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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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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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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案件原由:

簡單而言,在2020年7月1日約15:50時,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發生暴動。因此,警方在約16:07時沿高士威道掃蕩並進行拘捕行動。這時,當警員嘗試截停和制服A2羅(17)時,A3周(19)嘗試拉走A2,A1黃(24)則用軍用摺刀插向該警員的左上臂近肩膊的位置,同時間亦有其他人對該警員拳打腳踢和用雨傘及磚頭等襲擊。其後,當該警員因受傷而放開A2並不支倒地後。包括A1至A3的群眾立即逃離現場。同日,A1打算離開香港。在這過程中,A4張(25)一直與A1溝通和尋找航班資料,並當A1成功購買前往倫敦的機票後陪同A1前往機場。此外,A4亦有替A1購買由倫敦飛往台北的機票,亦有為自己購買前往台北及在日後前往倫敦的機票。

註:A1至A3已經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只限A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只限A2),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只限A3)罪,並分別被判處監禁5年,教導所,和監禁2年9個月。

法律程序:

在2021年8月27日,A4被律政司起訴一項控罪 (#20200701銅鑼灣),詳情如下:

控罪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 #妨礙司法公正 的作為
A1和A4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A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A4在2022年2月10日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A4於2022年11月30日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裁定罪成。其後法庭將判刑押後至今天,即2022年12月21日,以索取背景報告,並撤銷A4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控方指已向法庭呈上證物處理列表和A4的背景證供,亦確認A4沒有案底。

背景報告:

辯方指A4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感化官對被告的評價甚高,辯方認為這可以支持辯方的陳述。

案例回應:

針對控方呈上的案例,辯方指他們並不反對相關的法律原則,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涉及較少罪行和不涉及使用武器威脅的情節;A4本身不是罪犯;本案不涉長期的計劃,A4的作為亦只是涉及案發後的數小時;A4沒有收取任何利益,或對他人的惡意;A4沒有參與A1的犯罪計劃;A4在本案的角色只是在網上搜查機票和購買回程機票,並非十分關鍵,A1自己亦可以潛逃。

抗辯態度: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辯方在審訊的抗辯態度精辟,以務實的態度處理控方證人口供,節省法庭時間。

本案判刑:

辯方的求情: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A4本是一名有愛心、有責任、有禮和獨立的人。

辯方亦有呈上十二港人案的案例,指本案的計劃不如這案複雜,即使沒有A4的協助,A1自己亦可以執行逃離計劃。

法律原則:

法庭在考慮此類罪行時會顧及到3項因素,包括:妨礙司法公正者面對的實質罪行的嚴重性;干犯者的堅持程度/持續性;和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

法庭的考慮:

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的罪行。法庭認為就本案而言,背後涉及的控罪十分嚴重,若非警方及早拘捕A1,A1會在A4的協助下逃離法網,此會嚴重打擊司法公義,因此隨時可予以監禁1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過被告的良好背景,她在本案的角色較輕微和不是早有預謀及組織,和在審訊時同意不少案情後,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1年,這是A4的刑期。

後語:

法庭指從多封求情信中可看到他人對A4的評價正面,希望A4可以在獄中好好反省,日後對社會作出貢獻,法庭亦已將判刑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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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627&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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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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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8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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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王,劉(20-2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3年1月1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3/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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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7/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提訊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18)🛑已還押逾2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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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鄭(27) #審訊 [1/1]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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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朱,廖,劉(18-30) #續審 [4/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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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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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詳情:
審訊(1/3)
審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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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一般裁決原則。

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不接納D2證供

原因一:
其知道每年港島有示威,高士威道冇車,但有人行,有防線,有雜物,但冇聯想到示威集會,有違常理

原因二:
D2指截圖中被指出的人士非D2及D3,裁判官不接納,因為呈堂片段及截圖足夠清晰去確認2人被捕時的衣著與截圖中的一樣,而現場亦沒有其他衣著相似的人士,法庭確認P1A(25-30)中的人是D2及D3。

控辯雙方確定現場有非法集結。法庭認同D2,3有與人群一同到馬路,而當該人群放下雜物後,2名被告有繼續逗留在附近,並有指向雜物位置,所以2名被告必然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罪名均成立❗️

