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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1/2)
#0922大水坑



控罪: #普通襲擊

前文

1000 開庭

1️⃣PW1 龍女士(被襲擊市民)宣誓作證1️⃣,因為說話細聲和有重口音,被主控和裁判官提醒要大聲講嘢。

📌主問📌
於2019年9月22日早上五點落樓去晨運,大約在0515去到大水坑隧道行向富安花園,見到隧道兩邊牆身貼滿社會運動標語,有5~6人在清潔連儂牆,於是幫手去清理,大約在0705,見到被告行過嚟,用手機拍攝在場人士,證人上前用手遮住阻止佢拍攝,被告的手機在證人面前大概10厘米拍攝,唔想被拍攝和怕被觸碰到,於是用手撥開被告手機,被告用手打證人左邊後腦,再打左邊面部一巴,證人眼鏡飛脫,跌倒在地。

被告在打人前冇講任何說話,事情在瞬間發生,證人唔記得被告係用左手定右手打佢,但肯定記得左邊後腦痛跟住面部痛,隨後有其他市民上前阻止被告及報案,去醫院驗傷。

🎯辯方盤問🎯
當日0500落樓,大概在0515-0530開始幫手鏟牆,初時只得兩三個人,見到有人清理,所以幫手,證人唔承認自己係藍絲,唔覺得見到文宣會嬲,只係覺得標語貼在牆上好污糟,所以清理,其間有用手撕,有用金屬鏟去鏟,鏟不是證人帶去,當時已在現場地下。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鏟牆係有挑撥性和有侮辱性,辯方指出當日鏟牆嘅市民只係穿著便服,不是穿制服的清潔工人,成班人係有威嚇性,證人不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有冇諗過佢哋一班人係非法集結,用鏟刀會刮花牆身,清理後的文宣會做成垃圾,連串問題引起裁判官注意,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意途引導證人自招認罪,繼而提醒證人可以選擇唔回答,或者詢問法律意見;隨後,證人唔回答辯方以下問題:1. 你哋一齊鏟牆係有共同目的;2. 一齊執起個鏟開始,就係非法集結;3. 如果鏟花咗牆身,呢班人會犯非法集結,破壞他人財物;4. 點解唔報警、食環署,叫佢哋清?

證人聲稱雖然被告拍攝時無講嘢,但唔和平,被告行向證人面前,唔嬲佢影,但怕佢會放上網,有叫佢唔好影,但被告無答,於是用手撥開被告手機。

證人再次回答辯方唔記得被告點樣打佢,但肯定當日左後腦和左邊面被打,打到跌在地上,辯方則表示證人在一小時前好肯定咁回應主控,現在就唔記得,係經唔起盤問,在講大話,證人當然否認。

辯方讀出警方當日在威爾斯醫院向證人紀錄的口供:「佢右手手持手機,我上前問佢做乜影我哋,....,退後之後,後腦被打,跌眼鏡,再被打左面」,證人話當時應該記得清楚,𠵱家一年後唔記得。

辯方播出一段由被告手機拍攝的片段,控辯雙方同意拍攝到部分事發經過,片段開頭拍攝其他鏟牆的市民,無人逃避、反抗或打鬥,直至證人出現,左手同時持有金屬鏟和手機拍攝被告,之後開始有推撞,鏡頭十分混亂,有一段影到被告俾人箍頸;證人話見唔到被告㑭人打。

1305~1450休庭

證人跌倒在地下時,眼鏡飛脫,見唔到被告俾人箍頸或者被打,其間因為好嘈,聽唔到有人被打的聲音,起身執返眼鏡和手機之後,行咗4~5步去被告身邊,見到佢被人按在地上,被告有掙扎。

