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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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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2/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播放新聞片段
- 有線新聞片段OS2A
由於整段片段未有播畢,法官要求控方製作列表顯示出所有播放時間
- NOW新聞片段OS3A
- 同一片源的片段OS4A, OS5A
- 立場新聞片段OS7A, OS7B
控方指OS9A與OS2A相同所以沒有播放
- TVB新聞片段OS10B, OS10C
控方指OS11A綜合了OS2A及OS3A所以沒有播放

控方指以上為公開片段中的材料,就播放速度最問題提出休庭15分鐘左右以便稍後時間更快捷。

- 休庭 -

控方原打算播放4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4條由警方所拍攝之片段,但整合後只需播放4條CCTV及2條警方片段便可,原本需約4小時播放以上片段,濃縮至約1小時。控方亦已預備列表列出片段所採用之播放速度。

⏺️播放CCTV片段
- 地點不詳之正門片段
- 鏡頭拍攝Pacific Coffee外軒尼詩道
- CCTV1C鏡頭拍攝同一Pacific Coffee外杜老誌道向駱克道方向
- CCTV1D鏡頭拍攝中國人壽外杜老誌道向軒尼詩道方向

⏺️播放2段警方拍攝片段

- 片段播放完畢 -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討論後建議可明天才正式傳召證人,雖然星期四及五亦只開上午庭,控方同意案情應可本周內完成。

因控方表示有新增片段,於今天約3至4時才能把相關文件/內容給辯方,而D2的法律代表表示需時向D2提取指示及商討,並準備明天審訊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3/10]

上午進度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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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警員作供中

🔹控方主問
證人指非集人士有向警察方向作出扔野動作,自己果刻睇唔到扔咩,行至莊士敦道怖防時睇到係點咗火嘅汽油彈,怖防範圍前10米有點咗火嘅路障,主要係腰咁高嘅水馬,鐵枝,雜物,碎石等。同一時候,見唔到莊士敦道有車行駛、同意交通已癱瘓。

證人於P68草圖標記出見到非集人士嘅位置及範圍,成為P68(2)。當中有約300人,主要是黑色衫褲及蒙面。
自己向面前德士古大廈過咗克街的人士,用擴播器發出口頭警告。自己作出過一次警告,隊伍不時都有舉旗形式發出警告。警告由18:05發出,歷時約5分鐘。
之後再作觀察及等候指示。警告後仍有汽油彈扔向警察方向,人群亦未有散去。前面有人揸遮。

證人同意自己對莊士敦道及軒尼詩道地理算熟悉。自己所知史釗域道杜老誌道無作特別安排。

證人指警告後有關人士仍在該範圍逗留,約1810左右下令發放催淚煙驅散有關人士,發射完等左(sorry聽唔清楚係5定半分鐘)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推進,主要會越過路障。推進期間集結人士有緩緩後退,但仍集結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位置。

證人於草圖標記298號位置為P68(3)。約1810時下令向298號位置一帶人士作拘捕拘散行動。

前排是特別戰術小隊,跑向聚集於298號附近範圍人士。自己則逗留於約中間位置。警察隊伍中間或後排主要負責支援工作。

開頭擾過路障時是急步行,當過咗英皇後就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跑。跑至軒尼詩道至銅鑼灣方向期間見到雜物及火種於電車站附近。

自己對拘捕人士無認知。證人指於第一浸拘捕行動中會搵同事分隔同拘捕行動無關的人士,而自己無直接牽涉其中。

睇P57(OS7B )片段由1402即實時1810開始播放。
證人指片中深色衫人士是警員怖防時情況。片中水馬雪糕筒是路障一部份,地下一點點應該是磚。

片段由1435播至1440。證人唔知地下火種點樣來,畫面見到的黑旗是剛才提及的警告。

睇片段OS3A(2430-2437是實時1810左右)。
證人見到片段中樹幹隔離有黑衫人士,用火點緊啲野,似向警察方向跑去,跟當天於莊士敦道見到的情況一樣。

睇OS1A(1617即實時1811時)。
此時李官問控方所睇的內容其實只是帶出當天情況,辯方其實沒有爭議。控方同意只是想帶出當時情況,因此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開始盤問:
代表被告一:
當天下午約5-6點,灣仔站已封閉。
證人不知道,指自己沒有收到通知。同意軒尼詩道路面交通亦癱瘓無車行。
辯:05分發出警告,約10分發放催淚煙,當時係咪見莊士敦道軒尼詩道有好多人跑緊?
證:可以講直線望主要見到莊士敦道軒尼詩道行車線向西環方向有人跑有人離開有人冇走。
辯:1810-1815左右即推進前,望到298號位置?
證:睇到
辯:有冇見到咩特別事?
證:有人聚集 揸遮 有穿反光衣人士行來行去。
辯:是發射催淚煙之後?
李官協助澄清時序,證人同意是發放催淚煙,於等候命令間見到有人聚集行嚟行去。
辯:催淚煙發放後,大隊前排警相距298號幾遠?
證:約80米。
辯:催淚煙發放後,自己眼見前排警等左幾耐先作出推進?
證:約1-2分鐘。
被告一代表盤問完成。

被告二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途人及同意有鋪有開有鋪冇開。
被告二代表完成盤問。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39] 小休二十分鐘。

[12:22] 再開庭
由於此證人剛到,控方指下午會處理證人9916。

⏺️傳召 證人PW2 方健榮
🔹控方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跟水警梯隊於灣仔向銅鑼灣方向作出掃蕩行動以拘散集結人士。自己應位於中排位置。而大部份特別戰術小隊於前排及中排。