2名被告均須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D2),勞教報告(D3)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530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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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0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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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2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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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黃(17)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葉,黃,陳,吳,羅,李,陳,袁,葉(20-35)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30
👥郭,馬,嚴(24-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1118理大 4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陳,朱,梁,梁(18-31)🛑四人已還押14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1: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5/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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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吳(28) #提堂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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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唐(26) #續審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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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八庭 👤陳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案件管理會議 (#20200131太子 陳指當在案發當天途經旺角道近彌敦道時,遭警方非法毆打及拘捕。其後,他分別在警車和旺角警署後兩度被毆打,且被拒絕送醫治理。最後,陳指警方非法羈押他46至47小時後,批准他保釋。隔一段時間後,警方無條件釋放陳。陳指其在事件中受傷及出現精神問題,亦指警方毆打他的行為構成酷刑、非法拘捕、非法毆打、和非法禁錮等。)

(22:04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裁決理由:

📌案情簡述:

有人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號召市民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而到港島區參與遊行示威。

在同日約18:54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一同行事,即燃燒馬路上的雜物 (即是控罪1)。在同日約19:15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向位於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的捲閘投擲汽油彈 (即是控罪2)。

在同日約19:22時,控方指被告由羅素街跑入時代廣場,而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其後,控方指被告在被警員截停前把背包丟走。最後,被告被警員截停。控方指其背包內有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打火機、1支汽油彈、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等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當時亦管有黑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3條毛巾、3支鎖匙、厚手套、黑色頭套、面罩、Samsung手機、卡奇帽連警察徽章、和被告電話內的Sim卡等。

控方指當時被告被截停時身穿白色風褸、內穿黑色衫、有戴帽、黑色牛仔褲、和黑色鞋。

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50

📌辯方立場:

辯方的主要爭議點如下:

1:控方片段的疑似被告是否就是本案的被告 (控罪1和2);
2:被告是否共同與他人縱火 (控罪1和2);
3:涉案塑膠套的由來 (控罪3);和
4:控方所指的背包並不屬於被告 (控罪4)。

📌適用的法律原則:

本案是刑事案件,故控方肩負舉證責任,亦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法庭認為本案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會歸於被告。此外,由於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因此他犯案的機會較低。

📎逃跑:

控方說被告曾逃跑。

就這議題,被告逃走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因為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走,所以,只有當能肯定他並非因「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逃走時,他的潛逃行動才可以被視為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證據。

📎辨認:

控方說本案涉及「辨認」。

這議題涉及Turnbull guidelines、 Archbold、和一系列案例。就本案而言,疑似被告的容貌是被遮掩,因此法庭是須小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衣著特色、身型、跑步姿勢、和背包特色等。此外,雖然PW4對辨認疑似被告是有「特別知識」,但身兼陪審團的法庭是可以自行觀看有關片段就疑似被告與被告作比對及辨認。還有,誠實的證人也可能觀察錯誤。

📌證供分析和考慮:

🔍議題1 - 證供分析:

辯方說PW1至3就從被告搜出的鐵牌和居所鎖匙的位置,和八達通的發現時間都有不同的證供。此外,PW1至3亦隱瞞香煙的存在。

法庭裁定PW1和3是誠實可靠,而PW2則不可靠:

1:PW2點算證物有所遺漏,記錄也不可靠,特別是香煙,而且他的資訊只是來自PW1的Hearsay;
2:PW1初時只是對被告作初步搜身,故找不到香煙不足為奇;
3:PW1搜身時,PW2不在場,故PW1與PW2的證供不會排斥;
4:PW3曾聽取PW2的Double hearsay(即鎖匙是從被告身上檢取),法庭不會考慮這方面的證供;和
5:打火機不一定與汽油彈有關。

法庭裁定PW4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的證供,因為他的證供與片段相同,他亦曾用360小時觀看片段。

法庭裁定PW5至7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議題2: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

法庭在上文的「議題1」已裁定PW4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就片段有以下觀察:

1:疑似被告身穿的風䄛與被告相似;
2:疑似被告揹的背包與被告相似;
3:疑似被告與被告都身穿黑褲和黑色鞋;
4:疑似被告與被告都是瘦削和身高修長;和
5:在不同時段下的疑似被告的跑步姿勢都相似。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疑似被告就是被告,現場不會找到與被告相同的人。

🔍 議題3 - 背包的主人:

辯方爭議背包的主人。

片段顯示疑似被告曾在被截停前丟棄背包,而法庭在早前已裁定片段的疑似被告就是被告。其後,PW1截停包括被告的7人後,在被告旁邊的地上 (片段顯示是被告右邊的地上) 發現一個背包。再者,涉案背包內有黑色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與手機屏幕顯示的風褸相同。

