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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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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程小姐現時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沒有政治聯繫,案發時26歲,與家人同住在東區,有大學學位,工作經驗包括圖書館管理、項目助理、和項目及行政主任等,一星期需要上5日班,職責包括跟進不同團體推廣文化的資助,因此對她而言是可以致用,和與其個人信仰和興趣相關。

📄辯方呈上不同文件證明上述內容。

為何前往尖沙咀:

程小姐本身已於2019年11月18日至20日請假預留時間參加活動,不過最後活動取消,然而她沒有銷假,打算借這段時間休息。

於2019年11月17日,因為活動取消,她陪伴家人,和於晚上有上網看新聞,留意到理大事件的發展,新聞指有理大學生被困校園和理大校園內的事,她見到新聞後感到焦慮和忐忑不安,希望事情和平解決和所有人平安回家。

🌟(一直有留意社會事件的新聞,認為每個示威事件都是逼切;未有從新聞得知尖沙咀的情況)

至於曾先生和某講師進入理大一事,是2019年11月18日晚上的事情。

在上述的情緒影響和驅使下,程小姐於2019年11月18日約06:00時多起床,作簡單梳洗和拿起日常用的啡色背包後,於約07:00時離家到理大附近了解社會當時的情況,「行下轉下」、「八下望下」。這時她穿白色長袖棉質恤衫、黑色長牛仔褲、和黑色鞋。這套衣服是她隨心選擇的,當日她沒有特別化妝。

🌟(認為以往對社會事件的視覺侷限於鏡頭和筆下,所以想親身了解社區局面,例如店舖的情況)

到達尖沙咀:

在離家後,她乘小巴到中環,其後乘地鐵前往尖沙咀站,並在尖東站離開。她對尖沙咀的認知僅是尖東站較近科學館和歷史博物館,因與居住地在東區、工作性質、讀書經歷、和個人喜好有關。

🌟(知道理大在尖東和紅磡附近;本身打算借港鐵前往尖東,不過沿路見小巴所以跳上去;當時打算在尖東走不多於1小時)

在離開尖東站後,她沿漆咸道南走往科學館。到達科學館後,她在科學館對出的空地逗留,「行行企企」。其後她沿加連威老道到新文華中心時,隨手在附近的小食店買食物。買食物後,她返回科學館對出的空地站著食,這時是約07:55時。在此之前,她見路面平靜,見漆咸道沒有車行,見漆咸道的路面有磚,見有途人但不多。

🌟(她選擇尖東的出口是取決其僅存的認知;她在科學館對出的空地逗留是已經觀察現場環境,沒有特別用手機拍照,拍攝不是她的習慣;她是在閒逛時買早餐;返回科學館廣場是因為她對該位置較熟;沒有想過坐定定在餐廳食飯,因為都會影響她的觀察,沒有想過可以在餐廳觀察對出的人流和留意別人的對話;她當時是想在熟悉的地標閒逛;由尖東站走到科學館對出的空地花了5至10分鐘)

她用了約10分鐘食早餐。在此之前,她曾在新文華中心看到在天橋的警察、看不到示威者、和聽不到廣播。食完早餐後,她隨心(她不熟尖沙咀的路,自己只是單純到處走走想了解社會狀況)走到百周年紀念公園,後來沿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走入科學館廣場。

🌟(買完早餐前往科學館對出的空地花了數分鐘;當時沒有進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只是在邊緣走過,現時不能說原因)

走入科學館廣場後,她朋友致電她,這時是約08:00時。由於這朋友是知道她是次行程,所以她認為這朋友是關心她的情況。在這次2至3分鐘的通話中,她有交代自己身在尖沙咀,目的是到處走走,身邊沒有事發生。在通話過程中,她站在行車分隔處近黃色路牌的位置。

🌟(她是在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時知道電話響,然後走到行車分隔處(像是安全島的性質)的位置接聽,不想在馬路上聽電話;她當時面向新文華中心的旺舖方向聽電話;她沒有在通話中告訴對方自己的觀察,因為這些不是通話的重點)

