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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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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下稱”他”)指案發日有上班,並在晚上下班。在工作時會用到電批、手套、電鑽和口罩(用以防塵),因為他的工作包括有小型工程,例如在假天花「拉線」。當中電批和電鑽是由公司提供,而手套和口罩則由他自備,公司亦有給予補貼。即使公司有提供手套,但較不乾淨。而在案發日,他上班時需要安裝伺服器和拆器具,故需要使用手套和口罩。

📌為何前往黃大仙:

🟢他在當日下班後吃飯玩手機時,得悉黃大仙有悼念周梓樂之集會,故打算在完成上門補習後前往黃大仙看看活動是否已結束。他在完成補習後走到黃大仙。在23:25時,他到達沙田㘭道的U型小巴站(即為18,37M和38M等小巴路線之總站),並打算走入黃大仙廣場,期間他看見有悼念活動,人們正低頭和手拿花,而現場還算平靜。

📌為何戴口罩和手套:

🟢他當時戴上口罩和手套,因其他人亦有如此穿戴,他亦認為這是悼念方式之一。不久,他見警察開擴音器,叫人們離開,否則驅散。他見其後人們和平地從四方八面離開黃大仙廣場,那時廣場內沒有警員。

🟡在盤問下,由於有些人有戴口罩和手套,故他認為這是悼念的衣著。他認為這是因為網上資料指當天有不同人在不同地點用不同方法悼念周梓樂,包括當中有人戴口罩和手套獻花。他不同意他當時戴口罩是想掩飾身份,和戴手套是另有原因。

🟡 在盤問下,他知道「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實施,但他當時沒有擔心當時戴口罩會違法;他當時估計活動已結束,故沒預備花束,但沒花不代表不能悼念,因仍可以默哀等。

🟡在盤問下,他指出當時附近有幅周梓樂的照片,而照片附近有些花。而他是在這照片旁戴口罩和手套。

📌離開現場及被制服時:

🟢當他聽到警方警告時,打算從黃大仙上邨的方向走回家。同時,他看見有警察從龍翔道沿樓梯衝上黃大仙廟嘗試驅散人群,而他則沿原有路線走,當他走著時有人在身邊跑往黃大仙廣場(即反方向),後來他見有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他不知道是否警察,但肯定不是制服他的人)衝向他面前,所以他向右後方閃/跳約1米並轉身以穩定自己身子,同時有人從後方叫「警察咪郁!」(他不知道這是否由警員口中叫出),隨後他被推跌,眼鏡飛脫,面向地,雙手向前以保護頭部。

🟡在盤問下,他指當時沒有脫下手套和口罩是因當時他預期在回家洗澡時才脫下。

🟡在盤問下,他指在迴避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後才聽到「警察咪郁!」;他指第一眼看見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時,3人相距約2米;他指當時向右後方閃的舉動是當時的臨場決定。

🟢當時他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力度由小變大,後來大力至令他難以呼吸,所以大叫「我透唔到氣」,然後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再之後他的手被屈後,所以他嘗試轉頭望是何人在其之上,但在這時他被噴胡椒噴霧,使他感到刺痛和刺鼻,所以他有再講「我透唔到氣」,同時間身體抽搐。由於他吸入胡椒噴霧,致他咳嗽和流鼻水,同時時他被壓的力度漸大,上方的人亦再說「快啲搵人嚟幫我」。

🟡在盤問下,他同意叫「救命!」可以吸引更多人協助;他同意當時他可能被「藍絲」襲擊;他同意當時他沒有叫「救命!」和「打人!」等。

🟡在盤問下,他同意第一次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後,沒有再嘗試爬起身找眼鏡;他表示當時不清楚為何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但不是因為反抗;他同意當時亦沒有叫「邊個!」和「放手!」之類的話,只有嘗試轉頭望後;他不清楚那位不明人士是如何向他噴胡椒噴霧(這是指第一次)。

🟡在盤問下,他指他雙手感覺不到被上手扣,而這時他的手已被人屈後,但未被噴胡椒噴霧。

🟢他指聽不到警察宣布拘捕,只想吸一口氣。隨後他的腳亦被壓,而上身被壓的力度更大,更被多噴一次胡椒噴霧,最後咳多2下後眼前一黑,醒時已在醫院,但他不知道何時醒來。他最後在醫院留了3日2夜。

🟢在上述事件期間,他從未聽見自己被宣布拘捕,而他借自己在醫院雙手被鎖上手扣,和與律師見面下,得知自己被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是借醫生的被噴胡椒噴霧之說得知自己暈了,他亦從醫生口中得知他何時入院和胡椒噴霧對他身邊有沒有影響,但同意他沒有問為何中胡椒噴霧會使他暈倒。

🟢有關雷射筆,他指曾在案發前數個月某次集會中使用,當時他照向牆身。之後他將雷射筆一直放在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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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僱主(下稱”她”)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在案發當日,她指被告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被告在她眼中是負責任的人。

🟡她指被告是因為她想「加堂」,所以被告在案發當天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她在2019年11月11日得知被告牽涉在本案,因為他在當天有上門向她交代緣故;她同意她私底下沒有與被告接觸,她與被告的相處只侷限在她家中;她亦同意她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當天離開她家中後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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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6月24日09:30續審,處理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的法律爭議。

上午審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2/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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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為背景,辯方在2022年6月1日的審訊時表明會爭議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即2022年6月24日,處理有關「合法拘捕」的議題*。

*同時也會處理結案陳詞

陳詞補充:

針對陳詞中的內容,控方沒有補充,而辯方則有數點補充。

1:PW1的證供有不清晰和籠統之處,在關鍵部份的記憶模糊,當中包括被告在案發時的反抗程度。 此外PW1亦沒有排除有關被告反抗行為的可能性(可能因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和被警員壓致難以呼吸),故法庭未必能肯定被告當時作出所謂反抗動作的原因。

2:被告在作供時承認有意圖參與悼念活動,但這與後來被告逃離和作出反抗未必有關。此外,當時的一羣人在聽到警方警告後已聽話乖乖離開,而被告當時走的方向亦與回家之路相同,加上黃大仙廣場離他的家相近,故他作供時對當時仍戴著口罩與手套的解釋是合理的(想在返到家中洗澡時才脫下)。

*由於有關證供內容的澄清並不重要,故不在本文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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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訂在2022年7月21日15:00裁決。

附錄:

1:警員20078的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2:被告和DW1的證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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