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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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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劉,馬,張(23-28)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
3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註: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於2022年12月3日裁定3名被告上述控罪罪成,並撤銷3人的保釋。
=============
聆訊背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3位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A12:

代表A12張(28)的大律師指A12因檢測事項而不能在今天出席聆訊,故希望法庭將A12的求情聆訊押後至2022年12月28日14:30。法庭批准,並暫訂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1庭處理。

A3:

代表A3劉(23)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A3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3的家庭史,A3對自己在案發當天所作的行為的分析和懊悔。此外,A3在還押其間感到悲痛,亦對身邊至親感到抱歉;

·A3僱主的信件可顯示A3是個上進、重視家庭、和樂於助人的人;和

·希望法庭考慮到A3是初犯、善良、和在涉案暴動中的參與程度低,可以予以輕判。

法庭將A3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

A7:

代表A7馬(24)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 A7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7的家庭和出生背景。扼要而言,A7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環境都不是好,但一直肩負照顧母親的責任。即使自己因經濟問題不能進修,但一直默默耕耘,沒有走捷徑改變現況。在還押其間,A7經歷過母親的探訪,可謂當頭棒喝,令他印象深刻,大律師認為在這情況下,A7的重犯機會低。此外,A7在現在已有更生計劃,希望在未來習得一技之長,避免浪費更生機會;和

·大律師指A7因這事而失去數年光陰可說是婉惜,希望法庭給予希望予A7,讓他知道他的家人仍會等待他,亦讓他在未來可以繼續樂觀生活下去。

法庭將A7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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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2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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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荃灣 暴動;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00
👤梁(23) #宣布判決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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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0/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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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麥(28)🛑已還押9日 🔥#判刑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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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宣布決定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
【12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10/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1/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5開庭
▶️傳召PW15警員(制服及拘捕D7警員)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有關雷射筆專家報告
控方讀出有關報告,第七被告同意案情。

📌案件管理
今天安排嘅證人已經作供完畢。待最後一位控方證人PW16本月28日作供後便會完成控方案情。28日亦會處理同意事實及播放有關D7片段。

有關D10方面,由於D10快測陽性今天尚未能到庭,以及D10未收到衛生署安排,但28號需要待被告嘅快測結果先可以決定可否上庭。

案件押後到2022年12月28日再續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部分內容從缺

📌匿名 速龍小隊警司 作供完畢

📌PW37警長 51622余世強 作供完畢

📌PW39警長 34974 胡樹興 作供完畢

📌PW18警長 3273 鄭文毅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控方指今日安排之證人已經全部作供完畢,申請押後至假期後繼續。

1247 今天審訊完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繼續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麥(28)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向警方申請就舉辦名為「沒有國慶,只有國殤」的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不過被警方反對。因此,示威者在多區發起示威,當中包括旺角一帶。在案發當日約18:15時,PW1在彌敦道附近看到有40至50名示威者正在用磚頭等物件堵路,因此PW1與隊員下車執行掃蕩任務和拘捕示威者。其後,PW1於塘尾道右邊行車線的天橋底制服被告。最後,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此外當時被告亦身穿黑色裝束。

法律程序:

在2021年10月15日,被告被律政司控告以下控罪 (#1001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在2021年12月10日,被告在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於2022年12月14日裁定被告罪成,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23日處理,以索取背景報告。在侯判其間,被告的保釋被法庭撤銷。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家庭和個人背景。

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呈上3封由被告的上司和同事所撰寫的求情信,而信中內容大概指被告是工作認真、有責任心和為人善良的人、此外亦特別願意幫助和照顧有特殊需要的人士、和有繼續進修。

案情: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不是最嚴重的,因為:(1)雷射筆在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2)本案只涉及1支雷射筆;(3)本案的雷射筆被收藏在被告背包內的一個袋,即是「袋中袋」,可見被告是傾向自用雷射筆,事實上亦難以給予他人使用;(4)涉案雷射筆的攻擊力不是最高,級別只是3B,即是在40米內使用才會使人受傷,且只是涉及眼部,這有別於其他能攻擊身體的武器。此外,涉案雷射筆能使物品燃燒的機會低;(5)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雷射筆或正在拿出雷射筆使用;和(6)本案並沒有人受傷。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要考慮被告可能有參與非法集結,即使以控方案情而言,被告最多只是與涉案集結的人士一起逃跑,和與上述人士身穿相同裝束,但被告沒有做出與上述人士相近的行為,事實上本案也不是涉及非法集結罪。

崔美霞裁判官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只會考慮案發時附近的環境,不會考慮涉案的非法集結。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在背景報告中。被告否認管有雷射筆,可見被告沒有悔意。

被告在案發當時沒有離開案發現場,後來亦跟隨示威者逃去。此外,被告帶著不同裝備,即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來到案發現場,而這些裝備在案發之時沒有日常用途,因此明顯地,被告是打算當在暴動事件發生時使用這些裝備保護自己。

