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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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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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裁決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原(30) 4月21日去信法庭改為認罪,🔴5月22日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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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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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控方證人證供與分析
(🌟按: 王官只引述控方證人供詞,不見對證供作出任何分析或評估)
是次審訊,三個控方證人被傳召上庭作供。

搜查警員
兩證人為搜查及拘捕被告的警員,其證供集中搜查被告住所及工作處所的過程。 主要爭議為P29紅色背囊及P71紅色行李箱被發現的位置。前者控方證人指在大廳檯邊找到,後者在房間及廁所中間的走廊搜到。辯方則稱前者在檯底,後者在房間及廁所中間的走廊黑色行李箱內。 王官指出物品在被告家中何處搜到根本沒有影響,證人亦沒有需要講大話,重點是該些物品均在被告家中搜出。

政府化驗師
1個為政府的化驗師陳凯裕博士(音),當時負責化驗從案發現現場,被告居所及工作地點檢取的多樣證物。 其中於案發現場Vita紙盒附近有3~4厘米的燃燒範圍,內有殘餘的白色粉末、已燒焦的膠樽及一個寶礦力膠樽。
其證供將證物大概分為三類:
1) 含有三氯異三聚氰酸(按: 清毒劑)的證物:
證物P29紅色背囊的固體物、P31&32密實袋內的MRS膠罐、P41薯片紙筒、P60心形盒內的白色粉末。
2) 含有次氯酸鈣(按: 粉劑漂白丸)的證物:
P75餅罐、薯片膠筒、P77&78量杯、密實袋及膠袋。
3)雜類
P39&40密實袋及1灰粉末、65白色粉末、P47紙包盒、P60心形人廿內的固體物、P77 8毫升的機油。
在工作場所來取的P81深色鋁罐內有1漂白水、P81薯片紙筒內的白粉末、P85淺藍膠罐及量杯。

陳專家證人證供顯示,將以上的化學品混合後會上生火焰。認為案發現場發現燃燒過的的Vita及膠樽有可能由以上化學物品所致。 測試結果指出將化學品混合後會產生煙霧的效果。如p83&85;p81&82;p77、45&82;p81&85;p81&87或p47&45的組合均有機會產生煙霧。

另有控方以65B形式呈上三個證人的供詞:
醫學病理醫生
指出案發的化學物有機會刺激肺部,長期暴露者,化學物會經肺氣管進入刺激肺氣泡,從而引致更大健康風險,如窒息。

爆炸品警方證人 李展超警司 (音)
指出P65有160克的爆炸物品,經燃燒後會產生熱效應,略為1米。 如配以點燃系統在一密閉空間則有機會產生爆炸。 本案則沒有發現類似裝置。確認現場發現的殘留物沒有爆炸性,無法得知混合其他化學物會否有爆炸性,因自己不是該方面的專家。

警員PC9511
書面證供指出案發時,灣仔道附近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挖磚頭及阻塞交通,當時聽到爆炸聲響,見集成中心有白煙冒出,確認現場無人受傷,沒有燃點裝置。

🌟王官指出觀察三個作供的控方證人在庭上的神態表現,認為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而另外3人的書面供詞,因辯方無對其供詞提出質疑,故此接納全部控方證人的書面證供。

📌辯方證人證供與分析
辯方只有D2作供,D2案發為炮台山一教育機構任與趣班導師,沒有學過或教授化學相關課程,不肯定其他導師有冇任教與化學相關的課程。並指出中心的教學物品都是隨處擺放,沒有個人儲物櫃。

D2指出與D1在飲食群組認識,當日相約在炮台山的工作處所內吹水睇戲。其後前往灣仔道的298商場睇電腦零件,中途D1表示過有事要做。相約在集成中心地下會合,之後與D1一同在快樂蜂用餐。

王官指已經小心考慮,認為D2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1)D2稱與D1相約在其工作場所睇戲吹水,但不太可能,因兩人在此之前只見過一次,最多都只是乏乏之交,不太可能會讓D1上自已的工作場所。
(按: D2作供提及雖與D1只相約過兩次,但期間一直有通訊。)
2) 從另一角度,如D1當日另有任務在身,D1根本不會有心情睇戲,也不會陪同D2在作案地點附近的298商場睇電腦配件。
3)2人離開炮台山工作地點,閉路電視畫面見兩人沒有攜有背囊,奇怪去買電腦零件為何要放下背囊。
(按: D2作供時提及預計會在298買多零食回中心。更何況買電腦配件一般會有購物袋提供。)
4)D2稱先要去鵝頸橋見朋友,指示D1在灣仔道等待。閉路電視畫面見2人相隔只有12秒,不明為何不直接在298商場會合。
5)D2提到應D1要求在麥當勞會合,這只是D2解釋在為何集成中心盤迴時3分鐘,完全是畫蛇添足。
6)在3分鐘內,畫面二人曾擦身而過,沒有交談似互不相識。D2指當時一心找方法進入M記會合D1,但明明D1當時擦身而過。
(按: D2作供時提及當時聽緊手機語音短訊,有所分心,亦一心找入口,所以沒有留意到D1)
7)D2稱準備去快樂峰廁所時收到D1電話,於是返回地面。王官指令人無法信納。
8)觀察畫面截圖,兩人進入快樂蜂廁所後,離開時間只相隔1分鐘。王官不明D2為何叫D1先去198商場,明明只是隔1分鐘。
9)D2稱走到集成中心通道時,收到D1電話,稱298商場已落閘。王官稱此不太可信,明明D2當時身處的位置與298商場相距不遠,去商場查看本是很容易。
10)D2指D1交代過有事要辦,1小時後才返回炮台山。王官不解為何D2會獨自返回,更要等待長達1小時之久。
11)針對搜屋的證言,D2稱背囊與行李箱的確實存放位置與控方兩證人的供詞不同。王官直指這根本是子烏虛有,放在客廳定走廊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控方證人根本毋須因此而講大話。所搜到的物品在居所何處搜出根本不重要,明顯均屬D2擁有。

📌回應辯方議題
針對辯方指控方大部份化學物都只屬一般的家居清潔用品:
王官指出這說法站不住腳,稱所有物品非以一般家居器皿盛載,放置位置亦非廁所或廚房。加上D2家中搜出的膠喉駁通、手套、針筒亦非一般家居清潔用品。

