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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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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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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控罪:
(1)A2暴動
(2)A1非法集結
(3)A3非法集結
(4)A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5)A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6)A2襲擊警務人員
(7)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8)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A1,A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控罪撤回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有關的罪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9銅鑼灣

廖 (41)
(被告牽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正等候審訊)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19年9月29日約1400時,警員10824在崇光百貨附近執勤,突然感到右後腰被踢一下,轉身看見被告的腿呈屈曲狀。被告逃走,隨即被截停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無表面傷勢。

背景:
被告認罪,裁判官香淑嫻指當時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衝突,他在不被警員挑釁下襲警,上訴庭已多次強調警員執行職務應受保護,但香官最終仍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香官提出覆核。
----------------------------------
📌控方

有違一貫判刑選擇
控方指被告個人背景不足以成為特殊情況,即使辯方提出的朱家言案亦認為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是恰當的選擇,本案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違一貫判刑原則。近期大量襲警案件,法庭有需要判處阻嚇性懲罰。

忽略現場環境嚴重性
控方指香官判刑時忽略犯案時環境,受襲警員正在執行維持秩序的工作,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下,因對警員處理遊行的不滿轉嫁於警員身上,控方指法庭應強調這種行為是不能容忍。

現場氣氛高漲,高呼口號並要求警員離開,警員追捕市民的畫面會挑動現場人士情緒,控方要求香官透過司法認知推論社會氣氛差,警民關係差,集會最終會演變成暴力示威。高等法院案例亦顯示襲警有機會令現場環境一發不可收拾,潛在風險不可忽視。

唯香官指案發時間是約1400時,示威活動仍未開始,而法庭認為通常在黃昏至夜晚始出現暴力,質疑是否有日間出現暴力的事實基礎,香官拒絕作出相關司法認知。

📌辯方
高等法院案例有別於本案,本案並非發生於騷動現場,案情摘要沒有提及暴力元素。再者,被告已開始履行社會服務令,另行判刑對被告不公。
--------------------
裁決:

被告於主任裁判官錢禮席前認罪,在2020年7月10日改由裁判官香淑嫻判刑,做法並不罕見,裁判官有權索取任何報告協助她判刑。

感化報告結果正面,被告21歲初出茅蘆,努力工作及進修。被告於2019年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犯案,事後極其後悔,承諾減少接觸相關資訊。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行為幼稚,建議判處為期12個月感化令,提升被告的守法意識。香官指被告背景良好,一時衝動下犯法。

香官指本案嚴重性在於現場有100名示威者,他們高呼口號,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之下襲警,事後逃避令警員需要追捕,被告的行為會觸發他人情緒。

上訴法庭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執法人員,有關襲擊執法人員的判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然而,處理上訴的法庭亦有案例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應判處監禁,但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香官認為控方提出的案例情節較嚴重,而上訴法庭也指出社會服務令是真實及有效的代替監禁刑罰,犯事者需以無薪工作彌補社會損失,刑罰比感化令及緩刑更苛刻。法庭押後判刑等候索取報告,一般而言會接納報告建議,避免令被告感到困擾。

香官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可幸的是警員沒有受傷,甚至也沒有感到痛楚,但批評被告的行為是「懦夫」、「可鄙」及「幼稚」。

被告初犯,一事衝動下襲警,香官指即時監禁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認罪後減為2星期,被告已在監督下履行社會服務令會有進一步扣減。經考慮以上原因,裁判官香淑嫻駁回控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陳(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駱克道交界襲擊警員13417。

🍾️律政司考慮所有證供後,認為沒有合理定罪機會,故撤銷起訴🍾️

辯方申請三萬元訟費,控方就著訟費的計算有爭議。辯方的訟費申請最終獲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9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
~~~~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
~~~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提訊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2) 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7) 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8)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A2代表大律師及指示律師向法庭辭任,指與A2有分歧。代表律師獲悉A2不再需要法援,將聘請私人律師。

法官希望A2盡快處理好法律代表事宜。

A1申請與A2分拆案件處理,答辯意向不認罪,希望排期審訊,認為3日審期已經足夠。

控方指現階段沒有任何錄像需要播放。

A3面對控罪(7)及(8),與控方商討後得悉如A3承認控罪(7),控罪(8)將留在法庭存檔。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2021年8月1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預計審期3日。
A2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3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及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因另案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李(21) #0929銅鑼灣 (原案A2)

