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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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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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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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馮達浚🛑已還押超過13個月

申請人法律代表:
#劉健大律師#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延聘

答辯人代表:
#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現任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保釋申請被拒
須繼續還押至4月28日提訊日再訊。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須出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CP000584_2021.docx

——————————————————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新案件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1) 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2) 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 D2 #李大律師

——————————————————
【10:50】
準備開庭,兩位被告踏出犯人欄。
D1大嗌:「......食粒朱古力!」
隨即被警員喝止,「唔該你合作啲,呢度法庭下。」

【10:56】
開庭,D1表示今日自辯,無需尋找法律代表。

控方指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6星期,5月19日下午3時再訊。

書記向被告人讀出控罪,問被告是否明白。
讀出第一控罪後:

D1:「我對呢個控罪一陣間係有保留,有爭議」
羅官:「唔係有冇爭議、認罪不認罪,讀俾你聽明唔明白」
D1:「其實我唔係好明白。因為呢個話發表煽動文字,根據2022年1月4日西九龍三庭呢,我冇發表過任何文字。所以呢一個控罪呢,我尋日對國家安全處鄧志豪督察已經提出,我當日冇發過任何文字。今日呢個罪行陳述呢,我覺得係冇辦法接受嘅。」
羅官:「咁你明唔明白吿你乜罪?」
D1:「我知道,法官閣下,所以我唔明白佢點解佢吿我。我有講過野,但語言唔代表發表文字。我唔明白點解用煽動文字。我有喺法庭講野,唔係文字。文字係written,我係spoken。」
羅官:「審訊嘅時候再處理係咪達到法律標準......」
D1:「剛才讀出呢,我係完全唔明白。」
羅官:「覺得唔同意,唔應該咁吿我,審訊再處理。你話我都唔知人哋告我乜嘢嘅,讀俾你聽,話你聽咩罪行。第二種情況,唔明白嗰個控罪,係精神健康嗰方面未能達到明白嘅階段。有啲人精神健康出現問題,冇或者未必達到,咩都唔知,可能需要考慮精神醫院裏面醫生、專業人士評定佢有冇能力明白。呢樣嘢你要去精神醫院嘅。」
D1:「多謝法官嘅,如果你解釋之後,咁我就明白。明白。」

兩名被告均明白控罪。

D2並不反對押後,D1開頭亦不反對,後表示「對唔住,關於押後嗰度呢,如果最終今日冇保釋申請呢,我係有反對呢個押後。」

【11:37】
控方反對兩名被告保釋。陳詞期間,需要補充裁判官要求的事項,休庭20分鐘供控辯雙方處理。

【12:15】
被告步出犯人欄。

【12:19】
開庭,控方繼續作出反對保釋陳詞。

【12:25】
控方完成陳詞,D2代表大律師陳詞。

【12:40】
D2大律師完成陳詞,D1開始就押後事宜自行陳詞。

D1:「我會反對押後,因為喺其實我都聽到好多案件,即係依家律政司好多呢都係押後㗎,呢個對被告呢係好不利。呢單唔係好複雜,經過三個多月調查,到今日應該係有足夠嘅證據先作出檢控。咁樣押後係不必要。尋日警方喺我屋企蒐證,拘捕到起訴陣間會講,我反對呢個押後。」

羅官指出,法例要求警方就案件進行調查,「調查過程裏面,如果合理地需要時間去做嘅話要俾個機會佢哋做嘅」,並舉例例如謀殺案、毒品案中,警方均需要時間作不同的搜證。「我舉例,例子啫,謀殺案,譬如話要驗屍,法理,藥物毒物等等案情重組,等等工作如果係要需要去做嘅,都要時間去做嘅,佢哋係有責任去做㗎。」「啲一樣佢要求押後,佢哋係咪需要呢啲時間做呢啲做法,係咪合理做?法律規定要調查,但你唔俾時間佢就形同虛設。」

D1:「反對呢,就頭先控方指出,第一條控罪,五個拘捕我嘅國安警員睇曬我2000幾條youtube頻道嘅片。從我咁多條揀出嚟嗰啲,完全係冇咩煽動性,事實陳述㗎啫。佢睇曬我youtube片,第一個控罪關乎西九一單事情。佢頭先案情所有錄音我都聽過,案情係咁,唔明白仲有乜嘢需要花幾個禮拜調調查。殺人、毒品、驗屍當然要調查。呢單幾千條片,警方佢哋清楚到我幾時著過一件皮褸都講得出俾我聽。」
「似乎俾多幾個禮拜都查唔出乜嘢。再搵其他控罪,就另一回事。我反對呢兩條控罪押後。檢控官話針對呢兩條控罪,查到我水落石出。有冇非法行過交通,唔止延遲幾個禮拜,一年都未必查玩完
問題呢度呀法官閣下。極力反對,呢個處境底下再作出延遲申請。」
「就係咁咋嘛,錄影嘅時候佢哋連我直播呀,邊一分幾多秒,我直播個幾兩個鐘,佢可以抽出一小段。頭先主控官嗰啲只係我成段直播唔係主題嚟㗎,好細節嗰啲,咁深入調查,我唔明白點解要幾個禮拜。深入到我都唔記得㗎,理大嗰度成條片睇曬,我嗰陣係祈禱會,唱詩歌、睇聖經、跪低祈禱,佢抽一段,深入到我都唔記得嘅。唔明白點解押後幾個禮拜。有充分原因反對押後,同驗屍查毒品完全兩回事。」
「極力反對呢個近乎押後藉口。對我對國安法認識,我今日99.9%唔會得到保釋。無端白事還押幾個禮拜,係對我個人權利非常大剝奪,限制言論自由、人身自由。」

【12:49】
D1完成對押後案件陳詞。

【12:53】
羅官:「關於呢個押後呢......」

突然「嘭」一聲,正庭有一網媒記者暈厥倒地。羅官宣布休庭,並著所有人士離開。

【12:56】
保安於庭內宣布,案件押後至下午2時30分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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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消息指該身體不適的網媒記者已由白車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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