針對辯方指所搜出的物品與案發時有否關連,亦無證據顯示D2知悉其性質:
王官指出這些物品是否是在2020年7月1日後放存放於居所或工作地點,根本不重要。控方證據已可作出進一步推論。而D2為該些物品的擁有人,必然知悉物品的性質。

針對辯方提出D1有冇參與:
王官指根據證物P29~P80的關連,唯一合理的推論證明兩人是共謀。D2是化學品的提供者,事發數分鐘混合化學品,在快樂蜂地下廁所交予D1。對於是否用膠樽盛載並不重要。
而且證據充分顯示二人相約在廁所調合化學物,D1放置後。兩人在現場觀察成果,再往炮台山的工作地點取回背囊。
重要的是,法庭並不用理會兩人為何要分開攜帶化學品。

對公眾的影響:
辯方指出案發物品產生的煙霧及聲響不大,對影響的人不會太多。指出沒有傳召公眾人士上庭細說對公眾的影響。辯方表示該原則出卡英國上議院及本港原訟庭案例均有采用。
王官不同意辯方立場。指出不應忽視對途人的影響,醫生書面供詞亦有提及風險。
重要的是,在示威現場放置,更可能會對社會造成恐荒。針對辯方以食煙雪茹及炒餸的煙火類比。王官指出試想一個途人在街道行街,無故路面有煙,難道不會對公眾造成恐荒嗎?

📌裁決
D2雖沒有案底,應對采取對D2較有利的推論。唯本案唯一合理推論指出D2與D1共謀。
裁定D2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引述原訟庭Pearce案例,當時法庭指出應對沒有刑事定罪的被告處以非監禁式刑罰。
(按: 於2006年及2008年 「蜘蛛人」Matt James Pearce分別攀爬到中環一棟大廈外牆及青馬大橋的龍門架示威,其中青馬大橋交通被阻塞逾2小時。兩次事件中,Pearce被裁定公眾妨礙罪成,被判監21日及半年。其後提刑期上訴得直,均改判緩刑。)

辯方重申請以非即時監禁作判刑考慮,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 提出當時「佔中九子案」,中環交通被癱瘓超過2個月,案中各人判社會服務令、緩刑及即時入獄,最長也只是16個月。而本案與佔中案相比簡直是「蚊脾與牛脾」之別。

王官指出本案恐怕都要判監。

辯方指尊重法庭,但亦可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到時觀乎報告到作決定。 王官拒絕。指出為D1索取了背景報告,問及D2辯方如為D2同樣索取背景報告,有何意見。D2辯方對此沒有立場。

王官為D2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管理
王官望控方通知D1法律代表石大律師提早一星期呈交求情陳詞及要求控方提供相關案例。

[1146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8日(星期六) 10:00為兩位被告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監房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2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0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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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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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羅,吳,伍,龐,潘,P.B/尼泊爾籍手足,黃,王(19-34)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16:00
👤潘(27)🛑已還押逾15個月 🔥#判刑 (#20220212大圍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甘,倪,區,黃,倪,丁(18-44)🛑甘已還押逾13個月 #審訊 [1/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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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3名被告(22) #新案件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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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 #法庭指示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06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5/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新案件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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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均申請押後6星期。
書記讀出各項控罪。
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D3希望法庭不施加不得離港的命令,被拒。

全部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原有保釋金1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06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6/35]

🕓16: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9]

A1: 甘(44)
(🛑撤銷擔保及還押逾13個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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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 朱寶田大律師
A2馮振華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0 開庭

📌法律爭議 裁決
法庭裁定眾被告在案發前一段時間之間whatsapp及telegram通訊記錄(PP61至PP68)因控方未能證明有關連性不可呈堂,而P69b紀錄同A5相關可呈堂

法官知道A1 2020年10月提訊時已經擬認罪,查問法律代表其案中角色,控辯同意只是司機角色,王官指會影響判刑,而案情看不到要求控方修改控罪1及2內案情並加入夥同其他人參與,A1代表不反對。

1013 休庭讓控方修改控罪1、2案情

1038 開庭,讀出控罪

📌答辯:
A1: 承認控罪(1)及(2)‼️
A2: 不承認控罪(1)及(2)
A3: 不承認控罪(1)及(2)
A4: 不承認控罪(1)及(2)
A5: 不承認控罪(3)及(4)
A5: 不承認控罪(3)及(4)

📌A1 處理
A1: 甘(44) 承認控罪(1)及(2)及同意控方讀出案情,法庭裁定A1 之2項縱火罪罪名成立‼️

1106 控方播放 P30內多段精華CCTV片段:
-男子2在北角英皇道渣華道出沒,711購買飲品
-A1離開黃大仙住所
-男子3離開住所
- 追蹤A1駕車由九龍經過海底隧道再到灣仔、銅鑼灣(曾停泊南洋酒店,同男子2,3下車沿堅拿道西向軒尼詩道步行,之後再上車)
-男子4於灣仔一帶步行
-A1 將車泊灣仔春園街'並將原先車牌更換另一個車牌
-A1及男子2、3及4凌晨登上換了車牌私家車往跑馬地,約凌晨2時多停泊文興街後男子2,3及4分別下車到附近觀察,之後再上車往跑馬地警署,隨後警署內見到火光,男子2、3及4上車經大坑方向,私家車約02:25到達北角渣華道,男子2、3及4下車。
-男子2返回北角住所
-A1駕車經東隧返回黃大仙住所

1220 精華片段播放完畢

法庭將會押後A1判刑至不認罪被告案件裁決,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管理
現階段控方主要會傳召15位證人PW1-12,21-23,估計5至6日可完成控方案情。辯方案情約在6月26日開始。

1229上午完畢,下午1430開始審訊,將處理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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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表示係鍾意返工嘅香港人,未試過罷工,知道三罷名稱,但唔知詳情。

重温上週口供,當日約於13:50到皇后像廣場,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經過德輔道中行人路、雪廠街、皇后大道中向上環方向行,經過Mark & Spencer,用Google Maps去搵位於威靈頓街15B的咖啡店,約14:15去到,經過戲院里去德輔道中,再去環球大廈,過斑馬線去到干諾道中,約於14:45時被CCTV影到。