控罪2: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控罪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
被告準備好答辯意向:

控罪2:不認罪,但承認非法集結
控罪3:不認罪
控罪4:認罪
控罪5:認罪
控罪6:認罪

被告人需就控罪2和3面對審訊。

辯方指若A2連同A1一同審訊,3天審期並不足夠,建議押後提訊至3月11日1430,辯方在此期間會出信予A1,希望他們能出席提訊並重新排5-6天的審訊,若A1不能配合,A1的看法會以書訊方式通知法庭。

👨‍⚖️ 高官詢問控方是否不接受被告只就控罪2承認非法集結的條件。

控方指需時考慮。

被告在此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施(19) #0929銅鑼灣 (原案A3)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7: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8: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被告準備答辯:全部不認罪

被告代表大律師及指示律師指與被告有分歧,故向法庭申請解除代表被告職務。

法庭批准申請並向被告表示他要盡快處理好法律代表事宜。法庭批准被告在此段時間以現有條件保釋,但被告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被告的案件會與同案其他2名被告在2021年3月11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D1:潘(24)
D2:李(21)
D3:施(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暴動
(3)D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4)D2襲擊警務人員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6)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7)D3非法集結
(8)D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6)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7)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8)D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法官指由於三位被告所涉案發地點時間各有不同,建議分開各自審訊,控方同意。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排期於2021年8月1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預計為期3日。

D3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提訊。

D1-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繼續還押。

D2 打算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至於暴動罪則表示不打算承認,只願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惟不獲控方接納。

案件排期至7月5至7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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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D3:施(19) ‼️#1118油麻地 案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被告需時考慮答辯意向,辯方律師仍需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被告於本案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但仍需繼續因 #1118油麻地 案繼續服刑‼️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施手足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七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銅鑼灣

D2:李(21)

控罪1:暴動
D2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侵犯人身罪條例)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252。

控罪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級別4)。

控罪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
上次聆訊 摘要
法官指由於三位被告所涉案發地點時間各有不同,建議分開各自審訊,控方同意

D2 打算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至於暴動罪則表示不打算承認,只願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惟不獲控方接納。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5,否認控罪2。

控方讀出案情。

控辯雙方共識下,在同意案情的基礎上,控方將就控罪2不提證供起訴,留在法庭存檔。

辯方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指法庭不應就控罪2作加刑因素,因其非正式控罪

控方大律師指該襲警案情是反映暴動的嚴重性,是暴動控罪的一部分。

被告同意案情,法官裁定控罪1,3,4,5罪名成立❗️控罪2留於法庭存檔。
=========
控方播放東網on.cc片段及警員拍攝片段

辯方已把13頁的詳盡求情入稟法庭,不再敘述。

辯方認為案情中暴動嚴重性如下:

參與暴動約25分鐘
現場約30人與警方對峙
雖然被告站於較前位置
亦有人投擲汽油彈
但沒有證據顯示其為帶領者角色
也沒有證據顯示其有份投擲汽油彈

與3宗案例相比下,規模相對為細。

呈上再多一封求情信(哥哥)

以上為辯方所有求情內容。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區域法院第七庭作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
按:手足希望有多啲人來支持,如果可以的話,煩請抽空。

嗯,現在其中一樣還可以做的,就只是隔著牆的陪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3施(19)
(因 #1118油麻地 被判更生中心,已服刑完)

同案A2認罪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38
A1排期候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718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不認罪
8名控方證人(7名警員1名專家)
不依賴警誡供詞
10分鐘片段
閉路電視光碟30分鐘
網上片段30分鐘
免除英文文件翻譯
🐶由於西裝狗經常出入,製造噪音,所以可能聽不清)


2021年11月30日0930審前覆核,2022年1月4日0930四天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判刑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D2:李(21) #0929銅鑼灣

