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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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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09:36 廣播,連家屬朋友庭內12人。
09:41 開庭

由於被告於較早前已承認第一控罪;就第二及第三控罪有關承認事實事項要處理。

09:43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3)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 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層,(用雨傘)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355葉卓軒。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層,非法及惡意對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右手無名指骨折)

(4)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98-398A號舖 “COACH”外,意圖使梁啟業Keith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咬斷牠的右手無名指)

--------------------------
🙅‍♂️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獲准撤銷被告的人事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1)公眾妨擾
(2) (3)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10:14開庭。

(1)公眾妨擾‼️認罪
(2) (3) 2項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傳召證人PW1警員A
負責主要拘捕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上水 #提訊日
👥D1劉(17), D2陳(16)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09:30再訊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鍾雪瑩(29)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案情: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鋪外一名男子蘇(18)被截停,其後該名男子意圖向警員射擊,被告當時逃離現場,被警方通緝。警方後在翠屏花園c座某單位的住址發現大量槍械彈藥,包括一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一支長槍、6個長槍彈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有30粒子彈。
部分內容來自明報

控方申請與蘇(18)合併案件,並等待進一步法律意見。

控方反對擔保,原因是案發當日,蘇(18)開槍射擊警員,被告逃離現場。其後警方在上址單位發現大量槍彈,經過化驗,已證實全部是真的彈藥。警方觀看大量cctv片段後,發現被告在事發前幾天與蘇(18)出現上稱地址,相信二人一同管有槍械彈藥。因此擔心被告會棄保潛逃所以反對擔保。

辯方求情,被告29歲,任職設計師。認為控方對被告的指控十分薄弱,不論是地點1或者2,警方也沒有在案發地點見到被告,只是單純靠cctv這些片段紀錄,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槍械彈藥,唯一得知是被告有與另一名男子出現在上述地址,也沒有任何證據和證人顯示被告當時有逃離的跡象。就算被告其後回到該住址,也不代表被告有份管有。法律上,不會因為被告與涉案人士同住一個地方,就代表被告有份共同管有槍械,所以證據不足。
而控方提及被告被通緝,但被告卻不知情。被告這段時間沒有離開過香港,居住在所稱地址如常生活和上班,可見她不知情。
關於錄影會面的紀錄,雖被告有提及此案情,但當中的內容不是被告自願回答,有待商榷。

辯方提出保釋條件,包括現金擔保$100000,人事擔保$50000,去警署報到,宵禁和交出旅遊證件等,但法庭表示因案情嚴重,擔憂被告棄保潛逃,故不批准保釋,期間還押。

押後至12月2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盧(27) #0720荃灣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控方指需要更多時間處理cctv影片,案件押後至11月9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在庭上播放一些現場片段,嚴官指出片段內人物眾多,證人可能難以辨認出自己和其他人,著控辯雙方商討並確認同意片段中的人物,以截圖顯示。

提早早休,休庭至114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開案陳詞

📌背景
於2019年7月14日21:40時,數百人在大型反修例抗議後,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內聚集,當中不少人襲擊在上址執行職務的警員,部份群眾向警員拋擲硬物


📌控罪(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1:53時閉路電視拍攝一名身份不詳人士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69號LuLulemon 店外的一條停止運作扶手電梯外,兩次向下投擲物件。而被告站在該名男子附近,被告沿扶手電梯由L4跑到L3的整個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


📌控罪(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1:54 時偵緝警長梁子健帶領的小隊成員20355與女警員19896,感到背部及頸部被硬物擊中,混亂間警員跌倒,被黑衣示威者用雨傘襲擊。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撿起地上的雨傘襲擊警員20355背部的整個過程。


📌控罪(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偵緝警長梁子健在L3樓層中庭被20人包圍,見被告手持深色雨傘衝向自己,用左手抓住梁子健的背心並用手持雨傘的右手襲擊他的頭部。高級警司梁子健用右手抵擋令右手無名指受傷,遏止被告停手後被告人逃走,並隨即上前追截


📌控罪(4) 有意圖而傷人
21:55時,警員在高層398號COACH舖外追上被告,偵緝警長54112 及50562協助截停被告人,期間被告不斷掙扎,54112叫被告冷靜不果,所以用右手按住被告頭部,嘗試施用「壓點控制」。被告人反抗期間把偵緝警長54112梁啟業的無名指未段被咬斷。糾纏過程被拍下


📌拘捕及警誡
警員23491向被告搜身,但沒有在被告身上搜出身份證。於22:00時,向杜宣佈以襲警罪及外出時沒有攜帶身份證將他拘捕

警誡下保持緘默,被送往葵涌警署,01:55時被告聲稱不適,隨即被送到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03:57時在急症室檢取被告身上的染血T恤,短褲及鞋襪。在2019年7月16日把被告從醫院帶到沙田裁判法院


📌警員傷勢醫療報告及照片
偵緝警長梁子健於2019年7月15日00:20被送往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證實右手無名指有骨折警員4734於2019年7月26日在警察總部為他的右手無名指拍3照,獲准休假至2019年8月5日