🎥MFI-6 #5項,P143(2),干諾道中行人路一帶,14:44:37~14:45:58 片段中見D3,但PW9 警員15010睇漏咗。

🎥P143(1) 14:49:52,D3在觀望,睇吓干諾道中有無車行,見到仲有車行,路面有不同衣着人士企出馬路,咩年齡都有,有人企,有人行來行去,唔見有人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唔識得畫面中穿着套裝的女士,唔知佢點解影相。

🎥MFI-6 #6項,P143(4),15:16:55時,中間約20多分鐘影唔到,期間去咗畢打街行人路散步,食零食,飲嘢,在附近行人路繼續等女朋友。睇#377相,紅圈係D3,着黑色風褸,戴頭巾和手套,風褸係在約三點時在畢打街行人路著,頭巾係大概在15:10時戴,有人話警察會發射催淚煙,因為擔心所以戴着,遮住口鼻,保護呼吸。片中頭巾遮住咀鼻,見唔到樣,15:17:24,之後去咗遮打道行人路。

睇地圖P151,在遮打大廈與聖佐治大廈附近,有其他行人行來行去,遮打道對出馬路無特別,無堵路無傘陣,唔見有人掘磚、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無參與上述行為,無同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交流。

截圖#378,紅圈係D3,在巴士後邊經過行入德輔道中行人路,15:25:34時,中間有約10分鐘企在遮打道行人路,無去其他地方,無出過馬路。

當日 PW2 高級督察 梁嘉俊(音)在15:17時,在龍和道近大會堂落車,轉入民耀街,D3當時唔知呢件事,PW2 向南推進,針對佔領馬路人士,15:25警方舉黑旗,發射催淚彈,D3無見過黑旗,15:25時在德輔道中,13:50~15:25期間無聽過警方警告非法集結。關於在巴士尾的截圖,當時諗住行去金鐘,因為車嚟唔到,經德輔道中行去金鐘。

走嘅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跑向雪廠街,因為聽到有槍聲,好驚,周圍好混亂,唔知咩事,跟住人向雪廠街跑,唔識身邊嘅人,無交流。
第二階段,掉頭,因為當時見到在雪廠街有警察持長槍,衝過嚟呢邊,又驚,前邊人群跑轉頭,諗住搵個安全地方,因此跑轉頭。
第三階段,跑轉頭,控方指出D3在跑到凹位時手部有動作,D3解釋當時係除手套,因為跑緊嘅時候見到身邊有人裝束同自己有啲相似,唔想俾人誤會,所以除手套,控方指在入凹位之前,手部揸住黑色嘢,就係手套,情況好混亂,隨手掉埋一邊,估計係德輔道中路邊,除咗頭巾進入凹位,主要係怕人誤會,同埋吸咗催淚煙,唔舒服,想唞氣。

🎥P141(9) 15:25:50,有位白衣男子左手揞鼻;在逃生口個位,頭巾和口罩一齊掉落地。

證物P84 ,偵緝警員12691在緊急出口位置,搵到有兩條頭巾,其中一條係D3嘅;P82 六個灰色口罩和一個黑色口罩,其中一個灰色口罩係D3嘅。

D3解釋因為驚俾人誤會,所以除頭巾口罩,較早之前有戴着係因為嗰時在行人路上等女朋友,唔覺得係一份子,15:15時無人跑,無持長槍嘅警員。

到凹位,拉低背囊嘅動作,因為聞到催淚煙,跑咗一陣,想攞水樽飲水,最後拎唔到,因為地方比較窄,背囊在前邊先拎到。

🎥P123搜身片段,15:48:09,回答同女朋友去食飯,夜晚去太古城打拳。

當日無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以任何形式支持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意圖通過出現壯大非法集結或暴動嘅聲勢。

其他律師無盤問。

[10:57~11:34] 休庭

🔹控方盤問
D3在11月13日生日,但放唔到假,改在12日,約女友去Cafe Crepe,女友在2019年年頭識,成為男女朋友,女友在8月生日,有去staycation 慶祝。

11月13日第一次與女友過生日,約咗在中環等,去Cafe Crepe食嘢,去堅尼地城西環行街,預計行到六點,7:00去打拳,與女朋友平時有收工食飯,當日無諗過食晚飯。打拳係7~8點,有時會即興做健身,會再耐啲,無諗過叫女朋友睇打拳,無諗過八點後食飯,因為佢住得遠交通唔方便。女友當日唔係放假要攞假。主控質疑點解約咁晏,點解咁快走,唔想見佢耐啲咩…?

有聽過三罷,詳情唔熟,知道關於罷工嘅事,6~11月大部份時間在香港,有留意示威活動,知道五大訴求,同示威有關,唔知有和lunch,有聽過,知係集會示威,唔知詳情,字面上係同食晏有關,唔知在邊度發生,唔知道中環有和你lunch,等女友時無睇新聞,無用手機睇,平時係用電腦在公司睇,有用手機睇過交通,睇交通app,有報突發事件,無理中環以外嘅事。控方指出有用手機睇新聞,在中環一帶,警方有行動(唔同意)。

D3職業係做小型酒店嘅櫃檯員工,有接觸遊客,講及香港嘅示威活動,主要係講交通,提遊客邊度塞車,控方指工作有需要了解將會發生示威嘅地點(唔同意)。

當晚7點打拳,大概係三日前約,唔記得係約女友先定約打拳先,打拳係駱先生用WhatsApp預約,自己好少約。

返工時間係08:00~20:00,11月11日一樣,女友返13:00~1900,無諗過當日早啲見面。12:30起身,13:20出門,需要執背囊,一對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短褲,外套,黑色圍巾兩條,一個口罩放在褲袋;13:15女友打電話畀D3,話佢就嚟上車,由粉嶺出發,聽電話時無留意手機有無電;搭巴士由柴灣去中環,用咗25分鐘,途中無打電話俾女友。主控又質疑點解在車上唔傾電話,唔關心女友?