控罪:
(1) 暴動罪
李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警務人員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8252。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發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辯方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承認控罪(1)、(3)、(4)、(5),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
許官判刑時指,當日銅鑼灣有大量人群聚集,相信在案發地點聚集的人群是被防暴警察從崇光驅趕到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上址沒有大型障礙物、沒有磚塊被掘起、交通燈運作正常沒有被破壞,可說是沒有跡象顯示是預先計劃的聚集。而聚集的百幾人也只有包括被告在內的小部份集結人士,在前線的7至8人與警方衝突,警方亦無就此舉旗警告,可反映當時示威者沒有對警員造成嚴重威脅,而且當時防暴警人數也不少,不屬於示威者以眾凌寡。被告沒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案發期間沒有任何市民或警員受傷,亦無私人財產或公共設施受破壞。

#判刑
控罪(1)暴動罪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為被告在定下審期後才認罪,只能給予25%刑期扣減至3年。控罪(3)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可給予1/3扣減至6個月監禁。控罪(4)以6星期監禁作量刑,可給予1/3扣減至4星期監禁。考慮被告經濟狀況,控罪(5)罰款$2,000。

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許官考慮被告求情及個人狀況,再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

🔴總刑期為33個月 (2年9個月)🔴

*在法官宣讀判案理由提及被告背景時,被告母親忍唔住喊咗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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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17/2021 官方判刑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967&QS=%2B&TP=RS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1/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承認事實
⁃ 呈上禮頓道黃泥涌交界的地圖
⁃ 呈堂片段:(1)東網On.cc直播、(2)警方影片、(3)皇冠酒店 Crowne Plaza 閉路電視,片段準確且無刪改下燒錄在光碟內、剪輯成截圖
⁃ 警員17550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以膠索帶扣住其雙手,隨即搜袋。黑背囊內物品包括:護甲、USB、防毒面具、泳鏡、護目鏡、Samsung電話、白T裇、黑手套、白手套、6個口罩、2張成人八達通、2張成人/特惠單程票、黑手袖
⁃ 20:00在灣仔警總鬆綁及搜身,身穿黑短T裇、綠長褲、黑鞋、黑面巾
⁃ 證物均沒有受干擾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將傳召控方證人 PW1 拘捕警員17550,同意毋需PW2 偵緝警員15539、及PW3。
———

🐶PW1 17550 高龍柱 - 當時駐守黃大仙特遣隊第4隊、現為同區特遣隊第2隊

控方主問
18:35 總警司呂錦豪指黃泥涌道禮頓道有多名示威者進行非法集結,PW1遂與隊員前往掃蕩。19:20 小隊向黃泥涌道方向推進,PW1前方有超過50名有裝備的示威者,配備了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頭盔、護甲等及身穿黑色衣著。被告頸上有黑面巾、手持黑傘。示威者見到警員後快速地向禮頓道方向逃去,警員喝止無效,遂上前追截距離較近的「可疑人」,即本案被告人。19:25 與被告四目交投,故上前追截。隊員先行拉住被告背囊,PW1再把他制服在地。追捕前,警方沒有發出警告,PW1則全程負責看守被告。19:40 被告登上AM9817,19:55到達灣仔警總。

辯方盤問
PW1與隊員早於下午時分,已在銅鑼灣巡邏;亦同意當日遠至灣仔至金鐘一帶,有集結行為、設置路障;惟不知悉集結目的地是銅鑼灣。
PW1承認經過兩年後,記憶沒有案發當日猶新。

📌示威者裝束一致性
控方主問時PW1描述現場示威者有戴上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頭盔、護甲等裝備;但承認有人配備、有人則沒有。上述列出的多項裝備,有人會帶齊、有人則不會。

📌遠距離見到「可疑人」有戴面巾、眼鏡
被告沒有護目鏡、拘捕時面巾沒有遮擋臉部。19:00 時天色昏暗、有街燈,PW1與「可疑人」只是極短時間的「四目交投」;當50名示威者擰轉頭、向禮頓道四散逃走時,PW1形容場面不算混亂。 PW1當晚第一眼觀察「可疑人」有相距30米之遠,辯方律師形容距離:由證人席至法庭門口(區域法院廿三庭);「可疑人」 當時戴上面巾,以遮擋臉的下半部,並佩戴普通眼鏡。

