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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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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提堂

D1: 陳
D2: 陳
D3: 陳
D4: 李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辯方表示尚未收到cctv片段,要求押後,控方表示警方遇到一些技術問題所以暫未準備好。

押後至10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3申請減短宵禁時間未獲批,辯方將於兩星期內向控方提供信件證明被告工作需要,控方再考慮是否反對)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審訊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兩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已完成主問,下一庭再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 9月18日 1400 東區裁判法院7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74) #20200601太子

控罪
1)刑事損毀,於2020年6月1日,在旺角太子站B1出口損壞屬港鐵的1面牆。

‼️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6月1日11:55,警員26884巡視太子站B1出口後返回旺角警署,透過閉路電視監察上址。他其後看到被告在太子站牆上寫字,委派警員26840前往尋找被告;警員在太子站牆上發現「沉冤待雪」4個中文字,在被告身上搜出1支黑色筆及2支藍色筆,用透明膠袋包裹。

警誡下,被告承認於牆上用黑筆寫字。港鐵職員事後確認,清潔費約1000元。

求情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指被告75歲,現未有棲身處。被告現領綜援,雖有領取政府的「1萬元津貼」,但由於已分給其他露宿者,最終得益不多。

==============

🧷判監2星期,緩刑12個月。
(即12個月內不得犯事,否則監禁。)
🧷被告另需繳交1000元罰款予港鐵。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中環 #提堂

王 (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里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背景:
民陣原定於2019年9月15日舉辦「國際民主日」遊行,卻遭警方無理阻撓。當日下午仍有大量市民到港島街頭表達訴求。事隔8個多月,案件在5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保釋候訊。

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3名證人,沒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只需盤問2名控方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0年12月14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審期為1天

期間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今天只傳召1名證人(pw1),證人已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因控方準備不足,所以押後至今天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8金鐘 #新案件

李 (53)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金鐘添華道添馬公園觀景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24日與2019年6月1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大埔山塘路近南運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機電工程署的配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白石角科技大道東白石角海濱長廊近燈柱2935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水務署金屬圍欄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磚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5)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馬料水橋下路3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1條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28日,在金鐘添華道1號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李於2019年5月至6月期間干犯控罪(1)至(5),在上述公物分別噴上「平反六四」、「林鄭下台」、「林鄭下台,赤娥禍港」等字句。2020年3月28日,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牆遭潑上黑色墨水,地上發現玻璃碎。經追查後警員在4月2日拘捕李,並在李家中搜獲各涉案衣物以及在李的八達通查到在3月28日曾到金鐘站的紀錄。警誡下李承認干犯以上控罪,指自己欲表達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意見,並對政府施政表達不滿。

🟢承認各項控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就控罪(1)至(4)及(6)作合共$25,557.50的賠償

辯方申請分期6個月繳交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1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以及要求控方提供更詳細的單據以支持賠償金額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D1:高(17)  D2:黎(21)  D3:廖(23)

(3) 阻礙公職人員(D3,已撤控)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員「A」執行公務

(4)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梁(1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今日將處理4項事件
1) 首案D3上庭已撤回控罪,需處理D3的訟費申請。

裁判官最終批准訟費申請

2) 兩宗案件將會合併
控辯雙方不反對合併,合併後梁(16)會成為D3

3) 控方申請為六名警方證人匿名令、禁止披露令及審訊期間會為相關證人提供屏風及特別通道

裁判官經休庭考慮後,最終批准申請

4) 答辯
3名被告就4項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押後至 9月22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證人32精神科何美怡醫生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所有證人已傳召,但仍有一些跟進事項。知專學院可能在今天或明早提供多一些CCTV片段。律政司要求政府化驗師於毒理報告列出所有測試過的藥物,但要下星期一才可提供。
裁判官初步決定下星期五作結案陳詞。
休庭,明天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需要2-3星期考慮控罪處理之事宜。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D1 周(18)
D2 陳(19)
D3 張(17)

控罪:1.暴動(D1-D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D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D2、D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各位被告索取剩餘文件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新案件

👤黃,唐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2020年2月13日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文件。
控方要求加上保釋條件4條:不得離港到警署報到、報稱地址居住、守宵禁。

==============

D1、D2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提堂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方將播放56小時片段(商場閉路電視及網上直播),辯方要求控方列出1清單,展示哪段片段針對哪位被告。法庭同意並作出指引。

辯方請求更改報到條件: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4次)不獲批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D2申請保釋獲批
→2000元擔保金
→每星期報到2次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禁足、不得離港
D3-7申請減少報到次數(3次)至每星期1次不獲批
🟡D3-7報到次數減為每星期2次

=============

本案押後至11月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各被告以修改後的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尖沙咀 #答辯

陳(4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2019年11月17日在歷史博物館阻礙警員A。

背景: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不認罪
13位證人,頗多證物,需要審前覆核

控方申請保密令,即警察A及會作證的警員B及警員C,皆因警員所屬部隊較敏感,所以希望免受起底及不必要干擾,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作證時,使用可阻隔公眾看到警員樣貌的方法,只讓辯方團隊及被告看到,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出入法院,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九龍城法院十三庭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在此日前繳交同意案情及問卷。在10月28日需向法庭確定需要3天還是4天審訊,法庭預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間進行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5名證人及1段片段

案件將於 12月3日 (預留12月4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答辯

👤 黃(20)

控罪
1)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地下襲擊警員33320。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依賴約1分鐘的影片。

==============

本案押後至11月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土瓜灣 #提堂

D1張 (20)
D2楊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不認罪
1-3位證人,預審期1天
控方有視像片段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同日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的馬路上放置水馬對車輛造成阻礙
⭕️簽保守行為⭕️
自簽$2000,守行為兩年,交$300訟費從擔保金扣除,期間不得干犯或意圖干犯刑事罪行涉及阻礙或阻塞公共地方,需保持公眾安寧,守良好行為,證物19-24充公