落巴士想打電話俾女朋友,發覺電話無電,即時攞叉電器叉電,部機由熄機到著機,需約10分鐘,控方指無可能咁耐(唔同意),由干諾道行去皇后像廣場,在遮打道過斑馬線,到太子大廈地鐵站出口,控方用D3-7相,指相中左邊喺地鐵站,右邊係太子大廈,有PCCW電話亭,點解唔用嗰個電話亭?D3解釋係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唔係一落車就用電話。

指在主問時講未去過餐廳,要用Google Map,正常一落車就用,D3解釋有睇過大概位置,行經電話亭,但未需要用,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控方睇P141(11),13:57時,片段見D3在置地廣場外,#372相,見到有電話亭,D3解釋當時未知無電。

盤問未完,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9]

A1: 甘(44)
(🛑撤銷擔保及還押逾13個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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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 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下午進度] 部份內容從缺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包括警署內拍攝各人照片,於一車位拍攝涉案私家車照片,一些呈堂CCTV片段,各人電話號碼及一些通訊紀錄
-警方在D2家中檢取了黑色衫衭,Nike波鞋、口罩及銀行卡,北角一間711交易記錄,警方錄影會面紀錄
-D3住所內檢取了長䄂衛衣,黑色長褲風褸、cap帽,2部手提電話及八達通卡
-D4住所內檢取3手提電話、cap帽、灰色短褲,一對布鞋
-D6拘捕時檢取了身上電話
-5位專家證人(4位化驗司及一警員)身份沒有爭議,各人專家報告口供以65b呈堂作證物
-上述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D2,D5及D6三人為母子𨶹係

明天控方將傳召1至2位證人,之後將處理D4之特別事項。

[1536] 今日審訊完畢,明早因A2代表有案件處理,不早於11:00 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20220212大圍 #判刑 🔥

潘 (27)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檢測站帳篷。

——————————

被告於5月29日答辯時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

📌進一步陳詞
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指犯案主要是不滿意政府強制檢測,雖然曾對醫生提及犯案前有幻聽但同作案沒有關連。謝官指2份報告內容同被告多項背景所指不同,如幾時被父親拋棄,幾時接回同住,讀書程度等等,代表大會律師澄清入住兒童院舍年紀及讀書至中三,除此被告一直沉默沒有進一步指示再解釋補充,代表大律師總結2份報告指被告有思覺失調需繼續接受門診精神科治療,不用住院,同意犯案時有2021年另案毆打被判以緩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26個月‼️

📌簡短理由
縱火一般極為嚴重需要重判監禁,但本案不涉黑社會仇殺或家庭糾紛,引述一些案例指一般四至五年監禁,辯方希望考慮被告曾有自殺及精神病紀錄,過往學習及工作不順利,縱火非在密封環境,所造成破壞不大,手法也簡單。謝官不同意反指出一些同類案件本案有加刑因素,如發生在住宅區,有預謀使用助燃劑及緩刑中犯案,當時抗疫工作艱巨,被告並大叫「香港人反抗」也是社會運動中常用。法庭量刑以3年半作起點,精神背景酌情扣減6個月,減刑因素只有認罪扣減三份一即變作24個月,但另案緩刑下干犯本案本席將其中2個月刑期加回,總結判刑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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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3
D3表示當日落巴士後,發覺電話無電要去搵電話亭打電話給女友,控方睇相 #372,見D3沿德輔道中向上環行,旁邊有電話亭,主問播出片段P141(10),置地迪生珠寶外有兩個電話亭,點解唔用,D3解釋行到此電話亭之前無需要,所以無留意電話亭。,大概係行到街尾時先知無電。主控叫D3在#378相中,畫出發現電話無電嘅位置,大約係在LV店轉角位,詳細唔記得。

🎥P141(8) 13:57:15,D3在LV店轉左向皇后大道中。

約13:50落巴士,當時唔知Café Crêpe嘅準確位置,大概知在蘭桂坊,行路約7分鐘,來回約14分鐘,返到嚟遲過兩點,但佢都可能遲。巴士站行到#372相嘅位置約4分鐘,行到交叉位置(發覺無電)約1分鐘,去到電話亭約14:05。

打電話俾女友,佢話塞車,在吐露港大埔公路,唔知佢幾時到,佢話希望三點半到;主控質疑主問時無講(講得唔夠詳細),指係作出嚟(唔同意),去到大概雪廠街嘉軒廣場,唔係刻意㨂邊條路行,無片段影到,所以作話去雪廠街(唔同意)。

14:15到Café Crêpe,當時無影相,無打電話畀女友,佢亦無揾D3。

🎥MFI 1 #18, 14:47開始Now新聞,見有巴士停咗,唔知有無被破壞,無諗過轉去第二度匯合女友,D3在行人路,唔覺得有影響,唔覺得唔安全。

🎥MFI 6 #6, P143(4), 見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傘陣,時間約15:14~15:15,無打電話,無改地點。

控方指15:14時有人掟汽油彈(睇唔到),無印象有傘陣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有望過吓,但唔記得見唔見到,在遮打道聖佐治大廈嗰度停咗約10分鐘,期間無打電話改地點。指出14:15~15:30在示威地點出現,以示支持(唔同意)。

14:50~15:20沒有閉路電視拍攝到D3的行蹤,質疑去咗邊,D3解釋在畢打街散步,有另一邊行人路,20分鐘行來行去,食零食,飲嘢,約15:00穿風褸,約15:05除背囊。約15:10聽到有位40~50歲阿姐講,警察會用催淚煙,驅散馬路上嘅人,所以戴頭巾。當時見唔到警察,警察約在15:23~15:25到。

D3有吸過催淚煙,唔好受,戴手套係怕催淚煙嘅碎片打到手,唔知催淚煙會射去邊,雖然有機會受傷,同意主控講仍然留低。

🎥MFI 6 #6,同意控方形容包到黑衣人咁。

[16:50] 休庭,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3/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2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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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24銅鑼灣 喧嘩或擾亂秩序;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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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黃,張,蔡(16-36)🛑黃已還押逾13個月;蔡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1:0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2/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林,談,張,吳(27-34)🛑林,張,吳已還押25日 🔥#判刑 (#0801火炭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25) #續審 [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7/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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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4/3]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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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6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2/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7/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9/44]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7/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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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3

當日15:10 D3 在畢打街聽到一位女士講警察可能射催淚彈,同意可能係驅散人群,唔知在馬路聚集嘅人係屬於合法/非法集結,感覺有危險;行去遮打道聖佐治大廈睇吓干諾道中嘅交通情況,同意控方講應去皇后像廣場,嗰度清楚啲,表示唔會企定等,會周圍行。

