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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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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控罪:
1. 刑事毀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2. 串謀侮辱國旗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條 與 國旗及國徽條例 第7條)
3. 串謀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63(1)及第159A條)
4.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案情:
被指在9月1日於東涌燒國旗,損壞旗桿金屬蓋、旗桿繩、閉路電視鏡頭,以及以火燒橫額、雜物及水馬。

案件押後於2020年2月12日作移交區域法院程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東涌


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2. 串謀侮辱國旗
3. 串謀縱火
4. 縱火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1日「機場交通壓力測試」,在東涌泳池焚燒國旗,並燒毁附近的橫額及屬於建築公司的水馬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5月12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1東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2)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黃(22) #提訊 (#0901東涌 刑事毀壞 串謀侮辱國旗 串謀縱火 縱火)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被告已遞法律援助署表格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控方不反對

被告因某些原因,昨日沒有依時到警署報到,但控方不反對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0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答辯:全部不認罪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

-有24位控方證人,控方指有口供招認,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辯方會爭議其口供自願性。另外有大約3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31條視頻合共約60分鐘,辯方會爭議其身份辨認
-預計六天審訊
-審期:2021年4月26日0930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月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預審,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侮辱国旗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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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全部不認罪

📌同意案情(P14)
2019年9月1日,一名市民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以手提電話拍攝4段影片,之後被警方檢取,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1-P4)

東涌游泳池CCTV no.12, 35, 37, 50鏡頭拍攝到的3時至7時畫面(P5-P8)

網上現場拍攝片段(P9-P13)

以上證物P1-P13不爭議連鎖性,沒有經干擾。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身處香港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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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有文件證物(P15-38),與控罪一及二大致相關,指控被告協助其他人向游泳池閉路電視噴上白色噴漆,隨後爬上旗杆燒毁國旗。控罪三及四則關於被告向橫額及水馬淋火水。

控方共有29名證人,PW1-12為街外證人,包括市民、游泳池職員、消防員等,指一名金色頭髮,身穿黑色背心人士干犯控罪。

而從PW13開始才有關於認人口供,有會面記錄指被告承認控罪,被告有從截圖上作記錄,亦自願開出手機通訊記錄(P16)承認控罪。但會面記錄有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P24為草圖,顯示案發地點CCTV、旗杆及淋火水位置。控方只打算傳召部分證人(共13名),但會一邊聽取證供,一邊覆核此決定。

控方同意辯方以65b呈遞醫生報告,對醫生亦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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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汪先生 - 市民證人

📌書面口供(P53)內容撮要:

PW1 2010年來港,居於東涌,於香港航空工作,2019年9月1日 15:15 與家人留在家中,得知機場有示威活動,因與工作地點相近,故當日有觀看直播。家中窗戶有傳來嘈吵聲音,從窗戶望出,可見到相隔一條馬路外的東涌游泳池,中間無阻礙物。

約16:00 望往達東路,當時有水馬圍封,街上人群較平日多出幾倍,當中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口罩,可能正在進行示威。約17:00 透過電視直播,觀察到東涌游泳池3支旗杆位置,當時沒有下雨,有人圍著國旗打開雨傘。

PW1遂以華為手機從家中拍攝現場情況,見到有金髮人士爬上旗杆拉低國旗,其他人一人一邊拉扯國旗,希望將其撕爛。隨後人群把國旗帶出游泳池正門,塞入垃圾桶及煙灰缸,繼而把旗幟攤在地上踐踏,有人打開雨傘遮擋,之後人群突然散開,高聲歡呼後四散,拆旗人士已不知所蹤。

整個過程PW1以手機拍下,然後致電大嶼山警署,警方或因忙碌未有回應。一段時間後PW1再嘗試聯絡警方,最後成功由警方錄取口供,並以USB(P39) 記錄4段片段(P1-P4)。P19相簿中亦包括PW1當日所拍攝的8張相片。

📌盤問重點:
律師向PW1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PW1全數回應為不肯定。
盤問期間曾遭法官打斷:「你啲問題有咩關係?」辯方律師解釋因控罪二地點與東涌游泳池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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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葉先生 - 消防隊目

📌書面口供(P54)內容撮要:

PW2 案發時於東涌消防局當值,下午接到有人報稱東涌游泳池外發生火警,17:25帶同3名隊員出發到現場,17:32到達現場不遠處,但因有示威,消防車不能前進,故手提著滅火筒下車前往,17:35到達時發現一支已被燒毁的國旗,火種已熄滅。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消防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並通知警方。警方了解後表示不會到現場,PW2 遂自己拍攝4張相片(P21)作記錄並燒製在光碟中(P40)交給警方。隨後警方聯絡PW2 錄取口供。

