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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DW10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24歲,今年28𑻕,為獨子同父母嫲嫲同住深水埗,2013年起在上環㗎啡店任全職㗎啡師,每星期工作6天,案發後轉工到油麻地。案發當天不用上班
📎出現油麻地
19年11月18日休息在家,晚上打算拎後備電池去油麻地予池姓友人,友人是在㗎啡店工作兼職的同事,該朋友當時是大學新聞傳播系一年級學生,有加入網媒負責記者工作。池姓朋友工作上由自己指導,工作以外也有分享常生活,亦會一起看樂隊表演,一個月工餘時間有2至3次,形容2人為好好交心朋友
18日晚上十時許友人以TG打電話指上午起在理大探訪,手機只剩3成電,身上後備電也用完,在場同學也借不到電池,問D6是否可以拎電池來(因採訪不方便離開)。D6沒有即刻答應並問在那裏,池姓朋友答在佐敦加士敦道,警方同示威者剛剛在加士居道對峙完畢。如可以拎來可約在遠離衝突地點交收。D6沒立即答應指如出來再致電約,池姓朋友指希望一小時內可拿到。收線後D6上網查現場情況知道警方及示威者衝突對峙了很耐,油麻地旺角交通阻塞及地鐵站關閉。考慮十分鐘後決定拎電池出去,因自19年6月起認知雙方對峙集中某地,附近街道一般相對平靜。舉例當年自己上環工作,上環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曾經發生暴動,自己店也有顧客可以正常出入,市民生活如常。
自已沒有向家人說去油麻地,不想他們擔心。自已不擔心人生安全因當年出入遇過不少示威場面,沒有挑釁示威者不會有危險,警方亦只會勸喻人離開。
對家人說去長沙灣約朋友飲酒便外出,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黑色鞋,家中衣物多為黑色因習慣着深色。約2230離家身上有銀包,手機及硬幣,另外孭住返工用背囊內有下列物件(沒有刻意執袋,外出順手拿起)
▪️平時使用一個後備充電池,鎖匙
▪️一個袋內裝有返工替換衫褲(外出上班時穿制服,放工時換衫)
▪️一個腰包(工作時裝銀包電話)
▪️一對放在膠袋內黑色手袖(工作時要接觸熱水及食物如熱狗而戴上作保護以免燙傷)
▪️2支生理鹽水(因工作曾被熱水燙傷數次)
▪️全新便利雨衣(因下雨時用傘背袋濕所以只會穿雨衣)
▪️一卷雙面膠紙(公司有賣㗎啡用具用作貼紙卡寫字,替公司買錯太厚款不啱用放入背袋超過一年忘了取出,同2支生理鹽水同袋避免週圍跌)

充電池沒有檢取作證物,後備充電池相片D6-1 呈堂。

在樓下致電池姓友人通知拿後備電池來,友人答身在油麻地天后廟,D6指預計45分鐘可到,在天后廟對出公園等。代表律師要求D6在實體地圖D6-2 劃上離家步行路線,先沿荔支角道欽洲街想坐小巴去旺角維景酒店,等了5、6分鐘冇車想截的士去太子,但司機告知不去或加價因為有示威活動,最後決定行路去,先將銀包及電話放入腰包戴腰間,沿太子方向前行,途經雷生春。途中約2235池姓友人來電告知在彌敦道正去窩打老道一帶,吩咐改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等。D6沿塘尾道去亞皆老街再轉去登打士街,約十一點在登打士街馬會投注站打比池姓友人但冇接聽,於是繼續往油麻地A2出口,路上冇車但有人行未行去,人羣有穿深色衫有穿其他色。到達咸美頓街砵蘭街,覺得人多了似有示威,再用tg致電池友人也沒人接電話,走出彌敦道跨到南行線,見到旺角方向有深色衫人士佔據車路及行人路,窩打老道方向好黑冇街燈只望到碧街過少少有密密麻麻的人企路上,似是示威者。自己在彌敦道向碧街方向行匯合友人。碧街前方人多到阻視線看不到窩打老道情況,只聽到叫囂聲但聽不到警方警告。2320再打電話比友人電話不通,在A2出口也見不到友人,打算再去A1出口,雖然現場有示威者但自己只是拎電池比友人不擔心人生安全。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路面有人但仍可穿過,到連A1出口附近 In & out 不見友人便走到窄巷中間位置,打訊息予友人時有人彌敦道跑過來撞到自己,於是向砵蘭街跑但前面人受阻停下而後面又有人衝來被夾往到腳也離地。之後消防員來救援,再被警方拘捕,自己表示腳痛要求治療,有救護人員來剪爛褲腳診治。
🔹盤問
-池姓友人有記者身份,自已沒有勸離開現場
-當時自己只有一個充電池
-2019年示威者沒有破壞自己工作店或附近。親眼見過二三次對峙示威,新聞媒體等見過由三四次。
-同意友人非職業記者,是學生但參與網媒「說在線」工作。認知專業記者為記協認可,說在線也算是,友人做過採訪五六次。同意11月18日是首次向自己提出拎後備電池。
-回答暴動參與者多穿深或黑色衫,同意穿深色褲,裝備有頭盔,防毒面具,沒留意有手袖。扔汽油彈、堵路,塗鴉及破壞交通燈是可見到暴動行為。
-不對家人說去油麻地因網上見油麻地狀況有衝突家人會擔心,同意池姓友人相約天后廟位置是想遠離對峙。
-十時許打算坐小巴因知道地鐵只到太子站,小巴可以去到遠D即太子維景酒店但也不可以去油麻地因路面阻塞,D6從新聞得悉有人堵路。
-同意等不到小巴可能已停駛,的士不去油麻地或加價是不尋常。不坐地鐵因站遠要行七八分鐘。家中行去太子要10分鐘。

