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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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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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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盤問A7
🔸A1(林卓廷) 代表盤問
大概內容:

▶️和A1 (林卓廷)之交流 + 陳官持續關注被告對林卓廷A1出現的看法

▶️陳官關注被告對在場記者之認知

▶️處理傷者階段 +陳官持續關注各人口罩手套來源

▶️官關注室內開傘原因 + 個人行動/判斷 不涉共同目標

▶️向議員求助不會考慮其所屬區份

詳細內容:(內容如錯請補充,對話內容為概意)👇🏻👇🏻

https://telegra.ph/DC32-721YL-Trial-4825--A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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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個人背景

控方問被告19-20年8月及再之前之住址,分別住咗幾多年,被告確認無住過元朗同新界,一直住九龍。被告確認2019年在東涌機場工作,會在黃大仙搭A29/E22機場巴士,確認是相同路線,但a9貴啲同快啲,確認自己兩架都會答,控指價錢相差遠,被告解釋自己有員工價,搭A車比正價平10幾蚊。

▶️對元朗熟悉度
控問7.21 之前對元朗有幾熟,去幾密。被告答有朋友住個邊約就去,平均1-2個月1次,2018 19年小啲 ,15 16 17年之前多啲 ,有朋友住大西北。控問去元朗朋友屋企食嘢定係消遣 - 答都會。

控問15-17年去得有幾密,元朗邊度熟路- 答1-2個月1次一定有,有時2次;續答熟元朗大馬路,因為交通樞紐,朋友屋企附近同又新街都熟,同意熟悉既都算係市中心。控問係咪無朋友住圍村 - 答都有。控再問佢哋係原居民還是什麼 - 答有2朋友係原本圍村人住圍村

▶️交通+ 路線

控問案發前去元朗搭咩車 - 回答主要268 C。控方追問有無搭Van仔同西鐵 - 回答較少,同意自己曾提及當晚搭紅Van出旺角。控問點解知道紅Van可以出旺角 - 答有從朗豪坊上海街入過元朗。控問案發當日元朗往旺角的紅Van站位置 - 答大馬路中銀街角位,確認自己講過用咗四至五個字由元朗站行去van 仔站。被告於地圖標示紅van站和陪完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路線圖

▶️控指圍村民有「維護地域意識」

控方問朋友住圍村邊度 - 回答西邊圍,其他唔記得。控問朋友回家後行去元朗站之中間有經圍村嘛 - 回答有,南邊圍。控問朗屏站行去尚豪庭無乜經過圍村 - 答無。

被告同意元朗有唔少圍村原居民。控方指出他們會團結,並且有「維護地域意識」 - 被告回答有鄉情,知道會翻去,大時大節會有盆菜。

▶️控關注有否思考為何喊打喊殺嘅人會想「保衛家園」 + 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控指出白衣人有牌寫住「保衛家園」 - 被告答有見到。控方問:有無諗過點解喊打喊殺嘅人會拎住呢啲牌呢?被告回答無諗過。

被告同意自己有留意時事,無留意721之前有元朗居民有集會。控問:721之前任何階段有無留意網上提及「得元朗得天下」。

▶️7.21當日新聞認知+港島示威及警力

控問朋友在元朗住了多久 - 回答由1415年相識對方時,對方已是住在元朗。控問721前朋友有無講元朗新聞 - 回答沒有。被告確認721當天知道中聯辦有暴力事件,新聞中有見暴力行為,確認有用新聞app睇新聞。

控問新聞片段影不同區份,721當日新聞有見影中環中西區遊行嘛 - 答有。控指新聞見到港島很多警員出動 - 見到。

▶️社運認知及7.21在場人士打扮

被告同意對2019六月中部分集會有演變成暴力,對6.12佔據立法會周邊衝突+6.21圍警總+7.1包圍立會, 皆有認知。同意暴力參與者會用頭盔口罩,多為全黑,見到有傘陣。被告同意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頭盔,但指為極小數。