進入莊士敦道後經修頓球場進入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前行。自己隊喺譚臣道曾經停留怖防,但仍是位於莊士敦道上。位置大約於華貿莊士敦廣場。

睇P68草圖,證人同意是圖中紅圈位置附近。
佈防上,證人同意莊士敦道交通癱瘓無車行。自己見到路上有雜物堵路及有火種。佈防時,證人指有一班非集人士集結於莊士敦道英皇中心對出位置向銅鑼灣方向。

睇P68(2),證人同意該些人士聚集於圖中藍色位置。
並同意指逗留約5-10分鐘期間警方有不時向集結人士發出警告。

約1810左右,當時收到命令向銅鑼灣方向推進,因為仍然見到298號附近有人聚集。

睇P68(3)同意是相關位置。證人指收到指示向該班人士作驅散拘捕,便快速推進即跑向該處。推進時見到數十名示威者,當中一名黑衫男子向警員方向叫囂。
證人與該男子相距40-50米左右。該男子於綠色圈範圍。中間無嘢阻擋視線。雖是傍晚但燈光充足。

當時男子是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波鞋,黃頭盔,啡毛/頸巾,孭黑背囊。手應該戴住白色勞工手套。佢向我推進即金鐘方向,佢有口部動作但唔知嗌咩,手持類似磚頭向我方扔。

證人指無留意磚頭淨係望住該男子,磚頭應該喺自己前方墜落。佢隨即轉身向銅鑼灣方向跑走。自己就尾隨即跑/追趕佢直至軒尼詩道316號。然後將佢拉倒,即係拉倒落地。 佢不斷掙扎,就捉住佢雙手控制佢叫佢唔好掙扎。

當時男子喺地上趴喺度面部應該向地下,所以有機會見到佢容貌。證人確認為第一被告。

之後將佢雙手扣上膠手扣(即膠索帶)後宣布拘捕。係向背扣起。其他警員包括9916有嚟協助。證人對協助之警員告知已對第一被告拘捕之後離開第一被告,就跑向銅鑼灣方向繼續執行職務。當時約1812。其後無再接觸被告。

睇OS3A2130即實時1812的定格畫面,控辯沒有爭議。畫面中是當日1800左右軒尼詩道情況。畫面中是第一被告,上面人影是證人。
控方主問完成。

🔸被告一代表盤問:
辯方問19年10月8日11時45分喺機場警區錄第一份證人口供,關於10月1日當晚1800時軒尼詩道懷疑發生暴力事件?
證人澄清係非法集結及暴動。證人同意2頁紙每頁有簽名,係自己同自己錄。是準確記錄。

辯方問是否主控問時說於1810見到有集結人士於軒尼詩道298號位置?
證人指主控問應該是華貿外。推進期間見到於298號外。制服一刻於316號。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約時1805-1810,無法答準確時間?
由於證人回覆問題時多次用「應該」字眼,辯方代表回應指「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成日答應該,係咪唔肯定?」
證人便對李官說單案已4年,自己都好想答到,但有啲準確位置答唔出,所以用應該字眼。

其後證人指自己與該男子距離約40-50米,自己企中間位置,當時第一眼見被告於298號時,自己仍是企於警員佈防中間位置。
辯:前面有前排警員?
證:正確。
辯:前排警員或多或少會遮擋視線岩唔岩?
證:正確。
辯:頭先提及見到第一被告,佢當時衣着係?
證: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黃色頭盔,啡或者黃色頸巾或者毛巾,白色手套,孭住黑色背囊。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時所描述衣着已經講哂?
證:想補充,應該頸上仲有一副泳鏡。
辯:仲有無其他?
證:無喇。
辯:被告當時衫褲鞋仲有無咩特徵或者特別情況?
證:見唔到。
辯:當時即第一眼見時除左黑衫黑褲黑鞋啡頸巾白手套黑背囊同泳鏡外,就住當時衫褲鞋冇其他特徵?
證:正確。
辯:無講大話?
證:無。
辯:岩岩所講無見到任何特徵?
證:肯定。
辯:喺係咪某個階段拘捕後先發現某個特徵?
證:無留意。
辯:喺證人口供上講得好仔細。第二頁第一行「當時身穿黑色有帽上衣黑長褲黑色Adidas波鞋 」。根據當時證人口供寫得好詳細。
證:當時錄果時係一星期左右,係根據記事冊即時記錄作出嘅口供。
辯:你係咪睇警員記事冊作證人口供?
證:正確。
辯:當時係一星期而家係4年,當時隔40-50米都睇到?係真話?
證:係。40-50米見到咩衫褲鞋物好正常。
辯:但你同意前面有警員阻擋。
證:唔一定阻擋到我望到被告嘅視線。
辯:當時觀察左幾耐?
證:對視左5-10分鐘,望左第一被告3-4分鐘。
辯:證人口供無提過望左3-4分鐘?
證:正確。
辯:你仍然記憶猶新?
證:正確。
辯:係睇記事冊先錄?
證:正確。
辯:但3-4分鐘喺記事冊冇記錄?
證:正確。
辯:隔4年又記得?
證:頭先係指應該/大概用左幾耐。
辯:用左3-4分鐘,點解無記錄就住觀察用左3-4分鐘?
證:我係記錄左同示威者對視。

李官再問點解無寫,係唔記得定唔重要?
證:唔重要。

[13:09]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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