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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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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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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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高,張(14-18) #提堂#1007觀塘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觀塘站近A1 出口的電梯

修訂控罪3: 管有攻擊性物品
控D2: 管有3B級雷射筆一支

修訂控罪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控D3: 斧頭 白電油 兩支噴漆 (聽唔晒)

修訂控罪4: 抗拒警務人員 (不肯定)
控D4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0日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4: 張 (18)

D1: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
D2: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D4: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至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有押後申請
D1已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地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2隻光碟(證物122)未能播放,需要再向控方索取。
D2代表律師指地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2隻光碟(證物122)未能播放,需要再向控方索取。正向控方索取未被使用文件,需時4星期。
D3、D4則表示未有相關問題,曾協助另外2名律師未果。
D3希望與其他被告一同答辯。
D4已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禁足觀塘站,乘搭交通工具途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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