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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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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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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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3]
👥D1:冼(18) D2:湯(21) #1118葵涌
🛑曾還押5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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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女警員 26228 黃錦盈(同音),2018年加入警隊,逮屬葵涌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3隊。 警誡後湯無講嘢,不過當時佢四圍望驚佢會走,所以為佢上手扣,搜出嘅物品放返入背囊。之後由警員27748帶上警車。

#吳珞珩大律師 問PW4何以見得地上的物品及背囊屬於湯?PW4女警供稱因為背囊上有白色扣,而且警長33509向她指出背囊與攤在地上的物品均屬於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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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成,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押後到2021年3月24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兩名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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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表示身處位置與「x」相距70米。他表示當日有兩處地方非法集結,分別為「雅麗道」、「牛頭角道」交界位置(即x的位置),兩個地點距離皆超過20米。

pw1沒有在書面口供上提及有2處地方非法集結,他只見到有人堵路,沒有留意當時的交通狀況。在第一個非法集結的地點,pw1見到馬路上有雜物,但解釋因正在拘捕其他人士,故沒有上前清理。pw1分辨不到哪些人士由牛頭角地鐵站過來,哪些人士向著牛頭角道方向離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1認同當時行人可以隨時出去裕民坊一帶的馬路,也不排除玉蓮臺附近有其他社區活動,地鐵也沒有在當日關閉,有其他路人在地鐵站內。當時,警車駕駛時有響號,只能用一瞬間留意當時情況。其後,pw1改口沒有見到黑衣人士用雜物堵路,他們只是站在馬路堵路,承認證人口供的版本比較準確。

在馬蹄徑位置,pw1見到約10多名人士在馬路左面搬動雜物至馬路中間,但不記得誰人在做甚麼,因為有雜物所以減慢了車速追截人群。pw1不承認自己突然加了「有十多名人出現」的口供,也表示沒有聽過有人說「你拉錯人」的說話。警員拘捕了不同人士後,pw1還見到馬路上還有記者、市民。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在一單黃大仙暴動案中,曾被當時的法官列為「不可靠證人」,pw1表示不清楚,反正法官當時接受了他的口供 表面證供成立的。但pw1同意自己部分在庭上的作供並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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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見識到曾是不可靠證人的作供,果然不讓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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