📌面巾無原因地跌到頸部?
「可疑人」被制服時臉上沒有面巾、頸上有。PW1形容自己全程望住被告人追捕,沒有離開視線範圍,惟他不見「可疑人」將面巾拉低、亦不是由警方拉下。

📌被告從休憩處跑出,不是「可疑人」
警方在的好運大廈前制服被告,路線會經過黃泥涌道休憩處。辯方指出:被告從休憩處跑出轉右,面巾一直在頸上、沒有遮擋臉部,沒有手持雨傘。制服地點附近有雜物或垃圾在地上,PW1則肯定被告手持雨傘後丟下,並不屬地上的雜物。

📌不知道有槍聲
PW1不知道有響起超過一下槍聲、沒有聽到「開槍啊!催淚彈啊!走啊!」

📌同僚「拉背囊」沒有記錄在口供上
同僚在黃泥涌休憩處出入口附近,拉扯被告的背囊;數秒後被告失平衡倒地,PW1隨即將其制服在地。拉扯及跌倒的距離相隔5至10步,而在制服前沒有與被告有身體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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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

📌「認人」之證供薄弱
當主控官顯示出面巾時,PW1認出為手袖;直至見到手袖及腳套,才改變說法;可見「認人」能力不理想。

📌 觀察質量
(1) 觀察距離
天黑兼且遠距離、加上「可疑人」戴面巾及眼鏡,PW1能清晰地見到容貌的準確度存疑。
(2) 短時間四目交投
當時有50多人嘗試逃走、「可疑人」與PW1對上眼亦立刻擰轉身逃去,是 fleeting glimpse。況且,場面不混亂是不可能的。
(3) 「辨認」證供質量低
不知道「可疑人」的面巾何時跌到頸上,PW1聲稱自己全程望住被告,是匪夷所思。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法庭應考慮比重問題,就算僅有短時間四目交投,PW1口供能肯定地描述出:有戴面巾,及後沒有;PW1其實可以描述成:被告跌倒時,面巾跌到頸。
加上,證人認出被告是倚賴衣着,而該方面已納入承認事實、沒有爭議。

控方認為PW1證供並非如此薄弱、中段便不接納。

法庭終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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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7日 明天 9:30 再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2/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外聘代表:#林芷瑩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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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審訊概要

辯方主問
📌基本背景
現年25歲、高級文憑畢業,案發至今於建築工程公司工作。
(呈上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公司雇傭合約等。)

📌當日行程
由中午3時在家出發,前往大窩口國瑞道公園足球場踢街波,車程45分鐘。到達球場後穿上保護裝備(即證物中之護膝及護脛),拆下長褲褲管後開始踢波。半小時後,其身體感到不適,因此到球場邊休息(被告本身有哮喘),於休息時查看手機新聞得悉銅鑼灣有示威活動。

📌等候女友下班
被告女友於時代廣場上班,原本打算於銅鑼灣附近公園等候女友收工(尚未決定好地點),其間致電女友不果,下午4點半便離開大窩口足球場前往乘搭地鐵。從地鐵廣播得悉不停金鐘及灣仔站,因此順著荃灣線到達中環站,再於J出口(遮打道)出站。甫步看見示威者後,便打算徒步沿行人路由中環遮打道行去銅鑼灣,於15分鐘後到達太古廣場。金鐘現場同樣多人,其間留意到情況混亂、危險,及聞到催淚氣體,遂繼續往灣仔方向前行。直至到達警總附近聽到有人大叫,便再向前跑到循道衛理香港堂一帶,再從灣仔莊士敦道離開。其後透過google map查詢路線前往時代廣場,當時位置於修頓球場附近(約5:40左右)。其後於灣仔道十字路口見到有示威者佔領街道,經地圖建議到了黃泥涌道休憩公園(約6:45左右)。禮敦道至黃泥涌道一帶,環境大致平靜。被告到達公園後立即致電予女友,但電話不通,只好等女友回電。

法官一度質疑被告「既然電話唔通,點解唔send message?」,被告指他們習慣致電溝通、加上,若女友見到有未接來電後會立刻回電。

在休憩公園裡,被告視線被建築物遮擋、看不到出面事況。他再次打電話予女友,電話不通,看電話新聞app於銅鑼灣區時代廣場附近的情況:示威仍然進行、警員正在掃蕩。其間公園內無人經過,亦無親眼目睹黃泥涌道的事。

