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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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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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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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滑雪口罩、鋁管、鐵筆等)

修訂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支鐵筆、3支金屬棒)

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獲批⭕️
由每週報到1天增至3天
控方表示以3天報到換取撤回宵禁令合理,態度中立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馮(21)
管有攻擊性武器(鐵鎚)

修訂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個鐵鎚)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希望法庭紀錄在案11月22日發信要求警方交文件,12月17日才得到警方回覆表示會盡快,但至今仍未收到文件

工作轉變原因申請宵禁令由0000-0700改至2300-0600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李(27)
襲警(向警長X丟雪糕筒)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馮(21)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鐵鎚)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閣麟街美輪樓外管有一個鐵槌

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鋁管,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1月8日再提堂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獲 #香淑嫻裁判官 批准,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因在3月中才收到控方文件,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期間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襲警(涉向警長X丟雪糕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控方申請再次押後,以考慮新增控罪控告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裁判官表示事發為11月,對一再押後非常不滿,表示難以理解為何控方對是否新增控罪需時甚久

控方申請控方第一證人涉案警員身份不向公眾披露,辯方反對匿名令,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至下次提堂時一併處理,裁判官再次表示控方再三押後案件,匿名令爭議應在2星期內可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控辯雙方須在7天前提交書面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33) #審前覆核#1111中環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早前已改為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雙方已交付預審文件。

爭議點:
1. pw2 可靠性
2. 被告是否有拋下物品
3. 有否造成阻礙

控方有兩名警員證人,主要爭議pw2

街外證人(閃燈管理負責人) 雙方無爭議毋須傳召

案件排期至 30/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作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控方證人1,2,不會呈上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0保釋金
⁃ 不准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陳(33) #1111中環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認罪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22:36時,控方證人一警員24977乘坐巡邏車巡邏期間,見被告與一通輯人士行動鬼祟,意識行動被識破後轉身逃跑,一輪追截後截停被告。警員24977在被告身上搜出以下物品:

證物:
P1 1支鐵筆長60cm
P2 3支銀色棍長50cm
P3 2對灰色手套
P4 黑色頭套
P5 1個白色口罩
P6 3個綠色口罩
P7 1個黑色cap帽
P8 1對勞工手套
P9 1個滑雪面罩
P10 1個灰色背囊裝有P1-9
P11 1部有3張SIM卡的電話
P12 1個錢包有2張收據
P13 1件外套

求情:
被告因本案失去原有工作,現任僱主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工作認真,表現良好,表示即使罪成亦會繼續僱用被告。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經濟來源,女朋友預計在8月23日分娩,女友的求情信指被告顧家,對女友同家人負責任,即使因工作關係中港兩邊走,仍抽時間陪同家人

被告無牽涉任何其他案件,亦無刑事定罪記錄,重犯機會低,因當時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愚蠢地犯案,但本案罪行並非大奸大惡,被告亦因為本案保釋條件所限不能出境,與身在內地的女友見面。另外,被告有家人和女友支持及諒解,又即將與女友結婚組織家庭,社工和被告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決心不再干犯任何罪行,因有刑事案底心感沉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重犯機會低,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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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官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強調開放所有判刑選擇,包括即時監禁。何官認為被告事後主動尋求社工輔導,亦坦白承認控罪,對事件表現真誠悔意,值得欣賞

🟢
本案押後至8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判刑

👤陳(33)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明白且同意報告,並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法庭指報告正面,被告有悔意又坦白認罪,加上沒有犯罪記錄,因此認同感化官。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答辯

李(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答辯意向:不認罪
審訊期:1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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