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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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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代表大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 沒有盤問,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之盤問)

辯方盤問

💡記事冊內容出錯?
PW6表示,他並非整個追捕過程中都見到嗰名男子的樣貌,但PW6同意追捕過程中有機會見到該名男子樣貌。

辯方指出,法庭於主問時問到PW6,該名男子有沒有佩戴蒙面物品,當時PW6描述嗰名男子只戴眼鏡但沒佩戴其他蒙面物品,辯方問到那麼為何警員記事冊卻記錄該名男子當時佩戴口罩,PW6回答:「我諗應該係我記錄出錯」

辯方指PW6說2019年10月8日凌晨補錄的記事冊不準確,質疑PW6,反而過左年幾後就記得對方沒有佩戴口罩,對此PW6回答:「我記得佢有戴眼鏡」辯方要求PW6正面回答問題,若辯方引用的內容出錯,控方自然會作出更正,辯方指PW6於2019年10月8日凌晨所撰寫的記事冊描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問及PW6現在的講法是否指記事冊記錄出錯?莫官隨即指示PW6翻看當日的記事冊。PW6閱畢後同意記事冊記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並確認記事冊是由他於19年10月8日凌晨0430所撰寫。PW6同意除記事冊外就住本案曾經在19年10月29日、20年9月28日、20年12月30日分別撰寫一份書面供詞。

PW6同意,上述三份書面供詞均沒有記錄PW6看見該名男子樣貌一事

📌表露身份的次數
PW6確認於主問時,曾經道出他第二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有曾向男子表露身份,而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則未曾表露身份,PW6同意表露身份的方式為向該名男子嗌出「警察咪郁」PW6同意於撰寫記事冊時沒有記錄表露身份一事。PW6同意19年10月29日第一份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表露身份或「警察咪郁」一事,而直到約一年後在20年9月28日撰寫的第二份書面供詞則有提到表露身份一事。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第二份供詞沒有提及到「警察咪郁」PW6認為嗌「警察咪郁 」即是表露身份,不過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內沒有提及「警察咪郁」該些字眼,PW6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所指,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已表露身份,辯方疑惑PW6究竟是第一次嘗試制服時表露身份抑或是第二次嘗試制服時才表露身份,PW6指,根據他的記憶,他第一次嘗試制服時有向該男子表露身份即是向該男子嗌「警察」,第二次嘗試制服則是嗌 「警察咪郁」,辯方質疑PW6為何主問時,控方當時問及你有冇講嘢嘅時候,你回答冇?PW6解釋:「因為主控問我捉住佢嘅時候有冇講嘢」辯方作出糾正,指出當時主控所問的問題為👇👇👇

控:捉唔捉到佢,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PW6則解釋,第一次用手捉住該男士膊頭之前已表露身份。辯方質疑PW6為何頭先沒提及?PW6回答:「我諗係我回應番主控官嘅問題」

🔍越耐越詳細嘅記憶力
辯方指出,PW6證供指該名男子先後兩次甩開他的手,但警員記事冊上描述「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時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被AP12掙脫」而第一份書面口供的描述為「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 我嘗試制服AP12 但不成功被他掙脫」,PW6確認辯方對上述有關供詞內容的覆述準確。亦同意記事冊以及第一份書面口供均沒有描述該名男子曾兩次掙脫一事。辯方指出,直到第二份書面口供才提及該名男子先後兩次掙脫,質問PW6點解咁樣?越後面嘅嘢就越清楚?PW6解釋:「我第二次做出書面口供嘅時候,按警方主管要求,詳細交代記事冊所指同AP12糾纏嘅過程,我就根據記事冊帶出我嘅記憶 作出第二份口供」辯方質疑PW6之記事冊指「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何來在2020年9月28日撰寫第二份書面口供時帶出記憶?PW6回答:「根據記事冊引起我之後第二份口供嘅記錄」

📍為何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
PW6同意他對該名男子兩次甩開他的手皆有印象和記憶。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當時該名男子正抗拒你的追截,PW6同意。辯方質疑為何當時PW6於黃大仙廣場內有機會以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卻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PW6回答:「因為我當時冇諗到」辯方問及PW6,事發時你被該男子先後甩開手兩次,是否認為他抗拒你?PW6回覆:「當時冇諗過宜個問題」。辯方指出PW6加入警隊9年,當時PW6追截該名男子目的是想截停他,制止他繼續逃跑,而他沒有理會,仍然選擇逃跑,顯然是抗拒警務人員,質疑PW6沒理由連如此簡單的事情都忘記。PW6回應:「我當時冇諗過」

👀對目標的視線從未丟失
辯方問到PW6,當時追捕過程中PW6曾失平衡跪低,視線都沒有離開過嗰位人士以及斜孭袋?PW6回應指,係。
辯方再追問PW6,,當時PW6起番身,然後返回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時需要攀過石躉,整個過程中都繼續望住斜坡?PW6回應指,係。