📌呈上六張相片
被告指出自己在黃泥涌休憩公園的位置、公園出入口、望出街道等。

📌被捕情況
被告在公園約半小時後,出口方向突然有人大叫「催淚彈啊」,之後見到有4-5名途人爭相走避,被告立刻往黃泥涌道方向離開。其間看到整個路面都是人,當時他們往木球會方向跑走。當被告離開公園後4-5步,他被人從後撞跌,當刻不知道是誰。他遂向前仆倒、嘗試起身不果後,才知悉自己被警察推跌及拘捕。

📌證物
有2張八達通卡,黑色卡在工作時乘車用、彩色卡為私人用途。
電話有2張SIM卡,一張為工作之用、另一張為私人號碼。
單程票2張,特惠票在趕急下買錯、入閘機偵測到八達通有餘額,成人票則無用。
USB為工作用。
防毒面具為工作需要,沒有換袋習慣所以帶著。
2個護目鏡、手袖,為帶給工友使用。
泳鏡為游水之用,沒有執背囊習慣所以帶著。
白T裇本身打算踢波後換,但趕時間最後沒有替換。
6個口罩於地盤使用,以減低不適。
面巾踢波時用於束起頭髮,但拘捕時穿上原因是為了抺汗及束頭髮,在中環時帶上,但不清楚被捕時為何會在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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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被告工作時間
星期一至六上班、星期日休假。

📌患哮喘病卻沒有帶哮喘藥吸入器
控方認為被告有哮喘,應該會小心選擇運動及所去地方(不會去煙霧彌漫之地)。被告沒有帶上吸入器,因其屬於媽媽,故沒有隨身攜帶。

📌踢球
被告由中學到案發當日踢球約5年。被告的波鞋非釘鞋;控方質疑為何無著有釘的波鞋 (編按: 一睇就知無踢過波),被告指踢街場(硬地)無需穿著,但知道有人會著。有關護脛穿上方式,被告會先穿上護脛再上腳套。

📌示範如何拆除長褲褲管
被告庭上以1分20秒左右示範安裝褲管(被告指穿著更容易安裝,而庭上未有穿上)控方質疑被告踢波後有時間安裝褲管,卻沒有拆下護脛及腳套。被告指當時情況緊急,無時間除下;又質疑當時未能致電女友,情況屬不緊急(編按: 一睇就知無拍過拖)

📌褲的物料
控方質問被告為何沒有穿上運動短褲踢波,或帶多條波褲;被告認為該褲可以當短褲用,而且物料合適用於運動中。

📌工作裝備
被告工作時需要頭盔、反光衣及安全鞋;控方質問為何有些裝備會放於公司內,有此則隨身攜帶;被告指某類裝備會放地盤是為了方便工作。控方追問為何防毒面具不放公司;被告指物件屬個人用途,其他裝備(護目鏡、手袖)跟身是為派發工友用,擔心被盗。

📌非全新手套
控方質疑不是給工友用,被告不同意是用作參加非法集結。

📌很少留意示威活動
被告不知道銅鑼灣當天有大遊行(由Sogo出發往政總),於球場邊休息時透過新聞才得悉;被告不清楚什麼渠道能找出相關新年片段、且很少留意示威相關的活動。

📌交通情況
被告沒有留意交通資訊、沒有問地鐵職員情況,直至到達金鐘站聽到廣播後才得知列車不停金鐘及灣仔站。他最後選擇在中環出站,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在銅鑼灣或天后站下車;被告指要避開銅鑼灣示威人潮。控方質疑為何不乘搭其他交通工具或搭番地鐵。

📌出閘後
被告出閘甫打電話給女友,惟電話不通。出閘後看見中環情況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直接在中環等,被告指無想過示威會延續到中環一帶、加上第一次電話時經已商量好於銅鑼灣集合。被告曾想過上女友公司等她、或去時代廣場等,但他找不到路而打消念頭。

📌遠離示威活動的公園
地圖上有另一個較遠離示威活動的公園,控方質疑為何不在該地方等;於黃泥涌道公園無其他途人,為何不留在公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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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8日 明天 10:00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好詳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3/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外聘代表:#林芷瑩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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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第一天第二天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不否認非法集結的確於現實發生,但需要考慮「時、地、人、物、事」五大因素。控方未能合理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應判被告無罪。

