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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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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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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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可參考📍Part 1📍Part 2📍Part 3)

Part 4 如下:

1515開庭

辯方陳詞指出控方指起底屬”一般性” / "在廣乏基礎上"為理由。
辯方指出,在高院批出臨時禁制令前,19年11月,有207宗起底情況;
在高院批出臨時制令後,19年12月數字回落至104宗;
2020年,每月數字更回落 至雙位數字。
所以指控方所提出的理由並不成立。

陳官質問辯方起底行為是否不應存在

辯方指高院的禁制令己經達到阻嚇起底行為的效果

陳官指辯方未能回應其提問,第二次重申提問相同問題。
辯方指法庭亦需平衡公義,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陳官第三次向辯方提問相同問題: 法庭應考慮令起底事件絕跡,還是有改善己經足夠?

辯方同意應該絕跡,但亦需平衡是否需要用匿名令去達到效果。
辯方指出警員被起底的資料如下:
地址,電話,兄長,父親姓氏/姓名
(辯方指出與同類型起底事件比較下,警員Y 被起底的情況並非十分嚴重,但有一定的嚴重程度)

辯方認為匿名應根據社會情況而定需要與否,不需要永久的匿命令。而高院會根據當時社會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制令

控方回應
匿名並不影響公開審訊 (open hearing, open justice)

陳官表示有保留。 指出姓名屬證據的一部份,所以會影響公開性 (openness),只是程度的多少。

陳官兩次暫停控方發言,指控方只能就辯方的法律觀點上作出回應。不能二次陳詞。

註**警員Y臨時匿名令會繼續生效至2020年7月27日晚上12時

案件押後於7月27-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背景:
昨天4名控方證人已接受控辯雙方盤問完成作供

PW1: PC12289 莊予俊(音)
首批到場截停劉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搜查及拘捕劉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測試證物P2 膠樽及氣球連接物及P3波子
PW5: 政府化驗師
測試證物P2 膠樽及氣球連接物及P3波子

政府化驗師原為專家證人,辯方對其專家身份有爭議,控方終傳召其作事實證人

辯方將傳召2名事實證人

0945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8青松

D1 吳
D2 霍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於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判刑:
於7月2日被判4星期監禁

被控人指將就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被控人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擔保金:10,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申請保釋
#1102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201旺角 非法集結;違反保釋條件法院門外再度被捕

石(17)🛑還押中

手足撤回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月30日承認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
用水樽擲向警長X
裁判官當時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

裁判官指雖然有被告的幾份報告,但仍欠一份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未完成,他需要這份報告也完成再作判刑。

辯方申請為被告保釋等候判刑但不獲批。

證物處理
電話及衣物可以歸還被告

‼️被告需再次還押‼️,案件將於7月22日0930再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縱火

索取進一步感化報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3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2太子

D1: 陳 (20)
D2: 李 (32)
D3: * (15)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 D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 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7)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保釋條件如下:
。D1-2 $5000,D3 $2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有效/無效)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宵禁令21-06
。禁足令(包括港鐵太子站、旺角警署一帶;詳情跟地圖)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候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2/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涉另一案服刑中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D1)

[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控方證人二(西九龍kw第二梯隊女督察)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三

(本案預將傳召30+證人,為避免串供,審訊細節直播台暫不作披露。)

YNWA

[第三日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4屯門 #裁決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案情:於19年11月14日,當日網上有網民發起「三罷」,的士司機陳先生正在清理路障,被告正駕駛車輛到安定一帶後遇上雜物路障,被告停車後欲上前阻止,期間與陳先生發生衝突,被告揮拳,陳先生用右手擋格,及後陳先生手腳出現骨折。

由於本案是被告與陳先生(PW1)的衝突,PW1的證供尤其重要,辯方的抗辯無一成立

1.PW1的傷勢有違案情
PW1指當天遇襲後出右手手腕向外擋格,理應尺骨有傷,但醫療報告顯示PW1的尺骨沒有受傷,但橈骨有傷。裁判官認為橈骨及尺骨皆外露,均有機會受傷

2. 陳先生有攻擊性

3. PW1庭上指的受襲時間與醫療報告不符
裁判官認為醫生不需理會襲擊的詳情,醫生只需要診斷PW1的傷勢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2次涉及襲擊他人的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理由:
雖然本案被告沒有使用武器犯案,但事主沒有挑釁被告。根據事主的供詞,被告使用的力度相當大,被襲擊後感到麻痺。

辯方指事主因舊患而出現有關傷勢,裁判官並不接納。事主證供並無提及受襲前有痛楚,距今7個月多仍需覆診及接受物理治療,顯示被告造成的傷勢對事主造成很大影響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對家人造成困擾並非合理的求情因素,因此判處12個月監禁

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以等候上訴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1屯門

D1梁
D2張
D3*
D4*
D5*
D6*

控罪:
1. 串謀縱火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交替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