PW5的檢驗結果是涉案背包有3條與被告身穿的黑色T-shirt相關的纖維,這可代表該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即是被告管有背包內的物品,包括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1支汽油彈、和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

🔍控罪4:

就這控罪,辯方爭議背包的主人。

就這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3」已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而背包內有1支汽油彈、和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事實上,汽油彈沒有合法用途。此外不爭的是,有人曾在案發當日使用汽油彈作破壞。

🔍控罪3:

就這控罪,辯方有兩項爭議,即背包的主人,和塑膠套的物主。

就第一項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3」已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而背包內有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就第二項爭議,法庭指涉案塑膠套帶警察字眼,亦會用於公眾活動。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打算歸還。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塑膠套是屬於警方,而被告將其保管在自己的背包,這是盜竊警方財物。

🔍控罪1和2:

就這控罪,辯方有兩項爭議,即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和被告是否與他人「共同」縱火。

就第一項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2」已裁定被告是否就是被告。

就第二項爭議,片段顯示被告曾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的火堆附近停留和徘徊,亦疑似給物品予WP2(控罪1);和曾與他人借傘陣掩護下走近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並曾手持帶液體的玻璃樽 (控罪2),其後一同離開。此外,被告亦管有厚手套和汽油彈,而該汽油彈的玻璃樽的牌子與案發現場發現的牌子相同。這些證據已足以讓法庭作出唯一的推論,即被告與他人就控罪1和2「共同犯罪」。

📌總結:

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成立❗️
================
辯方在初步求情時向法庭呈上一系刑縱火的案例,當中包括CACC429/2007DCCC291/2021,和 DCCC803/2020 案。

辯方亦向法庭呈上一系刑求情信,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顧及到被告年青。

謝沈智慧法官說被告在短時間內聯同他人兩度縱火是加刑因素。辯方同意。

辯方說他們明白控罪1,2和控罪3是不同的案情,故不會請求法庭將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和2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會在2023年2月28日16:30處理。在候判其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此外,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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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被告的衣著特點

白色風褸:連帽長䄂、當中黑色垂直拉鍊、兩邊手袖都有黑色圈、有心口袋拉鍊、和左胸有字眼/圖案等;
黑色風褸:連帽長䄂和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等;
背包:淺灰色表面、深色底帶白色線、H形背包帶、深色水樽的袋、背後有菱形章和黑直線、和「Quechua」字眼等;
黑褲:窄身、牛仔褲、和近膝的位置較淺色等;
黑色鞋:踭位有彎起、鞋底中間有淺色和凹陷、Adidas牌子、和鞋底有反光片等;
跑步姿勢:手部垂直擺動、跨步大、後腿抽起、和腳尖向外 (外八字)等。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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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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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續審 [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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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19個月 #續審 [4/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鄔(1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游德康法官
🕞15:30
👤曾(28)🛑已還押20日 🔥#判刑 (#0706屯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郭,馬,嚴(24-28)🛑三人已還押7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蔡,陳(20-25)🛑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20210505將軍澳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7/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二人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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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5:30
👥林,蔡(22-24)🛑二人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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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譚(21)🛑已還押14日 🔥#判刑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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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D2:林(24) 🛑已還押21日
D3:蔡(22) 🛑已還押21日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D3律師指勞教報告認為D3並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本案所涉及的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眾多,並有堵路等行為。因此法庭必須判處二人監禁式判刑。
法庭採用與同案D1及D4一樣的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判罰二人。另因二人被捕後拖延了1年10個月才被正式檢控,扣減一個月,即兩人各判處5個月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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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8/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陳(27-39)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梁(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16:30
👤黃(17)🛑已還押24日 #求情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續審 [2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9/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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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8) #審前覆核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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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24日🛑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按此]
================
背景報告的內容:

辯方說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謝沈智慧法官認為背景報告中沒有顯示被告有任何悔意。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女友認為被告有悔意。謝沈智慧法官說被告女友只是相信被告受「羊群心理」影響。

辯方在休庭索取指示後,表示會撤回報告中關於「羊群心理」的內容。

辯方說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家人希望法庭輕判,但明白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

案例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說縱火是嚴重控罪,大律師亦在法官要求下道出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案例1:CACC130/2017

辯方認為該案涉及的士油缸,隨時發生爆炸,故本案情節較輕。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涉及汽油彈和易燃劑、「預謀犯罪」、「共同犯罪」、和發生在屬鬧市和商住區的銅鑼灣,人命傷亡風險高,故本案情節不會較楊家倫案為輕。辯方明白。