因應14:50見到的交通情況,在15:15估計干諾道中行唔到車,想行去金鐘,因為唔熟路,所以無特別原因選擇行德輔中,而唔行遮打道,唔同意因為見到警察從畢打街上嚟,否認講大話。

沿德輔道中向雪廠街跑,見到持槍警察,情況好混亂好驚,跟一大班人跑回頭,控方質疑唔使驚呀,企埋一邊咪得囉?D3就係企埋一邊凹位而被捕。

跑回頭時感覺身邊有人裝束相似,D3同意在15:10當時的衣著似黑衣人,唔想被人誤會係犯法嘅人,所以除口罩等服裝,去到凹位因為好熱,人多好焗,聞咗催淚煙,想抖多啲氣,所以拉低外套拉鏈,拉背囊套係因為想飲水,唔同意係掉咗證據和掩飾身份。

從凹位被叫出搜身,同意無要求飲水,亦無喘氣。
官:點解恤衫濕咗?
D3:因為跑完,被截停之後出汗。

控方向D3指出:當日手機無電、揾電話亭、去Café Crêpe 係講大話(唔同意),13:58~15:30 在畢打街一帶出現,係支持壯大聲勢(唔同意),協助、鼓勵破壞社會安寧,表達立場(唔同意),作黑衣人打扮,就係咁情況(唔同意)。

[10:20] 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原本另一辯方證人要在下午才到庭,律師希望作最後努力,申請小休。

[10:40] 律師表示證人鄭小姐最快可以在11:45 到庭,申請押後,法庭批准。

[11:49]開庭

🔸DW3鄭小姐作供,由辯方主問。

D3是DW3男友,於2019年初認識,2019年5月開始拍拖。

2019年11月12日,DW3不用上班,約了D3去中環下午茶,預祝他生日,因D3正日要上班。

他們是幾日前計劃行程---吃東西→逛西環海濱→D3往太古打拳(DW3冇無打算陪伴)。

DW3於幾日前提出去威靈頓街Café  Crêpe 吃法式薄餅,原因是有朋友介紹,Open Rice 亦有好評,而且價錢不貴。

D3對吃什麼沒有所謂,所以決定前去。之前朋友給DW3一張menu,見到有DW3喜歡的奶昔及薄餅。

DW3家住粉嶺,D3住柴灣。他們相約下午2:00左右於中環皇后像廣場等。

D3由柴灣家出發,而自己由粉嶺家出發。DW3搭673號巴士出中環,她之前間中有搭,車程大概一小時。

當日DW3於下午1:15上了巴士。上車前致電D3告知他剛要上車。

巴士駛至大埔公路附近塞車。與此同時,D3致電DW3(大概2:05pm)說手機冇電,需要charge電,並且他到了中環。DW3也告知D3自己塞車中,未知幾時會到,希望於3:30pm會到中環。

DW3於巴士上聽歌打發時間。巴士大概於3:40pm到分域街。因為路面交通擠塞,DW3想早些於海富中心下車,再看Google map行去皇后像廣場巴士站。

DW3於大概3:50pm致電D3,但電話飛了去留言信箱。其後才接到朋友電話,說D3被捕。她當時不知D3為何被捕,感到愕然及不開心。DW3當天未有見到D3,是兩日後在法庭見到他。

辯方向DW3展示相片,是2019年7月5日拍攝。相中是D3,他戴了頭巾,DW3說他有此習慣,原因是吸汗。

另一張相是DW3及D3的合照,拍攝於2019年10月3日,於城門水塘,當時遠足。D3戴了頭巾,也是為了吸汗。

再另一張相,拍攝於2022年1月4日油麻地,準備吃飯中。D3上衣為黑色,因為無咁易整污糟。D3的頭巾綁住頭髮以防止留海阻礙視線。由2019年初認識D3至今,他的頭髮都是及肩的。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DW3

控方問及DW3與D3的感情事:妳喜歡他嗎?妳愛他嗎?你們有機會結婚嗎?他是妳的結婚對象嗎?

控方之後問DW3幾時約D3去Café Crêpe,點樣約。又問是否認識後第一次生日慶祝。約的時候有無講幾時見?地點在皇后像廣場?食完後做些什麼、去西環散步散到幾點?

又問第一次同男友慶祝,為什麼只吃下午茶?為什麼不正正經經吃個午餐或者晚餐?DW3稱午餐(12pm左右)她還在瞓覺,控方質疑如果大家約了12pm午餐,就會起到身。

控方再質疑:第一次生日喎,點解唔約晚餐?打拳後可以約8pm啊。DW3稱D3要分配些時間比朋友,控方又問:分配比朋友都唔一齊(指與DW3)?你會唔會唔開心?由粉嶺咁遠嚟到,只可以食個下午茶?就算D3分配時間陪朋友,亦可以約8:30pm太古城等啊。DW3表示自己不是二十四小時要痴住男朋友的人,希望他有自己的生活空間,有時間陪家人朋友。

控方再問:妳是女朋友,慶祝生日不是一般日子啊,妳不想陪他吃晚餐嗎?生日不需要陪男友多些嗎?妳生日同D3在酒店staycation,當時又需要陪?DW3稱因當時無約家人,只約了男友。

控方質疑為何不買生日蛋糕。有蛋糕影相留念好平常,為何不買?大可陪D3打拳一小時,再去吃晚飯。DW3稱無此打算。

控方質疑DW3。明知約2pm在中環,但1:15pm才上車,根本會遲到。DW3稱自己習慣夜瞓,控方質疑難道與D3第一次慶祝生日不重要?明知會遲到,為何不早些致電通知D3?由他等?

DW3稱坐巴士會頭暈,所以會聽歌,會瞓覺,因此塞車塞了多久都不知道,亦沒有致電D3。控方質疑頭暈為何不坐MTR?又奇怪為何不用手機查下交通擠塞的情況?是什麼原因引致塞車?特別當時有三罷;而由6月至11月,幾乎每幾天就有堵路;又問DW3當時中環嚴重塞車,難道不擔心D3的情況?也不擔心他等了自己那麼久仍未到嗎?亦沒有想過致電D3改會合地點?