📌時間
PW1作供時未能清楚說明當下時間,回答大多以「大約」來表達。唯一能夠清楚說明時間只有呈堂片段(法官質疑影片中所顯示的時間未必是事實,因為無證據可以證明)。辯方不否認片段中顯示之銅鑼灣一帶的確有示威活動,但片段無顯示到黃泥涌道一帶(案發地點)的情況。片段中所顯示之地與本案有一段距離,雖則兩者有相似,但懇請法官裁決考慮時,對呈堂片段所佔之比重應該相對較低。

📌地點
控罪所寫地點是黃泥涌道,不是禮頓道;而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稱「被告被捕是在禮頓道」。

📌人物
辯方認為PW1案發時觀察時間短(四眼交投),距離60米並有50多人在場;加上現場環境混亂,認到被告的證供不可信。辯方希望法官考慮證供的疑點,基於本案只有一個控方證人及一位被告,希望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物件
控方著重被告被捕時身上衣著,但被告證供上經已一一解釋。希望法官考慮該物件的合理用途;若真的參加非法集結,有關物件應該穿著及配備在身上,但事實上沒有、控方證人亦同意所有物件都在背包內。

📌事件
辯方覺得PW1可信而不可靠(即一個誠實證人可以是錯誤的),基於案發當下觀察時間短、距離遠、情況混亂,有可能會觀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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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本年9月15日 2:30pm 區域法院裁決,其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裁決 #判刑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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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法官裁定PW1為誠實可靠證人,被告作供為自己開脫的說法均不可信,最後作出事實裁斷,現場有非法集結,被告參與其中。
‼️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_2021.docx

因控方 #林芷瑩大律師 有其他案件處理,休庭至1130,屆時處理被告求情。

(按:#林芷瑩大律師 要處理的是以下案件,代表其中一🐶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被告不是帶領的角色
-參與程度低,工具只放在背囊
-禮頓道、黃泥涌道一帶CCTV反映有人破壞公物,但離拘捕被告的地方距離約100米
(控方後來補充有人投擲汽油彈,即被法官指正那是被告被捕後才發生😪)
-PW1的證供只說被告站在馬路,沒證據指被告作出暴力行為,嚴重性比同類型案件低
-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父母、姐姐、上司、舊同學撰寫,反映被告有良好背景,工作上進且獲上司賞識。被告孝順父母,對家人細心關懷,亦是家中經濟支柱,本性馴良。
-本來同案的兩名被告已獲首席法官同意分拆案件,希望法庭獨立看待本案案情。事發至今已兩年,被告和家人在期間已承受精神及心理壓力。

因被告已作供,法官不索取背景報告,但需時閱讀求情信,押後至1225判刑。

📌判刑
引用黃之鋒案對非法集結的量刑指引,如被告有否預謀、集結規模、暴力程度、被告角色、持續時間等......
法官指沒證據指被告有預謀、有暴力行為、煽動他人,參與集結持續時間不長,但集結規模不小。

量刑起點7個月,因被告良好背景扣減1個月。

‼️總刑期:6個月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A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游德康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0929銅鑼灣

D3: 施(19)

控罪:
(7)D3非法集結
(8)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7)D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8)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黃泥涌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把鎅刀。

【14:37 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

【14:38 答辯】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認罪,存檔法庭

【14:40 控方宣讀案情撮要】

【14:45 明白及承認案情】
游官宣布由於被告承認控罪(1)及案情,控罪(1)罪名成立。法庭會就控罪(2)保留檔案,除非得到法庭命令。

控方呈上東網當晚新聞片段,片段紀錄了實際時間19:10至19:20之間於禮頓道及黃泥涌道一帶的集結及發展。

【15:30 暫時休庭】
游官需時整理思緒,押後30分鐘至16:00判刑。

【16:09 開庭】
游官再詢問幾時正式向法庭提出認罪意向。辯方回覆指是11月17日向法庭提出,而向律政司提出建議是10月20日。

【16:20】
量刑起點為判監9個月,經各項扣減後需即時入獄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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