辯方呈上片段中的截圖,指出有人箍被告的頸,有人踢向被告頭部,問證人有無印象,但被裁判官質疑,證人無戴眼鏡,理應睇唔清楚。

辯方讀出警方當日在現場問證人的紀錄:「...被佢除眼鏡,佢用手打後腦、打面...」,證人話唔記得當時點同警察講。

當日0812,證人去到威爾斯醫院睇急症,醫生紀錄證人左邊面無被打的痕跡,只係聲稱好痛。

📌控方覆問📌
當日0939警方在威爾斯醫院替證人錄口供,記憶清晰,記得在事發之前隧道內無人嗌交,無人襲擊其他清理人士,證人被打當刻只有被告在她正前方。

1️⃣PW1作證完畢1️⃣

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不傳召原來的第二名證人關先生上庭。

控方傳召警員25599上庭作第二證人,辯方隨即作出反對並呈上文件,讀出相關理據,請原諒直播員人老手腳慢抄唔切,只記得重點如下。

被告為持有白咭人士,情況為永久有精神問題,當日的口頭招認或簽署,全部都是在沒有家人或律師之下作出;被告當時右眼受傷腫起,被送院時,右眼被遮蓋,左眼亦被繃帶部份遮蓋,視力模糊,根本睇唔清楚Pol153和口供記錄;被捕時一名警員跪在被告身上,伸手入衣領內找尋物品,隨即取出一把刀,被告即時否認。

裁判官休庭,因為證人位要消毒。

1550再開庭時裁判官話稍後有公事要辦,問控方要問幾耐,控方需要大概45分鐘,裁判官唔想中途打斷盤問,問控辯雙方明天有無足夠時間,雙方都覺得可以,於是休庭,明天10/8 0930再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2/2)
#0922大水坑



控罪: #普通襲擊

1000 開庭

2️⃣傳召PW2 警員25599宣誓作證2️⃣

📌主問📌
2019年9月22日0707 軍裝警員25599和高級警員50929收到電台指示,去大水坑站處理一單案件,0712到達B出口,見到有一名男子被兩名男子制服在地上。

到場後接替兩名市民(關、梁),接管被制服喺地下的男子(被告),當時被告想逃走,不斷郁,畀咗指示和警告叫佢唔好再郁,被告不聽從,於是在0715 上手扣,等佢平伏冷靜,將被告交畀50929看管,PW2去其他位置作出調查,查問過受害人龍群女士 、關先生和被告,PW2無印象各人距離有多遠;PW2問被告較早前發生咩事,被告講返佢7點鐘到隧道,有男女撕牆上紙張,用手機拍攝,同人理論,有碰撞,用手打PW1,有撕紙男女朋友幫手,被人打和被制服在地上。

裁判官要PW2暫時避席,問主控所倚賴嘅證據係被告在警誡之前的陳述定之後的口供,控方表示係之後的,咁裁判官就叫主控重點問在被拘捕後的事情,和叫主控引導證人說話快慢和句子長短,”唔好下下要我出聲”。

PW2再上庭,在主控指示下PW2重複憶述被告說話,喺9月22朝早7點行經大水坑站,途經外面嘅行人隧道,見到有班男女清理緊牆上嘅張貼,被告用電話影嗰班男女,影嗰位女士,同人理論,佢就用手除咗女士嘅眼鏡,用手打佢頭同左邊嘅面,後來俾人制服喺地下,期間被告就話畀人打到佢嘅右邊眼角、嘴唇同心口;被告當時清醒,表達清晰。

講完啲說話之後,PW2認為初步證據足夠,0725向被告作出警誡,同宣佈罪名 - 毆打罪,宣佈拘捕後又作出警誡,被告在警戒後有作回應:見到有人撕紙,我先打佢。

主控問PW2點樣向被告作出警戒?PW2話用口講36個字標準警誡:「唔係是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話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

之後向被告作快速搜身,睇下有冇危險物品,冇發現,冇發覺有文件顯示被告有精神病,被告同一個正常人冇分別,冇任何事令PW2懷疑被告有精神病,被告冇要求搵律師;被告當時受傷,有叫十字車到場送佢睇醫生,高級警員50929 同埋PW2陪同去威爾斯親王醫院,0810去到急症室,在另一警員54041協助下除手扣,換上解犯鏈,在急症室等,之後去警崗搵下有冇羈留人士嘅通知書,搵唔到,跟住通知上級,由他處理,50929就喺現場看管住被告,後來有其他嘅警員送咗文件過黎,隨即講解畀被告聽佢有嘅權利;講解過程係在急症室嘅房入面(後確認為布簾),PW2和50929在塲,被告坐喺到,PW2企喺到。