在科學館廣場時,她記得當時有車行,但看不到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有警員。

🌟(見到有60至70名市民在前方聚集和行走,這些人的神態平常,衣著各式各樣,不知道他們做什麼,但不覺異樣;見不到傘和警察;聽不到周遭的聲,因為她在聽電話,亦要專注聽朋友的話語,因此她也沒有特別觀察現場的情況)

與朋友結束通話後(她向朋友表示想離開科學館廣場後掛線),由於見到有人離開科學館廣場,她想沿原路離開科學館廣場,但她忽然被夾在想向同她方向走的人潮(約有數十至100人)中,所以被迫跟隨人潮走,但推撞的人潮把她被迫貼在一輛在路邊停泊的裝人用七人車的車頭(這輛車應該沒有司機)。忽然,她聽到有1位防暴警員叫她們蹲下雙手放頭(她有照做,身邊也有人與她相同情況),並指她們干犯「暴動」罪。

🌟(不知道上述100人是否前述的60至70人,估可能是,這100人身穿不同顏色的衣服;沒有留意現場的聲音;沒有見到雨傘;不知道人們離開的原因;當時離開是想保持安全,然後觀察現場的情況,出發前已預想到有不安全的情況;人潮之迫使她在人潮間動彈不得,亦看不到前方的路,她自己都不知道為何會被迫向那輛七人車,估是人潮塞向同一方向下有人被迫向邊緣;不知道如何前方的人會變成人潮)

約5分鐘後,警員要求她們走到另一邊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她有照做。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後,她到達後與前述人群坐在一起,但她不知道原因。

📷程小姐在照片中指出她聽電話、她被人潮迫貼在一輛在路邊停泊的汽車等情況時自己的位置。

🗺️ 程小姐在地圖中指出她於案發當日走過的路線。

裝備:

程小姐的背包內有以下較重要的物品:

⁃ 眼藥水(生理鹽水),因為她曾受催淚煙影響(預計7至8月與朋友出外/上下班時遇上,例如眼乾、眼痛、有淚水流出),所以她有購買放在家和隨身帶,以備不時之需,例如洗塵和化學物質。事實上她的左眼曾於工作時受傷,現時仍需要使用眼藥水紓緩不適。

⁃ 泳鏡和(未用過)口罩,在社會事件期間經過街道時,有需要時避免受塵埃和化學物質等物影響自己。

⁃ 頭盔,在社會事件初段因安全起見下購買,以備不時之需保護自己。

🌟(沒有檢取的物品有銀包;試過有次沒有裝備下遇上社會事件,忘記實際位置;口罩沒有獨立包裝是因為家中口罩是盒裝,由於自己較隨意,所以沒有特別追求獨立包裝或用信封裝著;即使現時眼部仍有不適,但影響不大;沒有想過用濕紙巾掩鼻/眼迅速離開現場;頭盔可以防止催淚彈或示威者擲的磚/玻璃樽;沒有想過買防毒面具, 因有口罩;雖然以往都是急急腳走沒有使用上述物品,但上述物品可以帶備旁身;眼藥水在家中和辦公室有,所以背包內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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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程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但不離開等等。程小姐表示不同意。

控方問程小姐會否有與友人通話的紀錄。辯方有舉證責任轉嫁辯方的憂慮。法官交由程小姐決定。程小姐毫不遲疑且自信地答:

「好」

,意即表示可以開電話(已被檢取)查看。手機在充電一段時間後成功被打開,最後程小姐在庭上找到相關的電話紀錄(於2019年11月18日08:14時與友人通話了1分鐘),相關紀錄被截取。

案件安排:

暫訂9月1日09:15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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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個人背景:

鄭先生在1968年出生,已婚,在英國讀書至中四,90年返香港,在家族開的茶餐廳幫手,後來去幫攝影師學打燈,做咗好耐,2017年開始經營外賣食品工場,地點在荃灣,有商業登記,呈上副本,證明在會面記錄中報稱的地址是工場地址。

2019年同太太居住於太子,太太有工作,但與太太的關係唔好,直至2019年。每月都有兩三次因通宵工作而無返屋企,另有因約朋友在晚上飲酒,直至天光才回家冲涼返工。

2019年11月17日的事:

2019年11月17日下午在工場準備翌日所需食物,晚上約咗兩個朋友飲酒,唔記得幾耐之前約咗,兩個朋友(Henry 和阿正) 係做飲食業時相識,識咗十幾年,現在已經無聯絡。

每次去飲酒都會通宵,在酒吧飲到四五點,跟住再去尖東噴水池坐,去7仔買酒,坐到天光之後,Henry搭車走,佢住北區。

平時嘅娛樂有游水和睇戲。

前往尖沙咀:

11月17日約下午四點離開工場,當時身穿白色T恤、黑色長褲、黑色Nike波鞋,去深水埗游泳池游水,踩單車去荃灣工業中心門口的巴士站,搭238X巴士,單車鎖在荃灣工業中心門口的欄杆,去到深水埗昌華街落車,行去泳池,當想從背囊攞八達通拍機入閘,發覺無帶冼頭水、毛巾、底褲,本來已經用膠袋執好咗,唔記得點解無放入背囊,無得游水,有諗過去買,但要行好遠,而且六點鐘收場,太趕,於是想去睇戲,搭地鐵去尖沙咀,後來無睇,知道阿正未放工,打電話問Henry,叫佢出嚟食飯,佢話唔出喇,當晚Henry 甩底。

鄭先生自己在尖東食飯,在噴水池前面嘅源記餐廳,一路食飯一路煲劇,食完飯去咗海邊行一陣,又去麥當勞煲劇,約咗阿正十點幾在噴水池等,佢帶咗去樓上吧飲嘢,飲到第二朝四五點俾人趕走,返去噴水池坐,習慣咗,等到天光,叫阿正走,鄭先生未走,坐咗一陣發呆,匿入hotel icon附近有幾張凳嘅小公園,入去坐,瞓着咗,直至被太陽曬到好熱醒咗,聽到有人嗌大聲公,側邊有人,諗住去食早餐。

睇地圖P2(尖東地圖),鄭先生在地圖標示出瞓覺位置(1),被捕位置(2),和由(1)去(2)的行走路線(由hotel icon唯港薈到科學館廣場,近新文華中心A,B座之間,在橫過科學館道之處,有個 S 形掉頭位)。

醒咗聽到有大聲公聲,行前到天橋位,有警員叫離開,去源記食早餐;行出小徑(康達徑花園與唯港薈之間)時,望到右邊有警員唔俾過,掉頭轉左,行過咗長欄杆之後,過對面華懋廣場,當時見到有人攞住遮,企在科學館廣場馬路之上,數唔到有幾多人,因為俾遮遮住咗,行人路無人,左邊亦無警察,於是行華懋廣場嘅行人路去到位置(2),突然間,在幾秒之內,右手邊好多黑色衫嘅人走埋嚟,佢哋好快,鄭先生企近牆邊,即時被圍住咗,警察叫唔好郁、舉手。

由行入科學館廣場到被捕位置,見到好多揸住遮嘅人,無留意佢哋嗌乜,晚晚經過太子時,佢哋都在馬路上嗌,我返屋企,行人路上亦有人睇,無被截查過,當時警察唔會拉行人路上嘅人,無諗過會被拉。

在位置(2)被拘捕,送咗去警署,做咗一份會面記錄,提供嘅係工場地址,有兩個電話9617字頭係私用,5546字頭係公司用,兩部電話無被攞走。

會面紀錄中問答一,警察問因參與暴動而被拘捕有咩講,鄭先生話「在尖沙咀一帶徘徊散心」係警員寫嘅,佢自己唔識用這字眼,佢話唔開心、去飲酒、坐吓、去食早餐。

會面紀錄中問答九,黑色背囊內有灰色恤衫,係用嚟替換,鄭先生在庭上作出示範,格仔恤衫內有短袖T恤,灰色恤衫都係一樣作用,有冷氣時就穿上,出外時就除咗。背囊內有藍黑色泳鏡泳帽,係用嚟游水;一對白色工人手套係用嚟踩單車,當甩鏈時就維修,日日都會踩單車代步。