PW2 到場時不見有示威者圍著國旗,旁邊只有少量人士觀看,PW2並無與隊員拾取國旗後便離開。

🌟盤問遭法官打斷:
律師希望向PW2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因為案件爭議點為被告沒有親自污蔑國旗,不能證實他人燒毁的國旗為被告所提供。
控方回應P1-P4片段中間雖有幾秒缺失,但相信涉案國旗一直為同一支。

法官指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當日除東涌游泳池外有其他國旗被拆除,即使有其他地方國旗被拆,相信辯方從盤問中亦不能證實燒毁的國旗與被拆的國旗為同一支。

辯方回應此爭議點有兩個可能性:
1. 控方沒有舉證其他建築物是否掛有國旗
2. 可能有其他示威者帶同國旗示威,予人燒毁

最後辯方提出把以上爭議點放於陳詞中,對PW2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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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楊小姐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不在場)

📌書面口供(P55)內容撮要:

PW3為康樂助理事務經理,於東涌游泳池上班,游泳池內有三支旗杆,中間掛國旗,旁邊掛區旗,一支旗杆沒有懸掛任何旗幟。每天08:00-18:00會掛上。

2019年9月1日 PW3放假,但翌日同事告知當日約16:00游泳池內有人聚集,約17:00有黑衣人拆除及燒毁國旗,泳池遂提早關閉,所有人不得進入。

翌日上班PW3 留意到旗杆金屬蓋被撬開、旗杆繩被剪、國旗已消失,相信被燒毁。35號CCTV沒有畫面,故PW3致電機電署派人到場維修,之後發現閉路電視被噴白油。受損旗杆則致電建築署維修,PW3從倉庫取出同一size後備國旗掛上。

📌盤問重點:
口供紙曾描述CCTV 35號被噴上白油,後改成白色粉末。PW3解釋由於見到CCTV鏡頭罩實物上有粗顆粒,故以它乾的狀態形容為粉末,是自己主動向落口供警員提出修改。

律師指粉末或因清潔劑乾後形成,PW3指自己沒有相關專業知識,不能回答。

律師問及對國旗size是否第一身認知,PW3原本稱倉庫內國旗為一般size,自己沒有用尺量度,釐清問題後指自己曾量度後備國旗size,雖不能100%肯定與原本的國旗為同一size,但一向做法都是從倉庫中取出國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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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賴先生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在場)

📌書面口供(P56)內容撮要:

PW4同為游泳池康樂助理,指平日游泳池一般會開至18:00。案發當日達東路遊行人士眾多,同事通知自己有人圍住國旗,PW4向國旗方向望去,只見10多名黑衣人打開雨傘,觀察不到人群行為,但留意到旗杆被搖晃,故出言喝止,當時PW4與人群相距約10米。

喝止不果後,PW4回office繼續處理公務,其後再有同事通知自己有人拆走國旗去燒。17:15 PW4見到巴士站外有人燒旗幟,故決定提早關閉游泳池,並協助泳客疏散。17:35自己最後一個離開游泳池。

翌日上班,PW4發覺旗杆繩被剪、蓋被撬起、4個CCTV沒有畫面,向其他部門求助後,同日10:00機電署派人到場指CCTV35被噴白油,而其餘3個CCTV則是訊號故障。9月4日建築署亦派人到場更換旗杆繩及蓋。

📌主問重點:
PW4於16:55喝止黑衣人,無人理會後已離開,不能確定是誰人在何時拆走國旗。而PW4只是透過螢幕留意到CCTV35沒有畫面,並沒有親自查看CCTV35狀態,故不能確認證物P41鏡頭蓋。

📌盤問重點:
律師希望澄清口供指的「白油」有沒有可能是「白色泡沫」,PW4回應因自己只是透過螢幕見到一片白色,不能確認實物。

📌法官跟進問題:
PW4澄清只有見到旗桿在搖,沒有親眼看見國旗被拆,而不選擇即時報警求助原因為要處理手頭上工作及安排泳客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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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他證人會下午才出席,故利用時間先播放不同證物片段。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5)
由16:55播放至17:15,控方指17:11-12間可見國旗被扯下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6)
可見畫面被噴一刻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7)
由17:03播放至17:11,畫面顯示國旗被拉低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8)
畫面顯示人群跑動方向。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9)
影片拍攝人士拆卸及燒國旗的經過。片中可見一名金髮,黑背心男子。

📌播放網上片段(P10)
影片可見有人向橫額淋液體 (控罪三相關)

📌播放網上片段(P11)
畫面顯示東涌堵路現場,有人於垃圾桶及水馬旁縱火。(控罪四相關)

📌播放NOW新聞錄影片段(P12)
畫面顯示P11中顯示的同一路段情況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13)
較近鏡拍攝示威者,但不能清楚顯示其動作,聽到「電油」「唔夠火」等字眼,隨後顯示垃圾桶及水馬旁已起火。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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