案例2:DCCC334/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和「預謀犯罪」,是在附近「執啲嘢掉落去」。辯方同意。

案例3:DCCC200/2019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易燃劑和「預謀犯罪」。辯方同意。

案例4:CAAR1/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被告不是特別年青。辯方同意,亦同意本案被告不是認罪。

案例5:DCCC291/2021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亦是經審訊後定罪,但看來與社會事件沒有關係。辯方同意。

案例6:DCCC259/2020

這案是涉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辯方同意該案被告是認罪。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看來與社會事件有關,就本案而言,本案被告是連環犯案,且管有3個汽油彈。辯方同意。

案例7:CAAR7/2020

辯方指隨著法庭沒有為被告索取院所報告,故沒有進一步陳詞。

案例8:CAAR12/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辯方同意。

案例9:CACC96/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的企圖縱火涉及1個汽油彈。胡雅文法官採納監禁6年作起點,並表示被告有預謀犯案,目無法紀。在本案而言,被告雖然不是將汽油彈投向人,而是店舖,但被告的行為是影響秩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酌量輕判。至於情節上,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的火勢輕微,亦不是挑戰警方,但接受本案涉及「共同犯罪」和「連環犯案」等加刑因素。

其他:

謝沈智慧法官亦有簡單提及DCCC182/2020、DCCC333/2020和DCCC278/2020案,這些案件都是發生在社會事件其間的縱火案件。

被告背景:

被告在案發後亦曾讀書、工作、考取牌照,可見他沒有放棄自己。此外,他以往在海外讀書時的成績尚可,即使他與父母關係不是很好,但他的父母亦會支持他。

謝沈智慧法官明白被告父母的輕判之願,但「希望還希望,法律還法律」,法庭要輕判是須要基礎。辯方指完全明白法庭之意,唯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總刑期時可以較寛大處理,但不會要求4項控罪同期執行。

謝沈智慧法官說不明白其中一封求情信提及到被告是因美心說了一些東西,為公平而挺身而出。若被告因而向美心縱火,那是否美心可以向被告家縱火?

此外,謝沈智慧法官說可能認識辯方呈上的一封求情信的撰寫人,這可能會有利益衝突。
================
判刑會在2023年3月15日16:30處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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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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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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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6:30
👤黃(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30)🛑已還押19日 🔥#判刑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0/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6/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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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翁(31) #答辯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或其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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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容(23) #提堂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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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判刑速報:判處6年監禁‼️

📌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4控罪均裁定罪名成立。現年20歲,父母已離婚,父為退休警務人員,母為律師。母親數年前送其往加拿大讀書但2020被告由加拿大回港並在汽車公司當維修汽車學徒。

控罪(1) 及 控罪(2)均為縱火罪。香港人煙稠密,縱火行為屬非常嚴重罪行。法庭不認同辯方指本案比多個案例如楊家倫或簫樂婷等案較輕,本案是有預早計劃帶同汽油彈針對不同政見人士,本案又挑戰片段中被告身份需控方多花時間擧證。投擲易燃物汽油彈,預謀及夥同他人犯案為加刑因素,犯案時17歲並非少年犯,判刑應以阻嚇為主,法庭認為兩罪以4年9個月及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雖患抑鬱症但非減刑因素,也毫無悔意,只可以年輕每罪扣減3個月。

控罪(3)判處2星期監禁

控罪(4)以4年半監禁作量刑,年輕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
各控罪發生時間地點不同本應分期執行,但整體考慮後控罪(1)至(3)同期執行,控罪(4)其中十二個月同控罪(1)至(3)分期,即總刑期為 6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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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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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2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701銅鑼灣 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處監禁1年。)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15
👥連,郭(19-22)🛑連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902荔景 公眾妨擾;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9月4日駁回律政司上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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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張,郭,杜林,容(18-20)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4/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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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裁決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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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提堂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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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賴子樑(26) 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4: 張(25)

控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被指在2020年7月1日,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意圖協助D1黃xx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處監禁1年,現已服刑完畢,詳細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89C_2021.docx