📌當時我冇諗到
辯方指出,當PW6進入黃大仙廣場後見到警長51369(PW7)正處理被捕人士共十二男兩女,PW6指稱當中一名男子為你早前追截的男子,問及PW6有否就此向PW7匯報,PW6回答:「我確認身份之後 就向過警長(PW7)匯報。」辯方着PW6講述如何向D2確認身份,PW6表示確實字眼唔記得,大意為:「佢話佢係我較早前係龍翔道追截嘅人,我都有問佢我手上揸住個斜孭袋係咪佢,佢都承認左」辯方問及PW6,是否認為D2確認身份一事以及D2承認斜孭袋由他管有一事都重要?PW6同意。辯方追問PW6,咁為何你沒有記錄當日和D2之間的對話,PW6回答:「當時我冇諗到」

📍偏偏唔向前跑
辯方問到PW6,當時該名男子正身處行人路,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沙田拗道方向繼續跑?PW6不同意,辯方續問,是否有嘢阻住該名男子?PW6指沒有。辯方追問,第一次PW6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還是龍翔道馬路,而該名男子甩開PW6的手後可不可以向前行?PW6釐清他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辯方問,那麼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行人路向前跑,PW6指可以。辯方指出,只不過該名男子偏偏唔向前跑,係要跨過石躉,PW6回應指,係。

📌辯方代表大律師向PW6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向PW6指出辯方案情,PW6於黃大仙廣場內從來沒有問D2,你是否我追截的嗰個人,亦從來沒有向D2確認身份,只有向D2問,該斜孭袋是否屬於D2,而D2否認,PW6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PW6同意從D2身上搜出銀包,於銀包內搵到D2身份證

辯方向PW6指出,PW6並非從斜孭袋搵到回鄉證以及於黃大仙廣場內警長51369(PW7)沒有向D2宣佈拘捕,PW6不同意

📌執到斜孭袋卻沒有即時打開
辯方問到PW6,當時PW6在斜坡執到斜孭袋時,有沒有將其打開,PW6稱:「沒有,因為我當時收到通知,黃大仙廣場需要支援,同埋我都冇諗到打開,我唔認為打開係要優先處理」辯方困惑,問PW6,即是你有否諗過打開?PW6表示:「我認為應該優先入黃大仙廣場支援,所以我冇諗住打開嗰斜孭袋」辯方要求PW6釐清,當時有沒有諗過打開斜孭袋確認入面啲嘢?PW6指,當時認為應該優先支援同事。

第三天審訊Part 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3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詳情]
#審訊[1/4]PART 1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按此

約0955休庭

(直播員按:裁判官處理案件速度快得很,不斷詢問雙方某事項是否無爭議,他亦曾表示「一個證人,幾餅帶就得啦」)

1044 準備開庭
1048 再開庭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一警員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細路女......」。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男子C,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男子C及D4 以電筒照PW1,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其後,警方有人見到D4 行到7-11內,PW5 向被告截查,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搜身期間找到無線對講機,其後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D4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 D2及D3 案情
於當日2150時,PC58267於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2,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而PC5600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3,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兩部無線對講機其後被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兩人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三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 D4 求情
呈上八封求情信,分別來自父母,朋友及街坊。D4 現年30 歲,有未婚妻,今日有大量親友到場。他於23歲做議員助理,2015年參選落敗,續協助做議員助理,並成功2019年當選。D4 期間為紮鐵工人。被告承認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並後悔做過的事情。代表律師呈上鍾嘉豪等案例。辯方知道案情嚴重,但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即使D4 有照電筒,但也看不到警員有永久受傷,而本案亦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因此希望刑罰能同期執行,而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 D4 判刑
裁判官表示自己未有機會看片段了解事發經過镘月只能靠書面作評估。是次非法集結時間不長,就警員而言,他並無表面傷勢。考慮案例後決定就襲警及非集判處四個月監禁,各扣四分一並共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而就無線電控罪則判處1500 元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
刑期同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監禁。

D2 及D3 的代表律師表示需要索取被告人指示,裁判官表示期間休庭。

1120 休庭
1136 開庭

控方處理D4證物問題,雙方討論後同意安排。
其後D3 代表律師表示會改變答辯方向,傾向承認所有認罪。D3 代表律師需要處理事宜,要求押後。

1138 休庭
?開庭

📌 再次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3認罪
[案件二]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3) 認罪

🧷 D3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2000時開始,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PW1 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就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小朋友有永久創傷......」。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D3,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D3 及D4 以電筒燈光照PW1,令其眼晴疼痛,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

D3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進行證物處理,雙方同意處理。

📌 D3求情
D3現年24歲,有做議員助理,及紮鐵工人。
辯方表示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D3 較後時段才出現,參與性相對較低,嗺有照警員,但光度強度未是太強。呈上求情信,第一封是D3親自撰寫,表示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第二封由父親撰寫,說明D3家庭背景,也十分考順。第三封是女朋友,說明他身兼議員助理,為家付出。第四封由青年助理撰寫,得知D3有幫忙不同的活動。第五封為他的朋友撰寫,知道他有參加抗疫活動,D3是一個品性善良的人,並希望有五分一扣減。

📌 D3 判刑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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