控方盤問未完。

[1:05pm] 休庭午膳,下午2: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7/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續審[4/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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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25 ] 開庭

讀出𐄘認事實二 P1a
主要指出下列被告在不同日期時段有以whatsapp 互相通訊
A2 及A6/  A3 及A1/ A3 及A4 /
A4 及A1 / A5及A6

3名證人及 PC4459 口供以65b呈堂 (內容沒有讀出)
1 )跑馬地大廈管理員 李先生
2 )受損汽車車主張先生
3 )車牌RNxxxx物主,車牌被A1 套上駕使私家車犯案
4 )警員4459 負責套取玻璃樽P179上指模

A4 代表指將反對招認證據及拍攝照片

📌PW1 警員8442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交通部。2020年3月30日凌晨在跑馬地警署當值,約凌晨二時十三分許目睹桂芳街春盛街方向有3個汽油彈投入警署停車場,因有樹及牆遮擋看不到誰人投擲,但落地有火光所以知是汽油彈。在警署平面圖P9記下3個火光位置。主控要求下在事後拍攝相片是變電站、油缸及地上劃下3個火光。數張照片似破碎玻璃樽,不肯定位置。自己即時取水喉成功滅火,其後透過通訊機要求支援。對於02:13前後有冇其他人出現不清楚。
🔸沒有盤問
回答王官汽油彈落地時有爆玻璃聲,但遠距離救火看不到玻璃碎

📌PW2 偵輯警員 11953 李忠正(音)作供
🔹沒有主問
🔸盤問
A4代表
- 2020年4月6日在家中用電腦上網找一個叫廿偉達人士(即A1)資料,警方已掌握其銀色私家車及其手提電話號碼。PW2指當時上心查案,所以休班也在家中查看Instagram 等希望找到其他線索。
-透過谷歌輸入手提電話找到A1 個人ig,知其為私人教車師傅,隨即作截圖並將資料供隊員調查。
🔹沒有覆問

📌A2及A3之拘捕警員雙方同意不用傳召。

📌PW3作供前,A4代表讀出反對招認證供及在灣仔警署拍攝照片呈堂理由:
-警署冷氣凍要求調較及指沒吃早餐肚鋨沒被理會
-警員對A4稱不認罪或按指示,就將家中搜到物品告以暴動罪,被告因此簽署文件及交出電話密碼
-拍攝照片時沒有施行警誡,不知照片會作證物 (照片拍到A4手上有「香港人加油」紋身。)

📌PW3 警員 10998  林xx 作供
🔹主問
案發2020年5月26日駐港島總區刑事支援中心。獲指派參與一宗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到黃大仙作拘捕行動(A4),行動約在05: 55時一行7人到達慈雲山一屋邨,08:40警長帶隊一行4人到一單位作拘捕,一位姓林男子應門(A4繼父)並容許警員入內及在房間叫醒A4。之後宣佈以縱火罪拘捕A4。警誡後A4對自己說「係阿甘叫我出嚟,我只負責睇水,我冇落手」。 PW3隨即拿出記事冊PP45寫低並予A4簽名,時間為08:46。自己同另一警長帶A4去其房間並對他說將要搜查房間,床上有一冇SIM卡黑色IPhone,並檢取一對布鞋,床尾也找到一些急救用品。

[1253 ] 午休,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續審 [4/3]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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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案件管理
法庭收到雙方陳詞;裁判官提出辯方依賴一些未做謄本之錄音,該錄音雖是已呈堂可依賴,但沒有謄本卻是不理想做法;裁判官着辯方做謄本(70b,16段)。辯方法律代表同意做謄本。

🌟裁判官批准重開辯方案情
須準備謄本,讓控方接納為承認事實後才正式處理結案陳詞;
裁判官問再有沒有其他證據,雙方法論代表回應已沒有。

辯方大律師要求押後一星期處理,如雙方法律代表可達成共識,需於6月21日12:00時呈交承認事實及謄本。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時同庭續審

[14:4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4位被告(27-34) #0801火炭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
A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管有 #爆炸品
A1和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A1和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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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四位被告,A1在法庭承認控罪1、5、6;A2在法庭承認控罪1;A3在法庭承認控罪1、4、5、6;A4在法庭承認控罪1。他們在承認案情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背景牽涉於在2019年6月發生的社會事件,其間引起不同的暴亂事件,亦有人倡議港獨,並企圖以暴力的方式達到目的,使香港市民人心惶惶。

📌案情:

截停和搜身:

在2019年8月1日晚上,警長4810前往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調查一宗爆竊案,其間看到被告們分別手持尼龍袋和紙皮箱等從升降機出來,遂尾隨他們至坳背灣街,其後截停他們。

在搜查其間,警方在尼龍袋和紙皮箱內發現大量物品,包括24支行山杖、10支球棒、護臂、揚聲器、防毒面具、金屬珠、口罩、索帶、及泳鏡等。經搜身後,警方從A3身上發現一串鎖匙,其後進入涉案大廈其中一個單位,當時單位內有3男和1女。

案發單位的搜證:

警方在單位內檢獲藤條、弓、箭、防毒面具、護臂、寫有「光復香港 Restoration of Hong Kong」、「敬黑(上下合成一個中文字)」、和「走私狗 Smuggler」字樣的模板、多件印有「Hong Kong Independent」、「Hong Kong Nation」、「INHIBITANTS」、「Indigenous」、「Native」、和「HongKonger」字樣的T恤等。

警方發現一份日期為2019年7月31日及8月1日的臨時和正式租約,由A3承租。

警方亦檢獲一些油、糖、洗衣粉、麵粉、白電油、和乙醇等。專家認為這些均屬可燃材料,如製造成汽油彈,或可延長汽油彈的燃燒過程。

閉路電視的發現:

警方翻查鄰近喜利佳工業大廈的金豪工業大廈的閉路電視,發現各被告曾出入大廈,並同樣持尼龍袋、紙皮箱、或推手推車。

警方押解A3到金豪工業大廈工作室作搜查,並發現11個煙霧餅(可引起白色和啡色的煙霧)、印有「HK IS NOT china」、和「Hong Kong independent」字樣的上衣、圓盾、索帶、盾牌、頭盔、3罐噴漆、眼罩、雨褸、退熱貼、和圓盾等物品。在這些物品中,其中1個頭盔上發現A2的指紋。

政府化驗所和炸彈處理科專家認為有關煙霧餅主要可製造煙霧。雖然不會造成實際爆炸,但過度接觸相關含氯酸鉀的煙霧或會引致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在A4家中的發現:

警方隨後於A4的家中發現一封名為「給各位的家書」的文件,並標明「請代我公開所有內容」,內容如下:

「寄語全港市民:

革命不是請客食飯,喺中共極權底下,你做乜都係叛亂份子,無分別的,相信我,香港獨立,係香港唯一出路!反抗暴政嘅人民是無罪的,記住佢哋做乜都好,永·不·割·席!