偵緝警長54112梁啟業在2019年7月14日22:42時被送到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矯正及創傷外科陳醫生在2019年8月13日撰寫的醫療報告,證實梁警長的右手無名指末端完全折斷。在7月15日轉送至威爾斯親皇醫院矯正及創傷外科接受斷指再造手術後,獲准休假至2020年8月31日。


📌其他專家報告
腦精神科余醫生在2020年7月28日的專家報告中,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咬斷偵緝警長54112的右手無名指是出於自願的,理由是咬噬力度強勁,導致梁警長無名指粉碎性骨折,而且因右眼區域疼痛而作出咬噬反應的反射動作並不存在,亦沒有文獻記載在驚嚇刺激下咀嚼肌會作出咬噬。

精神科專家鄧醫生在2020年7月17日為被告進行精神狀態檢查,並沒有觀察到拔毛癖、咬指甲等重複、強迫行為,亦無發現專注力不足或過度活躍症等「衝動控制障礙」。辯方精神科專家王醫生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被告行為是一時衝動而非有預謀的結論。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2)(3)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控罪(1)公眾妨擾‼️認罪
控罪(2)(3) 2項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1153休庭
1217開庭

1232 PW1警員A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PW2警員B
協助制服賈

1250休庭,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傳召PW1警員20355 葉卓軒(同音)
現駐守機場警區機場特警

📌背景
2015年加入警隊,2019年7月14日新界南機動部隊A2小隊,當天13:00被指派到沙田源禾路一帶進行遊行集會的人群管制。因為有示威者在大埔道與沙田鄉事會路交界附近堵路,所以到上址進行驅散掃蕩行動。

18:30左右,因小隊指揮官預視有暴力情況需要處理,指示隊員換上軍綠色防暴長袖衫褲,手腳配備護甲、手套、黑色纖維警棍、圓盾、頭盔、黑色背心。因綠色工作服的保護能力較好,有d抗火功能,可以防止腐蝕性液體或汽油彈的攻擊。


📌受襲經過
21:50時,到新城市廣場3樓335號舖ZARA店旁邊的橫巷集合(在商場內),等半分鐘後小隊指揮官決定由376號舖外進入商場中庭位置。商場內約L4及L5的圍欄企了示威者,大部份人身穿黑衫黑褲,當中少部份人戴口罩頭盔並手持長傘。他們不斷叫囂(粗言穢語,內容大概關於警方進入商場),甚至在高層(L4/L5)向下(警員所在位置)投擲水樽及雨傘,情況持續一段時間

在381號舖LONGCHAMP外遇到較強烈的攻擊,小隊成員走散只剩下6至7人。前方及左邊都被示威者用長雨傘攻擊,我一直高舉圓盾防衛,並保護在我右邊的女警19896。當時寡不敵眾情況混亂,四週都有示威者,突然感到被人用硬物攻擊背後/後頸2-3下,當時背部及後頸感到痛楚 (頭盔後有布保護後頸, 覆蓋膊頭對上,棉質背心沒有任何保護性)

當時不知施襲者為何人,我繼續用圓盾擋住示威者攻擊,並用「黑色纖維棍」指向前方阻嚇示威者停止攻擊。幾分鐘後女警試圖上前追捕示威者,而我和另一警員嘗試拉住女警員以免她身陷險境(成功拉停),因前方示威者人數太多而只有4至5名警員。示威者之後繼續揮動長傘攻擊警方,當時我向後(往ZARA店方向)撤退到橫巷,重組小隊人員(PW1內心想法),希望與小隊其他成員會合。當時沒有與隊員進行溝通或獲得任何指示。

*PW1指出若小隊失散,重組點就是上一次集合的位置(ZARA店外的巷)

--------------------------
🛑休庭至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1]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河背街73號外公眾地方抗拒警務人員58828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錘

背景:11月10日「八區和你Shop」,全港多處有示威活動,在荃灣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暴力驅散市民,NOW新聞台女記者左手臂中彈及被催淚彈燒傷。
5月5日首次提堂獲准保釋;6月17日同案另一被告自簽1000元守行為24個月,其控罪獲撤銷;7月22日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出警員匿名令。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及就兩項控罪各自作出事實爭議,包括被告從未抗拒警員,及被告並無意圖將鐵錘作攻擊性武器使用。

——————

(1) 不認罪
(3) 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10日1600時荃灣大河道、沙咀街一帶有數十著黑衫戴口罩示威人士聚集、擲磚、阻礙警方行動。
(2) 警務人員其後有進行掃蕩。
(3) 警務人員於荃新天地外設立封鎖線,要求示威人士散去不果後進行驅散。
(4) 警員58828其後於河背街73號附近截查被告。
(5) 截查過程中被告身上有1個黑色口罩、1部iphone、1個背囊,內有1個黑銀色鐵鎚,1頂鴨舌帽、1副膠眼鏡和1對黑色手套。(控方其後指出鴨舌帽存放有誤,應為被告身上搜出,將於之後再佢作更正)
(6) 被告被帶往警署後有警員為被告以及搜獲的物品拍攝相片。
(7)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8) 辯方不爭議證物連續性。

