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笫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灣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鄭(19)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法官游德康早前在區域法院判處 #0930灣仔 案中4人監禁27至38個月,其中鄭及廖因 #12港人案 昨判囚10個月,游官今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2人2案均共囚31個月。
--------------------------
✅保釋申請獲批:
-現金兩萬元
-需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需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灣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鄭(19)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法官游德康早前在區域法院判處 #0930灣仔 案中4人監禁27至38個月,其中鄭及廖因 #12港人案 昨判囚10個月,游官今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2人2案均共囚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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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獲批:
-現金兩萬元
-需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需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上部分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8
裝備:
A2、A5、A6、和A7均有裝備。法庭同意不能單以某人管有疑似示威裝備,便斷定他是非法集結者。此外,本案中某些物品是放在封好的膠袋內,也有些物品看似新淨,未經使用。不過,物品的存放或新舊狀態並不重要。封好或看來新淨的,只代表該些物品還未被用到,並非不會使用,否則管有的人也不會帶備在身。就本案,法庭認為這些物品都可被視為示威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
雖然A3亦有裝備,但法庭接納A3的解釋。
網上帖文:
在案發前,有人從網上號召人們參與本案集結。
法庭認為未必人人會留意那些網上帖文。再者,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知悉那些網上帖文。
被捕位置:
本案被告均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
片段辨認:
A2、A5、A6、和A7被指被片段拍攝到曾親自在非法集結作出一些行為,詳情可見控方案情。
法庭指PW2不是專家證人,在庭上亦只是說嫌疑人B、E、F、和G可能就是A2、A5、A6、和A7,故身為陪審團的法庭亦需要自行觀看片段,裁斷嫌疑人B、E、F、和G是否就是A2、A5、A6、和A7。
辯方指有些嫌疑人和本案被告的衣著或手機殼顏色有些不同。法庭認為嫌疑人可以更換衣服,手機殼顏色亦可受其他因素影響。
仔細觀看片段後,法庭裁定嫌疑人B、E、F、和G就是A2、A5、A6、和A7。換句話說,法庭裁定片段拍攝到A2、A5、A6、和A7曾逗留在案發非法集結的現場,並親自在非法集結作出一些行為。
推論:
法庭指被捕人有緘默權,故不能因為他們保持緘默而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同樣,被告在庭上有權選擇不作供,如本案的A2、A5、A6、和A7。法庭也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他們沒作供,只代表他們沒提出證據去削弱、反駁或者解釋控方的證據;另一方面,法庭亦毋須為被告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
A2、A3、A5、A6和A8在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故他們的犯罪傾向低。
控罪2:
這控罪只涉及A6和A7,指他們共同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粗口,即「屌」。
關於A6,雖然根據片段,當A7正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時,A6在其身旁,但本案沒有證據指A6協調或鼓勵A7作出控罪2的作為。事實上,在當時,人們在案發現場橫行無忌,故A6其實也沒有必要為A7把風。
關於A7,根據上文內容,法庭已裁定A7被片段拍攝到曾作出上述行為。
控罪3:
這控罪只涉及A3,涉及的物品是1罐噴漆。
法庭接納A3的解釋,即他打算是在大學內的1條長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上標語。
控罪5:
這控罪只涉及A8,涉及的物品是3把扳手。
法庭裁定A8管有的扳手的目的是損壞財產,即擊破交通燈,或旋開螺絲,以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
裁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
A2:控罪1罪成❗️
A3:控罪1和3罪脫✅
A5:控罪1罪成❗️
A6:控罪1罪成❗️控罪2罪脫✅
A7:控罪1和2罪成❗️
A8:控罪5罪成❗️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45A_2021.docx
=============
罪成的被告會連同已認罪的被告(即A1和A4)於2023年1月21日09:30判刑。
考慮到A1的特殊情況,他就另案(與社會事件無關)的答辯和判刑會提早至2023年1月21日11:00處理。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8
裝備:
A2、A5、A6、和A7均有裝備。法庭同意不能單以某人管有疑似示威裝備,便斷定他是非法集結者。此外,本案中某些物品是放在封好的膠袋內,也有些物品看似新淨,未經使用。不過,物品的存放或新舊狀態並不重要。封好或看來新淨的,只代表該些物品還未被用到,並非不會使用,否則管有的人也不會帶備在身。就本案,法庭認為這些物品都可被視為示威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
雖然A3亦有裝備,但法庭接納A3的解釋。
網上帖文:
在案發前,有人從網上號召人們參與本案集結。
法庭認為未必人人會留意那些網上帖文。再者,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知悉那些網上帖文。
被捕位置:
本案被告均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
片段辨認:
A2、A5、A6、和A7被指被片段拍攝到曾親自在非法集結作出一些行為,詳情可見控方案情。
法庭指PW2不是專家證人,在庭上亦只是說嫌疑人B、E、F、和G可能就是A2、A5、A6、和A7,故身為陪審團的法庭亦需要自行觀看片段,裁斷嫌疑人B、E、F、和G是否就是A2、A5、A6、和A7。
辯方指有些嫌疑人和本案被告的衣著或手機殼顏色有些不同。法庭認為嫌疑人可以更換衣服,手機殼顏色亦可受其他因素影響。
仔細觀看片段後,法庭裁定嫌疑人B、E、F、和G就是A2、A5、A6、和A7。換句話說,法庭裁定片段拍攝到A2、A5、A6、和A7曾逗留在案發非法集結的現場,並親自在非法集結作出一些行為。
推論:
法庭指被捕人有緘默權,故不能因為他們保持緘默而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同樣,被告在庭上有權選擇不作供,如本案的A2、A5、A6、和A7。法庭也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他們沒作供,只代表他們沒提出證據去削弱、反駁或者解釋控方的證據;另一方面,法庭亦毋須為被告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
A2、A3、A5、A6和A8在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故他們的犯罪傾向低。
控罪2:
這控罪只涉及A6和A7,指他們共同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粗口,即「屌」。
關於A6,雖然根據片段,當A7正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時,A6在其身旁,但本案沒有證據指A6協調或鼓勵A7作出控罪2的作為。事實上,在當時,人們在案發現場橫行無忌,故A6其實也沒有必要為A7把風。
關於A7,根據上文內容,法庭已裁定A7被片段拍攝到曾作出上述行為。
控罪3:
這控罪只涉及A3,涉及的物品是1罐噴漆。
法庭接納A3的解釋,即他打算是在大學內的1條長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上標語。
控罪5:
這控罪只涉及A8,涉及的物品是3把扳手。
法庭裁定A8管有的扳手的目的是損壞財產,即擊破交通燈,或旋開螺絲,以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
裁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
A2:控罪1罪成❗️
A3:控罪1和3罪脫✅
A5:控罪1罪成❗️
A6:控罪1罪成❗️控罪2罪脫✅
A7:控罪1和2罪成❗️
A8:控罪5罪成❗️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45A_2021.docx
=============
罪成的被告會連同已認罪的被告(即A1和A4)於2023年1月21日09:30判刑。
考慮到A1的特殊情況,他就另案(與社會事件無關)的答辯和判刑會提早至2023年1月21日11:00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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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
是次裁決涉及6位被告,即A2黃(22)、A3蕭(20)、A5黃(24)、A6劉(22)、A7李(20)、和A8呂(35),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1113中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6和A7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
#林偉權法官 #裁決
=============
是次裁決涉及6位被告,即A2黃(22)、A3蕭(20)、A5黃(24)、A6劉(22)、A7李(20)、和A8呂(35),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1113中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6和A7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