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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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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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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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1511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法律意見及向律政司提出商討事項
D2-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考慮後,更新以下條件:
D1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2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3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取消警署報到
保釋金由$100,000下調至$50,000被拒
裁判官要求律師提交一些證明再作申請。

D4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5-6
現金$1,0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押後至11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答辯
#0728上環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打算認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
(1)A1-24暴動
(2)A15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A1-24同被控於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控方表示直至今早已確認把現有新增證據交予所有被告,而化驗所專家報告(有關其衣著及裝備的法理報告)將於10月尾能交予受影響的被告人(A13,A16,A17,A24)

將於2020年11月26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A17的答辯,處理定罪及同意案情。

其餘23名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33名控方證人(114名警員證人,19名市民證人)

預計審訊期:60天,將於2021年2月22日開審

保釋相關事宜:
A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A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A16申請更改報到日期及警署 獲批
A20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A21申請取消是日報到 獲批
A22申請取消是日報到 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1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其間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時間表:
11月16日或之前控方須提供同意案情通知書
11月25日辯方回應通知書
12月7日或之前控方須草擬同意案情及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所提交的證據
12月14日或之前辯方須書面回覆草擬同意案情
12月17日或之前控方把雙方同意的同意案情提交法庭存檔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完結。
明天將到控方盤問被告,其後辯方會再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明天 0930 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灣仔

A1:鄭(21)
A2:楊(22)
A3:丘(24)
A4:莫(21)
A5:黃(19)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1月2日無合法意圖而一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毀屬於他人的財產
(2)A1-5同被控於同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A1,3 答辯意向:不認罪
A2,4,5 保留答辯意向,與控方在控罪上有商討事宜,將於2020年12月10日區域法院提堂,A1,3不用出席

審前覆核:2021年4月1日1000
審訊:2021年5月14日開始預留10天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人 + 20人

下午案件:1345開始派籌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公眾人士 - 共77張】
籌號1-36(36張橙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37-66(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0張】
籌號1-10(10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親屬籌 - 共104張】
093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人
籌號1-24(24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110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25-64(40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143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65-104(40張米色):三庭內庭座位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50 廣播
0955 開庭
12人案好似全部都將會/申請法援。

1110 廣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0955 休庭30分鐘
因控辯雙方須檢閱複印的錄影謄本文件

1025 開庭
傳召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葵涌
#答辯

D1:冼(17)
D2:湯(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19年11 月 18 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液體,樽外用一片紗布包裹着三氯異氰,以及沒有政府的牌照管有一部無線通訊器具

11位控方證人

第2被告獲准在律師陪同下到案發現場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19旺角

錢(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1位控方證人

獲准減少宵禁時間1小時。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開庭時指出本案為俗稱「支援理工大學」事件,其中涉及213名被告,分拆為12宗案件。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12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②A3和A10有保釋方面申請,控方不會反對包括二人在內的全部被告保釋 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相信10月30日前會將12宗案件/213名被告全部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

法官首先稱讚控方在預備文件方面較之前有進步;例如事項(30)列明視像證據與A7、A8相關,亦有列明播放邊段影片、片長、邊啲時段影到A7邊啲時段影到A8等。單單睇12人案嘅案件管理及文件係ok的,或未必需要沿用好似之前多人案件嘅處理方法。控方回應暫時未必需要重新編排各被告。

控方透露眾被告現正申請法援或將會申請法援而需要押後案件,亦因此今天毋須答辯。

保釋相關事宜:
⚪️A3申報更改地址
🟢(獲批)A10申請取消宵禁,承諾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控方應辯方質詢,須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1天向辯方提供檢控基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216旺角

黎(26)🛑已還押逾20日

控罪:
企圖 #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
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恒生銀行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

判刑理由: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羅官採納感化官建議

判刑: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3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和錄影片段。
控方申請PW1 (受襲警員) 匿名令及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得悉辯方反對。控方承諾於11月2日前提及陳詞,法庭指示辯方需於11月9日前回應。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審前覆核及處理匿名令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作供完畢,暫時休庭。
(詳情後補)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勞(27) / A2:呂(20)
A3:雷(24) / A4:梅(23)
A5:吳(22) / A6:吳(23)
A7:吳(25) / A8:倪(25)
A9:柯(23) / A10:安(20)
A11:潘(24) / A12:蕭(20)
A13:蕭(23) / A14:蕭(22)
A15:戴(20) / A16:黃(19)
A17:王(22) / A18:黃(26)
A19:黃(25) / A20:余(23)

控罪:
(1)A1-20暴動
(2)A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據悉眾人現正或已經申請緊法援②控方不反對全部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A14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提醒佢須繼續跟進。另外,本案今天沒有被告有保釋條件修訂申請。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理據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1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DW2 作供完畢
(後補)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7日 1500 裁決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10月21日及11月4日前提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306 休庭至1430

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上午接受主控盤問完畢
飯前辯方盤問中,下午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轉介文件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呈上修訂控罪1-3,辯方沒有反對。

🧷修訂控罪🧷
1. 縱火(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D1-3

2. 襲擊警務人員(警長1551)
D1

3. 襲擊警務人員(高級警員33922)
D2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d1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d2報到時間更改,批准。
d3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押後至10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5大埔 #答辯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待法律意見。

押後至10月27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提提各位旁聽師不要完了一單就走,還有其他手足案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前覆核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D2在同日同地管有兩罐白電油與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有4證人,都是現場警員,有化驗報告,無需寫報告人士出庭被盤問,無口頭招認,無影片

D1有1名辯方證人

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1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同意案情需在開審7天前提交,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答辯

陳(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專家報告已提供給控方,控方申請押後以考慮辯方的提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現有條件保釋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