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7/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0] 開庭
繼續由代表D6辯方 #梁晴怡大律師 陳詞,重點從申D6是612基金受僱職員,其職位大致是行政幹事。
而嚴官表示在所有會議紀錄顯示(證物),D6在會議過程中隨住時日越來越多參與基金運作的決策過程!
另外裁判官話如果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卻提供唔到受僱合約!所以佢嘅身份對組織而言都係組織成員幹事!而唔係辯方律師話嘅行政統籌?(裁判官表示佢存疑)
嚴官表示即使見到會計帳目有D6薪酬支出也不能確定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亦提到D6提供咗自己嘅銀行戶口俾基金做入帳及支帳功能!
辯方律師反駁話D6唔係唯一提供銀行戶口做方便基金支帳入帳,仲有其他職員都咁做過!
裁判官又話嗰個職員係用自己個戶口借擔保金,之後會還番俾佢,但D6用自己個戶口係俾秘書處嘅支出!
辯方稱性質都一樣,係職員先會用自己個戶口方便基金辦事,並舉例證明。
[11:05] 休庭
[11:41] D6 #梁晴怡大律師 繼續陳詞
重申D6雖常肩負基金的「統籌」工作,即使參與會議討論過程,其實係執行具體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如其他職員一樣,身份絕非組織嘅領導或決策者!
辯方律師更提出D6與基金係有一個合約,雖不是僱員合約,但係一個工作合約,指明D6嘅工作角色責任!像是個商業承包合約一般。
主控回應表示
1. D6有個法團人的身份與基金合作,不能視之為職員。
2. 由於D6有權運用基金的資金,金額係相當大,運用過有一千八百萬之款項。
[12:57]全案審訊完結,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9:30am同庭裁決。
💛臨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7/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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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繼續由代表D6辯方 #梁晴怡大律師 陳詞,重點從申D6是612基金受僱職員,其職位大致是行政幹事。
而嚴官表示在所有會議紀錄顯示(證物),D6在會議過程中隨住時日越來越多參與基金運作的決策過程!
另外裁判官話如果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卻提供唔到受僱合約!所以佢嘅身份對組織而言都係組織成員幹事!而唔係辯方律師話嘅行政統籌?(裁判官表示佢存疑)
嚴官表示即使見到會計帳目有D6薪酬支出也不能確定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亦提到D6提供咗自己嘅銀行戶口俾基金做入帳及支帳功能!
辯方律師反駁話D6唔係唯一提供銀行戶口做方便基金支帳入帳,仲有其他職員都咁做過!
裁判官又話嗰個職員係用自己個戶口借擔保金,之後會還番俾佢,但D6用自己個戶口係俾秘書處嘅支出!
辯方稱性質都一樣,係職員先會用自己個戶口方便基金辦事,並舉例證明。
[11:05] 休庭
[11:41] D6 #梁晴怡大律師 繼續陳詞
重申D6雖常肩負基金的「統籌」工作,即使參與會議討論過程,其實係執行具體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如其他職員一樣,身份絕非組織嘅領導或決策者!
辯方律師更提出D6與基金係有一個合約,雖不是僱員合約,但係一個工作合約,指明D6嘅工作角色責任!像是個商業承包合約一般。
主控回應表示
1. D6有個法團人的身份與基金合作,不能視之為職員。
2. 由於D6有權運用基金的資金,金額係相當大,運用過有一千八百萬之款項。
[12:57]全案審訊完結,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9:30am同庭裁決。
💛臨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紀(18) / 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去年答辯不認罪,2021年11月原排期2022年1月24日起作3天審訉,其後控方指收到律政司指示要求押後等待另一上訴案件上訴結果(HCMA187/2021,該案為社民連限聚令上訴,最終在高等法院被駁回)
兩人沒有法律代表,今日親自應訊。控方向法庭申請撒銷2人之傳票獲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紀(18) / 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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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去年答辯不認罪,2021年11月原排期2022年1月24日起作3天審訉,其後控方指收到律政司指示要求押後等待另一上訴案件上訴結果(HCMA187/2021,該案為社民連限聚令上訴,最終在高等法院被駁回)
兩人沒有法律代表,今日親自應訊。控方向法庭申請撒銷2人之傳票獲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