▶️「傘陣 」vs 舉傘意在擋雜物 之定義 + 裝束和傘之聯想

控問有傘陣嘛 - 被告形容為向同一方舉傘。控問有無預示此些人/打坋會有破壞安寧出現 - 答無。控續問預視出現暴力對抗呢 - 答無。

控問是否同意其他示威者有(上提及)此裝束 - 被告同意。控問7.21當晚有無諗點解有此些裝束 - 答無諗過該批極小數人點解會禁,重申元朗站有此裝束的人士為極少數,指衝擊係豬嘴,元朗不是政府機構,續指無野好表達訴求架喎入元朗。

控問閘內開傘你有否感奇怪 - 答唔會,因閘外掉緊嘢。控指有人埞野開傘你唔感怪,但係組成傘陣,有默契禁擋,唔怪咩?被告回答個班人都被人掉緊嘢。

有令你聯想到其他示威暴力嘛 - 被告回答不同19年,此為暴力事件,同示威不一樣

▶️控關注7.21閘內市民可拍卡出閘,質疑留下的人為聚集 vs. 被告指各人可有不同決定及安全衡量

控指閘內外有愈來愈多人聚集 - 被告同意。控問有無諗點解 - 被告答有事發生左。控指車站大堂市民拍卡就出去,有無諗點解閘內愈來愈多人 - 被告答有諗,認為有部分食花生,有啲可能見閘外有武器,選擇留在閘內/等警察到/認為閘內安全。

控指片段見即使有衝突,也有市民如常拍卡出閘 - 被告同意,指在現場有留意到。控指因此市民可如常離開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控指所以留下是想集結 - 被告答有不同途徑不等於安全,可能會有人唔夠膽,唔同人有唔同諗法和決定。

控方指閘內有部分人不是細膽而係集結,被告答唔排除有呢啲人,不同意控方指自己為當中集結人士。

📌盤問未完,星期一10: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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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盤問

🔎與朋友食歡送晚飯

詢問有關餐廳的資料,係唔係經常去?餐廳的用餐時間,點解咁早走?點解唔坐耐啲?急住去元朗係有嘢做?

🔎政治立場
A7表示中立係對整個社會運動,件事有對有錯,每定位在某一方,平日衣着主要係黑色,唔怕被標籤有特定立場。

🔎有人派衫,信唔信打人
當時月台有人話打着黑色衫的人,叫人換衫,主問時話唔信,因為貪便宜,所以攞咗先,被質疑信定唔信,A7解釋如果跟比例,信嘅只佔一成,係極度不相信,未到半信半疑嘅程度。

當時都有其他人被截停,唔知發生咩事,係感到奇怪,A7無詢問派衫嘅人,唔記得朋友有無問,唔同意問出嚟嘅答案係重要,問派衫嘅人都可以係假,睇新聞較為可靠,有用手機搵相關資料,但搵唔到,唔信嘅原因,係如果有人打人,警察會做嘢。

唔同意因為信,所以改去朗屏站出閘,改去朗屏站係朋友嘅決定,同埋有車到,就上咗車。

🔎送朋友回家 其實係去觀察
質疑無必要多花錢拍卡出閘,送到返屋企,浪費時間,不走回頭路返朗屏站而去元朗站,目的係去圍村觀察情況,返去月台報告。A7解釋拍卡出閘係不經意,距離約打麻雀還有1小時,返去元朗站因為嗰邊近啲,而且熟路,22:13出閘,22:33入閘,由朗屏去尚豪庭返元朗站,只係20分鐘。

🔎元朗站射水行為
A7上到月台,因為聽到樓下大堂有人叫救命,所以先落去,同意在落去之前,無望過下面情況。

落到大堂,A7走來走去,因為無一個位置見到兩邊閘口,影片中見到救護員到場,有人大聲講「呢邊」,同意唔止一個熱心人,但無諗過搵人幫手一人守住一邊,當刻無諗咁多,自己做到幾多就幾多。

