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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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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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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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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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8 D3 父親 作供
🔸主問
D3為女兒,一家包括妻子及仔女住在黃大仙,自己及太太有工作,太太工作不穩定。2019年11月18日放工約1500-1600回家,見D3房有著燈但不肯定是否在,自己在廳打機看電視,D3約下午6點幾外出才知在家,之後自己外出倒垃圾大門意外關上,問一等坐電樓男子借電話打比兒子但冇接,再打比D3問可否回來開門,她答20至30分鐘可回來。回家後問D3食咗飯未,未食食埋飯先走,食飯之後D3洗完碗再出外,對其沒有任何擔心。
🔹控方盤問
家中行去地鐵站約十分鐘,自己很少坐小巴也很少到旺角,外出會揸公司車。太太工作不穩定如過去四年做過四五份工,有做地鐵保安,旅遊、賣珍珠奶茶及麻雀館,記得本案發生時任地鐵站保安,收站才收工。問2019年時女兒及仔電話號碼,只記得兒子號碼,但D3因換過號碼只記得現在。
11月18日晚上女兒接自己電話時做緊咩及身處位置不知。冇諗過D3可能不方便回來,不清楚坐咩車回家。約1915打電話比D3,她約1945左右回來。為何D3冇說外出,卻問食埋飯先出?答D3星期日或星期一通常晚上返回宿舍。D3飯後離家,沒有說去邊。
D3首次離家約晚上6至6點半,不同意打電話叫D3返家開門,不同意D3在10點多外出並不是事實,不同意說得出外出時間是夾過口供,是警察拉了D3告知。
🔸覆問
-澄清警察來電知道D3被拉,但D3幾時出街不是警方告知
-太太工作沒有特別作紀錄,所以作供未能講出詳情
-回家沒有戴錶,家中有鐘但沒有經常睇住,作供提及時間是大約估算

📌傳召DW9 D3兼職上司 黃先生作供
🔸主問
確認文件冊內卡片D3-2(1)為自己,公司是自己開,公司中文名約2021年因風水曾經改過改名。同意D3-2(2)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呈堂, 呈堂醫生病假紙D3-2(3)為2019年10月30日至31日因曾過勞暈倒。
2019年11月4日聘請D3輸入資料及外勤,因早前身體不適貼街招請人而D3來電申請,除D3另有一人申請,工作需取文件回家輸入電腦儲存USB手指後交回。約D3見工在麥當勞,因之前一位申請人不肯上辦公室見工。工作安排是交D3文件輸入一隻USB下次見面交回。首次文件交收在11月5日於紅磡麥當勞,因客戶公司身處紅磡而11月15日前要將其帳目做好。
除入數外,試過吩咐D3去公司注冊處署及去客戶公司取文件。確認2019年11月15日約了D3在葵興地鐵站交收文件,吩咐去油麻地金勳大廈用信箱鎖匙取文件,沒限定幾時去只須在11月19日10:00交自己,客戶指不知信件內容自己估計法庭傳票,最後D3沒有取得文件,確認聘用了D3 兩個月。
🔹控方沒有盤問

-D3案情完-

1607 今日完,明天0930 開始D6作供,主問2小時,亦有一位證人可能傳召。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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