主控問PW2點樣講解畀被告聽?PW2答:讀重點

呈上證物四 - 被告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給PW2確認,是在2019年9月22日早上9點09分發出,PW2有向被告讀出每一項上面嘅粗體字,再畀被告睇呢份通知書,被告冇話睇唔到,冇作出任何要求,睇完之後被告和PW2都有簽名;PW2指當時被告眼受傷,現場救護員有做初步治療,被告係自己行上十字車,由宣讀權利到簽名期間,被告精神狀況正常。

被告簽完之後PW2就開始補錄口供,在同一地點,50929在場,PW2向被告講會用他的警員記事冊做補錄口供,寫完就俾被告睇,並逐個字複讀畀佢聽,被告無話睇唔到。

呈上證物五 - PW2記事冊副本給法庭,指出由47頁0921記項去到51頁1009補錄完畢,為補錄口供,在51頁的結尾宣言係被告嘅筆跡,其他係PW2嘅筆跡,記事冊上有多處出現兩人簽名,是因為有錯字要修改,佐1009補錄完畢之後有向被告講返補錄嘅情況,有提醒被告有權作出修改同更正;尾段的結尾宣言,係PW2話畀佢聽咁寫。

最後主控問PW2:由你到現場見到被告開始到被告簽名呢段期間,你或者其他警員有冇作出毆打、恐嚇或者引誘被告去作出招認或者簽名?期間被告有冇要求尋找律師?回答:無。

🎯辯方盤問🎯
詢問PW2在22/9當日1240時所作的口供,內容提及PW2在現場問PW1,PW1話大概在0700有人上前跟她理論,其間被告用手機影佢,兩人理論,被告除她的眼鏡,用手打她後腦,再打左邊面。

PW2唔記得當時PW1與被告之間的距離,現場有其他市民,有環境噪音。

PW2確認被告右眼受傷,被救護員用沙布繃帶等物料遮蓋,左眼就無事,律師質疑送被告去醫院,目的係盡快接受治療,冇迫切性去錄取口供或作出調查。

PW2在現場調查期間,無印象被告的父母曾經到埸,亦無留意50929有無接觸過他們。

辯方律師指出PW2在主問時話宣讀36個字嘅警誡,漏咗兩項重點,質疑PW2在現場無發出警誡,質疑被告冇在現場向PW2講述過程;相反,被告在被PW2按在地下時,有嗌過佢見到有人撕紙,用手機拍攝,跟住俾人打,PW2否認。

PW2指接管被告時,他在被告左邊撳住膊頭,50929在右邊撳住膊頭,無留意50929有無申手入被告衫領,取出一把刀,話告佢藏有攻擊性武器,會公平公正處理,50929將把刀交給途人。

辯方詢問PW2有無在學堂接受過面對「精神上冇行為能力嘅人(MIP)」的訓練,呈上證物六 - 警方網頁對MIP的指引,PW2回答有相關訓練,知悉各項工作程序和MIP人士的行為指標,但未睇過該網頁。

辯方提出兩項疑點,被告用手機在好近距離咁拍攝,有冇考慮過這種係不恰當嘅社交行為,係MIP嘅行為指標;被告模仿PW1言語亦都係指標之一。

呈上辯方證物三 - 發給被告的精神病咭,PW2見過這種咭,在搜身時有睇被告錢包,但無見過這咭。

呈上辯方證物五 - 警方的身體檢查表格,填寫人員為PW2 25599,但證人話冇印象有呢份文件,唔清楚呢份表格。

呈上辯方證物六 - Pol1150,類似Pol153,專門發給MIP人士,PW2同意如果被告係MIP人士,係要有「合適成年人」加簽。

證人被問及有冇講解Pol153的內容時,解說有逐句讀出與主問讀重點前後矛盾,被質疑根本冇讀過Pol153比被告聽。

辯方再提出連串質疑,冇比被告睇補錄記事冊;PW2曾出示一份聲明,比被告照抄作為補錄的結尾宣言;被告的結尾宣言是在MIP的情況下,在弱勢的情況下而寫;冇迫切性在當日0909~1019一小時內錄取口供;PW2均否認。