在案發之時,有40至50名示威者在現場堵路,破壞物品,他們情緒高漲,故此現場形勢隨時惡化,使社會安寧被破壞。被告於此時帶備雷射筆,是有預謀犯案。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被告是初犯,亦已考慮過辯方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但這些不是減刑因素。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她的刑期。
=============
按:聖誕將近,祝願各人在未來能達到心中所願,平平安安渡過每一天,面對任何困難和挑戰時仍能處之泰然🫂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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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2.12.23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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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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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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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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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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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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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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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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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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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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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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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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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2022年12月16日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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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1/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2/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張(28)🛑已還押26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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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12月2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11/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1/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51開庭

D10代表鄧大律師向法庭滙報,D10日前快測陽性後獲衛生署發出隔離令(至1月6日),隔離令副本已呈交法庭。由於他昨天下午及今天清晨的快測結果仍是陽性(按法庭指示辯方稍後會呈交D10快測兩條線相片),預計他無法在本周內出席審訊,控方尚未能傳召與其案情相關的最後一名證人。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餘下D10拘捕警員及其他被告相關片段,預計一天足夠完成。

📌各被告目前作供意向
D1傾向作供,有機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有機會傳召一位品格證人(中學校長)
D3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4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5傾向作供,有機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6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7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10傾向作供,不傳召證人

若然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預計6天可完成辯方案情部分。

🤗每天關注D10身體健康🤗
各方同意梁官提議方案(按:梁官每次講個版本都有啲唔同,直播員唔敢肯定以下是否最終版本🙇🏽),暫定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3日才處理更新承認事實及完成控方案情;不過,倘若D10於今明兩日1500之前快測陰性,本周五將會開庭續審。

1037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案件管理
控方證人全部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明天會處理淨餘同意事實。

今天已完庭。案件押後到2022年12月29日0930再續。

💛感謝報料💛
【12月2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D12:張(28)🛑已還押26日

控罪1:暴動
D1-13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1450開庭

較早前同案進行求情時沒有被懲教人員帶上庭的D12,今天因確診而缺席聆訊,惟懲教沒有告知其法律代表他的確診日子,只知其完成隔離時間為12月30日2359時。

法庭批准辯方申請,把D12求情押後至12月31日,即原訂所有定罪被告判刑日,屆時先處理其求情,包括辯方就醫療報告作進一步陳詞,之後再進行眾人的判刑。

1456退庭

D12求情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處理,所有定罪被告的判刑則延至同日不早於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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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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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宣佈判決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申請人其後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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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梁(22)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傷人)
👤周(5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2/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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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14:30
👤蘇(22) #裁決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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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2月2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1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2/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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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辯方法律代表確診,法庭需要消毒清潔,押後至1030開庭

[1037] 開庭

控方讀出更新同意事實

[1045]
傳召列表91號證人 碧街藥房老闆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下午2時見到彌敦道有人龍在傳遞物品,人數大約30人左右,處於馬路中央;證人沒有留意人龍的人的衣著。同日晚上證人聽日店外有人聲,不確定聲音來源方向,亦對其他事情沒有印象。庭上播放當晚CCTV片段,顯示證人當晚10時30分左右已關店離開。

🔸辯方盤問

影片顯示有人於10時30分左右進入藥房旁的大廈,證人表示該大廈是碧蘭大廈,當中的賓館多數24小時營業。證人同意辯方律師所說藥房附近有住宅。由咸美頓街去百老匯要8-15分鐘。證人表示沒有留意附近大廈有沒有樓上鋪。

-證人作供完畢-

[1110]
傳召列表66號證人 鍾督察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將軍澳警署當值,當日凌晨設立臨時羈留區,擔任該羈留區主管。證人描述該羈留區布置及羈留區基本運作。證人表示除了搜出攻擊性物品會被放入貴重財物袋之外,其他屬於被捕人士的物品會由被捕人自己保管。然後被捕人士會見值日官及刑偵小隊調查人員,隨後會帶往臨時羈留室。證人同意於11月19日凌晨3時25分左右接收29 名及清晨早上6時接收另外22名被捕人,當中包括本案被告。

🔸辯方盤問

🔸D9代表盤問

當晚證人除職務上需要,其他絕大部份時間都在臨時羈留區。證人表示沒有負責custody search 部份。

🔸D11代表盤問

證人不知道刑偵小隊的工作;以他所知,當晚沒有羈留人士沒被刑偵隊員帶去進行調查。視乎情況,被捕人被送往羈留室時,身穿衣物以外的隨身物品(例如背囊、防毒面具)一般不會跟身。

辯方律師向證人展示當晚D11的警方行動記錄,證人表示不理解;法官表示該電腦記錄非由證人輸入,所以未必理解行動記錄內容。證人表示當晚如果有人離開臨時羈留區,羈留區當值人員會將被捕人士的離開記錄寫在羈留區的白板。

🔸D13代表盤問

被捕人士在羈留區大部份時間都有上索帶,除了搜身和去廁所。貴重財物袋會放在被捕人士視線範圍內。

🔹控方覆問

當晚警署臨時羈留區處理被捕人士的程序和一般情況有少許分別,因為當晚接收了大批被捕人士。證人表示所有貴重財物和對偵訊有需要的物品,會在取走後再將被捕人士送去羈留室。

1209提早午休至14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報料💫
【12月2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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