------------------------

申請方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莊文欣 高級檢控官

雙方早前己交書面陳詞並採納

🔸申請方回應答辯方陳詞
申請方代表指原審已同意大部份證據,甚至同意環境證供推論D1(當時申請人男友)急需離港,上訴理由主要是申請人不知D1男友離港真正原因。再者答辯方指事件廣泛報導其實只是數秒畫面,申請人從晚上所見D1外表,行為沒有證據支持知道其下午犯案而潛逃,律師另指原審推論男女朋友關係必知悉原因並不正確,法官引引用裁決書指有段落說推論非單純因男女朋友關係,代表律師沒進一步陳詞。

至於答辯方指申請人接收航空公司電郵回應不代表申請人已登入帳戶及打開電郵

🔹答辯方陳詞
主要爭議法庭所出推論是否唯一合理推論,包括申請人知悉D1逃避通輯離港而協助及所有電郵往來均由申請人親自作出。原審時有大量環境證供支持推論,同時申請人也沒作供去削弱,法官有常識及社會經驗作推論,並非所指憑猜測。

📌申請速報:
上訴理由無一合理,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6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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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劉(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001黃大仙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2日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8月4日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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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22-34)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李(50) #裁決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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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區(57)🛑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14:30
👤袁(23) #答辯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答辯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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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雷俊傑 與 👤黃(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當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黃用刀插向雷的左上臂,使雷受傷,因此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黃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蕭志韻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其他案件

原告人:雷俊傑
被告人:黃(案發時24歲)

背景: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被黃以摺刀插向左上臂近肩膊位置而受傷,因此雷入稟要求黃賠償。黃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姚勳智法官 席前承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0月13日被判處5年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

被告人今天沒有上庭,但法庭早前有收到其回應。法庭下令,今後聆訊將改以中文進行。

由於被告人缺席,法庭留待下次聆訊才就原告人申請引入醫學專家證人報告一事作出指示。

原告人代表律師向法庭確認,被告人早前提及過有意調解,但雙方目前尚未有實質討論。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3月21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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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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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10604維園 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李(19) #案件呈述上訴 [1/1]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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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屈,梁(22-26) #裁決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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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案件呈述上訴 [1/1]

👤李(19)

背景:
當日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當日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2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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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未有到庭,大律師對未能提早通知法庭表示歉意,答辯人同意在不在場之下進行聆訊。

陳官睇咗雙方陳辭文件,無需重複細節,未睇有關影片。

上訴方播出在審訊期間曾經播放的片段,陳辭有12項議題(因無明確讀出,未能詳細報導),其實雙方爭論議題重點係警員在截停劉小姐時,是否有合理懷疑她干犯非法集結。

陳官聽完雙方陳辭後,定於4月30日頒下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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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上訴方陳辭

🎥播放片段:
1. P1 TVB 片段,播放時間00:10:40~0011:10,速龍衝入時代廣場地下,警員PW1將劉小姐壓在地下,答辯人申手拉劉小姐不果,跑走,後被PW3制服;
2. P2 時代廣場閉路電視片段,19:22:45~19:24:55,從另一角度拍攝到P1情況;
3. P10 Now 新聞,00:25:00~00:30:00,銅鑼灣軒尼詩道的情況,上訴方指有人堵路;
4. P11 RTHK 片段,00:00:30~00:01:30,警察在時代廣場附近街道清理障礙物。
上訴方指第3 & 4 片段係反映附近的大環境。

📍原審裁判官的判詞錯誤
裁判官的判詞有五點裁決理由:1. PW1拘捕係不合法;2. PW1係不正當執行職務;3. 射海綿彈係違反武力指引;4. 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5. 控方未能證明PW1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方驅散人群嘅行動係值得商榷
這因素與控罪無關;陳官同意商榷一詞係意見,不應作裁決理由。

📍裁判官指控方檢控基礎唔清晰
PW1拘捕劉小姐嘅基礎舉棋不定,聽咗三四個版本:
1️⃣ PW1話劉小姐在花槽非法集結,不肯定有無叫囂
2️⃣ PW2話在羅素街見到被告
3️⃣ PW3話在勿地臣街見到被告
4️⃣ 控方播出NowTV 和 RTHK片段,指劉小姐和被告可能在波斯富街或羅素街非法集結

1️⃣2️⃣1️⃣4️⃣不能磨合,裁判官係考慮咗不相關嘅事項作裁斷,答辯方亦同意1️⃣4️⃣不能磨合與考慮表證是否成立無關。

陳官同意因PW1係拘捕警員,只應考慮PW1當時的想法,不應考慮其他證人的證供是否相同。

📍P10 & P11
係展示大環境,唔係指劉小姐在嗰度出現,裁判官錯誤理解P10 & P11 的相關性。

📍其他
截查和拘捕係不同階段,無作出拘捕,唔可以話截查係錯嘅。

裁判官要求控方證明劉小姐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只需證明有懷疑,唔係證明有參與。

