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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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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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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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2/1]
👤陳(27) #0908銅鑼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1出口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趙金。 #襲警


控方傳召 PW2 警員14212 趙金 進行覆問
主控數度要求就辯方上一庭盤問階段已問過的問題重覆向PW2發問遭到辯方反對。控方解釋辯方盤問時PW2當時以唔記得、唔清楚、唔肯定、讀得書少表達差來回答辯方律師,希望證人澄清答案,控方又指PW2提到撲到被告後被告朝天不合理,希望給予PW2澄清(按:上一庭問到6點就係不斷問呢部分嘅問題…PW2當時就眼前理應見到嘅嘢答咗數十次唔記得/唔知道/唔清楚/無印象…)
最終控方只提問PW2撲向被告時,距離被告多遠?大約2-3尺。


辯方極簡中段陳詞:
辯方認為控方證供之差,如在有陪審團的法庭處理也不需勞煩陪審團裁決,應該法庭應在此終止審訊。(裁定表證不成立)
控方主要依賴PW2的作供,但PW2的作供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法庭裁定表證成功,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傳召 DW1 (事實證人)
DW1為被告中學同學,案發時亦在場,因此見到案發經過。
DW1當晚見防暴警員於「味珍香」前設置防線,其間部分途人叫口號,突然一名防暴警員行向一名女子問:「你叫乜嘢」,女子則回應:「我無叫啲乜嘢」。
該名防暴再向女子講:「既然無叫啲乜,你走啦~你走啦。」於女子後方約3米左右的被告質指:「鐵又畀你封咗,路又畀你封埋,仲可以點走?」,該防暴警聽後叫被告埋埋去,被告企係原地回應:「你過嚟丫」。
之後防暴警跑向被告,被告轉身走咗2步後在未接觸其他人嘅情況下仆倒,其他防暴隨即上前將被告壓低。
DW1同意辯方指當時有留意被告,但沒有在任何階段見到被告揮拳襲擊任何警員。

控方盤問
DW1承認事後確有和被告討論案件,包括問及幾時上庭及案件進度如何等。
控方指出即使片段顯示DW1確實在場,但當時情況混亂,DW1其實見唔到被告有無襲擊警員,見唔到被告襲擊警員嘅講法只係同被告商討後堆砌出嚟,DW1一一否認,重申當時有留意被告並沒有襲擊警員。

由於同一法庭仍有另一單案件審訊,本案押後至今日1700繼續,控辯雙方需於下午1430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裁決
👤陳(27) #0908銅鑼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1出口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趙金。 #襲警

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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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納控方案情
第二控方證人稱從後撲向被告,雙手分別捉住被告左右腰間的衣物,而且2人均向前跑。因此難以理解被告如何可以「四肢朝天背向地跌下」 而非「面朝地仆下」。在盤問時牠聲稱「不知被告如何轉了身」當時警員與被告近距離接觸,理應全副精神集中在被告身上,因此不可能見唔到被告如何180°轉身。


📌警員傷勢與證供不符,充滿疑點
鄧官觀察到受襲警員面部的傷勢,主要由2至3粒紅點組成,與牠所說被揮拳襲擊不符。傷勢似是被細小硬物壓到所致,如被告背囊的配件 (警員證供稱壓住被告將佢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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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控方指當時被告一直在現場逗留,見警員追捕後逃離的反應惹人懷疑,反對訟費申請。

辯方指被告「逃走」是發生在「襲警」前,被告見警員追捕後才逃走,因此不存在襲警後畏罪逃跑的嫌疑。另外,當時被告說話不具挑釁性,亦沒有侮辱警員,只是表達封路後無法離開的不滿,反而警員叫被告「你過嚟呀」更具挑釁性。

鄧官表示,案發時渣甸坊並非示威現場,而且當時被告著拖鞋,很難想像被告會著拖鞋參與示威。不能單憑被告身上的外科用口罩、面具、泳鏡,推論被告有作出違法行為的打算。因此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覆核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市民前年9月8日發起集會,希望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集會遭警方腰斬,引發警民衝突。示威者一直沿灣仔撤退至銅鑼灣站,警察在扶手電梯上追捕市民,至少6名市民被捕。事隔逾年,案件於去年9月21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D4於上一庭同意案情下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D1至D3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將傳召11名證人,會有5片段呈堂(當中2段辯方爭議) ,沒有警誡供詞,就雷射筆相關的控罪會專家報告,預計審訊為5日。

案件排期於 4月15日 至 4月1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5進行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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