1/8/2019
(A4的名字)」

📌本案判刑:

本案的特點是被告們不只是自用涉案物品,亦是會提供予暴徒在暴亂的情況中使用,破壞社會安寧,這是加刑因素。然而,由於國安法於案發時未實施,相關港獨物品,只會視之為背景考慮。

控罪1的最高刑期是監禁3年。量刑時會顧及到涉案武器的數目、性質、是否容易使用、被發現時的位置、和管有的意圖。本案所涉物品的數目不少,若落在暴徒手上,他們可用之襲擊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是破壞周遭的環境,使和平集會遭騎劫,演變成暴力和破壞的情況,亦如黃崇厚法官在HCMA377/2016案所述:

「…..影響市民參與和平示威請願的權利。當前往示威請願的地方的人會帶備攻擊性武器這可能性成為必然擔心的時候,打算只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的市民便可能卻步,放棄和平示威請願的權利,這影響市民行使一項重要權利的後果是不可忽視的。」

控罪4和6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0年。

就控罪4而言,油、糖、麵粉、和洗衣粉是可燃和延長汽油彈的燃燒時間。在社會事件其間,當警方作出驅散行動時,暴徒便會用汽油彈還擊,此亦對社會帶來安全威脅。本案的情況就是提供和收藏材料予暴徒用以製作汽油彈。即使如此,本案不涉縱火的控罪,亦不知道本案涉及的材料可以製作多少枚汽油彈。

就控罪6而言,在社會事件其間,有人塗鴉公共設施,噴上反政府和悔辱性的口號,亦會當有人作出破壞行為時破壞閉路電視。本案的情況就是提供3罐噴漆予他人使用作出上述行為。

控罪5的最高刑期是監禁14年。薛偉成法官曾在HCCC41/2016案中指出,現今無論本地及國際社會均高度關注一些無差別地針對公眾安全的暴力事件,因此有關這些性質案件的量刑必須要反映這些罪行的嚴重性。法庭在處理管有或製造爆炸品這些罪行時應判處具有一般和特定阻嚇力的監禁刑期而任何從事涉及這些罪行的被告人一般也預期會被法庭重判。

李慶年法官亦在DCCC476/2020案中提及到量刑時要著重爆炸品的份量和潛在及實際的傷害,一般的量刑起數會由監禁2年至5年不等,而若案件牽涉社會事件,刑期則更高。

本案牽涉的爆炸品份量不少,被告亦會提供予暴徒使用,雖然潛在及實際的傷害不高,但若有人過度吸入會造成傷害,特別是在暴動現場中沒有配戴防毒面具的人。

考慮上述,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2年作量刑起數;控罪4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年;控罪5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年3個月;控罪6的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

A1和A3牽涉多於一項控罪,故須處理總刑期的問題,本案所有控罪皆來自相同的背景,刑期可予以部分同期執行,結果寫於下段。

由於所有被告除第一時間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4個月是A1的刑期;監禁1年4個月是A2的刑期;監禁3年2個月是A3的刑期;監禁1年4個月是A4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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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378&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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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作供
🔹繼續主問
在A4家中睡房內搜查,警長51817在門外沒有對話。進入屋時除了A4及繼父亦有小朋友正在睡覺。搜證完畫下屋內草圖及紀錄檢取物品。0935時押解A4離開,0849坐車到達黃大仙警署,其後帶到房間並向A4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PP426),之後作搜身程序才作拘捕過程補錄口供寫在記事冊,補錄有覆讀並問有冇修改再比段聲明抄寫,A4表示沒修改並照抄寫聲明及簽名。
吩咐同事協助影印記事冊口供時問A4是否能提供家中搜到iphone 之密碼,將來會作呈堂作證,被告同意自願提供密碼,自己即場開機快速查看內容,填寫表格Pol 1159記錄手機檢查內容及其密碼,防止證據流失及沒有安全問題。
自己之後11時許同警長將A4帶到錄影會面室,警誡後1117時開始錄影,過程約十多分鐘。完成後將Pol 1151及一隻錄影光碟交A4。
🫂播放錄影會面(PP426)
-先確認已簽Pol 154,A4表示不用律師在場。
-確認5月26日早上家中搜到物品:
一頂黑色cap帽、一條、灰色短褲、一件紅色急救背心、一個袋內有防毒面具連濾罐等、一個袋內有頭盔,防毒面具、一對帆布鞋。警誡後A4指上述物品作急救。
-確認早前補錄警誡口供內容,沒有補充
11時半離開黃大仙警署,因案件主管在灣仔警署,約1255帶同A4去灣仔警署。此時見到A4身上有另一部IPhone XR電話,問A4願否提供密碼,提醒可不提供及將來會呈堂作證,A4願意提供密碼,PW3即打開電話快速查看相冊、whatsapp通訊內容, 13:35時再填寫第二份Pol 1159記下電話已觀看內容(PP429),根據程序晚上9時許套取指紋及替A4拍照。5月27日再替A4做錄影會面、早上三時許第二次套取指紋。
🔸A4代表盤問
- 2009年入職,案件發生時擁有超過十年經驗,不同意處理口供、證物時有疏忽。
-出發時沒有帶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 因知會帶犯人回警署及總部。程序上沒要求出發要帶在身。
-入屋後A4由繼父叫醒,在睡房行出,有出示身分證,忘記那裡拿出。
-上門前已知A4個人資料,但沒有A1資料,有問A1所以記事冊識填招認指A1姓「甘」。
- 作供指Iphone XR是黑色是因屏幕是黑色😱,不承認疏忽,因有抄下IMEI 號碼

[1630] 今日審訊完畢,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主控及D4代表明午將到其他庭下午估計1530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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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指當時並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只是投訴執法人員濫用暴力,引致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風險不高。

法官指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考慮,擇日作裁決,期間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庭外消息💛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7/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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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匿名證人