PW1 見到劉小姐在花叢,唔肯定有叫囂,表證係唔需要咁高標準,PW1 係見到有一班人集結。

裁判官指單單出現唔係非法集結,太過武斷。

📍裁判官對控方嘅評語
陳官指上訴方加這一段對上訴裁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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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陳辭
控方好多爭論議題,歸根結底,重點係警員在截停劉小姐時,是否有合理懷疑;過程係由截停、控制、宣佈拘捕,其實到控制(physical seizer) ,已經係拘捕,就要根據《警隊條例》第54(1) & (2)條行事,警員係有合理懷疑定係主觀懷疑?

控方指PW1係基於當日所有情況,辯方指PW1 在庭上的證供係基於見到劉小姐在花槽,見到警察就轉身跑,無提其他,控方無覆問澄清大環境;陳官指唔可以抽離當日之前嘅事,如果警員只係話見到跑就拘捕,會話佢係黐線,但要考慮大環境。

答辯方指裁判官有討論過大環境,但控方無在覆問澄清,裁判官問有無合理懷疑,控方無提出過。裁判官問時代廣場有無非法集結,唔係一班40人聚集就係非法集結。

答辯方同意不是適合階段評論PW2是否使用非法武力。同意拘捕基礎應集中於PW1。

強調判辭的幾個理由無因果關係。重點係構成合理懷疑嘅因素是什麼?PW1 無講出事前嘅事。

如果法庭相信答辯方嘅,咁下一步係點做呢?要考慮原審裁判官是否適合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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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定於4月30日頒下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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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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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46個月;D7何已還押24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蔡(22-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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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周(51)🛑已還押14日 🔥#判刑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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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D2:林, D3:蔡(22-24)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兩人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2人已經完成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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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被告沒有到庭,只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出席。

🔸申請方書面陳詞有4個理據。包括三項身份辨認同一項2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審訊中片段其實沒有拍到被告容貌,法庭不應排除人有相似。而D2作供被法庭拒絕接納但裁判官沒有作出指引假如D2其口供有可能真便需要接受,列舉舉案例認為定罪不穩妥。

法官即指裁決書有指片段樣貌看不到,裁判官是依賴身形、衣著及特徵同作供警員所觀察吻合。法官又再指其一被告有錄色傘,黑白色格仔衫,灰色褲,白色鞋及有斜孭袋,當各樣組合加起來在一人身上找到機會便很細。而拒絕D2作供之原因法庭已經有指出因有違常理而拒絕接納。

最後理據是口頭裁決時指被告D3打開雨傘在示威者後方,跟隨其他人走到馬路上路障前停低,用手指指行鐵欄,上訴方指裁決書沒有提及用手指指向鐵欄,而且庭上裁判官也沒口頭提及指向意圖為何,只在最後指出視為藉在場參與鼓勵。

🔹答辯方回應
同意最大爭議在身份辨認,認為裁判官在裁決所作理據充足,除片段截圖也有PW5及PW6警員對證物觀察之口供互相佐證。

🫂庭上播放P1  ONCC 新聞片段,電車站黑色口罩穿格仔恤衫為D2,D3在其後面,之後D2及D3打開綠色及黑色傘,2人陪同堵路示威者前行停下,而P3 搜身片段清楚見到2人當日衣服及物品特徵。

答辯方總結2人衣著,身上物品包括綠色雨傘,D3掛在黑色背囊上潔手液等。法官追問下同意審訊中沒有提過潔手液,但搜身片段P3可見到,席上法官要求看D3檢取衣物及運動鞋。

🔸申請人補充
PW5及6當時是在場但並不是拘捕警員,作供也非針對身份辨認。

案件需時考慮,上訴裁決擇日宣佈,一般在3個月內。法官特別提到同意辨認證據強但裁判官在裁決時有欠缺提及一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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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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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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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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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1個月 #審訊 [1/10]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梁(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612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4/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9/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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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審訊 [1/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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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雷俊傑 與 👤黃(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當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黃用刀插向雷的左上臂,使雷受傷,因此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黃陪償。)

#不是聲援
16:0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梁鎮賢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梁指在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在指揮官指示下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採取行動驅散非法集會和拘捕涉干擾國旗的示威者,但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右臂、前臂及背部。梁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