呈上辯方證物十 - 一份在22/9 1130發出的副本簽收確認書,內有一段備注寫明被告拒絕簽收。

📌覆問📌
PW2冇留意50929搜出一把刀,專注力放在被告人身上;確認被告由頭到尾無跡象為MIP;PW2冇見過被告人母親,唔知佢係邊個;在威爾斯醫院接冇人要求陪同被捕。

2️⃣PW2作供完畢2️⃣,1305~1525休庭

3️⃣傳召PW3,50929黃沙展3️⃣

🎯辯方盤問🎯
PW3敘述當日22/9 0707接獲電台命令去馬鞍山大水坑站B出口,0712到達,見到一男名子被另外兩名男子制服在地上,確認該男子為庭上被告。

當日冇接觸過被告人父母,無交過被告人的電話給被告母親,替被告請假之用,亦冇講過叫被告人母親自己去醫院。

PW3唔同意辯方所指,伸手入被告衫領,取出一把刀,告佢管有攻擊性武器,會公平公正處理,並將把刀交給現場市民。

PW3確認救護員有替被告包紥,右眼有腫,紗布遮蓋右眼,但無遮蓋左眼。

在隧道現場冇人自稱為被告父母,在醫院期間冇接觸過被告人母親,只知有人自稱被告人母親,亦冇印象被告母親送食物俾佢。

PW3曾經叫該名自稱母親人士唔好大聲騷擾被告,叫佢唔好在急症室的布簾外來行去行去並大聲嗌。

當日大概1130,被告同一名女子交談,PW3向該名女子發出警告,唔好大聲嗌;冇考慮比被告見母親,因為佢係成年人。

📌控方盤問📌
PW3指在發出Pol153和做補錄口供時,已經冇紗布遮住被告隻眼,被告人有戴眼鏡。

3️⃣PW3作證完畢3️⃣

辯方就特別事項無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證,但會傳召被告人母親作證。

1555~1603休庭,並為證人欄消毒。

💖傳召被告人母親陳女士作證💖

🎯辯方盤問🎯
當日0710~0715從TG群組見到一張相,認到相中人係被告,於是叫醒被告父親先落去現場。

陳大概在0710~0725去到,警察已經在場,未能與被告交談,與另一名警員疑似係PW3對話,告知被告人要返工,但而家返唔到,要替佢請假,PW3不容許交談,陳堅持要打電話,後來PW3交被告人的電話給陳。

陳講述被告在小學一年級證實有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情況持續,大約在七八年前陪同被告見社工申請殘疾人士證明,該張卡經常有帶在身,因為要使用特別八達通,會俾人查證件。

陳女士當日自行搭馬鐵去威爾斯醫院,大概在10點前到,有兩至三名警員在被告身旁,問被告食咗早餐未,被告表示唔要,但陳女士照樣買咗早餐交咗俾被告,見到佢食咗。

有段時間知道被告在急症室的布簾間隔之後,有警員在場,聽唔到布簾後有咩對話,只係聽到有人講嘢,PW3用唔好嘅語氣叫陳唔好行嚟行去。

大概到1130,陳見到警員叫被告簽文件,大聲嗌咗5-6次,叫佢唔好簽,話律師嚟緊。

📌控方盤問📌
確認被告係集中力有問題,但冇精神錯亂;
問被告病情有冇改進,陳回答係睇環境,被告有時唔識表達自己,唔識表達見過乜嘢做過乜嘢;
被告在煤氣公司任職, 2019年成為技工,有能力獨自上班,有能力獨立去街;
陳同意被告唔會主動話俾人聽佢有精神病,亦唔會主動show張正俾人睇,但就一定會帶係身;

被告平日係五天工作,當日需要加班,唔會打電話返公司請假,因為星期日冇人,當日係直接打電話俾被告人上司。

控方指出連串問題質疑陳女士:
- PW3冇俾個被告人嘅電話佢打,否認;
- 陳冇在現場自稱係被告人母親,不確定;
- PW3冇叫佢去威爾斯醫院,唔記得;
- 係咪11點先去到醫院,不是,十點前去到;
- 警察係咪叫被告簽名落張紙,係,但唔知係咩紙;
- PW3有叫唔好大聲嗌唔好騷擾被告,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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