案情:
被指19年12月1日,與其他不明人士串謀而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控罪1)

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損壞或摧毀他人財產 (控罪2)

D1被指沒有當局授權下管有無線對講機 (控罪3)

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轉介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孟加拉手足(17)

判刑:
滿意報告結果,判以18個月居家感化令,住報稱地址,每半年向感化官報告一次

嚴官:Don't disappointed me

直播員按:超級細聲,同英文差,對唔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0714沙田
#提堂

賴(27)

控罪:
暴動 (新城市廣場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押後至8月4日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2沙田 #提堂

D1 陳(24)
D2周(23)
D3 黃(43)

控罪: 1.暴動(D1-D3)
2.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阻差辦公(D2)

案情: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一)
D2被指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另被指於高級督察林佩武把D1制服時嘗試拉走D1。(控罪二及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及未被使用文件表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陳(18)
D2 陳(26)
D3 江(25)
D4 陳(17)
D5 黃(20)
D6 梁(22)
D7 曾(23)
D8 鄧(22)
D9 詹(25)

控罪: 1.暴動(D1-D9)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6)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9)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D6被指於同日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控罪二)
D9被指於同日管有1支六角匙及1支士巴拿(控罪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部分被告之代表律師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及未被使用材料、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1,D7,D9則準備好透露答辯意向,三名被告皆表示不認罪

D3申請更改保釋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5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上環 #判刑🔥

👤馬(20)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明白及了解勞教報告,惟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的選項亦因被告剛滿21歲不適合。


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發時被搜出3種不同噴罐,均包上打火機。
該3噴罐被政府化驗師黃博士化驗後證實可以噴出0.5米至1.5米(按:不確定係咪仲有支再遠d) 火燄,案發時被告管有該物品自用或供人使用都是危險行為。


由於被告在4月時年滿21歲,不合適判處更生中心,而勞教中心則因被告健康狀況不適合,因此只剩監禁一個選擇。

參考多個案例後,認為被告所管的噴罐更具殺傷力,而且時花了一定時間改裝或從他人取得,是有組織的行為,裁判官最終以12個月為起點判處被告監禁,考慮初犯扣減2個月,‼️判處10個月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新增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彈弓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假車牌)
4-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輛電單車
6-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2輛電單車)

保釋申請被拒‼️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押後至9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還押‼️

(辯方投訴控方聲稱已完成化驗報告,但至今仍未收到)

‼️請送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劉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3日0930屯門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銅鑼灣 #提堂

謝(25)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社民連幹事去年6月9日反修例大遊行時,被指與警員交涉期間襲警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押後至9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1 (盤問PW1)
PART 2 here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
承認事實 (列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19日 16:40,近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警員5854拘捕被告,被告當時頭戴cap帽(灰定黑), 長黑色衫褲,被告身份不爭議。
2) 17:53被告在警員陪同下坐救護車到瑪麗醫院,小腿有瘀傷,頭皮後方亦有血腫,前額及肘部均有擦傷,以及頭皮後方有裂傷。傷勢屬新傷。
3) 警方在17:14-17:34為被告拍下16張照片(相冊列為證物P2)。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警員A,機場警署機場特警Lima,當時兼有特別職務小隊

控方主問
當日於16:20當值,職務為處理港島區的社會事件,維持秩序安寧,作拘捕及驅散。

16:20,A與隊員接到命令,指揮官指遮打花園有警員被襲,有集會人士離開遮打花園並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行駛,所以調派特別職務小隊去驅散示威者。16:25,A與約40人的同行小隊(包括警員5854),身穿特別職務隊制服,穿戴頭盔、防毒面具、戰術背心到達遮打現場。A與隊員由舊政府總部步行,經過炮台里走到皇后大道中,右轉到遮打花園。沿途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數以百計甚至千人)霸佔馬路,車輛不能通過。示威者情緒激動高漲,叫囂,用雜物掟向小隊。當時有警員已施放催淚煙,於16:35在遮打道會所街交界,驅散後有示威者返回行人路。

當時A見到被告逗留在交界的馬路中心,被捕人約50-60歲男士,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色鞋、深色cap帽,A與被告約3-4米距離,現場光線充足,沒有其他雜物阻擋視線。

A與警員5854於馬路中心勸喻被告上翻行人路,5854在A的右手邊,被告在正前方1個身位。被告沒有理會勸喻,就警告被告,5854伸出左手叫被告上翻行人路方向,被告用右手撥開5854的左手。A向被告警告:唔好襲警,被告用雙手推了A一下,令A後退一小步(1-10級力量 力度有5級)。A沒有受傷,就再上前走近被告,想徒手控制被告,但被告用右手揮拳打A的下巴,擊中A的防毒面具(下巴正中央位置,un到防毒面具的兩側臉頰)感到有痛楚(1-10級痛楚 有5級)。A被打後想制服被告,其他警員見到,就上前協助制服。