🔸D8 辯方
問證人未到北行線行人路時,有否留意有人向北走,證人指他從天仁出來時見有示威者已向北走,他遂聚焦寶寧大廈外的人。證人同意過了彌敦道一半後看到有人往北走,不同意辯方所指該人羣不一定是示威者,解釋因為已持續很久,亦有睇新聞,指此區域的必定是示威者。

辯方指證人講法不公道,證人不同意。陳廣池指這是證人自己的判斷,唔可以話佢有錯,並指佢係執法者角度同辯方審理角道不同。辯方指證人需要講出其基礎,續指證人不能講出該群人在做什麼,有一干竹打死一船人情況,不認為是彼此角色不同的原因,並指出屬於合理同公道既盤問。陳官指此能放在陳詞部分。控方反對辯方的盤問方式,解釋證人早已回答了其基礎, 並解釋有睇新聞和認為現場是示威者,有作出事實回應,認為辯方和證人是純粹爭論。

陳官再問辯方是否想證人批評/覆核自己。辯方問證人,儘管早前所提及的背景描述和時間持續,仍不會知道所有走向北的人所出現的原因和做過什麼,形容他們為示威者不公平,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他看見彌敦道北行線的人往北面走時是否不知道警方於黃格仔推進了多久,證人不同意並指出這是同時發生的。辯方再問當證人看到A1出口有人向北面跑時,黃格仔推進了多久,並指證人雖指同時間發生,但與黃格仔警員係唔同地方進發的。證人指唔明辯方問乜。辯方指出當證人推進至彌敦道一半,第二批向北面跑的人是因為黃格仔警員的推進還是其他原因證人是不會知道的。陳官質疑辯方盤問,又指自己細心公平,不論控方還是辯方證人,都不批准有揶揄情況出現。

辯方問證人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時,是否有速龍打橫攔截封鎖,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證人到達中間分隔石壆前往北行線時,北行線的人有轉左入窄巷離開現場,證人回答當跑出A1出口時有看到此情況,同意是在自己嗚槍前看到

🔹控方覆問
就辯方基於p007g 盤問證人有否看到窄巷有人,問證人是否和p007g同一角度,證人回答他是從天人茗茶的角度睇

1227休庭
下午1430將傳召A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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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匿名證人pw11 A26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2325時證人和其他警員坐小巴到達窩打老道近廣華醫院欲入碧街,到達窩打老道碧街交界時地上太多雜物 ,在2325下車,沿碧街向彌敦道跑向南行線,有黑色衣着示威者向北面跑。

證人指他過了中間位置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慢線, 此舉令示威者轉去西邊進入細巷,但因為太多人導致有堵塞情況,於2326至27時證人在北行線近慢線,A1出口處用胡椒球彈槍射向寶寧大廈,解釋是因為想阻止更多人進入

證人指走入細巷的有超過100人,主要黑色衣着有些有頭盔,並指發射胡椒球彈後沒有人再入細巷,但有人四周圍跑,證人指出他的同事控制了一些示威者然後他作掩護。證人指其中一名黑色衣着男士由南跑向北面,即向證人之方向跑過去,證人叫警察咪郁,最後證人有制服該名人士,並指該時身邊仲有好多人跑,證人當時在A1出口後面的行人路制服該名男子,後來交給cid。證人指出他在此位置制服了兩名人士,分別姓梁和姓鄧

📹睇片2323實時
片段顯示中間靠右有天仁,而藍色頭盔燈的是刑事偵緝隊和機動部隊成員。能看見有人從彌敦道往碧街細巷。

🔸d5辯方盤問
證人記憶中他所乘坐的特別戰術小巴沒有標記,是和當時的指揮警員同一架車。證人指出他落車時還未知道整體情況和計劃,只知道要快速推進,證人係頭六七個落車,講不出有沒有其他小巴在他前或後有警員下車。

辯方問證人跑向彌敦道北行線時是不是第一眼看見窄巷中的情況,證人回答在南行線時已經看到,並指看到有示威者進入窄巷,當時未有擠塞情況出現,同意辯方所指好快有擠塞情況,證人解釋當他在彌敦道北行線時,他們的舉動令人們轉入窄巷繼而很快出現阻塞情況

📌傳召匿名證人pw12 A8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速龍,證人於2325收到A1指示前往彌敦道碧街交界拘捕於2300時犯下非法集結,破壞和掟嘢的黑色衣着示威者。證人於2325時近碧街窩打老道下車,跑至天仁茗茶對出(寶齡大廈廣豐找換店?),證人指出當時看到很多火種和磚頭。

證人指黑衣示威者在彌敦道南行線和北行線向北走,當這群示威者跑近碧街有向警方向投擲汽油彈和磚頭,證人指在長興大廈(音)對出南行線中線位看見一名肥身材男子帶着黑色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黑色短袖深色短褲白底波鞋,證人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和長興大廈中的巷制服了該名人士。

證人指出他和該名人士都跌了在地上,該名男子姓李,李姓男子的頭跌在地後顯得意識模糊。控方問證人在A2出口有沒有看到有警方佈防,證人回答只看到兩名(?)

睇片📹實時2327
看到A2出口有深色三人士,控方問證人是什麼人(機動部隊?聽唔清)

控方指證人控制李姓男子時看到兩名警方人員,但看不到天仁茗茶位置的情況。2346時救護車到達後證人和李姓男子一同上車前往醫院。

📌傳召匿名證人pw13 a20
🔹控方主問

證人為速龍小隊成員,於2325下車,在碧街看見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南北行線跑向北面。當證人在碧街東沿彌敦道南行線跑時仍看到以上情況。

證人指出該些人群跑往咸美頓街方向,證人於是追截,在彌敦道北行線左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時證人回頭並欲截停在跑中的示威者,成功截停了一名姓郭的人士,他帶着灰色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短袖衫,黑色手就,手套,黑色鞋和黑色背包,當時也有其他黑色衣着人士但裝備不同。

證人替該名人士構想搜救,認為現場不安全,而咸美頓街以西也沒有警方,最近有警方人員是在彌敦道咸美頓街的警方防線。

睇片📹
顯示咸美頓街,大新銀行外有速龍,彌敦道南北行線和行人路是證人隊伍所設立的防線

🔸D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入咗咸美頓街後制服了郭姓的人士,該名人士及後有沒有進入tha。證人回答先帶往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之後在九龍行位置,及後有被帶往Tha

明早0930續,下午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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