大概在客戶服務中心附近接過水喉,同意與7-11有一段距離,中間有人,但唔同意睇唔到在閘機前噴水驅散白衣人的情況,覺得有效。主控問:「射水唔係你決定?」A7:「接過水喉射水係自己決定,唔明意思」。
主控:「唔會設陷阱俾你踩嘅」。
A7不同意睇唔到有人射水,覺得有效,所以接過水喉,初頭係向白衣人方向射水,後來見到一對男女被襲擊,就針對個別白衣人射水,唔同意係挑釁和襲擊。

[11:00~11:38] 小休

🕳️確認時間點
控方引述辯方的文件冊,向A7確認以下時間:23:05去咗商場,23:16買飲品,在商場逗留咗一陣,用咗20~25分鐘行去紅van站,約23:40去到,等咗一陣,小巴唔係直出旺角,大約01:15到達太子。

🔎回元朗站報告
🎥A出入口CCTV 22:32~22:33,見到A7從扶手電梯上大堂,主控指A7急步走上大堂,係急於上月台通知有白衣人聚集(唔同意)。

🎥P7E 林卓廷Facebook 直播,12:10~12:35,市民重複大叫「黑社會 唔好走」,A7顯示唔係在此階段知道黑社會,係林卓廷一到場已經有講黑社會。

🔎刀手
🎥多段商場閉路電視,和在站內市民拍攝的片段,向A7指出一名白衫藍褲男子,由商場進入元朗站時雙手無揸物品,在元朗站內打鬥時在地上執起一些物品,似係斷咗嘅木棍,指出A7睇唔到清楚揸乜(唔同意)。

🔎🕳️🕳️🕳️
🎥商場閉路電視片段,@23:13 指出A7在商場換咗灰色衫,掉咗黑色衫,站內CCTV 23:53:40~23:54:10,A7在扶手電梯,站內CCTV 00:23:54~00:25:76,A7戴上黑色口罩,商場CCTV @00:43 A7 離開商場出去停車場。
A7 解釋係在商場停留咗一段時間,但講唔到實際時間,口供提到後段的時間係估計。
主控指一派胡言、唔清唔楚、不盡不實,仲有幾多未講俾法庭聽?

📌控方向被告指出:
- 當晚滿場飛,閘內任何地方要人就走到嗰度,當唔使出手時,就去第二度,猶如監場;
- 在等救護員的時間,見到暴力視而不見;
- 行為係與閘內集結人士分工合作;
- 表示中立、喝止其他人,只係針對白人,無喝止黑衣人;
- 拉走其他人,只係將佢拉離欄杆,唔係阻止佢哋;
- 知道白衫村民想你哋走,清楚知道村民立場,因此留低一定會刺激到佢哋,留低挑釁佢哋;
- 單純留低已經係挑釁;
- 縱使集內已經有衝突,仍然留低加入衝突;
- 成件事係選擇對立,並非中立;
- 在月台時,已經有人告誡你會打黑衫嘅人,仍然返到元朗站,目的就係參加非法集結;
- 見到付費區嘅挑釁行為,無退出,繼續留守,一齊參與;
- 向白衣人射水,藉着留守、支持、鼓勵壯大聲勢
- 聲稱23:15離開,跟住折返搵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 聚眾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聯同其他人包括六名被告一齊參與暴動。
A7 全部否認!

盤問完畢。

回答陳官詢問,辯方文件冊係在去年初次審訊之前做好;唔記得對白色膠手套去咗邊,唔記得幾時掉個藍色外科口罩,唔記得邊個俾個黑色口罩。

[12:55] 休庭,14:30 續審,辯方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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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A7的作供,不單解釋了他的行為,相信還講出了好多在場人士的心聲,因為見到白衣人打人,非法禁錮閘內市民,警方有部署卻視而不見,出於公義與良知,互相保護,抵擋/阻止/拖延白衣人的無差別攻擊,何罪之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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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9月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D2~D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D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來港,居住在報稱地址。(但林卓廷仍然因47人案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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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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