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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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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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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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9:39 開庭

A3繼續作供,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匿名的片段。

A3堅稱當日在月台上的行為,包括掉水樽入車箱內地下等,只是想分隔一班穿著黑色裝束人士、一位穿著藍色上衣手持鎚仔的叔叔(即證人Y)、一位穿著白色恤衫上衣的叔叔(即證人X),阻止方佢哋再有肢體衝突。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開始盤問,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X” ”Y” “Z”在車箱的片段。

11:26 小休

控方指出,從片段中,睇到當日A3有用水樽掉向著住藍色上衣的男子(即證人Y),A3伸直前臂,手指向內卷曲手勢指向車箱內,是一種挑釁行為。

A3確認有做過兩個動作,掉水樽只是掉落車箱地下,伸手動作,只是想阻止更多肢體衝突,但否認動作有挑釁性。

證人作供未完成,下午繼續

12:54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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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3

控:當日,你話你有感冒同埋咳嗽需要戴口罩?
A3:冇錯
控:但喺你屋企嘅閉路電視可以睇到,你冇配戴口罩?
A3:出門口時我冇戴口罩
控:係9月1日零晨1點幾,你係𘋢度都冇戴口罩
A3:冇錯
控:咁你有咳嗽感冒,咁點解唔戴口罩?
A3:我當時出咗𘋢先戴口罩,我唔清楚係部𘋢度一陣要戴口罩
控:配戴口罩可以防止飛沫去空氣中
A3:係
控:既然有咳,係密封地方唔戴,係空礦地方先戴?
A3:因為當時得我一個。出𘋢開咗樓下大堂度門先至戴口罩
控:係空礦戴口罩,係密封唔戴?
A3:係部𘋢冇戴
控:你係太子站有戴口罩係想遮掩面容,同唔同意我講法?
A3:唔同意

控方向你指出案情,當晚你與一眾穿黑色裝束人士,使用武力和威脅剝奪證人”Z”的手提電話?
A3:唔同意
控:你有意識地參與太子站暴動包括你自身有使用暴力,同埋你身處暴動集結人羣之中,你參與鼓勵當中
A3:唔同意

A3作供完畢,明天將會召辯方證人作供

3:1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11: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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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十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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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控方較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只有其中有少量的畫面截圖證人X,Y,Z的樣貌遮蓋處理,於明天補回;結案陳詞已交代控方將三名被告有罪的原因有描述。

A1,2: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A3: 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但有幾點要補充(內客儘快補回)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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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
📌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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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
今早法庭收到3位被告的求情文件夾。

A1:
文件夾包括5封求情信, 由家人, 朋友及社工撰寫, 今日他們都有到場支持被告。A1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內地出生, 2008年申請移居香港和家人團聚, 他出生起就由祖父母在內地照顧, 在港完成中六, 學業成績並不突出, 但透過努力完成了應用心理學的副學士課程。A1是一個友善, 樂於助人, 努力改善自己不足的人。雖然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A1沒有就不必要的議題作出爭議。雖然法庭裁定他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但參與程度低, 沒有證據證明A1曾直接作出暴力行為, 他身上沒有作出暴力行為的裝備, 只有口罩等。雖然片段見到他在彌敦道現場有把傘, 但沒有在犯案現場使用過, 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他有開過傘。他牽涉的案情只是堵塞馬路, 阻礙行車, 沒有太過暴力的情況出現。A1逗留時間大約只有15分鐘, 並非整個非法集結都有出現。案發時是香港社會史上少有的一段動盪的時間, 在國安法實施兩年多來, 社會氣氛已轉趨平靜, 再發生非法集結的機會微乎其微, 重犯機會非常低。A1代表建議參考鍾嘉豪案例。

A2:
A2親筆寫的求情信內容概要:
他從小有情緒病困擾, 案件更加深了他的病情。他在此案審訊前已對病情有積極接受治療, 希望病情可以改善, 希望體念他的情況從輕發落。

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A2在2022年2月接觸善導會, 到中心申請輔導服務, 為改良不良思想及行為尋求專家協助, 希望在與社工的傾談得到成長上的突破, 期間也會經常筆記內容。A2家庭背景複雜, 嬰兒時期已有情緒問題, 需要社署跟進及有特殊學習需要。A2有案底, 曾誤交損友, 誤入歧途, 但社工認為他已痛改前非。A2積極尋求醫生治療, 希望體諒他的努力, 寬大處理判刑。

精神科醫生評估報告:
詳細描述了A2出生, 成長及精神病歷, A2於單親家庭成長, 兒時曾受虐待, 經法庭命令由社署保護, 家人亦有精神問題, 令他欠缺良好教養, 曾到過寄養家庭, 也曾因犯案於勞教中心服刑。醫生經善導會介紹, 曾16次處理A2的問題, 於本年3-4月發現A2有思覺失調, 躁鬱症及雙極性人格的病徵。醫生認為這些情況不是今年才開始, 而是以前已有, 只是診斷不到或沒人察覺。A2的精神問題還沒有處理好, 需要精神治療。這次犯案可能是因為情緒問題, 衝動及自控能力低, 建議法庭考慮醫院令。