11月18日無參與非法集結,無叫口號,無聚集,無將物品交俾人使用。

嚴官叫鄭先生在地圖上標示出與阿正分手的位置,和之後行去瞓覺位置(1)的路線。再叫鄭先生澄清,與阿正分手時天已經光晒,無街燈。

律師補充問題,鄭先生行去瞓覺時留意到球場位置比平時多人,途中唔見有警察,無人阻止。

主問完畢,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

[10:30~11:00] 早休

鄭先生向法庭申請修改剛才畫出的路線,改變不大唔影響證供。辯方律師亦無補充。

🔹控方盤問:

主控質疑在P77會面記錄之中嘅問答一,無提過與Henry 和阿正飲酒,無提過Henry唔出嚟,鄭先生解釋警員都無問過咪無講囉。

阿正早期做廚房,在做茶餐廳時識嘅,後來佢都轉咗行,去production house做打燈,無問佢第二日使唔使返工,無問佢會搭咩車返屋企,咁大個人唔會問呢啲啦,通常佢都係搭的士。

唔返屋企住嘅原因,係要等太太返咗工先,費事返去嗌交,返去沖完涼再返工場。

瞓覺嘅位置係之前無意中發覺,唔記得由分手位去瞓覺位行咗幾耐,平常步速,在主控多次追問下,鄭先生同意在5~10分鐘之內。

主控多番質疑點解唔在百周年紀念公園度坐,而要行咁遠去hotel icon,鄭先生亦多次解釋嗰度喺公眾位置,好多人行,夜晚就可以,日頭就好樣衰,hotel icon 嗰度人少啲,靜啲,指主控唔明醉貓心態。

因為在2000年曾經因事受傷,醫生叫做運動,開始游水習慣,一個星期最多游6日,泳鏡和泳帽唔記得幾時放入背囊,佢哋容易乾,乾咗就可以放入背囊,通常喺嗰日之前先執毛巾、洗頭水,用白色背心袋裝住,在工場都有毛巾和底褲。

主控質疑點解唔去買毛巾,可以游下一場7點的時段?鄭先生解釋咁樣會打亂計劃,六點鐘游完水,沖完涼,有時間去食飯,七點先開始游就好趕,無時間食飯。

主控質疑點解唔約在酒吧等,其實阿正有咁講過,畀咗地址鄭先生,叫佢上去先,但鄭先生未去過,如果去錯咗,坐低咗,酒錢邊個畀?去麥當勞坐低,有劇煲,又唔使返工,無所謂。

去噴水池癲一陣,等天光,就Henry返上水,一舉兩得,係習慣嚟。

康達徑花園隔離小徑行出科學館道,見到有警察唔俾通過,知道發生咩事,在太子經常見到,知道有示威,但唔驚。睇MFI 1 嘅一號相,相中前方喺華懋廣場,被問到見到有示威,點解要行華懋廣場的行人路,而唔行麼地道,鄭先生反問點解要咁大工程行咁遠?行人路無示威。

鄭先生表示當時靠左邊牆行,幾秒鐘內就好多人湧埋嚟,主控多番問鄭先生他們點樣衝埋嚟、見唔見衝埋嚟,咩方向衝埋嚟,鄭先話現場好多人,唔知點衝埋嚟,但見到衝埋嚟,多番對答,開始有啲亂,嚴官介入,稱雙方問答得好高興,但都係唔清楚,叫書記畀把尺鄭先生,估計當時離開牆邊幾遠而行,途中有無遇到其他人?最後鄭先生表示主要在右走埋嚟,約一、兩點鐘方向,跟住感覺到後面都有人,再跟住就好亂,反問主控點解會被拉咗。

白色手套喺工場有嘅,用完唔會洗,唔記得幾時放入背囊。

最後控方指出案情:
- 去酒吧飲酒係講大話(唔同意)
- 蓄意參加非法集結(唔同意)
- 一早已經到達現場(唔同意)
- 見到有舉藍旗(唔知咩色)
- 聽到廣播叫離開(聽到有聲,但無留意內容)
- 聽到「一二、一二」,「死黑警」(唔同意)
- 睇到警方發射催淚彈(唔同意)

辯方無覆問

[12:1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5/9) 09:1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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