‼️新增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部無線電收發機
‼️‼️認罪‼️‼️
控罪三的判刑將於控罪一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控罪二、三詳細案情:
20191113 PW1、2(1男警1女警)正在當值,當日示威者正進行三罷活動,令大範圍交通堵塞。紅磡區有數以百計暴動者,進行暴力行為,例如縱火、堵塞主要道路。當日2026前有示威者在東九龍走廊新山道設置水馬堵塞,當時PW1、2有關部門到達現場掃蕩,目的驅散示威者,他們看到上鄉道及下鄉道一帶,有一群黑衣示威者四散,有示威者走進土瓜灣遊樂場。PW1、2追趕至兒童遊樂區附近,制服D1 D2,當時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有4部無線電通訊器材,D2有黑手套。兩名被告被制服後在D1警誡下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承認有移動水馬。及後帶到紅磡警署時 D1仍保持緘默 , D2承認有用水障阻塞交通。D1被落案起訴控罪一,D2被起訴控罪二。警方把證物17,即4部無線電通訊器材送至通訊管理局檢查。PW4是一名負責檢查通訊器材的人,證實是D1的4項物品是無線電收發器材,運作正常,這些儀器使用前需申請牌照。PW5是電訊管理局高級人員,確認D1 D2都沒有牌照紀錄,所以新增控罪三。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二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答辯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修訂控罪(案情有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11月18日 #營救理大 一役中,施在油麻地被捕,事隔近半年在5月6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6位證人(包括路政署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現場環境片段約9分鐘,辯方盤問不會太長

沒有辯方證人,被告不作供以保留權利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全日審訊)九龍城法院第(無講咩庭)庭進行(無講語言)審訊,同意案情需於11月9日或之前交給法庭,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今天只傳召1名證人(pw1),證人已作供完畢。
被告不答辯,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法庭宣布,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罰款10000。

(按:其他詳情稍後補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 陳(39), A2: 陳(19), A3: 李(25)
A4: 馮(21), A5: 郭(22)

控罪:
(1) 暴動 (A1-5)
(2) 縱火 (A1)

詳情:
(1) A1-5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以8天完成控方案情,A2律師代表所有辯方律師及A1(正向法援處申請律師)提出15天,即3星期的中文審訊。

控方依賴21位證人。主要傳召當中5位(PW1-5),其餘16位(PW6-21)是乎辯方需要。有9位證物鏈證人(PW22-30)。

就著A1的非直接招認,控方有3份會面記錄共1小時18分鐘。有16段錄像片段,3段為上述會面錄像,其餘13段為閉路電視、警方及其他來源片段,將播於4小時16分鐘,而法庭指示控方例出片段對各被告的針對性。

其中2位代表律師就審期向法庭申請在在2021年9月作審訊,法庭認為要快速處理案件,拒絕於2021年9月審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更改條件獲批
⁃ A2-A5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因A1暫時未有律師代表,法庭要求A1滙報是否有律師代表,於 2020年10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滙報。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11日 14:30 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8日 09:30 區域法院作15天的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1001荃灣

梁(30)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10月1日在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男警員賴信安
— 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 PW1賴信安
當日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當日便裝執勤,以應變大隊成員身份支援新界南機動大隊

作供完畢

👮‍♀️控方第二證人PW2 DPC10508羅穆(音)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2B隊,當日便裝執勤,工作是聯同機動部隊人員一同出去示威現場做出協助蒐證的工作。

作供完畢

被吿拘捕受傷兩份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 D5 D6,仁濟醫院D5,戴麟趾診所D6
控方不需盤問醫生,不需要在法庭讀出

押後至9月10日上午9:30西九七庭續審,被告擔保同條件繼續。

官希望再加兩日審期完成案情, 陳詞押後彈性處理。


——————
《直播員注:控方仍有最少另2名警方證人待傳召,為免串供,庭上細節不作過多批露。奉上聲稱受襲警員PW1 庭上受辯方盤問的一小段,供公眾管中窺豹。》

辯:六號相片頭顱右後方是否你說被告傷勢
PW1:無錯
辯:你說被告被你制服時戴著頭盔為何在頭部會有傷口?
PW1:他跌落地下時失去重心,頭跌落地下,而頭盔護著,不排除傷勢是跌時整親,他跟我面對面時,地下不停掙扎。到後來同事協助將他身體反轉,背向我時,我拔出警棍呢,按壓住他上半身。而他也不停掙扎,不排除這些傷勢在這個過程造成,而他的頭盔有沒有移動,綁得鬆緊,我沒可能記得清楚,在掙扎過程中。
辯:但你剛才說,被告停止掙扎上索帶後才除頭盔。
PW1:無錯
辯:想閣下看看頭盔。證物P1。頭盔裡外沒有任何血跡
PW1:無錯
辯:如果如你所說掙扎造成,他戴著頭盔,那麼頭盔應該有血跡
PW1:我不同意,不排除掙扎期間頭盔移位,不直接在頭上。可能傷勢那時候引致
⋯⋯⋯⋯

辯:我向你指出當時被告被按低後有警務人員用警棍打了被告頭十幾下
PW1:不同意
辯:維持了20-30秒,相信你不同意
PW1:無錯
辯:被打位置包括頭的右後方,相信你不同意
PW1:無錯
辯:去到被告成頭血,才抆返他坐地
PW1:不同意
辯:但上索帶前成頭血
PW1:同意
辯:你同意成頭血不同意抆被告起身坐地
PW1:同意他掙扎期間成頭血,但不同意我打了他十幾棍,上索帶後,我扶他起身挨著欄杆,這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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