A2代表希望法庭以包容寬鬆的角度處理這個不幸的青年。

A3:
A3參與本案的部分有別於當時其他的暴動和暴力行為。本案為突發事件, 與乘客發生衝突, 發生過程相當短暫, 沒有預謀。其他案件多數是有備而戰, 作出違法行為。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本案A4的案例, 他的部分較A3的部分嚴重, 他向乘客襲擊, 有主動角色, 於前線犯案, 姚勳智法官以4年半為起點, 考慮他的個人情況及認罪, 最終以4年為起點。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DCCC 33/2020、DCCC 193/2020案例, 並呈上2個普通襲擊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的案例。A3審訊期間務實, 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 只有演繹上的爭議, 沒有不必要地延長時間。案件嚴重影響A3的學業及工作, 令他受到莫大的精神困擾。A3重犯機會差不多等於0, 希望法庭輕判, 以3年6個月為起點。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判刑, 各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胡(23)/ D2:翁(22)/ D7:温(23)
D10:許(30)/ D11:葉(24)/ D12:張(23)
D13:周(30)/ D14:鄧(24)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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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曾慶庭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張文輝大律師、D2 #沈偉民大律師、D7 #姚大華大律師、D10 #藍凱欣大律師、D11 #朱寶田大律師、D12 #梁耀煒大律師、D13 #潘兆斌大律師、D14 #梁鴻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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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2、10、11:4年起點,25%扣減 = 🔥入獄36個月🔥
D7:4年起點,33%扣減 = 🔥入獄32個月🔥
D12、13:4年半起點,25%扣減,求情酌情減刑2.5個月 = 🔥入獄38個月🔥
D14:5年起點,20%扣減,求情酌情減刑3個月 = 🔥入獄45個月🔥

📌求情重點及判刑理由
D1  被捕時沒有裝備只係參與,明白遲來的認罪最多扣減不多於四份一,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2
犯案時18歲被告,是本案認罪最年輕者,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及從事健身,不再魯莽衝動。如及早認罪會考慮其他選項,但現在已達22歲,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7
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因本案退學改修文憑課程。D7今年1月剛剛結婚,求情信皆指為人品格良好,因朋友困在理大才參與本案,非帶領角色,明白難辭其咎。妻子明知丈夫入獄仍在今年一月下嫁,形容D7是快樂的泉源。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三份一。
D10
擁教育學位審前覆核後認罪,沒有護具也非前線,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𐄘擔責任。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1
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是一次性獨立事件,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2
案發時20歲,現在23歲任調酒師及有音樂造藝,一向有做流浪動物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被捕後飽受折摩,沒有暴力行為或領導,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身上有打火機,把拿,2對手套及防毒面具,眾人中算重裝備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3
任職教師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母親指為人孝順,上司朋友評價很高,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身上有手套及螺絲批。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4
中二程度補前以雜工為生,有刑事定罪紀錄,為人太易相信人,因社會氣氛被媒體號召,仿佼他人衣著上街,遲來的認罪也希望可作最大扣減。被捕時有手袖,打火機,電筒,過濾器,一條金屬管等屬積極參與者,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20%,法庭希望其早日重返社會再酌情扣3個月。

判刑前,法官要求D7站立朗讀由其妻子撰寫至求情信:

「法官閣下,我是D7的妻子。雖然我們步入婚姻只有短短5個月,但相戀3年半,由作中學同學2008年起相識15年,十分了解其為人、成長過程。
D7從小到大樂於助人、善良,我中一時未能適應全新校園生活,和他人相處被動害羞,D7是第一個主動與我交談的人,會細心聆聽我感受,帶動我參與群體,邀請我入教會,幫助我人際及靈命成長。在大大小小問題上他都會支持我,為我排憂解難。
經過深入了解後,我們的關係昇華至戀人、夫婦,體會到他對家庭的付出,他是家中的開心果。富有承擔,對我和我的家庭愛護有加。兩年前父母相繼生病、經常進出醫院,他學業及工作繁重,都會陪伴每次覆診、住院,陪伴我們渡過這段煎熬時期。他的積極樂觀感染了我們一家,是我們的苦中一點甜。他的承擔、愛護,令我認定他是值得托付終身的人。
他全盤照料我的日常生活,為我準備每天午餐、分擔家務,無微不至。我很慶幸有他聆聽我分享每天的喜怒哀樂。他的存在就是我的快樂泉源,讓我可以獨自面對各方的壓力。未來沒有他的日子,我的世界只剩黑白。」

陳官回應指,被告與妻子本年初才結婚,「佢明知你坐監都肯同你結婚,錦上添花大有人在、雪中送炭寥寥可數」,著他珍惜體諒妻子勞苦。並稱,被告如果不能「盡丈夫之職」,乃天理不容。

另按:😥陳廣池法官吩咐D7讀出太太求情信時除D7一邊讀一邊落淚,庭上親友亦不時流淚

註:司法機構於本日14:00前會上載判刑理由書至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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