告坐在地上,被告沒有理會PW1、沒有出示身分證。而被告面對PW1表達出不合作的態度,令PW1需要要求警員的支援,帶被告上警車,搜查其背囊後搜出身分證才能確認身分。

PW1因為同區有堵路發生,被告的行為令PW1懷疑被告有份參與堵路行為,PW1於是上前截查,法庭裁定當時PW1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綜上所述,法庭裁定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求情

▫️有關控罪一

辯方指出案例HCMA564/1999中上訴人只是被判處罰款,該案的情節甚至比本案更加嚴重,再者,本案與當日同區的示威活動並沒有任何關係。故希望法庭能以非監禁如社會服務令的方式處理案件。

▫️有關控罪二

被告之前有外出與友人喝酒的習慣,被告其實不太清楚為何信用卡會在自己的錢包內,指出或許是當日被告喝醉後自然地放進了錢包內。該說法亦得到失主的確認,受害人自己在錄取供詞時表示「唔知點解跌咗」,既然信用卡沒有被使用的話自己之後去取消就好了,並沒有表達出違失信用卡的麻煩。被告發現信用卡時趕著上班,只是拾遺不報而已。

-呈上被告、姊姊、僱主、教練的求情信-

📌判刑

控罪一:
考慮辯方說法,被告只是不合作、不出示身份證而已,並沒有暴力行為,判處七天監禁。

控罪二:
三個月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刑期為兩個月。

總刑期:
為了量刑整體性,控罪一中的三天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個月零四天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一萬元
-不得離開香港
-一星期兩天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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