控方有3名證人,依賴第1、2證人口供,第3證人則主要供辯方盤問。

傳召PW1 警員58828
荃灣重案組第一隊

1257 休庭至1430繼續
PW1未完成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1鄭健威(音)警署警長作供完畢。主要就當日於紅磡道推進的情況及截停D1作供。

PW2張警長將於稍後時間重召。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中。
✳️主問
當時負責處理D1證物。警方進行推進及驅趕不久後,我接到通知需要女警幫忙,因為在德安街馬莎門口位置截停了一名女子 (D1)。我到達時她已坐在地上,雙手銬上膠手銬。張警長(PW2)對我交代案情,說他見到D1在德安街非法集結,指示我對D1搜身。鄭警長(PW1)將D1戴住的灰黑口罩交給我保管。在她的黑色背囊內的白色膠袋搜出鎚仔,D1沒有回應。將D1帶上警車,2208張警長在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我對D1作出警誡。回到紅磡警署等見值日官,期間有問D1有冇任何需要... 之後再作一次詳細搜身,搜出黑色手套、手袖等等。

🌟D1律師盤問
你的口供紙沒有提及你有問過「個鎚用嚟做乜」,亦沒有提及有對她進行警誡,向你指出根本沒有發生過 (PW3:不同意) 你將她按在地上 (PW3:不同意) D1在警署搜身後曾要求去醫院,你對她說要等好耐㗎喎,之後不了了之 (PW3:不同意,有向報案室交帶) 向你指出,在警車上對D1搜查時,PW1根本未畀口罩你。你對D1搜查後,PW1才將口罩交給你。你沒有問及口罩的用途,又要求D1烏低身。(PW3:不同意)

🌟D2律師盤問
當日負責驅散行動的快速應變部隊內有多少女警 (PW3:四個左右) [播放控方片段P12,顯示驅散的過程] 你認識制服D1的人?(PW3:不認識)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1430開庭
辯方開始盤問PW2警員B。
協助制服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03大埔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高級警員 58690)
(D1-3)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警員7308)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法庭批准。

押後至12月22日930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再作審前覆核,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答辯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名控方證人(都是警員) 有警誡供詞,辯方對準確性和自願性不 爭議。有錄影會面紀錄但不依賴, 與警員記事冊的警誡不爭議

辯方如有證人即被告本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708中環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簡單案情:
被告涉嫌在2020年7月8日在12:15-13:15期間使用響音器彈奏結他,對公眾造成噪音煩擾。

控方有影片呈堂,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主要爭議點是這些聲音是否對公眾有造成煩擾。

控方表示會有2個證人,而辯方則表示會有1個證人

案件會在2020年12月9日於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屆時會有中譯英翻譯(被告有需要)。
———————————————
(按:本人英文差,如果內容有錯誤,煩請指正🙇🏼‍♂️)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5沙田

馬(23)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EB2756燈柱,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0年11月1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答辯

👥D1: 黃, D3: 劉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2)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

案情摘要:
2019年8月31日,警方持有搜查令到柏麗酒店,在酒店房間內搜出攻擊性武器包括3支雷射筆,背包內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索帶及個人物品。13:16警員將其拘捕,沒有警誡供詞。
2019年9月30日,警方持有搜查令到旺角景亮大廈一單位,以8月25日的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而D3在場。在D1背包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D3背包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證件相及個人物品亦有2把摺刀,1支雷射筆,3支尖頭戰術筆,及尖頭雨傘。警誡下D1稱背包內物品不屬於自己,D3沒有警誡供詞。
經人員調查後確認器具操作正常,而二人沒有合法牌照地管有。

控方申請將證物3, 7, 11(三部無線電通訊器具)充公

D1求情:
網上兼職零售,月入$6000
與母親同住
及早認罪以節省法庭時間
過往沒有案底記錄,望法庭以罰款形式判刑

D3求情:
多封求情信,包括校長、老師、社工、家人,及自己所撰寫
就讀 Band 1中學中五級,表現優秀,待人友善有禮
與家人關係良好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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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

播放大紀元及東網片段,PW1警員20355 葉卓軒向法庭確認有一名身穿白色短袖T恤,灰色短褲的人向警員方向高舉雙手,由上而下地大弧度向警員揮動雨傘。(用小畫家圈出截圖中自己所在之處)

PW1警員葉卓軒相信上述動作令牠的背部及後頸疼痛,再確認上午證供(保護女警、現場混亂、被襲擊諸如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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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明天09:30繼續
🟢批准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須到警署報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傳召PW3警員8317 黃志超

控方證人PW1、PW2及PW3作供完畢。

PW1警員A及PW2警員B承認當天在「電光火石」間執行職務,口供和庭上作供均與影片有出入。

明天將傳召PW4一名醫生
辯方將會就有關醫療報告作簡單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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