1258 午休,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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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傳召DW10 D6 作供

🔹控方盤問
-出門順手拿返工背囊,D6指不算好滿或脹。
- P612(2) 警方身上物件相片,同意拍到後備充電池,體積比背囊小很多。主控質疑可以只拿充電出門,D6指不重並不影響行程,而褲較鬆身放入物件行起來也不舒服所以選擇帶背囊外出。充電池每放入背囊也是充滿
-生理鹽水、腰包、手袖全是工作用,但是個人物品不放在公司。
-打算行去太子時取出腰包,將銀包及電話放入腰包,不選擇放入背囊因可能收電話。
-主控指腰包容量大,是否用來裝入防毒面具?代表律師反對指案情沒有機礎,主控指刑事條例第54條賦予可以問任何問題,D6代表指豈不是可問汽油彈、鎚仔沒完沒了,爭論後控方沒有再問下去
-工作會事先知是沖㗎啡定負責食物工作,需要才拿手袖使用
-穿雨衣是防止身及背囊濕,雨衣長度到小腿,同意雙腳會濕
- 2230外出行了約45分鐘到咸美頓街,一共打了4次電話比池姓友人,頭2次冇接聽,後2次打不通,匯合地點是A2出口。
-同意主問指過了咸美頓街打電話給池姓友人首次說不通去了留言信箱,後在代表追問如何打電話更正是用tg沒有留言信箱。不用普通電話再致電因覺得tg也不通。自己認為友人會去A2出口所以照去
-在咸美頓街只能看到碧街較清楚,沒印象聽過槍聲。不同意沒橫過彌敦道去A1在窄巷停下打訊息給池友人。
-家中十件有八件衫是黑色,知道可能在暴動現場仍穿黑色,答當時冇考慮。同意23天審訊自己也穿淺色衫因較整齊。
-同被捕時黑色衫上有英國旗
🔸覆問
-TG 、FB及ig等見過3至4次暴動是粗咯估計
- 19年6至11月知道破壞行為從新聞知道,行街也見過
-坐小巴打算在維景下車因知道當時道路阻塞,但該車原先可去到油麻地,坐的士認知可到油麻地因司機熟路可以有路去到
-不坐地鐵因油麻地旺角封站,只能在太子下車
-廿多天也穿淺色恤衫,自己沒有黑色恤衫,到法庭覺得穿恤衫較尊重。
-回答法官18日晚知道巴士有改路,但不知小巴有冇改路

🔺爭議今日傳召D6下位證人
D6代表石大律師指下位證人為D6 池姓友人,需要播放2段19年11月18日當晚直播片段,各長50分鐘,支持其當時在場採訪。法官建議不用全部播放,今日先完成主問,有其他律師擔心影片對其客戶有影響包括拍到其他被告想先看片段。D6代表要求押後至下星期一傳召D6證人,主控反對押後,要求今日先傳召下位證人開始主問。

休庭10分鐘後D6代表指要重新取指示及考慮是否會傳召D6證人及是否播片,申請押後審訊。D19表達擔心2影片大環境亦對被告構成不公平,押後先看片段較適合。

主控反對指刑事審訊每名被告代表對其他被告之抗辯方式及材料沒有權去干涉。

法官同意控方立場但今日剩下不多於半小時,無可奈何下押後審訊。法庭下命D6代表在星期六決定是否傳召 DW11,如決定傳召,2段片段星期六須先交控方。

1637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

直播員按:今日D6代表同主控針鋒相對擦出火花🔥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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