A用雙手制服被告在地上,但情況混亂,A、被告及其他警員都跌倒在地。被告當刻奮力反抗,經過一輸糾纏,最終成功將被告㯲在地上。待被告心情平伏後打算用手扣鎖上被告,但路面(馬路)情況混亂,又有警員施放的催淚煙,就將被告帶到會所街的行人路。A在制服被告時,發現他的頭部左後方有血,A在制服時有詢問其傷勢,但被告沒有回應,A不清楚被告是否在制服時受傷。

A在庭上認出被捕人為被告,法庭確認身份。
============================
休庭30分鐘後,控方確認影片,再開庭。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2:28)
警員A同意影片是案發的現場及時間,16:25掃蕩到片段位置,而在場警員有講過:離開封鎖線範圍。A否認就算沒有示威者,但封鎖線使車輛不能通過。

16:25到達現場,用5分鐘時間到達,數以百計到千人離開現場,被告在馬路中心。A同意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亦沒有任何武器或工具,但不認同被告沒有特別護具。

開頭被告在馬路行緊,當警察走近便停低。A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或挑釁性的行為,但不同意沒有迫切性要驅散被告去行人路。

A做出警員5854示意的動作:伸出左手到左前方,張開左手掌
A同意圖片(臨時證物四)中伸出警棍的是5854。但不同意5854伸出右手並用右手持警棍。

不同意在5854的右手面是行人路,左手面是草叢。
同意自己是前後腳,但不同意重心向前。不同意A重心傾前,被告向後仰。更不同意被告重心向後,不能推倒A後一步。

A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自己想「徒手」控制被告,主辯指「徒手」是雙手沒有東西。A不同意在被告前揮動警棍,不同意有用到警棍制服被告而非徒手。

A指出被告擊中下巴,由下而上,主辯解釋為勾拳。A不同意被告沒有由下而上揮拳,亦不同意被告沒有揮拳。同意被告是徒手,連手套都沒有戴。

主辯詢問A有否看到黃背心男士,A指因目光放被告上,沒有留意有人干預。
——————————————————
📹播放影片D2 (1:50)

A同意片段中有幾秒被告向前跌,及雙手放前。但不同意自己沒有跌落地,及只有被告跌低一事。A亦否認隊員一早已在場並圍住被告,而隊員非見到A制服才來幫手。

午休,1430再審。
============================
1442 開庭

辯方盤問
A沒有印象有警員在拘捕一刻有施放胡椒噴劑,也否認對住被告的頭施放,A看完影片和圖片才知道警員曾施放。

A指被告有極力反抗,鎖上手扣時才發現被告的頭部有傷。主辯指地上有一灘血跡,A否認並指是「紅色嘢」。A單憑衣著不能認到自己,及後主辯指出該名警員有戴錶,A便認出自己為該人。A在制服被告時沒有留意被告頭流血。A仍否認地上的是血,只是紅色液體,當時看不到,庭上看片和圖才見到。

📹慢鏡播放D1
A不同意被告沒有極力反抗或激烈掙扎,亦沒有留意聽不到被告有說話。片段可見被告的嘴有郁動(控:睇到有說話...?)A不清楚被告有說過因頭部流血而不願瞓低。不同意被告有講過:我會自己起身,唔好夾硬㯲我落地,因為我個頭流緊血。

A同意現場有催淚煙,但不是他本人施放,亦不知是誰施放。A有份扶起被告

不同意被告曾指頭暈和需救護。不清楚被告的全身衣服為何濕了。否認有警員用水淋去被告導致他全身濕。指被告頭上纏住的繃帶,是A發現傷口後叫小隊隊員作的初步急救。只見有警員作急救,未見有淋水動作。

A和5854由馬路中心帶到行人路再坐地,由5854在行人路宣布拘捕,再等CID警員接手。

A同意他的職責為清場,指示威者上翻行人路。不同意被告沒有攻擊性、挑釁性和危險性的動作,因被告撥開5854左手。否認被告沒有用雙手推和用揮拳打。亦否認被告跌倒非因掙扎,而是被警員用「一支嘢鋤咗2下」一事,不同意被告沒瞓低是因頭部有傷。否認「不能確認是被告推後我」及「不能確認被告有揮動拳頭打落去」。A不清楚被告從那個方向行,被告出現已經在馬路中間。

控方覆問
(內容大概綜合辯方提問)
被告的掙扎行為,是不斷想起身,手握拳頭,膊頭和腳不斷郁動。混亂情況下,確認被告推跌自己。左右兩旁是警員同事,被告在前方,見到被告的手推向自己心口。確定被告有揮拳打一下,動作緊接,被告在前方能見到手部動作。當時看不到被告頭有傷,因糾纏是一直面對面,而看不到後腦。

控方證人一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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