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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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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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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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續審 [4/2]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09:38 開庭,鄒幸彤拿著超過一呎厚文件出庭,在女警陪伴吓步出犯人欄,坐在律師席。開始結案陳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辭,裁判官希望雙方可以作最後總結(因為牽涉到法律原則和案例,直播員只能記下大概內容)。

鄒:不爭議法例17A 嘅合憲性,爭議執行:拘捕、檢控 和定罪;
控:警方對文章有合理懷疑,拘捕係阻止繼續煽惑。

鄒:六四當日被補,無辦法去悼念六四,對我權利有限制,六四集會已經取消咗,限制我去參與,拘捕係限制個人悼念,限制文章言論自由;呢度係三個層次,當日未有集會就拘捕,係咪合乎比例?不單只警方嘅行為,係政府嘅行為。

辯方提出一宗歐洲法院嘅堵路案例,和另一宗蘇聯的案例,裁判官指案件發生時無疫情,外國道路寬闊,堵路影響不大,案例只對香港案件有說服力、無約束力。

鄒:無要求法庭推翻控罪,只係處理定罪,本案不是獨立事件,對六四集會有一連串限制,希望法庭參考”希慎”案例,對限制作四部曲測試:目的、理性關連、必要手段、平衡個人/社會權利。拘捕、檢控、定罪如何防疫?拉我就可以防疫?完全行使唔到個人權利,唔需要呢啲手段已經達到目的,拘捕只係政治目的,打壓六四。

控:市民去集會係憲法嘅權利,同被告人嘅權利係兩回事,警方拘捕嘅目的係enforce the law,根據基本法第63條檢控(有人問仲有基本法?),香港無呢四部曲測試,無話如果無合適性就不定罪。

鄒:控方講法係有法例就可以執行,完全係違反人權,唔使考慮比例係違反原則。

控:警方只係拘捕,無限制佢行駛之後嘅權力,只係在拘捕呢個層面上唔適用。

官:文章中有無一句「在任何地方點起燭光」。
鄒:無,只係有類似字句「遍地開花」。
官:「陣地」係咩意思。
鄒:係悼念六四,燭光無罪。

📌如何理解「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明知」,如果市民唔知到集會被禁止而去無罪,去到現場,如果有警方通知,跟隨指示離去亦無罪。
鄒:集會已經不存在,點樣去參與,如何構成煽惑?即使同意煽惑,成功叫人去到,如何達成集會的定義?逗留維園不是參與集會。
控:煽惑他人集會呢個罪行,在文章出咗已經係罪行,有無集會不重要(旁聽席又起哄),有無人出現唔重要,警方要防止繼續煽惑他人出現。

控:請法庭考慮警務署長係咪有理由,因為基於公共衛生。

鄒:文章係政治性論述,支聯會被禁,因疫情唔畀集會,唔係唔畀悼念六四,文章係測試在重重禁制之下,尋找空間,行使憲法可以行使嘅權利;解釋點解個人去維園,呼籲大家行出嚟悼念六四。明白控方指控capable of 叫人去維園,法律上唔應該咁定義。唐英傑審訊八個字,呢編文章二千字,下次十萬字嘅書,從中挖掘,對言論自由好大影響;法庭唔應該陷入文字獄,法庭應該考慮言論自由。

11:40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按:散庭後,旁聽人士站立鼓掌超過一分鐘,直至鄒幸彤步入犯人欄再入內,大叫多謝鄒幸彤為港人發聲,鄒有揮手致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新案件 ⭐️
#提堂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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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表示自己親自處理,要求申請押後答辯查閲控方文件,同時指律政司花了差不多6個月時間,但不知道自己該押後多久,裁判官指控方已完成搜證及分析,被告押後2個月應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7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事發為今年6月4日晚上,位置為維園4號閘口對出(即中央圖書館對面出口),被告在警察截查後被捕,現正徵求相關片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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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05
2022.02.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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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林,黃(17-21) #審訊前覆核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3/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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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2項不斷打電話)
👤梁/書法伯伯(64) #答辯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
👤梁/書法伯伯(64) #答辯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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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彭(23) #答辯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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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審前覆核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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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答辯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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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承認控罪(1)及(2)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 作判刑,控方會播放片段協助,期間取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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